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

2024-06-05

重点污染源(共8篇)

重点污染源 篇1

一、调查评估的依据

(一)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方案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工作方案的通知》及配套文件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四)《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市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调查评估的范围

(一)各市按照粤环〔2004〕67号文“必须实现全面达标的重点源范围”的要求,列入我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的市控重点污染源及所有电镀企业(以下简称“市定名单”);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方案》中列入省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范围的48家企业;

各区县按照全因子等标污染负荷筛选出排放废水和排放废气占本区县污染负荷60%、50%的企业。

三、调查评估的任务

(一)摸清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分布(行业分布)和排污状况;

(二)编写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报告;

(三)列出重点监管名录,实行分级管理;

(四)提出加强污染源监管的举措;

(五)逐步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

四、工作原则

各区县应根据近年来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结合重污染行业调查、环境统计、排污申请登记与核定工作,实事求是地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在此基础上编写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报告,报市环保局。

五、企业调查评估

(一)执行标准和指标

1、排放标准

废水和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没有的项目或行业标准中比省地方标准严格的项目则按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噪声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固体废物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从严管理。环保部门对特定企业规定了具体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2、指标

各地对有关污染物指标(特征污染物指标除外)进行摸底监测,确认某个污染物指标不存在或可以忽略(检出限以内)的,该污染物指标可以不评估,但必须提交一次有效的该指标的监测数据(整个“*”期间及至评估时间都没有监测过的,可缺,但必须说明原因)。

对于火电厂的氮氧化物,因标准颁布时间不长,此次可暂不评估。

对于正在进行改建或脱硫设施改造、建设的发电机组,暂不列入本次调查评估的范围。

(二)数据来源

污染源排放数据主要采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所采用数据需说明来源和达标情况。

(三)调查内容

结合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企业调查评估内容如下:

1、废气达标情况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废水达标情况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噪声达标情况(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

4、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是否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5、是否依法及时足额交纳排污费;

6、有无环境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7、有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

8、有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9、有无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有无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1、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省控重点污染源是否按规定安装了在线监控系统;

12、对化工、石化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以及有效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环保部门建立企业调查评估档案,实行一企一档,档案包括上述十二项内容,建立企业档案是为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作好准备工作。

六、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根据确定的重点污染源评估范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建立各企业调查评估档案。按照属地管理规定,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市控重点污染源的调查评估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级环保部门负责。

(二)组织对企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配合省局做好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与联网工作。

(三)在完成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工作总结,编写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本辖区“*”期间以及20*年度的污染源排污分布和排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

2、列出本区县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录,提出分级管理名录;

3、对于不达标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等分析原因,找出污染源监管的薄弱环节(如监测能力方面等);

4、结合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和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开展十大重点行业污染调查工作成果,提出 “*”期间重点污染源监管的举措。

5、填写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表(详见附件1),与20*年环境统计综合报表一起提交电子版)。

七、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年10月20日前)

各县、区20*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各个企业的调查评估,并将结果汇总报市环保局。

(二)提交调查评估报告(20*年11月)

市环保局在20*年11月底前,向省局提交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报告。

(三)建立数据库

重点污染源 篇2

关键词: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监管,对策,建议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中的企业污染是造成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重点污染企业污染居高不下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 而政府监管和公众参与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是有积极作用的。因此, 加强政府环境监管、提高公众参与程度是解决我国重点污染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 通过政府、公众的环境监管作用, 对重点污染企业污染行为形成有力约束, 推动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绩效的提高, 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应建立以政府环境管制为主导、公众参与相协助、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经营相配合的“三位一体”环境监管模式, 以促进政府、公众、重点污染企业共同为改善环境而努力。

