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放业务介绍

2024-08-24

同业存放业务介绍(共5篇)

同业存放业务介绍 篇1

本、外币存放同业业务定期存款合同

编号:

甲 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 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资金存放同业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存放乙方的同业定期存放币种、金额及划款路径如下:(备注:据实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一)同业定期存款币种:人民币。

(二)存款金额:(大写)

(小写)

(三)甲方同意将上述资金划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下述人民币账户,用于办理人民币存放同业业务: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账号:

(四)乙方同意将甲方上述存款本息划至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甲方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账号:

(一)同业定期存款币种:。(据实填写外币币种)

(二)存款金额:(大写)

(小写)

(三)甲方同意将上述资金划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指定(据实填写外币币种)账户,用于办理外币存放同业业务: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四)乙方同意将甲方上述存款本息划至甲方指定外币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二条 甲方存放乙方同业定期存款期限: 天,起息日 年 月 日,到期日 年 月 日。

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第一条约定的存款金额存放于该条约定的乙方账户,乙方自甲方该笔存款到账日起计算存款期限。实际存入日期与本条约定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存入日期为准计算起存期限。

第三条 存款利率与计结息

(一)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利率

同业定期存款期间,乙方对甲方的同业定期存款金额(本金)按照年利率 %计付利息。计算公式为:本金×实际天数×年利率/360。

(二)计结息方式

乙方于甲方存放资金自到账日起开始计息,到期利随本清。

(三)逾期及提前支取的利率

1、若甲方存放在乙方的同业定期存款到期后,甲方超过甲乙双方约定的存期天数逾期支取本金的,则乙方按照支取日乙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甲方存款计息,计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若甲方存放在乙方的同业定期存款未到期,甲方提前支取,则乙方按照提前支取日乙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款天数向甲方存款计息,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四条 存款凭证

甲方资金存放于第一条约定的账户后,乙方应向甲方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第五条 本金及利息的支取

(一)甲方存放到乙方账户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甲方应持本合同、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办理支取手续,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前述文件进行审查。

(二)乙方对甲方文件、预留印鉴审查无误后,应为甲方全额支取本金及尚未支付的利息,并划至甲方指定存款账户,并根据甲方申请办理销户。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还本付息,顺延期间仍按第三条约定的同业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甲方有权提前支取本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支取本金的利息按照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的约定计付。

第六条 挂失处理

如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或预留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甲方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需根据甲方的公函现场立即出具挂失通知单,挂失即时生效。

第七条 担保(备注:据实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一)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

□由 提供 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其他担保方式)。

(二)若乙方或担保人发生甲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乙方、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损毁、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乙方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4、乙方声明的其它事项:。

(二)乙方承诺如下:

1、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本息;

2、如果甲方决定本合同所约定的存放同业定期存款业务占用其为乙方核定的授信额度,乙方知晓并完全同意甲方决定;

3、如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对乙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时,须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承诺的其它事项:。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本息;

(二)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三)乙方在与甲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四)乙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五)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六)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七)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八)甲方对乙方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核时,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乙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九)乙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取消、终止对乙方的授信额度;

3、宣布本合同、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乙方尚未偿还的同业定期存款/贷款/贸易融资款项的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甲方宣布本合同项下本息提前到期的,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同业定期存款利率向甲方计付利息;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保证于甲方存款到期日将存款本金和利息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将存款本息划付至甲方非指定账户,则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存款本息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如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照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本金+ 5 利息)×延期支付天数×日利率×万分之五;

6、将乙方在甲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甲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甲方适用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

7、行使担保物权;

8、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第十条 保密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双方对本合同中的存款利率、金额、期限、账户等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本合同终止非因甲方违约造成的,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同业定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款天数,向甲方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或者依照本合同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若甲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业务划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承接并管理,乙方对此表示认可。甲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三)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五)本合同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甲方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六)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七)甲方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合同,因此种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 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 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 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 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 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银行同业合作业务 篇3

代理业务

一、功能定义

代理业务是指工商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利用自身的经营职能和先进的电脑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有关业务。主要包括代理签发银行汇票、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代理汇兑业务、代理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等业务。

二、产品简介

1.代理签发银行汇票:

代理行与工商银行签订《代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协议》后,即可代理签发工商银行汇票,客户可持该汇票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兑付,以满足客户利用银行汇票进行资金结算的需要。为保证代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顺利进行,工商银行将提供为代理行业务所需的票据及专用机具,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辅导。代理行应在工商银行开立移存汇票资金账户,按双方商定的费率、以约定付费方式向被代理行支付手续费。

2.代理兑付银行汇票:

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同业可以委托我行代理兑付以本行名义签发的银行汇票,实现延伸营业网点。我行将向委托行提供汇票密押机、编制密押的操作手册和密押管理办法。委托行应在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兑付汇票资金账户、并于签发银行汇票的当日至迟次日,向工商银行移存与签发银行汇票金额相等的资金,通过授权工商银行借记备付金账户的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对委托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工商银行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审核无误后,承担无条件见票即付的责任。

3.代理汇兑业务:

