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2024-07-04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通用9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 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 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持证情况:

1、煤炭生产许可证。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2、矿长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

(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

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未制定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六)矿井五大系统基本情况:

1、提升系统;

2、运输系统;

3、通风系统;

4、供电系统;

5、排水系统;

6、矿井现有采掘情况,有哪几个工作面,实际采掘情况。

矿井五大生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立即停产整顿。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否则,停产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七)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不落实瓦斯检查“三对口”、“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存在大面积悬顶而无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受水灾威胁而没有制定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未编制防灭火设计,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无完善的防尘系统,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八)职工培训情况

1、煤矿全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煤矿职工接受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和持证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所需人数(按实际工作面配备),实有人数,持证情况、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矿职工未经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数不足的,必须停产整顿。

(九)矿井采掘计划和实际生产能力

检查煤矿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采掘计划,并按照计划办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数组织采掘作业。

未向市经贸委上报采掘计划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市经贸委必须按照煤矿的采掘计划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矿井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量和次数,严禁超能力供应爆炸物品。

井下作业人数超出核定人数的,必须立即整改。

未经验收恢复生产的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技改矿井立项和审批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矿井,未取得公安局发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不得审核发放爆炸物品。

(十)检查煤矿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予验收。

(十一)市属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

1、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2、市属煤矿在国家法定的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必须按规定停产放假。

3、停产期间各煤矿除进行正常的井下通风、排水、气体检测工作外,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及其他作业。

4、对明停暗开、私自组织生产和其它作业的煤矿,一经发现,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煤矿矿长及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违法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未贯彻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工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手续不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上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采矿许可证持证情况。无证、擅自采矿的,必须关闭取缔。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的、不参加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无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超生产能力开采的必须停产整顿。对开采回采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检测、统计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落实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地质灾害防治情况。无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安全隐患不予治理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进行治理、复垦和对采空区塌陷区进行安全处理、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爆炸物品储存证、使用证持证情况。无证的立即停产整顿;

(二)爆炸物品保管员、爆破员持证情况。无证、持证人数不够、人证不相符的,立即停产整顿;

(三)爆炸物品出入库、领退制度的落实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未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出入库和领退制度、帐物不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煤矿停产期间由公安部门封存爆炸物品;

(五)煤矿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未参加工伤保险和规范劳动用工的煤矿,不予验收。

第十条 市工商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持照情况,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煤矿依法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市工会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建立工会代表大会制度;

(二)煤矿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三)煤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正常开展职工活动情况;

(四)按照《工会法》规定,按比例上缴工会经费情况。

第四章 煤矿恢复生产的标准

第十二条 煤矿恢复生产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四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28条)规定;

(三)9万吨以上煤矿(含9万吨)必须达到县级以上质量标准化,其他矿井通风必须达到县级以上质量标准化;

(四)煤矿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关闭矿井的条件

第十三条 以下四类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一)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

(二)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三)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四)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第六章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施工:

(一)项目必须符合阜康市煤炭工业总体发展规划;

(二)项目必须经自治区发计委(新建)或经贸委(改扩建)批准立项;

(三)有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储量认定书;

(四)自治区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五)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经国土资源厅批准;

(六)初步设计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批准;

(七)安全专篇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

(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图,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九)经县(市)、州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十)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井资质;

(二)具有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

(三)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外地施工企业进疆登记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六)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书;

(七)至少有两名采矿或矿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第七章 煤矿进行整改和恢复生产的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煤矿进行整改和恢复生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煤矿企业在整改工作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市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严禁动用爆炸物品,对整改确需动用爆炸物品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停产整改期间擅自动用火工品的煤矿,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煤矿按批准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且“五证”齐全,自查合格后向市经贸委申请验收。

(三)市经贸委接到煤矿验收申请后,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工商、劳动人事和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煤矿进行复产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限定整改时间,继续停产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提出验收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四)验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将检查验收材料报州经贸委备案。

