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2024-08-20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精选11篇)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

(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

(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加快发展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原材料生产、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宁德中心城市(含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东至金蛇头、鳌江;西至金涵水库、南际公园;南至蚶歧;北至闽东工业园区。其他县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由各县政府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 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局备案,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第十二条 按本管理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预决算、上报投资计划。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标明的工程各部位预拌混凝土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和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公布合理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提出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并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竣工备案前,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机构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成立机构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条,由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2

“十一五”是湖北省散装水泥发展较快的历史时期。到2010年, 全省散装水泥年供应量达到4200.15万吨, 是2005年的3倍;水泥散装率达到46%, 较2005年提高14个百分点;商品混凝土年供应量达到3627.22万立方米, 是2005年的5倍;普通干混砂浆供应量达到6万吨;新增散装设施设备综合配套能力2900万吨, 形成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综合配套能力4300万吨, 是2005年的5倍。回眸“十一五”湖北散装水泥发展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

一、全面落实国家散装水泥发展政策, 推动湖北散装水泥实现了持续发展

“十一五”期间, 国家把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湖北省坚决贯彻节能减排方针, 把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作为实施建筑节能的重要举措, 200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和2009年6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明确规定“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应当分步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规定”, 为做好全省“十一五”时期散装水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了对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了行政管理职能。为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管理, 出台了5个政府部门文件, 各市、州、直管市和大部分县 (市) 政府为推动实施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发展散装水泥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全省上下基本形成了一套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推动了本省散装水泥又好又快发展, 确保了省政府提出的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五年来本省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发展, 累计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1.43亿吨, 节能减排综合效益:折合节约标准煤329万吨;减少粉尘排放14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57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8万吨;创综合经济效益64.5亿元。

二、大力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推动湖北散装水泥实现了和谐发展

“十一五”期间国家把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要求在城市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对节能减排、降低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⒈大力推进预拌混凝土工作, 为城市“禁现”、环境友好提供了有效保证。为了大力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 做好城市“禁现”工作, 各级散办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察监管等工作, 建立起了各环节促进、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推广应用机制, 确保了混凝土禁现工作顺利实施。目前, 全省16个市、州、直管市和74%的县 (市) 中心城区实行了“禁现”。到2010年底, 全省共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197座, 商品混凝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8200万立方米。

⒉稳步推进预拌砂浆工作, 为城市“禁现”、环境保护增添了发展后劲。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 各级散办积极启动砂浆禁现工作。一是协助制定政策文件, 为禁止砂浆现场搅拌提供政策保证。有2个城市已出台了预拌砂浆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4个城市出台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府部门文件。二是积极抓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全省各地广泛宣传, 召开现场会, 采取以会代训, 发放宣传材料, 发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息,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考察培训, 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三是按照“积极推进、分步实施、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砂浆禁现工作思路, 各地搞好干混砂浆企业发展的规划和布局。到2010年底全省有6家干混砂浆企业建成投产, 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200万吨。全省实际供应干混砂浆6万吨, 供应湿拌砂浆7万吨。

⒊做好重点工程服务工作, 为基础设施建设保证了高质量和高效率。加强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 积极做好为重点工程用散服务工作。立足于工作思路上的转变, 强化服务意识, 深入施工现场, 宣传散装政策, 通报信息, 及时了解用户的意见和要求, 协调解决反映的问题, 为企业办实事, 把被动用散变为主动用散, 扩大了重点工程散装水泥使用量。目前, 本省交通、水利、铁路、机场、桥梁、市政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全部使用了预拌混凝土, 散装水泥使用率均达到80%以上。

