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4-05-28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通用10篇)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篇1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以陈继松同志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单位财务收支、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等为主,重点审计至,重大事项或问题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二、审计时间:8月23日起。

三、举报电话:0571-87XX635,电子邮箱:

四、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篇2

关键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提高;管理水平

一、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主要因素

一是“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干部任免时效性强,并且比较集中(尤其是换届时),而经济责任审计有一个操作流程,在目前实行任期内有计划轮审较少的情况下,往往是边审边任、甚至先任后审,经济责任审计常变成“马后炮”,有的地方还存在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是审计结果本身存在缺陷。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和任期实绩评价过于笼统,很难反映被审计者的具体、真实情况,无法衡量领导干部个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管理能力、努力程度及廉政状况等,因此,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者进行表彰、奖励、提拔重用或采取组织措施、纪律处分显得依据不充分,审计结果可利用价值也要打相应的折扣。

三是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基本上已建立,但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认识不一致,且各地普遍没有出台具体的联席会议议事规程,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都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同时,由于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不同,存在成果与运用脱节的可能。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虽比较注重审计报告和建议,但介入审计过程少,了解情况不够深、不够细,仅凭审计报告和建议,很难把审计成果运用到干部任免和监督管理上,从而使审计成果与运用相脱节。

四是严格区分责任界限的难度大。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主观的,有客观的,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只有将相关因素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才能对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予以准确评价。有些经济责任的界定没有明确依据,所以在责任界定问题上存有很大的难度,如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共同行使经济管理职权,而两者的职责界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取证和评价的难度较大。另外,当前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加上明确界定经济责任的难度和工作量较大,影响到了审计成果质量,也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

二、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水平

(一)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如确须先离后审,也应明确先离岗,再审计,后任命的组织程序,切实做到审计结果出来以前,不得完成实质性交接,不得解除应由离任者本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对轮任、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可以先审计后离岗,也可以先离岗后审计。对属拟升迁或拟调往重要领导岗位的,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增加干部的责任感,也使其能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审出了问题也能及时下结论和处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纸调令到手,拍拍屁股就走”的不良倾向,更重要的是为组织部门考察使用干部提供了一个回旋余地,使审计评价更客观、用人更得当,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上的重大失误,提高组织部门的威信。也有利于新老干部交接时做到离任者交得清楚,接任者接得明白。对审计来说,能得到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积极配合,使审计结果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工作处于主动地位。

(二)严明财经纪律,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

严明财经纪律,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把审计揭露问题与审计整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认真抓好审计整改。做到整改工作有的放矢,把握住整改重点,突出整改成效。一方面继续坚持审计整改责任考核制度,把整改列入各股室责任状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分值,同时严格执行审计回访制度,通过调动审计人员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同时检查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和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另一方面建议出台相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充分运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有力地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责任意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三)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审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努力提高综合素质。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改进审计人员作风,确保审计人员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树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良好形象。二是加大业务建设力度。加强教育培训,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抓好现代审计知识、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及业务训练,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审计机关还应召开相关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以促进审计人员理论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审计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建议

(一)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组织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及时安排审计,保证审计实施所必须的时间,坚持对领导干部“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同时,审计机关也要根据组织部门的要求优先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并根据组织部门考察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突出审计重点,确保审计质量。

(二)尽快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更好运用创造条件。

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其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

(三)应尽快抓紧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积极探索审计成果运用有效途径。

研究制订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是从制度上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以充分运用的根本保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对此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研究并抓紧制定。同时也应该把审计成果的公开作为经济责任成果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积极进行探索。

(四)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职能,完善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着力抓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规划、指导和协调的职责,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完善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联席会议的正常运作机制,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到有效运用。

四、结语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篇3

农经办[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厅(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监察局、纠风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现对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重要性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中办发17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民群众选出作风正派、廉洁公正、为农民办实事的村干部,有利于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以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纠风办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角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认真开展和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

二、明确审计对象和重点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重点主要有: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审计: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党委、政府和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三、切实抓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纠风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为专项审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备专门审计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妥善解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各地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及农村审计程序的规定,认真研究部署,抓紧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编制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篇4

为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管理工作的考核及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受**董事会委托,根据《***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任期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辖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务变动的***等**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稽核审计目的

通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经营决策情况、经营管理情况、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情况、稽核审计检查整改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对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管理提供依据。

二、稽核审计依据

1、《***稽核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及《***现场稽核操作规程》。

2、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省联社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稽核审计范围