我行为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汇兑代理业务。被代理行在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后,我行将根据被代理行的需求,利用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处理相关业务。普通汇划业务采取批量处理方式,可实现系统内资金24小时内到账;加急业务采用实时处理方式,加快资金汇划速度,确保客户资金2小时到账。

4.代理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

我行为贴现行与承兑行不在同一地区,且贴现行在承兑行所在地无分支机构的银行同业提供代理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贴现行可委托当地工商银行机构代为向承兑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信息,可有效提高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速度。

三、适用对象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银行同业及金融机构客户。

四、申办条件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银行同业及金融机构客户都可申请办理。

五、解决方案

1.代理签发银行汇票:

银行同业与工商银行签订《代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协议》后,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签发工商银行的银行汇票,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向工商银行办理移存,并按照协议中规定的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向工商银行支付代理结算业务手续费。工商银行作为委托方对银行同业签发的银行汇票视同系统内出票,按照规定审核兑付。

2.代理兑付银行汇票:

(1)手工分散方式:被代理行各地分支机构选择当地一家工商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手工移存汇票资金和汇票登记簿,工商银行各代理付款行解付被代理行银行汇票后,通过代理清算行与出票行进行资金清算。

(2)集中清算模式:被代理行只选择一个工商银行通汇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并通过专用系统与代理清算行交换业务信息,工商银行各代理付款行解付被代理行银行汇票后均通过该代理清算行与出票行进行清算。

(3)在受理了全国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与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进行资金清算;如工商银行代理付款行处于未投产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地区,或现代化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时,各代理付款行可按照相应的应急操作规程通过工商银行自身实时清算系统进行清算。

(4)代理区域性银行汇票资金清算:出票行签发的在特定区域内流通的各行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在被包括工商银行以外的代理付款行解付后,如当地无出票行分支机构,工商银行代理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进行资金清算。

3.代理汇兑业务:

(1)同业存款账户清算方式:各被代理行在工商银行开立专用的同业存款账户,用于清算其客户通过工商银行汇出、汇入款项。

(2)手工指令方式:被代理行及客户通过手工传递纸质或磁盘等介质的交易指令发起业务。

(3)“银银通”方式:被代理行与当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之间通过专用系统交换业务信息并清算资金。

(4)主机直连方式:被代理行总部与工商银行总行之间通过专用系统连接,以“一点接入、集中清算”的方式交换业务信息及进行资金清算。

(5)代理第三方支付:客户在工商银行开立账户,授权工商银行根据另一家银行的指令对其账户资金进行支付。

(6)代理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方式:工商银行作为现代化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代理无法以直接参与者身份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

4.代理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

工商银行受贴现行委托,代为向承兑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信息,并将结果告知贴现行。

六、特点和优势

与其他银行提供的代理服务相比,中国工商银行结合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社会信誉,庞大的经营网络以及快捷的结算系统,为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国内银行代理行业务

一、功能定义

我行遵循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同国内中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并在国际业务、国内业务领域开展合作。

二、产品简介

我行与国内中资银行的代理行业务往来主要包括:代理业务、信用证业务、担保类业务、结算类业务以及融资类业务等。为控制业务风险,建立代理行关系的银行可以在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的前提下,选择业务种类确定业务规模。

三、适用对象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并与我行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同业。

四、申办条件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并与我行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同业可申请与我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五、解决方案

我行同中资银行的往来信函经各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即正式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交换有关控制文件及SWIFT密押,并通知各自的分支机构。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六、特点和优势

截至200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已经与国内73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在融资业务、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外汇业务、银行卡业务、担保业务和资产业务等方面开展了深层次的合作。与其他银行相比,工商银行具有更加丰富的与同业合作的经验。

外汇业务

一、功能定义

外汇业务市工商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主要包括代理外汇资金清算和外汇资金业务等。

二、产品简介

1.代理外汇资金清算:

我行通过设在境外账户行的外币清算账户、SWIFT系统以及资金汇划系统为银行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外汇资金清算代理业务。我行通过客户在我行清算中心或所属分行开立的外币备用金账户,为客户提供汇出汇款与汇入汇款解付服务,代理客户进行多币种的外汇资金清算。我行为客户备付金账户中超过协议规定的最低存款部分支付利息,利率参照LIBOR的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与此同时,工商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的包括结构性存款在内的外汇资金管理业务,增加客户提高资金收益水平的途径。

2.外汇资金业务:

通过运用各种金融工具,特别是各类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组合,工商银行可以协助银行同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工商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代客外汇买卖、代理结售汇业务、代客外汇理财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

三、适用对象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银行同业及金融机构客户。

四、申办条件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银行同业及金融机构客户都可申请办理。

五、解决方案

1.代理外汇资金清算:

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清算银行,拥有国内最先进的本外币资金汇划与内部清算系统,目前工商银行已可以提供世界所有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清算服务。

