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生保健行业人员将持证上岗

2024-08-02

我国养生保健行业人员将持证上岗(通用7篇)

我国养生保健行业人员将持证上岗 篇1

本报讯(记者代丽丽)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获悉,该中心近期发起“食疗养生”及“养生管理”岗位职业培训项目,学员经过培训、审核,并最终取得《养生管理师师资证书》。今后,从事养生保健行业的人员也将持证上岗。近年来,养生保健成为很多市民的生活追求,很多人看好了这块市场的肥肉,一时间数不清的养生大师、食疗专家如雨后春笋一般层出不穷,各类养生书籍也迅速占领了各大书店的畅销书架,电视里面此类节目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但是各种各样稀奇古怪的理论让市民一时间乱了手脚。今天听这个专家说吃地瓜好,于是大家都涌到菜市场抢购地瓜;明天那个专家说喝绿豆汤包治百病,于是绿豆市场又再现哄抢场面。从当初被捕入狱的“盖世华佗”胡万林,到被法院判刑的“地瓜博士”台湾林光常,再到不久前被卫生部批判的“名医”张悟本,养生保健行业的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现象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由于保健机构目前的准入由工商部门批准,而充当技术性角色的卫生部门很难监管。他透露,针对保健行业的标准,国家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等已加紧协调,预计年内能出台相关的试行规定。

人保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表示,社会和市场都将急需大批经过系统、全面、专业培训的养生专业人才,持证上岗,来规范健康产业。该中心近日发起“食疗养生”及“养生管理”岗位职业培训项目,11月推出全国首届食疗养生和养生管理师资培训班,以培养一批能够结合中医体质学理论和传统养生保健技术的人才。

经过专业培训的养生管理师会根据每个人或某类人群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养生分析、评估、咨询等服务,制定个性化养生综合服务方案。培训的教材由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等国内养生保健专业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织编写,以充分保证课程教学的水平和质量。评审专家组的成员也由国内中医界的权威专家担任。

参加培训的学员经统一考试及专家评审团面试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养生管理师师资证书》,这本证书将作为养生保健业从业人员的岗位从业凭证及国家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证明。

区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篇2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树立本系统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进行时不少于两人,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四、持证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执法活动。

五、执法证件的管理:

1、本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由本人自行管理,安监局将建立执法人员档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安监局,由安监局交回发证机关。

3、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

4、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其所持执法证件应自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之日起10日内交回我局。

5、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报告,经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6、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虚假、舞弊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4)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7)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取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

(8)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9)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篇3

环发[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

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

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九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自认定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5%。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和上一参加国家和省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

第四章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颁发;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颁发。第十三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3)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我国养生保健行业人员将持证上岗 篇4

调度〔2007〕56号

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 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直属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分公司、直调各发电单位: 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正常秩序,提高厂站运行值班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规范各级值班员上岗资格认证,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需要,河北电力调度中心组织编写了《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电网调度管理办法通知

河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7年10月26日印发

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

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的正常秩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含用户站)以及其他可直接接受省调调度指令的单位(以下统一称直调厂站)。

1.3 河北南网各地调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调度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2合格证书发放范围

2.1 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须经省调组织的电力调度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其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后,方具备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资格。

2.2 省调直调厂站下列运行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

(1)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

(2)变电站站长、值长(主值)。

(3)直调用户电力调度员。

(4)其他需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3考试及合格证书管理

3.1 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取证考试、考核工作由省调负

责组织实施,《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由省调统一颁发和管理。

3.2 对于接受国调、网调、省调等多级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的厂站,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省调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调度机构对其进行的培训、考试和审核工作。

3.3 取证考试内容为调度管理规程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基础知识。

3.4 取证考试工作流程

(1)内部认定: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经本单位岗位考试(考核)合格。

(2)提交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直调厂站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并报省调。

新建发电厂应在计划送电前2个月将须取证人员名单(申请表)报省调。

(3)资格审核:省调对申请人进行考试资格审核。

(4)考试:申请人通过省调进行的资格审核后,省调于一周内下发考试通知,并组织考试。

(5)颁发证书:考试合格后,省调将考试成绩单及合格证书发放至申请单位。

(6)其他:考试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如考试仍不合格,则一年内不再安排该人考试。

3.5 省调将定期组织持证运行值班人员进行调度业务知识培训及合格证书的复审、抽考工作。

3.6 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对本单位取得省调合格证书的运行值班人员进行统计,并将持证人员名单报省调。

3.7 持证人员值班单位发生变动时(如到其它直调厂站值班),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如调离运行值班岗位,所在单位应报省调备案,合格证书自行注销。

4有关处理规定

4.1 当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省调将对其提出警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