(五)对于基本建设矿井,必须在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后,向市经贸委提出开工申请,经市经贸委检查验收合格并报昌吉州经贸委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检查和验收实行责任到人,“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安全”。

第十九条 检查组必须按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验收标准,检查验收结束,经验收组全体成员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参加检查的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组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擅自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放宽验收标准或其他规定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篇2

关键词:中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状,建议

0 引言

中国煤炭储量居世界第三位, 约为1 100×108t左右, 煤炭能源在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约占75%以上, 由此可见煤炭仍是中国重要的基础产业[1]。作为煤炭生产和消耗大国, 中国每年出现的煤矿事故是煤炭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最亟需解决的问题, 其中中小型煤矿出现安全生产问题最多。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煤矿企业整体管理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中小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加大, 国内大多数中小型煤矿的安全生产保持相对稳定状态, 但中小煤矿生产中仍存在诸多潜在危险和不安定因素, 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威胁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任务仍十分重要[2]。本文分析研究国内一些中小型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建议。

1 中国大部分中小型煤矿安生产监督管理现状及主要问题

a)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移位和失位现象。由于中小型煤矿事故率比较高, 一些矿主害怕承担责任, 为防止以后出现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于是就有人钻法律的空子, 雇佣别人当矿长, 造成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失位与移位;

b) 超能力生产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超能力生产是事故频发的诱因。由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 对煤炭的需求急剧上升, 然而煤矿安全投入跟不上煤矿本身的发展和市场需求。从市场经济利益角度出发, 很多中小型煤矿都存在严重超能力生产, 而且屡禁不止。如陕西省铜川矿务局的陈家山煤矿核定矿井生产能力150×104t/a, 而2004 年前10 个月已产煤210 ×104t[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2012年8月29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造成48人死亡, 54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4 980×104元, 该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 ×104t/a, 而2011 年实际产量为14.17×104t, 2012年3月—7月为8.4×104t, 矿井设计定员为274人, 而事故发生时共有职工753人, 其中从事采掘作业职工共计661人, 严重超出设计要求;

c) 矿工特别是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薄弱。煤矿工作风险大, 报酬低, 因此工人都是以农民工为主。这些人知识水平低, 缺乏安全常识, 而一些中小型煤矿为节省成本, 不愿对员工培训。这些矿工, 安全意识不高, 生产手段落后, 安全装备简陋, 以致发生瓦斯爆炸、冒顶、透水、着火等事故。“11·27”特大事故就是电工带电检修DW80型开关, 电火花引爆瓦斯产生的特大事故。2014年4月21日云南曲靖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发生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造成14人遇难, 直接经济损失1 498×104元。调查表明, 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非法越界组织生产, 121701炮采工作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 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 违规串联通风、循环风, 工作面微风作业, 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界限, 违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2 主要对策及措施

a) 围绕开采工作重点, 创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力度, 优化监管模式, 使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落实到个人, 责任落实到个人, 尤其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定要落实到人, 防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移位和失位。矿长因为要承担的责任比较多, 因而有动力狠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才能更好地引进先进的技术, 引进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 制定切实可行安全的控制方案。对矿井工人定期培训, 让矿工学习开采技巧、开采安全常识、学习日常工作中如何自我保护, 让工人认识到矿井工作的危险性, 从而树立安全意识, 保证煤炭开采安全;

b) 加大超能力生产整治力度。煤炭开采是一个统一协调的系统, 其几个主要生产环节形成一个稳定的微循环系统, 有任何一方面超额, 都会影响这个系统正常运转, 超出一定承受范围就会发生事故。因此要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力度, 定期核定和检查煤矿生产能力, 同时, 还要落实各项治超政策, 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规严格执行对超能力生产的惩罚;

c) 树立监管人员安全观念, 建立全新的监管队伍。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 必须加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力度, 让所有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树立安全观念, 培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防患事故能力, 提前预防和监管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行事, 依规建设并落实相关制度法规, 相信能对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4]。

3 结语

只要人们认识到中小型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 矿井采用先进设备,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强化矿工安全教育, 让矿工学习安全常识, 树立安全意识, 学习自我保护能力, 并严格遵守井下各种规章制度, 那么实现中小型煤矿稳步发展、安全生产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王子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思考[J].科技资讯, 2012 (5) :94.

