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邮政工会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细则

2024-06-20

浙江省邮政工会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细则(共5篇)

浙江省邮政工会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细则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审计行为,防范工会审计风险,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结合浙江省邮政工会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审计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会审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工会审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工会工作中心任务,顾大局、重服务、抓重点、防风险,以规范化建设和台账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工作力度,提高审计质量和成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障工会资产资金的安全,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

第二章 工会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五条 邮政工会审计机构是各级工会经审会。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工会审计的主体是经审会及其派出或委托的人员。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省公司经审会委员人员不少于5人,市、县(市)局最低不少于3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

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第七条 省公司、市局工会经审会承担对本级和下级工会的审计职责。

第八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支持工会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专业资格考试,提高审计人员业务能力。

第三章 工会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同级工会及其下一级工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2)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3)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4)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5)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6)对外投资情况;

(7)财务管理和相关内控制度情况;(8)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运营效益情况;(9)撤并时的财务清算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第十一条 工会审计权限包括: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资料;

(2)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资产;

(3)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4)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损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5)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6)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7)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第十二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全总经审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做到廉洁从审。

第四章 工会审计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工会审计根据需要实行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采用经审干部或聘用专业人员审计、互助审计、联合审计等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工会审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对基层工会审计,可视情况简化程序。

(1)工会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下审一级的工作制度,经审会须经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对所属单位工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实施审计项目,应成立审计组,制订审计方案,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如实提供各种资料,并应对提供的资料作出认证承诺。

(3)审计实施时,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报告,了 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做好审计记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明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材料者签字认可;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

(4)审计实施后1个月内,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单位做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5)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书10日内应当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则视为无异议。

(6)审计组向经审会提交审计报告,经审会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报主管领导审定,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

(7)经审会应当在主管领导审定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执行审计决定。一是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经审会;二是要建立审计回访制度,采取书面回访或实地回访形式,实地回访以专项回访和下次审计开始前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第十六条 经审会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审计复查、审计回访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加强工会审计质量控制,做到审计程序严格规范,审计过程认真细致,查找问题事实准确,定性分析依法恰当,审计文书规范严谨,审计意见客观可行,审计整改落实到位,审计档案标准完整。

第五章 工会审计创新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邮政工会经审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围绕工会审计工作重点、热点与难点,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对调研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和完善,在全省邮政经审工作中推广。

第十九条 根据有利于职工群众监督的原则,督促工会财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务预决算,规范工会财务会计行为,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运作的规范化。

第二十条 开展工会经费使用绩效审计。从工作实际出发,通过对工会经费使用的效果进行绩效测评分析,使工会审计从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经费使用的科学性、效益性发展,兼顾工会经费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以信息化引领,推进工会审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工会审计工作中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先进方式,在工会审计干部培训中开展网络在线学习,建立经审工作网页、经审工作在 线交流平台,实现经审工作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工会审计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落实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把工会经审组织的工作职责、开展形式、主要内容等以工作台账的形式进行具体量化,通过经审工作手册(工作台账)进行记录,以实现工会经审工作整体、动态和持续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定期评选表彰工会优秀审计项目活动,以规范工会审计工作,提升工会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工会审计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定期听取同级工会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工会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应当参加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当年上解经费3%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列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经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考核指导,建立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总结经验,选树典型,表彰先进,全面提升工会审计工作水平。

浙江省邮政工会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细则 篇2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会审计结果 整改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省总工会制定的《浙江省工会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实施办法》,已经省总工会第五十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工会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实施办法》

浙江省总工会

2007年10月19日

主题词:印发 审计督查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全国总工会经审会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工会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实施办法

随着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审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的落实显得尤为重要。为督促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效能,促进工会经费收好、管好、用好,促进经济活动规范运作,促进工会系统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工会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前,被审单位对审计结果必须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是指工会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落实审计结果而进行的督促检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主体是执行审计任务的经审会,具体工作由该经审会派出的督查组执行。督查组由经审委员以及组织、财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经审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

第四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对象,是通过审计回访后,认定为存在问题较多、不重视审计结果整改的被审计单位。

第五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内容

(一)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审计意见未整改的原因;

(三)下一步整改的具体措施;

(四)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整改督查在审计意见整改反馈的时限后实施。第七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程序:

(一)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整改反馈情况确定督查对 象;

(二)确定督查时间、内容和方式,向被审计单位下发督查通知书;

(三)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财务人员和经审人员座谈,听取主管财务的领导对督查内容的汇报;

