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2024-08-0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精选5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篇1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37号 【发布日期】2006-11-12 【生效日期】2006-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穗府办[2006]3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规划》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州市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以2010年广州举办亚运会为契机,切实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反映。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推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

(一)社区体育设施是指以方便社区成员就近健身为目的、社区规划配建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它是广大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社区体育设施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身体素质和精神面貌,关系到创建全国一流体育强市目标的实现,对于广州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广州市高度重视群众体育事业,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建设力度,为广州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强身健体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周边的体育设施较少,尤其是老城区和农村地区体育设施缺乏,影响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市民身体素质的普遍提高。

(三)今后四、五年是广州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广州将在2010年举办亚运会,这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城市”的全局高度,大力推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布局,形成公共体育场馆与社区体育设施互为依托、互动发展的体育设施新格局,为群众提供方便、多样的健身设施,为成功举办2010年广州亚运会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

(四)以填补缺口为重点,到2010年,每个社区都有可供市民健身的社区体育设施,全市人均社区体育设施和用地面积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水平。所有行政村建有篮球场或与之相当的群众体育场地,40%以上的镇建有全民健身广场、标准水泥灯光篮球场、标准游泳池或与之相当的其他类型的群众体育场地。

二、切实做好规划和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体育设施网络

(一)大力推进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城市规划部门要将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把社区体育设施作为公建配套项目,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确定社区体育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建设部门要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综合改造工程,体育部门要参与其中的评比和验收。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规划,特别是要抓住老城区改造的时机,重新规划、调整好社区体育设施用地。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建设文明、和谐新农村的一项考评指标。各社区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国土、体育部门,规划建设好适合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和居民日常健身的体育设施,并结合广州气候特点,多兴建一些室内健身场所。

(二)建设一批社区体育设施精品工程。加快推进市、区(县级市)体育公园和体育中心的建设,以高水平的体育设施服务于社区体育。启动珠江沿岸和白云山脚全民健身带工程,高标准建设位于健身带上的体育场地和全民健身点,精心设计和建造一批体育设施,构筑体育设施与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园林建设相融合的城市生态格局,形成具有广州特色的体育休闲新景观。按照“插体于绿(地)、插体于(广)场、插体于(公)园、插体于景(观)、插体于空(地)”的思路,在现有的标志性建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闲置地添置一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体育设施,寓健身于休闲之中,创造良好的体育生活环境,凸显广州亚运城市特点。

(三)加强市民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配套体育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楼,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资源,积极开发各种简易的健身场所,满足市民日常的体育需求。新建住宅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楼,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结合老城区实际,建设一些占地较少、对地面要求不高的体育设施;结合农村实际,多建设一些适宜开展多种体育项目的活动场地。

(四)加大社区体育设施的改造、修缮力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各类设施的安全使用状况,分期分批进行更换和维修。重点改造建成时间较长、磨损严重以及功能设计不合理、定位不准确的社区体育设施,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陈旧设备,添置适宜不同群体的健身设施。优先改造未达标老城区和农村地区的体育设施,积极引导老城区和镇、村拓展现有的健身设施,改造和修建群众基础较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体育项目活动场地,改善社区体育设施结构,满足市民的需求。各级体育部门对此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和健身器材支持。

(五)严格保护社区体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挪用、改变社区体育场地设施或规划体育用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当地体育、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社区体育设施用途或调整规划体育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就近、方便使用为原则,在适当地点择地新建或置换,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或预留用地。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展经费筹措渠道

(一)健全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体育事业经费投入,改革体育事业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结构,把社区体育设施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维护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费,由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各按一定的比例投入,以区、县级市投入为主,在基本建设支出中安排。属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确保拨付经费全部用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二)在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积极探索向社会筹集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新路子。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引导、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冠名、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建社区体育设施。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增强社区体育设施的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坚持社区体育设施以社会公益为主,同时,为满足市场需求可适当开展体育技能培训、健身咨询、健身指导等体育服务项目,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收取费用。严格遵循国家关于体育设施管理的规定,适当举办体育赛事、文化演出和展览,提高社区体育设施的使用率。社区体育设施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社区体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能变相冲减财政拨款。

四、有效整合社区体育设施资源,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一)加大社区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力度。社区内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一律向社区居民开放,并利用“广州体育公众网”,将开放时间、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体育竞赛等信息及时公布。在现有的对老年人、残疾人、下岗工人、学生实施免费或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惠对象,合理调整开放时间,延长优惠时段,为市民进行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合理利用各类体育场地。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全力配合社区内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有计划地开放其体育场地设施,并可适当地提供有偿服务。特别是社区体育设施缺乏的老城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学校、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周边群众开放。

