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2024-09-12

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共7篇)

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篇1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榆树市烟草公司在册全民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榆树市烟草公司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高企业员工素质的行为规范,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的原则是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在惩罚上,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分为:表扬、授予先进、模范、标兵、岗位能手、提职,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

1、超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依法行政质量,节约资金、增加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

3、在经营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上,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

4、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

5、在执行公务维护国家法令,同违法行为做斗争有显著功绩。

6、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

7、其它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员工获得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处罚

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除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外,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除名和经济制裁等九种,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到辞退或除名。

1、违犯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月累计五次以上、事假三天、病假五天以上,取消当月奖金;连续旷工十至十四天,半年累计旷工不足十五天,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

2、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予以除名。

3、工作时间酗酒闹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或不良影响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除名。

4、服务态度低劣,刁难顾客,与顾客发生争吵或打骂,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者,扣发当月奖金,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本岗位,到人事科待岗。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参与黄赌毒及其它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处罚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除名,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上班不上岗,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调动,取消奖金或停发工资,严重者按待岗处理。

7、值班、值宿不到岗者,扣罚当月奖金,如漏岗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或追究刑事责任。

8、不能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平庸、职工信任度低,领导干部给予免职,一般员工调离工作岗位,送交人事科待岗。

9、对于滥用职权,对给自己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10、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下,除由个人全额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损失额在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者,除名、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

11、私自出车肇事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全部承担,并给予停止工作,下岗处理。

12、车辆丢失者,视情节给予停止工作,下岗处理,情节严重者,赔偿经济损失或除名处理。

13、非驾驶员开车肇事者,给予行政处分,全额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驾驶员负连带责任。

14、人为造成火灾、被盗,使企业财产受到经济损失,全额赔偿损失,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到人事科待岗;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罚。

15、凡有贪污、索贿等行为者,情节较轻并能主动交待清楚,不够刑事处罚者,扣发半年奖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6、经查实参与亲属倒卖卷烟或为他人套购卷烟倒卖者,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奖金,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直至除名或开除处分。

17、擅自赊销卷烟或白条出库,对直接责任人除按价赔偿外,并承担纪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要负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8、因工作不负责任,丢款差货由责任人个人赔偿,并取消责任人当月奖金。收取假钞一律由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九条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1-2年,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除名。恢复为正式职工的要重新评定工资,但不得高于原工资级别。

第十条

受撤职处分或免职的,按岗位易岗易薪。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必要时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经教育无悔改表现,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审批职工处分时间,以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之日起,开除处分不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层干部给予撤职处分,一般员工待岗。

第十三条

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中层干部撤职处分,一般员工待岗。

第十四条

专卖基础工作不实,抽查管辖商户,市场净化率达不到规定要求,两次对责任人给予黄牌警告;三次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

第十五条

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及吃拿卡要者,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除名或开除,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惩处。

第十六条

在处理专卖违纪案件时发现有通风报信或包庇协同烟贩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者,调离工作岗位,到人(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事科待岗,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

第十七条私自办案和私放被查扣卷烟者,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并给予记过处分,严重的给予除名或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私分罚没款、物者,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数额较大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背省、市规定办理卷烟“许可证”者,不依据办案程序或规定办案,违犯规定或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待岗直至除名或开除。

第二十条在处理专卖违法案件中,收缴假烟、走私烟,不得私自销售,如违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直至除名。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经办人和批准人,未按规定审查申办者的办证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销售中心员工连续叁个月完不成中心销售计划,给予责任者黄牌警告,四个月完不成销售计划,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

第二十三条销售中心擅自收取商户差价款,直接责任者,给予停止工作处理,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犯省、市局(分公司)销售价格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

第二十五条挪用公司财产、商品三个月以上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惩处。

第二十六条

在经营中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赊销卷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如造成经济损失限期三日内必须全额追缴,情节严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触犯法律送交司法部门惩处。

第二十七条

私自串换卷烟或从其它渠道购进、代卖卷烟或占用贷款私自购进卷烟销售者,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惩处。

第二十八条凡与烟贩勾结,合股倒卖卷烟者,给予开除处分,退休人员停止补差,只享受社保待遇。

第二十九条为非法烟贩提供伪证、票据或提供方便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

第三十条凡卖大份,跨区供货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相关单位报销的,依照前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个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个人无特殊理由借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及利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擅自以单位名义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因担保给企业造成重大或巨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1、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并领取报酬。