[2]钟显林.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 2012 (12) :44.

[3]王爽英, 吴超, 左红艳.中小型煤矿生产安全模糊层次分析评价模型及其应用[J].中南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0 (5) :1918-1922.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篇3

关键词:青年 安全监督岗 煤矿安全 重要作用

在企业安全生产中,青年职工作为生力军,是企业安全教育管理的重点,与普通职工相比,无论是工作作风,还是安全素质,青年职工都有着自身的优越性。因此,在安全生产监督中,要充分发挥企业青年安全监督岗的骨干作用,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监督岗活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对引领、监督广大青年职工积极主动的进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团组织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这一中心工作的整体规划,进一步建设好青安岗员队伍,开展青工安全教育活动,全面贯彻落实青安岗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切实发挥青安岗的优势,为企业安全生产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平煤股份八矿团委负责全矿的宣传、青工、青志文体活动,有团委委员11名,拥有团总支4个,团支部61个,青年工作小组14个。35岁以下青年为2916名,28岁以下青年877名,团员505名。青岗47个,青安岗员237名,自办《八矿青年》简报一份。下面笔者将结合平煤股份八矿团委的工作现状,浅谈一下青年安全监督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1 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青工安全教育氛围

团组织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广大青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增长广大青工的安全知识,增强团员青年的安全意识和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思想认识,通过调研、座谈、开展以形势任务教育为主题的团课等形式,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广泛宣传“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的重要意义,树立“人人讲安全、人人想安全、人人保安全”的安全观念,提高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认识。

2 健全组织,抓管理,强化青年安全监督岗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企业团委书记任总岗长,各二级单位团支部书记任分岗长,各基层连队青年骨干任岗小组长,生产骨干任岗员,整个组织体系要紧紧围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做到班班有岗员,岗员班班尽责任。

二是加大学习培训,强化青监岗队伍建设。青监岗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作用的发挥,各级团组织要提前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每月组织青安岗员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三是深化安全文化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是坚持艰苦奋斗,积极创建节约型企业,投身节约实践,健全节约制度,养成节约习惯,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发挥模范作用。

3 完善青安岗员管理考核制度,提高青安岗工作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安全监督岗的管理,团组织应不断加强岗员管理,强化岗员安全责任,逐步完善管理考核制度,建立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青安岗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搞好安全监督检查,提高青安岗队伍总体素质。考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进行,与岗员津贴直接挂钩,把岗员在上岗过程中是否佩带明显的标识,是否参加组织的学习、培训,发现“三违”现象是否及时批评教育并坚决制止以及发现隐患、汇报隐患的认真程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据了解,2013年2月26日八点班,平煤股份八矿团委组织综采准备(二)队、综采三(1)分队、开一(1)分队、防突队、维修一队、维修二队六个单位的青安岗长对掘进四队施工的己15-14140中间巷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场查出问题六条,其中:①巷道内风筒吊挂不平直,末端2节风筒接口漏风。②二部皮带机头处电缆无正规吊挂。③掘进机往外40m,电缆无吊挂。④一部皮带理帮积渣,大石块多。⑤工作面往外5m巷道成型差,个别顶锚杆角度小于75°,帮锚杆有五个锚盘不贴岩面。⑥巷道内岩尘大,应安排专人冲尘。

4 不断延伸青安岗工作领域和层面,正确行使岗员权力

企业党政组织应赋予青安岗员应有的权利并让他们能够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使青安岗员成为宣传安全知识、遵守安全法规、规范操作行为的带头人。青安岗员在反“三违”中敢于“亮出身份、争当卫士”,真正发挥好安全宣传员、现场监督员、生产安监员、发展参谋员的作用。一是要完善制度,细化内容,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二是重视青年文体活动的积极作用。三是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

企业共青团只有想青工所想,积极开展工作,使青年职工安心工作、幸福生活,满足青年的安全感、尊重感、成就感、自我实现等需要,在企业内形成愉悦和谐的气氛,才能有力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静.如何充分发挥青岗员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2).