****年**月至****年**月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

四、稽核审计时间安排

1、准备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是审计立项,制定审计方案,审计人员分组,下发审计通知书。

2、检查时间:从****年**月**日至**月**日,共计**个工作日。

3、事实确认书下发时间:现场检查结束后提交被审计人。

4、审计报告提交时间:事实确认书下发后完成。

五、稽核审计内容

(一)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1、检查任期内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方法及要点:结合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查看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整体制度是否严格有效执行。

2、检查近年是否发生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在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整改结果。

检查方法及要点:调出至****年**月末任期内的内外部检查材料(支行季度稽核报告及专项检查报告、近两年**联社、人民银行、监管等部门的检查材料等),对各级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是否整改和处理;本次稽核审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二)经营管理及决策情况

1、检查支行经营管理小组是否建立,是否建立公正、廉洁、公平、公开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是否有效调动管理小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检查方法及要点:通过调阅支行会议记录及分层次谈话形式进行检查。

2、各种决策机制是否建全,是否建立贷款审批小组对大额贷款进行审查审批,是否明确审批人员对决策造成的风险、失误、损失及被审计人应承担的责任。

检查方法及要点:调阅支行贷款审批小组会议记录,并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

3、网点人员搭配是否合理,是否能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1、各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检查**所辖网点岗位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重要岗位、要害岗位混岗的现象,各岗位设

置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疏漏或隐患;各岗位分工是否体现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原则;通过调阅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接登记簿、工作资料,查看重要岗位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查看支行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坚持定期、不定期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安全保卫检查。

2、财务会计管理

(1)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费用列支是否合规;列支是否透明、公开,支出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有无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问题。

检查方法及要点:贷款应收利息的管理核算是否严密,有无漏洞,对农户贷款集中收息入账时段进行重点抽查;往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以对方行社原始凭证与损益账户核对;关注利息收入账户的冲账是否合理;往来利息支出科目中,关注有无异常利息支出等情况,检查有无虚列支出的问题;费用列支方面突出对大额费用的检查,行社营业部和行社本部财务为必查部分。

(2)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管理是否规范。其他应收款是否为正常业务挂账,对挂账时间较长的应收款应查明原因,并确认其合规合法性;对应付款和应解汇款进行清理,查明挂账是否合规。

(3)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规范,是否存在虚增、下甩存款,随意调整会计科目的现象。

3、信贷管理

对按权限审批的贷款,根据各支行贷款金额大小,确定对大额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十大户贷款和十大户不良贷款必查)。

(1)是否严格执行贷款逐级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大额贷款报备制度,是否存在越权发放贷款行为。

(2)贷款三查制度是否落实。①贷前调查,检查借款人的贷款主体资格认定是否符合规定;借款是否有正式借款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是否提供财务报表和必要的资料,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报表、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是否核实担保人资信状况和抵押品状况;是否对借款合法性、安全性、赢利性及用途进行调查,是否存在用贷款炒卖证券、期货、房地产,牟取非法收入,从事股本权益投资情况;调查人员对贷款能否发放是否提出了明确、客观的意见。②贷时审查,检查是否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合同要求和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办妥他项权证。③贷后检查,是否按季写出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走访,分类排队,采取区别对待措施,是否及时发出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3)有无向关系人发放贷款。(4)有无自批自贷行为。(5)有无发放冒名贷款。

(6)检查借款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看有无跨区贷款。

(7)是否存在同一借款人在辖内两个以上支行及网点取得新增贷款。

(8)贷款呆账核销的申报、审批、核销是否符合规定;核销贷款收回入账情况。(9)贷款抵押、质押和担保手续是否合法。

检查抵押贷款所取得抵押物品是否真实、有效,他项权证是否合法;贷款发放金额是否超过最高权利抵押金额;公司制贷款,是否有董事会同意贷款决议、同意抵押决议书,第三人抵押的是否有承诺书。

检查质押物是否规范、合法,出质人与借款人是否为同一人,他人出质物是否出具承诺书,出质人(含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时出具承诺书、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出质金额与借款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质押贷款期限是否超过质物期限。

检查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是否存在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能力,公司制企业对外担保,是否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是否存在相互担保、循环担保的情况。(10)抵债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对抵债资产的保管、处置是否合规,对接收没有处置抵债资产已租赁的,检查租赁收入的入账情况。

