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8-13

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选9篇)

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1

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 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

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各族群众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御地震灾害,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1‟1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狠抓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建设和谐拜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重点是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部队,使各行各业、各族群众熟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法制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各族群众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广大群众掌握防震、避震、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和基本医疗救助方法,具备震后自救互救的能力,有效提高防震减灾总体水平。

三、宣传内容

1、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和我县《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2、地震科普知识,避险与疏散常识,自救互救,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地震次生灾害防控,心理危机干预知识,被埋压时的自救互救,幸存者的搜索和营救,消防基础知识,灾情信息收集和上报,灾民疏散和安置,急救技能等基本知识。

3、人员疏散演练,自救互救演练,医疗急救演练,防止次生灾害演练等。

四、具体措施

1、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党校教学内容。县委党校要将防震减灾相关知识纳入主体班培训内容,地震局积极配合,协调师资力量,切实做好培训教育工作。

2、加强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类学校将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逃生演练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在2012学年,每个学期安排不少于2个课时的防震减灾知识培训课程,并组织师生开展1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避震、疏散、自救互救)。

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2

中共***乡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乡党务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党(总)支部、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为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内民主权利,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推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经乡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中共***乡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日

***乡党政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乡党务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各党(总)支部、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部门:

为了推进我乡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党建工作,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目的意义

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是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良好工作氛围的形成;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党务政务公开,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改善行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建设。

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依 法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坚持方便基层和群众,有利于人民群众知晓实情,行使监督权利的原则。

三、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 ***乡党务政务公开内容详见附件。

4附件:

贵定县***乡党务政务公开目录

一、党务公开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乡党员和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应当公开。

(一)乡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情况,本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情况;

2、领导班子党建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联系村组和项目等情况;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4、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考核情况;

5、组织设置、党内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表彰、党费收缴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

6、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和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各党(总)支部应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本地本部门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2、党组织的任期目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班子成员分工的情况;

3、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情况;

4、党内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表彰情况;

5、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结对帮扶、设岗定责、交纳党费情况;

6、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政务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应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向社会公开。

(一)乡人民政府公开的主要内容

1、政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投资、各项改革措施和方案;

2、领导干部的分工和主要职责;

3、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4、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包括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

6、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办公用品的采购情况;

7、办公经费使用情况;

8、社会公益、“一事一议”等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及实施情况建设情况;

9、优抚、抚恤、救济、救灾扶贫等款物的拨付、发放情况;

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3

关于印发《王店镇2012年计划生育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

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王店镇2012年计划生育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王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王店镇2012年计划生育协会换届选举

工作实施方案

我镇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2009年换届以来,至今已三年届满。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规定,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为确保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地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国计生协七届二次理事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牢牢把握计生协“三个服务”的工作定位,坚持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在集中意志和智慧的基础上,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计生协领导班子,为提高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作出贡献,以计生协工作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

二、方法步骤

(一)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换届方法步骤

我镇计划生育协会整建换届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从4月1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明确任务,制定方案(4月1日至4月5日)

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同意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要求,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召开一次会员小组长会议,武装骨干,部署任务,讨论修订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并将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呈报计生办。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广泛动员(4月6日至10日)

1、召开一次会员会议,广泛开展协会宗旨教育,宣传换届选举的方法、步骤及重要意义。

2、利用户外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书写标语等,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支持换届选举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群众对就是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阶段:调查登记,搞好整改(4月11日至4月17日)

1、组织上届村(居、企业)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成员入户调查,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群众大会,掌握底数。对老会员要求继续留会的,由本人申请,登记造册,同时发动非会员中的育龄群众、“五老”、计划生育工作志愿者、“少生快富模范”、“生育文明示范户”等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并填写入会申请书。会员要以群众会员为主,其比例应在会员总人数的70%以上,会员人数要占总人口的10%以上。