[2]芦海涛,郑军委.浅谈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J].价值工程,2013(21).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篇4

随着神华宁煤集团发展战略的实施,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矿级领导、副总、安监处、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动力科、战略管理部、党委工作部、群众工作部、财务科等部门的行政负责人

二、检查范围 矿属各基层单位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分为: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

(一)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有:

1、矿井的安全情况(重大事故、轻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

2、矿井的现场管理情况。(依据神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

3、矿井的设备完好率情况,包括五小电器完好率、电缆悬挂合格率、保护装置及小绞车管理工作;

4、全矿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5、全矿的量化考核工作。

(二)资料检查主要有

1、对照神华宁煤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进行检查;

2、学习传达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各类安全生产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精神的情况;

3、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情况;

4、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5、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6、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标准化等资料;

7、各单位自查“三违”情况;

8、干部入井及现场带班、值班情况。

四、安全检查时间

在全矿范围内(井上、下)每月不定期检查不少于3次;

五、整改落实原则

1、按各级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整改;

2、按照“五定”(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情况、定整改时间)的要求整改;

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

4、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六、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 篇5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五条

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省局及分局(站)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未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省局应加强对所属分局(站)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局(站)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

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线工作经历。

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监察执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二)监察执法计划执行情况。

(三)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及执法行为合法性情况,是否存在越权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等情况。

(四)监察执法人员持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执法情况。

(五)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性以及证据采集充分、合法性等情况。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情况,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情况。

(七)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的准确性、规范性,执法案卷材料完整性等情况。

(八)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落实情况。

(九)行政复议办理情况,是否依法受理、秉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等情况。

(十)对申诉人、举报人依法保护等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省局和分局(站)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

(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由省局或分局(站)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省局和分局(站)应当完善评查制度,注重评查实效,定期开展执法案卷抽查、评比活动,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纳入下次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确保执法文书科学、严谨、合法、有效。

(三)行政执法评议制度。省局和分局(站)应当结合驻地煤矿实际,根据执法计划、现场检查与处理、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行政复议、诉讼结果等,定期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内设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依据评议结果,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评议结果应纳入部门绩效考核的范围。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1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规定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监察执法工作机制。省局和分局(站)应当依据监察执法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执法工作环节和流程,并组织落实,依法依规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第九条

执法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互检、组织评议、座谈反馈等方式进行。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抽查或组织各省局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交叉检查;

(二)省局应当每年对所属分局(站)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和1次行政执法评议,对内设执法部门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评议。

第十条

执法监督部门(或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下同)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走访部分煤矿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活动,了解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依法行政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或反映集中的执法问题,可以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或者专案调查。

第十二条

省局应当每年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1次本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第十三条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复制和摘抄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向有关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不得拒绝、阻挠或变相阻挠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要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引以为戒、对照整改。

对于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严重问题,应当制作执法监督意见书,载明被监督单位(人员)的名称、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等内容,报省局或分局(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下达,并抄送所属其他执法单位,举一反

三、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更正或重新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一)文字表述错误或者数据计算错误的;

(二)执法文书填写缺项、漏项的;

(三)执法文书类型选择错误的;

(四)其他应当补正或更正的情形。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监察等方式予以查处,并下达执法文书: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处理措施存在错误、漏项或不当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补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认定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足2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依法纠正。

第二十条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和问题不认真纠正的,应当对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篇6

