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

2024-07-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精选9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 篇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办函〔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成 员:张平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姜增伟 全国整规办主任、商务部副部长

苏 宁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孙松璞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屠光绍 证监会副主席

袁 力 保监会主席助理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陈大卫 国信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都需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要尊重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一)明确工作机制

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

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稳妥推进。

(五)加强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政策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为推进和逐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

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016年6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 篇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7〕34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统筹推进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推进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跟踪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各试点省份遇到的突出困难;对试点成果进行评估审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对空间规划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研究,提出立改废释的意见建议;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有关地方、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何立峰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

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

赵 龙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赵英民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周学文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刘东生 林业局副局长

房建孟 海洋局副局长

王春峰 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 篇4

【发布文号】国函〔2006〕5号 【发布日期】2006-01-27 【生效日期】2006-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5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发展循环经济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方案的请示》(发改环资〔2005〕26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 务 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工作。

二、会议成员

召集人:姜伟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吴晓青 环保总局副局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胡四一 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邵 宁 国资委副主任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雷加富 林业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 篇5

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1〕50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管三〔201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掌握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

政策建议;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7个部门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华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员:黄明公安部副部长 魏传忠质检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徐祖远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鲁培军海关总署副署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 篇6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 经国务院同意,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 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 篇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函

(国办函〔2009〕27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和成员的请示》(安监总煤监〔2009〕1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同意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做出调整。调整后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骆 琳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成 员:赵铁锤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

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 明 公安部部长助理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吴 吟 能源局总工程师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 篇8

国家商务部副部长

姜增伟(2011年12月22日)

同志们:

2011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今天,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供销总社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分析当前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受陈德铭同志委托,我代表商务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刚刚闭幕,会议指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运行新情况、新变化,必须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目的,稳中求进,迎难而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不仅连着经济增长,更连着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许多发达经济体都将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基础性、公益性的建设加以统筹安排。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实施“双百”市场工程、推进农超对接、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加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网点逐步健全,流通环境明显改善,新型流通模式不断发展,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依然薄弱,基础设施落后,组织化程度低,产销衔接不紧密,“卖难”、“买贵”等问题时有发生。针对新形势和新问题,在“十二五”开局之初,国务院及时出台《意见》,全面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民以食为天,在我们这样一个十几亿人 口的大国,吃饭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在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中,鲜活农产品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数量看,2010年,我国蔬菜总产量5亿吨,人均占有量370多公斤,水果产量2.14亿吨,人均占有量约160公斤,水产品产量5373万吨,人均占有量约40公斤,肉类产量7926万吨,人均占有量约60公斤。从品种看,以前以土豆、白菜、萝卜“老三样”为主的情况得到彻底改变,现在我国常年流通的蔬菜就有14大类150多个品种,另外还有大量的水果、水产品、肉、禽、蛋、奶及其他鲜活农产品。从消费要求看,受饮食传统影响,我国居民对鲜活农产品既要求质量安全,又要求新鲜度高。数量如此巨大、种类如此丰富、质量如此高的消费需求,亟需通过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来满足。

二是引导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客观需要。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既可向流通要效益,为农民增收提供广阔空间,据统计,农超对接比传统经纪人收购价高出约10%;又可通过流通引导生产,充分发挥“消费决定生产”的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紧密产销衔接关系,发展订单农业,有效减少生产的盲目性,促进农业现代化。目前,我国有近3.2亿劳动力靠农业为生,农民纯收入的49%左右来自农业生产,2010年,仅蔬菜生产就为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贡献了830多元。

三是完善市场调控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多次出现持续大幅度上涨,农产品及其制成品价格上涨是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构成中,农产品及其制成品的权重高达34%。以2011年11月份为例,当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4.2%,农产品及其制成品价格上涨贡献了2.7个百分点。2011年下半年,市场急转直下,多种鲜活农产品上演“过山车”行情,甚至跌破生产成本价,区域性“卖难”与“买贵”现象同时存在。鲜活农产品价格频繁剧烈波动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影响非常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宏观调控的难度和压力。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一方面,可以完善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产品稳定均衡供给的能力,防止农产品市场价格大起大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区域内循环和跨区域调运,有效缓解局部地区丰收增产、集中上市导致区域性的农产品过剩,保障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紧急状况时的农产品供应,充分发挥调剂余缺、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

二、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

《意见》贯穿了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体现了扩大内需的根本要求,抓住了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核心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

