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05-15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共9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1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2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3

1.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凡依法取得停车场有效经营许可证的物业管理者在投保平安物业管理责任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凡持被保险人发放的有效停车卡或出入卡、停放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整车被盗;

(二)空中物体坠落或建筑物倒塌导致机动车辆损毁;

(三)他人碰撞车辆导致的损失;

(四)车身划痕导致的损失;

(五)玻璃破碎导致的损失。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经发生的损失;

(二)车载货物及车内物品损失;

(三)未锁车门导致的整车被盗损失;

(四)被保险人明确指定机动车辆停放位置的,未按指定位置随意停放的机动车辆的损失;

(五)他人的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六)非全车被盗,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发生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附加保险责任的其他任何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凡依法取得停车场有效经营许可证的物业管理者在投保平安物业管理责任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的电梯(包括客用电梯、货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安全检测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发生火警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三)电梯乘坐人数或装载货物重量超过该电梯最大负荷量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未取得有效的电梯准用证、非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生产、安装、维修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导致的损失;

(五)电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导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六)根据电梯使用说明应该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未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所发生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发现有妨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后,仍使电梯带故障运行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保险每人每次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于保险单上载明。对于同一部电梯,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部电梯的累计赔偿限额。

3.附加游泳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凡依法取得停车场有效经营许可证的物业管理者在投保平安物业管理责任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游泳池在正常开放时间内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管理游泳场所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的第三者在游泳场所内死亡或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第三条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游泳池正常开放时间内没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二)游泳者在游泳场所内感染传染性疾病;

(三)游泳者故意行为。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保险年累计赔偿限额于保险单上载明。

4.附加入室盗窃责任险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从事保卫工作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致使小区内住户的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失窃,而导致的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不负责赔付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附加家庭水管爆裂损失责任险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从事更换、维修或检查水暖管道等工作项目中因疏忽或过失而导致的家庭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的损失以及业主的其他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损失,导致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附加警示责任险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管理物业范围内,在由于施工或其他原因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区域内,被保险人的物业管理人员应当设立或采取警示措施,但因疏忽或过失未设立,从而导致的人员伤亡,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附加小区内健身设施维护责任保险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或过失,对于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管理物业范围内所建设的大型公共娱乐健身器械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因此导致的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4

1、业主身份、房产情况、有无银行按揭、有无抵押、查封、诉讼记录?

甲方承诺拥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房产无银行按揭、无抵押、无被查封或诉讼等情况,该房屋亦无租客租赁关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交易的情况,属甲方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甲方和丙方须在收到乙方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乙方已缴纳全部款项,包括不限于定金、房款、中介费、按揭费用等。甲方须赔偿总房款的15%的违约金给乙方,丙方有负责协调之责任。

2、使用公积金及担保费责任划分?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完成本次购房贷款事项。甲方与丙方同意并出资采用公积金担保费(加急费)的方式,担保费用由甲方出资XX元,丙方出资XX元,乙方无须出资。

3、贷款不到,处理办法?改过房屋能否贷款过户? 如因该房屋户型结构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无法交易过户的情况,甲方及丙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在乙方知悉后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款项,包括不限于定金、中介佣金、按揭费用、首付款等。这里就不约定违约金了!

4、是否占用户口?

甲方同意在完成房屋过户日起10日内,完成全部该房产附着户口迁出工作。逾期一天按照总房款的0.05%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10日任未办理户口迁出,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丙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款项,包括不限于定金、中介佣金、按揭费用、首付款等,并要求甲方可按照总房款的15%支付乙方违约金,5、是否占用学位?

甲方承诺未占用该房屋所属学位,如已实际占用学位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丙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款项,包括不限于定金、中介佣金、按揭费用、首付款等,并要求甲方可按照总房款的15%支付乙方违约金。

6、办理网签时间?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X工作日内,三方须办理网签手续,任何一方推迟办理视之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逾期一天,按照总房款的0.05%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10日任未办理网签手续,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丙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款项,包括不限于定金、中介佣金、按揭费用、首付款等,并要求甲方可按照总房款的15%支付乙方违约金。

7、办理按揭时间?

在签署网签合同之日起,X工作日内,三方须办理按揭手续,任何一方推迟办理视之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逾期一天,按照总房款的0.05%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10日任未办理按揭手续,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丙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款项,包括不限于定金、中介佣金、按揭费用、首付款等,并要求甲方可按照总房款的15%支付乙方违约金。

8、办理过户时间?