2、召开上届村(居、企)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会员申请(包括老会员)。凡遵守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递交入会申请书的群众,经召开理事半数以上讨论通过。均可成为协会会员,并将会员名单张榜公布。在此基础上,按照“便于组织,方便活动”的原则,根据地理和行业划建会员活动小组,一般每小组10名会员左右。

3、上届理事分别到各会员活动小组召开会员会议,推选会员活动小组组长,确定活动场所,推举出席村(居、企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做好协会理事会成员的协商推举工作。

第四阶段:民主选举,完善制度(4月18日至4月20日)

村级换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1、领导致贺词;

2、听取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作修改《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报告;

4、审议并通过《工作报告》和修改《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报告;

5、选举新一届理事会。(选举方式可采取等额选举,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6、大会休会,召开新一届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会长1名(建议由同级党组织或行政副职担任)、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由计生专干担任)。

7、继续召开大会,向大会宣布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人员名单;

8、新当选会长讲话。

(二)健全和完善制度大会闭幕后,由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主要任务是:

1、组织新一届理事会成员上岗培训,落实理事会成员分工职责;

2、制定新一届任期目标。

3、审核会员小组学习计划和会员联系户建立情况;

4、修订和完善学习制度、工作制度、会议制度、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评先表彰制度等。

5、按要求开展协会会员之家创建工作。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巩固提高(4月21至4月30日)

检查验收的重点是,看工作程序是否到位,是否选出了一位好的会长、是否理清了工作思路、是否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要求建立了会员之家。检查的方法采取一听二看三座谈。即一听换届选举的工作汇报。二看换届选举的资料是否齐全、会员之家是否达标。三座谈,即与会员座谈、与群众代表座谈。检查的步骤先由村(居)协会申报,然后镇组织验收。对不按规章选举、假换届、走过场的协会,镇将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重新换届

(二)镇计生协换届选举方法步骤

1、镇计划生育协会的换届选举大会在基层计生协会换届结束后召开。

2、出席大会的名额采取与基层协会和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确定。

3、大会议程参照村(居)计生协大会议程进行。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我镇计划生育协会整建换届工作,镇成立了计划生育协会整建换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镇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组成,党委委员、镇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孙艳同志任组长,镇计划生育协会各位副会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春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村(居、企业)计划生育协会要主动争取本级支部,村(居)委会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进一步重视、领导和支持,把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协会的实际困难,为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严格把握每一个环节,做到依法办事、依章程办事。

3、立足长效,抓好后续。新一届协会成员要尽快进入角色,确实履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在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做出新的贡献。

附:王店镇村级计划生育协会换届工作步骤 当阳市王店镇计划生育协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计生协会 换届选举实施方案通知

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4

安全整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食药监食[2012]3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市、州卫生局:

为切实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工作,不断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小餐饮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局有关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12年湖北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2012年湖北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工作,不断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小餐饮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143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试点、创新办法、扶优治劣、有序发展”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规范试点,使小餐饮逐步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安全基本保障”的餐饮服务许可基本目标,解决一批食品安全隐患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建立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努力改善餐饮服务消费环境,切实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工作范围和措施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餐饮服务提供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求,小餐饮整规试点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街道(乡镇)为主、疏堵并举、提升标准、标本兼治、逐步规范“的原则。

(一)明确整规对象,创新示范思路。全省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的重点对象:一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二是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小农家乐等。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在原武汉、襄阳、十堰为试点市的基础上增加宜昌为试点市州,各试点市州可选择辖区内获得文明卫生城市称号或旅游景区相对较多的2-3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地区,开展小餐饮整规和示范建设。其他市州也要参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试点,稳步推进。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湖北省餐饮食品安全”三个一“示范创建活动方案》要求,将小餐饮专项整规试点与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紧密结合,省局将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适时召开试点示范推进交流工作会议。各地应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报省局。

(二)调查摸底,分类建档。各地推进试点工作应认真统计辖区内各类无证小餐饮和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持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状况,对无证经营的和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持证的小餐饮店、小饮食摊群等各类小餐饮,开展排查,逐一登记,分别统计,建立档案。