(三)充分利用好亚运场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按照多中心布局、多功能建设原则,把亚运场馆建设成为集训练、竞赛、休闲、培训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场所,做到赛时供训练、比赛使用,平时供全民健身使用。充分挖掘亚运场馆服务全民健身活动的价值,定期举办综合性和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各种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场馆使用效率。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形成管理新格局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领导,把它作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文化、市政园林、体育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及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区、县级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真抓实干。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心协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体育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大建设、验收、检查、维护、评比等工作的力度;财政部门要依法保障和监管社区体育设施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建设部门要在城市综合改造工程中列入体育设施指标内容;国土部门要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市政园林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体育部门在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内增设健身设施、体育休闲区域;民政部门要督促协调社区管理机构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各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力开放本单位的体育设施。

(三)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区(县级市)、街(镇)、居委会(村委会)四级社区体育设施管理体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属地原则,把社区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居委会、村委会。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新闻单位和有关媒体要广泛宣传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深入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形成“社区是我家,体育设施建设靠大家”的共驻共建意识和合理使用、资源共享的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新格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篇2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篇3

心建设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云政办发〔2008〕18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相继建设了一批以行政审批和服务为内容、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政务服务机构(之前分别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投资服务中心等,今后州(市)、县级统称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统称为“为民服务中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后在规范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目前还存在着建设数量较少、运行质量不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建立推行四项制度的长效机制和载体,努力构建人民满意的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的领导

政务服务中心是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载体,是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有效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构建新型政务平台、改善政务服务环境的重大意义,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作为确保四项制度落实、转变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协调机制。要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班子建设,健全内部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实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的规章制度。要重视并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成效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中,要做到领导有力、职能明确、机构落实、授权充分、人员到位。

二、因地制宜,加快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

全省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2008年,重点在州(市)、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及县级市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各县(市、区)、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本级政务(为民)服务中心。有条件、有需求但尚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要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步伐。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已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要紧紧围绕建设的初衷和目标,进一步调整政务服务中心的功能,完善运行机制,使之切实发挥作用。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要在我省建立起州(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联动的政务(为民)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认真落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责任。要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自主设计方案,自行解决经费,分别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务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水平与各级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建设方式与当地基础条件相适应,服务事项与群众、企业需求相适应,实事求是地建好政务服务中心。要有效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充分挖掘内在潜力,切实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建设经费等需要。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廉洁、高效、便民的原则,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告知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票收费制等经过实践证明受到群众欢迎的工作方式,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窗口式”办理,“阳光下”操作,真正建设服务事项齐全、服务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的政务服务中心。

三、明确要求,夯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的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的行政审批服务方式作为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的重要基础工作。要加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确保在年内完成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要依法核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对进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将部门业务进行归并,改进保留事项的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减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有权必进、进必授权”原则,确保将具备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的,必须向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并得到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不得擅自撤离,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不得在部门本部或部门服务大厅(办事中心)及其他场所受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后,原则上各部门不得再另设办事大厅和分中心,已经设立的应限期归并,确实不宜归并的,应征求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在审批工作中需用内部专网的,应将专网建在或延伸到政务服务中心,严禁以应用审批专网为由,将审批事项撤离政务服务中心,改变在中心“挂号”、在部门办事的“体外循环”状况。

四、创新方式,提高便民为民服务水平

各部门要尽可能地把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职能调整归并到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内设机构成建制地移进政务服务中心,使行政审批事项的重心和实体性职权向窗口转移。要通过实行部门领导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联网办理、设立首席代表并赋予其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最终审批权等多种途径,充分赋予窗口行政审批权限。在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业务时,要推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做实

对窗口的授权,增强窗口办事能力。使窗口做到既受又理,推动政务服务中心由“接件”型向“办件”型转变。

要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提高窗口电子政务水平,积极推进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要构建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入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启动特事特办机制,提速办理。要推行联合(并联)审批,采取由第一环节部门牵头、全程跟踪代办、超时默认等多种方式,提高联合(并联)审批事项办理效率。

要逐步将部门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非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采取设立村(社)代办点或代办员、流动服务、下乡服务等方式,使政务服务范围向基层延伸。要将政府新闻发布、政策咨询、重大决策听证会、政务查询、信息公示等群众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项,尽可能地放在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努力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

五、严格监管,确保政务服务中心功能的充分发挥

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府直接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岗位特殊,责任重大。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必须充分发挥保障、规范、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作用,切实承担起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责。要完善考勤、考核、评比、培训、学习、项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高效、稳定的管理机制。要加强与窗口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窗口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及时要求窗口部门更换不合格人员,定期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要增强服务意识,围绕办事企业和群众的需求,整合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出色的工作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展示于社会,树立政府新形象。

各级监察机关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监察管理窗口,对政务服务中心内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对项目受理、收费以及实施行政审批过

