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执法办案心得

2024-06-29

新《广告法》执法办案心得(精选10篇)

新《广告法》执法办案心得 篇1

刘孝虎

新《广告法》施行近一年了。所谓“史上最严广告法”主要严在广告监管,特别是查办广告违法案件方面。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内容准则很多,关于广告违法行为种类、表现形式、责任主体、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内容等规定较旧《广告法》都有较大变化,如果从法律责任入手,按照法律责任的轻重来梳理行为规范和内容准则,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广告违法案件的类型

根据新《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工商部门作为广告主管机关负有监管责任的广告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五类:虚假广告(第55条);违反禁止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行为(第57条);违反限制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行为(第58条);违反一般性准则或者规范的行为(第59、60、61、63、64、66条);违法代言广告行为(第62条)。上述五类违法行为中,第一至四类按照法律责任的重轻形成一个梯度结构图,而违法代言广告行为是从前三类违法行为中单列出来的一类新的广告活动主体。这五类广告违法行为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关联,落实到执法办案实践中就是五类案件。下面将逐一剖析对这五类违法行为的查办。

(一)虚假广告案件

对比新旧《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规定的区别有四点:明确虚假广告包括不实广告和误导广告;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准则中,对自主宣传事项的规制范围做了增加,其中商品增加了“功能”和“成分”,服务增加了“提供者”,赠品增加了“规格、期限和方式”,商品和服务共同增加了“销售状况、荣誉信息”等;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虚假广告的界定标准(第28条);加重了发布虚假广告行政责任,区分了广告主和其他广告主体的主观要件,除广告主外,其他三方广告活动主体均只按过错原则承担行政责任。

基于这四点区别,查办虚假广告案件要做以下调整:

一是在不实虚假广告之外,还需要查处误导性虚假广告。所谓 “不实广告”,指凡构成广告的各项要素内容中存在着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广告,无论其是否具有误导性,表现手法包括编造、伪造、虚夸、说谎、省略等。主要表现形式有: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影响实质性购买;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认证、获奖等;实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例如增高、减肥、防癌等广告;虚构广告参与者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历。所谓 “误导广告”,指只要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处的广告,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主要表现形式为:隐瞒或者混淆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信息;使用明显的歧义性表述,如“买一送一”;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艺术表达方式误导消费者等。

二是查办虚假广告案件时,首先应当查处广告主。《广告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作为虚假广告案件的当事人时,需要调取其具备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的证据来证明主观要件,否则,案件不成立。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可以定额处罚。

三是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需要解决四个问题。第一是《广告法》规制的虚假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在立法基点、外延、规制对象等方面的区别。第二是《广告法》规制的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虽然存在转致适用关系,但调整范围不同,前者侧重于规制广告市场秩序,而后者则侧重于规制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秩序。第三是《广告法》第8条与第28条第二款第(二)项区别在于“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第8条对应的法律责任只是第59条的一般性责任,而后者对应的是第55条虚假广告的责任。第四是《广告法》的诸多单项限制性内容准则与虚假广告的定性选择,比如:宣传的商品功效超出了主管部门的批准范围,第16条有专门规定,适用第58条量罚,就不宜定性虚假广告;非药品、非医疗器械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第17条有专门规定,适用第58条量罚,也不宜定性为虚假广告。

四是虚假广告案件的移送。上述五类案件中,有且仅有虚假广告类案件涉及到涉嫌犯罪移送问题,因为现行《刑法》(第222条)只规定了虚假广告罪,责任主体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二)违反禁止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违法案件

这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反广告内容准则的5项,包括:第9条不得有下列情形(共10种情形);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药品器械方法不得做广告;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介或公共场所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违反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第二种是违反行为规范的两项,包括禁止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8类广告。

这类广告行为的共同特点是法律规定了禁止性义务,广告活动主体一旦违反即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查办这类案件的要点是:一是其法律责任仅次于虚假广告;()二是无论哪一方广告活动主体,均不需要主观“明知或者应知”构成要件;三是删除了“公开更正”的行政措施;四是不按照广告费用量罚。但在执法实践中仍然需要调查取证广告次数、频率、时长或版面、广告费用等证据,因为定额处罚也应根据这些证据证明的情节合理裁量,如果调取不到相关证据也不影响依法定额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限制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违法案件

这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违反内容准则的9项和违反行为规范的5项,可以概括为:首先是9种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内容限制,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外,新增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酒类、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内容增加)、种子和种养殖广告的内容限制;其次是选取广告代言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程序;第三是不得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用具上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不得包含不当诱购;第四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6类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等。这14种广告违法行为的共同点是鼓励依法做广告,但对发布广告的载体、内容、程序等有限制性规定。

这类案件的查办与虚假广告案件相近似,包括优先按广告费用量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可以定额量罚,区分广告主与其他广告活动主体的主观故意构成要件等。

(四)违反一般性内容准则或行为规范的广告违法案件

这类案件监管的都是比较轻微的广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也很轻。主要有:第一,第59条对6种行为设定了罚款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包括法定明示事项未明示、引证内容错误、宣传虚假专利、对比贬低、大众媒介无广告标识或者利用专题形式变相发布4类重点广告等;第二,第60条中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第三,第61条中未健全广告业务制度或者未审核广告内容等;第四,第63条中违法向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擅自发送电子信息广告以及互联网广告无“一键关闭”功能的;第五,第64条中广告服务平台明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第六,第66条中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批文件等。这类广告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清晰、证据架构简单,结案较快。

(五)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广告案件

这类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代言《广告法》中禁止代言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代言未使用过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进行代言的。

查办这类新案件应把握的要点包括: 第一,代言虚假广告“明知或应知”的要件(区别于民事责任);第二,单独的量罚规则,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与广告费用无关,也未设定定额处罚;第三,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理解为广告代言费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税收;第四,正确区分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未表明身份且相关受众难以辨别其身份,未对商品和服务做推荐、证明)。

适用新《广告法》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广告案件线索的处理时限

《广告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这一规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时限是不一致的,未规定线索处理的延长期限。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广告法》。同时注意:首先七个工作日不等于七天,从收到投诉、举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其次“予以处理”不单是指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还包括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告知其不予受理,建议向有关部门举报,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转送并告知,也包括决定受理并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等。

(二)关于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权

新《广告法》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无特别规定。关于地域管辖,应遵循工商总局“28号令”第8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原则”,同时也对异地管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有困难的可以移交所在地管辖。难点有二:首先,互联网广告的管辖权,建议沿袭“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原则”,即一般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工商局及市场监管局管辖。其次,同一个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同一条广告如果同时在国(境)内国(境)外、国内多个省市多家媒体播出,究竟由谁管辖。因为广告代言费用无法按区域分割,多头管辖很不现实,建议由广告制作地管辖,便于操作。关于级别管辖,各省基本上以广告发布者的设立审批管理权限为准,实行分级管辖,对同一管辖区域内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一般应当与广告发布者一并处理,对不同管辖区域内且管辖困难,需要移交的,一般实行同级移交。同一辖区内的工商机关要健全联办、协查机制,避免重复劳动,提升调查取证效率。

(三)如何界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广告费用的计算,在通常情况下,按照行为人提供的书面合同和相关广告费用的发票,并不难计算。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广告主自己发布广告的,无法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自行发布广告所涉及材料、设备、制作、雇用员工、场地租赁等费用,且在同一地域(市场)无法取得相关费用参照标准的;第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提供广告业务登记台账、合同、发票以及广告收费办法和标准,虚构费用的;第三,行为人提供有关广告费用的计算依据、材料等不全,又不能合理说明并出具补充证据的;第四,行为人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原始证据隐匿或灭失的;第五,影响广告费用计算的其他情形,比如按年度外包、赠送等。

如何证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应把握以下要点:首先,办案人员要证明自己已经对广告费用进行了取证,除合同、票据、凭证外,还有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公布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其次,经查,存在上述5种情形;第三,未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无刊例价可采用;第四,不再适用同期市场同类广告费用的比照办法,直接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实施定额处罚。

如何判定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一般情况下,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主要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导致,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提供虚假的合同、账册、发票,隐瞒广告的规模和实际投入;第二,在广告的数量、价格、质量、规格以及载体选用、发布形式和范围等方面避重就轻,扰乱执法人员视线;第三,对明显偏低情形不能合理地解释和说明。