(三)积极探索,综合治理。各试点地区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建立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机制,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联合执法,形成责权明确、联系紧密、配合有力的监管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探索本地小餐饮整规办法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小餐饮整规工作要求,对各类小餐饮开展拉网式检查督导,跟踪整改,对符合或整改后符合规定要求的无证小餐饮,要及时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尚不具备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小餐饮店,但经过努力可以达到许可条件的无证小餐饮,可制定措施或采取备案管理的办法,进行引导和规范,限期整改经营条件,达到许可要求;对基本条件不具备,食品安全设施极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小餐饮,要坚决取缔关停。

(四)制定标准,组织培训。省局提出了《湖北省小餐饮整规参考标准》,随文附后,供各地参考。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小餐饮整规标准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示范街(片、区)统一从业人员工作服、统一监督信息公示、统一门店招牌风格、统一台账管理,努力打造具有本地鲜明特色和具有深层文化底蕴的饮食示范街(片、区)。组织小餐饮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及小餐饮整规标准的学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整规措施、成效及先进典型、餐饮食品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管新思路。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新思路,建立和完善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小餐饮食品安全责任,建立考评机制,不断完善和强化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2012 年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5-6月)。各地制定实施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发动,组织召开现场会和动员会,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的宣贯培训,6月20日前向省局上报本地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地区情况表》。

(二)第二阶段(6-10月)。按照各地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扎实开展整规试点工作。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办法,开展示范街、示范店创建和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和鞭策后进作用;结合量化分级评分标准,评定其等级,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餐饮实施监督信息公示管理;以点带面,疏堵结合,综合整治,逐步规范小餐饮的经营行为。

(三)第三阶段(11月)。按照方案要求,各地要认真总结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梳理本地小餐饮整规的鲜活经验,以市州为单位推荐典型和书面总结,连同《湖北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情况表》于11月30 日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局,省局将组织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深入推进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小餐饮整规工作的领导,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小餐饮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省局将小餐饮整规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创新机制,突出重点。针对人员少、任务重、困难多的实际情况,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总结前阶段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的经验,借鉴外地好的作法,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创建亮点,确保整治效果。

(三)全力推进,务求实效。在扎实推进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中,要建立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坚持督查与指导相结合,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全面完成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任务。

(四)畅通信息,及时总结。要认真做好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的信息上报,做好各种资料收集,并指定落实人员担任整规工作联络员,按要求及时报送整规工作报表(附件)和动态信息。

联系人:张谦

电 话:027-87329173传 真:027-87329736

邮 箱:hbcbhj@163.com

附表:1.湖北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地区情况表

2.湖北省小餐饮整规参考标准

3.湖北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情况表

附件2:

湖北省小餐饮整规参考标准

1.许可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经营项目与许可项目一致,并在醒目位置将载有许可证等证件内容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上墙悬挂。

2.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3.设施布局: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布局基本合理。厨房墙裙浅色瓷砖1.5米以上,地面平整,上、下水畅通。内外环境整洁有序,防蝇、防虫、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齐全,餐厨废弃物桶加盖。

4.清洗消毒:有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保洁柜;有专用冷藏设备。

5.索证索票: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索证索票真实,台账记录清楚。

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5

关于印发《陕西省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卫医发〔2012〕16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促进全省护理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稳步提高,按照卫生部统一安排部署,我厅制定了《陕西省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陕西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

促进我省护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以加强护理内涵建设和提高技术水平为核心,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和《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切入点,实施临床护士对患者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坚持以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落脚点,深化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临床护理质量;坚持以加强科学管理为关键,充分调动护士队伍积极性,建立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长效机制。按照“改模式、重临床、建机制”的工作原则,促进护理工作适应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

2012年,全省三级医院优质护理覆盖60%以上的病房,并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在全院推广;60%的市级二级医院和30%的县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要率先垂范,在全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卫生局要按照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原则和目标,对辖区内医院实施目标化管理。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掌握医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注重各项措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加强检查指导。按照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采取暗访调研、不定期检查、现场点评、回访患者、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医院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护理管理、责任制护理、基础护理服务、护士待遇落实情况及患者和社会的反映等。检查结果要与医院评审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等重点工作挂钩。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及时推广。加强对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指导,纠正工作偏差,确保工作效果。