1“三位一体”环境监管模式的构建

1.1 以政府环境监管为主导

以政府环境监管为主导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1) 环境监管作为一项长期的工程, 将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发展。因此, 要对环境问题进行长期的、有效的综合治理, 这就必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而站在社会的角度上看, 拥有这样雄厚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集团, 也只有政府能承担得起这样的艰巨任务。 (2) 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 环境污染、环境破坏, 均是在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监管不善的情况下造成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环境问题的缓和与好转, 也正是由于政府环境管制的不断强化, 完善环境监管体系的结果。同样, 我国也不例外, 当政府对环境监管问题比较重视时, 环境状况就会有所好转, 一旦忽视环境监管, 环境状况就会恶化起来。因此, 要想彻底改善环境状况, 政府必须发挥主导的作用。 (3) 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标, 治理污染, 需要资金投入, 耗费企业有限的资源, 除非治理污染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支出, 否则企业是不会主动增加环保开支的。由于环境保护是一种非竞争性、非排它性的公共产品, 环保的支出并不会通过市场交易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 排放污染对重点污染企业来说是一种外部成本, 如果没有市场外力量的干预, 它无须为此付费。这样, 就决定了重点污染企业不会有环境保护的内在冲动。

1.2 以公众参与相协助

以公众参与相协助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1) 我国地理范围大, 小规模重点污染企业为数众多且污染问题广泛存在, 导致政府污染控制的压力大, 负担重;同时, 由于政府环境管制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使得重点污染企业有机可乘, 污染控制难度较大。公众参与可以协助政府更好地控制重点污染企业污染。 (2) 在论证一项政策、一个电建项目在环保方面是否可行时, 政府如果只听取倡导者的意见, 难免肯定的意见占主导地位, 并且所聘请的专家往往已被倡导者所左右, 很多时候是不全面的。如果让公众参与进来, 他们从自己的切身体验出发, 直抒己见, 可以使政府能够较全面地了解情况, 集思广益, 减少在环境决策中的失误。经公众参与的政府决策也会符合民心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 有利于解决和处理普遍环境问题, 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3) 如果缺乏对政府的监督, 行政主体也会因权力竞争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或是因违法或不当行为引起环境污染和破坏。

1.3 以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经营相配合

以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经营相配合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 (1) 既使政府严格执行环境管制, 公众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但若没有重点污染企业的配合, 环境质量仍难以改善, 毕竟政府和公众只是推动重点污染企业提高环境绩效的外部力量, 因此, 只有重点污染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和公众的管制和监督行动, 才可能转变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排放居高不下的现况。 (2) 重点污染企业在政府和公众的约束下减少污染排放, 这仅仅是一种被动的环保行为, 若要真正使重点污染企业采取环境监管, 还需要重点污染企业制定并实施环境经营的战略计划。但我国广大中小重点污染企业受资金、技术的限制, 实施环境经营战略的难度较大, 重点污染企业主动性不强, 因此, 由污染治理向环境经营的更高层次转变, 需要政府、公众提供引导和帮助, 重点污染企业来积极配合。

2“三位一体”环境监管的具体措施

2.1 加强政府环境监管

加强政府环境管制, 首先需要提高各级政府的环境法律意识, 可以通过组织环境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来普及和加深政府对环境法律的认识, 明确环境执法的严肃性, 形成良好的环境执法氛围。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建立起科学的发展观, 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 为严格执行环境管制提供思想保障, 也有助于形成正确的政绩观。然而, 我国之所以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及其表现, 不仅与发展观上的偏差紧密相关, 还由于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具体制度存在缺陷。因此, 还必须推进和深化制度改革和创新, 建立和完善政绩评价标准、考核制度及奖惩制度, 形成合理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 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提供制度和机制保证。

2.2 推动公众积极参与

建立规范的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主要为公众定期公布一些重要的环境标准, 如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排污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等;及时、全面地发布有关环境方面的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 让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和获取关于环境的信息和资料;并给公众了解影响环境状况决策的各种信息的机会, 增加影响环境状况的决策的“透明度”;为公众提供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参观考察、见证检测、学习资料、知识培训或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机会, 确保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各种环境信息。企业主要以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环境治理状况、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情况及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等环境信息, 尤其是因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而被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从而降低公众参与的信息成本, 为公众参与奠定一个良好的信息基础。