2.外汇资金业务

(1)代客外汇买卖:为满足银行同业对不同币种即期或远期的支付需求,工商银行可接受银行同业委托办理即期或远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将于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交割,远期交易将于约定的将来特定时间(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以上)、按照约定的币种、金额及汇率进行交割。工商银行可提供多币种的外汇买卖业务,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丹麦克朗、瑞典克朗、挪威克朗、加拿大元、新西兰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2)代理结售汇业务:作为国家外汇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可以为不具备业务资质的银行同业提供代理结售汇服务。工商银行每日公布的挂牌汇价中有14个外币币种可办理结、售汇业务。这些币种是:美元(USD)、港币(HKD)、日元(JPY)、欧元(EUR)、英镑(GBP)、瑞士法郎(CHF)、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新加坡元(SGD)、丹麦克郎(DKK)、挪威克郎(NOK)、瑞典克郎(SEK)、澳门元(MOP)、新西兰元(NZD)。工商银行对外挂牌的外汇牌价包括五种标价,即:外汇中间价、外汇买入价(银行现汇结汇价)、外汇卖出价(银行现汇售汇价)、外汇现钞买入价(银行现钞结汇价)、外汇现钞卖出价(银行现钞售汇价)。

(3)代客外汇理财:工商银行代客外汇理财业务的主要工具是各类外汇结构性存款,即在普通外汇存款的基础上,将存款的最终收益与一个或多个金融产品的价格表现挂钩,以提供高于一般定期存款的利率。协议挂钩的金融产品可以是汇率、利率、股票、指数、商品及债券等等。

(4)代客外汇风险管理:工商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是根据银行同业的财务管理目标,通过运用各种金融工具,特别是各类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组合,协助银行同业对预期收入结构以及债务结构进行调整,力求使未来现金流入与未来现金流出的币种、期限相匹配,防范因国内外经济环境及汇率、利率变化带来的外汇风险,合理控制融资成本。

工商银行始终把实现国际化作为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将国际业务的发展置于全行发展的前沿位置。工商银行的国际业务具有悠久的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众多的境外机构和代理行以及雄厚的资金支持等优势。

融资人民币类业务

一、功能定义

融资业务是工商银行为了满足银行同业之间资金融通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票据融通、信贷资产回购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业务。

二、产品简介

1.同业拆借(同业借款):

总行直接或授权分支机构为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银行同业以及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以信用为基础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在授信范围内向客户提供从隔夜拆借至120天区间范围的融资业务品种,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利率根据资金供求情况及一定期间的市场利率水平确定,资金清算以转账方式进行,拆借资金当日到账。

2.债券交易:

我行可以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并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的银行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业务,债券回购期限最长可达365天。债券交易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对无法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也可通过书面合同形式进行。与商业银行进行的交易通过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进行清算,与其他交易对手通过其他转账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3.票据融通:

我行为具有票据业务经营权的银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票据融资业务。银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用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已贴现票据与我行进行票据的转贴现交易,以融通资金。转贴现交易包括转买、转卖、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转买、转卖期限根据票面日期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以票据到期前2日为限协商确定。目前,我行主要通过设立在上海的票据营业部及其所属票据分部开展票据业务。

4.信贷资产回购:

我行可为具备信贷资产回购资格的银行同业提供信贷资产回购业务。银行同业根据双方签订的《信贷资产回购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信贷资产的债权在约定期限内转让给工商银行获得短期融资,同时交纳一定的业务保证金,到期后银行同业承诺按约定利率向工商银行无条件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利息以购回所转让信贷资产。工商银行办理信贷资产回购业务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同时回购期限不长于受让信贷资产最早的到期日。信贷资产回购业务的定价以半年期再贷款利率为基准,在充分考虑业务风险状况、市场利率水平等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5.法人账户透支:

我行为具备法人账户透支资格的银行同业提供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我行授权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同业的申请,双方签订《中国工商银行金融机构法人账户透支协议》,银行同业向工商银行交纳透支承诺费,工商银行允许银行同业在结算资金账户存款不足支付时,直接透支获得资金融通。银行同业进行账户透支应用于弥补头寸不足或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透支取得的资金不应用于长期投资、贷款及归还其他融资业务本息(如拆借、逆回购等)。工商银行将根据银行同业的整体情况与之协商核定最高透支限额,并允许循环使用。

三、适用对象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银行同业及金融机构客户。

四、申办条件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并获得我行授信即可申请办理。

五、解决方案

1.同业拆借:

工商银行的同业拆借业务主要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银行同业与工商银行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并最后确认成交即可达成交易。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通知单》是反映双方交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工商银行与银行同业根据成交单的内容,本着自主清算、自担风险的原则,通过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存款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工商银行承诺向银行同业拆出的资金当日即可到账。

2.债券交易:

工商银行与银行同业的债券交易业务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通过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并最后确认成交即可达成交易。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通知单》是反映双方之间债券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双方根据成交单的内容,本着自主清算、自担风险的原则,通过债券登记系统办理债券交割,通过交易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存款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3.票据转贴现:

票据转贴现包括票据的转买和转卖业务。票据转买是工商银行从银行同业买入已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业务,票据转卖是工商银行将已买入、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同业的业务。转买(转卖)期限根据票面日期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利息在办理转贴现交易同时扣除,一次完成所有交易手续,简单快捷。

4.信贷资产回购:

银行同业根据双方签订的《信贷资产回购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信贷资产的债权在约定期限内转让给工商银行获得短期融资,同时交纳一定的业务保证金,到期后银行同业承诺按约定利率向工商银行无条件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利息以购回所转让信贷资产。

