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企业形象委托合同

2024-05-27

设计企业形象委托合同(通用9篇)

设计企业形象委托合同 篇1

编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xxxxxxxxxxxxxxxxxxx等事项,双方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委托项目]

乙方的具体服务项目及内容见附件一:xxxxxxxxxxxx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年月 日起至20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如需续订合 同,则双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重新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条[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每单个项目的具体设计时间,按具体项目的量而定。

2.项目工作开展期间双方如有其它不可直接归责于任意一方的因素进而导致实际设计时间需要延长或变更,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相应调整。

3、乙方以彩色打印稿和光盘电子稿的方式净值设计的作品。

第四条[服务费用]

1.服务费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即RMB:元(小写)。

2.乙方因完成本合同服务项目而出差所产生的住宿费由甲方承担。

3、如甲方在外地市场执行活动需乙方参加的,则乙方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4.印刷制作、拍摄、印刷菲林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结算方式]

预付款: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即

RMB: 元(小写);

以上付款方式乙方须完成甲方所要求的工作内容(根据附件:),如乙方未完成甲方工作内容与时间,甲方有权拒付款项。

汇款帐号:

公司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六条[服务条款]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需与乙方协商,乙方应给予配合,甲方必须给予乙方充分的时

间。

2.乙方承诺:在为甲方服务期限内,在临安市行政区域内不为甲方的同类企业或相

近类企业服务。如违约,则愿意赔偿甲方人民币十万元整(大写),即RMB:xxxxxxxxxx(小写)。

第七条[评审验收]

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甲方应在收到后3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乙方,如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及交付的时间,届时再次评审。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如甲方在收到后3日内未提出评审意见,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考虑一下:三日的时间是否过短?)

第八条[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所有权、使用权、发表 权、修改权等在内的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

3.乙方不得将为甲方所设计的作品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自用,也不得修改使用。如有 类似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乙方愿意按全年服务费的倍赔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委托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修改权。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款项。

3、乙方对设计作品享有署名权。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有义务听取甲方提出的建议和修改意见。

3、乙方需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4、乙方应保证产品名称的命名及设计可获得该产品所在类别的商标注册。

第十条[诚信保密]

1.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的内容、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往的任何协议、文件、信函、通知中的内容及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均予以保密。即使是项目工作人员,也只能是在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道的基础上知悉上述信息。

2.乙方对在接受委托或为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 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服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

3.如果甲方延期付款,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延期,每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之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因素]

1.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诸如战争、台风、地震、暴雨、洪水等任何当

事人无法控制且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事件所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则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均以中文写成,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以合同附件形式立项。

4.“华特品牌全案服务项目与方案“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乙 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盖章)(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设计企业形象委托合同 篇2

一、信托型企业年金运行中的委托代理风险

信托型企业年金在其财务管理运行中存在着一定的委托风险, 由财务管理的主体对企业年金实施系统的财务管理, 同时有效规避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

(一) 信托型企业年金的财务管理结构

信托型企业年金是指具有企业年金委托人资格的法人, 就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和资产投资运营的托管问题与信托机构之间达成协议, 由受托人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最终责任。受托人是信托型企业年金的财务管理主体。在信托型企业年金的运行过程中,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权通过信托合同委托给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 (以下简称受托人) , 受托人代表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与运营。在信托合同签订后, 企业年金受益人处于信息弱势, 受托人处于信息优势, 从而形成了信托型企业年金运行过程中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型的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中受托人在四方主体中居于核心地位, 受托人在企业和职工的委托下有权力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与这三方签订委托代理的经济合同, 分别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账户管理和资金托管委托给代理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受托人与托管人之间形成了信托型企业年金中的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它们都是独立法人, 以受托人为核心, 由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共同组成的多元化主体是基金财务管理的主体, 由这一主体对企业年金实施一系列的财务管理活动。