2.3 激励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经营

转变政府与重点污染企业的对立关系, 加强政府对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经营的服务功能重点污染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一直被置于被监管者的对立面上, 政府环境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成了重点污染企业的标准。重点污染企业由于处于环境监管的被动地位, 总是试图逃避政府的环境管制, 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经营的内在需求没能调动起来。因此, 我们应该向发达国家学习, 转变政府与重点污染企业在环境问题上的对立关系, 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服务功能, 激发企业环境经营的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冬梅, 李万庆.博弈论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J].科技资讯, 2004 (5) .

重点污染源 篇3

关键词:废气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质量控制

1.前言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1]对现实中污染源监督性质控工作的相关要求,文章结合实际提出了国控重点污染源废气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考核内容等,其中抽测考核全过程严格按照国家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逐步进行。这样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质量状况,促进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2.废气质控抽测工作具体内容

在目前我们国家中的废气质控抽测工作一般是由质控工作检查和现场抽测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质控的检查工作一般又包括查阅监测档案和监测报告,同时还包括检查污染源监测全过程是否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2]及《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3]等方面的要求做好监测质控工作及监测数据受控情况。

而现场抽测工作又分为现场资料调查、仪器校验及准备、数据处理、抽测报告编写等。

3.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采样平台和监测断面设置不规范。在实际的抽测工作中,由于监测现场操作平台空间有限,再加上采样平台不符合规范导致监测人员现场操作不方便。部分监测平台较高,但未设置可达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增大了现场工作强度也对监测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为保证气流的稳定和颗粒物的均匀分布,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4]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5]中明确这样要求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同时避开管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等。

3.2监测仪器与监测方法不统一,导致的监测数据可比性不强。在目前的监测工作中,由于我们采用不同的仪器导致的方法原理也有所不同,这样监测结果也会有误差。

3.3监测能力建设没有完全到位。由于允许排放限值越来越低,这样现在使用的手工监测方法也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暴露出不能满足测量的准确性。而且随着部分企业环保投入的增加,CEMS的装备水平优于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能力,存在用测量精密度不高的仪器来检验测量精密度高的仪器的可能。

3.4仪器使用中导致监测结果出现的偏差。一般来说,在使用的烟气分析仪,它在开机后会自动校准,在这个过程中它会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传感器校为0。当现场环境空气污染严重时烟气分析仪开机后会将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浓度扣除进行自动校准,此时测试则会造成测试本底值偏高实际结果偏低。

4.措施及建议

4.1加强手工监测质控工作。在手工监测质控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的要求,保证监测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4.2配备污染源现场监测设备。在实际的监测中,要配备像紫外荧光法和红外法多组分气体分析仪这样的高精度现场监测仪器设备,提高测量结果准确度和数据可比性。

4.3优化监测断面位置。CEMS在具体安装的时候,确保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手工监测采样位置与CEMS测定位置尽可能靠近。同时也要尽可能选择与规范要求相近的监测位置。[6]

4.4监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在仪器开机时一般要在清洁环境空气中开机,在仪器显示值变化趋于稳定记录或打印数据,保存数据后将采样探头取出,置于环境空气中清洗,直至仪器示值符合说明书要求后再关机。

4.5加强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这方面的技术标准主要是指污染源现场监测和仪器设备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及污染源现场多组分监测和自动化监测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并解决仪器设备的现场环境适应性、运行稳定性和数据可靠性问题。

总结

经过上文的分析阐述,我们得出只有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才能促使污染源监测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并有效促进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有序开展,也才能有利于促进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对进一步扩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使用范围,实现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Z].2007-11-17

[2]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S]

[3]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S]

[4]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S]

[5]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S]

[6]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S]

重点污染源 篇4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暂行)

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

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

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2、污染源烟气排放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

污染源烟气排放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含流速、含氧量、湿度、温度、压力等烟气参数)应符合《HJ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相关要求。

