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买卖的合同

2024-06-19

铁矿石买卖的合同(精选8篇)

铁矿石买卖的合同 篇1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矿石买卖合同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矿石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20xx(41)

甲方(需方): 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有限公司

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矿石买卖合同。

一、产品名称、发货地点、数量、品味、矿价、运费 表一

二、交货地点、费用的负担:

1.交货地点:到甲方指定料场

2.费用负担:由 乙 方承担运费。

三、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矿石质量以乙方发货料场化验分析的数据为准,若对方化验分析的数据持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五天内提出,并附样品送昆钢质检中心检验,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的异议方承担。

四、供矿要求:

1.计量以乙方发货料场内的电子磅秤过磅数量为准。

2.因由乙方组织运输,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

1.每月以乙方发货数量统计,经双方核对签字认可后,按10%水份扣除后以干基量结算一次。

2.自合同签发后乙方实行先发货后收款原则。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一方违约,对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

2.产品质量异议,双方协调处理。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2.通过诉讼解决,但凡因本合同引起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其他:

1.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补充协议及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 20xx 年 8 月 14 日至20xx年 8 月 14 日,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盖章):有限公司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账号:

矿石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nz20xx-01

签订时间:20xx.1.6 签订地点:南召县

供方:南召县xxxx矿业有限公司 需方:栾川县xxxx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供方建坪铅锌矿矿石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

1、矿石中杂石含量≤5%,且不允许有单重超过0.4公斤的杂石。

2、矿石中砷(As)含量≤0.02%。锑(Sb)含量≤0.03%。

二、交付方式:

需方组织运输,供方组织装车,装车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计量办法:

以需方计量为准,无损耗 四、验收、计价办法:

1、双方共同取样、缩分,制成标准样800克左右。按国标烘干样品并测量含水率。将烘干后样品分四份,双方各取一份化验,留仲裁样两份。

2、以需方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一方有异议时,可提出仲裁,仲裁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支付。发生仲裁时以仲裁结果为结算依据。每批均由需方出具结算单,双方签字后作为记账凭证。

3、双方共同抽验杂石含量,超过5%时,按实测杂石含量乘以本批矿石总量扣除相应杂石量。

4、砷、锑含量每超标一项,扣矿石款10元/吨。

5、干、净矿石中铅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100 元/t计算; 干、净矿石中锌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80元/t计算; 其它付产品不计价。

五、付款方式:

待供方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支付货款95%,余额待下次结算时付清。

六、合同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诉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七、其它:

1、若需方预付货款,供方不得将自产矿石卖给第三方,否则按照1000元/吨支付违约金。

2、此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3、此合同一式两页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南召县xxxx矿业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需方:栾川县xxxx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矿石买卖合同 篇3

卖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卖方同意销售,买方同意购买由卖方提供的矿石,并且双方一致同意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品名:____________

技术指标:____________

水份:____________

二、交货期:款到交货。

三、数量:____________

四、交货地点:____________

五、价格及价格调整:

1.单价:人民币____吨,开票干基单价(_____+10%)_____元/吨。

2.价格调整:

品位高于______,提价______,

品位低于______,降价______,

品位低于______,买方则有权要求退款退货。

六、品质、数量及结算依据:

品质(理化)指标:提货时双方代表共同取样,每天制成一个均样,一分三份,双方各留一份,封存第三份作为公证样;双方协商指定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化验,如果此二份样的化验结果之差异在______%以内,最终结果以此二结果的平均值为准,如果其差异超过______%,双方共同执公证样在同一化验机构进行化验,其结果为双方所规定的品质数量均为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依据。

七、付款和结算: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将全部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帐户;卖方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凭正本过磅单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______%)进行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八、货物发运:

由买方以书面形式指定提货人自提。

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由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约地法院进行裁决,该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违约及违约金: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全部或任何一项合同义务,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标的额的5%作为补偿。

十一、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通过传真签署同等有效。

卖方: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矿石买卖合同 篇4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铝矿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破碎铝矶土矿石(以下简称矿石)

二、供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月供矿石量7.2万吨以上,交货时间每月30日止完成。交货数量以甲方货场过磅单为准。

三、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矿石堆场。

四、矿石质量要求及价格:

1.矿石粒度:小于25mm的比例为90%以上,25-30mm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矿石质量:供应的铝矿石al203含量≥60%,

3.综合a/s=6.0,含硫量≤0.5%,水分≤8%。

4.基准价280元/吨,无特殊原因,如果甲方实际供矿量低于合同量的90%,则结算价格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下降5元/吨,附水超过8%,除扣除实际水份外,还按矿石净重扣罚5元/吨。

五、矿石购销单价:

矿石a/s以6.0为基准价,当合同期内供矿量≥4000吨时,单价为280元/吨,a/s每增0.1,单价增1元/吨。当矿石5.6≤a/s<6.0时,矿石a/s以6.0为基准价,a/s每减0.1,单价减1元/吨;当矿石5.3≤a/s<5.6时,矿石a/s以5.6为基准价,a/s?每减0.1,单价满2元/吨;在基准价基础上,a/s增加不限,但a/s减少不得低于5.3。

六、结算方式:

乙方所供矿石XX为一个结算批次。化验合格(质量要求符合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化验不合格,甲方有权不结算,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化验结果以甲乙双方皆认同指定的化验中心所出示结果为准。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擅自变更,必须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否则履约方有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按上月(初始月按当月)总交易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履约方。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石买卖合同 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现出售型号航吊一台转让给乙方。经乙方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签订合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定机款元(大写);剩余所有款项在取机器时付清。

二、如该航吊机交易日期前发生偷盗、纠纷、经济问题等引起的法律纠纷,甲方将负责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交易日期后引起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三、协议签订前,航吊的产权、债权、债务等问题与乙方无关。如果引起纠纷,所有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签订时间:

矿石买卖合同 篇6

甲方:(购买方):

乙方:(出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合同标的物

甲方因位于建设工程需要,向乙方购买石材(石材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和暂定总价等内容详见附件一《石材供料清单》)。