三、散装水泥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推动湖北散装水泥实现了绿色发展

“十一五”时期全省各级散办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切入点, 推动本省农村散装水泥健康发展。坚持抓好农村散装水泥示范网点和示范项目建设。省散办和各市州散办每年都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投入农村示范点建设, 完善了配套设施设备, 规范了网点建设, 发挥了示范效应。抓好水泥制品企业 (包括预制构件、水泥砌块砖、水泥彩瓦等) 用散, 积极引导企业建立水泥散装设施, 鼓励他们向周边的农村销售散装水泥, 既提高了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利用率, 又方便了农村建房用散装水泥。依托水泥企业, 合理布局发展农村散装水泥网点。引导和协助他们在乡镇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 扩大散装水泥使用面。通过实践, 逐步探索出荆州松滋模式 (农村散装水泥营销机制) 、武汉阳逻靠山店模式 (农村散装水泥超市机制) 、襄阳模式 (重点水泥企业与地方散办联手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网点) 等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运作模式和机制。到2010年底全省共建有农村散装水泥供应使用网点880个, 农村网点销售散装水泥490万吨, 同比增长26%, 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28%。

四、在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中, 推动湖北散装水泥实现了加快发展

“十一五”期间, 全省水泥工业以节能减排为中心, 展开了结构调整, 加快了淘汰落后产能, 许多地方小水泥厂被关闭, 水泥生产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各级散办抓住这一契机, 积极做好重点水泥企业的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要求在水泥产能扩张中, 严格执行国家散装水泥政策, 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 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按期投入使用。并将“十一五”散装水泥供应量目标, 按年分解到重点水泥企业, 加强考核检查, 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支持水泥企业发展散装水泥设施设备。2010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在湖北的年散装水泥供应量达到了2100万吨, 占全省散装水泥供应量的50%, 水泥散装率达到60%, 高出全省平均散装率14个百分点。五年来, 全省散装水泥供应量年平均增速达到了24.6%。

五、严格执行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 推动湖北散装水泥实现了健康发展

“十一五”时期全省严格执行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专项资金征收中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水泥企业的征收, 采取签订发展散装水泥目标责任书;二是对用户的征收, 采取事前依法在行政服务中心或招投标中心等设立窗口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事后实行市场稽查, 查遗补漏。依法取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支持,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征、管、用几个环节的管理更加规范。

六、加强宣传舆论、教育工作, 推动湖北散装水泥实现了全面发展

“十一五”期间, 全省各级散办加大了宣传工作力度。坚持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围绕城市“禁现”、农村推散, 抓好日常宣传活动, 充分发挥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 采用编写信息简报、拍摄专题片、开辟专版领导访谈、编撰服务手册、知识手册、纪念画册、发行知识台历等多种形式, 多层次宽领域营造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良好氛围。为推进行业的宣传文化建设, 坚持办好散装水泥信息网, 加强网站建设, 创新管理模式, 丰富宣传报道内容, 不断扩大影响力, 武汉等9城市散办发起成立了“武汉城市圈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联席会”。搭建发展、交流、合作平台, 积极推动城市圈散装水泥一体化和多样化发展。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 积极推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职工培训, 先后举办了行政执法培训班、财务统计培训班、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培训班, 努力提高职工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围绕推动本省散装水泥发展,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开展了以“敬业、创新、奉献”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 开展了行风、政风评议、文明单位创建、党风廉政建设等活动。这些活动充分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出色完成。

湖北省散装水泥工作在“十一五”时期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还存在不足:一是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还不能适应散装水泥加快发展的需要;二是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 发展不平衡;三是全省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较低。

展望“十二五”, 根据湖北的省情, 已绘制好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今后五年的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计划到2015年, 全省散装水泥年供应量达到5000万吨, 累计达到2.24亿吨, 水泥散装率达到48%;商品混凝土年供应量达到3800万立方米, 累计达到1.7亿立方米, 全省县以上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普通干混砂浆供应量达到300万吨, 武汉市中心城区和其他省辖市州、直管市中心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一、加强城市“禁现”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巩固和扩大预拌混凝土发展成果, 加快预拌砂浆的发展

