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bot合同的法规

2024-09-12

柬埔寨bot合同的法规(精选2篇)

柬埔寨bot合同的法规 篇1

一、根据项目合同体系的完整性、规范性程度, 分析项目是否存在易违约的环节

BOT融资项目结构复杂、关联主体多, 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通过各种协议加以确定。这些协议的数量有时多达几十个甚至上百个, 每个协议都是保障项目整体安全的基石。依据项目进程和相互关系, BOT项目通常会形成以下12种合同文件:

1. 特许经营合同。

该合同由项目投资人与所在地政府签署, 该协议直接表明融资项目已由地方政府许可, 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已具强制性, 融资与经营具有合法性, 因而是BOT融资模式的核心文件之一。

2. 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合同书。

项目融资顾问是项目融资的设计者和组织者, 融资顾问的专业水准与服务尽责程度一定意义上决定了融资项目的成败。因而, 一份内容详尽、责权利明确、互利双赢的顾问服务合同对保障整个融资项目的顺利推进极为关键。

3. 投资合同。

该合同是项目发起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协议。该协议规定项目发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投入, 同时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4. 担保合同。

完工担保协议、借贷担保协议均属此类具有履约担保性质的合同。

5. 贷款协议。

该协议是作为借款人的项目公司与贷款人之间就借贷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达成一致而订立的协议, 也是项目融资过程中的核心法律文件之一。

6. 租赁合同。

该类协议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BOT模式中, 对工程机械设备、仓储设施等的租赁十分常见。

7. 预期收益抵押合同。

该合同将项目产品长期销售合同中的硬货币收益权转让, 或将项目所有产品的收益权抵押给一个抵押权人。这种合同的目的是使贷款人获得收益权的抵押利益, 从而保证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时享有项目现金收益上的优先权。

8. 先期购买合同。

这是项目公司与贷款人参股的金融公司或者直接与贷款人签订的协议。该协议规定, 后者同意向项目公司预先支付其购买项目产品的款项, 项目公司利用该款项进行项目建设。此类协议包括了通常使用的“生产支付协议”。

9. 工程建设合同。

这是指发包方 (建设单位) 和承包方 (施工人) 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 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BOT模式中极为重要的一类合同。

1 0. 经营管理合同。

这是项目公司与相应主体就项目经营管理事务所签署的长期合同。

1 1. 供货合同。

该合同由项目发起人与项目设备、能源及原材料供应商所签订。合同往往会赋予发起人购买中享有延期付款的权利, 并保障其在材料和能源方面可以获取长期低价供应, 从而为项目投资者融资提供便利。

1 2. 提货或付款合同。

其包括“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合同和“提货与付款”合同。前一种合同规定, 无论项目公司能否交货, 项目产品的购买人都必须承担支付约定数额贷款的义务。后一种合同规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购买人才有付款的义务。其中, 当产品是某种设施时, “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可以形成“设施使用协议”。

上述合同都是围绕项目融资的实施而产生, 合同之间相互制约、互为补充, 共同构成了项目融资的合同文件体系。某一合同文件或条款的缺乏, 意味着对相关利益双方都缺乏刚性的法律约束, 任一方都可能随时违约, 这不仅容易导致连环违约, 形成“三角债”, 也将严重影响整体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因而对合同本身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是必要的。

项目违约风险的审计, 首先可从整体上考察项目的合同体系是否完整、齐全, 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每一阶段的每一环节是否均有相应协议予以保障。审计中, 审计机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全部合同文件, 并就合同文件体系内某一文件是否缺乏以及每一文件的形式完备性、内容规范性程度予以审计, 从中识别违约的隐患所在。

二、从项目主合同的合规性、合理性与执行的硬性约束程度上判断项目违约的可能性大小

特许经营与融资借贷直接关乎项目的启动与是否能够推进、完成, 由此所形成的合同是BOT项目合同体系的主合同。此类合同一旦失败将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是因为, 在BOT融资项目中, 政府特许协议的谈判与达成是BOT项目启动的发端, 其内容涵盖从建设、运营到移交等各个环节及由此形成的各阶段中项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后产生的融资借贷、工程承包、运营管理、工程保险、担保等诸合同均以此为基础, 为实现特许经营的内容而服务。

特许经营合同的取得是项目开发的基础, 没有政府的特许经营, 投资人的投资热情无法激发, 投资权益无法有效保障。同样, 项目公司的对外融资借贷是项目资金流得以保障的来源, 资金到位是否顺畅直接影响项目每一阶段的顺利实施。所以, 无论是地方政府的违约还是公司、银行方面的违约, 违约的原因无论是合同设计的缺陷还是执行中的不得已而为之, 都会给项目造成损害。

合同条款的缺失、语义不明或合法性不足以及权利与义务失衡是合同违约的常见诱发因素。主合同文本的违约审计中, 审计人员应围绕主合同的内容要素是否完整、清晰、具体, 合同每一要素是否合法合规, 权利义务配置是否公平合理等对主合同进行审查。这包括标的名称是否规范, 数量和质量的表述是否正确, 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

审计中, 在仔细审查全部条款以及形式要件的同时, 还可从以下三个角度判别违约的可能性大小:第一, 合同是否明确规定了项目各方的义务权利。第二, 合同履行中的每一关键时间、地点节点是否在合同文本中具体、明确, 且考虑到了季节气候干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居民反对等因素。第三, 合同是否预见了违约的发生, 是否明确规定了违约的后果及补救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式与地点是否明显有利于某一方。