二、关于质量要求

所提供的材料均为优等品,石材色调花纹调和、平整,无缺棱少角,产品规格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式样加工。

三、关于材质及石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及石材乙方有义务按标的物约定的规格要求进行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对特定石材需要进行异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异形加工图样并附具体加工要求的书面说明。乙方可自行加工,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工。甲方提供加工用地,并保证水电道路畅通。石材名称为芝麻灰。

四、关于供货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后至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

五、关于交货方式与交货地点

乙方送货至甲方的公墓内,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关于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本合同每套暂定价为人民币元。

2、支付方式。

七、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提出变更,需经另一方的书面认可。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对增加的供货数量的验收视为书面确认。

2、合同的解除。本合同签订后,双方诚信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如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一方享有解释权:

(1)甲方延迟付款达30日以上或延迟付款的数额在应付款的30%以上,乙方有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2)乙方供货延迟达30日以上或延迟履行数量达应供货数量的30%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关于违约责任

甲方延迟付款,应按延迟支付的货款的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迟供货,应按延迟供货的货款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方违约而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关于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附则

本合同表面清洁,没有任何涂改。如有涂改,则需双方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捺指印方有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一石材供料单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矿石买卖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号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精神,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平等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产品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 价

(万元)

合计金额

(万元)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

甲方代办托运,搬运费用及保险费人民币 由乙方在合计金额内一并支付给甲方;

交货地点为: 乙方指定地点 。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按以下方式执行:

甲方收到乙方合同履约订金后合同生效,甲方于20xx年4月30日前交付。

第四条 包装物标准供应和回收,按以下方式执行:

全木箱包装不回收,由甲方提供,不回收。符合甲方技术规范及铁路、公路安全运输要求。

第五条 质量、技术标准及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标的物执行并符合国家机械和国家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三包期为壹拾捌个月,从标的物安装验收完毕起计时。

质量保证期内标的物发生损坏或功能故障,乙方需向甲方详细通报相关损坏或故障,甲方将在24小时内到场对设备做必要的修复,包括提供备品、备件和人工。如相关损坏和功能故障是由于设计、材料、工艺质量造成的,或确定为甲方责任所有由此发生的费用(如人工费、备件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在使用中操作失误,违章操作或维护不良,及乙方其它原因造成损害故障,由此发生的费用(如人工费、备件费、差旅费等),甲乙双方按各自应付责任比例承担。有关损坏和故障发生后,乙方应保持原状,由双方分析确定原因,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拖欠货款,甲方有权停止对本合同标的物的维修和服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安装和调试:

标的物由甲方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的内容包括对吊装就位的标的物进行机组连接、调整、技术数据设定及试运行。安装调试应当在接到乙方标的物就位通知后7日之内开始进行,并在其后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费用甲方承担。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安装调试工作进行必要的准备及协助,包括安装图纸要求提供标的物使用厂房环境、电力电源、地基基础、起重安装设备、所需印刷辅料等,将设备吊装到位,并应派遣辅助员工。

第七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照国家印刷机械和国家质量标准验收。

从甲方交付标的物至标的物安装调试结束为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标的.物未经甲方安装调试的,检验期间为自发货之日起两个月内。

验收由甲方安装调试人员在标的物安装调试过程中,依照国家胶印机测试规范及技术标准逐项对标的物及印样进行检测,记录检测数据,填写安装调试单,交由乙方指定人员检验签字认可。双方对交货标的物签字验收无异议的,即为验收质量合格;双方对标的物检测及安装有异议的,标的物不能投入使用,双方应尽快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交由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设备按国家标准进行检测,该中心的检测为最终检验,其结果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检测费用如经检测标的物未达到(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达到(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结算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

合同签订后柒日内乙方通过银行以电汇形式支付给甲方定金(合同价的20%)即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整(¥468000.00元);其余货款乙方采取以下方式支付:

甲方在发货前向乙方开具合同总价(含运费)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发票柒日内再支付给甲方(合同价的75%)即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伍仟元整(¥1755000.00元);余款(合同价的5%)即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元)为质保金,乙方须在标的物安装验收结束后六个月内支付完剩余货款。

第九条 随机配品、配件、工具: 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随机文件及装箱单清单验收。

第十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双方约定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乙方无论任何情况均应依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款项。在未如约支付完全部货款前,标的物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拖欠货款不还,满壹拾捌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标的物设备。甲方收回标的物设备时,乙方自标的物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每月按合同总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标的物设备折旧和使用费。乙方已支付的货款可以冲抵标的物的折旧和使用费,多余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乙方承诺在此期间对该标的物进行合理使用和保管,并承担其发生损坏、灭失的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担保:本合同如需要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保险:由甲方负责在甲方所在地保险公司为合同标的物运输安全办理甲乙双方为受益人的全额财产保险。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乙方代理人,在发生保险事项时代理甲乙双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将保险赔偿金额用于合同标的物的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违约方每天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可参照《合同法》中规定违约责任执行,如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若货款方面违约,可以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若设备达不到国家印刷质量标准,应交由设备使用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承诺:

1、甲方负责标的物运输、搬运和安装并在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派遣1名机工在乙方现场免费培训乙方,具体时间视当时情况由双方商定;

2、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乙方所购买的CSS1040型大对开双面胶印机在水斗辊部分加装刮水装置。

乙方承诺:

如到期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甲方有权启动密码终止乙方使用该设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余款。

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本合同中所有的内容及真实涵义,双方皆已悉知,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乙方按约定支付合同定金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备注:本合同包含《产品特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等附件,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矿石买卖合同 篇8

卖方(出售方):_ ______(房主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购买方):________(购房者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地址:。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为砖混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土地面积平方,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平方.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次给甲方付清房款。在此合同签定时,乙方给甲方于20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合同签定后发生该房屋在出售前存在的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交接后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若该房在出售以后有拆迁等事宜以及一切优惠政策和补偿费用均由乙方享受,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此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矿石买卖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铝矿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破碎铝矶土矿石