“十二五”时期混凝土禁现工作的重点是县级城区, 加大力度推进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强化检查督办力度和措施, 将有关“禁现”的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 对不按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施工单位进行查处。扩大城市“禁现”范围, 向城乡结合部, 周边具备条件的大乡镇、集镇、村拓展。加快推广应用预拌砂浆, 重点做好地级以上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抓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抓好预拌砂浆市场的培育和生产企业的合理布局。到“十二五”末期, 全省地级以上城市中心城区施工工地, 基本实现“三禁”, 即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省县 (县级市) 城区实现禁止搅拌混凝土。

二、推动“散装水泥下乡”工作, 加快实现农村水泥散装化步伐

积极探索和推动“散装水泥下乡”工作。大力推广农村在自建房中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对经济较发达、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 从建立中小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发展预拌混凝土入手, 提升农村建筑施工文明水平;对偏远山区, 为适应农村水泥消费结构和建筑需求的特点, 采取建立水泥制品厂、生产节能墙材以及混凝土多孔墙砖等混凝土衍生产品的方式, 发展散装设施, 集中使用散装水泥。同时, 扶持和鼓励向周边农户销售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利用农村供销社、农资销售点、便民超市等经营资源, 引导水泥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乡级或者村级散装水泥销售网络, 以点带动和辐射周边散装水泥发展。到“十二五”末全省所有的行政村都建有散装水泥销售点, 并与乡镇散装水泥配送中心联网, 基本形成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

三、完善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 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 完善有利于全省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做好《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各市、州、县制定和完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完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的相关政策。为推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制定和完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生产使用等相关技术标准, 努力提高行业发展的质量与水平。

四、抓好散装水泥科技创新,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加大专项资金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进步的投入。鼓励和引导省内外有关科研机构、企业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关键技术进行开发, 鼓励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 加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及配套装备的开发与推广力度, 开发适合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物流配套装备和技术, 进一步提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领域的科技水平。按节能减排和环保的要求, 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发展, 提升管理水平, 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五、切实抓好宣传工作, 为发展散装水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发展散装水泥对促进循环经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意义为重点, 切实抓好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形式, 丰富宣传内容, 注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日常宣传活动, 提高宣传效果。

六、加强散装水泥行业管理, 抓好散装水泥队伍建设

把全省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 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行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 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 加强管理和检查。建立厅际联系会议制度, 与发改委、交通、水利、铁道、商务、建材、公安、高法等相关部门经常保持联系, 以期取得各部门对散装水泥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形成合力。加强队伍建设, 重视干部队伍的培养, 加强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法律法规的学习。推进行业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篇3

中文名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四川省

管理条例 对

散装水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中伟 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纳入同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工作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生产和发放的设施、设备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未达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九条 下列工程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一)重点建设工程;

(二)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县城内的建设工程;

(三)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临时性构筑物以及其他零星使用水泥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或者企业因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须经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 逐步实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及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由当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交通规费应当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市区散装水泥库、混凝土搅拌站和工地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依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第十四条 进入市区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保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五条 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未经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新版 篇4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

第七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应当予以保障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

第九条鼓励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开发适合农村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配套装备。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先进产品及配套装备的应用与推广,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等相关企业在镇(乡)、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进散装水泥在镇(乡)、村的应用,鼓励在镇(乡)、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运输服务体系。

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

第十四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用车辆确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具体区域,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区域外,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5

近日, 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台了《安阳市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安阳市散装水泥专用车辆GPS系统平台管理制度》《安阳市散装水泥专用车辆GPS信息平台通报制度》等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该系列管理制度是依据河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 (豫商商贸【2012】62号) 及安阳市《关于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 结合安阳市散装水泥专用车辆交通发展现状制定的。

安阳市现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500多辆, 这类车辆体积大、重量大, 且基本在市区行驶, 如监管不到位极易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目前, 依据上述管理制度, 安阳市已有218辆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纳入GPS信息服务平台, 有效地对车辆实施了动态监管, 做到了源头管理, 为规范该市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运输秩序起到了保障作用。

