案件风险告知书

2024-09-10

案件风险告知书(精选10篇)

案件风险告知书 篇1

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

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对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是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律师服务的认识,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之前,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特向您递交本风险告知书。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陈述事实,并对提供证据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律师将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费用的风险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执行、二审、再审等)双方可分别签订或一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您向我们交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或是我们与您协商确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如果不是另行约定收费的,律师费均不予退还。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承诺,同时也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律师费的参考(依法可以风险代理的除外)。

四、执行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其他: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上述事项,我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其他诉讼风险由承办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时间,口头告知委托人。)

委托人签字确认:

案件风险告知书 篇2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3月9日立案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责令下列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是申报财产。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并对其持有的出入境证件予以宣布作废(请注意:即便是履行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原有出入境证件也无法直接恢复有效,而是需要重新办理证件,后果很严重,请被执行人三思!!)、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请参阅:http://shixin.ssfy.gov.cn。联系电话:0595-88617826。序号案号当事人|事由执行依据主文执行费1(2017)闽0581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许龙坤、被执行人黄建东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1195900元及利息14359.002(2017)闽0581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许龙坤、被执行人吴群锋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135000元及利息1925.003(2017)闽0581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婷、被执行人李友广买卖合同纠纷偿还借款275985元及利息4039.774(2017)闽058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邱国彬、被执行人邱允筑、被执行人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360954.68元及利息;被告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314.325(2017)闽058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马晓娟、被执行人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486527.19元及利息,被告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7197.906(2017)闽0581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分行、被执行人张清江、被执行人王瑞影、被执行人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798708.04元、利息、罚息7547.78元,同时支付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10462.557(2017)闽0581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陈忠挺、被执行人王朗劝、被执行人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456477.38元、利息、罚息及复息3240.81元,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795.778(2017)闽0581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洪美纯、被执行人林景旋、被执行人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1427128.55元、利息、罚息及复息13122.72元,同时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237.769(2017)闽058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蔡玉爱、被执行人邱功尖、被执行人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659570.01元,利息、罚息、复利7196.4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2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9067.6610(2017)闽0581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柯诗侠、被执行人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502257.11元基金利息、复利4715.23元,同时支付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7470.0811(2017)闽0581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分行、被执行人杜顺达、被执行人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委、被执行人杜宝珠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813818.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605.73元,同时支付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0634.2412(2017)闽058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陈平等、被执行人蔡雅文、被执行人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453759.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046.52元,同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782.0913(2017)闽058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苏国岭、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威派服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支付工资12984元94.7614(2017)闽058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宝湖新世纪水暖器材经营部、被执行人柯福阳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货款7834元及利息50.0015(2017)闽058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宝湖新世纪水暖器材经营部、被执行人周亚挺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货款68055元及违约金920.8216(2017)闽0581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坛、被执行人陈俊明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元50.0017(2017)闽0581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林玲玲、被执行人蔡丽华、被执行人蔡英伟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420000元及利息6200.0018(2017)闽058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冠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志练承揽合同纠纷偿还加工款315000元及利息4625.0019(2017)闽058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柳奕积、被执行人蔡跃进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300000元4400.0020(2017)闽058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叶炳华、被执行人李海彬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900.0021(2017)闽0581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何珊丽辅料店、被执行人许建雄、被执行人郑秀珠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辅料款38501元及利息477.5122(2017)闽0581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何珊丽辅料店、被执行人余双香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辅料款25756元及利息286.3423(2017)闽0581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何珊丽、被执行人林东红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辅料款20000元及利息200.0024(2017)闽0581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何正贵、被执行人苏武、被执行人张庆辉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元;被申请人张庆辉承担连带责任4520.0025(2017)闽0581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融鑫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霆、被执行人黄俊彪、被执行人王雄苍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74900元及利息4796元,并以借款本金749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黄俊彪、王雄苍承担连带责任1095.4426(2017)闽058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新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协助办理申请人石狮市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76间房地产买卖备案及产权登记手续0.0027(2017)闽058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蔡荣生、被执行人王传玺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货款28446元326.6928(2017)闽0581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奕彬、被执行人许雅玲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550496.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579.72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邱奕彬所有的址在石狮市八七路602号,豪富广场3幢303号的房地产;拍卖费由被申请人承担7940.7629(2017)闽0581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蔡婉玲、被执行人张丽明、被执行人苏建龙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3674000元及利息39140.0030(2017)闽058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华、被执行人石狮市梵谷养生美容美体会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支付工资6300元50.00