(11)票据置换贷款管理是否规范,对债权的管理及清收是否纳入日常工作当中,资料的保管是否合规。

(12)支行违规贷款的责任是否落实,其中:被审计人亲自办理或指使他人办理的违规贷款由被审计人承担全部责任;与被审计人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贷款按信贷追究机制由被审计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4、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及自助设备的风险控制

(1)银行卡业务的管理情况。重点对银行卡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的执行情况,银行卡的领用、保管、使用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为推广营销银行卡而由行社职工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集中代为发卡的问题。ATM机的巡查和实时监控是否落实到位。

(2)突出对柜员卡、授权卡管理使用情况的制度落实检查,有无混用、借用、一手清的问题。5.银企对账情况。

(1)支行银企对账工作的安排情况;(2)支行各网点银企对账情况;

(四)经营目标执行情况

1、检查任期内合行下达的各项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2、各项经营目标是否真实,业务结构是否合理,各项业务是否安全稳健运行。

3.检查任期内省联社、人行、银监局及我行各级检查、稽核部门检查后有无重大违规行为、有无形成重大风险的贷款以及对重大违规行为及重大贷款的整改及后序管理情况。

(五)交接手续的移交情况

1.被审计人手续的移交情况。对被审计人在任期内所经管的资金、资料、证、章、牌、照及相关物件造册全部进行移交,并由审计人全程进行监交。

2.会计主管手续的移交情况。对调整岗位的会计主管所经管的资金、资料、账务、财产及相关物件造册进行移交,并由审计人全程进行监交。

六、稽核审计组织与分工

1.稽核审计组组长:***,负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安排部署。

2.稽核审计组副组长:***,负责稽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计人员分工,组织进场会谈,具体组织实施稽核审计工作,对稽核材料进行审核,编制稽核事实确认书和审计报告。3.小组成员:***、***、*** 4.小组具体分工:

5、审计组成员根据分配的检查内容,负责编制稽核工作底稿。

七、稽核审计的方法和要求 1.听取***的述职报告。

2.与**经营管理小组成员、网点负责人及职工进行座谈、个别谈话,了解经营管理、决策机制及其他相关情况。

3.调阅财务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信贷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4.根据行社网点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行社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可将基层网点需要检查的相关报表、凭证、账簿等资料调往本部集中检查,以提高审计效率。

5.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规经营问题、重大风险、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审计组长报告。

6.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比较重要的问题,以及好经验、好方法随时向审计组长报告。

7.实行审计项目责任制。审计组长负总责,副组长、主查人及审计组成员对分工事项负责。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现问题,均必须详细编写工作底稿,真实地反映审计工作过程。

8.审计结束后主查人应对审计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分析,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反映

审计对象履职的基本情况、稽核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审计结论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9.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成员要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不得隐瞒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0.做好审计保密工作。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对检查单位的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严格保密,对调阅资料按规定手续进行交接,防止审计资料的泄密。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篇5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财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体育局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各单位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党委、纪委或相关部门提出,由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需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务收支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二)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单位预算、决算、说明等会计资料;

(三)固定资产账(含卡片账)、单位负责人任职期内财产-1-

盘存情况及说明;

(四)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说明;

(五)基建、维修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资料。

(六)内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给审计机构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

(二)经费的筹集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益、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内审小组,应当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进行自审,以备向审计机构提交自审报告。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审计,应保守秘密,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的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做出

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领导审核批复后,下发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提交授权、委托审计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检查成果。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篇6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依据是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的提请和委托,其审计服务对象主要是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而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立项除了审计法规外,可以根据审计机关自身的判断,确定审计项目。

二、监督性质不同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属于党内的监督,属于政治范畴。主要是对党政班子及主要成员的监督,而财务收支的审计属于业务管理和行政监督。

三、审计目的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是核实家底、查清问题、明确责任、加强行政监督和权力监督。其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对象在履职期间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的审计,来认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负的经济责任,衡量领导干部驾驭市场经济、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评价领导干部个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等行为。其作用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正确规范用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同时也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揭露其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工作着重点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针对的是人,通过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各项工作,包括过程和结果,再回过头来对其进行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在于审计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情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执行和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同时,还要对惠民工程建设、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而财务收支审计针对的是事,即业务或财务工作做的如何,如果其中存在问题,再回过头来追查具体的责任人和决策人。并界定各自应负的责任。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计财政财务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入账的完整性,财务支出范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性等。