第四十条对举报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职称、待遇及各种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为加强局(公司)待岗人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待岗人员,发基本工资半年,半年后仍无岗位的发基本工资的60%,本人申请待岗的停发工资。

2、凡到人事待岗人员由人事科安排适当工作,如不服从分配,按下岗处理,取消一切待遇,或待岗三个月后自己联系岗位。

3、待岗人员不参加系统内职工晋升工资。

4、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享受局(公司)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四十五条

在辞退职工前由所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材料后,由人事劳资部门征得职工意见后报请党组批准,并报上级局(公司)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在辞退职工前也可以向本人发出辞退警告(在此期间取消奖励性工资)。三个月内仍无明显转变的立即给予辞退(限期调出本系统)。

第四十七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辞退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辞退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和劳动部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被辞退的职工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段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被辞退的职工,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人才交流机构或劳务市场。

第五十条被辞退的职工,在所在单位分过住房或购买住房的,按当地房改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均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停涨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245元执行),留用期间表现好的可恢复正式职工,否则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五十三条对职工罚款一次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赔偿可分月扣除,一次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四条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取消一切奖励性工资(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半年期限,受撤职以上处分的期限为一年)撤销处分后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五十五条

在批准职工处分后,受处分者不服,可在公布处分后十日内向工会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处分决定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除名或开除的职工按有关法规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榆树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人事科负责解释。

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篇2

引 言

我国目前已有上市公司尝试推出自己的员工持股计划来激励员工,但由于政策的限制,到目前国内上市的公司尚没有一家推出标准的员工持股计划,从而出现了上市公司员工激励方式的发展严重滞后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局面。探讨我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问题与对策,并且探讨信托方式在我国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作用,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全员激励约束机制。由于信托制度能够解决员工持股运作中现存的法律障碍,并能规范员工持股市场行为,有效地保护受益人利益;而且信托制度功能的多样性,使其能够根据不同性质、规模的企业以及实行员工持股目的的不同,设计出相应的信托模式,因此,员工持股信托方案将具有广泛的需求与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员工持股计划及现状分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

按照美国员工持股协会(The ESOP Association)的定义,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使员工投资于雇主企业从而获得长远收益的员工受益计划。或者说,它是一种使员工成为本企业的股票拥有者的员工受益机制。

员工持股计划实质上是指本企业员工通过贷款、现金支付等方式来拥有本企业的股票,并委托给某一法人机构托管运作(该机构代表员工以股东身份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管,并按所持股份份额分享公司利润,从而使员工能够以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产权制度或激励约束机制。员工持股计划中所涉及的相关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正处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时期,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推进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实现国有资产安全退出的一个有效途径。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展现状看,截至2003年12月31日,在我国1285家上市公司中,有112家公告实行了股权激励制度,占所有上市公司的8.72%。虽然比例不大,但表明股权激励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股权激励已经从前期的探索试行逐渐发展到深入推广阶段。员工持股在上市公司中应用的比例相当高,占13%。减持国有股,降低国有股比重,实现经营者、员工持股,实行股权激励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长期证券和亚商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研究表明,股权激励作用明显。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统计数据显示,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均远远大于全部上市公司的相应指标(以2001年中期沪、深所有上市公司剔除全部PT公司为样本,共计1026家),其中每股收益是后者的164%,净资产收益率是后者的265%。对各种股权激励模式进行分类研究发现,管理层/员工收购、经营者/员工持股的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分别达到0.199和0.145。考虑到全面推行股票期权尚有一定的难度,笔者建议,实行股权激励的理想模式是管理层/员工收购并持股模式,即推行员工持股计划(ESOP)。

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问题

实行职工持股计划必须有股票来源,这是这一制度得以建立和实施的根本条件和前提。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实行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有两个:一是公司相机发行新股票;二是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由于我国公司设立实行的是实收资本制(也称“注册资本制”),公司股本总额就是设立时的实收资本额,没有“股票蓄水池”,公司也不存在库存股票。现行的商法环境中缺乏股权激励的合法通道,始终无法很好地解决股票来源问题,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测算,中国上市公司5%的流通市值即超过2000亿元。5%回购空间意味着高达上千亿的财富将面临重新分配。这一制度天花板一旦打破,无疑将引爆巨大的创富空间。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我国上市公司还不具有采用国外特别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预留股份条件。