污染源烟气排放SO2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按取样方式可选择释稀抽取式、直接抽取式和直接测量式;按二氧化硫分析原理可选择紫外荧光、非分散红外、非分散紫外、紫外差分吸收(DOAS)或定电位电解测量技术。

3、污水流量计

流量计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CJ/T 3017-93 浅水流量计》以及压力传感器流量计等相关要求。

4、数据采集传输仪

数据采集传输仪电气指标应参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数据指标应符合《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独立设臵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应符合《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有关要求。

三、现场安装

1、排放口规范化

排放口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以及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

2、监控站房要求

监控站房与排放口采样点距离应小于50米。

监控站房和高度应能满足设备操作和维护的需要。原则上面积不应小于2.5×2.5m2;房顶最低处高度不低于2.2米。站房应具备防漏、防尘、通风、消防、接地、避雷等基础条件。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并保证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85%。

站房内供电电压应符合AC 220V±10%,频率50 Hz。功率不小于6KW;电源引入线应使用照明电源,严禁使用动力电源;电源进线应有浪涌保护器;电源应有明显标志,防止用户以外断电;接地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站房电源开关的设臵应设系统总开关,对每台仪器均应设独立控制开关。

3、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

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应符合《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污水排放口应按照《JJG 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或《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的有关要求安装污水流量计,以便测量污水排放流量。堰槽应避免使用精度不高的玻璃钢材质,流量较小的排放口应避免使用巴氏槽。

(1)污水采样系统安装要求

采样系统应保证采集有代表性的水样,将水样无变质地输送至在线监测仪器取样分析或采样器采样保存。采样系统应尽量设在流路的中央部,采水的前端设在顺水流方向(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对于漂浮物较多的污水可采用10~20目的金属筛网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采样系统取水位臵应在排放口采样断面的中心。采样点水位不应小于0.5m,当一般水深大于1m时,应在表层下1/4 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1m时,在水深的1/2 处采样,并应设臵成可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并应同时设臵人工采样口和供自动采样器采样的采样口,以便做比对试验,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可比性。采样系统的构造应保障在0℃以下可以工作并不至被损坏,应采取必要的防冻保温和防腐设施。采样取水管材料应对所监测项目没有干扰,并且耐腐蚀。取水管应能保证监测仪所需的流量,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硬质PVC或PPR管材。采样头应做适当固定,防止随意挪动。

(2)COD在线监测仪安装

仪器安装位臵应避开腐蚀性气体、较强的电磁干扰和振动。现场在线监测仪应落地安装,或壁挂式安装,并有必要的防震措施,保证设备安装牢固稳定。在仪器周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方便仪器的维护。现场监测仪工作所必需的高压气体钢瓶,必须稳固固定在监测用房的墙上,防止钢瓶跌倒。

(3)废液回收

对于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所产生的废液应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应符合《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1)维护和取样平台

为便于CEMS的维护、运行和标准分析方法取样比对,应设臵永久、安全、便于采样、测试的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应符合《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3的要求。

操作平台宽度(平台外侧至烟囱/烟道的距离)与长度应能保证标准分析方法采样枪正常方便操作。操作平台与地面之间应易安全通行,当设臵之字形楼梯、分段爬梯时,爬梯宽度应不小于0.9米。

(2)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

为便于CEMS的定期比对和校验,CEMS取样点位处应具有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的位臵应满足《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1和4.2.2的要求。

3、数据采集传输仪

本条指独立设臵的数据采集传输仪设备,对集成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可参照执行。

(1)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的安装

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应安装于监控站房内,一般应采用壁挂式安装,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引入数采仪的电缆或导线要求

数采仪电源引入线应避免与一次仪表共电,各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cm的余量。屏蔽线应遵守单端接地的原则。线全部接完后,数采仪过线孔的防护帽必须旋紧,以起到防护效果。