(二) 信托型企业年金财务管理委托代理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企业年金的循环过程分为筹集、营运、发放三个阶段。因此, 企业年金财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基金及时、足额筹集, 在确保基金保值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 保证养老金及时合理发放。但是多重的委托代理关系使风险链加长, 企业年金运行中的委托代理风险具体表现为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是逆向选择。在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 (即企业与职工-受托人) , 受托机构的基金管理能力在大多数情况是私人信息, 企业与职工无法用较低成本的判断受托机构的能力, 也很难观察受托人的工作努力程度, 为了降低由于选择失误带来的损失, 企业与职工会在对受托机构的平均基金管理能力进行测算的基础上, 降低佣金的支付, 这样基金管理能力高的机构保留价格较高, 可能选择退出市场, 市场上留下的是那些保留价格低于佣金的能力较低的受托机构。同理, 在第二层委托代理管理中, 受托人也无法准确识别“准代理人”的条件, 也不能正确衡量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 因此也倾向于提供较低的佣金, 从而使得代理人市场上充斥的是保留价格低于佣金的能力较低的代理人。信托型企业年金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将导致企业年金的运行成本增加, 运行效率降低。二是道德风险。在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委托人或受益人无法观察到受托人工作的努力程度, 只能观察到工作的结果。受托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 既可能隐瞒行动, 又可能隐瞒信息, 在向委托人以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报告时出具虚假的数字, 侵吞年金基金的利润, 或者故意隐瞒重大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 合同签订前后, 后三者都是信息优势方, 而受托人在这层关系中却处于信息弱势。在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 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代理人可能会在当营运管理中出现问题时, 隐瞒实情, 在他们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报告中, 报告虚假信息。从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属性看, 会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我国现行实务中, 对于企业每期提取的企业年金统一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没有单独列示, 而且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用也没有反映, 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全导致不必要的信息转换成本, 甚至可能造成对会计信息的曲解, 也不利于有关各方规避由企业年金投资风险。

二、信托型企业年金中信息不对称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激励模型

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受托人, 以及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掌握了其委托人 (第一层中的企业与职工;第二层中的受托人) 所不了解的市场信息或私人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在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是信息优势方, 而在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代理人与委托人都面临着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且他们二者之间所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因此, 第一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代理人的具体操作行为;代理人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为后的最终结果, 因为代理人选择行为的最终结果是一种随机变量, 其分布状况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由于存在该项条件, 委托人不能完全根据对代理行为的观察结果来判断代理人的成绩。因此, 一个合理的信托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设计一种激励机制。

(一) 信托型企业年金中的委托代理模型 (以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例)

假设A表示投资管理人所有可选择行动的组合;a∈A, a是投资管理人选择的一个特定行动, 设θ是不受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 称为“自然状态”。Θ是θ的取值范围, 比如资本市场的宏观环境和金融政策的变化等, θ在Θ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G (θ) 和g (θ) , 当代理人选择行动a后, 外生变量θ实现状态。X (a, θ) 是由a, θ决定的一个可观测投资结果。π (a, θ) 由a, θ决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受益。π (a, θ) 的直接所有权属于受托人。π是θ和a的严格增函数, 即投资管理人工作越努力, 边际产出越高, 较高的θ代表较有利的自然状态, 如较好的投资环境、较为有利的投资政策等。因此, 受托人的问题就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S (x) :根据观测结果决定受托人支付多少给投资管理人的合同。假定θ的分布函数G (θ) 、生产技术x (a, θ) 和π (a, θ) 以及效用函数都是共同知识, 就是说, 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在有关技术关系上的认识是一致的。x (a, θ) 是共同知识意味着, 如果受托人能观测到外部的相关的宏观、微观环境 (θ) , 也就可以知道a, 即根据外部环境和投资结果可以推断出投资管理人的努力程度, 反之亦然。进一步假设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效用函数是v-N-M期望效用函数, 分别是v (π-s (π) ) 和u (s (π) ) -c (a) ) , u'>0, u''燮0;c'>0, c''>0, v'>0, v''燮0,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冲突由以下数学假设保证;

c'>0———意味着代理人希望少努力

在企业年金中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受托人希望投资管理人越努力越好, 因为越努力越大, 则受托人的期望效用越大。而投资管理人希望少努力, 因为越努力他的成本越高。因此, 除非受托人能够对投资管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 否则投资管理人是不会像受托人希望的那样行动的。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P) ∫v (a, θ) -s (x (a, θ) ) ) g (θ) dθ

受托人期望效用的最大化必须在下面两个约束条件下实现:一是参与约束:投资管理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投资人从该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效用。而投资管理人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由他面临的其他市场机会决定, 可以称为保留效用, 用u表示。

(IR) ∫u (s (x (a, θ) ) ) g (θ) dθ-c (a) 叟u

二是激励相容约束:在任何激励合同下, 投资管理人总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为a, 因此,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希望的a只能通过投资管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如果a是受托人希望的行动, a’是投资管理人可选择的任何行动, 那么只有当投资管理人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时, 投资管理人才会选择a。

那么, 受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促使投资管理人选择一个行为a和s (x) 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 (P) , 满足约束条件 (IR) (IC) , 即:

如果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是信息对称的, 那么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由投资管理人付出的努力程度与实际能力决定, 这样, 受托人通过观察投资的最后结果, 能够判断出投资管理人的努力程度与实际能力, 也就是说受托人了解投资管理人掌握的所有环境变量, 反之亦然。可见, 在对称信息环境中, 设计出符合上述两个约束条件的激励机制似乎并不复杂。但信托型企业年金的各主体是在非对称信息约束下, 即代理人的劳动量对于委托人来说是不可观察的, 委托人至多只能观察到代理人劳动量的某些信号, 如作为投资结果的收益, 但是, 投资收益不仅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 还与外在因素如具体的投资环境和选择机会等由投资管理人占优的信息。因此, 委托人根据投资收益支付代理人的报酬往往不等价于根据劳动量支付的报酬。因而, 激励机制的设计出现了相当的复杂性, 其中, 代理人可以选择某个劳动水平, 但委托人不能观察到代理人选择的这个劳动水平, 而只能对此做出推测。最优激励机制应考虑委托人的这种推测。

(二) 信托型企业年金中委托代理合同的最优合同模型 (以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例)

简单的假定投资管理人的行动a只有两种可能的取值L和H, L代表偷懒, H代表努力工作, 而企业年金的投资受益的最小值为π, 最大可能值是, 如果投资管理人努力工作 (a=H) , π的分布函数和分布密度函数分别是FH (π) 和fH (π) , 如果投资管理人偷懒 (a=L) , π的分布函数和分布密度函数分别是FL (π) 和fL (π) 。可以假定对于所有的投资收益, FH (π) ≤FL (π) , 也就是说努力工作时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行为获得高利润的概率大于偷懒时获得高利润的概率。假定努力工作对于投资管理人来说付出的成本高于偷懒时的成本, 即C (H) >C (L) ;受托人希望投资管理人努力工作a=H, 投资管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意味着, 为了激励投资管理人有足够的积极性自动选择勤奋工作, 受托人是要选择激励合同s (π) , 解下列最优问题:

令μ和λ分别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拉格朗日乘数, 则上述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如果受托人能够观察到投资管理人的行为, 那么激励相容条件就是多余的, 因为受托人可以通过建立强制合同使得代理人所希望的行动, 当受托人能够观察到投资管理人的行为时, 只需要考虑个人理性约束 (IR) , 最优化的条件为:

此式说明, 委托人和代理人收入的边际效用之比等于一个常数, 且与产出π和状态变量θ无关。这就是帕累托分担条件。如果受托人时风险中性的, 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 即v''=0, u''<0, 上式就为1/u'=λ, 这意味着投资管理人只拿一个固定的收入s, 受托人承担全部风险, 拿剩余收入 (π-s) 。

但是, 信托型企业年金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形成的, 代理人必须承担一些风险, 也就是说, 当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时, 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不可能达到。为了让代理人积极的工作, 必须让代理人也承担一定的风险, 对于受托人来说, 为了激励投资管理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选择努力水平H, 要付出比信息对称情况下更大的代价。S是由 (2) 式最优风险分担合同决定的支付, s表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 (1) 式的最优支付, 对于给定的一个企业年金的投资受益π, 如果fL>fHπ在投资管理人偷懒时出现的概率大于努力工作时出现的概率, 受托人就将该利润下的支付给投资管理人的收入向下调整, 降低支付水平, s

似然率fL/fH是给定投资管理人选择a=L时发生的概率fL与给定投资管理人选择a=H时发生的概率fH的比率, 它表示受托人观测到的在多大程度上来自分布fL而不是分布fH。受托人是根据观测到的投资受益量来推断投资管理人是选择了L还是H, 进而对决定对代理人实行奖惩。如果受托人推断投资管理人选择L的可能性更大, 就会惩罚投资管理人, 反之, 如果委托人推断代理人选择H的可能性更大, 就会奖励投资管理人。

(三) 结论

在信托型企业年金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获利的期望大于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都要通过委托代理获取利益。委托人为了使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其利益最大化, 必须使代理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不冲突, 或者说委托人必须构筑条件使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捆绑在-起。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 委托人可以使用“强制合同”来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 最优分担无法实现, 委托人而只能通过激励合同诱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代理人必须承担一些风险, 为了让代理人积极的工作, 对于受托人来说, 为了激励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选择努力水平H, 要付出比信息对称情况下更大的代价。这就是由不对称信息导致的保险与激励的取舍问题。

三、信托型企业年金中委托代理问题的机制设计

根据以上两个模型分析得出的结论, 基于信托型企业年金财务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风险, 笔者拟提出以下几点机制改进思路。

(一) 加强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委托代理风险

一是在信息披露方面, 企业年金也不会像公募基金一样, 采取面向整个市场, 而是仅仅面向相关当事人及监管部门进行披露。如果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也实行公开披露, 即使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例如研究机构或个人、独立评级机构, 也可以定期得到关于基金投资组合、运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它们的介入扩大了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的参与者范围, 会在外部形成更为强大的压力, 促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勤勉尽职。在制定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时, 应借鉴国际经验,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 如企业年金计划类型、成本组成因素、资产负债表日使用的主要精算假设、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划负债的现值等。二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文件中, 没有规定对受益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我国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受益人获取信息的权利。相关合同范本规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信息披露, 账户管理人对受益人的信息披露, 但是受托人没有向受益人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 强化不同财务管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参与企