二、供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月供矿石量7.2万吨以上,交货时间每月30日止完成。交货数量以甲方货场过磅单为准。

三、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矿石堆场。

四、矿石质量要求及价格:

1.矿石粒度:小于25的比例为90%以上,25-30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矿石质量:供应的铝矿石203含量≥60%,

3.综合/=6.0,含硫量≤0.5%,水分≤8%。

4.基准价280元/吨,无特殊原因,如果甲方实际供矿量低于合同量的90%,则结算价格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下降5元/吨,附水超过8%,除扣除实际水份外,还按矿石净重扣罚5元/吨。

五、矿石购销单价:

矿石/以6.0为基准价,当合同期内供矿量≥4000吨时,单价为280元/吨,/每增0.1,单价增1元/吨。当矿石5.6≤/<6.0时,矿石/以6.0为基准价,/每减0.1,单价减1元/吨当矿石5.3≤/<5.6时,矿石/以5.6为基准价,/每减0.1,单价满2元/吨在基准价基础上,/增加不限,但/减少不得低于5.3。

六、结算方式:

乙方所供矿石__为一个结算批次。化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化验不合格,甲方有权不结算,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化验结果以甲乙双方皆认同指定的化验中心所出示结果为准。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擅自变更,必须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否则履约方有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按上月总交易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履约方。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石买卖合同 篇10

合同编号:

货物买卖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供货一览表”。

格式如下:

注:供货一览表需附相关服务承诺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2、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及运输费用的承担)。

4、保

险: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

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大写)_________人民币。

1、在签订此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余款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于货物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

2、乙方需在签订此合同并交货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毕下列文件材料,由甲方财务处拨付款项:

(1)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定额发票;

(2)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3)经甲方签署的验收单或区县签收单。

(4)合同副本。

3、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4、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5、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6、付款采取以下第

(1)现金

(2)支票

(3)付款至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满足以下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标准规定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如无相关标准的,双方约定的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

乙方承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包装材料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

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退回货物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第六条 验收

1、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2、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配件(含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随机工具等交付甲方;

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3、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

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合同约定的尾款。

5、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约同定期内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____计算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千分之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如逾期超过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甲方拒收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换货、修理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金额,4、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5、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7、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8、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

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9、其它:_______________。

10、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

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转让

1、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和变更,合同一方须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2、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条款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和修改等。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即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实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5天内提供有关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阻止、限制、延迟或干扰双方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执行时间可根据中止的时间相应顺延,免除双方因不可抗力所延迟或阻止的部分合同的履行责任,但是,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消除该等造成不履行的原因,并且一旦该等原因被消除,则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及后续问题进行协商,按照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3、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除非仲裁部分与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份交计生委财务处存档。

甲方(购买人):

乙方(供应商):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矿石买卖合同 篇11

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

需货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________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最终依据。

二、品质: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________%以上,砷含量保留________%以下,如超过________%,每吨扣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扣________个系数,以此类推。如平均品位低于________%,乙方拒收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________元整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________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市场最近铜价相关计价标准执行,乙方在结算以70%系数计价,品位在________-________之间,每个品位加人民币________元品位在________~________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________元在________~________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每个品位扣________元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检验方式:甲、乙共同现场取样,遵循单车单样的取样原则,取样一式四份,一份送检,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样共同指定化验单位为::以有色化验为主,如化验结果品位出现差异则按国家有关矿产品化验品位超差相关规定执行品位化验如产生争议以仲裁样和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标准。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石买卖合同 篇12

买方: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 (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

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

险: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

2.验收方式:

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检验机构按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

总价: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

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

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如逾期超过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

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

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_方式送达对方。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等单位。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

受权代表:(签字)______

受权代表:(签字)_______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于____(地点)

矿石买卖合同 篇13

卖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卖方同意销售,买方同意购买由卖方提供的铁矿粉,并且双方一致同意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品名:铁矿粉技术指标:64。5%水份:10%

二、交货期:款到交货。

三、数量:5000吨

四、交货地点:卖方货场。

五、价格及价格调整:

1.单价:人民币____吨,开票干基单价_____元/吨。

2.价格调整:品位高于65%,按1%以10元/吨的比例奖励,低于64.5,按每1%以10吨的比例惩罚,如品位低于63.5%,买方则有权要求退款退货。

六、品质、数量及结算依据:品质指标:提货时双方代表共同取样,每天制成一个均样,一分三份,双方各留一份,封存第三份作为公证样;双方协商指定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化验,如果此二份样的化验结果之差异在0。5%以内,最终结果以此二结果的平均值为准,如果其差异超过0。5%,双方共同执公证样在同一化验机构进行化验,其结果为双方所规定的品质数量均为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依据。

七、付款和结算: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将全部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帐户;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凭正本过磅单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八、货物发运:由买方以书面形式指定提货人自提。

九、争议的解决:双方由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约地法院进行裁决,该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违约及违约金: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全部或任何一项合同义务,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标的额的5%作为补偿。

十一、生效及变更: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通过传真签署同等有效。

卖方: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铁矿石买卖的合同 篇2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变动规则,适用前提

一、对第10条的理解

(一)适用前提

1. 客体为特殊动产

我国将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定义为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远大于动产,在法律上视作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非生效要件,这是考虑到特殊动产仍具动产属性,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生效。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若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须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的特殊动产已经发生物权的变动,再出卖给后买受人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条也承认多重买卖合同有效性。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无法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3. 均须实际要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在该情形下买受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第3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出卖人可拒绝其继续履行的要求,即该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不构成竞争关系。除非出卖人在该情形下仍然同意履行,否则无需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二)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概括。

1. 交付生效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从《物权法》可得出第23条普通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而法律对特殊动产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应依照第23条,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但是登记未交付的特殊动产物权是否变动?