采用无线传输方式的仪器,通电前必须装好GPRS/CDMA的天线。(3)数采仪与一次仪表的连接 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模拟接口: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数采仪的模拟接口负载电阻为250Ω,对应标准电流信号的4—20mA(兼容0—20mA/1—5V/0—5V),接口线长度要看测量仪表的负载能力而定,一般连线长度≤500米。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232):采用3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米。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485):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00米。

四、整体调试

1、安装准备:

现场仪表均进行单独上电测试正常后,要按照符合各自仪表的安装规范要求安装固定。现场监控系统要求的上、下水,压缩空气(或空压机)均应准备就绪。

仪表间连线完毕,且检查无误。电源线、信号线(模拟和数字的)、电话线、网线等电气连线的布线,应符合《电气装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布线规范。信号线应采用屏蔽抗干扰措施,屏蔽层应单端接地,信号传输距离应尽可能缩短,以减少信号损失。

通讯线路(电话线、网线)、SIM卡(GPRS、CDMA)完好,并测试使用正常。

整理电线、电缆,清理现场环境。

2、设臵与测试

设臵各类仪器的工作参数。对于模拟输出的测量仪表,调整模拟输出对应的量程。检测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显示结果与测量仪表的一致性:要求模拟输出接口对比误差≤0.2%;要求数字输出接口的仪表数值完全对应,滞后时间≤30秒(监测仪器自身的滞后不算在内)。

设臵通讯参数,采用测试软件检验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控中心通讯畅通。

重点污染源 篇5

解析大庆市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意义

从几个方面阐述了大庆市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出该项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管和治理,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有力保障.

作 者:田凯 作者单位:大庆市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黑龙江大庆,163316刊 名:黑龙江科技信息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年,卷(期):“”(16)分类号:X3关键词:重点污染源 自动监控 意义

重点污染源 篇6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的精神,以及依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河南省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摸清全市农业污染物排放的基本情况,实现农业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农业污染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直接而有效的途径,也是农业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主要农业污染物质的区域分布特征、类型和产生、排放量及其去向,为农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一)采取面上调查与选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基本上摸清我市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产生量、排放量以及排放路径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二)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全市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做好我市农业污染源监管和治理工作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撑。

(三)通过普查摸清我市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业循环经济,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段资料:2007年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主要是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等主产区,对肥料、农药和农膜的使用和流失、残留造成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牛奶、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以及处理情况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三)普查内容

1、种植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如下:

(1)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2)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调查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3)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4)秸秆。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使用情况、养殖排水情况。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1、种植业

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1-2种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百草枯等,各地可根据作物施药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同);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1-2种农药;地膜残留量。

2、畜禽养殖业

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

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和封闭式养殖水体中的铜、锌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与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全市各级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根据我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排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分类监测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我市普查主要类型农业源的产、排污系数。

在此基础上,依据各类农业源在产排污负荷中所占的比重,明确全市、县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

(二)普查步骤

我市农业污染源普查与全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同步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6月-2007年12月)。2007年6月至7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7月至9月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技术规范;2007年8月至12月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开展宣传。

2、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5月)。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通过监测计算出农业污染系数,组织实施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建立农业污染源档案),各县区在2008年5月10前完成该项工作,并报给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全市农业污染源普 查数据汇总,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组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普查方法

(一)种植业污染源

1、实地调查

以农田地块为基本普查单元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填表。依据地块经营对象的不同,将种植业调查分为分散农户和农场两类。其中,分散农户的耕地数量按0.6%的农户数进行调查。对于耕地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农场按分散农户地块开展调查(1000亩以上农场不涉及我市)。

2、普查规模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以乡镇或规模化农场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以地块为基本单元抽样调查。

凡隶属于信阳市的所有乡镇和规模化农场均需进行普查,目的在于明确乡镇或农场耕地和园地的数量、类型、坡度、耕作制度、种植方向以及主要种植模式,为实地调查中的地块抽样提供指导。

3、统计报表

除了实地调查填表外,各县、乡镇还需填报乡镇种植业基本信息表、全县所有乡镇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全县气象资料表等本地基本情况表。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方式;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普查规模

