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制初探

2024-09-09

农村土地股份制初探(精选8篇)

农村土地股份制初探 篇1

茌平县委党校副教授 刁兴泽 副教授 刘洪梅

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即五个统筹,其中第一个统筹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我们知道,从 97年开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近几年来,出台了一些好的思路和办法,如农村税费改革,它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面来解决三农问题,但从增加农民收入的方面还没有好的办法。我们认为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

一、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理论依据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推动的,而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基本等同。生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是在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三是产品如何分配,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处于中心的位置和具有关键的作用。可以说抓住生产 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就抓住了经济建设的牛鼻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积极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当然,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上述表述主要指国有经济特别指国有企业。我们为什么不能将上述论述延伸到农村经济呢?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前和执政后的短时间内都进行了土改,对于壮大革命力量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确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了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生产责任制,也是从农村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资料上做文章,农村改革才取得了巨大成功,今后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也必须从农村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资料上做文章 —— —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

二、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的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村生产力将越来越呈现出新的特点,使得农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方式将越来越不适应,也就是说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必须改革。而股份制是将分散经营变为集中经营的重要纽带。

2、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统一品种、统一标准、统一质量、统一配送才能形成规模效益,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的农业要参与国际市场,必须形成特色与规模。而现行的生产责任制显然不适应,而通过土地股份制的形式就可以弥补这个缺陷。

3、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真正地关心农民就要尽量减少农民。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推进,农村容纳的劳动力将越来越少,大量农村劳动力将参与非农产业,与城市的劳动力平等竞争,将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4、有利于吸引生产要素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制显然主要是土地入股,但也不排除其他生产要素入股,如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制将大大地顺应了这一趋势,特别是中国绿色农业的发展,将大量的生产要素吸纳到农村,为农村服务。

5、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目前,农村的集体经济比较弱,甚至是空壳。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后,可按股份制的章程提取一部分作为村级集体经济,也可将集体经济参股分红,这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巩固基层政权、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集体经济壮大了,对于农村养老、文化教育、农村医保事业都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逐步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可行性

1、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农村土地股份制入股形式比较单一,不象国有企业那么复杂,可按户(每户占若干股)入股,制定章程,按股分红,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任董事长。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生产要素入股的总量不能过大,以求村集体的总体控制能力得到保障。

2、与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矛盾。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受法律保护,是农村政策的基石。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后,农民对土地承包的性质、数量、期限都不变,也没有必要变,只是承包的具体地块不便确定,何况目前承包的地块每隔几年也要进行调整。

3、逐步推进。因为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必须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可在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先进行试点,进行典型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进。

农村土地股份制初探 篇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在保证现行农村土地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 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无疑是一项利大于弊的尝试。城镇化的加快占用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 带来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城市土地规模不断扩大需占用农村土地与二者产权主体和结构不同需转换之间的矛盾, 涉及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这个矛盾如果得不到解决, 必然阻碍新型的城镇化的发展。因此,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变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 在我国农村实施土地股份制改革, 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主体适度分离, 变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为股权, 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城镇化的发展, 为我国城镇化发展开辟了新道路。

一、土地股份制实施背景及现存困境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业人口占很大的比例。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 到2013年末, 乡村人口为62, 961万人, 占总人口的46.27%, 城镇人口占53.73%, 同比2012年, 乡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下降1.15%, 而城镇人口则以同比例上涨, 主要原因是城镇化的发展跟农村经济发展, 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农村土地股份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南海试行, 促进了南海的工业化、城市化, 山东、浙江、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的农村紧随其后, 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效仿,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 在国外也有相应的改革, 例如菲律宾, 虽然没有明确入股, 但被资本控制, 农民失去土地。然而, 日本重视合作经济的发展, 依靠小农合作的力量稳定农村。探索这种新型的土地制度改革, 农民通过入股获得收益, 有利于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性和永久性。这不仅是加快城镇化的需要, 也是农村乃至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一) 产权组织定位不清晰

我国在建立合作机构上存在一些差异, 主要表现有:在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时, 有的地区建立股份制企业, 有的地区建立股份合作公司, 有的地区建立股份合作社。改革目标的定位不清产生的矛盾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

同时, 在法人资格的确立上仍然存在无依据的问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法人和工商法人, 更异于社团法人, 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它的职能主要包括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等等。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部分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 原有的农村股份合作社也随之转变为社区股份合作社, 承担社区管理的责任。

(二) 农民入股意愿不高

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普遍认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有效实施的前提, 即农民自身理性的增长以及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能动接纳也是进行土改的必要条件。例如帅小林对成都市调查发现, 影响农民加入土地股份制合作社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庭非农收入比重以及年人均总收入, 往往这两者越高农户入股的意愿越大;村干部受教育程度、村庄的年收入的高低等也是影响因素。对于那些60岁以上的老人, 农业是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 入股意愿较低。入股后, 由于年龄问题难以再就业, 只能依靠合作社的土地分红, 而分红的钱难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即使有些合作社需要老人来做工, 但是招收人数有限, 工资有限, 无法解决所有老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因此, 这些老人们对合作社入股意愿不高。