业年金财务管理的主体分属于不同部门监管范围, 因而面临的监管主体也不尽相同。企业年金的监管涉及到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部门。巴曙松等认为在企业年金的监管过程中体现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 加强各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邓大松、吴小武 (2005) 在借鉴协同论的一般原理的基础上, 提出建立企业年金协同监管的机制。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协同 (各级监管部门、同级不同的监管部门之间, 以及各级不同的监管部门) 之间如何协调, 如何进行信息的传递和共享等技术等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三) 建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的财务分配机制

基于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为使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其利益最大化, 必须使代理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不冲突, 或者说委托人必须构筑条件使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捆在-起。当前的政策下, 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是按基金总资产值的固定比例提取基金管理费的, 这种对代理人的支付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捆绑起来了, 但是提取比例较低且固定, 并不能较好的满足激励相容的条件。由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对企业年金的保值增殖起决定性作用, 建议将代理人的报酬分为:固定年费和业绩报酬。固定年费是年金管理人为经营管理年金每年从年金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费用, 也就是现有的支付这一部分。业绩报酬, 可以采用累进分成制的办法而且被推迟到以后若干年内分期支付。累进分成制是指投资收益越高, 管理人参与分配剩余收益的比例越高, 这种方式对代理人体现着边际报酬递增, 容易激发代理人努力提高投资收益, 能够较好的实现激励相容。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固定的管理费率引起的代理人市场上的逆向选择问题, 将更多的管理投资能力强的代理人吸引到企业年金市场中来。

参考文献

[1]让-雅克·拉丰, 大卫·马赫蒂摩:《激励理论:委托-代理模型》, 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联合课题组:《企业年金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分析及政策建议》, 《中国证券报》2004年5月24日。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Private Pension Opportunities Exist to Further Improve the Transparency of PBGC’s Financial Disclosures, 2006.

[5]Peter Taylor-Gooby:Uncertainty, Trust and Pensions:The Case of the Current UK Reforms, Social Policy&Administration, Vol.39, NO.3, 2005.

企业委托代理合同范 篇3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现就代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事务达成一下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二、法人: 身份证号码: 占 %的股份。

股东1占的股份。

股东2: 身份证号码: 占 %的股份。

股东3: 身份证号码: 占 %的股份。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代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办理完成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费用为人民币 000.00 元,大写: 贰佰万元整。前期由乙方代付,办理完成后甲方一次性付清,按时带钱取证,如有延误按违约承担责任(按本合同第六条履行)。

五、乙方应在两个月内为甲方办完经营许可证业务,如因政策性

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注册后不得无故变更或撤销委托,如变更或撤销,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确认真实无误,保证申请注册是用于合法的商业运作,甲方必须按照乙方所需提供材料。

八、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办理时间的延误,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九、如在办理过程中因注册公司相关法规改变按相关新法规执行。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委托代理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设计委托合同 篇4

合同编号:200设 —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小区户天然气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

1、设计小区地址:

2、其中1#楼____单元__~__层,每层____户、2#楼____单元__~__层,每层____户进行设计。



二、委托设计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三、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设计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同时提供天然气安装小区的电子版图纸,包括有坐标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单层)平面图、立面图、小区综合管网图。

四、设计完成后,甲方具备设计安装条件并签订燃气报装工程合同后,设计费冲抵燃气安装报装费。

五、甲方具备设计条件并缴纳设计费后,乙方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对委托小区进行天然气安装工程勘察设计。

六、因甲方委托小区建筑结构问题,使乙方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不具备抄表、维修、安全检查等条件的,委托方需签订提供达到燃气设施抄表、维修、安全检查条件的承诺协议。否则,不具备抄表、维修、安全检查等条件的此部分用户,设计方不予以设计和安装。

七、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时间为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设计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以打印稿的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经由甲方签字确认设计完成。设计完成后设计费不予退还。

八、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在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设计方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委托设计合同 篇5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建设达成共识,双方理解并认可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忠实履行本协议。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网站建设必要的资料,并派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验收,有问题双方及时沟通。

2、甲方网站资料(如图片、文章信息等资料)由甲方提供。

3、甲方应从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本协议中所规定的费用和付款方式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费用。

4、甲方网站内容应符合中国现行法律,不得要求乙方设计开发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甲方对上述操作所引起的后果以及产生的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5、网站项目完成后,甲方享有委托乙方设计开发的网页(包含文字、图片及其组合)版权。 6、甲方享有网站程序及源码的使用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程序、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出售程序和源码等。