(1)延误执行调度指令。

(2)随意离岗或无故不接调度电话。

(3)不如实反映本单位设备实际运行情况。

(4)发生设备异常或事故时,不及时向省调汇报。

(5)未严格按省调指令升降机组出力。

(6)干扰调度员正常工作,影响电网调度运行秩序的其它行为。

4.2 当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省调将吊销其《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

(1)一年内受到两次警告。

(2)未经调度同意擅自操作省调管辖设备(规程中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违反调度规程和调度纪律,情节严重。

4.3 在合格证书被吊销后,省调不再与该人员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4.4 被吊销合格证书的运行值班人员经过3个月以上的学习、培训后,其所在单位可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取证考试流程,重新考取合格证书。

5附则

5.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5.2本办法由河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我国养生保健行业人员将持证上岗 篇5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会人员行为,提高农村财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农村财会人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加强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针对我县农村财会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会计、出纳及各村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农村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不具备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会计工作。

第二章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申请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农村会计业务知识、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财政支农惠农政策等内容。

第六条培训考试:凡是在岗或以后上岗的农村财会人员必须经过山西省会计函授学校运城分校、芮城县财政局、芮城县农村经济管理局(以下简称“农经局”)联合组织的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证书颁发:经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财会人员由芮城县财政局、农经局联合颁发《芮城县农村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领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持下列材料:

(一)填写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表;

(二)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1寸免冠照片2张。

第九条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无故不参加芮城县财政局、农经局组织的农村财会人员培训的人员不予年检。连续两年不年检的,从业资格证书失效。

第三章农村财会人员的聘用:

第十条取得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与其签定聘任书,聘期三年。

第十一条各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制定会计岗位目标责任制,与受聘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人员或在会计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原农经部门颁发的农村会计证同时废止。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我国养生保健行业人员将持证上岗 篇6

持证上岗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县级供电公司、南宁网区各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承包商:

为进一步落实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令、基建安

全管理“五个严禁”工作要求,规范基建外包项目现场施工人员监管,强化施工队伍入网作业安全资质把控,防范各类基建安全事故(事件),根据广西电网公司2014年基建重点工作计划安排以及《桂电建〔2014〕72号关于印发广西电网公司2014年基建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有效推进持证挂牌上岗作业,南宁供电局基建部根据制定了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按方案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现就南宁网区持证挂牌进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施工承包商必须于5月16日前,将本单位

符合进场证颁发认定条件的人员按附件格式要求进行填报(所填报人员必须通过广西电网公司2014年承包商人员入网作业资格普考并经考试合格),以公司为单位向监理项目部提出需求申请。

2、监理项目部于5月23日前审核完毕,并提交

业主项目部核准。

3、各业主项目部在核准人员信息无误后,于5月30日前将名单提交南宁供电局基建部,南宁供电局基建部审核后公布进场证发证人员名单信息及上报合格人员信息至基建人员安规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平台(网址为http://10.194.42.113/),由系统生成基建施工人员资格认定证书后委托相关单位进制作并发布。

附件1:关于公布广西电网公司2014年度承包商人员入网作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名单的通知

附件2:南宁网区2014基建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挂牌进场实施方案

基建部

我国养生保健行业人员将持证上岗 篇7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09〕243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工种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 1

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公众。

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

三、领证对象

(一)申请领证。凡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施工现场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又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工种应知应会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盖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用印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

(二)凭证领证。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凡已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操作的,可凭证直接领取《操作资格证书》。凭证领证期限,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逾期者须加试建设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理论,合格者按凭证领证要求办理。

四、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培训考核,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执行。考核内容由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个部分组成。现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五、考务管理

(一)考核场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的考核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建设类办学能力评估合格,并经考核机构审定委托的有资质的培训单位;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管理制度;

3、具有与应知考核要求相适应的教室,计算机考核能满足不少于50人/次要求;或者具有与应会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

核场地、设备和机具(每工种的考核不少于10个能单独操作的工位,或者需配合完成操作的工种不少于2组);

4、具有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完善的后勤保障;

5、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可资格的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名。

(二)考评人员

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应当熟悉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工程类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本人申请,报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审核、推荐,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确认后,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评员证》。考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六、核发证书

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组织应知应会考核合格的,并经市安质监总站结合合格者业绩复核通过的,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

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凭本企业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已持有的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在凭证领证截止期限前到办证机构进行集中领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至考核机构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考试成绩可在上海建筑业建材业网()查询。

(四)本市各级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网络建设,认真实施网络化信息监管。凡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本市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的,或者在沪工作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的,均应当携带证书及时到各区县安质监督部门办理信息化登记(含通过延期复核的登记)。

(五)各级建设工程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对查实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将记入档案,并对使用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后,有关证件有效期限、延期复核、继续教育和违章作业处理等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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