(二)持股员工的资金来源问题

我国员工持股一般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推行的,一般采用现金购股,资金来源是直接掏员工的腰包,这与美日等国家是截然不同的。我国长期以来的低工资制度,使经营者与员工无法筹措足够的资金来参与持股计划,而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又无法为其提供融资。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员工持股不能直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因此,目前操作的银行融资大都是通过股权质押贷款的形式完成的。另外,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非常谨慎,持不鼓励原则,折现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收购人的资金需求。有的商业银行想以个人消费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贷给个人,由个人再买股权。但是消费贷款必须指明用途,这种变通方式实际上违反了不能用消费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而且,银行有时会利用变通方式,如将贷款先贷给企业作为流动资金,再由企业借贷给个人,或者通过委托贷款贷给“壳”公司,这种方式实际上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三)股票管理机制问题

我国职工股的股本多源于职工毕生的积蓄和亲友的借贷,且处于小股东地位,股小言轻,往往更注重于股份的增值和风险的转移,而非参与投票表决。员工持股所面临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持股的主体,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证明,职工持股会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在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发展,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投资者、生产者、经营管理者的内在动力,为企业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国内员工持股计划现有模式如下:

1.员工持股会模式

在实践中,这种模式又有两种具体的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地方主管部门发布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等,在办法中确认员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由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社团法人。第二种做法是不单独给与员工持股会社团法人地位,而是将企业的员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内部的组织,员工持股会有企业工会领导,并由工会代行一些需要法人出面的工作。

从前文的介绍可以看出,上述两种做法现在都缺乏法律支持。在目前的政策法律框架下,该思路的推行存在制度性障碍。

2.公司法人模式

企业法人作为持股主体,就是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成立(或收购)一家公司,然后通过这家公司持有原公司的股份。这种模式的最大法律障碍是:《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这无疑大大限制了这种模式的应用。因为作为员工持股的主体,不可能强制其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更不可能让他的资金中只有一半可以投资持股,而另一半只能闲置不用。另外,这种模式还有一个问题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问题。

3.自然人账户模式

利用自然人账户变相持有内部员工股很明显是一个十分不规范的办法,不但违反证监会的现行规定,同时也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员工所持股票的投票权的实施以及其他管理权问题都难以规范、高效地解决,会严重违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上面的三种模式在解决持有股票,购股资金和股票的投票权和管理权的行使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相比有相当的差距,不适合以其为基准建立规范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员工持股计划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对策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都发行过一定比例的内部职工股,依据我国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职工股和限制公司回购股份。这对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形成了很大的制约。解决预留股份的来源问题是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基础条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股票来源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定向扩股

即上市公司为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实施定向增发计划。本部分发行的新股包括IPO、配股、增发等形式。证监会应制定相应的标准,规定当企业发行新股时,可以定向发行给内部员工。

2.原股东转让

主要是大股东转让部分股份作为股份预留。在目前我国进行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原股东(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转让已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

3.国有股减持

也有专家认为,可以将国有股减持同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结合起来,以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根据我国国情,可以采用向流通股转配送股的方式,减少以国有股为主的非流通股的份额,这可以成为上市公司提供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股票来源。

4.二级市场购买

通过信托公司、基金或其他机构购买本公司股票并代为持有。通过代理机构从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不存在法律政策的限制,具有简单直接的特点,而且购股数量等也不受限制。但是,这种方式受市场的影响大,所需要的资金较多。

5.公积金转增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作为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就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一部分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公司的股份,作为预留股份以推动实施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公积金新增股本作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来源,由于预留股份无论在行权前还是行权后,都有清晰确定的所有权人,因而符合实收资本制的工商注册要求;同时,由于此种预留股份的取得不涉及股份回购问题,因而不违背《公司法》,而且也是合理的。“公积金转增”不局限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于盈余公积金也属于“净资产增值部分”,因此用盈余公积金来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对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也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精神。而且,从会计法规上来看,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也是正确的。通过以上渠道取得预留股份的方式各有特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对现有制度框架的一种创新。

(二)持股员工的资金来源对策

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资金应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分担,至于分担的比例问题,则应根据不同公司的情况,具体分析解决,但在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实践多采用职工直接出资的办法,增加了职工参与的难度。

一般而言,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可归纳为如下几种:

1.员工个人资金

利用员工出资,可以增强员工的股东意识,增强认同感和责任心。这是达到员工持股计划目的的最佳途径。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笔者建议可以允许公司职工分期付款。