(四)进一步核实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对未整改的原因进行分析;

(五)提出书面督查意见。

第八条 督查组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出评议,对已经整改的事项给予肯定;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对限期整改不力,又不接受督查组的建设性意见,工会经审会应向同级工会(党组或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通报;对拒不整改,造成工会资产缺损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浙江省邮政工会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细则 篇3

一、单项选择题(共60分,每题2分)

1、工会坚持(A)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A.经费独立 B.经费分成 C.经费预算

2、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B)实施的审计监督。

A.真实、完整与收益 B.真实、合法与效益 C.客观、合法与效益

3、经审会向(C)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A.同级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B.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 C.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4、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B)。

A.25% 二分之一 B.20% 三分之二 C.15% 三分之一

5、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B)。

A.增补制 B.替补制 C.聘任制

6、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C)。

A.部门正、副职级非领导职位 B.一般干部 C.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

7、经审会主任按(C)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A.同级工会中层正职级 B同级工会正职级 C.同级工会副职级

8、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名专业干部;地(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A)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A.5,2 B.4,2 C.4,3

9、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A)参与审计工作。

A.临聘人员 B.助手 C.特邀审计员

10、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B)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A.中层管理人员 B.主要负责人 C.财务负责人

11、经审会()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A)。

A.有权,决定 B.有权,报告 C.可以,决定

12、经审会应当于实施审计(A)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A.3 B.4 C.5

13、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B)日内,应当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A.5 B.10 C.15

14、被审计单位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A)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经审会。

A.30 B.60 C.90

15、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日内,可以向出具审计决定的上一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上一级经审会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B)日内,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执行原审计决定。

A.30 B.60 C.90

16、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C),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A.审计监督 B.审计调查 C.审计回访

17、经审会应当每年向(B)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A.上级工会 B.同级工会委员会 C.会员代表大会

18、各级工会领导班子()自觉接受审计监督,(B)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A.应当,支持 B.应当,督促 C.必须,支持

19、经审会主任()参加(或者列席)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经审办主任(B)参加(或者列席)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A.应当,可以 B.应当,应当 C.必须,必须 20、各级工会应当为经审会及其经审办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按规定比例安排(A),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A.经审专用经费 B.经审工作经费 C.经审工作专项经费

21、工会依法设立(C),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

A.银行帐户 B.合并银行帐户 C.独立银行帐户

22、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B)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A.广大职工 B.中华全国总工会 C.工会会员

23、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A)处置。

A.上级工会 B.单位行政 C.单位党组织

24、本级年拨缴经费收入(B)万元以上的县级工会经审会,应独立设置经审会办公室。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应配备专职经审干部。

A.100 B.200 C.300

25、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A)。

A.重要依据 B.参考依据 C.否决条件

26、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B)。A.领导 B.指导 C.督导

27、经审会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B)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A.咨询 B.调查 C.盘问

28、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A)的措施。

A.暂时封存 B.没收 C.搬离

29、经审会根据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会的要求,制订(C)。

A.审计实施方案 B.审计项目 C.审计工作计划 30、各级工会应当支持经审会加强(C),健全审计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工会审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

A.自身建设 B.制度体系建设 C.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多项选择题(共40分,每题2分)

1、工会经费主要用于(AD)A.为职工服务 B.经济活动 C.扶贫帮困 D.工会活动

2、《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是根据以下哪些相关法律和章程制定:(ABC)

A.《工会法》 B.《审计法》 C.《中国工会章程》 D.《中国劳动章程》

3、工会审计实行(ABCD)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A.统一领导 B.分级管理 C分级负责 D.下审一级

4、工会审计遵循(ABCD)的工作方针。A.依法审计 B.服务大局 C.突出重点 D.注重实效

5、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BCD)。A.同时任用 B.同时考察 C.同时选举产生 D.同时报批

6、经审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A)和(B)报告。

A.同级工会委员会 B.上一级经审会 C.单位工会主席 D.单位党委

7、审计组通过(ABC)等方式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A.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 B.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C.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D.对贪污浪费者进行审查

8、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经审会主任任期培训制度和工会审计人员培训规划,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ABCD)工作。

A.配备 B.使用 C.考核 D.管理

9、工会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D)

A.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B.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C.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D.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ABD)经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A.全国总工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C.地方总工会 D.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