中国煤炭储量居世界第三位,约为1100×108t左右,煤炭能源在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约占75%以上,由此可见煤炭仍是中国重要的基础产业[1]。作为煤炭生产和消耗大国,中国每年出现的煤矿事故是煤炭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中中小型煤矿出现安全生产问题最多。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矿企业整体管理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中小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国内大多数中小型煤矿的安全生产保持相对稳定状态,但中小煤矿生产中仍存在诸多潜在危险和不安定因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威胁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任务仍十分重要[2]。本文分析研究国内一些中小型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建议。

1中国大部分中小型煤矿安生产监督管理现状及主要问题

a)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移位和失位现象。由于中小型煤矿事故率比较高,一些矿主害怕承担责任,为防止以后出现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就有人钻法律的空子,雇佣别人当矿长,造成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失位与移位;b)超能力生产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超能力生产是事故频发的诱因。由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急剧上升,然而煤矿安全投入跟不上煤矿本身的发展和市场需求。从市场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很多中小型煤矿都存在严重超能力生产,而且屡禁不止。如陕西省铜川矿务局的陈家山煤矿核定矿井生产能力150×104t/a,而前10个月已产煤210×104t[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8月29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80×104元,该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104t/a,而实际产量为14.17×104t,203月—7月为8.4×104t,矿井设计定员为274人,而事故发生时共有职工753人,其中从事采掘作业职工共计661人,严重超出设计要求;c)矿工特别是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薄弱。煤矿工作风险大,报酬低,因此工人都是以农民工为主。这些人知识水平低,缺乏安全常识,而一些中小型煤矿为节省成本,不愿对员工培训。这些矿工,安全意识不高,生产手段落后,安全装备简陋,以致发生瓦斯爆炸、冒顶、透水、着火等事故。“1127”特大事故就是电工带电检修DW80型开关,电火花引爆瓦斯产生的特大事故。4月21日云南曲靖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发生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498×104元。调查表明,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非法越界组织生产,121701炮采工作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违规串联通风、循环风,工作面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2主要对策及措施

a)围绕开采工作重点,创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力度,优化监管模式,使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落实到个人,责任落实到个人,尤其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定要落实到人,防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移位和失位。矿长因为要承担的责任比较多,因而有动力狠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引进先进的技术,引进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安全的控制方案。对矿井工人定期培训,让矿工学习开采技巧、开采安全常识、学习日常工作中如何自我保护,让工人认识到矿井工作的危险性,从而树立安全意识,保证煤炭开采安全;b)加大超能力生产整治力度。煤炭开采是一个统一协调的系统,其几个主要生产环节形成一个稳定的微循环系统,有任何一方面超额,都会影响这个系统正常运转,超出一定承受范围就会发生事故。因此要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力度,定期核定和检查煤矿生产能力,同时,还要落实各项治超政策,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规严格执行对超能力生产的惩罚;c)树立监管人员安全观念,建立全新的监管队伍。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必须加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力度,让所有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树立安全观念,培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防患事故能力,提前预防和监管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行事,依规建设并落实相关制度法规,相信能对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4]。

3结语

只要人们认识到中小型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矿井采用先进设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矿工安全教育,让矿工学习安全常识,树立安全意识,学习自我保护能力,并严格遵守井下各种规章制度,那么实现中小型煤矿稳步发展、安全生产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王子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思考[J].科技资讯,(5):94.

[2]钟显林.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2(12):44.

[3]王爽英,吴超,左红艳.中小型煤矿生产安全模糊层次分析评价模型及其应用[J].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5):1918-1922.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篇7

1 强化安全意识从自身提高

煤矿安监员是监督工人行为规范的人员, 身为监督者, 必须了解安全常识、树立安全意识, 才有资格去监督他人。通常煤炭开采工艺流程多, 涉及到的不同类别的设备很多, 岗位分布区域广, 安全隐患繁杂众多, 井下生产管理难度大, 岗位人员流动性太强, 工人内心思想情绪难揣摩等等, 这些都给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挑战, 也成为安监工作的难点。因此, 在安全监管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中, 不能忽视此岗位自身的作用, 从先从自身提高开始, 一是必须经常学习《矿山安全法》、《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二是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钻研更多的关于设备、工艺等方面技术理论知识, 使安监员在现场工作中不仅能够实现依法检查, 更重要的是能够发现技术含量较深的隐患, 确保生产安全, 避免那种传统性的“行为检查”和“外表性检查”, 切实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以理服人, 以矩管人。