判定广告费用明显偏低应把握如下要点:第一,提取并锁定能证明行为人有上述行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表现;第二,与相同地域、相同时段、相同媒体(发布载体)、相同种类、相同规格和数量广告相比,在计量单位(版面、时长)一致的前提下,价格差异达30%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9〕5号)第19条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第三,对广告费用“偏低”情况客观合理性进行排除,允许合理性偏差和正当让利。

关于查办广告案件的行政强制措施

《广告法》第49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的七项职权,其中包括: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关于“

(五)”,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程序、时限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都很清楚,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笔者认为:首先,广告物品指实物广告中用于做广告的物品,而不包括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用品。其次,经营工具、设备是指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的工具和设备,而不包括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工具、设备。第三,查封不包括场所,扣押的“等”字不包括现金。《广告法》赋予了工商部门的查封扣押措施,对于加强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必然有积极意义,但是法律责任中未就查封扣押财物设定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这是很大的立法缺陷,大大削弱了强制措施的力度。执法实践中应慎重,以免增加行政成本。

关于“

(六)”,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责令停播”,因其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存争议,所以其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当事人是否有救济权利等操作细节还不都清晰,建议尽早请示立法机关予以明确。

关于广告案件的风险责任

《广告法》第7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最严广告法”的严肃之处。那么,在广告执法实践中如何防范执法风险应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笔者认为,首先,各级工商机关要明晰投诉举报受理、广告监管机构、广告监测机构、办案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责任界限。12315“一条热线”集中受理违法广告投诉举报;广告监测结果及受理的其他广告违法线索应坚持归口一个机构即广告监管机构分类处理,并及时采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确需立案查处的由办案机构依法查办,而且办案机构要按规定的时限将处罚决定书反馈给广告监管机构,便于及时回复具名举报人或者案件交办方。其次,两年内有三次及以上(三类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敢于适用资格罚,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归口广告监管机构一个窗口认真履行第68条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案件的通报义务,加强与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物价部门的联络。最后,依据《广告法》第67条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广告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工作。(文/湖北省工商局 刘孝虎)

执法办案心德体会 篇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根据县局安排,下面将我去年在执法办案中的心得体会向大家作一个简要的汇报,不妥之处,敬请包涵!

借县局组建一支执法办案队伍的大好契机,去年四月,本人有幸被调入公平交易分局,主要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及执法办案的工作。在各级领导正确而坚强的领导下,我与分局的同事一起努力拼搏、共同奋斗,在法定的权限和规定的职责内,拓宽了监管执法的领域,开辟了新的案件来源,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这让我受益匪浅,体会颇深。

第一个深刻体会就是:学习为办案,办案促学习。因为本人以前工作在乡镇工商所,主要从事监管和登记注册工作,而执法办案工作相对较少。自从到了监管面广,办案数量多,案件质量要求高的新岗位,使我感到压力大、责任重。为了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迅速适应新岗位,促使我在办理每个案件之前,有针对性的去学习自己不了解和不熟悉的法律、法规,尽快掌握执法程序、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知识。记得我第一次参加抽检的前几天,我仔细地查阅了相关资料和认真的请教了这方面的专家,基本弄清了抽检的重点和难点,初步掌握了需要抽样产品的抽样程序、方法和过程,为后来的抽样取证记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挖掘新的案源,去年五月,我们对县城某两户首饰经营户的金银饰品进行了初次抽样检查。因该批金银饰品标识,标注不合格而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于是我们就按《产

品质量法》第39条立案,调查中,当事人就辩称该批金银饰品只是标识、标注不合格,而质量、含量是合格的,并且有的饰品含量还高于国家有关标准,认为该批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没违反《产品质量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就此案的法律定性,我们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在工商执法QQ群里和同行讨论;并向检验单位发函求证该批产品不合格的有关事项;还向本系统的专家和县法院的法律专家请教。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定性为产品质量违法。通过办理此案,使我深刻的体会到,理解《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不能狭隘的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去理解,要弄清楚产品质量违法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才能正确的给案件定性,适当的适用法律。

第二个体会就是:不畏艰辛,克难奋进,持之以恒。

(一)、工作不分地点,办案不讲时间。根据县局的统筹安排,本着尽量降低行政执法成本的原则。去年四月下旬,分局对辖区内需要抽检进行监管的经营户进行了一次性抽检,涉及到食品、电动车、农机、石油、液化气等很多方面。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我与同事们被分成两个组进行加班加点的工作,中午不回家、不休息,统一就餐后继续抽检工作。一连两个星期,周末不放假,甚至有时工作到晚上八点多钟。记得有一天抽检,吃晚饭后,回到家已经九点多钟了。同月二十六日晚上十点多钟,我们突然接到举报,迅速赶到航空路某处,对一个重庆市人组织的棉絮经营团伙进行了检查。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使我们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于是我们对被检查对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宣讲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和阻碍执法检查的不良后果,最后将涉嫌无照经营的物品和交通工具扣押到县局后,已经是深夜。对于以上艰辛和困

难,分局的领导和同事们都一一坚持和克服,没有任何一个人半途而废。

(二)、迎难而上,有始有终。执法办案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行政处罚。在实际的处罚过程中,由于被处罚对象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难免会出现当事人拒不配合,对办案人员恶语中伤甚至口头威胁等现象。去年十月中旬,我们给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让该公司签收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看告知的处罚经额在万元以上,立即拒绝签收,马上把告知书揉作一团,对我们大声吼叫起来,一股脑的把怨气全撒在我们身上,自始至终我们做到骂不还口。针对这样的情况,分局的领导和我们一起开动脑筋、换位思考,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事后通过多次给当事人宣传和解释工商部门职能、工作重心的转变,以及当前执法力度的大力加强等情况;同时也仔细地了解当事人的困难、认真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罚时我们采纳了部分意见,在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对当事人的处罚作了适当的调整,最终使得当事人态度大为转变,心平气和的接受了处罚。

执法办案质量自查情况 篇3

根据《关于开展执法办案质量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市院反渎局认真组织人员对2010年以来所办案件进行自查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2010年以来,市院反渎局共立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X件X人,侦查终结X件X人,移送审查起诉X件x人,目前尚有x件正在抓紧侦结中。经检查,所立查的案件均符合法律规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没有出现立案后撤案、逮捕后不诉和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情况。在办案过程中,能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三书一制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及备案审查等制度,没有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下一步,市院反渎局将继续通过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

一是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强化检查指导,缩短办案周期,做到快侦快结,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强化检查指导。对重大案件线索、复杂疑难案件,既注重做好面对面的指导工作,又注重做好日常性的协调、协查、侦查指导工作,保证初查、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严格办案纪律。在办案中严格执行各项办案纪律和“一案三卡”制度,坚持每办结一宗案件,便及时填写“一案三卡”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办案安全无事故,办案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执法办案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篇4

严格把好核审关

——xxx同志执法办案先进个人材料

年初以来,本人在法制工作中,始终以加强法制宣传,搞好法律法规培训为基础;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案件核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程序制度,全面履行了法制工作职能,较好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一、做好法制培训 提高执法能力

为了提高我局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积极开展各类业务培训。

一是加强权力观教育。广泛深入开展‘为什么执法、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大讨论,使每一个工商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增强宗旨意识,真正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实到行政执法工作中去。

二是加强法纪教育。以落实总局‘六项禁令’、省局‘八条禁令’和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若干纪律规定》为重点,大力加强法纪教育,规范执法行为。

三是加强知识培训。以法律为重点,结合学习财会,金融、法理等。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同时,更要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以成为“办案能手”、“办案高手”为目标,冲脱只会查“无照经营”等简单案件的低层次、低要求,增办大案、要案及综合性强的案件,从各个方面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使违法犯罪者无处躲藏。截止7月底,共开展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办案培训班4期,培训人员130余人次。

二、强化执法责任 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积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等制度,把过错责任与年终考核直接挂钩。

二是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制定了连山区局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核审制度、绩效考评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办法、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问责办法、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为的工作制度。