(三) 实践地区分布不均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与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条件的约束, 从我国最早进行试点的广东南海地区, 逐步推广到山东、浙江、上海、江苏等地, 不难发现都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同时, 在这些省份进行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农村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例如浙江的温岭市、江苏的昆山和扬州等, 然而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则存在盲点, 这样就阻碍农村土地股份制在全国各地区的推广与实施, 不利于推动农业管理规模化发展, 阻碍农村经济发展。

(四)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与流转制度市场化程度低

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 减少农民通过土地取得经营性收入的机会。虽然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进入市场和进入市场后如何进行商业化运作, 至今尚未制定出相关的法规。股份合作制需要有支持自己长期发展的市场, 任何市场都是变化的, 因此, 亟需开拓新的市场。在开拓新市场的基础上, 仍要确保原有市场。而当前大多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准备功夫不充足, 仅仅局限于简单地规模扩大再生产, 这样不能集中土地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而且农民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导致大量的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 合作社经营管理存在压力和风险

在土地股份制改革实践的农村, 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程度低, 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管理方法等问题的认知程度低, 当问及会存在什么风险, 农民回答最多的是“分红不能保证”。合作社的分红并没有农民想象中那么满意, 而就怎样管理, 他们没有自己的建议, 可见, 拥有股权的农民缺乏对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营的较强的风险意识和监督力度。

在农村股份合作社建立之初,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主要是经营管理团队成员, 资产的不断扩大, 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滞后于合作社发展的脚步, 同时农村股份合作社由村委会管理、由村长或书记兼任, 缺乏专业的管理, 管理的不完善造成经营失误, 侵害了农民的股东利益;同时随着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整合资源范围的扩大, 无形之中增加新的运营成本、风险和代价。因此, 现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存在压力和高风险。

二、农村土地股份制现存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 社会矛盾问题普遍存在

当前我国颁布了农村社保新政策,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外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在经济条件落后的乡村, 无劳动力的老人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缴纳养老保险费成为一个难题;集体补助仅限于有条件的村集体, 不适合所有人民, 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补助的相关标准, 落后的乡村缺乏有实力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为参保人提供缴费赞助;政府往往会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进行全额支付新农保养老保险金, 对于东部地区补贴仅仅是50%, 而实际领取到的少之又少。

同时,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 由于城乡社会保障尚未接轨, 那些脱离土地进入城镇的劳动力转变为城市居民, 却无法享有所转移城市的社会保障, 这样就依赖于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股份合作社也转变为社区股份合作社, 但无法在观念上、管理上摆脱旧俗, 这样不但限制了社区股份制改革的深化而且阻碍了农村向城市的转变, 从而产生诸多社会矛盾, 阻碍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二)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赖性强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三大部门, 相互合作共同维持合作社的正常运转。实际上这“三会”的主要成员却是村委会、村党支部的人。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不是掌握在入股农户手中, 而是掌握在村委会、村党支部手中。而懂管理、会经营、有组织和执行能力、处事公正廉洁透明的领导班子才是这种制度需要的, 若村集体领导班子不具备这种能力, 随着资产的不断扩大, 对管理员的能力要求也逐渐提高, 同时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 将会造成经营失误和监督机制的失效, 损害股东利益。

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运作、管理等内容尚未有明确规定, 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具体的形式, 与村行政不分, 权利和职能被掌握在村委会手中。由于没有法人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进入市场发展, 如此必然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城镇化发展的加快带来负面影响。

(三) 政策法律不够健全和完善

任何一个新生事物每一步的顺利前行都需要不断创新的制度支持,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深化改革也不例外,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改革实践遇到很多的政策法律障碍, 面临着很多政策法律风险, 阻碍改革的深化。例如, 不明确的深化改革方向, 缺乏相应的政策法律支持推动改革, 涉及到这项改革具体解决什么问题, 实现什么样的目标;股权的分配设置中个人股包括人口股, 无法保障今后出生的集体组织成员同样享有集体资产和权利;目前, 我国缺乏针对土地流转而制定的相应的政策、法律, 风险必然存在。然而, 针对任何一个新事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都需要因时制宜地制定法律政策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政策法律总是落后于实际的改革步伐, 从而使得股份合作组织面临现有体制、机制的制约困境。

(四) 资金支持不够充足

改革实践表明,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都是在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农村, 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和缺少当地公司支持的偏远乡村无法享有改革试点的机会, 部分合作社缺乏有力的市场条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规模的扩大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资金困境阻碍股份合作制组织自身的正常发展。一些股份合作社往往由于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 得不到具有经济实力的公司组织的支持或者无法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 无形之中极大地迟滞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步伐。

(五) 农民文化程度低导致利益失衡

农民中大部分人受教育程度低, 对于那些完全依赖土地获得经济来源的老人和未接受任何文化教育的农民, 虽然在农村建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 农民通过入股土地成为股民而获得分红。但是, 涉及到合作社的管理以及股权设置以及运行的问题, 农民的意识比较模糊, 更加关心股权分红的问题,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权掌握在村委会手中。掌握实权的村民委员会在利益的诱使下, 将集体土地变成寻租的工具, 拥有股权的农民按股份分红获得一定的收益, 而实质上大部分收益却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这样直接导致土地收益归属问题出现失衡, 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村民的经济利益。