律师风险告知书 篇3

敬告委托人: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规定,我所承办法律师事务的律师特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1、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2、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

3、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4、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熟为理由或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5、贵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6、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7、在案件执行阶段,因受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制约,也不能确保每一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全部权利都能得到实现。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签署:

年月

校园贷风险告知书 篇4

为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主动自觉拒绝校园贷,现就“校园贷”风险防范告知如下:

一、什么是“校园贷”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校园贷通常分为三种: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二是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培训和创业,如投投贷、培训贷、名校贷等;三是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校园贷有四大特点:一是借贷人基本上都是在校大学生,对校园贷的风险认知缺乏;二是借贷金额一开始都不高,但翻倍速度极快,让借贷人不堪重负;三是经常采用非正常手段催逼还款,例如:裸照曝光、电话威胁等;四是在学生无力还款时,往往是找到学生家长及亲友出面还款。

二、“校园贷”的风险

一是易导致学生陷入“连环贷”陷阱,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如侵犯学生隐私的“裸条贷”、遭遇高利贷的“低息贷”以及逼迫大学生“裸贷肉偿”等;

二是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由于大学生群体并无固定收入,透支消费的便利容易形成消费惯性,造成学生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最终导致学生无力还款并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三是存在贷款人信息被盗风险,甚至身份证被冒用风险;

四是校园贷平台发展模式破坏正常校园秩序,因学生无力还债,造成暴力追债现象,导致违法犯罪、跳楼自杀等极端行为屡屡发生。

三、如何防范“校园贷”风险

一是掌握金融知识,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自身的辨识能力,谨防落入欺诈陷阱;

二是树立理性消费观点,切勿盲目攀比。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消费,量力而行,杜绝超出自身承担能力的高消费和超前消费;

三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谨慎使用个人信息,切勿将身份证外借他人使用。遇到困难时,应主动向学校寻求帮助。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可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在学习生活面临经济困难时,应提出帮助诉求,学校会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资助;

四是自觉抵制校园贷。现阶段,国家已着手整顿校园网贷,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若在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确有合理的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建议选择经银监部门批准可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

我已阅读上述内容,对校园贷的风险及防范已了解。

学生家长签字:

学生学号:

学生本人签字:

压疮风险告知书 篇5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由于病情和体质特殊,在治疗护理过程中特别容易发生压疮。现将压疮防范措施和风险告知如下:

(一)对压疮的认识

压疮是一种由于局部组织长期受压,发生持续缺血、缺氧、营养不良导致的皮肤及皮下组织溃烂坏死的病症。压疮一旦发生,对患者的健康危害很大,甚至危及生命,后续的治疗、处理非常困难而麻烦,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护理人员会努力采取防范措施,也请患者家属及陪床人员,配合护士的工作,尽量避免压疮发生。

(二)有以下情况患者压疮的发生难以避免

1.患者由于疾病原因,如瘫痪在床、长期卧床不动、全身营养状况差、长期发热或者极度消瘦、石膏固定或者有较硬的衬垫物。

2.由于治疗疾病的需要,患者必须静卧、制动、否则影响疾病治疗,或者危及生命,此时医院会采取以治疗疾病保住患者生命为首选,而放任压疮发生,待患者病情稳定后再来治疗、处理压疮。

以上原因在患者身上不同程度存在,因此患者在住院期间有发生压疮的风险。

(三)防范难免压疮的措施

压疮防范主要在于定期给患者翻身(至少2小时),减少局部长期受压,保持床单位清洁、干燥、平整,清除不良衬垫物,避免潮湿、摩擦及排泄物刺激,定期给患者用温水清洁身体,增进局部血液循环,增加患者营养摄入。

以上风险请家属理解并配合我们的治疗。

患者 的家属(签字):