三是加强对基层的执法指导。根据基层单位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针对立案、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没物资处理等突出问题,强化对执法办案的有效监督。同时,通过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执法指导、执法监督,规范了全局执法办案行为。截止7月底,区局共开展案件评查活动4次,行政执法检查16次,采取以个案说法单独指导、网上和实地指导的方式,加强对各工商所的行政行为和办案指导。

三、强化核审指导 确保执法质量 年初以来,区局各办案机构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程序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统一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与使用,尤其是对案件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严格按照“说理性”要求予以规范。严格执行网上审批与书式案卷同步运行程序。严把“五关”,确保案件质量。区局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落实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在案件核审中,坚持把好“五关”,即: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适用关、程序关。特别是在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上,必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将案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把好了案件质量关。截止目前,全局所办案件无一要求听证和上诉。

截止7月底,全局共核审办结案件394件,做到一般程序案件核审率100%,行政处罚做到合法有效,无一行政过错责任。案件核审中,建议办案机构修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6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5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程序不合法的案件6件。各办案机构均按要求送达听证告知书,但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故而没有发生听证案件。全局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2次,实施过程中均能做到行政强制措施有合法的事实根据,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当事人出具文书合法规范,无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扣留物资保管妥善,罚没物资的处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今后,本人将继续坚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升自身素质、加强培训、严格审核、强化对基层所的指导规范,切实提升全局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我局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加强学习提升办案执法水平 篇5

提升办案执法水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已成为工商工作的一个重点。**工商所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学习借鉴各兄弟单位的经验,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学习,促进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使同志们执法办案的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加强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全所人员反腐倡廉的意识,积极与不正之风做斗争。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 》、八荣八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使每位同志都认真体会“权这同抽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精神实质。通过认真学习,同志们树立了反腐倡廉意识,自觉抵制腐败,树立了良好的群众威信,有效地遏制了不说法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廉政、勤政、秉公执法,提高了执法办案的质量。

二、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提升办案人员素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处理好工学矛盾,结合我所实际,利用每月中旬工作不太忙的时间及每周五下午的时间集中组织同志们学习法律、法规,并对办案知识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虽然我所接触的案子很少,但同志们的学习热情却是很高。有的同志主动拿出一些案子,在组织的学习中,进行探索研究。执法办案是我们工商工作中的重点,对我们每一个同志的要求都很高,同志们也总是毫无怨言,积极配合,认真对待每一次的学习,珍惜每一次的学习机会,同志们的执法办案能力也在每一次的学习探讨中得到了提高。为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

工商机关执法办案技巧浅探 篇6

近年来,温县工商局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监管执法的要求,以提高拓展案源的能力为重点,以提高办案技巧的运用为关键,以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为目标,用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办案效能,在执法办案技巧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提高拓展案源的能力

针对以往案源拓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例如被动等待,案源排查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墨守成规,对新时期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性研究不足;手段单一,案源排查效益不足等问题,我们要求执法人员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都保持一份“非常之心”,一种“警觉之念”,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积极拓展案源:

一是积极延伸传统途径。首先,围绕行政执法的中心工作查找案源。利用一个时期的行政执法工作重点,针对重点行业,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其次,是从举报、投诉中获取案源。充分利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去发现案源,是工商部门最常用的方法。我们一方面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对查实案件线索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并为举报人保密;另一方面针对办案重点,积极在社会群众和各种行业的经营者中发展一些有正义感、有责任心的群众作为案件信息员或线人,或巧妙利用不法经营户的内部矛盾,采取心理战术,使部分轻微违法经营户成为案件信息员,以随时掌握更多、更全面、更有价值的线索。特别是针对城乡结合部,容易出现违法经营的监管盲点,更是充分发挥线人的特点优势,安排线人进行摸底渗透工作,积极开拓案源。据统计,我们所查处的案件中,60%以上来自于信息员提供的线索。再次,是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案源。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工商执法网络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推行巡查制度,重点关注屡教不改、易发生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等待观望为主动发掘,以求迅速、及时地发现线索。最后,是深究“案中案”。任何案件都不是孤立的,比如说有零售假货的,就必然有批发、造假的,有制造假冒商标标识的。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要求执法人员举一反三,从过去已查的案件中,仔细分析,重新研究案情,核查有关细节上的问题,寻找遗漏的线索;或者将已查处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情况公开,接受群众再举报,发现新的违法线索;在此基础上,再完成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案件总结归纳,吸取经验教训,为下一步发掘案源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是大力开拓新途径。首先是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载体发现案源。即通过日常阅读报刊、查阅政府文件、上网浏览等方法,及时了解各地案件查处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去寻找案源。其次是在学习交流中获取案源。一些先进兄弟单位通过探索、实践、摸爬滚打,查处了大批新类型案件,拓宽了新的监管领域。事实上,这些案件在一定的区域内,在一定的行业内,均具有类似性和关联性。通过考察学习,听介绍,查阅案件卷宗,进行面对面交流,经过消化、吸收,再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步骤计划,便不难发现案源。再次是请厂家与代理商找案源。谁家的孩子谁熟悉,市场上有哪些假冒、仿冒产品,以及地点、数量、规模等,厂家、代理商最清楚。因此,我们经常保持与厂家、代理商以及一些中介代理机构的联系,必要时邀请他们协助检查,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行业标准,大大提高了发掘案源的敏感性,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去年集中查处的一批“泸州”等商标侵权案中,我们就邀请泸州公司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市场检查和鉴定,查获假冒泸州公司产品价值1万余元,处罚违法经营户5户,罚没款金额2万余元。这一做法,大大节约了办案成本,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护了商家权益,真可谓一举三得。最后是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挖掘案源。公安、税务、技监、卫生、文化、检察等部门与工商部门在工作上联系密切,他们在日常监管中,往往会发现很多案件线索。这些线索对他们而言,有些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有些达不到处罚或相对没有查处价值,但对我们工商部门则很可能具有价值。为此,我们积极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彼此之间建立信息互通、案件线索及时转办、联合执法的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向他们了解、获取信息或根据管辖权通过移交、联手的方式获取有价值的线索。

二、讲究办案技巧的运用

(一)事前抓策划。在实施执法检查之前,总是尽量收集情况,做好案情分析。根据具体案件的难易程度,预测、设定工作方案,明确现场指挥员,出发前,让参加检查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本次检查的预期目标,以及每一位参检人员进入现场后的具体位置、任务。对于何时,哪条道路,哪道门进入现场,谁做检查笔录,谁控制谁做检查笔录,谁控制重要现场、财物,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等等,均作出精心安排。同时,制订几套方案对付可能出现的问题。对规模大、情况复杂的现场或夜间行动,我局尽量请公安机关派警力协助。实践证明,只有事前搞好策划,才能临阵不乱,取得预期效果。

(二)临场抓配合。执法人员按预定方案进入现场后,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同心协力地在现场指挥员的组织下,围绕总目标,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的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定位检查取证。现场情况千变万化,指挥人员时刻处于核心机动位置,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力以速战速结的方式达到预期目标。现场的协调配合和果断处置是圆满完成任务的关键。

(三)重点抓证据。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信程度高,因此我们要求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特别注重抓好证据收集。检查时,通过询问、查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住现场证据,并不断地运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掘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同时,抓住有利时机,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固定违法事实。例如2007年我局在查处**农资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时,在现场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复合肥未标注真实的厂名厂址,在现场询问负责人时,不经意说出了是其不让厂家注标的,我局执法人员隧在现场笔录上予以记录。在以后的调查中取得主动。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办案人员充分认识到了这个环节的重要性,总是抓住机会把该取的证据尽量取到手,为办案工作的下一步开展打好基础。

(四)同时做工作。执法人员一旦进入检查现场接触当事人,就由专人负责,耐心地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避免其别有用心地煽动不明真像的人围攻检查人员。针对现场事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指出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促其知错改过,配合检查,提供情况和证据。如2003年我局查处**销售侵犯天脊商标专用权案,由于当事人拒不提供经营数量,我局执法人员在询问当事人的同时,提取了非典期间当事人路过的各卡点记录的证据,证实了经营数量,当事人在证据面前,承认了经营数量。通过对办案技巧的掌握和运用,我局的结案率从以往的80%提高到了现在的95%,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解决案件执行的难点