凡隶属于信阳市、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均属本次普查范围。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20%的养殖专业户的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和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3、统计报表

除了实地调查填表外,各县、乡镇还需填报乡镇养殖业基本信息表和县所有乡镇养殖业基本情况汇总表本地养殖基本情况表。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将水产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养殖水面面积在30亩以上(对于工厂化养殖来说,养殖水体在一定的体积以上)、并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7 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养殖规模在一定的面积以上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面积和体积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普查规模

凡隶属于信阳市、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专业户均属本次普查范围。

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基本情况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

4、统计报表

除了实地调查外,各县、乡还需填乡镇水产养殖基本信息表和县所有乡镇水产养殖基本情况汇总表报本地基本情况表。

(四)农业污染源监测

由省农业污染普查组统一安排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务院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各地普查办尽快成立农业组及落实相关事项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组建由农业、畜牧、环保、水产部门组成的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负责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

1、制订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

2、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3、对全市各县(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4、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报告。

各县(区)要尽快成立由农业、畜牧、环保、水产部门组成的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的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由于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不能单纯依靠农业、畜牧、环保、水产职能机构,必须发动各级科研院校和社会力量,选择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备选普查员,逐级进行培训。

(二)培训

市负责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员的培训,所选普查员必须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普查员。

培训内容主要是:《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信阳市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农业源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普查表格内容和指标的讲解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在普查工作中须注意的问题等。

(三)宣传动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农民、养殖户充分了解农业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消除农民、养殖户对普查的顾虑,为顺利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加强协调

由于农业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内容复杂、普查任务重,技术性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农业、畜牧、环保、水产、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经费保障

根据《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信阳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要求,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本级政府负担。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应根据各自所制订的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出相应的农业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当地财政部门申 10 报。农业污染源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普查经费使用的管理。

七、责任

《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明确‚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因此,必须要求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普查数据的可靠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工作,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信阳市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农业组

浅谈大气污染治理的难点和重点 篇7

后工业时代以来, 大气和环境污染形成的恶果一次次地提醒人们对大自然的重视, 自然灾害、病魔疼痛和生物畸形等现状在赤裸裸的告诫我们:人类对大自然的每一次伤害, 她都在一点点报复我们。

1.1 大气污染的现状

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 大气为一切生物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生存条件, 但近年来,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我们所处的环境越来越差, 所呼吸的空气质量也越来越劣。《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分析统计了十年来我国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PM2.5的情况 (见下表) , 其中参与全球大气监测的北京、上海、西安、沈阳、广州五个城市, 在污染严重的全球城市排名中位于前十, 而可笑的是这五个城市还不是全国最差的。

国务院在2012.9月正式批复《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 规划范围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13个重点区域, 涉及19个省的1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并明确提出防治PM2.5的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 增强了区域大气环境管理合力。这标志着中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逐渐由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目标导向以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导向转变。

1.2 大气污染产生的原因

大气的污染源大致分自然污染和人为污染两类, 其中主要是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而大气污染产生的原因包含了自然和人为污染、人类群体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政府部门监管缺失和所投入的大气治理资金不充沛、缺乏实用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等原因。

自然原因形成的大气污染, 一般情况下, 环境本身的生态链都可以自动化解, 而人们生活、工作和生产等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则成为不可逆转的污染源头, 其中诸如汽车尾气、生产三废以及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都是人为导致大气环境急剧恶化的起因。此外, 人们潜意识中的环保意识缺乏, 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也不足。很长一段时期里, 某些地区的政府部门只顾盲目追求区域的经济发展, 甚至以牺牲我们生存的环境为代价。再者, 政府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和治理工程的资金投入仅占全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7%, 没有充沛的资金支持导致政府部门的监管和企业的污染治理设备配置都大大欠缺。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落后也是导致大气污染愈来愈严重的根本原因之一。近几年来,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上虽然较之前有较大提升, 但距实际的治理效果还有很大的差距, 而且在资金和人力的投入上距离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这些因素都在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大气污染治理步伐。