诉讼风险告知书(本站推荐) 篇6

诉讼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为你充分体现对您知情权、选择权的尊重,提高您的诉讼风险意识,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个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式,却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发动,都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当事人为此要投入一定的费用,负担诉讼成本的风险,为此,要慎重选择诉讼。

二、凡属人民法院有权处理的纠纷,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如:提供明确的被告及原告本人亲自行使起诉权等,都是双方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不具备起诉条件而坚持告诉的,要承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风险。

三、除诉讼费的减、免、缓交的特殊情况外,按时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个方面,不预交起诉费、反诉费、追加诉讼请求费用、上诉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都不能启动相关的诉讼程序,为此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不予受理的风险。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风险。按诉、审相对应的原则,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要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审理的风险。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期提出也要承担不予审理的风险。

五、不据实提出诉讼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应当据实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偏离实际情况,人为地扩大损失、夸大诉讼请求范围的,要承担被驳回并致相应诉讼费等诉讼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六、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限期内完成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的时限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能获得法庭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相应地要承担该证据得不到认定和采信并致败诉的风险。

七、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即使是在举证限期内提供的证据,如若不够充分,同样要承担举证不利并致败诉的风险。

八、当事人要承担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监督、把关不严的风险。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的,其诉讼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要对诉讼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当事人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或对代理行为执行监督、把关不严等,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九、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必然造成送达等程序工作的复杂化,此情形下的法定期限比在案当事人的时间要长,当事人要承担国法定原因所致审理周期长、无法尽快结案的风险。

十、财产、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风险。保全措施是一项特殊的强制措施,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人有义务提供保全标的的确切线索。同时当事人要投入一定的保全成本即支付保全费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准确的保全标的线索等,导致保全措施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要承担投入的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十一、证据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并获法院许可的情况外),否则会承担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风险。

十二、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要求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评估、鉴定所须相关材料的,将承担鉴定不能的风险。

十三、申请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所要求的期限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予受理或致败诉的风险。

十四、不能按时出庭的风险。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要承担起诉被视为自动撤诉的风险;被告则承担缺席审理、裁判或举证不能的风险。

十五、拒签、拒收裁判文书的风险。除特别程序外,当事人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行使上诉权利,但无理拒签或拒收裁判文书,要承担无法行使上诉权利的风险。

十六、申请执行的风险(超期限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会不受理、无财产或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导致权益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实现)。

十七、其他不便概明风险。

上述提示,旨在提醒您,以慎重、正确运用诉讼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以及经济损失。

本《诉讼风险告知书》一经委托人签署,即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委托合同、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经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经完全了解告知书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篇7

第二,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的内容不一样。听证告知书往往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实体内容,二是告知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如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和组织机关等;而听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除了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建议等外,还包括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听证地点、时间以及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应该准备参加听证会的证据、材料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范本 篇8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办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便于当事人慎 重选择合法手段解决纠纷,现将案件办理的风险告知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法定情形除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用的后果。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6、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在举证通知书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 的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未按举证通 知书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被申请人没有财产的,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 实现甚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9、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过长,甚至 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10、开庭时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 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

委托人:

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风险告知书 篇9

尊敬的委托人:

您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同时,您就成为本所尊贵的客户和朋友,本所律师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您更加理性地对待委托本所律师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帮助您避免常见的风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委托事项的常见风险告知如下:

一、不如实介绍委托事项相关背景的风险

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背景如实告知律师,并尽可能地提供详尽的书面材料,以供律师参考。如委托人不能如实详尽地介绍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背景资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二、提供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的风险

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专项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给律师,并保证提供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若委托人提供资料不合法、不真实或不完整,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三、不完全配合律师就所委托法律事务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

律师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通常要对所委托的法律事务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应当认真配合律师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相对人未完全配合律师尽职调查,致使律师不能掌握委托事项的相关真实材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律师不承担责任。

四、委托事项因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不能完成的风险

委托事项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相关各方机构(如会计师、评估师、保荐人、承销商等)是否全力配合,本项目是否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注册,国家法律政策或者市场形势是否发生变化,委托事项是否存在难以逾越的困难和障碍等多项因素。受托律师不承担因上述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风险。

委托人(签章):

项目名称:

案件风险告知书 篇10

当您准备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时,请仔细阅读本材料,以便您了解仲裁活动中的相关规定,方便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提出仲裁申请。