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对办事者给予办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务服务工作的投诉进行受理。要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效作为各地、各部门推行四项制度的考核内容,作为具体问责事项,严肃开展问责。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进驻部门审批进程和行政效能开展适时电子监察。要以办事群众、义务监督员、政务行风监督员和新闻媒体与部门共同参与督察和评价等多种形式,有效开展社会监督。

六、落实责任,形成利于政务服务中心发展的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分工,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各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联系基层和群众、改进机关作风、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重要场所,大力支持和配合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运行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定期研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对窗口充分授权,增强窗口办事能力。要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好的同志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要在抓好自身工作落实的同时,积极主动地配合、推动相关部门抓落实,开展好联合(并联)审批服务。要将部门在窗口的工作情况纳入部门的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中,作为考核评价部门领导的重要依据。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要做好有关部门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尽量促使各职能部门便民办事场所与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建设,以节约建设成本。

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的方案。

人事部门要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锻炼优秀公务员的基地,并会同有关

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工资福利保留在原部门的办法。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公务员考核权限赋予政务服务中心,并实行优秀工作人员指标单列。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并合理确定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

财政部门要保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的经费。

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出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总体方案,为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等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以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为重点,推进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

新闻部门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展示和维护政府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良好形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篇4

建设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社区卫生是城市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居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功能逐步完善,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方便、价廉、可及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省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广大居民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仍然不相适应。为了全面推进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补偿办法,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有效缓解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坚持公益性质,科学规划布局

(三)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将社区卫生工作列为当地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遵循公益性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居民提供。

(四)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是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五)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设置,由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转型设立,卫生资源不足部分,优先由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改造、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转制设立,或由政府新建和社会力量举办。坚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服务站为辅的建设原则,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

(六)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按照《关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办文〔2011〕61号)的规定执行。对于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集体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参照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明确人员规模的控制数,由主管部门在该控制数范围内聘任工作人员;对于民营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偿。

(七)鼓励社会力量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三、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中央国债项目重点支持15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对其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09-2011年)》(鄂卫发〔2010〕28号)要求,主要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解决,从2012年起三年内全部达标。各地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要做到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装备由同级政府按规定落实,使其满足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

(九)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至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需求。各地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基本实现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

(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设计手册》要求,全省统一机构形象设计、标识标牌、科室设置,在全省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统一开发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开展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十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大中型医院分工合作机制。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医院有内在利益联系的、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逐步形成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开展“首诊负责制”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对口协作的大中型医院要有计划地安排中高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带教、技术指导、举办讲座;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累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年以上。

四、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

(十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要加大对社区卫生的投入,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政府负责其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积极探索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务收支统管等方式。

(十三)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促进中医药进社区,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低成本的服务。积极建立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家庭责任医师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

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十四)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建设和运行费用。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服务的引导措施,通过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以及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意转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再另算起付线等方式,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探索将健康体检、社区慢性病病例管理、家庭病床等服务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面实行门诊统筹,开展参保居民社区首诊制试点,扩大居民医疗保险受益面。积极开展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改革试点。

(十五)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构建新型社区卫生服务行业管理体系,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存的发展模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延伸举办或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械、人员和绩效的“六统一”管理。非延伸举办或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计划、业务、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的“六统一”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构人员的管理等;街道办事处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负有重要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部门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责任,强化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并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信息建设投资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政策,并按政策要求落实各项投入;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研究制定引进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研究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

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篇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5]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还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处于贫困状况,在就业、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培训等方面还面临不少困难,为使我市残疾人工作跟上全市“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的步伐,让广大残疾人共享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满腔热情地关心残疾人,切实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他们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让他们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的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一员,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提升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和职责所在,同时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所有健全人应尽的义务。在我市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南京”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切实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等工作,给予残疾人更多的温暖和关心,使残疾人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真正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2、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全局来统筹规划实施,充实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研究编制和拟定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工作计划,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各自部门工作职责,制订并落实帮扶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加快残疾人全面小康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残疾人工作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帮扶工作的力度,加快残疾人全面小康体系建设。要根据全市的富民目标,针对残疾人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统筹各种帮扶手段,进一步完善政府帮扶为主导,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多层次残疾人帮扶体系,努力提高残疾人家庭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4、加快残疾人工作社会化的发展步伐。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全社会支持残疾人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或补贴,民办公助和私营等多种形式,兴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寄养单位和设施,推动残疾人工作由单纯救助保障型向福利服务型的转变,由单一政府行为向社会化发展方向转变。要加强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建设,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物质、技术等力量,共同推动和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通过努力,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社区为依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工作社会化的新格局。

二、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5、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认真贯彻《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并落实提高10~20%的补助标准的政策。市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探索建立对“重度残疾”、“老养残疾”和“一户多残”的帮扶工作办法。同时加强各级福利院、敬老院和精神病院、精神病工(农)疗站的建设,做好“三无”和贫困残疾人的集中供养工作和有劳动能力、暂时待业的特困残疾人临时救助工作。