另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监控的制度, 安阳市公安部门于2013年4月1日至9月30日,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大排查、大教育、大整顿”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活动。为有效配合这次专项活动, 积极促进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管理制度的规范实施, 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安阳市散办于2013年4月8日, 召开了安阳市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管理及办理入市通行证专题会议。对贯彻落实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管理制度及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顿”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活动作了安排布置。会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于文海作了讲话, 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科王俊国科长、安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张继承副主任, 对与会企业提出的如何办理入市通行证有关问题以及相关政策作了详细答复。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6

京财经二〔2003〕14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

第七条: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九条:列支渠道

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缴纳的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所缴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缴库方法

水泥生产企业和其他使用者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个月份销售或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的专项资金,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市级财政国库,同时向市建材办报送专项资金月报表。

建设单位缴纳专项资金: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按该项工程预计水泥使用量(水泥使用量不能确定时,可折合成建筑平方米)预缴专项资金,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的有效凭证,到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办理使用散装水泥的返退决算手续。

专项资金的解缴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京建经[2002]622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返退程序

第十一条:在市建委办理开工的建设工程和在西城、东城、宣武、崇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材办负责审核办理资金返退手续;其他建设工程在当地区县建委(建材办)办理资金返退手续。

第十二条: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主体结构完成后至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持填好的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其中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填写的证明意见)、缴款凭证(返退联)原件和购买本工程用散装水泥的原始发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由供应方提供的(须详细注明混凝土标号、数量)证明材料,到市建材办或所属区县建委(建材办)申请返退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返退比例按使用散装水泥或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数量确定,主体结构和装修全部使用袋装水泥的不予返退。

第十四条:对返退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或确有必要核实的工程,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建材办)派专人检查;一般工程凭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混凝土搅拌站的证明意见由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经办人填写审定意见后,由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建材办)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市建委于每季度终了前20日内将所受理的返退情况统一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返退资金以支出方式拨付到市建委,由市建委将返退资金下拨到市建材办,市建材办将返退款通过银行划拨到原缴款单位帐户,由建设单位做核减工程造价的帐务处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除按规定返退外,其使用范围如下:

1.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上述专用设备;

2.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拨付);

5.用于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6.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专项支出(1、2、3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流通、使用及与散装水泥发展有关的单位。使用方式分为:拨款、补贴、贷款贴息等。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所属市、区县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建材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初审);

(四)论证通过后,报市建委主管领导审批;

(五)对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审批;

(六)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对确定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建委建材办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项目实施目标、工程进度、完工时间、资金使用效益及该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所属。

第二十条:对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建材办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协议内容组织验收,写出项目执行情况的验收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与拨款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基建、技改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贴息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所贴息贷款额为核定的项目计划中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50%~100%。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拨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材办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从一般预算中核拨。各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目前仍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具体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人员正常经费,可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核拨。其它专项业务经费(包括代征业务费、专项宣传费等等)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局按年度预算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核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市建材管理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散装水泥量,或者拒缴专项资金的,由市建材管理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市和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市建委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水泥生产企业和区、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检查,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合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征收期限至 2005年 12月 31日。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负责解释。

散装水泥题库 篇7

1、《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3、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5、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两年内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6、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可以收取任何费用。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7、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8、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中转库(站)进行二次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不必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9、违法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解缴省级统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多选

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A、生产B、经营C、运输D、使用

2、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A、发展散装B、限制袋装C、多元并举D、混合发展

3、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A、水泥B、集料C、水D、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

4、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A、新技术B、新产品C、新工艺D、新典型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A、设计标准B、施工技术规程C、预算定额标准D、标准图集

6、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A、环境保护B、节能节水C、安全生产D、地方保护

7、对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A、建设部门B、城管部门C、公安D、交通运输部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等监督管理工作。A、环境影响评价B、投产后验收C、产品质量D、产品营销

9、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0、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

A、生产技术

B、工艺

C、设备

D、产品目录

三、单选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2、()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A、环境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B、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C、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A、十个工作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个工作日

D、一个月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A、省人民政府

B、市人民政府

C、县人民政府

D、乡镇人民政府

5、违反相关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通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A、一万元

B、五万元

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下

6、违反相关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的滞纳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万分之五