三、农村土地股份制度现存问题的应对策略

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快的过程中, 农村土地股份制, 必须要坚持特殊情况特殊分析的原则。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 需要不断地创新与完善土地股份制这一新的土地改革模式, 解决在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以下是针对实践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提高群众生活保障

农民真正缓解对土地的人身依附以及主动接纳, 是农村土地股份制有效实施的前提。农民自身理性的增长和对新型土改模式的能动接纳, 成为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条件和根本条件。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行有助于提升农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层面的整体形象和社会管理。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健全与农民参与股份合作制的能动性密切相关, 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有助于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顺利进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改革目标即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前需要将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 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鼓励个体公司和个人为乡村贫困老人赞助保险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无疑促进土地股份制改革更加有效地实施。

(二) 健全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复杂性强。合作社内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完善内部管理结构, 切实做到“三会”的“三权分立”, 规范组织结构的组成, 明确各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三会”要遵循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规则, 明确程序等;第二, 通过委托代理机制引入管理人才负责合作社的正常运作, 构建具有社会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团队, 完善管理体制, 引进现代化管理技术, 加强科学规范管理;第三, 建立监督、制衡、激励机制, 使内部权利机构更加有效, 相互制衡。

(三) 完善相应的法律政策

政府需要加大研究股份合作制运行的力度, 解决制度瓶颈阻碍农村新型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困境, 尤其注重针对各种合作制组织的专业化研究, 明晰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制度性障碍, 因地制宜地制定专门的政策化解制度障碍。在适宜的情况下, 改革相关制度, 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优化相应管理, 同时引导其自我完善。

因此, 在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进程中, 必须立足农村现实条件, 政府需要加大对其发展的支持和引导来解决机制构建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政府需要加大在政策法律方面的工作, 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健康发展构建强有力的政策法律环境。

(四) 吸引社会资本, 解决资金困难

农村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有密切联系。从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来看, 经济发达的地区如苏州取得试点的胜利, 这与当地的二三产业发达密不可分, 大量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为当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相继建立了众多大规模的合作社, 而有些地区非农经济不发达, 农业人口多, 盲目发展效果相反。因此, 一方面, 需要正确地处理好人口转移和就业问题, 为更多的农民创造再就业机会, 保证他们在土地入股后获得稳定的收益, 能动地加入股份合作社;另一方面, 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 可以引入外部资金, 例如重庆市的黔江区石会镇中原村利用资源比较丰富的旅游资源吸引外部资金加盟, 推动当地土地股份制的发展。政府也需要在财政上予以扶持, 通过财政与金融机构力量为偏远农村的发展开通融资渠道。

(五) 增强农民股份合作意识, 权衡股份合作收益

农民对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意识的认知程度与改革的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当地政府以及村委会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 要大力宣传相关知识, 开展由当地农民组成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大会, 由相应的管理人员引导农民正确地认识股份合作社改革的优势并针对农民的疑惑给予农民满意的回答。

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 农民应自主选择土地股份制, 避免政府太多的介入, 在改革的进程中政府要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损, 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是运作的关键。这一改革属于利益调整, 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 政府需要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大局, 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合理、合法、公平地制定合约, 认真研究和评估怎么定权、定股, 保护农民土地利益;第二, 合作社内部股权分红要对外公开, 做到公正、合理, 严禁合作社内部一味地寻租而大肆浪费耕地资源, 保障权利不失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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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制初探 篇3

关键词:土地股份制;土地流转;区域;对策

我国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就有个别地方进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探索实践,其中有成功的典型,如北京顺义县(1986年)、江苏无锡县(1987年)、山东淄博市周村区(1988年)等,亦有失误的范例,如广东南海市(1999年),但它们均为我们探索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具有特殊的代表性。股份合作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到目前为止,土地股份制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很多学者们仍然在关注其各方面发展和改革情况。

一、研究区域概况

本文以国内沿海发达地区农村或者郊区(大连市现代农业园,江苏省苏南地区,杭州市余杭区)农村土地产权的发展为研究对象,这些区域在实行土地股份制过程中表现出许多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区域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一是大量农民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非农收入已成为许多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二是庞大的集体经济收益引发的二次分配矛盾;三是大量频繁的征地活动与传统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土地变相地凝固于农户的现象之间发生了矛盾。其次,主客观条件方面。一是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大量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了第二、第三产业中;二是具有一定的资金力量和较高的技术水平;三是集体经济组织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在本文的论述中,主要就沿海发达城市农村土地推行的土地股份制模式作区域性对比,找出其模式的差异性以分析,最后提出相应对策。

二、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和区域对比分析。文献资料法,主要是通过资料文献的查找,获得一些成功的典型个例,通过搜集的个例发现,这些区域大都分布于我国沿海发达城市的农村,再利用对比分析法,对典型区域现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制的推行模式、分布区域、模式推行的亮点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分别进行对比分析,归纳总结,最后得出结论。