图: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流程图

5.法人透支:

银行同业进行账户透支应用于弥补头寸不足或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透支取得的资金不应用于长期投资、贷款及归还其他融资业务本息(如拆借、逆回购等)。工商银行将根据银行同业的整体情况与之协商核定最高透支限额,并允许循环使用。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再贷款利率3.15%的基础上上浮10%--40%执行。

图: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流程图

六、特点和优势

与其他国内银行相比,中国工商银行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社会信誉,丰富的银行同业合作经验以及业内领先的科技水平,为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专业的融资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

一、功能定义

网上银行业务是工商银行在其科技手段的有力支持下,开展的通过网络提供的具有国内最先进水平的金融服务。对于银行同业客户而言,主要包括网上支付结算代理业务和网上集团理财业务。

二、产品简介

1.网上支付结算代理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通过金融e通道,为与我行开展代理签发银行汇票、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以及代理异地资金汇划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合作的各类银行、信用社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支付结算代理业务。收付款业务可在工商银行系统内进行,也可跨行进行。

2.网上集团理财业务:

银行同业以及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借助我行网上银行提供的集团理财服务,加强内部资金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适用对象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银行同业及金融机构客户。

四、申办条件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银行同业及金融机构客户都可申请办理。

五、解决方案

1.支付结算代理业务:

(1)网上代签银行汇票业务流程:工商银行网上代签银行汇票业务提供了汇票资金的移存信息录入、指令查询、汇票索押、汇票打印等功能。银行同业登录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后,录入签发汇票的信息,将汇票资金移存到工商银行,之后通过在线索押,下载汇票打印信息,利用工商银行提供的客户端工具软件打印汇票。

(2)网上代理汇兑业务流程:工商银行网上代理汇兑业务提供了汇兑凭证要素录入、指令查询功能。银行同业登录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后,按其客户提交的汇兑凭证逐笔输入付款指令信息并进行提交,不需通过银行之间票据交换即可迅速为其客户办理汇兑业务。收款行既可为工商银行,也可以是异地其他商业银行。

2.网上集团理财业务:

集团性客户申请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后,系统将其总部开立在我行的账户作为主账户,将其分支机构在我行的账户作为子账户,相关客户总行、总公司可以通过我行的网上银行调拨其分支机构在工行开立账户资金、查询相关信息,实现内部财务监控、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六、特点和优势

工商银行结合自身结算网络和网上银行平台的双重优势,为银行同业提供网上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网上集团理财业务等服务。与普通业务相比,网上银行业务主要具有申办手续简单,内控风险低,业务处理快等特点和优势。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

一、功能定义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是指工商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客户委托利用自身的经营职能与网络和先进的电脑技术手段,代理信托公司收取或支付信托计划资金。

二、产品简介

我行为信托公司代理收付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公司与我行签订《信托公司资金收付代理协议》后,可利用我行庞大的网络为其代理收付信托资金。

三、适用对象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客户。

四、申办条件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都可申请办理。

五、解决方案

信托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信托公司资金收付代理协议》后,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代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办法的规定代理收取或支付信托计划资金,并按照协议中规定的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向工商银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六、特点和优势

中国银行同业业务 篇4

随着交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先后上市,2006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已经进入倒计时,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同业市场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资源配置和业务创新方面的竞争日趋“白热化”。金融同业在客户、产品;政策、队伍等方面竞争加剧的同时,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相互依存、强强联合的格局愈加清晰。要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在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框架内,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之间在业务、技术和组织等方面的合作,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范围经济,这样既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在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之间的传递,又可以为客户、为社会提供“一站式”全面的金融服务,使安全原则和效率原则得到兼顾和体现。可见,金融同业合作对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推动作用较大。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同业业务的现状

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鼓励和支持下,我国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合作。从一般型业务合作上,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互为客户,相互之间提供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但我国商业银行已有的同业合作大多数合作还停留在比较浅的层次,深层次的合作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许多全面合作协议还仅仅具有备忘录性质,一些合作条款在现实中还未得到落实和执行。我国金融同业合作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竞争力,推进金融制度市场化进程。为此,“高层次、宽范围、新领域”应成为我国未来同业合作发展的方向。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同业业务存在的问题 首先,对同业业务观念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对同业业务发展的整体认识尚不明确、不统一。很多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还是和公司业务放在一起。已经独立建立同业业务的商业银行在总、分、支行之间,对于同业业务的认识及定位还有差异,直接导致不同地区同业业务拓展力度不均衡,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投入不够。

其次,业务管理模式上有待进一步成熟。商业银行过去开展同业业务长期分散在公司业务部、资金和清算等多个部门操作管理,营销的组织形式松散多样,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的难度较大。归口管理部门不统一,加之同业业务从业人员数量少,满足市场竞争需要的专业化和复合型人才更加缺乏,政策统一实施效率较低,营销资源尚未得到最优化配置,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合力尚未形成。