3.强化对口帮扶。优质护理服务要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紧密结合,支援重点要从以护理技术为主转变为护理管理与技术支援并重,推动县级医院改革护理模式、加强护理科学管理、提高护士服务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县级医院护士队伍建设,落实护士配置标准,充实临床一线护士数量,切实维护护士合法权益,确保优质护理服务顺利推进。

4.开展宣传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总结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进展和成效,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鼓励各医院进行改革创新,积累有益经验,营造推动护理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对各级医院管理者和护理管理者的培训,统一思想认识,领会工作实质,掌握实践方法,提高护理科学化管理水平。对护理队伍不稳定、护士流动频率过快的医院,要认真查找原因,积极指导改进,保持护理队伍相对稳定,保障护理服务质量和安全。

5.发挥质控中心作用。加强市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能力建设,指导质控中心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和完善护理质量考核标准,收集、统计和分析护理质量与优质护理服务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抽查复核。组织开展护理专业人员培训,通过发挥护理质控中心的作用,督促工作有效落实。

6、加大政策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积极配合编制、人事等部门,尽快核定、落实医院护士编制,增加护士岗位;要认真开展护理服务成本调研,为物价部门提高护理服务收费标准提供详实的本底资料。要指导医院建立完善能够充分体现护理工作价值的绩效考核制度和人事分配制度,加大对一线护士分配倾斜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深入开展护理服务的政策环境。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改善临床护理服务

(1)深化护理模式改革。继续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部门探索优质护理的实践形式,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做好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和指导,为手术患者提供规范的围手术期护理,保障患者安全,体现人文关怀。

(2)全面履行护理职责。责任护士全面履行护理职责,关注患者身心健康,做好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支持、健康指导等任务,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工作过程中,不依赖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

(3)加强护理内涵建设。认真落实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和护理技术规范,细化工作标准,规范护理行为。责任护士能够正确实施治疗处置,密切观察、评估患者病情并及时与医师沟通,配合医师共同完成诊疗计划。同时,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尊重关心爱护患者,增进护患信任。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要按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的要求开展临床护理服务,充分体现中医和民族医护理特色优势。

(4)提高专科护理水平。临床护理服务充分突出专科特色,责任护士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患者开展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指导进行康复锻炼,促进患者功能恢复,解决护理疑难问题,提高专科护理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5)积极开展延伸服务。鼓励对出院患者进行随访,将常规随访、专科随访和专病随访相结合,在医院层面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有条件的医院可以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社区急危重症患者转入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将康复期住院患者转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实现双向转诊,满足患者就医需求,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2.加强护士科学管理。

(1)保证临床护士配备。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要求配备护士,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不低于95%。普通病房实际护床比不低于0.4:1,每名护士平均负责的患者不超过8个,重症监护病房护患比为2.5-3:1,新生儿监护病房护患比为1.5-1.8:1。门(急)诊、手术室等部门根据门(急)诊量、治疗量、手术量等综合因素合理配置护士。

(2)合理调整护理人力。根据工作量、技术难度等因素合理调整护理人力,加床或者危重症患者较多时,及时增加护士数量;制定护士人力紧急调配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时,保证护士的应急调配。护士排班兼顾临床需要和护士意愿,体现对患者的连续、全程、人性化护理。

(3)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护士的绩效考核以护理服务质量、数量、技术风险和患者满意度为重点,注重临床表现和工作业绩,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护士的收入分配、职称晋升、学习进修、奖励评优等挂钩,向工作量大、技术性难度高的临床护理岗位倾斜,体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4)加大护理培训力度。医院制定并实施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新护士规范化培训、专科培训和管理培训等,创新培训的方式方法,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注重人文精神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服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5)探索实施岗位管理。结合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实施护士的岗位设置管理,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制定岗位目录、职责和任职条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逐步将护士按身份管理转变为按岗位管理。