2 执行安全监督从严以律已开始

安监员的执行地位在煤矿企业之上, 是安全监管职能的执政人员。安全监督是一把纪律的标尺, 那么安监员自身行为也是纪律。俗话说:“为政当先正己, 执政首先正身”。安监员要想使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名正言顺, 言顺则事成”的效果, 我们首先得严格要求自己, 用纪律规矩自己, 以规矩规范自身, 再去规范他人, 踏踏实实工作:一是正确的人生价值指好煤矿生产安全、矿工生命安全方向。马克思理论曾指示我们这样一个道理--生命的价值在于贡献!我们要把这种理念和中国共产党服务人民的先进思想结合起来, 真正的做到予监管于服务, 为煤矿生产排忧与解难,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二是不存贪婪之念, 公正不阿过“人情关”;古人云:“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苟非吾之所有, 虽一毫而莫取”。要时常警戒和提醒自己, 不生非分之想, 不存贪赃之念, 不干枉法之事, 尤其在煤矿上, 一段时间后, 与工人成为朋友现象是必然的, 这就要求安监员要公正不阿, 不能因为人情, 而不管不顾安全隐患和安全规程;三是将自己准确定位、切忌马虎轻浮;要清醒地认识自己, 准确地定位自己。作为一名驻矿安监员, 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 准确地定位好自己的监管权限, 认真的做好自己的监管工作。杜绝自己马虎大意、不思进取等不负责的错误意识。

3 加强客观沟通, 促进互助合作

谚语说:“为人处事, ‘沟通’二字”。沟通交流是煤矿安监员干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与工人好好地沟通交流, 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取得互助合作的效果。一是加强与被监管人员的交流。和被监管对象的交流可分为这么几种: (1) 与企业领导班子的交流。如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等职务的人员, 要将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与其沟通交流, 安全的责任重大, 要为煤矿相关领导说明当前各个方面存在问题, 敢讲真话, 并对其提出合理的建议, 做一个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反映者。 (2) 与区队管理干部的共同交流, 如通风区、机运区、各生产、辅助队队长和书记等执行人员, 他们是与工人最直接的领导者, 他们的素质决定和并制约其执行能力和水平, 关系到矿领导对安全生产所下的一系列指令指示能否得到贯彻和落实的最主要环节。安监员要加强与区队长沟通交流, 强化他们的执行指令意识, 增强他们的安全管理能力, 确保以他们为首的工人按作业规程组织作业。 (3) 与作业在一线的工人的沟通交流, 与这个层的人交流, 要注重语言明了易懂, 尽量形象化和客观化。他们大部分的文化程度较低, 要以把监督的度把握好, 耐心地进行安全知识疏导, 提高安全意识, 确保生命安全。同时, 与上级领导的沟通交流, 要虚心求教, 认真总结, 勤于思考, 提升能力;与单位同事的沟通交流, 要爱学习、共探讨, 多汲取、真正做到“敏而好学, 不耻下问”, 不仅以客观的态度面对工作, 还要以客观的行为对待不规范行为。

4 注重安全作业, 促进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是煤矿安监员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要确保煤矿安全, 必须抓好现场监管工作, 那么, 就得注重安全作业的监督。抓好现场监管工作, 现场监管的好坏, 直接关系着工人自身的生命安全, 关系着企业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这一目标实现要在安全作业上下功夫, 利用“手指口述”、技术比武等形式, 规范作业行为, 将监管作业行为作为常态工作, 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而现场监管不走形式的有效方法, 就是开展不同类型的专项检查, 查找出各个岗位范围的不安全隐患、查找出班组岗位员工不正确的作业行为, 不规范的劳保着装穿戴等。最关键的收要针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消除整改, 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立即进行制止纠正, 耐心说服教育, 并给于严格的处罚。毕竟现场状态控制直接关系着工人的生命安危, 影响着煤矿发展的全局。现场监督检查的根本就是强化对现场安全的管理, 它的效果更是快速的、直接的。因此,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点应该着眼于现场检查, 做好现场状态的安全管控, 煤矿安监员要促进现场监管力度, 严格、扎实地队煤矿生产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试, 高标准提升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规范安全作业行为, 同时, 还应多将有利于管理的各项积极因素、物资、人力配置到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去,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篇8