第三,违规操作带来巨大隐患。从2005年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金融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的结果来看,不少银行在同业业务经营过程中有不规范的操作,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将同业存款与一般存款会计科目混用,以达到虚增一般存款的目的;还有些代理收付业务,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没有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风险揭示、收益权违规转让等。这些问题能否尽快得到妥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能否保持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同业业务的必要性 首先,同业业务可以拓宽商业银行的收入渠道,降低商业银行对存贷利差收入的依赖性,从而增强综合盈利能力。即使在同业资产业务项下,其收入也与贷款利差收入有所不同。同业资产的利差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按照我国的税收政策可以免征营业税,其税收成本明显低于存贷款利差收入。(备注:《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 : 对人民银行的货款业务不征税。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 , 1995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 1995]79号)规定 : 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 1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 : 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财税 [1997] 45 号文件规定 ,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 , 属于金融机构往来 , 暂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 [2000] 15 号文件规定 ,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次,同业业务风险小,可以降低商业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同业客户所受的监管更加严格,因而其经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往往高于其它客户,对同业客户低风险事实的认定也已经体现在我国的监管政策之中,银监会制定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风险权重定义为20%。发展同业业务,不断提高同业业务的占比意味着低风险业务占比的上升,这对于分散风险,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同业业务风险资产占用低,有利于节约资本。在资本的硬约束下,大力发展同业业务,将能有力缓解资本压力,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和业务转型,走出一条低资本消耗、高经营效益的新路子。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全球的逐步推广,我国监管机构的政策导向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的现实已经显示,依靠传统的粗放式、外延型和高资本占用业务求得发展的经营理念和发展道路已经日益受限,急需调整策略。

第四,同业业务合作领域广,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综合服务能力。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交易市场不断兴起,商业银行面对的市场和客户正在发生着显著变化,这些变化对金融服务的要求 更加多样化、个性化、集约化、综合化,而这种要求单纯依靠传统存、贷、汇业务已经无法满足。这种跨行业的需求遇到了目前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的限制,在银行体制内无法解决。通过与同业间,尤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合作,以代销、代理等方式将不同行业的产品和服务集合到银行平台上,通过银行渠道销售产品既可节约渠道建设成本,又可短期内实现规模销售,必将大大提升其综合服务能力和品质,并实现向相关金融业务领域的渗透和延伸。

第五,同业业务合作方式多样,产品丰富,金融创新空间广阔。同业业务与公司业务和私人业务的显著差别在于它的客户对象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同业,它是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综合性和边缘交叉性业务。不同市场的主体,在业务专长、经营机制、服务领域、客户基础和网络资源等方面各有优势又相互补充,共同服务于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跨市场的互动和交叉优势的碰撞最容易激发和衍生出新型产品和服务。纵观国内外金融行业的发展历程就不难发现,同业业务由于其交叉性和复合性的特质使之成为最具创新活力的业务领域。

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同业业务的策略

首先,加强同业存放业务。在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中,存款是最基本、最活跃的被动型业务。2005年货币市场和利率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央行放开同业存款利率,使同业存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增势,利率放开以后,商业银行开始关注同业存款的性质,改行期限管理,使过去单一的同业活期存款逐步演变成为多利率、多期限的复合型资金来源,定期概念的引入可以提高同业存款的稳定性,为资金运用部门有计划地安排资金运用创造了更为方便的条件,从而使同业存款的可运用性极大增强。同时各家商业银行在客户资源和业务准入资格上的不同导致了一些银行有客户而不能做业务、而另一些银行能做业务却没有客户。因此,国有独资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相应的合作,利用各自的客户资源,在利益共享的前提下引导存款流向,保证存款这一主要负债来源的稳步增长。例如,针对某些财政性拨款客户群体,其存款只能在国有独资银行开立结算户,因此国有独资银行可以利用合作方——股份制商业银行特有的人际资源优势,吸收进来存款,再以同业借款等利益转让方式与之分享成果,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其次,利用产品加强同业的合作。比方,双方在本行开出 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时,优先考虑推荐客户到对方去办理,同时给予相应的优惠。如一方作为牵头行,可优先考虑联合对方银团贷款(亦称辛迪加放款),以期共担风险、共同受益。开展某些新业务的合作。如对于巨额的中长期贷款开展回购方式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根据协议受让或出让贷款后,出让方承担在约定回购日无条件向受让方购回该笔已转让贷款资产的义务。在贷款转让期间,贷款的全部权利由受让方享有,在贷款购回后,贷款的全部权利由出让方(回购方)享有,出让方须向受让方支付回购利息。因回购业务只须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协议,借款人无须参与,手续较为简单,信用风险也较小,在国外开展得相当普遍。

第三,在支付系统业务上加强合作。国内商业银行可以联合创建银行间支付系统的通用性,实行真正的“一卡通”、“神州通”和“全球通”。联合建立“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力,可以大大降低运营成本。而且,整合结算业务将是地域性商业银行寻求联合的一个突破口,符合全球银行业整合潮流的做法。