案件调查完毕,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并不等于工商行政执法的结束,还必须强化处罚决定的执行,才能真正维护工商执法权威。现阶段,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难度明显增大,主要表现为:被处罚对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差,个别单位和个人对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采用软磨硬抗,编造客观原因,故意设置障碍。对此,我们在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坚持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对抗和积怨;二是坚持公正执法。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严格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对类似的违法保持同样的处罚幅度,不办人情案,不办报复案,公平公正的处罚,有效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平心理和抵抗情绪,为案件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倡导服务理念。深入了解违法行为的成因,帮助当事人解决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以情感人,促进案件的执行。如在办理一起涉农案件时,因当事人没有能力及时赔偿农民的损失,执法人员就主动与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协商,由该部门先行赔偿农民的损失,赔付的款项今后从当事人的收入中扣除,事后,还对当事人积极进行了回访,为其合法经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样,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还让该当事人认为工商执法至情至理,后来在支农护

农上非常积极。这种方式,不仅很好地缓解了当事人对工商人员的对立情绪,提高了工商执法在群众中的威望,也很好地解决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四是加强协同合作。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坚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力,震慑不法分子。

行政执法 办案工作 实施方案 篇7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工商工作会议精神和马云海局长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局行政执法办案水平,增强执法办案效能,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促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全局执法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按照银川市工商局创新工作亮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就创新和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更加有效提高执法水平,努力建设法治工商的要求,以贯彻落实区、市工商工作会议精神和马云海局长讲话精神,促进依法履行职能到位、服务灵武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不断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强化执法办案,进一步树立监管与服务、监管与发展、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统一”监管执法理念,提高工商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树立新时期工商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创新执法办案模式,进一步促使执法方式由传统的被动型、粗放型、简单型的执法模式向主动型、精细型、发展型的执法模式的转变,积极建立起科学指导、刚柔并济的行政执法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同时,以规范执法行为和调动全局人员执法办案的工作热情为着力点,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使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案件数量和罚没款数额大幅提升,执法办案领域不断拓宽,查办案件质量显著提高,办案人员整体素质明显增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创新执法办案工作的有效开展,成立灵武市工商局创新执法办案领导小组。

组 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金琳 副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建荣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柳树荣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学理

成 员:王金斌 邓卫东 吴金花 马银福 何文俊 张志刚 李永方 马建军 方向 保国栋 马洪涛 杜学忠 李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检查队,主任由柳树荣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全局创新执法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工作措施

(一)优化执法办案机制,整合执法资源。积极推进执法办案体制改革,加强对各类执法资源的整合,以提高执法效能为导向,积极探索相对集中办案的模式,建立“精简、统一、高效”的执法队伍,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捷、高效协调、有机互动的执法办案机制。

1、加强办案装备保障。为每个办案组配备1台手提电脑、1部照相机和1支录音笔。同时,保障执法车辆、人员、经费的落实到位。

2、加强办案队伍建设。在每个基层工商所至少设立一个由2名专职执法办案人员组成的办案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赋予的职权以及市局授权,依法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将经济检查队、基层工商所建设成为我局主要的执法办案机构,并指导各业务科室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初步建立起一支由经济队和各科(室)、所专职办案人员组成的执法办案队伍,在查处大要案件、群发性案件时由市局统一指挥调动,强化执法合力,形成强大震慑力。

3、加强办案人员管理。明确经济检查队、基层工商所专职执法办案人员在同一分管局长的领导下开展执法办案工作。经济检查队为全局行政执法案件的归口管理单位,各工商所及各业务职能科室查办案件均由经济检查队统一管理。

4、加强办案指导督查。经济检查队要加强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其它业务职能科室要支持办案工作,热心为办案部门提供相关指导和咨询服务。

5、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以及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互动执法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商定联动协议、开展联合整治等方式,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二)规范执法办案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效能。要树立“制度治本”的理念,增强执法统一、执法权威和执法效果,建立健全各种执法办案制度,使之规范化、科学化,直接为提高执法效能提供保障。

1、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执法办案的程序规定,自觉执行我局执法办案的有关规章制度,逐步健全案件办理时限制度,加强对案件查办的时限规范,杜绝无正当理由对案件久拖不决等现象。

2、健全执法办案文书规范使用制度、案件保密制度和案件回避制度等制度。制定《灵武市工商局办案工作若干规定》、《灵武市工商局经济检查队工作职责》、《灵武市工商局办案人员工作职责》、《灵武市工商局执法办案纪律》、《灵武市工商局案源申报制度》等执法办案制度。并对现行的制度进行梳理,提出修改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办案制度。同时,统一执法办案文书格式,严格规范各类文书的使用,确保文书使用正确、格式规范、内容完备。

3、统一处罚裁量标准,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要严格执行区局下发的《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切实做到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三)加强执法办案培训,打造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在每月一法、每季举办一次培训班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法律学习月”活动。今年,要举办执法办案以案代培、疑难案件跟班培训、聘请专家授课等培训班,定期组织执法办案人员进行典型案件和新型案件讨论和学习,每半年举办一次办案经验交流会,年终开展一次执法办案技能竞赛和执法办案岗位能手评选活动,着力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技能。以打造政治过硬、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执法办案队伍,提升全系统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争取今年在我局召开一次全银川工商系统执法办案现场观摩学习讨论会。

(四)加强基层执法,强化工商所办案能力。按照抓基层、强基础的工作思路,不断实现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工商所的执法职能,有效发挥其执法办案力量。建立健全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工作管理体系,强化对全局基层工商所办案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指导。通过学习培训、上挂或交流任职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商所的执法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循序渐进,在未来几年实现基层执法办案工作在查处对象、查处领域、案件类型、案件规模等方面的新突破。

(五)加强案源申报管理,建立案件线索排查制度。构建基层工商所、市局二层级递进的案件线索排查制度。基层工商所作为执法一线,定期对巡查情况进行排查,将梳理出的案件线索上报市局,由市局综合各所报告情况掌握全市执法办案动态,及时确定阶段性、区域性案件查办的重点目标和方向,适时组织对大要案件、群发性案件的集中查处,实行集中办案,强化对全市工商系统执法办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挥。

(六)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建立重大案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完善应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经营秩序稳定的紧急情况的应急机制,制定应对各类重大、突发案件的应急预案,明确案件应急处理的主要领导、工作机构及其相应职责,预案等级确定和启动条件以及应急措施、保障措施等。加强对执法办案队伍应急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及时制止并有效查处各类重大、突发案件。应急预案由局党组研究后方可启动,一旦应急预案启动,必须在完全消除隐患后,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方可终止。

(七)加强网上办案,提高执法办案工作信息化应用水平。进一步推进案件网络管理系统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的全面应用,全面实现案件查办的网上流程处理,通过与经济户口等数据资源的链接以及与12315行政执法综合网络平台的功能整合,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效能和水平。通过系统中受理、立案、查案、决定、核审、处置等流程设计,实现案件查办各环节的规范化办理和相互制约,以及对案件查办全程的随时监控,进一步增强执法办案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度,强化对执法办案工作的制约。

(八)突出执法重点,促进监管执法职能到位。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加强市场巡查监管,推动执法到位。在执法办案中,科学合理使用执法力量,集中精力突出抓好大要案件的查办。确定每个阶段的执法重点,着重抓出几个典型案件,达到查处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领域的执法目标。同时,进行执法评估,由局领导带队,组织经检队、办公室,会同工商所,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就专项执法行动的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予以通报,以增强执法办案工作的针对性。

今年,我局的执法办案工作的重点是,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和政府关注、社会影响恶劣的经济违法案件,进一步加大力度查办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建材、装饰材料等重要商品;查处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交通等垄断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重点在商业零售、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中介服务行业、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存贷款业务等领域加强案件线索的排查和证据的收集,力争年底在治理商业贿赂新领域方面有所突破;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恶意抢注商标和“傍名牌”案件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虚假有奖销售等误导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九)实现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案件查办奖惩激励机制。在今年的执法办案中,制定并实施《案件查办奖惩制度》,本着奖罚分明,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励措施,对查办案件有功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办案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年终评优评先时优先选拔。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执法办案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需要。各执法办案单位要加大执法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执法人员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办案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明确职责,依法行政。各办案机构要明确职责,实行案件级别管辖,严格遵守各项办案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办案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为目标。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办案机构要上下沟通,加强协作,对跨辖区的案件要请示局领导指定管辖。协助单位要支持主办单位,提供各种方便,必要时要联合办案。各办案单位如发现大案、系列案时,可以申请经检队抽调相关办案人员共同参与办案。