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款可看出,司法解释坚持“交付生效”的观点,登记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只要未交付,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只有交付才能发生变动。在交付和登记并存时,交付效力优先于登记效力。

2. 登记对抗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特殊动产登记效力优于合同效力。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4条: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如前文所述,如果仅完成登记而未交付的买受人其实并未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第24条的适用前提,而登记本身也无法使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取得优先权。

那么,赋予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优先性,可能是出于保持登记制度的权威、鼓励登记、以及因动产流通性引起的管理成本等出于政策利益的考虑。

二、第10条之瑕疵

(一)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

《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中强调动产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登记,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加强了这一倾向,这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不相吻合。可以看出,第10条并不倾向于分析买受人的主观意思。根据该条,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与交付未登记的买受人两方,就算后方明知前方完成登记,只要不达到恶意串通或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程度,仍然能够请求更正登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忽视,可能因为主观状态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但由于学界证明责任理论的进步,现在能以分配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承担来解决。司法解释这种处理未免显得太过生硬,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

(二)观念交付的适用

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者问题不大,交付都可以对抗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而占有改定则存在一定问题。举例说明:A、B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由出卖人A继续占有标的,后买受人C难以知晓A、B完成交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效力明显过大,对善意第三人C太过不理,影响交易秩序。

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不利于保持交易秩序,保护善意当事人。这种规定会导致在特殊动产的买卖中,当事人注重交付,忽视登记。

三、与《海商法》的联系

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对于船舶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交付与登记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效力先后顺序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予以确定,并且确立交付效力优于登记效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06.

阴阳合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 篇3

2009年,张家港市杨舍镇居民罗松林一家,因房屋拆迁得到一套安置房屋。经全家人协商,决定将坐落于本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的该安置房屋及附属自行车库的所有权变更至女儿罗云霞名下,归罗云霞所有。

〓〓不久罗云霞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为到外地工作,此房一直空着。2010年8月9日,罗云霞决定出售该房。自己没时间来回奔波,罗云霞便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其父罗松林代为办理。

〓〓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张家港市乐余镇的江千帆走进白鹤花苑传达室,向门卫罗文东、柏文华询问小区有没有要卖房的。巧的是前几天罗松林在这里闲聊时刚刚说过准备把房子卖掉,罗文东、柏文华立即帮助联系了罗松林。罗松林急忙前来带江千帆看房。江千帆一看,房型不错,又是全新装修的,心中比较满意,但脸上不露声色,说过几天带老婆一起来看一下再说。但江千帆心知找到一个满意的房子不容易,第二天就带着老婆林青又来看房,看后林青也很喜欢。经过讨价还价,双方确定成交价格为卖方净到手售房款80万元,也就是说一切税费都由买方承担。

〓〓2010年8月20日,罗云霞(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转让给乙方,此房屋配有新装科龙空调两台、煤气灶、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橱柜移门、窗帘,合计总房款80万元。乙方于8月20日预付房屋定金1万元,8月28日再付39万元,余款40万元于9月30日付清。该《协议》下方,甲方由罗云霞的父亲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本人签字。协议签订当日,江千帆支付罗松林购房定金1万元。

〓〓等不及8月28日的到来,江千帆又主动约请罗松林就付款金额和时间、过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重新议定。8月24日,罗松林(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一》)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受委托代理的房地产权(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建筑面积114?郾44平方米,自行车库13?郾26平方米)转让给乙方,房屋售价80万元,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双方互相协助进行办理,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乙方在2010年8月24日付预付款20万元,并在2010年8月24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余款60万元于2010年10月15日付清,甲方在乙方交付房款的当日将房屋使用权交于乙方;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两台空调、热水器等全套设施及随同发票;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协议(一)》下方,甲方由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签字。同日,江千帆支付房屋预付款19万元,加上8月20日支付的1万元定金,罗松林出具了收到江千帆预付金20万元的收条一份。

〓〓江千帆又提出,房价80万元里面包含了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费用,现在房地产交易税费又比较高,请求罗松林帮忙和他另签一份交易价格低的假合同,以便减轻他的税费负担。罗松林心想,反正我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个现成忙还是要帮的,便很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在签订上一份协议之后,罗松林与江千帆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二》),该协议格式与上一份协议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协议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的售价为63?郾8万元”,协议第七条“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其他房屋权项”。

〓〓当日,罗松林与江千帆一同带着售价为63?郾8万元的协议,来到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指出,必须签订规定格式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而且卖方不能是受托人罗松林而应该是房主罗云霞。于是,当场向产权登记中心拿了空白的《房地产买卖契约》重新签订,约定:罗云霞(甲方)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14?郾44+13?郾26平方米)出售给江千帆(乙方);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63?郾8万元,乙方于2010年10月15日前分二次付清给甲方,付款方式现金;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房地产买卖契约》落款处,甲方委托代理人罗松林签字,乙方江千帆签字,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

〓〓罗松林认为反正是为过户少交税费做做样子的合同,没有实质意义,根本没有细看合同条款,就草率地签了字。比如“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的条款是《房地产买卖契约》上印刷好的现成文字,与他和江千帆原先约定的“卖方净到手售房款”也就是全部税费都由买方承担的意思相悖。一个小小的疏忽,留下无穷后患,让他后来白白多掏近45000元。

〓〓2010年9月1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和07#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人林青。2010年9月30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共用人林青。

〓〓买方见财起意卖方无奈起诉

〓〓转眼到了2010年10月15日,也就是江千帆付余款60万元的日子。但当罗松林和江千帆联系付款事宜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江千帆说他差的余款是43?郾8万元而不是60万元。罗松林当场就跳了起来:“你开什么玩笑啊!”而江千帆却一点没有开玩笑的意思,他咬定他们又谈过价格了,最终确定的售价就是63?郾8万元,其他合同都不算数,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的合同才是真正的合同。

〓〓罗松林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帮江千帆减税费,对方却睁着眼睛说瞎话玩这一招,鼻子都要气歪了。但江千帆说了:“你认可43?郾8万元我就付款,不认可就等你认可再说。”罗松林当然不甘心眼睁睁地看着16万多元不翼而飞,怎么也不可能同意。双方不欢而散,付余款的事情就这样搁置了下来,而罗松林当然也没有向江千帆交付房屋。