2.借贷资金

即企业或银行向员工提供的用于员工出资的专项贷款。银行贷款需要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由员工持股会以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在没有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可由企业划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企业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决定。借款本息在员工每年分红时扣回,并在规定期间内偿还本金。

3.公益金和奖励基金结余等款项

根据员工过去的收入水平及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其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及出资金额,鼓励员工以自有资金出资;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再通过其他途径帮助员工出资。之所以这样操作,是因为员工持股的出资如果主要由借贷资金(企业提供担保)或公益金、奖励基金结余等福利资金组成,会让员工认为员工持股只是一种福利行为而非投资行为,从而不会产生股东意识和行为,无法把企业经营状况与自身利益联系起来,也就失去了员工持股增加企业凝聚力的意义。

(三)员工持股管理体制对策——信托方式下的员工持股计划研究

我国在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时,主要面临着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管理机构等问题。目前我国比较合法的一种方式就是利用信托方式,这种方式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不仅为发达市场国家所普遍采用,而且在我国也有良好的前景。当然,在我国利用信托方式实行员工持股计划还是新生事物,其所依赖的宏观和微观环境还不是很完善。

虽然国内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不高,存在实质上的信托财产没有独立地位的问题,同时由于股票信托中的表决权如何执行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上市公司利用信托的办法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时存在较大的疑虑,但是,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正在走上正规,而且一些有实力、规范的信托投资公司已推出了规范的员工持股计划信托项目,如北京国际信托ESOP信托、天津信托员工持股信托、中信信托员工持股信托和内蒙古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信托公司在员工持股计划中至少可以提供财务顾问、股权管理和持股贷款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虽然以信托形式进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在我国还没有成熟,但这并不能否认信托机构在我国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作用和前景。

四、结论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篇3

一、目的为激励企业员工爱岗敬业精神,树立员工爱企业做贡献光荣,违反企业规定损害企业利益可耻的观念,经研究决定制定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好地保障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落到实处。

二、适用范围

在全公司范围内实行本办法。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执行本奖惩办法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出更加适合本单位的奖惩办法细则,报公司审定后实施。

三、奖惩原则

1、公司员工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修养,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服从领导,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2、奖励制度是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3、公司奖罚制度是遵照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的原则,采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惩罚包括教育、警告、调离岗位、罚款、降薪、除名等。

4、对公司员工实施奖惩基本程序,一般由基层单位上报奖惩意见,由分管领导拿出处理意见,最终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的奖惩决定可由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直接下达。

四、奖励制度

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视情况可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在生产第一线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并取得良好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爱惜公共财产,遇到突发、危急情况牺牲个人利益,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让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效的。一贯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以企业为家,无违反公司规定者。

(6)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7)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并且给公司带来荣誉者。

(8)能站在企业角度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团结员工,使团队和谐的。

(9)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者。

2、奖励形式

(1)物质奖励

(2)以涨工资或奖金形式

(3)精神奖励(给予通告表扬,号召公司员工学习等形式)

五、惩罚制度

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视情况可给予惩罚。

(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以及工作调动、指挥;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及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机械设备及车辆因责任心不强,爱护养护不够,造成损坏的。

(5)材料设备不精心保管,无计划领取使用出现浪费现象,使公司经济受损失的。

(6)故意泄露公司经营机密者。

(7)接待宾客不热情,不使用规范语言,出言不逊,着装不整,不礼貌,有损公司形象者。

(8)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及利用职权及公司财物为自己谋取方便者。

(9)在工作中欺骗、谩骂、威胁上级主管,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10)搅乱工作秩序,干涉非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11)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关系,或诬告他人,造成严重损害者。

(12)利用公司名誉在外面招摇撞骗者。

(13)故意损害公司公共财产者。

(14)偷窃公司物品经查属实者。

2、惩罚形式

(1)批评警告、通告批评

(2)罚款、调离工作岗位、降薪

(3)除名

(4)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起诉

六、奖惩工作流程

1、由基层单位、部门发现有关奖惩方面的事情,形成材料报主管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公司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根据特殊情况,可直接下达奖惩决定。

3、公司生产监查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对基层单位所上报的材料(奖惩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七、员工申诉流程

1、员工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异议,可以用书面材料形式或当面向部门分管经理提出申诉。

2、部门负责人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异议,可以用书面材料形式或当面向部门分管经理提出申诉,也可申请约定直接向总经理提出申诉。