11、经审会办公室是经审会的工作机构,本着(ACD)的原则设立经审会办公室。

A.精干 B.务实

C.高效 D.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12、以加强县级经审组织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提高经审干部素质为保证,进一步加大县级工会经审工作力度,推动形成(ABCD)的县级工会经审工作新局面,切实发挥经审组织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A.组织机构健全 B.制度机制完善 C.审查审计规范 D.监督成效明显

13、(ABD)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A.工会主席 B.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 C.纪检监察人员 D.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

14、经审会委员由(ABD)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A.政治素质高 B.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C.勤奋敬业 D.业务能力强

15、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ABCDE)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A.严格依法 B.正直坦诚 C.客观公正 D.勤勉尽责 E.保守秘密

16、工会经费的来源:(ABCDE)A.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B.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C.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D.人民政府的补助 E.其他收入

17、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ABCDE)。A.会计报表 B.会计账簿 C.会计凭证 D.会计电算化数据

E.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18、工会审计人员的义务有(ABC)A.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

B.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C.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D.尽量不给被审计单位增加经济负担

19.什么情况下上级经审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一级经审会的审计决定(ABC)

A.审计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况,应责成其变更或撤销

D.被审计单位对审议决定有异议

20、在哪些情况下,经经审会主任批准,可不事先告知被审计单位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ABCD)

A.需要及时处理领导批办、协助查证以及信访举报等重大紧急或者有时限要求的审计事项

B.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篇4

总则

1.1为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切实发挥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作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1.3工作原则: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1.4工作目标:在局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1.5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盘县供电局工会工作的全过程。组织建设及工作职责 2.1工作组织 2.1.1盘县供电局工作委员会是六盘水供电局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2.1.2工作的基本任务: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个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5)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先进),负责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的日常管理工作。

(6)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7)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8)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9)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10)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2.1.3工会的活动方式

(1)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2)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3)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局行正同意。

(4)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2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盘县供电局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局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2.1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合并举,分别行使职权。

2.2.2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组共同组成,按工会小组为单位组成,推选组长一人。

2.2.3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合设各专门委员会。

2.2.4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合设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预备会举手表决,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组大会召开,讨论审议有关的报告和大会决议的草案,检查督促大会组织工作,审理大会期间代表的提案和其它有关事宜。

2.2.5会员代表大会由工会委员会负责筹备和组织,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2.2.6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4)听取工会领导人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5)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6)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2.3工会委员会

2.3.1盘县供电局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1)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代表本单位职工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

(2)主持本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3)负责筹备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4)讨论决定本级工会的重要工作按排和有关重大问题。

(5)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领导人选的变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讨论决定本级蔡的财务预算决算。

(7)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工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方案。2.3.2工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五年。

2.3.3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2.3.4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2)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3)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4)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5)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6)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2.3.5各机关部门、供电局、变电站分别建立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2.4局工会主席职权

(1)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2)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3)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代表和组织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5)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6)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7)向上级工作报告重要信息。(8)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3 工作机制

3.1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行政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行政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3.2依法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合同。

3.3局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

3.4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3.5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依照《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和群众性安全活动。3.6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预警机制,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7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基金,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求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

3.8组织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会员代表

4.1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3)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4)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4.2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兼任职工代表。

4.3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相同,可连选连任。

4.4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我不明白人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

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局工会委员会审批。

4.5会员代表任期内在本单痊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本单位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取消,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代表缺额,按民主程序另行选举,报局工会审批。

4.6会员代表的职责:

(1)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生产、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人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方意见和建议。

(3)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4)积极参加对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6)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5 会员管理

5.1凡本局职工,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能加入工会为会员。

5.2职工加入工会,须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报局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经会员证。

5.3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所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侍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盘县供电信息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5.4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举办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段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5.5会员有退会自由。

5.5.1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局工会委员人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5.5.2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都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5.6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经费和资产

6.1局行政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

6.2局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帐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3制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7 表彰奖励

局工会建立对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按年度给予表彰奖励。

7.1先进类别:优秀工会工作者。7.2评先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工会工作,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勇于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备工作,谦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7.3评选程序:每年评选优秀工会工作者各5名,由各工会小组推荐,报局工会审批。

7.4表彰奖励:在每年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优秀工作工作者奖励标准:300元/人。附则

8.1本实施细则由六盘水供电局工会负责解释。8.2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资产,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盘县供电局工会经费管理和财产管理。2 职责

2.1局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

2.2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工会经费管理 3.1工会经费的来源

3.1.1局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的工会经费。

3.1.2会员缴纳的会费。

会员会费的上缴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纲本人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部分不计交会费。