(四)加强指导,提升水平。市局成立执法办案巡回指导组,对执法活动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措施和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指导。加强对各办案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协调,尤其是加强基层工商所的办案指导。年底,市局将组织对全局执法办案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促使全局执法办案水平得到整体性提高。

(五)严格程序,规范行为。深入推进执法办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自由裁量权制度、案件备案制度和办案纪律,全面推行说理式办案文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同时,认真完成上级督办、转办案件的查处和其他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处理,按时上报,市局将在全系统通报有关情况。

(六)调查研究,推动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要善于发现案源,挖掘典型案例,总结和提炼执法办案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提升执法工作层面,真正做到以行政执法办案为抓手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变。

新《广告法》执法办案心得 篇8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试题及答案

1、《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有()等有关法律和规定。A、刑诉法 B、治安管理处罚法

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D、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2、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

A、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 B、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 C、包括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做到()

A、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B、依法履行职责

C、强化安全意识 D、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 E、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A、立即将其带入办公区 B、除经办案部门副主任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C、组织调解、听证,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再接待区进行

5、(1)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拘、逮捕或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

A、按照规定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

(2)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

A、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6、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A、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

B、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C、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管理工作

D、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E、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通信等部门应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7、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

A 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

B、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8、(1)可以借用办案区的条件有()

A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

B 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据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

C、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的

(2)由于上述原因,新县公安局借用光山县公安局办案区办案的,关于借用办案区说法正确的有()

A、光山县(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B、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新县公安局(借用单位)负责,光山县公安局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作出统一安排。A 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公用办案区 B借用办案区

9、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使用纳入()A、民警教育培训内容

B、对新入警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10、(1)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A、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时要做到:

A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民警进行

B对检查情况,依照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11、(1)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

A 全身检查

(2)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 是否藏匿危险物品

B 是否藏匿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 C、体表有无外伤

(3)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

A 拍照 B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

C、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12、(1)检查中发现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应当()

A 依照办案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2)发现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应当()

A 予以扣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3、检查中发现嫌疑人携带或使用的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如何处理()

A、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其他人员领回,不得随身携带

B、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第五条 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

(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

(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

(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14、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

A、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B、对采集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1)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进行。A、讯问在讯问室、询问在询问室 B、违法犯罪学嫌疑人较多,不能满足办案需要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2)下列情形可不在询问室、讯问室进行()

A、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B、对有严重伤病、残疾、行动不便、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进行询问、讯问

C、对已近送交看守所羁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16、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

A 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 B 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17、询问、讯问时,办案民警应当()

A 不得少于2人

B 一人因故暂时离开,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询问、讯问

C 严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询问室或者询问室

18、在询问、讯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

A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 B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 C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表情

D 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19、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A 讯问过程

20、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

A 对每一次询问、讯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询问、讯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C、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

D 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21、公安机关应当()

A、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B、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22、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关于等候室说法正确的有()

A 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B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23、办案区门禁管理应当做到()

A 应当安装门禁系统

B 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C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24、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做到()

A 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B 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C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D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E 并由专人值守。

25、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的管理应当()

A 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B 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

C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D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E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26、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A 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B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27、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

A 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

B 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28、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

A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9、下列物品禁止存放着办案区()

A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B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C 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

30、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

A 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

B 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3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A 警务督察部门 B法制部门

32、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A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

B 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33、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A 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 B办案民警

34、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A 看守所讯问室内

35、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A 上一级公安机关

36、本规定自()施行。

A 2014年1月1日起

新《广告法》执法办案心得 篇9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搞好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担负起党和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保障全县经济秩序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就我局全年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职责界定

1、各股室以自身业务为主,在职责范围内为经检队和

工商所的执法办案和市场监管工作搞好服务。必要时,参与指导重大案件的查处。

2、经检队重点查处县域内的大案要案。以公用企业、危险化学品行业、传销直销行业、成品油市场、农资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大型超市为主。

3、消保股重点查处消费者投诉的和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案件,主要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商品质量的抽检上,应以-互联网最大文秘资源网经检队为主,消保股适时做好抽检计划的争取等服务性工作。

4、监管股重点办理商标侵权、合同欺诈和各类广告案件,力争查处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5、整治办重点办理黄沙市场和医疗诊所方面的无照经营案件。

6、稽查队重点办理漏缴、欠缴、拒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案件,与工商所联办的案件可以利益共享。

7、注册股重点办理拒不参加年检,应予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案件。同时指导各工商所对持有他人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予以清理。

8、基层工商所主要查处本辖区内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转借营业执照的行为,配合稽查队开展规费查补工作,并在消保股的指导下,重点抓好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9、财务股负责落实有关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制度,对全局已没收和暂扣的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单独的物资存放仓库。同时,严把罚没票据核销关,对未经法制部门审查的罚没票据一律不得核销。

10、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二、具体要求

1、以经检队为龙头,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工作重点:一是放在公用企业不正当竟争行为的查处上,要将医药行业、保险行业和超市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二是放在传销、直销行为的监管上,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想方设法从重从严打击息县区域内的传销行为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违法经营行为;三是放在制假售假窝点的铲除上,在城乡结合部和城区内的租赁房中寻找突破口,集中兵力,大造声势,以高压手段进行严厉的打击。四是放在“网吧”等一些高危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上,要充分运用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对专门用于从事高危行业的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五是放在成品油、农资和食品市场的监管上,重点查处一些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商品质量案件。

2、以稽查队为拳头,长期做好规费的查补工作。工作重点是查补漏缴、少缴的管理费和办理拒缴管理费的案件。此项工作一是要做到长抓不懈,二是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首先,各工商所要建立健全所有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户的台帐。然后,邀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户当年、当月应缴费额进行公开的评定,并逐户送达《定费通知书》,同时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既视为同意。有异议的,最后单独评定或者建帐征收。为今后的查补漏费工作提供有力的证据。其次,规定查补规费的统一时间。次月的10日—30日为查补上月规费的时间。在查补方式上既可普查又可重点抽查。普查主要是针对固定的门店,重点抽查主要是针对临时经营户。第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收人情费或在稽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涉及到谁就要处理谁,绝不能搞下不为例和特殊照顾,要真正把好人好事和正风正气树立起来。第四,对拒不缴纳管理费的案件,可以实行所队联办。具体操作是:先由各工商所提供基础材料,如《定费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和《催缴费通知书》等,再有稽查队调查取证和立案审批。

3、以执法中心组为依托,着力解决基层工商所人员力量不足和经常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各执法中心组管辖的工商所,要搞好协调与配合,在执法费用上要统筹安排。中心组组长要切实负起责任,有计划的组织执法中心组的办案人员帮助各所解决一些实际问题,重点是协作办理市场监管中存在的突发性和阶段性工作,治理钉子户。

4、以工商所为基础,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有效的为各执法口提供案件线索。各所要立足本职,在日常工作中,要力所能及的查办一些一般的违法违章案件,尤其是重点办理当场处罚案件。对一些较大的案件,要及时移交经检队和相关股、队办理,罚没收入实行联办单位五五分成。坚决刹住目前工商所存在的借办案之名,行收费之实的歪风。2006年大所查办案件不少于30件,中型所查办案件不少于20件,小所查办案件不少于10件。同时,根据《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狠抓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查处一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和儿童食品,对不认真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要采取先教育疏导,后严管重处的方法进行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5、认真做好法制监督工作,确保全局案件

质量再创新高。

第一、实行严格的罚没、暂扣财物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暂扣财物管理办法》,实行罚没、暂扣财物的集中统一管理、存放。禁止各办案单位私存私放罚没、暂扣财物。

第二、全面实行罚没票据报帐(销票)预先审查制度。各执法办案单位在每月结报罚没票据时,要事先经法制部门审查、盖章,未经审查的票据财务部门不得结算、销票。审格的目的,一是看罚没票据填写是否规范。二是看是否存在以收代罚或者以罚抵费现象。三是看是否立案和按时结案。四是看有无乱罚款以及罚没款是否足额到位等。