三、根据审计“从合同”关键条款的合理性、明确与否, 判断项目在工期、质量等方面违约的可能性

尽管特许经营合同及贷款融资合同是BOT合同中的主合同, 直接关系到BOT项目的成败, 但项目中的工程承包合同、运营管理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从合同对保障BOT项目如期实施也具有重要作用, 因而不可忽视对每份从合同违约风险的审查。

不过, 由于从合同数量、内容较多以及审计时限的制约, 实践中审计人员往往不能对从合同的所有内容悉数审核。鉴于此, 审计人员可以针对违约的易发领域和重点环节, 重点对各类合同的关键条款逐一进行审计、评估。譬如, 在项目公司的建筑工程合同审查中, 对于固定价格条款, 应审查双方是否另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与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之外的合同价款如何调整;对于可调价格条款, 应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对于成本加酬金条款, 是否在本条款之外约定了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就司法实践看, 因价款问题违约的诉讼案较多, 价款计算及支付条款在每类合同中均应予以认真审核, 发现隐患的应及时要求合同双方修正。

在从合同的审计中, 对担保合同应予“特别关照”。担保是防止违约和违约责任解决的重要方式, 一方面, 担保合同本身如果不合法或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就会一定程度上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另一方面, 违约成本的降低也易诱发项目债务人的违约冲动。因此, 担保合同的审计必不可少。BOT项目融资中的担保主要包括项目完工担保和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与“提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担保。对于这些担保合同, 可从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担保成立的条件是否具体、合法;担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贷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明确;信用担保效用的条款是否合理;担保责任的追究在法律上、实践上是否可行。

四、从项目合同生成过程评判违约风险的可能性

BOT项目的资金需求量极大, 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明显, 对该类项目的启动、建成和运营, 政府十分积极。与此同时, 因为长期投资回报率较高, 投资商往往对该类项目也十分关注。由此造成项目从可行性论证之始至合同体系达成的全部过程, 都存在人为不当干预的可能性。合同正常缔结之外的这些非正常因素, 恰是容易致使政府违约或投资商违约的“隐形炸弹”。根据审计实践, 一个按照完全规范化操作的BOT项目所引发的违约其实并不多见, 审计人员可以从BOT项目合同的生成过程是否规范、合法中识别其违约的可能性大小。

1. 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评审确认中是否有人为不当干预。

审计人员应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结论是否有足够理由;做出结论的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 是否具有一定权威, 与相关单位或领导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可行性论证中是否有商业贿赂、越权干预行为;可行性的确认是否经过了评审, 评审是否存在非正常因素等。

2.

特许经营的磋商谈判是否正常, 是否引入了竞争机制。

3. 项目投资商对本项目的介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应审查投资商的履约能力、企业信誉、资信情况、业务范围是否与本融资项目要求的主体资格一致。投资商是否具有此类项目的承接经验, 本融资项目是否是投资企业的主业;企业现有的资源和融资计划是否能够满足BOT项目的需要;本类融资项目是否已在投资商的经营战略规划内。

4. 融资项目的招标、评标、议标是否公正。

招投标工作是否实行了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公正评标, 全程是否有专门监督机构参与。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不仅应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合同书缔结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还应通过调查问卷、个别谈话、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合同的缔结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常因素予以审查。

摘要:BOT融资项目的违约具有多方的损害性, 违约风险的合同审计是违约风险识别的有效方式之一。合同审计可从项目合同体系的完整性、规范性程度, 项目主合同的合规性、合理性与可执行的刚性程度, 项目从合同关键条款的合理性、明确性以及合同的生成过程上对风险的有无及大小做出判别。

关键词:BOT融资模式,合同审计,合同违约

参考文献

论网络银行交易的电子合同法规制 篇2

一、合同法规制网络银行交易的缺位

由于合同在网络银行交易中的基础地位,虑及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在确定网络银行与其客户、网络银行与第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及责任方面的关键作用,笔者在此围绕网络银行交易中电子合同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几项重大挑战,简析其给传统民商法制度带来的冲击及相应法律革新的必要性。

1、确认电子合同法律地位与效力的法律规制的缺位。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在《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条以反言法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形式加以肯定,但在电子合同、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效力及确切依据等方面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制的缺位势必会为电子合同的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构建。

2、传统合同法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为表现形式,从本质上来说,电子合同也是网络发展的衍生物,必然具有网络环境中存在的一些特性,如无形性和易于删改性。而在实践中,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证据力以及电子合同的可执行力程度,是否与其他书面合同具有同等证明能力等,现行法律法规仅仅一笔带过,不能为实务中案件的处理提供详尽可参的法律依据。

因此,研究和分析传统合同法中的规定,充分考虑网络银行交易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对原有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改革,并确立新的关于网络交易安全环境下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则势在必行,其对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建电子合同法律制度体系

1、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即通过成文法的形式,肯定电子合同及其中包含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赋予其相当于一般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首先,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其次,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诸多形式的一种,数据电文内含电子合同。再次,《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机构、消费者、政府机构、消费者政府机构。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電子合同。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合法的电子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而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与效力,间接承认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为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基础。

2、设立电子合同的一般规定

21世纪电子商务将成为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我国《合同法》仅在总则部分的第11条、16条、26条、33条和34条有所涉及,在《合同法》中设立电子合同的一般规定,将电子合同单列成一章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网络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对于此类既有规定,可作适当调整并纳入电子合同一章。

3、完备电子合同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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