会员会费由各工会小组负责收取,每年11月底向局工会交纳全年会费。

3.1.3上级补助。3.2经费的计提和上解

3.2.1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一律计拨工会经费。

局行政按季度拨交,每季度末的次月十日前拨交。3.2.2局工会根据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地方税务机关按建立工会组织的职工工资的2%的40%,部分代收工会经费,由单位行政向税务局务申报代收工会经费40%部分,工会经费60%部分拔给工会,工会财务处理。

3.3工会经费、会旨的使用

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运输费。3.3.1职工活动

使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开展参观、联欢、舞会、游园等集体活动。

3.3.2工会活动

(1)职工教育培训:举办文化、技术和技能知识等的教育和培训。包括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资料、教师酬金和教师、学员的奖励等费用。

(2)文体活动:举办各类文艺体育及美术、书法、摄影展等活动,包括设备、器材、用品的购置费与维修费、补助和奖励等费用。

(3)宣传活动:企业文化建设和各类宣传活动,设置图书馆、阅览室等,包括购置设备、器材、图书、报刊、消耗品等费用。

(4)工会业务:劳动竞赛和技术创新,工会干部培训,评选、表彰,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建家活动,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再就业,送温暖和困难职工补助等活动。

(5)事业支出:工会所属为职工群众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费用以及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6)其他:上述未包括的其它活动和开支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开支。

4.财务管理

4.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

4.2严格扩行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每年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4.3实行财务电算化管理,会计总帐和分类帐严格按照会计科目建立,采取借贷方式记帐。4.4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由经审人员或工会负责人监督,交接不清,不得离职。财产管理

5.1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建立帐卡。、5.2实行财产管理责任制,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5.3凡购置或报废物品需列出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工会账务人员负责登帐或销帐处理。附则

6.1本制度由盘县供电局工会负责解释。6.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会经费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我局工会经费审查制度。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据国家的政策和财经规以及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对我局工会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工会决算等进行审计。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受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领导。并向其汇报工作。

(三)工会预算审查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结余等,主要对预算的真实、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上,对工会预算中不合理部分提出调意见,并责其进行修订。

(四)每年8月,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半年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下次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上公布。

(五)每一决算年度后,经费审查委员会须对工会支出情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执行财务制度情况等进行审计,并作出书面审计报告,工会对其中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职工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是工会财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局工会委员会推荐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搞好工会财务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经费委员会工作制度。

1、检查工会财务工作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有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和决议情况。

2、审查工会是否按规定向会员公布账目和在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3、审查工会预算、决算的编制是否正确合理,使用是否妥当,以及是否坚持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4、检查有否违反财务纪律的情况,并向一切贪污、浪费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

浙江省邮政工会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细则 篇5

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储银行金融类业务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确保金融业务资金安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人员为邮储银行审计员及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金融业务中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邮储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邮储银行、邮政局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各岗位正式职工、聘用工、劳务工等相关人员。

邮储金融业务岗位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未调离本系统的,如发现其在该岗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仍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违规违纪个人责任划分:

(一)责任人

1、集体违规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

2、指令经办人违规的人员。

3、违规违纪的个人。

4、重大违规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经办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

违规违纪行为的参与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擅自设立、合并、撤销或变更储蓄网点。

(三)擅自挪用业务资金或转移邮储资金(含利息等)。

(四)擅自将邮储资金拆借、贷出或用于资本运作。

(五)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六)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办理业务,获取私利。

(七)擅自以银行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八)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金融业务资金案件。

(九)从事账外经营活动、违规经营。

(十)私自招聘邮储银行从业人员。(如何理解?)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空存、虚增储蓄存款。

(二)办理储汇业务乱收费。

(三)公款私存。

(四)侵吞或变相套取、截留储户本金和利息。

(五)自行印制或宣传非法金融业务广告。(谁来印制,业务宣传费在哪?)