2 大气污染治理的难点

根据上节中所列的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 我们不难分析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哪里。颗粒状污染物、SO2以及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是我国大气污染整治工程中的难点。

2.1 颗粒状污染物的治理

大气中的烟尘 (主要由颗粒状污染物组成) 大部分是由固体燃料 (煤) 燃烧而产生, 其中包括汽车尾气的无节制排放、农村的秸秆焚烧和生活架构模式、大体量城镇化造成的拆迁整改等原因。颗粒状大气污染物的治理难度主要在于消除的方法和技术难度。

消除大气颗粒状污染物的方法很多, 根据其作用和原理, 可分干法、湿法、过滤法和静电法几种, 但每一种方法都有自身的缺陷, 不能很好的投入到实际应用之中, 如, 干法去除大气污染物虽然简单、廉价、易于操作, 但去除不彻底;湿法去除虽然去除率可达90%左右, 但能耗较高, 而且产生的二次污染 (污水) 处理也较有难度。

在大气污染不断恶化的今天, 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技术方法来防治造成大气污染的祸首 (颗粒状污染物) , 心中不免忐忑。

2.2 气态污染的治理

气态污染的治理工作中, SO2首当其冲。SO2不仅在大气中形成酸雨, 造成空气污染, 而且严重腐蚀设备尾部, 影响其生产和安全运行。针对SO2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危害, 目前国内通用的做法是工厂烟气脱硫。

烟气脱硫可分为干法和湿法2种, 湿法是把烟气中的SO2和SO3转化为液体或固体化合物, 从而把它从烟气中分离出来, 湿法脱硫主要包括碱液吸收法、氨吸收法和石灰吸收法等。

上述做法需消耗大量的不可再生资源, 而且效率较低, 同时因为政府监管的缺失和企业自身的利益原因, 很多企业都在“悄无声息”地规避脱硫, 从而使得大气中的SO2、PM值等含量越来越高。

2.3 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

环境部门需加快建立和完善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一并出台, 而目前相关的部门没能很好地建立地区、辖区内的环境控制体系, 而且监管力度欠缺, 这就致使许多违法企业宁愿冒着被处罚的风险坚持朝大气排污。

3 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重点

思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大气污染的日益严重不仅是人类健康无形的杀手锏, 同时也是全球气候恶化, 人居环境倒退的铁证, 因此, 抓住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举措, 走全民参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势在必行。

3.1 统筹规划, 做好规划布局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出发, 环境保护部门需提前对该区域内的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质进行分门别类和长期数据积累, 进而主持各个行政部门参与全面的调查研究, 最终最好统筹规划。例如, 工业厂矿规划时, 应远离居民集中区域, 而且不能再上风口, 同时所形成的产业链也需均衡分布。

3.2 提高环保意识, 人人参与

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局面需要每一位公民认识大气污染对所有人的危害, 提高环保意识, 而植树造林就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种低投入高回报措施。国家将每年的3.12日定为法定的植树节是有必要的, 但开展的还不够深入、不够全面。提高绿化环境不仅仅需要小学生的参与, 而是每一位社会公民的身体力行。

3.3 创新能源架构, 提高能源热利用率

燃烧煤炭是我们主要的能源结构, 而原煤在其燃烧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有害物质, 比如SO2、氮氧化物、CO以及悬浮颗粒等。但可悲的是:目前没有更好的清洁能源替代途径, 以煤为主的能源模式短时期内仍难改变, 因此创新能源架构势在必行。现在风能、水能、太阳能以及低硫煤的生产和使用, 就是有效降低固体颗粒浓度和SO2排放量有效方式。