〓〓和江千帆终究谈不出什么名堂来,愤怒的罗云霞无奈选择了法律途径。2010年10月29日,罗云霞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江千帆和林青立即支付尚余房款60万元并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0年10月16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0年11月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江千帆和林青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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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就诉涉房屋真实的交易价格和诉涉房屋的税费承担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罗云霞认为,双方房屋交易价格实际为80万元,该价格包括了房屋内的装修和相关设施。8月24日《协议二》以及8月2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为了配合过户而签订的格式化合同,该契约只是对空房价格的约定,并未包括里面的装修和设施,且考虑税费的因素,故填报了63?郾8万元的价格,后两份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证实其主张,罗云霞申请白鹤花苑门卫罗文东、柏文华出庭作证。

〓〓罗文东、柏文华出庭陈述江千帆到小区门卫处说要买房子,经门卫介绍认识得知罗松林有房要卖,看房和房屋价格是罗松林和江千帆共同协商的,听说双方商量好的价格是80万元。

〓〓江千帆、林青认为,双方房屋交易价格实际为63?郾8万元。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经过房产中心盖章监证,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8月20日《协议》和8月24日《协议一》均属实,其中《协议一》是在8月24日上午签订,后我们要求降价,于是就房屋价格进行了新的磋商,最终确定售价为63?郾8万元,签订了《协议二》,并于8月24日下午一起至房管部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提交了过户所需资料,63?郾8万元价格包括了房屋内的装修和相应设施。对于罗云霞诉请的逾期利息损失,江千帆、林青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不应由他们承担。

〓〓江千帆、林青对罗文东、柏文华的证人证言表示,证人只是反映听别人说的交易价格,不具有可信度。

〓〓令罗松林和罗云霞始料不及的是,江千帆与林青不仅坚持63?郾8万元的房屋总价格,还在审理中提起反诉,认为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约定,相关税费和过户费用应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现房屋已经过户至江千帆与林青名下,相关税费和过户费用全部都是他们夫妇支出的,对于由其垫付的实际应由罗云霞负担的税费44409元,反诉要求由罗云霞承担。

〓〓针对这半路杀出的程咬金,罗云霞真是哭笑不得,她说,江千帆与林青所依据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办理过户时的格式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真实的约定,我应净得80万元,税费应该是由被告全部承担的,与我无关。罗云霞气愤地说:不然的话,江千帆这么精明的人也不会傻到替我垫付。

〓〓法院判决支持真实交易对价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罗云霞为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及07#车库的所有权人,其委托父亲罗松林处置、转让房产,系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授权合法有效。罗松林代表罗云霞与江千帆就诉涉房屋及室内装修设施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该转让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就诉涉房屋的转让前后共签订了四份转让协议,其中8月20日《协议》、8月24日《协议一》签订之后,江千帆按约分别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19万元预付款,8月24日当天,双方又签订《协议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对房屋价格作出重大调整,后两份协议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结合前后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双方对价款重大变化的解释和介绍交易人的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8月24日《协议一》在8月20日《协议》的基础上对付款方式作了变更,应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合法有效,罗云霞关于房屋(含约定的装修设施)成交价格实为80万元的解释更为客观合理,本院予以认定。之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完成房屋过户事项所需,63?郾8万元的房屋成交价格系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过程中产生,该价格未明确包含房屋内装修设施的价款,其中部分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属无效。江千帆与林青系夫妻关系,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为诉涉房屋现登记的共有产权人,林青与江千帆负有共同履行本案付款义务的责任。故罗云霞要求江千帆、林青支付尚余房款60万元的本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江千帆、林青未按约付款,还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关于诉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涉及的税费问题,现实际发生罗云霞名下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合计44409元属实,罗云霞称双方约定该款由江千帆、林青承担,但8月20日《协议》、8月24日《协议一》中并无此项约定,证人证言也未能反映80万元房款的构成,故罗云霞的辩称本院难以支持。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中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其他合同对税费承担未有约定的情况下,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采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第七条的约定,该部分税费由罗云霞承担。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判决如下:江千帆、林青应支付罗云霞尚余房款60万元并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变更产权登记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合计44409元,由罗云霞负担。因该款已由江千帆、林青垫付,故江千帆、林青应支付罗云霞尚余房款555591元,并应承担房款60万元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收到一审判决后,江千帆、林青心里有数,暗自得意,本来就该付的款,还白捡了4万多元。罗云霞因为法院支持了真实价格,终于松了一口气,至于多交的4万多元,确实原先协议中缺乏对税费承担的书面约定,就算花钱买个教训。所以,买卖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链接:

〓〓1?郾何谓阴阳合同: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为了过户时避税或者多贷款,买卖双方往往签订两份或者两份以上房屋价格等条款不同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2?郾阴阳合同有何风险:

〓〓①房管局对于每个区域的二手房都设置了一个最低成交的指导价格,若合同价低于这个价格就会被退回重审,耽误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的时间。

〓〓②买方有可能以签订的虚假合同支付房屋价款,容易引起纠纷。

〓〓③如果房屋涨价了,卖方可能以阴阳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夏轩)

铁矿石开采承包合同 篇4

1、所有矿石:结算单价为每吨28元。以上单价为露天开采,乙方负责将矿石转运至一公里以内的矿坪堆放。

2、土方单价10元/立方米,石方单价20元/立方米(一公里以内的运距,本单价为自然方单价)。

五、工程量计算方式、结算方式及付款时间:

1、矿石计量方法:

矿石以甲、乙双方监督过磅的单据为准,双方签字的过磅单据为结算劳务工程款的依据。

2、土石方计量方法:土石方计量方法以甲、乙双方现场管理员共同计量的单据双方签字的凭证为结算劳务工程款的依据。

结算方式:甲方每月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85%的劳务工程款,下月补足上月15%,以此类推。

3、劳务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时间

甲方每月25和中铝公司结算后6日内为支付劳务工程款时间。

六、施工所需要的原材料供应

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需要的爆破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绳等)、油料由甲方提供,但费用由乙方承担。月底结算时扣出,单价按市场价计算。