(六)为储户办理无折取款或在营业窗口之外办理储蓄业务。

(七)伪造原始凭据。

(八)值守人员持有金库(保险柜)钥匙。

(九)网点之间私自利用存折相互调剂备用金。

(十)白条抵库。

(十一)因前台人员设定预期收益、夸大投资收益、不按

(二)现金账实不符(差额1000元以上)。(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营业员误操作,误存或误取怎么办,不是主观故意也罚款吗)

(三)未按规定收缴伪造、变造假人民币。

(四)未严格执行计算机三级口令管理,致使密码简单、泄露。

(五)串用工号、口令办理业务。

(六)单人临柜、擅自离岗。

(七)擅自将邮储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八)丢失空白存单(折)、储蓄卡等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九)代用户存取款、代填凭条、输密码、签字;上门收款未与用户签订协议,未做到双人武装押运。

(十)丢失或损毁永久(重要)性保存的档案、账簿和资料无法弥补。

(十一)无故拖延,拒绝储户办理业务。

(十二)未经授权规定管理、操作计算机,查看、改动计算机数据;未经授权批准随意修改客户资料。

(十三)违反操作流程处理业务,造成错办业务酿成后果的。

(十四)未按规定上缴邮储资金。

(十五)营业人员离岗时,系统不退出,重要物品不收起或未妥善保管。

(十六)营业员私自篡改、涂改、挖补原始单据。(十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操作程序,造成后果的。

(七)代发代缴类业务资金划转不及时、不准确或垫付资金;其他未按规定划拨储汇资金的。

(八)办理邮储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授权。

(九)超限额提款不审批,人为原因提款晚入账、晚存款。

(十)强迫或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

(十一)班组长、授权人办理非授权业务或存在其他不合理兼职。

(十二)指纹、储蓄、保险、中间业务平台、汇兑等系统人员管理混乱。

(十三)违规使用司法查询。(个别特殊情况网点查询需要用到该业务)

(十四)未执行储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十五)营业员在柜台内为自己、代他人办理业务。(十六)所长、综合柜员未按规定对特殊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核。

(十七)采用拆分交易的手法降低交易金额,规避授权制度的监督。

(十八)未按规定对存折刷磁、写磁、补写磁。(十九)紧急折取款交易不符合规定的。(二十)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未执行双人进入工作场地、双人开关机、双人整点上缴款和备用金。

(二十一)未按要求打印和及时上缴、上报各类报表及账簿而造成监督延误、积压。

(二十二)储蓄网点营业场地存放他人存(单)折、银联卡、身份证件。

(二十三)未认真执行大额取款提前预约制度或虚假预约。

(二十四)网点有长短款1000元以下,或多缴、少缴出纳款项。(虽然长款,但已挂账的是否还罚款)

(二十五)未经批准在非营业时间登陆系统办理业务。(二十六)因服务或业务不熟练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用户有理由投诉。

(二十七)网点上缴款中有金属物质,造成点钞机损坏。(二十八)未按规定为保险用户办理退保手续。(二十九)未按规定请领各类重要空白凭证和验视。(三十)未按规定对大额存取款(转账)业务凭证进行验视。

(三十一)未按规定对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验视。(三十二)大额现金未妥善保管。

(三十三)日终未按规定将空白凭证(实物)、现金上缴综合柜员。

(三十四)未按规定使用管理尾箱。

(三十五)未按规定补打储蓄凭单,或补打凭单与原始凭单签名笔迹不符。

(三十六)汇兑、中间业务缴款储蓄平台未做收到,收到中间业务现金与系统录入金额不符、重复向同级储蓄划款、收到委托单位资金向同级储蓄划转后,未及时转入代发账户。(系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或者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五十二)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各类单据、报表漏盖章、戳。

(二)各种登记簿、账簿不齐全,记载不规范完整,有错记、漏记、漏盖章现象。

(三)营业员办理汇款业务因操作失误进行收汇信息更正、附加业务更正。

(四)监督管理岗下发的一般手续类差错。

(五)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第二部分 信贷业务

第十七条 违反贷款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总行相关贷款制度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贷款损失。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以上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发放跨区、跨片贷款。

(二)发放顶名、冒名、虚假贷款,合谋骗贷的。

(三)发放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

(四)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四)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贷款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发现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借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信贷项目未能明确指出。

(三)未执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会成员未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贷会审批制度发放贷款。

(四)超权或变相超权授信。

(五)涉及到必须由借款人签字的文件、合同等重要事项而未签字,贷款人员未发现的。

(六)违反“八不准”纪律、影响企业形象的。

(七)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贷款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查询个人征信信息。

(二)信贷员未实行双人实地调查。

(三)对借款人的资料、凭证及合同文本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等问题,相关人员未审核或未审查出来的。

(四)泄露客户存款或账户等信息。

(一)贷款业务受理信息登记簿、台账漏登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的。

(二)受理客户申请信息未加盖“与原件一致”戳记或与原件资料不符。

(三)有关贷款各项用表填写信息不完整,缺少项目。

(四)使用印章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部分 公司业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司业务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超出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的,违规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二)未按规定保管好各种档案,造成丢失的。