另外, 城市采取区域采暖、集中供热的措施既可以提高锅炉设备利用率又可以充分利用热能来减少固体颗粒物排放量和能源运输量, 这也是间接治理大气污染的有效方式。

3.4 改进大气环境监测, 行政执法多元

近年来, 某些生产排污严重的企业, 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在实际生产操作时根本不考虑其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合环境形成的痼疾, 而环境监测部门的行政执法手段过于单一, 不能帮助企业走出“守法高成本, 违法低成本”的事实。另外, 行政部门的监管措施和技术监测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 更重要的是:我国环境部门对整个国家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没有与时俱进, 环境监测技术、设备不成熟。上述种种现象都告诫我们不得不走“改进大气环境监测机制, 行政部门执法多元”的改革创新之路。

摘要:工业时代的变革为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 也产生了一些极端的负面影响, 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各种污染。本文针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探讨大气污染治理工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以期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源,治理,重点,难点

参考文献

[1]林肇信.大气污染控制工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重点污染源 篇8

据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6年、2004年分别进行了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根据除尘、脱硝技术进步情况,新标准规定的PM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50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和30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mg/m3和20mg/m3:新标准规定的NOx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800 mg/m3收严至400mg/m3,促进水泥企业采用工艺控制(如低氮燃烧器、分解炉分级燃烧、燃料替代等)和末端治理(目前较为成熟可行的是SNCR技术)相结合的措施,有效控制NOx排放。新标准还增加了氮(NH3)和汞(Hg)控制指标,强化了臭味扰民和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要求。综合考虑现有企业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外,还应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GB 30485-2013遵循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节点分别提出了对应的控制要求,包括允许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控制、废物中有害元素的投料控制、投料点的选择、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为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环保部还配套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具体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全过程的环保技术要求。

继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标准之后,此次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期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也专门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环保部2013年第14号公告,“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要求,加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2010年~2011年发布的《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次发布的标准修改单根据上述各有色行业的产排污特点规定了不同大气污染物项目的特别排放限值:铝工业规定了PM、SO2、NOx、氟化物、沥青烟等5种;铅、锌工业规定了PM、SO2、NOx、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Pb)、Hg等6种;铜、镍、钴工业规定了PM、SO2、NOx、硫酸雾、氯化氢(HCI)、氯气(Cl2)、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As)、镍及其化合物(Ni)、Pb、Hg等11种:镁、钛工业规定了PM、SO2、Cl2、HCl、NOx等5种:稀土工业规定了PM、SO2、硫酸雾、氟化物、Cl2、HCl、NOx和钍、铀总量等8种:钒工业规定了NOx、PM、SO2、Cl2、HCl、硫酸雾、Db等7种。

鉴于有色金属行业排放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主要附着在颗粒物上排放,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此次发布的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收严了PM和SO2的控制要求,对于原标准未规定NOx排放限值的增加了NOx控制指标,其他污染物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相应予以完善。

鉴于国际上有色金属工业行业采用袋式除尘(Fabric filter)技术可以将PM排放浓度控制在10mg/m3以下(甚至可以达到5mg/m3以下),6项有色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PM特别排放限值为1 0mg/m3,为现行标准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的6.7~50.0%,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等工艺环节的PM特别排放限值一致。

鉴于国际上有色金属行业采用湿式碱洗塔(Wet alkaline scrubber)或半干碱洗塔与袋式除尘联合控制技术(Alkali semi-dry scrubberand fabric filter)可以将SO2排放浓度控制在50-200mg/m3以下,6项有色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SO2特别排放限值为100mg/m3,为现行标准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的25~50%,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SO2特别排放限值一致。

除上述标准外,同期发布的还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这2项新排放标准对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收紧了现有和新建电池企业铅、汞、镉、镍、锌、锰、银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明确了不同类型电池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增设了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依法要求各地采取制定实施地方标准、提高环评要求、强化敏感区环境质量监控等措施,并明确规定企业应加强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切实提高电池行业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明确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废水排放应重点控制的总氮、氯离子等特征污染物项目指标,并根据行业水污染物治理技术发展情况收紧了排放限值和基准排水量指标。新标准全面实施后,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将促使一批生产装备落后、工艺技术水平不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小而弱的企业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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