第四、客户信息的共享。中小企业分布散落,差异性大,信息搜集困难,在产品需求上也具有额度小、时间紧、担保落实困难等特征。商业银行信息的共享,既可以为国有商业银行增加信息和客户源,提高经营信贷决策的科学性,更好地把握中小企业的风险,又可以以这些信息为基础,共同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另外,全国个人征信系统的社会化问题,需要合作双方统一的联合行动,形成社会资源的共享。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在这方面能够大有作为。加强同业合作,建立双方客户信贷资源查询系统,客户信息共享,联合打击逃、废债企业与行为,共同治理企业信用,减少银行信贷风险。

银行同业业务现状分析及建议 篇5

导读

银行同业业务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格局下逐渐形成的。银行同业业务的增长表明这种同业创新具有模式灵活、银行创收高和企业需求高的特点。为此,它深受各大银行喜爱。

近年来,银行同业业务取得了迅猛发展,各银行都组建了同业业务部门,解决了部分企业融资难题。但过程中尚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所以该业务仍然存在着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率风险,为进一步提高同业业务管理水平,以更好支持实体经济,本文将分析具体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同业业务现状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自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同业业务以来,产品种类每年都在增加。比如银行可通过各类同业投资扩大资产规模,利用买入返售、拆入短期资金错配、发行理财产品出表等多种方式赚取利润。

同业部在各家银行都被定位利润中心,甚至个别银行同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高达50%以上,然而在为银行带来高额利润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风险。在较为严格的监管导向下,银行同业业务也开始逐渐向流动性管理、信用管理职能偏重,随着监管趋严,MPA落地执行,风险权重变化及同业资产内部结构调整下,让同业业务中资本套利空间逐步缩窄,最终结果会使得同业资产在银行总资产中所占比重的上升空间变得非常有限。另一面,随着电商平台、非银金融机构及各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产品种类不断丰富,银行储蓄存款将会向非银机构转移,而非银机构剩余资金又会以同业(非银)存款形式存出至商业银行,如某宝等大型电商平台通过基金形式存出资金,商业银行的同业负债所占比例或会逐渐上升。

二、同业业务产品种类

就目前同业业务发展情况来看,银行同业业务的产品种类主要分为三大方面,即:从负债端出发的同业业务、从资产端出发的同业业务和居间、投顾、委托代理等中间业务收入端出发的同业业务。

主要业务品种包括同业存款、存放同业、协议存款、非银存款、同业借款、同业存单、同业代付、同业偿付、同业代销、委托投资、黄金租赁、同业赊销、票据转贴现、信托受益权、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同业理财、福费廷、股票质押式回购等同业投资、负债、居间业务。

以上模式作为市场投融资需求的有力补充,为更多市场主体提供了便捷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同业利差缩窄,加之银监加大监管力度,银行同业部门也会随之转型不断创新,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

三、同业业务对实体经济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同业业务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银行同业投资业务出现的“井喷”式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在融资渠道方面为企业做相应补充。所以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的作用归结起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服务实体经济

众所周知,我国的电子商务经济在互联网背景下得到了很快发展,但从整个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实体经济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实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银行作为实体经济发展的强有力保障,一直以来便在实体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让闲散资金得到了合理配置,让资金在做好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的前提下给实体企业尽可能多的提供资金支持,用创新的金融产品,理念、思路、机制和方法,量身定做融资模式,使资金间接流入实体企业,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拓宽融资渠道

同业业务发展以前,企业融资方式相对单一,特别是中小企业政策扶持体系缺乏,造成只能依赖银行贷款融资,银行授信放款又有诸多限制,主要为四点。一是融资用途上的限制。银行对贷款用途有明确规定,对企业资金划转实时监控,并在每月/季贷后调查中对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核实。使企业难以根据市场变化、经营情况、突发事件等灵活调用资金,被动受到限制;二是对公企业授信放款效率不高。主要有周期长、审批繁琐,需要特定抵押物等特点,且银行不保证能否授信。而同业融资相对方便灵活,但利率稍高;三是部分行业贷款受限。我国总体经济形势并不乐观,煤炭、钢铁、房地产、水泥、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受限行业难以从银行继续获取贷款维持资金周转。四是抵押担保要求较高。部分高科技等创新型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无法获得流动资金持续科技研发,制约了企业自身经营发展。

从同业业务上看,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在同业业务中互为客户,这几者之间相互提供了融资便利、模式创新和资金支持。相对银行贷款受限较少,间接增加了融资资金,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

(三)降低系统性风险

受当前市场环境低迷影响,企业经营存在诸多困难,财政金融领域矛盾较多,企业融资渠道缩窄不畅,部分企业无法通过贷款融资解决持续经营所需资金,如果获取不到新的融资支持,则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各类债务到期无法偿付的风险。特别是银行之前放款的煤矿、钢铁、纺织、化工、房地产等行业企业,随着前期贷款陆续到期,银行多采取退出政策,为弥补资金缺口,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券商资管计划、信托收益权、发行ABS等结构化产品,间接以同业资金为企业融资。否则,企业随时面临无法借新债偿旧债的困境,或带来更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同业业务遇到的困境