以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下发同意贷款书之日起,X工作日内三方须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任何一方推迟办理视之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逾期一天,按照总房款的0.05%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10日任未办理户口迁出,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丙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款项,包括不限于定金、中介佣金、按揭费用、首付款等,并要求甲方可按照总房款的15%支付乙方违约金。

9、首付款支付?

过户后,当天下午乙方在银行柜台转账到甲方按揭合同所填写的银行账户。如因银行下班等原因,乙方须在第二日(工作日)完成首付款支付手续。如因乙方推迟支付,甲方有权按照逾期一天按照总房款的0.05%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10日任未支付首付款,视为根本性违约,可按照总房款的15%支付违约金,并退回房屋产权。

9、交房时间

交房时间以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放款之日算起,三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逾期在10日之内,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10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0日后,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丙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款项,包括不限于定金、中介佣金、按揭费用、房款、个税、契税、及办理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等,并要求甲方可按照总房款的15%支付乙方违约金。交楼完结标志,甲方已办理户口迁出、收到银行放款、结清水,电,燃气,电话,电视,宽带,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并协助乙方办理完上述过户手续。

10、结清水电过户?

甲方必须在交楼前,结清水,电,燃气,电话,电视,宽带,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各种费用以交楼时间为分割,即交楼日前所有关于该房产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并将相关缴费单据供乙方查验。由丙方协调甲乙双方,办理交楼确认手续,三方在交楼确认单签名代表交楼手续完结。如甲方未能及时交清上述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使用甲方所缴纳的交房保证金进行扣除,丙方承诺交楼保证金优先用于支付上述款项,在乙方未完全确认甲方交楼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交楼保证金或退还甲方交楼保证金,乙方有权在中介费中扣除相应款项。

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房款包括所有费用,交房前不得再有其他费用产生。中介费及按揭费以包含测绘、评估等所有费用,在交房前丙方不得再要求产生其他费用。争议解决选择诉讼。

检验并保留身份证、房产证、户口薄复印件、合同、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书、定金收据。

本合同违约金任何一方未按时支付,以每日XX的金额计算滞纳金。

中介

1、中介有责任保证,所介绍房屋产权无任何瑕疵,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交易条件。

2、中介有责任在交易中提供正确信息,及时与买卖双方沟通进展,并告知或反馈存在问题,不得隐瞒;不得拖延办理网签、按揭、过户、抵押登记、交楼、结清水,电,燃气,电话,电视,宽带,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等手续约定时间。不得提供错误信息,忘记带资料。等不配合的行为将视为违约。

办理网签,查册,按揭,测绘,评估,过户,抵押,交楼,水电结清等工作。

3、在甲乙双方备齐资料并交由丙方按揭人员之日起,X日内丙方须及时递交相关资料,如因丙方延误导致交易延时的情况,甲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逾期一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4、如因丙方向甲乙双方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导致无法按期履行相关交易环节的情况,属丙方违约,甲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逾期一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5、如因丙方工作疏忽忘带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履行相关交易环节的情况,属丙方违约,甲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逾期一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5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

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第二款“身故保险金”给付即不适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项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探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末,若该保单“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6

——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险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要点】无驾驶证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驾

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违法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亦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时候,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在驾驶机动车的时候,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因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等情况下,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将会被认为是“无驾驶证”。

【要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同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详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各项规定,其中以规定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就是说,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的时候,其所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所准予驾驶的车型与其实际驾驶的车型不相符,属违法行为,将会被认为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要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

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

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详细说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规范驾驶行为和限制驾

驶行为,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驾驶、操作证书,操作具有一定难度或危险性的机动车辆,属于法

律禁止的行为,因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以及事故,保险公司都免责,保险不鼓励这样的行为。

【要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详细说明]

1、无任何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即狭义的无证驾驶,属于最常见的情形。

2、持有驾驶证件,但是该驾驶证件已经超过有效期。我们知道,除长期有效的驾驶证件以外,驾驶证件均有一

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外而没有获得合法的延长,视同为无有效驾驶证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持有驾驶证件,且在有效期,但是丢失、毁损。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驾驶证件丢失、毁损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4、持有驾驶证,但是记分达到12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分已满12分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5、持有驾驶证,但是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

驾驶证件的情形。

6、持有驾驶证,但是准驾车型不符。如驾驶证类型为C1,但是被保险人驾驶了大型客车(A1类驾驶证件方能驾

驶),在此情形下,也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7、持有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但是未能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8、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险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7、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险种】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

[摘录]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

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7、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要点】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详细说明]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机动车