八、其它

1、本条例当中未涉及的奖惩事宜,参照本公司另外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及按事实情况另行决定。

2、本条例由总经理签发,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篇4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激励员工提升素质,减少或杜绝不良行为,特制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员工工作纪律、日常行为、礼仪规范和奖励、惩处等相应制度,使员工行为有所依据,使公司管理实现标准化、制度化。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订原则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分,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3.本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品行端正,遵守规章制度,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4.因拾金不昧或好人好事被媒体表扬者;

5.在公司内部或由公司指派参加的各类比赛中获奖者;

6.为维护公司利益或声誉而提供热情服务,被客户、接洽公司、上级领导表扬者(以送来锦旗或表彰证书为准);

7.其他被公司认定可列为嘉奖条款的行为。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于“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在(一)项1—3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3.勇于检举揭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使公司减少和免受经济损失者;

4.其他被公司认定可列为记功条款的行为。

(三)员工有下情况之一者,可用于 “记大功”或“奖金”

1.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而挺身而出助人者;

3.对于舞弊或有严重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4.对国家社会有特殊贡献或功绩,提高公司声誉者;

5.其他被公司认定可列为奖金或记大功条款的行为。

第六条 奖励说明

1.一年内三次受到通报表扬者,记功一次;

2.一年内两次受到记功者;记大功一次;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一)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内不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着工装上岗;

2.办公区脏乱,影响公司形象;

3.不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培训;

4.工作时间不开启手机,公司不能及时与之联系;

5.外出未说明去向,工作时间短时间串岗、溜号;

6.办公区内不按公司着装要求;

7.女员工带大耳环、长耳坠,化浓妆,染怪色发、怪颜色指甲,行为举止不雅;

8.男员工留长发或光头,留大鬓角、蓄须,身体明显部位不许有纹身;

9.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举行的集体活动者;

10.延误签呈的审批,致使耽误工作者;

11.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1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慢者;

13.其他被公司认定可列为警告条款的行为。

(二)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以予“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工作态度不认真,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内的;

3.私下议论他人,不利团结者,造成当事人不利影响的;

4.发现问题故意回避、不处理、不报告、不记录者,以致于影响工作造成轻微损失者;

5.在办公区域或工作场所内吵闹,说脏话、粗话,扰乱工作秩序者;

6.工作态度不佳,上级主管交待的常规或临时性工作故意拖延不办者;

7.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8.其他被公司认定可列为记过条款的行为。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降级”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复印、抄录公司图表、资料、文件;

2.在工作岗位发生与工作无关的纠纷,经劝说无效,影响工作秩序者;

3.未用规范的礼仪程序,接待来公司办事的客户、合作伙伴及其他外来办事人员,被客户、合作伙伴及其他外来办事人员投诉的,影响与公司合作者;

4.在执行管理时照顾个人关系,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影响者;

5.工作期间,有威胁侮辱相关工作人员情节较轻者;

6.工作时间玩麻将、扑克,或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7.在工作时间或午休时间酗酒,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8.未经允许将公司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带出公司者;

9.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10.丢失公司印章、资质、证件、重要文件没有及时报告公司或及时履行补救措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

11.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至5000元者;

12.以上行为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外,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经济损失;

13.其他被公司认定可列为记过条款的行为。

(四)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1.新聘员工(在试用期间)、临时工一个月内两次违反工作纪律者;

2.员工私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在工作岗位打仗斗殴,侮辱、漫骂同事、管理人员及不服从处罚者;

4.员工拒不服从公司岗位调配,或无正当理由故意推延报到三日以上者;

5.故意破坏公司设备设施和其他公共财物者;

6.玩忽职守,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金额达5000元以上者;

7.泄露公司重大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金额达5000元以上者;

8.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金额达5000元以上者;

9.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利用职权牟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10.欺骗公司,弄虚作假,伪造公司印章、文件、记录,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假冒公司名义办私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11.本职工作外,与其他公司从事经营性兼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12.煽动其他员工偷工怠懈、罢工、集会、干扰日常工作者;

13.恶意诋毁公司领导、同事、客户、合作伙伴声誉的;

14.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公司的;

15.故意隐匿客户和外来办事人员财物者;

16.开具假证明、假诊断者;

17.公开违抗公司或主管命令者,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的;

18.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19.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利益受损者;