第二条、乙方权力和义务

1、乙方负责甲方网站建设,其中包括页面设计、程序开发、调试、功能性测试、安全性测试。

2、乙方在技术上保证网站程序顺利完成并稳定运行。

3、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频道、栏目及方案完成网站程序设计开发工作,并及时如实向甲方通报开发设计进度。

4、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已经完成的网站频道、栏目和内容需要进行修改,经双方协商,再对内容进行修改,其费用另行支付;修改范围超过总页面数量的30%,超过费用按页面单价计算。

5、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文字、图片资料、效果图、方案和所知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透露提供给第三方。

6、乙方开发的网站源码只提供给甲方使用,乙方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7、乙方不得有损甲方形象、声誉的行为。

8、在网站开发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站全部程序源码、管理帐号等相关信息。

9、在甲方验收、乙方交付网站成品后,乙方不负责后期网站维护及资料更新,如甲方需要乙方负责后期网站维护及资料更新,具体费用另计。

第三条 开发设计进度和费用结算

1、总开发周期XX

2、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预付乙方网站开发总费用的50%即 做为网站开发定金,乙方收到订金后投入开发设计工作,设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给乙方总费用的50%即 ;

3、乙方设计完成后,随即报请甲方验收,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检查完毕,有问题乙方做出程序的相应调整。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有效期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视为违约, 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2、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网站开发费用,逾期不支付,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过期所涉及费用1%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所涉及费用的总金额。付款延迟十个工作日以上,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保证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将频道栏目程序交付甲方使用,若因乙方原因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造成时间延误,应给予甲方所涉及频道费用1%/日违约金,最高违约金为所涉及频道费用总金额。

4、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协议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付清应给乙方的费用;乙方无故解除协议的,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费用,本协议其他条款对协议的解除另有条款的,从其条款。

5、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在此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条款替换该条款,且该有效条款应尽可能接近原条款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6、由于甲方审核时间过长或需要调整、修改的内容过多,造成不能按期完成设计工作,不视为乙方违约,同时要支付给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整个设计周期相应延长,具体费用另行协商。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自20xx年 月 日 到20xx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其它

1、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两份,附件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主要营业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 方: 代 表:日 期:

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探讨 篇6

首先, 委托贷款合同属不属于借款合同?要回答这个问题, 就要先回答什么是借款合同?《合同法》中对借款合同是这样定义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这个定义表面看, 借款合同规范的是资金流转的过程, 对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没有严格限定, 即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是可以签订借款合同融通资金的, 但是对借款人和贷款人身份的认定, 当前实际业务操作中还需要遵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明确限定。《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 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 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由此可见, 企业间为融通资金, 或者为盘活闲置资金取得收益, 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才能实现。那么委托贷款是如何界定的呢?《贷款通则》中对委托贷款的定义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 (受托人) 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从以上定义推敲, 委托贷款通过金融机构的平台作用, 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资的难题, 委托贷款合同实质上还是一种借款合同, 而借款合同就包含在《印花税暂行条例》规范的需缴纳印花税的范畴中了。

那么是不是确认了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三方就均应缴纳印花税了呢?笔者认为不妥。

剖析一下委托贷款合同的实质。可以从合同分类入手。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 委托贷款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一类是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两个“背靠背”的合同构成, A.提供资金的企业 (委托人) 与银行 (受托人) 的委托合同;B.银行 (贷款人) 与借款企业 (借款人) 的借款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贷款企业 (委托人) 、银行 (受托人) 和借款企业 (借款人) 一个合同构成。这说明委托贷款合同约束的是两类经济业务, 一类是委托业务, 一类是借款业务。无论是“背靠背”还是三方协议都要包含以上两项内容。

那么, 《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委托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是如何规定的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55号) (以下简称“《通知》”) 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不属于应税凭证, 不贴印花。”以工商银行委托贷款合同范本为例, 可以看到, 合同中, 银行仅负责通过委托方的账户发放贷款、回收贷款, 利息收入属于委托方, 对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等事项不予规定, 这与银行的自营贷款有本质区别。如合同中列明, “甲方 (委托方) 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 委托乙方 (受托方) 发放委托贷款,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方将自有________ (币种) 资金 (大写) ________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和收回”;“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联系到委托贷款的定义, 其关键点就是受托方不提供资金, 不承担贷款风险, 履行的仅仅是受托责任, 根据《通知》的规定, 不应缴纳印花税。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借款人是资金的提供者和使用者, 是借款业务的主体, 由以上分析, 应分别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 笔者得出如下结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三方 (无论是“背靠背”还是三方协议) 中, 委托人和借款人应缴纳印花税, 贷款人 (即受托人) , 也就是金融机构不需缴纳印花税。

设计委托合同(样式二) 篇7

甲方:

乙方:__________企划设计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项目内 容设计费

1、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元

备注

总费用合计:(大写)_____元,(小写)¥_____元

二、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_____%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

2、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_____天内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乙方以此为定稿,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清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三、设计的时间

1、乙方需在_____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的初稿。

2、设计完成的时间为___个工作日(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四、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设计完毕,甲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在_____个月之内进行商标注册,注册不成功乙方为其免费重新设计。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七、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根据合同法办理。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产品设计委托合同 篇8

合同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设计项目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行业相关法规条例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由乙方接受委托为甲方提供设计款(包含:设计研究、布局设计、ID外观设计、外观建模、协助批量生产方案制定)。双方共同签署此项设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合同双方(以下简称双方)。

一、双方责任与义务

1.1、甲方责任与义务

1.1.1 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本设计项目的要求及有关技术资料。在双方合作的全过程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咨询,并委派专人(对该项目的方案评审具有决定权)负责本项目的事务接洽和业务联系。

1.1.2 配合乙方的设计工作,积极参与该项目设计每个阶段的结果评审,及时得出结论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确认给乙方。

1.1.3 甲方的任何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给乙方。

1.1.4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转让乙方提供的除正选方案之外的其它方案,除非双方达成进一步合作的书面认同。

1.1.5 甲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按量地支付每一期的费用给乙方。

1.1.6 设计方案一旦经甲方确认后,如再发生改动,乙方将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1.1.7 为了验证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和降低甲方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在乙方完成结构设计后,甲方应委托乙方做一台产品样机,如工程手板模型出现验证问题,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解决所有结构设计问题。

1.1.8 在甲方实际生产之前,甲方的供应生产商应对结构设计文档进行仔细分析,及时和乙方沟通,如确认乙方结构设计文件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不合理之处,应给乙方以书面确认。

1.2、乙方责任与义务

1.2.1 合同规定的乙方设计工作内容包括:a、设计研究,b、外观设计,c、布局设计,d、外观建模,e、协助批量生产方案制定。

1.2.2 在方案设计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产品功能定位、目标市场设想等客户指引文件,提供3D平面效果图(叁款)供甲方选择。(此阶段工作成果为PPT格式的效果图)。1.2.3 乙方根据选定方案进行产品建模设计。(此阶段工作成果为3D结构设计文档)。1.2.4 双方合作的全过程中,乙方必须充分听取甲方的意见,并在接到甲方书面形式的修改意见后,依据之进行改进。

1.2.5 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该项设计的保密工作。

二、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价款以人民币来计算、描述、和支付(甲方以电汇或支票方式将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在上海的人民币账号: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本合同设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整(¥元)。

甲方按下列付款时间和金额分阶段,以银行托付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1、自合同签署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50%,即人民币整(¥)(作为本项目启动预付款)。乙方收到甲方款项或相应付款凭证后即开始本项目的设计运作。

2、乙方完成外观设计并为甲方确认后(以确认书为准),甲方即于3日内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的40%,即人民币整(¥)。乙方收到甲方款项或相应付款凭证后开始外观建模设计阶段的运作。

3、乙方完成外观建模设计并为甲方确认后(以确认书为准),甲方即于3日内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的设计的10%,即人民币整(¥)。乙方收到甲方款项或相应付款凭证后即提交该项目全部成果之电子文档,即此项目结案,乙方应协助甲方立即开始展开模型制作和量产接洽跟踪服务。

三、设计进度 自项目启动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在甲方配合下完善确定设计方向、市场研究部署、执行内部草图概念设计、内部头脑风暴决议等。

2设计方向确定之日起日内,乙方应进行Layout结构布局设计验证结构。3 结构布局验证完成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项目ID概念PPT效果图叁款。4 PPT效果图经甲方商讨并提出书面意见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项目最终由甲方选定的PPT 3D渲染效果图壹款。

5最终3D效果图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日内,乙方应完成3D外观防护建模设计内容。6 上述之进度系乙方所需有效工作日,具体进度参照乙方提供的设计流程计划书。

四、知识产权

1、对因本合同产生的甲方选定方案,其全部知识产权由甲方所有。乙方保留设计者署名权。除甲方选定的方案外,落选方案的全部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2、乙方保证其设计方案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乙方对本合同的内容、设计成果及其涉及的文档、数据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保密期限为一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保密期间,落选的备用方案的文档资料不能泄露给第三方。

4、任何一方如遇政府法令或法律程序要求向第三方提供上述资料,可按规定提供,但应尽快将此项事实通知对方。

五、合同中止

1、如甲方对乙方在设计过程中工作内容不满意,有权中止本合同,不再继续支付剩余之款项,乙方亦不退还甲方已付款项。

2、如设计过程中甲方不能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严重影响乙方的工作安排,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仍不能积极配合,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3、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乙方各设计阶段的设计费用,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4、如甲方未付清该合同全部设计款项,则该项目所有设计方案之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六、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其他双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在15日内将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通知另一方,本合同自动终止。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中断,项目交付日期及付款日期相应顺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中断超过30日,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中止,否则由责任方承担造成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或执行中产生的争议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签署