第三、常抓执法人员素质培训,适时做好知识更新工作。年内将举办三期培训班,重点培训案件证据的取得、行政处罚程序的运用以及如何办理拒缴管理费的案件等。同是,结合《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力争走出去,多学习和借鉴外地的办案经验,在查处商业贿赂和房地产案件上寻找突破口。

第四、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增加案件的入库率。2006年我们将采取压缩案件数量,提高案件质量,增加入库比例的做法增加罚没款的收入。具体是:无照经营案件每件入库不低于2000元,商品质量案件入库不低于商品货值金额的50,其他案件入库不低于处罚决定书所列罚没金额的70。违者,将追究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从而杜绝死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此外,法制部门要认真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对回访中查出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加快案件的办结速度,做到先立、后查、快结。各执法办案单位要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规定,在办理各种案件时,必须事先立案。凡未经立案的案件一律不得进入调查取证阶段。今后,对先调查后立案的案件将不再审批,坚决制止办案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立案后,要迅速展开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要及时做好案件的审批传递工作,一般案件30日内必须办结。特殊案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否则,出现一件未办结的,对承办单位将不再立新的案件。在每一个案件办结后(指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承办单位要在一周内装卷入档,并将装订好的案卷移交法制部门保存或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仍视为该案件未办结。

新《广告法》执法办案心得 篇10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办案,保障刑罚正确实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及《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全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参照本标准收集下列证据:

一、审前社会调查

(1)委托机关出具的委托调查函;

(2)委托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应附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委托机关为人民检察院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委托机关为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应附罪犯基本情况、狱(所)内改造表现、考核奖惩等相关材料;

(3)审前社会调查应当指派两名及以上司法行政正式干警进行,根据接受调查人员不同,分别制作《调查评估讯问笔录》或《调查评估询问笔录》,其中单位一般是指被告人、罪犯所在的村(社区)和其工作、服务处所;个人一般是指被告人、罪犯本人和其直系亲属、保证人、邻居、被害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罪犯的调查对象还应当包括其监护人、就读学校负责人;(4)《调查评估公示书》及公示情况报告;

(5)居住地调查情况:①在本县域内,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其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有、本人承租已连续居住一年并且能够继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固定居所。调查对象应当提供在本县域内,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所有的,已连续居住并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固定居所的房产证明,或提供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承租的,已连续居住一年并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固定居所的租房合同、出租房登记证明;②调查对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非本县域户籍的调查对象还应当提供本人已在本县域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③与本县域有关单位已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适用社区矫正期间仍能回原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已办理一年以上的工商登记;④调查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须符合上述条件;

(6)《调查评估讯问笔录》(《调查评估询问笔录》):①问清居住地情况,对于在台州市内有多处住所的调查对象,调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选定其中一处实际经常居住的住所作为居住地;②向以其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居住地的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问清劳动关系建立及存续情况;③问清调查对象家庭成员关系及家庭经济情况,含房产、车辆、主要收入来源等;④问清调查对象犯罪前表现,包括工作或学习表现、业余生活、邻里关系、社会交往、违纪违法等情况;⑤问清调查对象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⑥问清调查对象适用社区矫正可能对所居住村(社区)的影响;⑦问清被害人对调查对象适用社区矫正所持的态度;⑧问清调查对象家庭成员、所在村(社区)基层组织负责人对家庭及所居村(社区)的影响及是否愿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帮教;⑨调查对象为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问清其所提出的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人条件以及是否能够履行保证人义务;

(7)《调查评估审批表》: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就调查对象是否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形成初步结论,经司法所(执法中队)、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核,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批;(8)《调查评估意见书》;

(9)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证明,如确系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应提供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及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和家庭生活情况图像、音像资料。

二、警告案件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不满15天的)

报到分为二种情形:一是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局入矫报到;二是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执法中队)入矫报到。

1.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首次到司法局报到(不满15天的)(此情形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集证据,提出处罚意见)(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2)接受矫正保证书复印件(非法院裁判的不需要提供);

(3)裁决文书、执行通知书或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收到裁决文书、接受矫正保证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收到时间;②问清应到县级司法局报到的时间;③问清未按时报到的原因;④问清未按时报到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5)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6)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

(7)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2.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首次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接受矫正(不满15天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限期报到通知书》;(4)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5)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

(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到司法局报到的时间;②问清是否收到《限期报到通知书》及时间;③问清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到的时间;④问清未按规定时间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到的原因;⑤问清未按时报到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7)裁决文书、执行通知书或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8)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复印件;

(9)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10)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二)违反报告规定 1.不按时参加当面报告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参加当面报告的情况说明;(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某月某日是否按时参加了社区矫正当面报告;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有无告知其参加当面报告的时间、地点以及司法所(执法中队)是以何种形式告知的;③问清其当时在什么地方、干什么;④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参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问清未按时间报到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5)《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2.不按时参加集中报告(集中报告是组织一批社区服刑人员到指定场所报告情况的活动,例如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重大时间节点的集中性的报告活动)(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参加当面报告的情况说明;(4)参加集中报告通知的文字、图像、音像证据材料;

(5)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某月某日是否按时参加了社区矫正集中报告;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有无告知、以何种方式告知其参加集中报告的时间、地点;③问清其当时在什么地方、干什么;④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参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问清未按时报告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6)《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7)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8)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3.不按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电话报告(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电话报告的情况说明;(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某月某日是否按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电话报告;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有无告知、以何种方式告知其电话报告时间;③问清其当时在什么地方、干什么;④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电话报告;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问清未按时间报告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5)《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4.不按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组织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到指定办公场所报告情况的活动)(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参加临时报告的情况说明;(4)参加临时报告通知的文字、图像、音像证据材料;

(5)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某月某日是否按时参加了社区矫正临时报告;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有无告知、以何种方式告知其参加临时报告的时间、地点;③问清其当时在什么地方、干什么;④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参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问清未按时间报告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5.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提交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月提交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的情况说明;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在某月是否向司法所(执法中队)书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②问清不报告的原因;③问清是否知晓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的监管规定;④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⑤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5)《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6.社区服刑人员未经允许接受媒体采访(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媒体采访后刊印、播出的文字、图像或音像资料;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接受媒体采访缘由;②问清接受媒体采访的时间、地点;③问清有无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时间及审批结果;④问清未申请或虽申请未获批准后仍接受媒体采访的原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5)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6)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7.社区服刑人员未及时报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情况(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接触对其矫正不利影响人员(预谋实施犯罪、正在实施犯罪、存在重大矛盾纠纷的人)的证据材料;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接触人员的情况;②问清接触时间、地点;③问清有没有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或者报告的时间(有无超过24小时);④问清未报告或超时报告的原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通过上述手段还不能查明事实的,可以进行上门走访、询问、亲属、邻居、向村(社区)了解情况等;

(5)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6)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三)违反外出规定

违反外出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1.未经批准擅自外出;2.虽经批准但提前外出或延迟返回;3.虽经批准外出但外出目的地与批准的目的地不符。1.未经批准擅自外出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定位轨迹记录材料(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手机号码;②问清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外出;③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及返回的时间;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目的;⑤问清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办理过离开居住地审批手续;⑥问清未办理离开居住地手续的原因;⑦问清违规外出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⑧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⑨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5)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6)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2.虽经批准但提前外出或延迟返回(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定位轨迹记录材料(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4)外出审批表复印件;

(5)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手机号码;②问清外出是否经过批准;③请假的审批日期、外出期限以及目的地;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外出的起止时间;⑤问清社区服刑人员不按批准时间离开居住地或者返回的原因;⑥问清违规外出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⑧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3.虽经批准外出但外出目的地与批准的目的地不符(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定位轨迹记录材料(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4)外出审批表复印件;

(5)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手机号码;②问清外出是否经过批准;③请假的审批日期、外出期限以及目的地;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外出目的地;⑤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到未经批准目的地外出的原因;⑥问清违规外出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⑧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4.请假返回居住地后未在24小时内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情况(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定位轨迹记录材料(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4)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复印件;

(5)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后未按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的情况说明;