20.营私舞弊、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严重损坏公司名誉者

21.盗窃、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和重要文件的;

22.因不符合岗位要求被培训转岗仍不符合岗位要求者;

23.参加非法组织者;

24.吸食毒品者;

2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恶意挑拨劳资关系者;

26.不经公司允许擅自挪用财物者;

27.连续无故旷工2天或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达3日以上者;

28.记大过达2次者。

29.其他公司依法认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者;

30.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外,酌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惩罚说明

1.一年内三次受到警告者,记过一次;

2.一年内受到两次记过者,记大过一次;

3.一年内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4.凡一年内受到四次警告者或两次记过者或一次记大过者,不得提薪、升职。

第九条 奖惩程序

1.违纪员工处罚均由行政部负责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负责人审核,行政部下达违纪处罚通知单,经被处罚员工签字确认后,如有罚款发生,由行政部报财务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确有违纪事实拒不在当罚款通知单上签字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由行政部报财务在当月工资中加倍扣除。

2.员工因表现出色受到奖励,由员工所属单位提交报告,行政部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表彰资料由行政部存档,由行政部统一出据奖励通知单,受奖励者到财务部领取奖金或奖品。

3.由行政部负责进行员工季度、年度奖惩情况汇总,奖惩结果与年度评优考核挂钩。

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篇5

2版)学习心得

为更好的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的使命、宗旨、理念、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更好的讲公司严抓严管的理念和经验制度化,公司调研并总结了《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2009年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修订并完善了《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最近,我认真翻阅了新的《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收获很多,主要有三点。

1、《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对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作为公司“三个建设”之一的队伍建设,是最难建设的,也是最需要时间的,湖南公司在短短的几年内,迅速扭转被动局面,创造了较好的成绩,是公司领导严抓严管并不断制度化的结果。从2007年1月1日发布2007年版《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和2009年3月1日发布2009年版《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到现在发布的2012年版《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短短的五年时间里面,公司对《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进行了三次修编,可见公司领导对《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重视。自2007年以来,公司的安全生产、营销服务、电网建设、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的进步和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经过2008年的冰灾和2009年的抗冰改造之后,公司迅速赢得了电网恢复重建和扭亏为盈的双重胜利,《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执行和落实起了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对湖南公司的安全生产

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特别是近年来对跨区电网输电线路运维工作的典型经验进行了多次表扬和推广,这些进步和成绩都离不开《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2、“一强三优”的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员工的奉献和忠诚。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企业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每个职工必须遵章守纪、令行禁止,不要发生有单位、部门的形象和利益的事,爱岗敬业,奉献企业,从点滴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以“员工奖惩办法”为准绳,才能为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3、只有实现“以人为本、忠诚企业”的企业文化,才能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美好愿景,加快实现“两个转变”和“两个一流”的奋斗目标。通过学习,我进一步认识到规矩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它在约束我们的同时,为我们造就了一个难得的发展平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生产技术部

公司优秀员工奖惩制度 篇6

1、目的

为建立有功必奖,有过必究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持续地创造性地实现工作目标,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个人技能和工作效率,逐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促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建立、修订、奖惩意见的审核和执行的归口管理。

3.2各部门和管理处负责人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对所属员工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4.2.2条款规定处罚的审批。

3.3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4.2.3条款处罚的审批及奖励的审核和4.2.4、4.2.5条款处罚的审核。

3.4总经理负责经济奖励及200元以上处罚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奖励规定

4.1.1奖励条件和奖励方式

4.1.1.1对下列先进事迹的个人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加1~2分:

(1)拾金不昧,主动交公的;

(2)关心企业的发展,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3)其他值得全体员工学习的先进事迹。

4.1.1.2对下列先进事迹的部门或个人给予50-200元的奖励,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加2~5分:

(1)受到业主书面表扬的;

(2)在节能降耗、控制成本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过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

(3)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营收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的;

(4)工作尽职尽责,为保护公司财产或业主财产做出贡献且受到公司或业主表彰的;

(5)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当事业主(使用人)不理解而发生过激语言或行为时,仍能坚持原则,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

(2)对突发事件处置得当,有效地避免了重大安全、火灾事故以及重大治安事件的;

(3)其他应受到奖励的行为。

4.1.1.3下列情况给予200——500元的奖励,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加5~10分:

(1)见义勇为,同违法人员作坚决斗争,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并英勇负伤的;