三、研究区具体做法

(一)研究区域土地股份制具体推行情况

大连现代农业园区采取的土地股份制模式,采取集体土地、资金和农业设施以及村民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折价入股,作为企业的投资,注册成立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农民“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公司按村民一分地為一股,61户土地共293亩,折价占总股本的13.06%;村集体以统一经营的1300亩土地和水利配套、温室大棚等设施入股,折价占总股本的86.94%。约定股份公司有效经营期为10年。在经营方式上,该园区为了避免出现“不劳而获”、“大锅饭”等现象,根据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种植品种,采用比较灵活的经营方式。村民既可承包经营,也可为公司打工。承包经营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温室和大棚承包经营,根据产品的不同生产季节,对40个温室和200个大棚进行“小段”承包经营,利润按五五比例分成,产品由公司统一收购;二是温室和大棚育种承包经营,采取由公司统一提供种子、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收购的方式,利润按比例分成;三是蔬菜和桔梗等其他作物承包经营,采取农民交纳土地承包金的方式,每亩每年交纳350元,产品由公司统一收购,收益归己。

江苏省苏南地区上林村中3个村民小组的117户农户和村经济合作社以16hm2土地作为股本,于2006年初成立了“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2008年更名为“上林村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经估价,入股土地每亩折一股,每股作价5000元,共计240股,注册资本120万元,首年分红14.4万元。后来村里不少农户看到了希望,1132户全部加入合作社,入股面积达206hm2总收入超过300万。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五星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于2000年11月,以当时该村国家、村集体已征(使)用的319亩土地为股份,按每亩1000股(每股1元)计算,涉及285户农户。到目前为止,该村的入股土地已从原来的319亩扩大到现在的598亩,涉及农户876户,土地入股收益从原来的1000元调整到每亩2262元。

(二)土地股份制推行模式对比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制现行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就是集体土地与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通过运用区域对比分析法,对上述个例在推行模式、推行区域、推行亮点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见表1)。

无论是哪一种模式的推行,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沿海城市或大中城市的农村产权制度上实行土地股份制有一定的成效,但是文章一开始就说明了实行土地股份制的条件,我国土地流转股份合作模式虽然在一些农村地区也有零星发生,但是比较成功而又得以稳定持续发展的则主要发生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成渝等经济发达地区得大城市郊区农村。这些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高,第二、第三产业发达,农业农村人口大量转移,这些因素成为土地股份制得以持续成功实施得外部条件。相反,在偏远山区例如西北边疆,西南山区等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区域,还没有找到更适合农村发展的土地股份制的存在模式,因此可以得出结论:

第一,区域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发展与创新。区域发展水平,包括社会经济的提高,科技水平的进步。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重要条件,能给区域发展带来良好的资金支持。科技水平的进步,也是提高农业发展的保障,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第二,地域条件制约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流转模式。由以上三种模式可以看出,距离中心城市越近得地区,越有利于土地流转;第二、第三产业越发达、农民生活越有保障得地区,越有利于土地流转;集体经济基础越雄厚得地区,越有利于土地流转;流转方式灵活得地区,也有利于土地流转。

第三,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缺乏流转机制。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虽然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但是针对于农村集体用地流转,并没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对土地使用权责,流转权责规定其实质性内容。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时也很难从法律及行政上处理,造成农民相互流转的无序性等现象。

另外,土地流转价格也不是很规范,出现漫天要价,肆意低价流转等现象,造成农村土地市场秩序的混乱;流转农村土地用途也缺乏有效管理,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户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将转入的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如修建房屋、工厂、开挖鱼塘等活动,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此外,还有些农户在外务工,也不愿意将承包土地流转,因此会造成大量土地闲置,抛荒而无人问津,造成了宝贵的耕地资源的浪费。农村土地市场的不规范,还会给一些利益集团或者随之形成的机构趁虚而入,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得巨额的土地收益,从而危害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第四,土地产权制度缺乏法律保障。首先,国家将土地承包期限调整为30年,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但是大多数地方都是按人口数量的增减来调整的。地方政府组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随意终止、改变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现象严重。其次,有关农村土地的买卖以及地役权的界定和实施规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再次,虽然《农业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有偿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却没有给出,在实际的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也是含糊不清的,这也对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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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路径初探 篇4

大规模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既是新形势下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创新之举,也是农村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事关长远、牵动全局,涉及千家万户长远生计,只有拓宽视野、整体谋划、创新思路、统筹推进,才能实现“政府得土地、农民得实惠、城乡得发展”的多赢效应。

一要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土地综合整治不是单一的土地整理,而是包括田、水、路、林、村在内的全域整治,需要在全域规划、全域设计的基础上统筹推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优化布局和现代农业建设,统筹土地利用、村庄建设、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社会事业等,注重保持农村风貌和当地特色,保留传统的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的积极元素,建设与城镇同样便利而风貌有别的现代农村。

二要强化资金整合效益。按照现有政策,可以整合五个方面的资金来投入土地综合整治。一是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二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三是各类涉农资金。四是社会资金。五是财税和金融支持。