一是系统性方面。《意见》既确立了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目标,又明确提出了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涵盖了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方方面面。在发展对象上,不仅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生产主体,也包括农产品经销商、运输企业、流通企业等流通主体,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流通网点,贯穿了产、运、销流通全链条。在建设内容上,既注重流通基础设施等硬件的建设改造,也突出流通模式创新、流通标准化、信息化等“软实力”的提升;既注重单个流通节点建设,也突出构建流通网络,统筹了流通体系建设的载体、模式和功能。在工作机制上,既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强化政府责任,加强政策扶持,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既强调中央要统筹指导,又要求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兼顾了政府和企业、中央和地方多种力量、多种资源。

二是长效性方面。鲜活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腐、不耐贮运的特性,生产的地域性、季节性很强,消费的弹性很小,流通的风险很高,这决定了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构建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仅针对目前鲜活农产品流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措施,而且明确了“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和发展方向。着眼于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提升现代化水平,密切产销衔接关系,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提出要推动经销商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鼓励订单农业,发展产销一体化等现代流通模式,确立了建立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目标。

三是政策性方面。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意见》在保障措施上有了较大突破,政策力度之大,“含金量”之高,是前所未有的。强调了公益性功能。《意见》提出,将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要求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市场,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确定了发展基调。落实 了用地政策。《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这是在市场用地方面的一个重大政策突破,为公益性市场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完善了税收政策。《意见》明确,要完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这对引导经销商公司法人化,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结算,进一步完善信息体系建设等,都具有实质的促进作用。《意见》还在金融支持、规范收费、运输便利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措施。

三、全面落实《意见》的各项任务

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面落实《意见》各项任务,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为流通主渠道,以农超对接等多种产销衔接为方向,以周末蔬菜直销市场等直销直供业态为补充,突出重点,着力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着力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下决心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企业,鼓励开展直销配送;引导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经营成本。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运输企业,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企业开展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提供仓储、运输、包装、加工等增值服务,提高物流效率和物流服务水平。扶持培育一批产销联营的大型鲜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动产销一体化和产业化经营。

二要着力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强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检验检测和电子结算等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加快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尽快完成重要鲜活农产品流通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开展好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三要着力加强产销衔接。要创新流通发展方式,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大力发展农超对接模式。进一步扩大农超对接规模,鼓励超市增加对接合作社数量和品种,增大对接销售额。积极发展农批对接模式。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销商通过代理、投资合作等方式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 销关系。切实发展产销一体化模式。推动流通企业实现“两头落地”,在产地建设集配中心,在销地建设交易配送专区;积极打造“南菜北运”、“西果东送”等产销链条。探索发展直销直供模式。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和餐饮企业等直接对接。

四要着力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综合运用储备调节、区域调剂、进出口及加工贮藏等手段,确保主要鲜活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建立健全中央、地方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加强对中央、地方两级储备商品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储备肉和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健全农产品信息网络,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加强市场应急保供骨干企业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投放网络。

五要着力加强市场规划布局。要规划发展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围绕全国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禽蛋、花卉等鲜活农产品主产地,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和北京、武汉、成都、西安、沈阳等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一批全国大型集散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和产地批发市场。要统筹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网络。一方面,要健全菜市场、直营直供菜店等城市零售网点,新建社区配套建设菜市场,努力打造居民一刻钟生活圈。另一方面,健全农贸(集贸)市场网络,加快县城、乡镇农贸(集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彻底改变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贸(集贸)市场的落后面貌。要探索发展公益性市场网络。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多种公益性实现方式,加强公益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的建设。

四、几点要求

同志们,贯彻落实《意见》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思路,有效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确保《意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领导。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抓紧抓好。要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制订贯彻《意见》的方案,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任务。要全面组织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措施到位。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认真调研,科学决策,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二要创新思路。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发展思路,加快转变鲜活农产品流通 体系发展方式。由重流通设施建设向设施建设和模式创新并重转变。加强流通设施建设的同时,完善市场功能,以市场为中心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实现稳定的供求关系。由重流通节点建设向重流通网络建设转变。加强商流链条和网络建设规划,有效促进流通节点的互联互通,构建全国统筹协调发展的市场网络体系。

三要落实政策。《意见》中政策的“含金量高”,覆盖范围和领域宽,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要广泛宣传《意见》政策,激发社会各界参与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坚持市场化取向不动摇,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增加财政投入,完善配套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不走样”、支持力度“不缩水”。