6、逐步解决残疾人的医疗保障问题。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方案,逐步解决提前退养残疾职工和城镇社会残疾人医疗保险问题。全面推行农村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其本人承担的合作医疗费用,由所在地政府出资。要切实做好对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其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7、改善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在城市拆迁、安居工程和危房改造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并考虑残疾人的出行方便,尽可能把肢残人和盲人安排在底层居住,并搞好无障碍通道建设。要继续做好农村残疾人的危房改造工作,对新增危房做到“有一改一”。建立城镇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廉租住房等优惠制度,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的住房困难。

8、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郊县政府和涉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将其纳入政府为农民办实事工程中去。要建立多渠道扶持贫困残疾人的资金投入机制,大力开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服务,扶持其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增加家庭收入。

三、突出工作重点,扩大残疾人就业

9、稳定和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进一步落实苏发(2004)7号和苏政办发(2004)40号等文件关于福利企业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兴办福利企业。按规定落实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劳动报酬和应交纳的社会保险。税务、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残联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0、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市政府200号令和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在城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做好代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力度。要制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保障金的使用范围,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11、积极扶持和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扶持和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减免相关费用。市里每年从保障金中支出100万元,对300名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资金援助,各级残联也要建立残疾人创业基金,对其创业提供资金援助。

12、加大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培训力度。各级残联要加强与劳动部门的合作,将残疾人就业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建设,为残疾人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业,解决盲人就业问题;积极开发社区性、公益性事业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岗;安排和推荐一些适合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生产的产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性和庇护性机构,安置中度、重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落实其享受福利企业同等待遇的政策。

四、发展残疾人教育、康复和文体事业,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

13、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的特殊教育事业。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特教体系,推广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同时大力发展残疾人中等、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办好残疾人远程教育学院,提高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率。

14、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全面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班)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和向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发放“助学券”政策,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款。同时鼓励在宁各类学校取消对残疾人入学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降低残疾人受教育的门槛。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推广普及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入学。

同时,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15、切实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12年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制定我市“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投入,按辖区人口和规定标准,落实专项康复经费和精神病防治经费。要建立以省市属大中型医院的专业化康复医疗项目为骨干,社区康复医疗服务为主体的社会化康复医疗体系及康复工作评估体系。对有康复需求的特困残疾人继续实施以助行、助视、助听和精神病人免费给药为主要内容的“三助一给”康复扶贫工程,逐步提高康复工作的普及面和工作水平。2005年底前,确保我市有一半以上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以后逐年递增10%,争取提前两年实现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16、发展社区康复事业。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市、区县医疗康复资源,大力发展社区康复,将其纳入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设立各类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建立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配备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以及必要的康复设备,培训社区康复骨干,做好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工作,积极为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同时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向大众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心理卫生知识以及康复医疗常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的发生。

17、积极组织残疾人文体活动。各级文化部门要关心残疾人文艺工作,扶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各类文艺创作,奖励、宣传和推广优秀残疾人的文艺作品。要将残疾人文艺纳入到群众性文化工作中,并在人力、物力和艺术上给予指导和帮助。体育、教育、残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体育运动工作力度,加强残疾人运动基地的建设,做好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的选址、论证和立项工作,提前选拔和培训好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的残疾人运动选手,争取在2007年全国残运会和世界特奥会、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取得好成绩,继续保持我市在残疾人体育运动上的优势。

五、动员社会力量,大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18、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优化残疾人维权的法治环境,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和维权示范岗,及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健全残疾人维权信访工作网络,及时疏导矛盾,将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9、继续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中远期规划,各级建设部门要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做到无障碍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重点是要不断完善无障碍行业、无障碍住宅小区、无障碍社区和无障碍单位建设。要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和无障碍服务工作,拓展无障碍设施的覆盖面,尽快形成全市纵横交错、片区互接、功能完备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网络。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市民的无障碍意识,提高市民维护无障碍设施、保护无障碍环境的自觉性,巩固我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成果。

20、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文化舆论宣传。宣传、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现代文明的残疾人观,弘扬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气,广泛传播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要继续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和党政机关结对帮扶残疾人活动,组织好每年的“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促进文明城市的建设。

六、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夯实残疾人工作的发展平台

21、进一步加强基层残联的组织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关心各级残联的队伍建设,做到组织机构、人员、事业经费、活动场所“四落实”。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章程,及时调整充实区县和街镇残联主席团和联合会。在完成区县残联机构单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设专职理事长,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区县要按规定建有一定面积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各街镇要有领导分管残疾人工作,要有人具体从事这项工作,并挑选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文化的残疾人担任残疾人工作联络员,同时落实办公活动场所和工作经费。

22、重视发挥残疾人的主体作用。要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的建设,使之成为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残疾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有效载体。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引导残疾人加入到各类残疾人组织和各种社会活动中去,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扩大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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