三要做好多项结合文章。重点抓好三个结合:一是土地综合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着力加强土地整理,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田间防护林等建设,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着力推进村庄整治,切实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形成居住相对集中、产业集聚发展的新农村格局;着力抓好设施配套,实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着力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最终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二是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要在整治区全面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项目区原有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后形成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优先保证农民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实施建设,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足空间,富余部分可以用于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调剂到城市建设发展。三是土地综合整治与承包经营权流转相结合。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城乡各类经营主体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及联耕联种联营等形式,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大户集中。

四要积极探索机制创新。一是创新项目实施方式。各级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审查审批和统筹调度,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建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督查实施,构建“政府主导、国土搭台、各方唱戏、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耕地整治潜力大的地区,仍然实行财政为主的投入方式。对经济较发达地区和社会投资活跃的地区,推行“以补代投”,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流向农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构建以企业投资为主体、财政补助引导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三是创新耕地管理方式。及时将新增耕地发包给承包经营大户,颁发承包经营权证,设立项目区耕地后期管护资金,对经营大户在一定年限内耕种新开垦耕地给予适当补贴,有效调动经营大户耕作新增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 篇5

政策处理(方案)

(于2010年4月1日1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创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村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基础,是造福村民共同致富的必经之路,是实现建造桥梁、道路乃至地产、房产升值的重大举措。为规范承包田的使用行为,优化高效综合利用。本着村民自愿、公开、公正、利益共享等原则,特制定政策处理如下:

一、村民自愿以承包田折价为人民币50万元/亩参股,作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参照国家“公司法”章程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次是首次组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承包田的本村村民每户可以出资人民币50万元按1亩田的比例进行参股,作为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村民在组建期限内未签订意向书,视同自愿放弃参股权,不享受“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利益。

五、村民擅自买卖承包田不受法律保护。承包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转让(合同)协议书,受让村民有权参股。但村委收取受让村民过户费每亩10万元。

六、有承包田不愿参股的村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承包田只能作为耕田种植,不准搭棚、买卖及其他变相使用,否则后果自负。若今后要求入股的,必须出具书面申请报告,报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确定入股条件后方可入股。

七、村民承包田已搭棚作为工业生产使用的,参股后统一归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但为了支持村民工业生产发展,在集体未综合开发需要时,可保留其五年使用权,五年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按承租形式,出租给村民,租金、租期另议,但在集体综合开发需要时仍无条件拆除。

八、参股签订意向书的村民是指承包证户主或继承人,若承包证的户主已将承包田分割给兄弟或子女的,可按分割书的享有人签订。

九、参股后的村民,每年可享受粮食补贴费每亩田300元,在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产生经济效益前由村委保证垫付,农历年底发放。

十、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以后,由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对承包田进行统一综合优化开发利用。

十一、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经济利益后,提交10%上交村委,作为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及困难户村民福利金,其余的部分按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份比例分红,现金发放给股东。

十二、本次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创建期限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之日起60天内截止。

XXX村双委

农村土地股份制初探 篇6

一、南海区改革背景

佛山市南海区在九十年代初,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传统农业要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结构性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必由之路;二是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需要土地开发和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也需要寻求就业出路,增加非农收入;三是日益壮大的农村集体资产需要加强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四是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征地难”,“统一规划难”的问题需要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的焦点是土地问题,土地相对固化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为解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体制障碍,在九十年代初期开始推行农村土地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

二、南海区改革开展情况和成效

广东南海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经历了1992—1993年6月的试验探索;1993年6月—1994年的全面推广和1994年后—现在的完善提高三个阶段。改革实效主要表现在:

1.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经济效益。通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建设,有效地解决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土地撂荒问题,促进了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了土地集约化,有利于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又极大地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目前,南海区农业规模种养大户达4400户,其中种植业有2044户,面积5.3万亩;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以上规模经营户825户,规模养殖总面积4.5万亩;畜牧规模养殖有488户。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现农产品年销售额24.7亿元。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14个,其中,蔬菜生产基地10个,面积2万亩;水产品生产基地4个,面积达1.5万亩,年产量1.4万吨。

2.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二三产业全面发展。通过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作股量化、参与分红,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目前截至,全区农村总劳动力38.9万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16%;从事二三产业的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70%。通过对农村社区土地的“三区规划”,既集中了部分耕地和山坡地用于二三产业建设,又有效解决了社区之间因土地交错、格局分散带来的非农产业发展征地难、开发难的问题;既节约和保护了农村土地资源,又降低了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既获取了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保护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又降低了乡镇企业的发展成本,提高了农村非农产业的竞争能力。据统计,全区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以来,股份合作制组织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7874个,投资总额达103.9亿元,厂房建筑面积1415.6万平方米;农村股份合作制组织发展集体经济项目3065个,投入资金25.45亿元,其中:建厂房、仓库投入资金17.23亿元,建筑面积478.2万平方米;建市场、店铺投入资金4.5亿元,建筑面积494.2万平方米。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进一步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通过分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传统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产权制度改革,成效非常显著。但在人多地少的发达地区,仅把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通过承包经营权固化在具体的土地上获取较低的土地收益还远远不够,农民更需要从规模农业上和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获取更高的收益。南海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探索,就是通过对包括集体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作股量化,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价值化,赋予农民永久性集体资产股权和分红权利,将集体资产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实行“三权”分离,进一步改革和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满足了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要求。目前,南海区实行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将绝大部分农村土地、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农民名下,已发放了股权证书的有15.75万个,其中: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的有1.68万个;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的有55.8万个。