二、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以下争议案件: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仲裁委申诉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的管辖:

1、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3、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城六区,而是位于远近郊区或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二)人事争议的管辖:

1、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为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辖区,而聘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上述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

2、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除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暂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

四、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携带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发给您申请书(空白)。当事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单位为多个单位的,按照被申请人单位数量增加申请书副本)。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等材料及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见“

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的权利义务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7、证据材料(具体要求见“

五、关于证据”)。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关于证据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人事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更、终止、解除、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 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仲裁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件人和签收日期。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由仲裁委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一方承担。

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或限时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时间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庭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庭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庭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庭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七)证人证言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及证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经仲裁委许可。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八)申请鉴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仲裁委认为需要鉴定的,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鉴定机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庭审中的注意事项 庭审过程是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过程,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增加或变更申请请求

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申请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举证、质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的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关,不要提供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另外,在举证时还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要证明的问题和证明目的等。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发表意见,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在质证过程中要尊重一方举证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另一方对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不要打断对方,不要讥笑对方。

(三)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时间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庭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庭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庭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庭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已经陈述过的意见无需重复,要尊重各方当事人,禁止发表攻击对方人格的言论。

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一)撤诉

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撤诉或者放弃申请请求。撤诉可以在仲裁庭受理立案后至仲裁庭作出的《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批准,可以撤诉。

(二)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该十日为答辩期。同时还应向仲裁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提出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由仲裁委决定管辖异议是否成立,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委认为属于本委管辖的,当事人应按仲裁委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准时出庭。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四)提出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经仲裁委批准,可以视案情将两案并案处理。

(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应向仲裁委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仲裁委送达仲裁文书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规定,有效防止“黑代理”的恶意仲裁,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否则仲裁委有权不批准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能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2、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当提交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为所在用人单位担任委托代理人的人员,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聘 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当事人所在社区、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推荐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原件(载明该部门与当事人的关系、被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推荐的理由、推荐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公民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被推荐公民与该单位具有劳动人事关系且在该单位担任职务情况的证明原件、该公民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须加盖社保部门印章)、推荐信原件(载明被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推荐理由、联系人及电话)、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确认送达地址。更换代理人。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权限的,应向仲裁委书面告知变更情况。

7、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宜(包括递交申请书、领取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开庭、调解、查阅案卷材料等环节),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七)追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应当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追加的事实及理由、拟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准确的信息,经仲裁委审查批准后决定是否追加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八)申请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并注明延期理由。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

(九)按时出庭、遵守仲裁庭纪律

仲裁庭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将提前四日向当事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十)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本案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 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经仲裁委决定批准的,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决定不予批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后,继续审理。

(十一)阅读庭审笔录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属实的,应当签名确认;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申请另附页补正,不得在原笔录上直接修改。

(十二)查阅案卷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借阅仲裁案卷;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可持相关证明申请查阅案卷;担任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凭代理函及律师身份的有效证件,可在指定地点查阅案卷。如需摘抄或复印案卷内容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严禁在案卷资料上涂改、圈点、划线、抽出卷页等,一经发现有上述损毁案卷行为者,将取消其借阅案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丢失案卷材料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调解及《调解书》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仍可自行调解解决或在调解组织、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自行解决或经仲裁庭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决。

(十四)法院起诉及申请强制执行

非一裁终局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裁终局的案件,申请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双方逾期不起诉,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一方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裁决书》 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

八、风险提示

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不都能如愿解决所有问题。为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将仲裁活动中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应当按照仲裁委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不予立案、不予发放相应文书、不予接收相关材料等风险。

(二)超过仲裁时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为60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仲裁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四)相关申请事项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补充证据、提出反申请、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五)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六)逾期或拒不提供鉴定材料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鉴定申请、拒不预交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质证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仲裁庭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于仲裁庭视案情需 要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拒不发表质证意见,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八)证人未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或仲裁庭不予采信的风险。

(九)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十)当事人未实际收到仲裁文书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一)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天。但是如果遇到案情复杂、需要鉴定、仲裁文书送达困难等情况,可能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需要办理案件审理中止或延期手续。

(十二)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当事人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十三)拒不到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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