(2)其他应受到奖励的行为。

4.1.1.4员工的经济奖励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完善相关手续,一般情况于当月工资中兑现。

4.1.1.5多次获得以上奖励的员工可获得调薪调级的优先机会。

4.1.2奖励执行程序

4.1.2.1属4.1.1.1款规定的奖励情况需在小区范围内通报表扬的,由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需在公司范围内通报表扬的,应报办公室按公司规定程序完善手续后执行。

4.1.2.2属4.1.1.2款、4.1.1.3款规定的奖励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2处罚规定

4.2.1员工处罚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经济处罚由办公室于当月工资中扣除相应罚款,扣分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当季绩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

4.2.2属以下“轻微过失行为”的第一次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30元,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扣2~5分。在本条款规定范围内的《奖(惩)通知书》经办公室审核,填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1)不符合《员工服务行为规范》要求的;

(2)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区域内讲粗话的;

(3)未经批准使用客用设施的;

(4)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爱护环境卫生的;

(5)最后离开办公场所未检查并关闭电源、办公设备等的;

(6)擅自标贴、涂改或搬移公物的;

(7)物业办公区域、员工生活区域、设备房等物品乱摆放、环境卫生不合要求的;

(8)非工作时间着工作服在小区内活动时抽烟、进食、打闹或着装不规范的;

(9)工作时间吃零食、打瞌睡、聊天、看报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小区在岗值班人员在岗位上接听或把玩手机的;

(11)各类工作日记、质量记录等未及时填写或填写不实、不规范的;

(12)一般工作疏忽失误,但未造成后果的。

(13)其他违规行为。

4.2.3属以下“一般过失行为”的第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处罚100元,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扣5~10分。在本条款规定范围内的《奖(惩)通知书》经办公室审核,当事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两次犯有“轻微过失行为”的;

(2)受到1次员工或客户有效投诉的;

(3)同事之间在上班时间争吵的(给予双方处罚)或不遵守办公环境规范管理要求的;

(4)工作计划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未按时完成的;

(5)对相关职能工作及计划检查、督导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6)对公司的各项政策和指令不能及时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给予责任人处罚);

(7)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资料、报表的;

(8)因组织不力、通知不明、准备不周致使会议、培训、讲座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

(9)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10)擅自携带家属、小孩进入工作场所的;

(11)擅自带领家属于员工生活区域住宿的;

(12)违反公共区域禁烟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吸烟;

(13)在工作或生活区域发现聚众赌博知情不报的;

(14)擅自换班、顶班、脱岗、窜岗的;

(15)上下班交接不清的;

(1)上班时间私自会客,影响工作;

(2)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或使用公司设备办理私人事务或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

(16)当班时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可疑人员,使公司或业主蒙受损失的(给予当班值班人员及当值部门负责人处罚);

(17)工作敷衍了事未造成后果的;

(18)违反安全规定或擅自变更作业方法未造成后果的;

(19)对小区公共区域、办公区域、员工生活区域、设备房等标识不明或无标识的;

(20)小区门岗值班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对外来人员未严格询问、登记或不主动向进出业主致意的;

(21)对小区各方面的监管不力,造成环境卫生、维修、装修管理、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当事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处罚);

(22)无故不参加安排的培训或会议;

(23)小区内有不规范的张贴通知、广告或有散发传单(如公司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前小区未作处理的给予管理处负责人处罚);

(24)小区张贴栏、看板等未及时更新的;

(25)不服从上级安排、顶撞上级或未经上级许可而从事其他工作;

(26)负责人对下属疏于指导、监督不力,未尽领导职责的。

(27)其他违规行为。

4.2.4属以下“重大过失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200元处罚,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扣10~20分,或予以降薪、降职、调整岗位或重新试用、开除等,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条款规定范围内的《奖(惩)通知书》经办公室及当事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两次犯有“一般过失行为”的;

(2)受到2次员工或客户有效投诉;

(3)出现重要及重大情况不及时汇报、虚报或隐瞒不报的;

(4)管理不到位,致使本部门工作目标连续两次不达标的.;

(5)违反安全规定或擅自变更作业方法未造成后果的;

(6)非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生活区域赌博或围观赌博的;

(7)非公事原因上岗前饮酒的;

(8)散布虚假或誹謗言论,影响本公司声誉或客户、员工名誉的;

(10)在公司内挑拨、闹事的;

(11)有意提供假情况、假资料或假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12)工作敷衍了事造成后果的;