(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经审批离开居住地期限;②问清返回居住地的时间;③问清返回居住地后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的时间;④问清为什么没有及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的原因;⑤问清是否知道外出请假返回后要按时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7)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8)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四)违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规定(不参加、未按时或未满足时长要求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经教育后,仍不参加或未按时或未满足时长要求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都给予警告。)(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的情况说明(应当分别开具两个情况说明,即发现一次即开具一个);(4)社区服刑人员第一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的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某年某月是否到司法所(执法中队)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或者参加的时间点;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是否告知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③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参加的原因;④进行有关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的监管规定教育;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

(5)社区服刑人员第二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的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某年某月是否到司法所(执法中队)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或者参加的时间点;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是否告知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③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参加的原因;④问清第一次未参加的时间及事实;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五)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特别监管规定

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除了要遵守其他监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两项特别的监管规定:1.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提交本人身体情况的书面报告;2.保外就医人员每季度还需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

1.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月报告身体情况(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未报告身体情况的情况说明;(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在某月是否向司法所(执法中队)书面报告身体情况;②问清不报告的原因;③问清是否知晓报告身体情况的监管规定;④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5)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6)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2.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提交病情复查规定(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未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就医诊治病历的情况说明;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上次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就医诊治病历的时间;②问清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未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就医诊治病历的时间长度,是否超过三个月;③问清未提交的原因;④问清是否知晓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就医诊治病历的规定;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5)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6)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六)违反电子实时监管规定

违反电子实时监管规定包括:1.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未在六小时内通过有效方式和途径报告监管工作人员;2.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因话费不足造成停机、的,停机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3.因电量不足造成关机的,关机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4.人机分离的;5.接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者司法所(执法中队)的指令,未迅速回应的;6.设置呼叫转移的;7.拒不接受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拒绝使用、佩戴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的;8.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应当予以警告处分。

1.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未在六小时内通过有效方式和途径报告监管工作人员的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手机号码或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②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③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的原因;④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期间的实际位置,发现利用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外出的,按违反外出规定处理;⑤问清是否知晓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应在六小时内及时报告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2.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因话费不足造成停机、关机的,停机、关机时间超过六小时;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如定位手机号码、电子腕带等);②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③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的原因;④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期间的实际位置,发现利用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手段外出的,按违反外出规定处理;⑤问清是否知晓定位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不得关停机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3.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因电量不足造成停机、关机的,停机、关机时间超过两小时;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如定位手机号码、电子腕带等);②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③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的原因;④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期间的实际位置,发现利用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手段外出的,按违反外出规定处理;⑤问清是否知晓定位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不得关停机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4.人机分离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如定位手机号码、电子腕带等);②问清人机分离的时间;③问清人机分离的原因;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在人机分离期间的实际地点,发现利用人机分离手段外出的,按照违反外出规定处罚;⑤问清是否知晓定位手机不得人机分离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5.设置呼叫转移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如定位手机号码、电子腕带等);②问清设置呼叫转移的时间;③问清设置呼叫转移的原因;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在设置呼叫转移期间的实际地点,发现利用呼叫转移手段外出的,按照违反外出规定处罚;⑤问清是否知晓定位手机不得设置呼叫转移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6.接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者司法所(执法中队)的指令,未迅速回应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如定位手机号码、电子腕带等);②问清接收到指令的时间;③问清未迅速回应的原因;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到指令时所处的实际地点,发现利用不及时回应或不予回应手段外出的,按照违反外出规定处罚;⑤问清是否知晓接收到指令后应当及时回应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7.拒不接受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拒绝使用、佩戴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

(5)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拒不接受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拒绝使用、佩戴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的的情况说明;

(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是否收到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以及收到时间;②问清是否被告知接受电子实时监管的相关规定;③问清是否被告知拒绝使用、佩戴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的违规后果;④问清拒绝使用、佩戴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的原因;⑤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8.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情况说明;

(6)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指令发布记录或电话录音;

(7)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是否收到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以及收到时间;②问清是否被告知接受电子实时监管的相关规定;③问清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时间;④问清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地点,发现上述手段外出的,按照违反外出规定处罚;⑤问清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⑥问清利用上述手段逃避监管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8)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三、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案件

(一)违反报到规定

1.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首次到司法局报到(迟延15日以上不满1个月的),此种情形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集证据,提出处罚意见。(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2)接受矫正保证书(非法院裁判的不需要提供);(3)执行通知书或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收到《接受矫正保证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以及收到或离开监所的时间;②问清到司法局报到的时间;③问清未按时间报到的原因;④问清未按时间报到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⑤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5)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送达时应有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或附情况说明)

(6)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7)司法局通报决定机关的公函;

(8)司法局通知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的公函;

(9)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中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10)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2.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首次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接受矫正(迟延15日以上不满1个月的)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限期报到通知书》;(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到司法局报到的时间;②问清是否收到《限期报到通知书》及时间;③问清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到的时间;④问清在延迟期间的具体位置和在做何事;⑤问清未按时间报到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⑥问清未按规定时间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到的原因;

(5)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送达时应有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或附情况说明)

(6)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7)司法所(执法中队)通知派出所请求协查的公函;

(8)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中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9)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10)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二)脱离监管(15日以上不满1个月的)

1.矫正期间以违反外出规定形式脱离监管(脱离监管15日以上不满1个月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3)定位轨迹记录(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

(4)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送达时应有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或附情况说明)

(5)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6)司法所(执法中队)通知派出所请求协查的公函;

(7)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中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8)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离开居住地及时间;②问清是否违反外出规定(未假外出或外出期限届满后未按期返回);③问清是否被告知不得不假外出、不得脱离监管的规定;④问清脱离监管期间实际位置和从事的活动;⑤问清脱离监管的原因;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问清脱离监管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⑧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9)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

(10)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11)《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2)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2.矫正期间以手机关停机、人机分离、呼叫转移、手机不应答或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隐匿行踪脱离监管(15日以上不满1个月的)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4)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5)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

(6)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指令发布记录或电话录音及记录(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以人机分离、呼叫转移、手机不应答或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方式隐匿行踪脱离监管的,相关情况应在情况说明和笔录中体现;

(7)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送达时应有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或附情况说明)

(8)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9)司法所(执法中队)通知派出所请求协查的公函;

(10)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中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11)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存在手机关停机、人机分离、呼叫转移、手机不应答或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方式隐匿行踪脱离监管的情形以及时间期限;②问清是否被告知不得违反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规定、不得脱离监管等方面的规定;③问清脱离监管期间实际位置和从事的活动;④问清脱离监管的原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问清脱离监管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1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13)《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14)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15)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6)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3.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脱离监管15日以上不满1个月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送达时应有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或附情况说明)

(4)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5)司法所(执法中队)通知派出所请求协查的公函;

(6)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中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7)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上一次报到时间;②问清是否被告知分类管理等级及相应等级报告时限;③问清是否违反外出规定(未假外出或外出期限届满后未按期返回);④问清是否被告知不得不假外出、不得脱离监管的规定;⑤问清脱离监管期间实际位置和从事的活动;⑥问清脱离监管的原因;⑦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⑧问

清脱离监管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⑨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8)《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9)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

(10)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11)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三)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受到警告处罚仍不改正的,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受到警告处罚后,再次违反监管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情形。(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3)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复印件;(4)《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5)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再次违反监管规定的证据材料;

(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参照相应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讯问(询问)笔录;(7)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以及复印件;(8)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9)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四、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案件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的

1.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首次到司法局报到(迟延超过1个月的),此种情形由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集证据,提出处罚建议。(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2)接受矫正保证书(非法院裁判的不需要提供);(3)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收到《接受矫正保证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以及收到时间;②问清到司法局报到的时间;③问清未按时间报到的原因;④问清未按时间报到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

(5)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送达时应有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或附情况说明)

(6)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7)司法局通报决定机关的公函;

(8)司法局通知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的公函;

(9)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中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1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2.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首次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到接受矫正(迟延超过1个月的)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

(3)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4)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限期报到通知书》;

(5)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到通知书》;(送达时应有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或附情况说明)

(6)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

(7)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到司法局报到的时间;②问清是否收到《限期报到通知书》及时间;③问清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到的时间;④问清未按规定时间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到的原因;⑤问清未按时间报到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8)司法所(执法中队)通知派出所请求协查的公函;

(9)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中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10)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二)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

1.矫正期间以违反外出规定形式脱离监管(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3)定位轨迹记录(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

(4)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送达时应有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或附情况说明)