(三)柜员代客户保管已购买启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四)未认真辨别客户结算票据上印鉴,致使客户使用假印鉴的。

(五)未审核开户资料证件,发生企业客户使用假证件开户。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司业务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

(五)受理内部人员代办业务。

(六)未严格执行受理、审核、操作三分离制度。

(七)账户正式生效前办理支付业务或向客户出售空白重要凭证。

(八)开户资料不全,缺少相关要件。

(九)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司业务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账户未按时限向人行报备报批。

(二)支行主管会计行长、业务主管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三)已建档的印鉴卡未实行专夹保管。

(四)印鉴审核未执行双人验印。

(五)开户资料项目填写不全,相关复印证件不清。

(六)未按规定建全和填写各类对公表簿。

(七)未按规定督促企业开户的各种证照进行年检工作。

(八)未按规定在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九)各种打印单式漏盖章戳。

(十)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务其他违规行为如与个人储蓄业务相同的,依照个人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第四部分 监督管理

7业务管理、会计、事后监督检查等岗位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尽岗位职责,有证据表明对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未采取措施。

(二)金融类业务核算、划转不符合规定。

(三)账、簿登记未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记账有序、反映及时。

(四)未执行钱账分管、章证分管、支票印鉴分管规定。

(五)三级口令执行不到位,操作员密码简单、泄密且未按规定定期更换操作口令。

(六)未按规定手续补副汇票,补副汇款通知。

(七)对邮储金融类特殊业务、异常交易列表、差错、数据没有认真监督检查、勾挑、逐笔审核或流于形式而造成后果及损失。

(八)后台支撑不利,对网点业务处理不熟练,解释业务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而造成后果的。

(九)离岗系统不退出,重要物品不收起。

(十)串用工号监督前台业务。

(十一)办理的各项中间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报备、补办手续。

(十二)调离、轮岗时操作代码、口令未及时删除或未按规定办理重要物品、单证的交接手续。

(十三)当日提、送、缴、协凭证未及时入账。

(四)银行日记账与银行方余额经调节后仍不符或调帐依据不符合规定。

(五)未执行天天报账、天天检查、天天挑对规定。

(六)事后监督组长或高级监督员不履行职责,没有对监督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七)未按时打印、填报各类报表或数据不准确而影响业务数据核对。

(八)未认真执行开关机制度,或遇有机器异常情况未认真记录。

(九)未按规定年限保管或销毁原始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及规范装订档案。

(十)档案查询、借阅及交接手续不齐全。

(十一)未及时督促前台人员按时上报差错回单或未按规定核销网点下发的差错通知单。

(十二)悬记账款清理不符合规定。

(十三)未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未做到限额管理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请领、发放交接手续不符合规定。

(十四)未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守护值班交接登记制度。

(十五)未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和报备制度或未对大额异常交易进行审核、分析、报告。

(十六)未与委托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到期未及时续签。

(十七)对网点存在普遍问题未制定相应制度或进行统一规范。

(十八)未监督网点和出纳人员按规定限额留存备用金。(十九)资金划拨未执行分级审批授权制度或授权授信不

(三)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以下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调离岗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一)编制虚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账簿。

(三)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行储蓄营业场所封闭作业。

(二)未执行储汇款押解制度。

(三)未按规定建设、管理金库。

(四)储蓄所110报警不畅通,防卫武器、消防器材不齐全,无应急方案。

(五)其他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 邮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未按时限完成审计频次或省、市分行布置的其他审计工作(有特殊原因除外)。

(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未及时上报、下发整改通知书。

3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按照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对应分值加倍积分处理。加倍

(一)违章不纠,屡查屡犯。

(二)一次违反多项规定。

(三)伪造、涂改、毁灭证据。

(四)指使他人违纪违规。

(五)嫁祸于人,打击报复。

(六)拒绝、刁难、阻挠审计检查。

(七)拒不执行审计检查处罚决定。

(八)隐瞒邮储资金案件。

(九)违纪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十)对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知情不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二)伙同违纪违规能主动揭发。

(三)抵制无效,被迫执行并能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四)发生邮储资金案件,能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被监管部门处罚,本着“谁受益、谁管理、谁担责”的原则,由邮政局与邮储银行分别承担各自责任与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黑龙江省邮政储汇稽核检查处罚规定》有冲突,按省行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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