3.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1)切实落实护士编制。医院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标准,落实护士编制,不得随意减少编制内护士职数,不得随意增加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医院的服务规模、床位数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合理调整护士配置数量并保证编制的落实。

(2)保证护士福利待遇。医院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岗位津贴、福利待遇、职称晋升的规定,提高临床一线护士的工资待遇水平。医院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与编制内护士享有同等待遇,做到同工同酬、公平公正。

(3)落实支持保障措施。关心护士的身心健康,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支持保障系统,减少病房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形成全院各部门服务于临床的格局,提高护理工作效率。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临床护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推广优质护理的组织领导,结合两年来的实施经验,制定本辖区、本医院2012年具体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保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沟通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院要认真落实优质护理服务进度信息月报制度。报送的信息数据要力求真实、全面、及时;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支持和参与,采取多种方式推广交流,为优质护理服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医院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工作。

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6

豫公通〔2011〕317号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2012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交通管理 春运 方案 抄送:公安部,本厅领导。

(存档4份

共印200份)

河南省公安厅 2011年12月23日印发

河南省2012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2年春运期间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度过安全、祥和的春节,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春运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1‟2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结合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加强道路管控和指挥疏导,强化源头管理,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三个确保:确保2012年春运期间全省主要道路安全畅通,确保不发生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确保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省公安厅成立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挥部,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德周任指挥长,交警总队总队长张益民及高速总队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交警总队、高速总队班子成员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刘士彪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 机构,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春运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时间安排

2012年1月8日至2月16日

四、工作措施

(一)严管通行秩序。

1、启动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1月3日,全面启动省际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对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严查超员载客、疲劳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

2、加强巡逻管控。以春运交通主要流出和流入地为重点地区,以连接京广澳、连霍等主要高速公路和连接106、107、207、209、310、311等主干公路、主要交通流量集散区域的路段为重点路段,加强巡逻管控;以春节前返程高峰和春节后回程高峰为重点时段,切实加大警力投入,严格通行秩序管理。

3、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在客运车辆上标明等措施,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手机短信平台接受群众举报;实行每周一次的便衣跟车检查制度,发挥物建信息员的作用,收集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强力推进有奖举报工作落实。

4、开展统一行动。每月1日、9日、18日、25日为全省集中统一行动日,严查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重特 大道路交通事故。农村地区要协调派出所、农机监理部门,发动农村自治组织劝阻、纠正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城市地区要以酒后驾驶、校车超员为重点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整治,巩固工作战果。

5、加强协作配合。依托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相邻交警大、中队以及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实行联勤联动,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

6、加大对客运企业相关负责人监管执法力度。对企业所属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1、动员各部门参与。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地继续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会同安监、交通、农机、工商、教育等部门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2、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农用车车主、驾驶人、农村中小学生以及集中出行的农民群众持续进行宣传教育。

3、发挥农村派出所作用。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07‟27号)文件精神,发挥农村派出所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切实维护县乡道路交通秩序。会同农机部门对农用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采取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大路面管 控力度,严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行为。要加强对运送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对于安全防护不到位、证件不齐全的,要移送安监、治安部门处理。

4、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针对春节期间本地集市交易、庙会及群众探亲访友的特点规律,各地适时开展以查处城乡公交、短途客车交通违法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及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集中统一行动,巩固整治效果,确保农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

(三)加强源头管理。

1、强化清理排查。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春运开始前深入客运企业对所有营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及记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公路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排查,对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会同安监、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客货运车特别是挂靠客车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逐一整改,不符合安全营运标准的,一律取消参运资格;加强学生、农民工包车和自驾车队返乡管理,主动到学校、用工单位开展摸底排查,教育假期出行学生、返乡群众不坐超员车和非客运车。