从李局长的话里来看,此次出事的云南省曲靖市昌源煤矿(也包括其他两个矿),早就被国家安监总局判处“死刑”,而它的“起死回生”,与地方政府作后台老板是分不开的。但让人纳闷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党和国家的政令阳奉阴违置若罔闻的行为,为什么总是随着事故的发生才最终暴露呢?

一句话:社会监督机制缺失。

要构成真正的监督,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时空同合和当下知情。如果监督者并不能随时知道被监督者在哪里、在想什么、在干什么、曾做过些什么、还需要什么,不能对被监督者的信息和材料当下尽收眼底,尽在掌握,说实施有效监督纯属天方夜谭。监督的大忌在于只上天,不落地,而关闭非法煤矿恰恰犯了这一大忌。我们的监督工作,往往只满足于四处奔波,排查非法小煤矿,贴封条,将其黑名单登报纸、上电视、进广播,似乎这就万事大吉了。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这仅仅是监督工作的开始,而由谁来充当监督的主体,如何确保信息互动渠道的畅通,如何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等才是需要下功夫研究并努力做好的。当然,对于一个地方的非法小煤矿发动全国人民来共同监督,很不现实,也不可能。问题是,那些可能的当地人民群众,煤矿的员工和家属子女们,他们对煤矿生产的信息最能“时空同合和当下知情”,但遗憾的是,这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并没有利用好,或根本就没有利用。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站工作制度 篇9

一、负责群监员上班下班制度。

二、负责对群监员每天上报的安全隐患及整改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上报群监委员会。

三、负责调配群监员的工作,杜绝脱岗、缺岗现象。

四、负责对“三违”举报情况进行梳理汇报,及时上报群监委员会。

五、负责监督管理群监员的日常工作,表达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解决群监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负责建立完善群监站各种工作台账。

七、负责传达群监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并及时反馈群监员日常工作情况。

八、负责组织群监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监督能力。

煤矿安全群监员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群监组织对群监员的管理,规范群监员的日常工作行为,确实发挥群监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群监会每月对群监员进行考核,月末兑现、合格的津贴满发,基本合格的津贴减半,不合格的津贴全部扣除。

二、群监员所在班组在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撤消群监员资格,并扣除其三个月津贴。

三、工会每半年组织职工对群监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职工满意率不达标的群监员取消资格,重新调整补充人员。

四、群监员参加培训、学习、开展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要有专门记录本,特别要做好查找隐患、“三违”情况记录。抽查中发现无工作记录的,扣除其当月工作津贴。

五、群监员上岗不佩戴胸卡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扣除其当月津贴。

六、在日常安监中发现群监员有“三违”现象的,取消其资格。

七、年终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业绩突出的群监员,由矿群监会报请工会给予表彰奖励。

煤矿安全群监员岗位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群监员的岗位责任意识,规范其日常工作行为,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群众安全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作业现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为班组当好安全参谋,认真做好当班安全情况记录。

二、及时制止作业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向地面调度指挥系统或值班领导报告。

三、发现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粉尘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生产安全设施时,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应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四、对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阻挠或打击报复群监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五、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监督能力。在履行职责中要以身作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六、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工人了解作业场所、活动区域内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

害,提高工人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七、参加群监组织活动,接受群监组织安排的各项业务培训,努力创建安全合格班组。

八、本班组发生伤亡事故后,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有权参与本班组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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