4.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长期以来,土地一直是农民求生存、求发展的社会保障和物质基础。发达地区在农村工业化、乡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过程中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南海区农村股份合作制为保护农民利益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一方面,通过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作股量化,给农民配股分红,使农民能够获取稳定集体资产收益。根据调查统计,2006年,全区股份分红金额达12.1亿元,人均股份分红1708元。另一方面,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使大部分村社有能力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建立了合作医疗、退休金发放、升学参军补助等项制度,还通过修建道路、学校、幼儿园、绿化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

5.促进了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就是引入市场机制来改造农村股份合作制。在制度上,用明确农民共同占有制代替原来模糊不清的集体所有制;在组织形式上,以股东代表大会制代替原来的领导干部家长制;在经营运作上,用市场调节生产代替原来的以计划指令性生产;在组织管理上,以章程、合同、群众监督等制度规范股民的行为,代替原来指令的权力约束农民的行为;在利益分配上,以按股分红,按资分配代替原来的平均分配,使到改造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更能反映股民意识,逐步与市场经济衔接。

三、学习考察的几点启示

余杭区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刚刚起步,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随着我区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入,一些矛盾也将会凸显出来,如人口频繁变动等带来的利益冲突等,南海区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从我区现行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村没有整村推进,只是把业主意向承包的相对集中的土地流转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不能有效地解决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土地撂荒问题。今后,我们可以借鉴广东南海区经验完善土地股份改革,更大规模地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土地出租,提高土地集约化,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可以使股份制改革工作更彻底,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即获取土地租金、务工薪金和土地股红金的“三金”)。

2.明晰产权,确保农民利益。土地是农民求生存、求发展的社会保障和物质基础。借鉴广东南海等发达地区在农村工业化、乡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过程中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的经验。一方面,通过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作股量化,给农民配股分红,使农民能够获取稳定集体资产收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通过分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传统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产权制度改革,成效非常显著。余杭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可以也通过对包括集体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作股量化,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价值化,赋予农民永久性集体资产股权和分红权利,将集体资产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实行“三权”分离,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3、创新股权设置,由个人股向家庭股转变。借鉴南海区成功经验,将土地全部折股量化,选定固化时点,将股权全面固化到户,股权不再明细到个人名下,实行股权配置长期不变,股权成为名符其实的家庭财产。一方面改变过去不能由法律解决的股权纠纷,转变为家庭财产的民事纠纷,畅通了法律解决股权争议渠道;二方面堵塞了频繁调整股权出现的政策漏洞,有效截断了人口变动引发股权争议的尾巴,从根本上解决了“农嫁居”股权争议问题;三方面,股权固化后,股权不会因户籍变化等原因被剥夺,农民持有股权可通过股红分配增值,克服了“人地合一、离土难离乡”的体制束缚,让农民放心、放手、放胆持股进城,融入城市,推动我区城乡统筹发展步伐。

4.进一步规范股红分配。从广东南海学习考察中了解,有不少改革村在实现股红分配中有较强的纯福利性,股东对股红分配的依赖性与合作社经济再发展这一对矛盾也是日益凸现。因此,我区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先知先觉,既要防止股份合作社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股东分红的情况出现,又要完善规范股红分配的程序与相关手续。

农村土地股份制初探 篇7

关键词:妇女土地权益,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

家庭承包制实施以来, 在农村集体土地及土地权益的分配上出现了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指在土地集体所有、成员均分、家庭经营背景下, 集体天然成员权及男女平等国策赋予妇女土地分配权, 村庄中新媳妇、出嫁女、离婚、丧偶等妇女及子女土地或集体收益分配权被剥夺的现象。在欠发达地区, 土地调整后因婚姻而迁入的青壮年妇女无地现象比较普遍。据全国妇联对全国1212个村调查发现, 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 其中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了土地。[1]张林秀的研究表明, 完全不能分到土地的新媳妇的比例全国平均为23.1%。[2]在实施股份合作制的发达地区, 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表现为出嫁女不能享有股份分红及村民待遇, 产生了出嫁女问题。关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已有许多文献进行了研究, 本文将重点分析发达地区在农村股份合作制背景下的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一、农村股份合作制实施与发展