2、强化危险路段整治。会同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在春运前排查辖区易结冰、团雾多发、安全设施不全等危险路段,提请政府通过增设提示牌、增加警示灯、施划减速线、铺撒砂石等措施,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3、督促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利用GPS监控平台,加强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动态实时监管,及时发现、提醒、纠正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4、开展网上巡查。依托源头化管理台账,组织专人开展网上巡查执法。县(市)交警大队、各省辖市城区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每周进行一遍网上车辆违法行为巡查,各地市交警支队每半月巡查一次。对违法未处理和记满12分的,要及时督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所属企业,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要及时纳入“黑名单”管理。

5、落实抄告制度。按照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转递抄告制度的通知》(豫公交办„2011‟227号)的要求,严格落实“三个指定”(指定领导负责、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指定专人落实),对发现的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校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抄告所属企业,该追究主体责任的,要及时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四)加强交通应急管理。

1、加强协调沟通。各地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恶劣天气预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积极协调路政、道路养护等部门,在坡道、桥梁等重点路段备足融雪剂、盐、沙石等物资和铲雪除冰设备、装备。

2、及时启动预案。出现冰雪、雾霾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时,各地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支队统一调度、靠前指挥,通过警车带道、压速通行、间断放行、分车型通行、分流绕行等措施,确保干线高速公路、国省道安全畅通。出现道路结冰车辆无法通行的情况时,按照先省际干线、后省内道路的原则,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铲冰除雪,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政府发动公路沿线各有关单位协助开展铲冰除雪工作。

3、做好交通分流。因路面结冰、大雾能见度低、交通事故等确需临时封闭高速公路的,必须由支队报请总队决定并提前通知邻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分流绕行工作。

(五)做好宣传服务。

1、举行启动日活动。1月8日为全省春运启动日。各地以“安全出行,平安春运”为主题,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活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定期发布道路通行信息,提示引导驾驶人合理选择出行方式、时间和路线。

2、突出宣传重点。春运期间各地以“拒绝三超一疲劳”、春节期间要以“拒绝酒驾”为重点,每周确定一个宣传主题,每周开展一次集中宣传。针对春节期间自驾出游增多的特点,借助广播、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广泛介绍冰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安全行车常识,提高自驾出行人员安全意识。

3、开展春运服务。各地依托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和临时执勤点,结合实际为过往驾驶人和群众提供指路、饮水、休息和交通违 法查询等服务。遇有恶劣天气造成车辆和人员滞留路面时,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救助。遇有冰雪等天气时,按照优先保障煤电油运车辆和菜蛋肉奶等绿色通道车辆通行的原则,必要时通过警车带道护送措施,引导上述车辆有序、快速、安全通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返乡高峰将会提前到来,学生流、探亲流、农民工流易形成叠加,人流、车流、物流高度集中,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任务繁重。各地切实提高对春运工作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加强对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春运期间,省厅将实行领导承包地市的做法,各地也要实行支队包大队、大队包中队、中队包路段的3级承包督导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执法,服务群众。要按照廉洁公正执法的要求,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要规范用语,以平和的态度向驾驶人讲法律、讲危害,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各支队利用设置的服务站和执勤点,提高检查效率,减少客运车辆等待时间,避免客运车辆重复检查。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服务站设置休息点,配备常用药品、饮水机,协调机动车修理单位设置维修点,尽最大可能为过往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三)加强防护,安全执勤。各地认真落实《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民警安全防护教育,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为一线民警配齐防护装备,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有关措施,帮助民警解决实际困难,使民警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春运工作。执勤过程中,民警必须穿戴反光背心,在拦截、检查车辆时,要选择安全的地点,采取可靠的检查方式,确保不发生民警伤亡事件。