甲方:乙方:

代表:

日期:

家族企业委托代理机制探讨 篇9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生产要素间的一系列契约, 每一种要素为其自我利益所驱使。由于各种要素追求最大化自我利益的行为, 使得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詹森和梅克林通过把企业契约关系 (契约、产权体系和组织形式 ) 引入生产函数, 强调权利结构和组织结构在激励自我利益和个人最大化、以达到实际上可能的产出方面的重要作用, 而委托代理关系 (契约关系) 则是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研究的核心内容[1]。委托代理理论在近二三十年中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这一理论大大加深了经济学家及管理学家对所有者、管理者、工人之间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在这类文献中, 委托权的安排是外生的随机变量, 所要讨论的是如何设计一项有激励意义的合约以达到控制代理人的目的。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方 (代理人) 为了另一方 (委托人) 的利益或作为另一方代表的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雇佣代理人或通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不完全契约, 代理人被授权为委托人利益而行动。委托代理问题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和信息的不一致, 因而代理人可能不一定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动;同时由于选择代理人的成本和困难, 以及监督代理人工作的困难意味着委托人不一定能使代理人按照他的意愿行事。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涉及广泛, 包括商业经济管理 (如股东和公司管理者, 管理者和雇主, 客户和职业人, 地主和分成佃农,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 及政治领域 (如公民和当选官员, 立法机关和官僚机构, 政府和受管制的公众效用) 。委托代理理论假设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 同时代理人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 委托人可能花费一定的监督成本使代理人的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观察到, 以使合约得到最优结果。詹森和梅克林把代理费用作为委托人所引起的监督支出、代理人所引起的约束支出和由委托人承担并用于代理问题失去的剩余价值的总和[1]。

由于企业未来价值 (或总收益) 的不确定性, 和委托人测量到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要支付的监督成本,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委托人完全承担风险是不合适的, 由于当企业成功获得高收益时, 代理人获得高收益, 而当经营损失时, 他不能承担责任 (损失完全由委托人支付) , 这会助长他从事高风险的经营, 从而有损委托人利益。所以, 委托人支付代理人的报酬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对代理人可测度的贡献, 支付固定报酬;二是对于不可测度部分, 要使代理成本最小化, 就必须在经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资本所有者提供资本和选择经理的积极性上作平衡, 最优的所有权安排意味着需要在经理和股东之间进行利润分享[2]。

委托代理理论重点分析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因为这是现代企业治理中最重要的方面。然而, 在企业内部, 利益相关者还远非仅此。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大股东、小股东、管理者、工人等, 并由此形成了企业内各种的委托代理关系, 如大股东—小股东, 股东—管理者, 管理者—工人等等。

二、家族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家族企业是指由家族成员控制并占有控股股份, 家族成员在其中占据控制地位的一种企业。家族企业的控制性家族拥有绝对占优势股份, 并拥有企业大多数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同时家族承担着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在主流的经济理论中, 家族企业一般被视为古典企业, 其所有者与经营者为同一家族, 因此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然而事实上, 现代的家族企业和古典企业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在其内部存在着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 如在家族企业内部, 存在由于股权分配引起的代理问题, 引入经理人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以及经营者 (所有者) 与工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等等。一般来说,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家族企业, 其委托代理关系也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一是在家族企业发展的初期, 企业的规模较小, 股权比较集中, 创业者完全拥有家族企业的控制权, 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合一。在此情况下, 所有者就是经营者, 企业盈亏全部由创业者负担。这时, 也就不存在文献中常分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存在于所有者 (经营者) 与工人之间。

二是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管理活动也日趋复杂, 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 家族成员往往难以对企业继续进行有效的管理, 这时, 从企业外部引入职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就成为家族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这在我国很多家族企业中都已经出现。一些新兴产业中, 甚至在企业创业阶段就引进外部专业人才负责企业整体运营。这样, 实现了家族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就形成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是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 从而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同时, 经理人与工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委托代理/或者说监督的问题。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活动, 在每个工人的工作绩效难以测量的情况下, 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 这时, 就需要经营者监督工人的偷懒行为, 这和上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类似。

四是当家族企业向第二、第三代传递时, 财产的继承关系将导致家族企业所有权的分散, 第一个家族企业所拥有的家族企业的股权份额随家族的发展而降低。公司的控制权也越来越集中到少数的既有经营能力, 又与家族较近的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手中, 其他家族成员会越来越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 就出现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象, 一些所有者不再拥有企业的控制权, 只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他们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将企业的控制权转交给其他成员。这样, 拥有控制权 (大股东) 和没有控制权 (小股东) 的家族成员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就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