上世纪80年代中期, 随着征地、转居及撤村改制, 在农村村民数量减少的同时, 农村集体经济积累了巨额资产并形成了高额集体收益分配, 诱发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所有、土地均分、家庭经营的制度在发达地区演化为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在广东各地的实践中, 由于设置股权、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差异, 形成了天河模式、南海模式及深圳龙岗模式等不同模式。但在个人股的设置上, 各种模式基本都设置了体现劳动贡献的股份 (如工龄股) , 以及集体成员身份无偿获得股份 (如人头股) , 并且个人股随人口变化定期调整。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 股份合作制在产权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创新, 逐渐向完备的个人产权制度演进。第一, 在股权结构上, 取消集体股, 避免新的集体产权归属不清。第二, 切断股份与人口变化的关系, 实行出生、娶入不配, 迁出、死亡不减的股权“固化”, 使股民人数不随人口变化而变化。1992年深圳首先实行这一制度, 1994年天河区开始试行, 2000年左右珠三角地区广泛推广股权“固化”制度。第三, 切断股份与村民身份的联系, 完善个人产权。深圳实行从无偿配股到有偿配股, 为股权的开放与流转奠定基础。珠海市对固化后去世者的股份, 不再收回而是赎回, 新增人口可购买去世者的股权, 建立社区股权交易市场, 弱化股权社区封闭性, 使股权能够转让流动。第四, 城中村撤村改制, 撤除村委会, 村民转变为居民, 由居民委员会承担原村委会的公共管理职能,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3]在股份合作制下, 农民土地权利衍化为准土地股权。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民身份与村庄的土地权严格对应, 对村庄土地权的分享严格界定了股民的范围与边界, 土地与人们生活来源、经济发展的内在“重要性”关联并没有改变, 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强化。股份合作制中农民的股权与其在家庭承包制下的土地权利密切相关。

土地的集体经营包含土地的非农利用和农地的投包经营, 村集体经济的壮大有赖于土地的非农利用, 这已经成为城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以广州天河区的珠江村为例, [4]对家庭内部共有财产进行确权, 明确丈夫与妻子的权利, 这无疑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一条有效途径。股份合作制将股权明确到每一个股东名下, 三榜公布、发放股权证, 股权是属于妇女个人的财产权利。所以, 股份合作制中明确到妇女个人名下的股权有助于摆脱家庭共有对妇女权益的侵害。

四、从妇女角度审视农村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发达地区明晰集体产权制度的一种创新形式, 从它产生时起, 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与集体土地所有制相比, 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有着许多的创新, [5]它满足了农村村民、乡村集体和地方政府等三方主体的利益诉求, 社区内的资源配置得到改善, 是一种典型的帕累托最优制度变迁。[6]

从妇女角度审视, 股份合作制在保护妇女权益诸多方面是有益的:如把模糊的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 农民产权主体地位及妇女的主体地位更清晰;引入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构, 从而削弱带有性别歧视的非正式制度对村经济分配的影响;把土地实物分配改变为货币价值形式, 将股份分红等集体收益直接分到个人的名下, 强化了权利的个体化倾向;股份合作制将股权通过确认股东、三榜公布、发放股权证, 明确到妇女个人名下的股权, 有助于摆脱家庭共有对妇女权益的隐性侵害。

但是, 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仍承袭了集体成员共有土地产权的特征和以集体成员身份为依据的分配规则, 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妇女被排斥的可能。首先, 从农民持有的股权性质来看, 将享有股权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社区边界内, 通过“成员权股”以体现集体所有制下“人人有份”的成员权, 通过年龄差异来拉开土地分红档次, 以沿袭集体所有制下一贯的“劳动权益”份额, 并通过股权调整来调节因人口变动所导致的成员权的变化, 这些产权特征表明股份合作制并没有脱离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内涵。股份合作制的创新在于, 它不仅认可了集体所有制下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收益权, 并且在制度上保障了集体组织成员对土地非农化后的增值收益的分红权。正是由于集体对土地的非农利用所形成的增值收益比土地农用时更大, 而且是一笔只靠身份就可以享有的权益, 因此, 农村社区对村民股权配给资格的认定比家庭承包时还要严格。股份合作制的进步性在于产权的明晰, 其缺陷在于产权的仍不明晰及由此形成的治理结构的残缺和低效。“女性土地权益的受侵害, 乃是权利身份化的制度背景下女性集体成员的身份不断受排挤的结果, 而权利的个体化和去身份化也就成了保护女性权益的首选之途, 实现了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7]准土地股权从以身份无偿获得到以个人的意愿有偿获得, 从不可退出到可转让, 产权从残缺到完整, 逐步实现由社区型向企业型转变、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由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尽管目前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很不彻底, 但已有的举措完善了股份合作制, 也有利于摆脱非正式制度对集体收益分配的影响。更重要的是, 这些改革引导股份合作制向权利的个体化和去身份化方向发展, 使农村社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走向“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因而, 股份合作制在产权制度的演进与保护妇女权益是一致的。

参考文献

[1]全国妇联权益保障部.土地承包与妇女权益[J].中国妇运, 2000, (03) .

[2]张林秀.从性别视角看中国农村土地调整中的公平问题[J].现代经济探讨, 2005, (10) .

[3]黄少安.从家庭承包制的土地经营权到股份合作制的“准土地股权”[J].经济研究, 1995, (07) .

[4]王景新.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意义、现状、趋势[J].中国农村经济, 2003, (06) .

[5]张红宇等.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变迁:阶段性、多样性与政策调整[J].农业经济问题, 2002, (02) .

[6]钱忠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经济学解析[J].管理世界, 2006, (08) .