(一)流动性风险导致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负债与资产的期限错配,过于集中的负债错配到期会导致市场风险。同业投资、票据转贴现等业务动辄就是几亿,并且这些资金的周转频率较高,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经常融入1W—1M短期资金匹配长期资产,这对流动性管理有很高的要求。中小银行因他行对其同业授信额度较少,资金敏感性也较高,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概率相对较大。比如:在短时间内,因货币政策、监管新规、市场舆情等情况的发生,市场上的资金便有可能从盈余变为短缺,这样的波动性不是传统存款业务可以比拟的。2013年6月下旬爆发的“钱荒”导致多家银行上半年利润灰飞烟灭,甚至亏损。隔夜、7W、14W、1M拆借利率涨幅尤为迅猛,先后攻破年息30%、20%、15%、10%大关,某银行遭遇的突发事件和负债集中到期导致了市场流动性紧张,不但资产与负债成本严重倒挂,银行之间发生资金违约,大额支付系统也延迟半小时收市,带来了很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在强监管时代的同业业务虽增速放缓,暂未突破市场监管底线,但错配模式依旧给自身流动性管理带来了较高压力。

(二)操作风险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难点问题

自银行开展同业业务以来,在其过程中便充满了无尽的操作风险。纵观2014年—2016年同业市场,可以说用处处皆险境,步步为暗礁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例如:在票据业务方面,某银行的三十亿票据变成了报纸的重大案件;紧接着又有某银行的15亿通道投资理财资金被骗的毫无踪迹;甚至在安徽省某银行爆出了40亿元巨额的同业投资诈骗风险事件。这些风险事件自从同业业务开始时便如影随形,但是归结起来无非是经办人对总行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比如在票据业务中,其业务通道被层层转手,而同业投资业务又在投资管道中层层交织。虽然两者的目标均不相同,但是在同业业务操作的过程中,其通道所占据的比例过高,而发展的速度也过快,这就直接导致了投资链条的加长,给业务人员审核资料真伪、抵押担保是否完善、公章和法人签字是否真实、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监管及行内规定等带来障碍。除此之外,同业业务因金额巨大,及未形成像对公贷款那样的管理风控体系,也常常被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拿来利用,里应外合,从而引发资金案件风险。

(三)信用风险和交叉风险日益增加

根据对我国信用债市场的违约情况统计发现,2016年达到65支,违约金额高达403亿元,同比增长超过220%。与此同时,还有很多机构正在推迟债券发行。ABS在经历了2015—2016两年的飞速前进之后,也于2017年3月出现了有史以来的第一笔违约。在此情况之下,我国同业业务受到负面影响也是在所难免。例如,在新一轮经济增长率逐渐走低的情况下,实体企业的投资便更趋于谨慎,银行为了能增加自身利润,不得不加大信用杠杆来进行利润的短暂提高,而这种方式正好便促使了同业业务中信用风险的增加。另外,一些规模较小,盈利较差的银行加入了同业业务市场,这就导致了同业业务中的合作产品、合作形式看似得到了增加,但是却往往因为风险管控能力不强,业务要求不高而带来了错综复杂的交叉风险。随着同业业务机构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其业务范围早已超越了货币、资本、产业等主要市场,交叉在各个领域,这就无形中又在资金端和产业端增加了风险。比较明显的例子便是在2015年的股票大动荡之中,因某些银行的同业投资涉及股市中的大量理财产品,所以最终被迫提前终止。除此以外,一部分大型金融集团因在产业融合中,内部的控股关系非常复杂,所以常常会造成一处失火,便会殃及全局的情况。

五、对同业业务的建议

(一)流动性风险防控策略

在资金领域中,流动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银行还是监管部门都不能从根本上去消除这种风险,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唯一能够做的是从全局角度出发,理性面对流动性风险,对其进行适度的严格管理。因为在适度的风险下通常会创造出一定的利润,但是倘若风险过大,那么所造成的损失也将更大。为此,在同业业务中,一定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好这个度。其一是在总行建立同业业务流动性缺口管理,加强对所有错配业务审批,避免过度错配和集中到期导致的流动性冲击;其二是应建立起合理的检测指标及相关检测值,时时掌握全行及期限错配的存量及远期买入情况,密切关注同业市场动向和资金价格走势,将表外资产规模控制在合理区间内;其三是需要做好流动性的应急预案,争取在发生情况的时候能够第一时间解决。

在同业业务的资金管理中,无论是国有银行或者股份制银行都应采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通过总行的资产负债部来对各个部门的资产及负债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价格、期限、指标,让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都在总行的统一管控之中。在风险监测方面,应及时设立每日头寸缺口,加强市场研究工作,对金融市场、监管环境、货币政策等进行分析,结合市场其他数据指标变化确定负债错配久期及比例,优化规模配置,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操作风险防控策略

风险与经营部门相分离。事业部和分行等经营机构需由总行直接派驻(内嵌)风险团队,通过足够的风控人员进行平行作业。工资奖金、财务费用、人力资源、业绩考核等由总行风险部垂直管理,以保证风控的独立性。业务操作上,严格执行双人尽调、核保,由经营和风控部门双人办理,杜绝因经营机构独立作业而出现的操作风险。风控人员必须直接参与业务会谈,核实抵押担保手续、核实金融机构增信真伪,调查企业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真实掌握各种信息,对能否控制同业投资风险做出独立判断。运营/放款中心出账人员严格审核放款审批单相关信息,确保已满足划款前各项出账条件。