2、乙方在施工期间所需要的生活用水用电,由甲方负责协助联系解决,但所购电、水设施及使用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开挖的土方、石方及矿石,由乙方负责在作业点一公里范围内堆积和处理,其转运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环保等方面的干涉及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将矿石装上甲方的车辆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在作业中的安全、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2、处理和协调好周边村组及村民关系,排除外围干扰,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如因征地、补偿、林赔、爆破等原因造成的纠纷和赔偿,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有效、合法手续。

4、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如因甲方未取得合法手续而导致有关单位干涉或发生其它纠纷造成乙方停工损失和对当地农民的赔偿由甲方全部负责。

5、甲方及时安排运输车辆运出乙方所开采的矿石,以便乙方采的矿石能及时堆入坪堆积,甲方提供足够场地堆放乙方每月的进度数量。甲方发运矿时,由双方派人员计车、计量并签字。

6、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超出3日的,则每停工1日,甲方向乙方补偿的标准如下:挖机:每台每天1500元;装载机:每辆每天900元;空压机:每台每天200元;运输车辆:每辆每天400元;施工及管理人员每人每天100元(以双方登记的机械数量及人员数量为补偿依据)。

7、如果甲方延期超出10个工作日还不能支付乙方劳务工程款,乙方有权交所开采的矿石变卖处理,抵劳务工程款,甲方应无条件同意及提供外运的相关手续,乙方变 卖矿石时须甲方的管理人员在场签字,并按变矿石70%结算。

8、乙方和甲方履行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解除乙方施工队,如甲方更换施工队,甲方赔偿乙方500万。

九、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挥及调度,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规范》施工作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按照发放民工工次。

2、如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技术、计量、资料等工作。

4、该工程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国家安全法执行。

5、对进入场的机械设备和施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和保险,并将登记和保险的手续复印一份送甲方备案。

6、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施工区域周边红钱以外的青苗、树木的保护和森林防火,如因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本工程不得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乙方必须将高品位和低品位的矿石分开堆放。

十、保证金

1、乙方应向乙方缴纳保证金计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整)。

2、为了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乙方向乙方交纳的肆拾万元保证金,甲方用该矿山所有的矿石向乙方提供担保。

3、保证金的返还方式:每月结算劳务工程款时,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每吨矿石返还乙方3元钱的保证金,直至返还完肆拾万元止。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工程价款1%的违约金。

2、如果在8月10日前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进场正常施工,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银行货款利息的3倍补偿给乙方。

十二、其它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同时制定月施工计划交甲方备案。

2、乙方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及工程车辆,应列清单报甲方备巡查,乙方在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也应造册送甲方备案。

3、甲方为方便工程施工需调用乙方机械设备时,应取得乙方同意,有偿使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甲方在支付乙方当月劳务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十三、本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为劳务承包合同,国家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从甲方下达进场通知之日算起。本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地址:年 月 日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服装买卖合同买卖 篇5

服装买卖合同一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友好的协商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条目。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填补的条目可另行谈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

合同签定后,不得私行变换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可予变换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换通知单”寄给对方,并准备好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出产的商品,在放置出产后,双方都需严酷执行合同。如需变换,由此而发生的损失等,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承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钱,由双方当事人商经商议定,或以国家定价抉择。

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价钱后,可以暂定价钱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运输体系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抉择。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尺度,甲方严格执行合同划定的质量尺度,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平稳,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非凡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承运所发货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换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打点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日期,不以违约处理。

第九条

商品从甲方承运到乙方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物件丢失、贫窭、残损等责任事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抵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供给有关资料。乙方在领受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实时向承运部门索取划定的记实和证实并当即具体搜检,实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业,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领受,同时当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回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实,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己先用,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一个月内(珍贵商品在7

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配合研究,明晰责任,损失

第十一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金钱的结算,购销双方应商定结算的具体划定,商定适宜的结算体系。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出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蒙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出抵偿金以抵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度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当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削减或者增添。

1.甲、乙双方所签定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出违约合同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装卸变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过时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损失的出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双方商定的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过时提货部门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过时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由此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过时付款的,应按照双方协商时付款的约定,向甲方偿付过时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抵偿金,保管、调养费用和各类经济损失等,应在明晰责任后,10天内自动汇给对方,否则,按过时付款处理,但任何双方如有樾位得自行用扣发货色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三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缠时,应实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统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签章后,依法生效,有效期为

年,期满双方如无续签意向的,合同自动解除。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备注: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收款账号:

收款人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话:

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服装买卖合同二

销货方:_张三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李煜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刻:__20**年12月1日_____

签约地址:广州市中山五路西区顺电商场负二夹层B069铺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生意勾当,必需履行本合同条目。具体品类(种),需签定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填补的条目可另拥护谈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齐截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门,具有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

合同签定后,不得私行变换息争除。如甲方遇不成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可予变换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换通知单”寄给对方,打点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出产的商品,在放置出产后,双方都需严酷执行合同。如需变换,由此而发生的损失踪,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踪,甲方承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钱,由双方当事人商经由议定定,或以国家定价抉择。

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价钱有坚苦,可以暂定价钱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运输体例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抉择。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尺度,甲方严酷执行合同划定的质量尺度,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平稳,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乙方对商品包装有非凡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港)委宛承运单元发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换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定见后,再打点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刻日,不以违约措置。

第九条

商品年夜达到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踪、贫窭、残损等责任事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抵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供给

有关资料。乙方在领受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实时向承运部门索取划定的记实和证实并当即具体搜检,实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业,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领受,同时当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回覆;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实,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步履用,是以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珍贵商品在7

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发芽。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配合研究,明晰责任,损失踪由责任方承担。

领受进口商品和概况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概况发芽,发芽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过时甲方不再受理。

乙标的目的甲方提出发芽时,应填写“发芽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发芽单的内容应搜罗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目、残损水平、合同号码、出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什物;甲方接到“发芽单”后,10日内作出回覆,要在30天内措置完毕。