五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的效应, 企业需要不断融资来实现发展。在企业发展的早期, 一般是通过社会网络关系进行融资,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 这种融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家族企业会引入外来资金 (上市、战略投资者等) , 这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 外来股份的比重上升, 利益相关者范围增大, 关心自己利益的外来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势必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由于家族企业的控股地位 (也可能是相对控股) , 家族和外来投资者之间也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 这和家族内部股权分散, 控制权与所有权部分分离是一致的。

三、家族制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

上文中给出的家族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常见的五种形式可以归纳为三种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所有者和工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下面, 本文对这三种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 古典企业中的雇主、工人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企业所有者又是经营者,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这就属于古典企业的情况, 经理是唯一的所有者。由于企业的生产是一种团队生产,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早在1972年就证明, 如果团队产出在所有团队成员之间分配, 由于工人领取固定工资, 且个人工作绩效难以测量, 团队中的每个成员都有偷懒的倾向, 因此个人最优的行为不可能实现团队最优 (囚徒困境) [2]。为了解决团队成员的偷懒问题, 需要引入一个监督者, 而监督者本身也会产生偷懒问题, 为了解决该问题, 应该让监督者成为剩余索取者。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时, 所有者直接就是监督者, 也是剩余索取者。剩余索取者能有效监督监督者使其符合所有者利益行为时, 两种情况下, 对工人的监督问题是完全一样的。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就是如何在工人的贡献和报酬之间进行匹配。工人的工作可能同时有相对容易测度的方面和相对不容易测度的方面。如果报酬决定于努力或劳动生产率中可测度的部分, 那么, 未被测度的方面可能会被忽视 。阿克洛夫认为在市场交换和礼物交换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和纯粹市场交换不同, 在礼物交换中由于交换条款对规范的影响, 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可能超过他们购买商品所需的最低价。工人和雇主之间的礼物交换中, 工人不仅不会偷懒, 还会承担超过所要求的工作[3]。可见, 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积极意义。

(二) 控制权股东与无控制权股东代理关系分析。

随着企业的发展, 由于控制权在家族内股东之间的转移以及引入外部无控制权的股东, 家族企业会发生股权稀释现象。不管上述哪种情况发生, 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被分为大股东 (有控制权的家族核心成员股东) 和小股东 (无控制权的股东) , 小股东把自已的资产委托控制权股东去经营。拥有控制权的家族成员可能会过多追求自己的核心家庭利益, 甚至不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则是追求家族企业的短期利益, 追求分红上的高派现。由于两类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为了防范家族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 小股东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增加对大股东监督和控制, 如建立家庭委员会, 降低大股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并强化家族企业的信息披露;二是转让其所拥有的股权, 退出家族企业, 但是, 由于家族企业的封闭性, 外部投资者获取企业的信息成本较高, 一般也不愿进入, 导致存在转让所有权的困难 (或要求大的折扣) 。最后往往会出现下面的结果:一是家族企业进行公司改革, 从前的家族委员会转变为董事会, 而且为保护家族外的小股东利益, 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董事会组成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者, 小股东从家族企业退出, 所有权完全由原来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所有, 成为古典企业[4]。

(三)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家族企业中,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和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没有显著区别, 只是, 家族企业的控制权染上了家族的色彩。在现代的大公司里, 企业的控制权在管理者手中, 管理者追求货币性报酬和非货币报酬, 所有者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者之间的目标并不一致, 这方面的研究已有大量文献, 是当前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主流。对总经理的激励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内部进行激励, 包括支付经理的薪水、资金、福利、期权等等;二是外部的激励, 如经理人市场的竞争、股权价格波动引起对经理价值的评估、控制权市场竞争等。

四、结语

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下, 本文对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分析。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出, 家族企业远非经济学意义上的古典企业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 根据史斯密的分工理论,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与专业分工提高效率密不可分的[4]。当专业分工带来的利益大于因分工而引起的委托代理成本时, 古典企业再也不是最优的选择了, 现代公司制度的蓬勃发展已经证实了这一论点。鉴于家族企业内部存在着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而主流的委托代理理论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文对家族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对当今世界广泛存在的家族企业, 以及我国民营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家族企业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 更应该关注的可能是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的研究;对工人工作绩效测量相关的激励机制设计研究;同时引入社会学、心理学、系统理论等来研究委托代理理论也已经展示了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Michael C.Jensen, Willian H.Meck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Fin.Econ., 1976, 3:305~360

[2].阿尔奇安.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A].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George A.Akerlof.Labor Contracts as Partial Gift Exchange[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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