(5)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

(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上一次报到时间;②问清是否被告知分类管理等级及相应等级报告时限;③问清是否违反外出规定(未假外出或外出期限届满后未按期返回等);④问清是否被告知不得不假外出、不得脱离监管的规定;⑤问清脱离监管期间实际位置和从事的活动;⑥问清脱离监管的原因;⑦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⑧问清脱离监管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7)司法所(执法中队)通知派出所请求协查的公函;

(8)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中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9)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10)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

(11)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12)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2.矫正期间以手机关停机、人机分离、呼叫转移、手机不应答等形式隐匿行踪脱离监管(脱离监管超1个月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4)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5)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

(6)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指令发布记录或电话录音及记录(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以人机分离、呼叫转移、手机不应答或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方式隐匿行踪脱离监管的,相关情况应在情况说明和笔录中体现;

(7)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送达时应有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或附情况说明);

(8)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9)司法所(执法中队)通知派出所请求协查的公函;

(10)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中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11)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存在手机关停机、人机分离、呼叫转移、手机不应答或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方式隐匿行踪脱离监管的情形以及时间期限;②问清是否被告知不得违反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规定、不得脱离监管等方面的规定;③问清脱离监管期间实际位置和从事的活动;④问清脱离监管的原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问清脱离监管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1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13)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

(14)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15)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6)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的,是指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管规定受到治安处罚后,再次违反监管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情形。(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3)治安处罚决定书、笔录以及拘留执行书;(4)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再次违反监管规定的证据材料;

(5)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询问笔录:参照相应的违反监管行为进行询问;(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8)《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9)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10)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四)受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三次警告后,再次违反监管规定可以警告的情形。(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三次违反监管规定的警告决定书、笔录以及送达回执;(4)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再次违反监管规定的证据材料;

(5)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询问笔录:参照相应的违反监管行为进行询问;(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8)《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9)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10)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1.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的情形。(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笔录以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

(5)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被治安管理处罚;②问清治安管理处罚的时间;③问清因何事被治安管理处罚;④问清治安管理处罚机关;⑤问清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⑥问清治安处罚决定书签收时间及执行情况;(6)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

(7)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8)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9)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2.因违反诉讼法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和支付令)被决定司法拘留的情形。(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3)司法拘留决定书以及执行拘留通知书;(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

(5)人民法院提供的社区服刑人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6)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应当载明:①问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或支付令情况;②问清对前述生效裁判、调解书和支付令履行情况;③问清当前经济收入情况;④问清家庭财产情况;⑤问清被执行人是否愿意履行前述生效裁判、调解书和支付令;(应当结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所得证据综合进行判断,是否确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7)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

(8)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9)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0)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五、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案件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证据,包括以下其中之一:①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不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证据(医学鉴定结论);②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不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证据;③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不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据;

(4)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询问笔录:①问清监外执行人员属于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那种情形;②问清其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是否有异议;③问清其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而被决定监外执行的原因;

(5)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

(6)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原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8)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二)未经批准外出经警告拒不改正

未经批准外出经警告拒不改正,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因未经批准外出被警告后,再次未经批准外出的情形。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违反外出规定警告决定书、笔录和送达回证;

(4)第二次违反外出规定的定位轨迹记录、笔录制作参照违反外出规定警告案件的证据标准执行;

(5)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6)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7)《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8)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原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9)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0)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三)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是指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通过不假外出、手机停机、人机分离、呼叫转移等方式逃避电子实时监管核查和上门走访,又不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行踪的。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4)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5)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

(6)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指令发布记录或电话录音及记录(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以人机分离、呼叫转移、手机不应答或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方式隐匿行踪脱离监管的,相关情况应在情况说明和笔录中体现;

(7)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送达时应有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或附情况说明);

(8)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9)司法所(执法中队)通知派出所请求协查的公函;

(10)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中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11)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存在手机关停机、人机分离、呼叫转移、手机不应答或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方式隐匿行踪脱离监管的情形以及时间期限;②问清是否被告知不得违反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规定、不得脱离监管等方面的规定;③问清脱离监管期间实际位置和从事的活动;④问清脱离监管的原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问清脱离监管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1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13)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14)《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15)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原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16)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7)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四)违反监管规定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

违反监管规定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的,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治安处罚后,因再次违反监管规定可以警告的情形。(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3)治安处罚决定书复印件;(4)再次违反监管规定的证据;(5)询问笔录:参照相应的违反监管行为进行询问;(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8)《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9)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原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10)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五)两次警告仍不改正

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两次警告后,再次违反监管规定可以警告的情形。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3)两次警告的决定书、询问笔录、送达回证;(4)再次违反监管规定的证据;

(5)询问笔录:参照相应的违反监管行为进行询问;(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8)《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9)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原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10)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六)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经警告不予改正

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因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报告被警告后,仍然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的情形。(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4)警告决定书、询问笔录、送达回证;

(5)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第二次未提交病情复查报告或就医诊治病历的证明的情况说明;

(6)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第一次警告决定的时间、事由;②问清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知晓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报告或就医诊治病历的证明的监管规定;③问清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第二次违反监管规定不提交病情复查报告或提交病情复查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第二次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的原因;(7)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8)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9)《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10)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原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11)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是指在刑期届满前,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妊娠终止、哺乳期终结等情形造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不再具备监外执行的条件。(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4)暂予监外执行消失的证据;

(5)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②问清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以及消失的时间;③问清消失的原因是什么;④有关收监执行规定的法制宣传;

(6)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

(7)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原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8)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9)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按规定期限提出新保证人(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的证据或不履行监管义务的证据;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存在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被取消保证资格的事实;②问清保证条件丧失或保证资格取消的原因;③问清是否在规定时间提出新的保证人;④问清没有在规定期限提出新保证人的原因;

(5)保证人或保证人亲属的询问笔录:①问清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人义务或者能够履行保证人义务;②问清保证条件丧失或保证资格取消的原因;(6)亲属关系证明;

(7)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

(8)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原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9)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0)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社区服刑人员丧失表达能力的,应当对其近亲属情况进行调查,并就其近亲属是否同意担任新保证人进行征询意见。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1.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继续从事与原判罪行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的情形。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治安处罚决定书、笔录以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

(5)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被治安管理处罚;②问清治安管理处罚的时间;③问清因何事被治安管理处罚;④问清治安管理处罚机关;⑤问清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⑥问清治安处罚决定书签收时间及执行情况;(6)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

(7)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原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8)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9)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2.因违反诉讼法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和支付令)被决定司法拘留的情形。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3)司法拘留决定书以及执行拘留通知书;(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

(5)人民法院提供的社区服刑人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6)人民法院调查笔录应当载明:①问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和支付令情况;②问清对前述生效裁判、调解书和支付令履行情况;③问清当前经济收入情况;④问清家庭财产情况;⑤问清被执行人是否愿意履行前述生效裁判、调解书和支付令;(应当结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所得证据综合进行判断,是否确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7)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

(8)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9)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10)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

六、减刑

(一)符合《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而提请减刑的情形。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有关机关出具的能够认定具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情形的相关证据材料;

(4)调查询问笔录:①问清具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情形的事件经过及社区服刑人员在该事件中所起作用;

(5)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6)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应就本次提请减刑缩减的具体刑期提出建议)(7)《拟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公示书》及公示情况说明;

(8)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证明,如确系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应提供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及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和家庭生活情况图像、音像资料;(9)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

(10)社区服刑人员月度报告(含电话报告)、参加教育活动、劳动(含社区服务)情况、思想汇报材料复印件;

(11)《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12)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原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14)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

(二)对判处管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连续获得三次以上表扬、累计获得四次以上表扬且未受警告以上处罚而提请减刑的情形。(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3)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历次表扬决定复印件;

(4)矫正期间除连续6个月合格每次受到表扬外,尚有其他突出为社会或人民群众作出贡献的典型事例;

(5)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6)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应就本次提请减刑缩减的具体刑期提出建议)(7)《拟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公示书》及公示情况说明;

(8)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证明,如确系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应提供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及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和家庭生活情况音像资料;(9)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复印件;

(10)《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11)社区服刑人员月度报告(含电话报告)、参加教育活动、劳动(含社区服务)情况、思想汇报材料复印件;

(12)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原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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