为削减部门发芽营业,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

元以下、残损在5

元以下均不做发芽措置(零件除外)。对粗笨商品的发芽(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场,发芽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金钱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平易近银行结算法子的划定,商定适宜的结算体例,实时妥帖打点。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体例;对情形不明的生意单元,可采用信用证结算体例,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材料买卖的合同 篇6

乙方:

甲乙双方商定下列条款作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一条、双方代表

在施工期间,甲方如因出差等原因不便联系,应委托其他人为代表配合乙方施工,并需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如甲方不能提供委托人授权,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工作针对主体仍为甲方,由此造成的配合,延迟等问题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双方义务

1.开工前三日,甲方应当提供原土建水,电施工竣工图。在此基础上,竣工时乙方应当提供水,电改造图。

2.有关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任何名目的物业管理费、物业押金、施工管理费、电梯使用费、配合费、垃圾外运费等。)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受到扣款的,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变更

1.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涉及修改意见及增建工程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订书面变更单后方可进行该项目施工。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

2. 合同签订后,甲方变更后减少金额超过合同总额10%以上的部分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部分金额的10%作为变更损失费。若甲方所减项目所用的材料乙方已订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向乙方支付材料来回运费,搬运费,材料损耗及退货费用。

3. 合同签订后,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损失赔偿。

第四条、材料供应

1. 乙方为客户提供委托购买材料服务,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委托购买材料协议书》。此外,乙方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为甲方购买或推荐材料均属个人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应当由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以及须经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等,甲方应当及时购买和确认。否则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2%支付给乙方作为误工损失。

第五条、工程进度

1. 工程进度过半,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中期预决算,预决算金额是根据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量增减及水、电工程量的核实加以确定。

2. 在办理验收手续前,若甲方收回外屋门钥匙或自行更换外门锁,即示为甲方入住。

3. 施工工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可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委员会家装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参与协调解决。若协调不成,可以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径解决。双方均同意解决争议期间不属于合同延迟履行期间,不对此期间计算延迟违约责任。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 甲方按照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付款时间

付款百分比

总金额

首期款

签订合同当日即付

合同总额的55%

中期款

工程进度过半,中期预决算后即付

中期预决算总额的95%—已交首期款

结算款

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付

竣工结算总额—已付款

2. 甲方应在中期预决算后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缴纳中期款。甲方拒绝参加中期预决算或未在两日内付款,乙方将暂时停工,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在缴纳中期款后提出工程变更,除签订变更单外,还须一次性将变更费用的95%交到乙方财务部后,乙方予以变更。

3. 甲方应在竣工结算后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缴纳结算款。乙方在收到甲方竣工结算款后,向甲方交回钥匙,并开具工程保修单。甲方如在工程验收后七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第七条、特别提示

1. 砂灰墙(包括加白灰的混合砂浆、麻刀灰等)、轻质隔墙均存在较严重的开裂因素,需加贴玻璃纤维布处理,凡外墙内保温必须加贴石膏板。以上费用均由甲方另行支付,否则乙方无法保证墙面不会大面积开裂。

2. 客户签单时若享受优惠,发生退单或减项时要扣除相应优惠金额(以现金形式扣除)。

第八条、本补充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属《合同》中的其它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条款签订前,乙方已明确地向甲方解释清楚,双方对条款理解无歧义。

甲方:

乙方:

浅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问题 篇7

近期笔者在广州某个商品房售楼厅准备签署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浏览发现合同内容是统一的格式版本, 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 但是从合同附件七开始就是一些补充协议, 协议内容是对合同正文所做出的大量删除、修改, 将买卖合同修改的是面目全非。在修改的条款中都是有利于开发商, 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合同补充协议中主体不平等、显失公平, 笔者对合同补充协议提出异议, 得到的回答是不得修改、添加合同任何内容, 否则无效。当前我国商品房交易的安全性决定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其交易采用的主要是格式条款形式的格式合同, 由于在商品房买卖中存在买卖双方谈判能力失衡、供求关系失衡的问题, 这就生成了大肆侵犯购房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诸多, 现仅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一是开发商通过任意增删、修改条款损害购房者利益。有的开发商用自身优势地位增删、修改合同中的文字, 对于增删、修改过的条款内容购房者需要特别留意审查, 针对一些霸王条款损害购房者权益的, 购房者可以拒绝, 或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增删、修改合同内容, 清除一些霸王条款给自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是开发商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空白条款来设置霸王条款内容。对于合同里难以约定、约定不详的内容, 及买卖中会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空白条款进行约定。补充协议、空白条款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签订后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显而易见, 商品房买卖有其专业性、复杂性, 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中没有约定、约定不详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有其合理性。但在实践中, 却总有一些开发商会钻法律空子, 用补充协议强调自身利益的保护, 造成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违反公平、自由等基本原则, 引起一些法律纠纷问题。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在广州进行商品房买卖过程中, 开发商都会使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一同监制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为了尊重买卖双方的意愿, 此合同文本对于很多方面问题都加设了空白附件, 让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 因在合同法、房地产等专业知识因素上, 双方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 有的开发商就单方面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增加了部分霸王条款。

(一) 开发商用自制的协议损害购房者权益

预订协议在商品房买卖中有其积极意义, 在交易机会、房源保留方面给予保障, 只要是双方自愿的法律允许的均可。预订的本意就是预约之意, 如果在正式合同的重要条款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 允许退还定金解除预约。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平等权益, 广州市工商局和市开发办印制了《商品房认购书》统一文本, 但在实践操作时, 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自行拟定预订协议, 想方设法诱导购房者赶紧交定金、签署正式合同。此协议大致规定:购房者需要预交部分定金, 预订协议签署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需要签署商品房买卖正式合同, 否则不予退还定金。因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比较短, 对于正式合同的内容购房者还没有完全领会, 就直接签署了由开发商制定的不平等的合同文本, 使得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等原则, 交易秩序被破坏