五、工作方式方法不同

经济责任以听和查相结合,主要与单位领导及群众座谈,听取情况汇报和反映,再对一些问题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出具审计结果报告。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则是以看为主,通过调阅大量的报表辅之以适当的延伸调查和座谈了解,出具审计报告。

六、工作报告的风格不同

经济责任结果报告是向其派出机构的工作报告,属于内部语气,一般比较缓和,如:比较注重实效、注意完善管理机制等,应对问题的提出一般留有余地,如哪方面做的还不够,哪方面还有待加强。对建议更是比较谦和,一般用“有如下几点意见和建议,仅供领导参考。”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则是一种对外的公文,是站在执法者、第三人的角度叙说,即面对被审计单位,也是面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语言上比较直截了当。

七、对工作的评价面不同

经济责任评价面比较宽,即对一把手和集体的,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地政绩、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评价,对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和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的评价。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行为,内部控制及相关经济活动与管理的情况,考察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合法及效益问题。其中也包括管理工作、业务、财务工作方面的评价。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般只涉及到被审计单位业务和财务方面的工作,如有重大问题时才会涉及到领导的决策等方面,但总体上讲评价的面相对较窄。

八、责任认定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认定,是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全面了解和具体分析,并对其责任进行划分: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主管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以权谋私还是决策失误等等。只有通过分析和评价,才能准确界定被审计对象应负的经济责任,为党委政府管理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对责任认定。

九、指出成绩和问题侧重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个人和单位各方面工作的整体评价,是一次全面体检,因此对其成绩和问题一般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考虑,做的好的方面实事求是提出加以肯定,存在的不足认真提出加以提醒,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由于是从发现问题的角度去做,因而一般是讲成绩少,有时一带而过,讲问题多,问题说得一般都非常详尽。

十、最終处理方式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向委托的组织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只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不能直接处理。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抄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则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直接处理,业务方面的交给相关监管部门处理,而涉及到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或交给其上级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则移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

十一、解决争议途径不同

按照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由于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属组织作为,是上行文,不送达被审计对象,仅供组织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和党政主要领导参考使用,不存在争议和司法救济问题。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对所在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政府裁决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篇7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各企业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现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精神,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就当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是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保证。经过有关各方几年来的共同努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全面推进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积极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建设,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要加强协调、科学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引向深入,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计机关应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审计手段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应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各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行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有 1

关部门组织实施。

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不一致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移交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关系的审计机关进行,或经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认可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直接进行。

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应统一协调,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确定审计项目。

每年年底前,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组织(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后,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草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经联席会议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列入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组织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审计项目的,组织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并经本级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内适当安排任中审计。审计机关也可以经组织(人事)部门授权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内分期实施。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现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避免重复监督。审计机关应统筹安排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尽量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并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进行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六、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要求做好审前调查工作,认真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有关的情况,听取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相关材料。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了解和掌握的有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的意见,并报请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征得有关方同意。

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有

无作假账;

(二)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

(三)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

(四)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应当围绕其所在单位和分管、关联的单位、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中与廉政规定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了解相关情况,选择其中应重点审核的内容进行审计。

八、审计机关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审计评价应明确、具体,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二)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

(三)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四)审计评价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五)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审计评价应避免相互矛盾。

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以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列入已建立的干部考核(廉政)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干部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通报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告或进行通报。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篇8

【发布文号】深办发〔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02-22 【生效日期】2002-0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办发〔2002〕1号)

(2002年2月22日)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2000]1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以下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届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下一经济责任审计书面委托建议书,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机关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负责市、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设在各区的市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授权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市、区党政机关主管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机关报经同级审计机关同意后,责成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七条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八条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要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作出客观的审计评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

(四)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固定资产的投资、购置情况;

(七)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区、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应重点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城镇居民和农民负担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完成的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结果和有关审计资料,并可以同正常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相结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要在审计基础上,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审查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分清领导干部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审计机关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派出审计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5日内向审计组全面、如实提交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检查报告等。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对外投资及借款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书面意见一并交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党委、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总体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部门、单位主要问题和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

(四)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在提交主管机关后,主管机关应将审计结果报告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如实向委派或委托机关反映。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任用、处理时的参考依据。对严重违犯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对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需将对领导干部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和财政局的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5月和11月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商定审计计划,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事业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实审计力量,积极开展本系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秉公、正确利用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移交处理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依纪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分别对区级机关执行本实施办法和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处理,其调查核实结果应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刁难、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应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篇9