B、万分之一

C、千分之一

D、千分之五

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

A、部门自筹

B、主管部门拨付

C、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D、非财政管理

8、()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A、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B、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下

C、混凝土一次性使用在八立方米以下

D、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八立方米以上

9、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相关要求。

A、质量

B、等级和数量

C、范围

D、标准

10、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A、禁止

B、应当

C、可以

D、鼓励

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多选

1、ABCD2、AB6、ABC7、CD

三、单选

1、B2、C3、A6、A7、C8、A

3、ABCD

8、AB4、A9、B54、ABC9、AB5、C

10、A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8

一是搭建散装水泥企业数据上报平台。企业通过网上访问散装水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上报, 方便了企业进行数据上报, 同时也规范了数据上报的格式。二是搭建散装水泥审批管理平台。通过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批, 并形成相应的报表, 方便了散办进行上报审批和自动生成数据报表, 提高了散办的工作效率。三是搭建散办外网网站。可以发布散装水泥相关的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行业动态等信息, 提供了一个全省散装水泥行业进行信息共享和发布的平台。

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以散装水泥管理为中心, 以业务为导向, 通过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 解决散装水泥企业与散办、市县级散办与省散办、散办与上级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沟通。为领导决策分析提供快速、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撑。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篇9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

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有特殊要求的,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

第十四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

第十八条 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对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投产后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一)符合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三)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

(四)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下列规定:

(一)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

(二)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九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并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中转库(站)进行二次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通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解缴省级统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规划、施工等证、照的;

(二)违反规定审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四)减征、免征、缓征、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章 附 则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10

此次活动,市建筑节能办选定我市7家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比较突出的生产企业(其中:4家预拌混凝土企业、2家砂浆企业、1家水泥企业)参加这次宣传周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展出散装水泥政策法规和企业展示大型宣传展板、设立宣传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基本知识等内容,使广大群众对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活动现场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近100余册,并接受现场数十位群众的咨询,吸引许多过往群众在宣传展板前驻足观看。

宣传周活动期间,市建筑节能办在城区建筑工地发放了散装水泥宣传册,通过宣传进一步提升了施工企业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积极性。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11

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协会,有关地方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推进散装水泥的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国家经贸委

二○○一年十月十日

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

发展散装水泥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改善劳动条件等多方面的综合经济效益。为贯彻落实“十五”计划纲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

一、散装水泥发展现状

水泥散装量、散装率增长较快。“九五”期间,我国散装水泥继续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2000年,全国散装水泥生产量为11,120万吨,比1995年增长190.64%,散装率由1995年的13.1%上升到19.07%,提高6.97个百分点。据测算,“九五”期间累计生产散装水泥4.28亿吨,是“八五”期间的1.9倍,年均增长13.7%。相当于节约木材1,412万立方米,节电31亿千瓦时,节煤334万吨,节水5亿多立方米,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258万吨,减少水泥损失2,140万吨,创综合经济效益193亿元。

散装水泥综合配套能力明显增强。2000年,全国散装水泥设施的综合配套能力为1.2亿吨,比1995年的6,200万吨增长近1倍,其中,专用汽车1.4万多辆,专用火车4,861节,专用轮船1,017艘,发放库容量617万吨,固定接收库和流动罐总容量达到306万吨。“九五”期间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综合配套能力年均增速为14%。另外,预拌混凝土生产能力已达到1.47亿立方米,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联动发展格局正在形成。

政策法规建设有新突破。“九五”期间,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内贸易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国函〔1997〕8号),成为指导我国散装水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财政部印发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明确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性质、征收对象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先后制定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统计人员岗位标准和评比奖励办法》、《铁路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全国18个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颁布了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政府令。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开始步入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散装水泥示范市、县活动取得新进展。根据我国国情,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是大、中城市发展散装水泥的必由之路;普及散装水泥网点建设,实现生产、销售、运输一条龙服务,是推动农村使用散装水泥的基本途径。“九五”期间,各市、县按照《“九五”期间全国城市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考核标准及验收办法》和《“九五”期间全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县(市)考核标准及验收办法》,积极开展创建示范市、县活动,目前已有23个市、县验收合格,成为全国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直辖市散装水泥供应率超过70%,地级以上城市超过40%;农村示范市、县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50%。通过总结推广这些市、县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散装水泥的发展,起到了典型示范引路,带动全面发展的作用。