(四)加强督导,狠抓落实。春运期间,省厅将派出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各地春运工作开展情况,并落实奖惩措施,强力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也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领导分包制度,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一线督导,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五)及时总结,按时上报。春运期间,各地要加强春运期间值班备勤,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堵塞或恶劣气候条件下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要按规定及时上报。重要、突发情况要随时上报。各省辖市交警支队于2012年1月4日前,上报《春运交通安全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情况报表》(附件1);于1月8日16时前上报本地春运启动日活动情况;2012年1月9日至2月17日,各支队每周一上午11时前,上报前周工作情况(小结)及春运工作统计周报表(附件2);厅高速总队、信阳市交警支队于2012年1月9日起,按要求每周一上午11时前上报春运期间主干道路流量表(附件2),京港澳高速豫鄂界流量由高 速总队直接报部局;2月14日11时前上报春运交通管理工作总结。通过FTP上报到总队“2012年春运交通管理”文件夹内。

附件:

1、春运交通安全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情况报表

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7

关于印发《2012年抚州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按照2012年全国和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我局制定了《2012年抚州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20日前报送我局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联 系 人:袁晓泉 联系电话:0794-8263268 电子邮箱:fzsnyzfd@163.com

附件:2012年抚州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

2012年抚州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按照2012年全国和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狠抓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强化重大案件的查处,完善全市农资打假协调机制,组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强化农资的服务与指导,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努力确保不发生因禁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进一步减少,农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重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假劣农资投诉举报 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假劣农资投诉举报数继续下降,农资打假省际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健全,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品种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品种命名,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

农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

肥料: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秸秆腐熟剂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配方肥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管,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严格兽药GMP和兽药GSP制度贯彻落实;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决取缔造假售假黑窝点;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改变产 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行为;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使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水产苗种: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带病销售和无证(生产许可证)销售水产苗种的行为。

渔船船用产品:加大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劣质船用产品,推进优质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上船使用,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重点时节

针对农资产品购销、使用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切实加强春耕、秋播、动物疫病高发期、水产育苗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的市场监管。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三)重点单位

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运销大户、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水产苗种繁育单位的监管。坚决取缔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流动加工点、分装点等黑窝点。

(四)重点区域

加强对主要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聚集地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区域交界处假劣农资游商游贩活动活跃区域的监管。对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的地区要实行集中督查督办。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市场准入,狠抓市场整顿。各县(区)农业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责,严格许可条件和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要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加强重点单位监管。要强化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对利用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加大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要会同工信、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 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农资物流配送的监控检查,加大对乡村流动农资商贩或以送科技下乡等名义销售农资行为的监管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盲区和死角。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对认真梳理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的单位和产品,予以重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禁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三)加强监督抽查,确保农资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制定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把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作为重点对象,以种子品种真实性、农药和兽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成分、肥料养分等作为重点检测内容,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检不合格农资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一查到底。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推进农资质量预警体系建设,通过发布消费警示、责令停止销售和产品召回等措施,确保问题农资不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四)加强案件查处,严查违法行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深度拓展案源渠道,确定排查重点,认真分析排查,不断改进办 案方式,提高农资打假的前瞻性和针对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突破一批大要案件。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限期查办。要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对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由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严肃查处,消除危害。涉及到其他部门或者多个部门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

(五)加强两法衔接,严惩犯罪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行为,遏制农资违法犯罪活动。各县(区)农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依法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等协助的,农业部门要予以积极协助。农业部门在查处农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六)创新监管模式,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要加大对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围绕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新型农资流通体系、放心农资店等方面开展工作。加快构建 7 农资监管信息平台为基干的农资监管网络,努力实现农资产品全程可追溯,推动农资监管向精细化转变。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特别是乡镇和村级“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七)推进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要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因地制宜,完善标准,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培育规范工作,促使农资经营单位熟悉农资法律法规,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管理。加大对示范店的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示范店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要综合监督检查结果、执法检查、消费者投诉、群众调查等信息,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健全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诚信守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在申请许可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激励守信。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新闻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