论及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首先涉及“经济责任”这一定义, 2010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其次,评价是审计人员基于审计和审计调查情况所做的职业判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应负经济责任作出的结论性评语(根据审计实践,笔者本章主要就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论述)。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意义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目的在于使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机构和部门有所参照,便于直观了解最终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客观、公正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最为关注的审计结果,将直接影响到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的解除,是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领导干部的前途有着重大影响,正因经济责任审计影响到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政治前途,因而成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敏感问题。因此,为维护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尤为重要。

当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评价脱离审计范围

评价超越审计范围,把与工作无关的业绩和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均加以认定,照抄照搬被审计单位工作总结、个人述职报告等,这违反《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相关规定,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审计评价没有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支持

某些审计评价意见未经必需的审计检查和测试程序,没有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支持,如在评价“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时,评定为“较好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但具体执行哪些政策、“较好”体现在哪些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审计证据支持。

(三)审计评价“一刀切”, 单一笼统,没有正确界定经济责任

不管何种审计项目,审计评价一个样,普遍只就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执行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进行评价,其他的如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个人廉政情况等都未提及;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论问题轻重、责任大小、统统归结为“应负一定领导责任”,避重就轻,规避被审对象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当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问题 的解决对策

(一)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及重点进行评价,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及重点进行评价,审计什么评价什么。牢牢把握权力运行与落实两个重要方面,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把握总体情况,严格按照“两办规定”全面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以及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审计要围绕上述审计内容进行评价,以达到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二)正确界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只有正确划清责任,才能对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两办规定”对上述三种责任分别进行了阐述,其中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項,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三)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评价必须以审计核实的事实(审计证据)为依据,要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做到:对无法取证的事项不作评价;对审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无法审查和核实的事项不作评价;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审计证据不足的不评价,对审计对象评价标准不清或者没有明确评价标准,可能造成被审计人的责任难以分清的事项不随意做出评价。(四)完善审计评价体系。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科学制定评价范围、内容、标准、方法,按照“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建立完善的审计评价体系,审计评价体系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上要突出以下内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个人廉洁情况等。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之所在,它不仅关系到被审计者的名誉、前途,也关系到审计机关的审计风险,甚至会影响到干部队伍的建设,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最终实现经济责任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都安县审计局)

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探讨 篇10

一、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阶段的审计范围确定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有两方面的范围: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二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目前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说法不一,做法也不一。有关资料显示,列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企业行政一把手,即经理(厂长)以及所属单位(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的行政一把手;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正职。

我们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与审计的主体与目的相对应。如果审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其主要目的是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加强对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国企领导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那么审计的对象应为国企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国企的法定代表人是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审计的主体是企业的董事会,即代表企业的决策层,为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管,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则审计的对象应为企业的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如果审计的主体是企业的总经理,审计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完成经营目标,则审计的对象可以为所属单位或部门的行政领导(一把手)。

《暂行规定》中所指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各级政府为审计主体的。就企业的内部审计而言,其对象的范围远不止一个。作为企业的内部审计,因其服务对象是企业的董事会与总经理,因此,由内部审计机构所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应是企业所属单位或部门的行政领导(一把手),有时,也可以是本企业的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即当董事会要求对总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

就总体而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但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所不同,审计的内容应视审计对象的责任范围而有所侧重,有所区别。

1.如果审计的对象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则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其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收益的分配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应关注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作的经营决策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所制定的经营目标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同行业中处于什么水平,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以及被审计对象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2.如果审计的对象是企业的总经理,审计时应在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内容是否贯彻执行董事会所作的各项有关经营管理的决议及其效果;是否完成董事会所制定的经营目标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有无为达到经营目标和完成经济指标只注重当期效益而忽视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企业潜亏和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是否着力于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使企业管理流程质量有效,运作规范,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企业与个人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

3.如果审计的对象是企业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包括下属事业部、分公司(分厂)以及子公司的行政一把手,要以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为基础,重点检查是否执行集团总部下达的经营目标,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和利润,随意改变会计政策,报假帐的现象,各项经

济指标在同行业中是否先进,是否达到和超过历史最好水平,企业动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以国有资产流失为代价换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问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审中阶段的经济责任界定

对于企业领导人员,其经济责任表现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有的责任,可以通过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方面所反映。为了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业绩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我们认为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时,关键是要界定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是否属于其任职期间应负的,还要分析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