散装水泥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水泥的散装率仍然很低,到2000年仅为19%,而工业化国家一般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就基本实现了水泥散装化(散装率达70%以上);目前我国每年生产袋装水泥4.7亿吨,如果采用纸袋包装,浪费的包装纸折合优质木材1,551万立方米,加上水泥损失,每年的经济损失达212亿元;每年排放固体废弃物283万吨,占全国固体废弃物总量的6%,进入空气中的水泥粉尘达236万吨,不但浪费水泥资源,而且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是城市主要的空气污染源之一。此外,人们的思想观念,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等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都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十五”散装水泥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五”时期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我国在近期还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散装水泥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十五”时期我国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加重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加快城乡生态建设,这为散装水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传统工业的改组改造和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为散装水泥的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基础条件;为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国家将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将为散装水泥的发展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随着全社会生态和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对城市环境质量尤其是空气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国家将加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为散装水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北京“申奥”成功以及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将有效地拉动经济增长,同时也为散装水泥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在看到发展机遇的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十五”发展所面临的巨大挑战。目前我国水泥的散装量、散装率还很低,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差距很大。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散装水泥的发展上一个大台阶,是“十五”期间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我国水泥企业生产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建筑单位施工技术和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散装水泥技术装备较为落后,技术开发能力不强;职工队伍观念更新相对滞后,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短期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散装水泥的要求;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泥企业将面临来自国外企业的激烈竞争。这些都是“十五”期间散装水泥发展面临的挑战。

三、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以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大力提高水泥散装量,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实现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05年,全国散装水泥生产量由2000年的11,120万吨增加到20,280万吨,水泥散装率由19%提高到31%;散装设施综合配套能力由2000年的1.2亿吨提高到2.34亿吨。

到2005年,预拌混凝土生产能力要达到3亿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占混凝土浇注总量的比例达到20%,其中大中城市要达到5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旅游城市要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城市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一、二、三级预制构件厂要求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四、主要对策与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和政策。

国函〔1997〕8号文件,确立了散装水泥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是新时期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文件。“十五”期间,要把贯彻落实现行方针政策作为首要任务,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并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同时,还要尽快研究出台《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将发展散装水泥的内容纳入《清洁生产法》、《劳动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之中;目前还没有出台政府令的省市,应认真研究并积极争取尽早出台政府令,运用法律、法规推动散装水泥发展。

(二)加强征管,提高专项资金收取率和使用效能。

设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发展散装水泥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也是实现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目标的有力保证,必须认真落实好。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281号令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专项资金的征管力度,提高基金的征收比例。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改进基金的使用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散装水泥的投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专项基金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综合配套能力。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发展散装水泥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投入,加强标准化工作。根据我国国情,注重开发和研制适合中小城镇和农村建设需要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装备。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水路运输设施装备。同时要加强软课题的研究,制定长远发展战略,提高科技对发展散装水泥的贡献率。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提高散装水泥质量和技术含量。加大对散装水泥技术装备的投资力度,重点支持一些经济效益好,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政策性银行贷款对发展散装水泥的基建与技改项目、专用设备应有所倾斜,在利率上应给予适当优惠,还贷年限上适当延长。还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转变职能,提高管理、协调和服务水平。

继续做好散装水泥示范市、县的试点工作。结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改进和完善散装水泥示范市、县的管理工作。在认真总结“九五”全国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十五”期间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的新标准,发挥示范市、县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各地区均衡协调发展。

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宏观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散装水泥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散装水泥发展的市场环境。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协会等中介组织,做好政策宣传、技术咨询、信息发布、职工培训、经验交流等服务工作。

(五)强化宣传,进一步深化对发展散装水泥重要意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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