(八)完善应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要健全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体系和快速响应机制,严格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完善农资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及时监测、科学研判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迅速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明确处置措施,把突发事件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九)加强服务指导,促进科学使用。要充分发挥农业部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农业行政调解机制,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化解假劣农资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售后服务机制,鼓励通过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技术咨询、专家会诊、现场服务等形式对农民进行全方位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监管工作分级负责,把农资打假工作细化到具体环 节、落实到具体人。加强对农资打假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督促问题整改。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不作为、乱作为、地方或部门保护行为的监督,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农民严重损失和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要切实加大投入,落实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配备与当农资市场监管需求相适应的交通、执法取证设备,保证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大案要案查办工作落到实处。要继续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信息报送、投诉举报受理、监管工作记录、案件报告制度、跨区域大要案协查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大力提升农资监管信息化水平,建立反应迅速、执法有力、行为规范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继续加大执法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努力提高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水平。

(三)强化联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由单一地域、单一业务条线的简单纵向互动监管向措施共议、资源共享、执法联动的合作监管转变,由封闭式、单打独斗式监管向整合系统资源、主动争取其他部门支持的开放式监管转变。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合作打假机制、联合推动机制等,充 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积极探索案件查办专项奖励机制。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会议、电子政务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农资打假信息共享。要统筹农业部门内部力量,加强各职能部门、技术支撑机构的密切配合,做到思想融合、资源整合、工作联合。要加强区域间农业部门的横向联动,严格案件报告制度,提高整体整治效果。

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8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密云县2012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密云县2012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密云县2012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印发<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监发„2012‟4号),切实加强对我县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原地区造林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对2012年我县平原地区8186亩造林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直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健康有序开展,全面完成造林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造林工程建设投资大、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必须切实加强监督工作,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保证造林工程优质、高效、顺利进行。成立密云县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园林绿化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分局、县规划分局、县环保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审计局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园林绿化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

制定政策规定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小组联席会议、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制度,根据工作重点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明确责任,形成监督责任体系

县园林绿化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分局、县规划分局、县环保局、县农委、县水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对工程建设中的有关监督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造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政府督察部门负责全程跟踪督查造林任务、落实进度,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并依法对工程建设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和分解监督责任,明确监督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责任体系。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安全

围绕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审批、工程建设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资金问题;监督检查工程立项、规划、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擅自改变规划、不按规定招投标、不履行核准、备案、验收手续等问题;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工程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影响安全质量等问题。

五、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工程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决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在“打破常规、特事特办、创新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坚持做到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确保政令畅通。在造林过程中,严禁随意变通、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严禁侵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2年4月30日前,召开首次联席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部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阶段:2012年6月、10月分两次进行集中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12年7月、11月接受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附件:密云县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主题词:林业监督检查方案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密云县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监督检查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蒋学甫副县长

副组长:席成坡县监察局局长

李长春县园林绿化局局长

成员:万强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加学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家如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姚海龙县农委副主任

马士民县财政局副局长

罗秀民县国土分局副局长

王昕玓县规划分局副局长

王春柏县水务局副局长

刘晓冬县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赵立生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副主任

林凤生县环保局局长助理

王立新县审计局副处级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园林绿化局,主任由李长春兼任,主任由县园林绿化局纪检组长李玉良担任。

关于印发拜城县2012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9

深人社规„2012‟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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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调干业务。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批标准、—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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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调干业务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八条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时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调干业务,此选择须与办理接收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的业务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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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留学人员业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办理。第九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调干业务,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条 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和社保缴纳;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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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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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五)经本市军官转业安臵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驻深部队随军家属。

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五)项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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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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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八)项至第(十一)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八)项至第(十一)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但拟引进人员的实际年龄须未满50周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择优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须未满50周岁。

第十六条 拟引进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已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向拟引进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调取档案,—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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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臵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八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第十九条 已完成网上信息申报的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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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等,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拟引进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拟引进人员取得市外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或接收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由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引进人员。

拟引进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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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同意引进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并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

(二)被申请破产的;

(三)未依法纳税的;

(四)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的人才引进业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负责签字人员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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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拟引进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不再受理其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引进人才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审批负责制,各环节审批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以及留学人员配偶可一同随迁。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人才引进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1

2惠州户口迁移咨询:QQ641189116

()“人才引进”栏目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聘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市外户籍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引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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