车辆种类、厂牌型号、使用性质等重要特征和技术参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登记后核发《机动车行驶证》(详见《机动车登记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种类、使用性质、载重质量(载客人数)等因素确定相应费率档次。依照《机动车登记规》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

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行驶证》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费率档次,使用性质是判断风险程度的一个主要的因素。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发生上述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不予赔偿。

【要点】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

险事故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

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

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发生上述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不予赔偿。同时,保险条款中也对此内容有详细说明,如“保险机动车转

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要点】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同时条款中

也对机动车的概念进一步明确,“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

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依照法律和条款的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号牌后,机动车方可上道路行驶。但是,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按照通常的理解和实践,机动车在上述期间可能存在未依法登记,或脱离道路行驶,或不是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因此,列为责任免除。

【要点】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详细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

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营业性修理、保养和改装期间,实际上被保险人与修理方已达成了修理合同,对于这期间被保险车辆受到的损

失,应由修理方承担,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理,在保险车辆被扣押、没收、征用期间,执法方与被扣方实

际上也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

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也是属于责任免除的,这部分损失也不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承担,应当由对损失负有责任的保管

方承担。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录]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要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由上述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出险后,被保险人有防

灾减损义务。相对应,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

担。作为被保险人违反一般义务后的处理方式,保险条款一般的表述为保险人有权拒赔,这种情况下,拒赔的主动性在保险方。出险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测合格后而继续使用,致使扩大的损失,未经必要修理并检测合格后而继续使用不仅是一项一般义务,而且通过在责任免除中将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明确作为一条除外责

任予以明确,也就限制了选择处理方式的途径。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录]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险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摘录]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要点】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

定载货。”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

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对机动车装载作出详细规定,例如: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

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

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录]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

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要点】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

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详细说明]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和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不能通过投保附加险保障;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

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可以通过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来保障。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可通过投保涉水损失险来保障。

【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7

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北京地区)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中的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对社会医疗保险赔付后的剩余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当次住院)出院,但最长不超过90天。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二)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三)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的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六)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牙科保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七)其他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八)发生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保险事故;

(九)其他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但发生第四条第一项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医疗费用结帐明细清单等;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将按普通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200元标准给付)。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责任免除”、“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诉讼时效期 间”等条款、释义及本附加合同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释 义

1、保险人: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3、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天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5、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6、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兴奋剂及放射性药品。

7、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特征),这些疾病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婴儿出生时有些器官、系统在形成或功能上呈现异常导致的疾病。

8、无有效驾驶证照:

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8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五)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六)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九)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第八条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附加合同

3.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2.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年金领取起始日 2.3 年金领取方式及年金类型 2.4 保险责任

2.5 保单红利

3.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3.3 效力终止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金申请 4.3 诉讼时效

5.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5.1 经过

5.2 年金领取对应日

5.3 领取

5.4 现金价值 人保寿险附加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人保寿险附加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订立

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

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成立与生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本附加合同经过(见5.1)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2 年金领取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起始日

最早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年金领取对应日(见5.2)以该日期计算。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提前或延迟开始领取年金。

2.3 年金领取年金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按年(或月)领取。

方式及年按年(或月)领取的年金类型分为定期确定年金、定期年金、普通终身年金、金类型 保证给付10年终身年金、保证给付10年增额终身年金、保本终身年金。

年金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在被保险人首次领取年金前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开始领取年金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约定的年金领

取方式给付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

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月)领取。本公司将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

日的保险金额,根据约定的年金类型,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

可以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①定期确定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定期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离职保险金

2.5 保单红利

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④保证给付10年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年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⑤保证给付10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从第二个领取(见5.3)起,每个领取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领取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给付标准的5%增加。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年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⑥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离职保险金给付该被保险人,剩

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止为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红利分配期间。在本附加合同红利分配期间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投保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下述情形之

一时给付:

①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②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 ③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离职时。

红利累积利率以本公司当时宣布的为准。

若被保险人选择按年(或月)领取年金,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投保人可以选择将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累积红利转增相应的领取金额,其余部分在首次领取年金时一并给付。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3.2 投保人解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本公司对除合同的已经开始分期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手续及风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险(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见5.4)。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年金、全残保险金和离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4.2

保险金申请

年金申请

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合法的退休证明。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身故保险金申请 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离职保险在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金申请

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5.1 经过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经过。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2 年金领取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年(或对应日 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3 领取 从年金领取起始日或年金领取年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金领取年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领取。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4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经过末及经过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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