(三)信用及交叉风险防控策略

信用风险防范主要措施为制定准入和授信的分类管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均在三会的严格监控之下,所以从理论上讲,信用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在扩大其同业业务的时候,可以持比较乐观的态度,扩大其准入领域,降低券商收益凭证、银行同业理财、同业借款等业务的准入门槛。特别是不产生信用关系且交易完成后出资行的资金和资产安全不再与交易对手产生直接联系的业务可适当放开,如委托、代理投融资业务、居间推介业务、投资顾问业务。

同业授信类客户/产品应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也就是与其发生基于信用基础上的交易,并随之产生债权债务以及担保关系的同业客户。这类产品对应的同业客户应制定严格的风险政策及授信评判体系并进行限额管理。放款后续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重点关注行业地位变化、内部架构变化、市场履约情况、外部评级/监管评级变化等。

防控交叉风险则必须要求银行具有看透业务本质、看透资本增值情况、时时了解最底层资产的流动详情,让每一笔资金,每一次合作存在的信用风险和交叉风险都在掌控之中,决不因为链条长,模式复杂,交易方为金融机构就降低风控标准,简化操作流程,冲破了最基本的业务底线。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发展时期,在新的经济常态下,市场衍生了同业业务模式。它既表明了我国经济与金融改革在不断深入,同时也展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围绕大局,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然而在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境况下,我国银行的同业业务还需要进一步找出对策来应对当前存在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及交叉风险等,这样才能把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工作做实,实现我国同业市场的稳定发展。

作者介绍:

周海滨:普兰金融大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某股份制银行总行票据金融事业部产品中心负责人

同业业务违规 多家银行被罚逾百万

——有银行人士称自查不当交易是“四不当”一大重点,想打擦边球很难

作者:田姣 吴梦姗 实习生 黄婷 陈炫孜

银监会连发八份监管文件要求银行严查各项业务已历时5个多月。南都记者昨日了解到,部分银行已完成内部自查和现场检查,进入违规业务整改阶段。在金融强监管风暴中,银行同业业务备受关注。由于同业业务违规,广东银监局近日接连开出多张上百万元的罚单。其中,某股份行银行广州分行因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200万元,广东南粤银行也因同业业务、信贷资产转让违规等缘由被罚255万元。重罚: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南都记者注意到,近日广东银监局陆续公开了一批罚单,主要集中在银行的同业业务、贷款业务和票据业务。

在同业业务罚单中,某股份行银行广州分行因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200万元,而作出处罚的时间是7月6日。对此,该银行广州分行相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广东银监局于2015年对该银行广州分行开展了业务现场检查,于近日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虽然是2015年进行的现场检查,但近日才公布罚单,这个时间点难免令人想到今年3月初银监会针对全行业展开的“三三四”大检查。

对此,某股份制银行华东某投行部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目前银行业务部门自查,内部合规部门检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已经结束,现在是整改阶段,根据自身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我们部门已经退回政府承诺函,相关业务整改完成”。

但也有部分银行现场检查尚未结束。某股份制银行广州分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务的现场检查仍在继续,同业业务是“三三四”检查的重点,接下来一段时间内针对同业业务违规的罚单还会有很多。

对于上述处罚,该股分行银行广州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该次检查中发现问题后立即采取积极措施,已对相关业务进行了认真整改和严肃问责处理。同时,广州分行还将举一反三,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风格,进一步加强规范业务制度和流程。

此外,上个月广东银监局公布的对南粤银行广州分行的罚单也提到了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事实,被罚金额高达255万元。

无论是某股份行银行广州分行还是南粤银行广州分行的被罚,都不是因为单一项目被罚。虽然被罚的案由十分简单,但从行政处罚依据里面还是能看到为何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一些端倪。

其中,被罚依据里面提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十二条显示,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这也是此前监管机构下发“四不当”里严查的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量资本和拨备。漏洞:同业业务仍存“灰色”操作空间

自从今年年初监管连发“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监管文件后,某股份制银行广州分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自查银行同业业务的不当交易是“四不当”里的一大重点,想打擦边球很难。

以同业投资业务为例,监管明确要求实施穿透管理直至基础资产。过往银行可以将同业资金通过购买他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进而将资金拆分为小额贷款,投向券商资管计划进而购买信托计划、基建企业债券等,实际底层资产为房地产投资项目。

然而,“三套利”中就明确点出“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等行业领域提供融资”,将银行同业“灰色”手段斩断。

某国有行广东地区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表示,今年虽然仍有开展房地产开发贷项目,但仅限于排名靠前的开发商。不仅如此,自营或理财资金通过SPV(特殊目的的载体)流向房地产行业的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的审核力度至少不应明显低于对信贷业务的审查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同业违规操作早在今年4月已经通过上海银监局对招商银行(29.78 +1.67%,诊股)上海分行的处罚,给整个银行业同业投资穿透监管树立了典范。

《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字[2017]16号)显示,主要违规事实为“2016年,某股份行银行上海分行以‘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发放信托贷款’为通道,向X 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款,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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