(13)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

(14)向他人索要小费或私分酬劳的;

(15)危害、威胁、恐吓公司员工或工作场合之任何人士的;

(16)泄露本公司机密,含泄露薪金、奖金或打听他人薪金、奖金等的;

(17)在外另兼职按月领取报酬的。

(18)其他违规行为。

4.2.5属以下“特大过失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薪、降职、调整岗位或重新试用、开除等,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条款规定范围内的《奖(惩)通知书》经办公室及当事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殴打公司员工或相互斗殴的;

(2)藏匿或盗窃本公司或本物业及他人物品的;

(3)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陷、提供伪证、制造事端的;

(4)毁坏、涂改企业重要文件的;

(5)故意泄露企业商业机密,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

(6)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7)盗用或伪造公司印章的;

(8)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企业名誉受损害的;

(9)行为不良、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企业内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生活区域赌博;

(11)以行为或语言调戏侮辱他(她)人的;

(12)因失职或违反安全规定、操作规程,使公司、客户以及同事受到经济、财产、声誉、生命的危害或重大损失的;

(13)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2.6其它

(1)违规行为未列入上述各类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确定其过失性质并予以相关处理。

(2)员工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公司除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处罚外,可根据其情节予以降职、降级,直至调换工作岗位或开除。

(3)公司有权对《奖惩制度》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订。

4.3申诉程序:

员工对处理有不满之处,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直属上级申诉,受理申诉的直接上级领导或部门须于3天内予以回复。如对裁定仍不满意,在3天以内可再向上一级或本公司办公室申诉,受理人须于5天内予以回复。

管理者打击报复下属员工的,员工可直接越级向公司总经理申诉,同时,总经理也可指派专人直接越级到最基层调查了解、收集员工反映的打击报复的问题和证据,如查实有打击报复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按照“重大过失行为”进行处罚。

5、记录

5.1《奖(惩)通知书》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明细版 篇7

2、未按规定对产品进行首检、自检和巡检的处罚20元/次,如未送检等原因造成的批量质量不良现象,则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每只报废产品按1元进行赔偿。

3、为逃避赔偿责任,未经检验确认,私自报废或抛弃产品的,每只产品按5元进行处罚。

4、操作人员和检验员未规定填写《生产启动、检验控制表》的,操作人员和检验员各处罚20元/次。

5、检验人员因首检出现错误的,对检验员处罚50元/次;如产生产品批量报废时,每只报废产品按2元进行赔偿。

6、首检确认合格,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进行自检而造成批量性报废的,报废损失则由责任人承担;每只报废产品按1元进行赔偿。

7、生产过程中因设备或工装原因调整,需及时送检验员确认,未经检验员确认造成的报废损失则由责任人承担;每只报废产品按2元进行赔偿。

8、调试员、检验员和操作人员对已调试好的设备或工装并开始加工生产,由第三方人员检查出错的且造成产品返工、返修或报废的,对各责任人处罚50元/次,每只报废产品按2元进行赔偿。

9、当班生产出现的所有不良品,报废品需交检验员统一收缴,检验员确认可以返工的,则由责任人员自行返工,返工后须送检验员确认,确认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合格的按报废品处理。

10、各工序可返工、返修的产品责任人拒绝返工、返修的,对其责任人处罚50元/次;2次以上加倍处罚;返工、返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原工序人员承担。

11、在生产过程中对报废事件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者,对各责任处罚100元/次

12、本道工序生产时自检发现不良产品的,不做任何处罚,如需返修的产品工时不予计算。

13、产品流转卡上未经检验员签字认可的,对该工序人员处罚10元/次。

14、其他工序发现报废产品的,每只按0.5元作为赔偿,发现者按5元/次进行奖励;下道工序发现其他工序不良品的(可返修产品,并在10只内),下道工序发现者按0.5元奖励,超过10只时,相同缺陷报废的奖励金额按10元/次进行奖励为上限,不重复奖励。

15、调试设备出现报废品的,由调试员签字认可;机器报废(在公司规定数量的范围10只内)由车间主任签字确认,此种情况除外,不作处理;报废数量超过20只以上的,(需副总签字认可)。

16、产品经全检或包装筛选发现不合格产品要求退回返工的,对此尚有疑虑的产品要向检验员或部门主管确认方可流转。

17、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有图纸、作业指导书由错误现象的,对发现者奖励3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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