四要协调配合。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座谈,并多次召开会议反复研究论证,确保了《意见》出台的效率和质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发扬优良传统,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互相支持,创造开展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五要统筹推进。统筹好城乡关系,既要稳定价格、保障消费,也要合理提高收购价、促进农民增收。统筹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地方要因地制宜、加强配套。统筹好政企关系,坚持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统筹好应急管理和长效机制的关系,既要及时解决突发性事件,又要建立完善稳定市场的长效机制。统筹好试点和普惠的关系,既要积极试点,大胆创新,又要及时推广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 篇9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07〕35号2007年5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提升政府信用为先导,以强化企业信用为重点,以培育个人信用为基础,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并存的征信机构体系和信用监督与失信惩戒制度,稳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提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规范运作。政府负责制定总体规划与规章制度,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培育和监管信用市场。按照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规范有序地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推进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和联合征信体系建设,培育和有序开放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建成全省统一、规范、高效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3营造环境、强化监管。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营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强化信用市场监管。

(三)总体目标。按照“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总体要求,经过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建成以“一套法规、两个平台、三大主体”(制定一套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构建信用信息交换和服务两大平台,打造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为主要内容,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政府公信力显著提高,企业信用显著提升,公民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形成良好的全省社会信用环境。

二、主要工作任务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一)建章立制。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研究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信息网络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和相关制度,使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构建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按照统一规范、联合共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全省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全省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省政务信息网统一网络平台,组建政府特许经营的联合征信机构,建设“一个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整合和汇集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形成统一共享数据库,实现行业信用信息汇集、建档、交换与共享。各部门既是共享数据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用信息的共享者。建设“一个网站”(“信用江西”网站),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等服务。同时,建立“一个综合评级系统”(企业信用综合评级系统),根据各行业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的权重,建立全省企业信用综合评级系统,向各部门和社会提供企业综合信用评级信息,促进企业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三)提升政府信用。着重从服务、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2坚持依法行政。结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实施行政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4继续抓好政务政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并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公开发布政府信息、行政决策过程和内容、行政服务项目及范围等。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奢侈浪费、以权谋私等行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完善行政投诉、复议、信访等制度,加强对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监督,及时纠正政府承诺不兑现、违法行政等失信问题,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四)强化企业信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信用建设的指导,积极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促进企业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1强化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引导企业“讲诚信、重质量、守合同”,推动企业把不逃废债务、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反合同、不走私贩私、不偷逃骗抗税、不违法排污、不做假账伪账、不侵犯知识产权、不拖欠员工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费等作为基本经营守则,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全面改善企业生产经营、合同履行、产(商)品质量、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税费缴纳、金融信贷、往来账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环节的信用状况。同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资信调查和评估、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等制度,规避信用风险。

2推进行业征信系统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环保、质监、建设、海关、食品药品监督、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充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积极推进行业征信系统建设。金融部门加强协调和合作,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依托“金税”、“金关”、“金保”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偷逃骗抗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息记录。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

3依法查询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运用数字安全认证技术,进行企业信用信息开放的等级划分,实行查询权限的设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需要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时,联合征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提供无偿或有偿查询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必须依法进行披露。

4建立企业信用评估和评级制度。培育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机构,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估、信用评级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信用水平。

(五)培育个人信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个人信用建设摆在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位置,从根本上提高全省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诚信意识。

1加强公民诚信教育。结合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公民诚信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不断增强公民诚信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信用。

2大力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设置信用管理课程,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培养。积极组织开展面向政府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培训,促进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快建立个人征信体系。金融、税务、工商、质监、环保、公安、司法、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汇集各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全省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六)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强信用监管。

1加强对信用市场的监管。政府做好信用市场的“规划、协调、引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信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和有效监管,建立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违约率认定和公布制度。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资信报告、虚假评级报告等违法行为,防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失误或被滥用,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信用惩戒和激励机制。依托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系统,发挥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的联动作用,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税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逐步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

3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适时建立信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建立行业内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行为。

三、实施步骤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7年--2008年)--制定信用信息系统的统一技术规范

--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服务平台

--开通“信用江西”网站

--完善主要行业征信子系统

--基本建成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库

--着手研究制定征信管理的地方性规章

--着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发展阶段(2009年--2010年)

--制定出台征信管理的地方性规章

--充实完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库

--基本建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

(三)第三阶段:完善阶段(2011年)

--建成完善的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体系

--建成完善的信用激励惩戒制度

--建成“政府依法监管,市场规范运作”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目标,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精心实施。省政府已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宣传,共同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落实工作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抓好近期主要任务的落实。

(三)抓好督促检查。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对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

(四)培育信用需求。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机构,支持信用中介机构面向全省开展信用服务,扩大信用需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要在登记注册、经营许可、环境监管、质量监督、资质认定、政府采购、公益项目招标、公务员招录等工作中,带头积极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积极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五)确保基本投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投入相应的人、财、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确保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投入,保证本级和本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1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任务分工(略)

22007年--2008年主要工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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