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认定,我们在实务中一般实施三个步骤首先是要确定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挤掉水份和虚假成份。其次是进行横向与纵向比较,将主要经济指标横向与同行业水平相比,纵向与历史先进水平相比,如调查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主要采取编制比较资产负债表的方法,将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初的资产负债情况同任职期末或经济责任审计之日的资产负债情况作一比较,初步反映资本保值增值状况。三是对比较的结果作进一步调查分析,比较的结果是保值或增值,要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实通过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观努力,使生产发展、经营改善而扩大了效益;从而使资本达到保值增值的,可认定为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假如由于政策面改善如通过享受优惠政策、接受捐赠或上级拨入等因素而使资本增加的,不可认定为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比较的结果是减值,也要进一步分析原因,假如是由于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比较的结果是减值,也要进一步分析原因,假如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造成行业性亏损或效益滑坡而使资本减值的,不能归咎于企业领导人员如果由于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而使资本减企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本任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处理了前任遗留的不良资产,从而使资本减值的,不应属于领导人员的失职,相反,处理了不良的资产,使资产的质量有所改善,提高了资本的营运能力,则可认定为是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业务发生的时间跨度较大,涉及到前后两任或几任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期,责任界定的难度较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果不考虑这些情况,审计结果就会失真,并且降低审计质量,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就难以作出正确评价。在审计实践中经常碰到以下一些较难把握的问题。

例如,对应收帐款坏帐责任的认定。企业产生应收帐款的坏帐,多数帐龄在三年以上,而且可能是前任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期内发生的应收帐款,在后任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期内形成了坏帐。我们认为,无论是前任或现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对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企业的应收帐款无论是什么时间发生的,在任的企业领导人员都有责任对其加强管理,积极清欠。在审计中对前任遗留的应收帐款坏帐责任认定时,视在任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应收帐款清欠工作是否有相应的措施为认定依据。如在任企业领导人员已经努力清欠并有应收帐款催款函证,又能说明形成坏帐的愿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我们认为这不属于现任企业领导的责任。但如果清欠的力度不大,不积极催讨,使债务无法收回,特别是当债务人破产时,企业未及时向法院提出追偿债务请求,导致应收帐款变为坏帐的,现任企业领导人员应负有主管责任。

又如,库存物资积压责任的认定。在日常审计中,我们发现个别企业的库存物资中的备品备件储备较大,结构不合理,形成呆滞积压。而这些超储积压物资通常都是前几任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盲目采购或不积极处理因技术改造而淘汰的物资等原因形成的。对这类情况,我们认为长期积压的库存物资容易形成不良资产,在审计中要对这些长期积压的库存物

资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对由于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积压的物资,可不予追究经济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多头采购或盲采购而形成的超储积压,按采购时间来界定经济责任。如果现任企业领导人员未进行清仓查库工作,也应负一定的主管责任。

三、经济责任审计审后的段的审计结果运用

(一)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是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手段。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后续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所肯定的成绩是否在离任前有了更大的提高,所揭示的问题是否在离任前得到了解决或改进,均可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进行检测。对前任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所揭示的问题除责任须由前任承担外;对后任来说也有一个解决、改进和提高的问题,同样可在后任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中进行检测。这样不断改进,不断提高,以形成一个周而复始的良性循环,使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公司在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从两方面入手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一是进点时在见面会上说明审计的目的既是对离任的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检查与评价,也是对其所在领导班子的检查与评价,又是对后任领导及其班子正确履行职责提供的意见与建议;二是审计结束前在交换意见时说明审计的结果是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的客观评价并作为对其任用的参考依据,同时也明确指出,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要求后任领导及其班子认真整改,并将此列入后任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从而加大了审计结果执行的力度,使审计结果起承上启下与惩前毖后的作用。

鉴于目前经营目标考核体制的某些缺陷对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要改进和完善现行考核体制,有关部门在制订考核目标时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对被考核对象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客观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然后提出切实可行的经营目标和经济指标。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相结,使审计结果在公示中充分体现监督作用。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领导干部提任前由干部部门将准备提任的情况公布于众的制度,目的是增加透明度,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目前我公司已规定对拟任用的处以上领导干部,在任用前一律张榜公示,内容为该领导干部的简单经历,在本公司的任职情况,工作业绩,拟作用职务等。公示布告在该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及拟任用单位同时张傍,为期一个月。在这段时间内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来信来电,表示对任用该干部的看法。也有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有经济问题的,则由审计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专题调查,查清问题后才决定是否任用。如果对该领导干部在原任职单位已作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将审计结果中的总体评价作为其提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强化干部监督方面必能起到相得益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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