农村土地股份制初探 篇8

摘 要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推动下,河北省将迎来农业生产和组织形式上一场新的变革。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具有规模化、现代化和企业化的特点。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现有文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剖析其影响因素,并运用因子分析法对河北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在河北省的发展,加速河北省农业产业化进程。

关键词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因子分析;影响因素;河北省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24.054

近年来,在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引领下,中国农村改革由技术创新转向经营主体创新,一些新兴农业经营组织不断涌现,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升级和城镇化建设紧密相关,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到政策制定者的高度关注,也进入了学者的视野[1]。一些学者对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哪种新型经营主体更适合中国农村现实情况,可以普遍推广还难以把握。本文试图利用2014年河北省经济统计年鉴数据,考察河北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现状和影响因素,剖析其深层次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水平的因子分析

1.1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评价因子选择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发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受到地区土地总面积(km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农作物总播种面积(hm2)、农业产值(万元)、粮食产量(万t)、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农用机械总动力(万kW)、城镇集体经济(万元)、机耕面积(hm2)、农民受教育程度(a)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文在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下,选择了8个可量化的指标(见表1)。采用地区土地总面积(X1)反映区域资源禀赋。人均地区生产总值(X2)、第三产业增加值(X3)反映了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4)、农作物总播种面积(X5)、农业产值(X6)、粮食产量(X7)、农用机械总动力(X8)反映了农业发展的规模化和现代化水平,进而反映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微观环境。

1.2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评价因子分析

本文运用因子分析法,使用SPSS 20.0软件,选取河北省11个地级市的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2014年《河北省统计年鉴》。在进行因子分析前,首先对选取的因子进行共线性检验(见表2)。KMO检验结果为0.644,Bartlett检验的P值为0.000,拒绝原假设,说明选择的因子适合做因子分析。

表4 旋转成分矩阵a

成分

123

X1-0.130-0.104-0.978

X2-0.1110.9710.048

X30.5020.8400.047

X40.0710.7800.568

X50.963-0.0830.011

X60.8370.514-0.015

X70.983-0.0740.133

X80.8810.3190.223

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前三个公因子(F1、F2、F3),其累计贡献率95.667%,(见表3),前三个公因子可以代表原来8个因子的绝大部分信息。从转轴后的因子载荷矩阵中可以看到(见表4),第一主因子F1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X5)、农业产值(X6)、粮食产量(X7)、农用机械总动力(X8)上有较高的载荷,这四个指标反映了影响河北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规模水平和机械化水平,因此可称为规模经济因子。第二主因子F2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X2)、第三产业增加值(X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4)上有较大的载荷,而这三个指标反映了河北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外在宏观环境,因此可以命名为宏观环境因子。土地总面积(X1)作为第三大主因子F3,体现了区域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自然禀赋因素,因此称自然禀赋因子。

2 河北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能力评价

为进一步对河北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能力进行评价,利用上文得到的三个公因子(F1、F2、F3)得分和总体得分(F)对全省11个地级市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能力进行评价,结果发现,全省11个地级市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能力,按本文的评价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中,石家庄、唐山和邯郸居于前三位;保定、沧州、邢台、衡水和廊坊居中;张家口、秦皇岛和承德居于后三位。(见表5)

石家庄、唐山、邯郸三个地区在规模经济、宏观环境和自然禀赋三个因子上的得分均较高。从自然环境上看,三个地区平原面积较大,土地质量好,农业播种面积大,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适于运用现代化机械设备进行大规模耕种,其在规模因子的得分,分别为5.213453、2.038118、3.557554。从经济基础上看,石家庄为河北省省会,唐山为中国老工业基地,邯郸也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和势头,三个地区均为河北省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其在宏观环境上的因子分别为3.644658、6.283358、0.787591。这些因素为区域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条件。尤其是石家庄,作为河北省省会,在耕地面、生产的规模和水平、宏观经济状况以及自然禀赋方面均具有明显的优势。保定、沧州、邢台、衡水和廊坊属于在三个因素上各有特点。保定和廊坊地处平原,具有良好耕地资源,适于大规模机械化种植,且临近北京具有良好的宏观资源优势,这些都为两个地区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沧州土地面积较大,平原多,适于发展种植业,容易实现机械化種植和规模经济,其自然禀赋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衡水和邢台虽然处于山区和平原地形交混状态,但平原地区土地肥沃,农业产量较高,经济价值大,规模效益明显,更加适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要求[2]。张家口、承德和秦皇岛因三个城市所辖地区地处山区,耕地面积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更适于发展林果类等精耕细作农业,不适于以规模经济为特征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因此在规模经济因子上的载荷均较低,分别为-3.63182、-5.70547、-4.94342。

3 结语

规模经济、宏观经济环境和自然禀赋是影响河北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三个主要因素,这三个因素在全省不同地区又呈现出不同的权重和特点。因此,河北省在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厘清缓急,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机遇,提升全省的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水平,形成合理的农业产业布局。

参考文献

[1]刘承礼.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过渡性质:一种基于内生交易费用理论的评说与前瞻[J].农业经济问题,2003(11):31-35,79.

[2]兰虹,冯涛.路径依赖的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与演进[J].当代经济科学,2002(2):18-23,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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