即便购房者知道合同内容的不公平、不诚信, 在许多情况下购房者也无法拒绝交易。主要原因是:一是对于购房者来说不能拒绝消费;二是没有为购房者提供选择余地的市场, 不管是在自由竞争与垄断并存的市场中, 还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完全垄断的市场中, 往往购房者没有选择的空间, 因为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的都在格式合同, 对于商品房来说在产品、服务方面都具备独占性, 行业内使用的都是相似的格式合同。合同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并要得到尊重, 但在实际买卖中采用的是格式合同, 并带有一些霸王条款的存在, 显失公平的情况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频发, 在权利义务上使得双方失衡, 这就给合同带来了不稳定性、不可预见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开发商一直处在优势地位上, 一些霸王条款从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既在物质上使得购房者的利益受到损失, 也在精神上打击了购房者的买房欲望。

四、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采取的措施

(一)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格监管

首先, 建立合同备案制, 根据《广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督促开发商在销售中使用规范化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自制变更的, 需要报备工商部门审核。日常检查中, 一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未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 必须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其次, 加强舆论监督, 对于购房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存在严重问题的开发商, 坚决予以查处, 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 增加违法经营的成本。

最后, 强化各部门间的合作, 房地产行业有其复杂性, 它涉及到建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 工商部门需要与以上部门加强联系, 时刻掌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开发情况, 进行信息流通, 明确监管重点。

(二) 要规避合同中霸王条款对购房者的损害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霸王条款, 需要通过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来规范。同时购房者可以凭借司法、立法、行政力量的公权力介入, 并且要提高购房者自身的法律意识, 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总之, 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现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存在着一些损害购房者利益的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便保障商品房买卖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近些年伴随我国经济发展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在逐渐提高, 以及不断深化的住房制度改革, 使得居民购买商品房的需求欲望与日俱增, 但因相关法律法规的局限性, 产生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就无法避免。本文详细阐述了商品房买卖中的具体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买卖合同,商品房,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金鹰.商品房买卖合同操作指南[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8.

浅析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篇8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担保分类;与德国的对比;需要改进之处

一、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之了解

瑕疵担保指的是卖方承担的担保所支付的物品,符合当初所达成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产品的需求,并且不能出现任何的不为人知的缺点。类似于这样的担保是卖方的依照法律义务的所在,亦或是出卖人没有遵守也没有实施该有的行为,那么出卖人就理所应当的对这类的民事案件负责任,那也就是所谓的瑕疵担保责任了。

1.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传统契约的发展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也经历了很多复杂的阶段,由最开始的从无到有到后来由简到繁,逐步的发展并且得以完善。相比较现在所存在的一些资料来看,在汉代发展以来,涉及到有关买卖的法律问题几乎是没有提到的,就算是到了汉朝时期,有瑕疵担保条款的契约也非常少见,但早期的保修责任规定的内容比较简单,只涉及一般主体的质量缺陷问题,如质量差量不足,等等。

发展到唐朝的时期,在相关的条文中就将买卖契约解释的笔墨增加了很多。不仅有对于明确标的物的表述的瑕疵担保,还添加了相关于物上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一些解释。比如说唐朝的专买骆驼的所有权一说①。到了宋朝,又进一步的对瑕疵担保作了新的解释,并要求在民事交易合同实践中要求加入瑕疵担保内容。

2.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

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概念是说出卖人对買卖标的物自身或者是在物品本身的权力所存在的缺陷而要担负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益的职责。那对于这一职责来说,又归类于物的瑕疵担保以及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两个方面。

对于物上的瑕疵担保的法定意义,有时也会被称作是物品的质量的必要性。那就是说出卖人要确保自己向承受人所提供的物品,或者是涉及到别的一些利益的时候,在转移的过程中,没有涉及到有关有损失或者是降低该商品的价钱或者修补有存在的缺陷。与此同时,还要确保必须具备当初约定要负责担保的质量保证;比如说要确保他所供应的配套产品的质量质地,要和当初在签订合同时介绍和允诺的一样。对于权利瑕疵担保来说,就是出卖人要确保他所交易物品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相关的权利提出质疑和防止不良现象的出现。

3.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性所在

瑕疵担保责任,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的。在一般的大陆法系的国家,权利亦或是物上存在着缺陷,要承担后果的必然是出卖人,所以此时就相当于无过错责任。这与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责任大同小异。这个制度存在的目标就是为了要将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利益与风险放在一个天平之上。前面说过瑕疵担保责任是有一定的法律约束的,所以这也是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所在。

二、瑕疵担保的分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以及权利的瑕疵担保两个方面: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就是卖方对于所要交易的物品在质量和服务上的,要保证该物品没有任何本身的问题。换句话说,卖方保证买方在主体的转移后,质量或价值不存在缺陷②。也就是物品的卖方对于标的物自身所存在缺陷应该要承担的担保责任。不管是在国际上的相关法律,还是在一些国家相互对比之下来看,都没有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放入到一般的法律体系之中。因为我国还没有比较系统的民法典章,所以有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方面的问题都在合同法中有所体现。那就是说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的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2.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是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涉及到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那么如果标的物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出卖人也就要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关于完善这一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我国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的一些法条中。这些法条从内容和表达上都是相比较来说完整到位的。但在一些规定方面依然有些不妥之处:

1.过度的保护了买方的利益

合同法中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反第154条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及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法条的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但立法者却忽视了这样一种情况:比如说在标的物可以修理的情况下,买方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卖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买方根本不需要考虑标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直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卖方举证证明买方的恶意是很难的。依据法律,卖方没有任何的抗辩的理由,所以这个规定有过度的保护买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受到平等的保护,这样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2.对于修补缺陷的建议

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系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应该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不能像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具体的责任后果的法律条文,在对于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方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所以需要对权利担保的相关法条进行完善,对买方的权利进行限制,要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一致的水平。

我国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要随着时代发展,不仅在理论中而且在实务中都要精益求精,共同发展。另外也要加强公民对这一制度的了解,以便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使法律充分发挥保护人民实际权利的职责。

注释: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202、207、202、48页。

②沈宁﹒从德国法改革看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3期,第158页。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J].比较法研究,1991,3(56).

[2]王泽鉴.民法学说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

[5]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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