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2024-07-11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共8篇)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篇1

省(自治区)环境地质调查基本要求

(试行)

(比例尺1∶50万)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要求规定了开展省(自治区)级比例尺为1∶50万环境地质调查的总则,资料收集与设计书的编写,遥感图像解译、野外调查,资料整理分析及信息系统,图件编制,报告书编写的基本要求。

1.2 本要求也适用于开展跨省(自治区)的大江大河大湖流域与其他自然单元或经济单元的同比例尺的环境地质调查和预测评价。

1.3 直辖市或重要经济开发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面积较小,可参考本要求开展比例尺为1∶25万至1∶10万的环境地质调查。总 则

2.1 调查目的:概略查明全省(市、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调查人类工程—经济活动与地质环境相互作用和影响,初步查明开发利用自然环境遇到的和诱发的各种主要地质灾害、特殊不良地质环境条件和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做出现状评价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防治或适应对策建议,为国家制定减灾、防灾、国土开发与整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宏观决策依据;保护地质环境,减少灾害损失,促进经济建设与地质环境的协调发展。2.2 调查任务及主要内容

2.2.1 拟定进行调查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指各种工程经济活动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和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主要是城市、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等重大工程建设和矿山开发、水资源开发及农业活动等引起的地面及斜坡变形破坏、建筑物及公共设施的变形破坏、固体废弃物的环境危害、水库浸没及水库诱发地震、地下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等。主要特殊不良地质环境条件指特殊不良岩土体(易溶岩、冻土、湿陷性黄土、胀缩土、淤泥质软土等),原生有害地球化学异常、煤层自燃、海平面升降、重要地区的沙丘移动和地壳强烈活动带等。主要地质灾害包括由自然地质作用及人为活动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下工程的严重塌方、突水、瓦斯爆炸;土地潜育化(冷浸田)、盐渍化、沼泽化、沙漠化:水土流失与河道、水库淤积;河、湖、海岸的严重冲刷、塌岸;海水入侵:旅游区和自然环境保护区的自然地质景观破坏等。2.2.2 调查各种环境地质问题和地质灾害的发育:隋况、分布规律及其形成原因。着重查明对本区影响较大和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问题。2.2.3 应用定性分析和半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地质灾害发育强度及环境地质问题影响程度及其危害的分区评价,并做出发展趋势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自然环境、社会与经济(人口、城镇、经济—工程建设等)发展规划,圈定重点防治区域。

2.2.4 研究并提出环境地质问题、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对策,包括在重点地区进一步勘查、评价对策和监测预报对策与治理对策等。对危害性较大的灾害点或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以便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和环境危害。

2.2.5 由于各地区地质条件不同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所反映出的环境地质问题,具有明显的地区性特点。因此部上要按“区域展刀:,重点突破”的原则,确定调查工作重点。2.3 调查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2.3.1 调查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前人资料,重视野外路线调查,加强综合分析,查明条件、总结规律、科学分类、现状评价,趋势预测,并提出区划与对策。2.3.2 在开展野外调查之前,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国民经济规划建设要求,划分出重点工作区和一般工作区。要把地质灾害危害程度较大的城镇区、工矿区、重大工程分布区、交通干线、国土开发重点区、农业重点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作为重点工作区。

2.3.3 要充分收集、利用已有资料和遥感图像,以路线穿越调查为主,现场观察和访问相结合,必要时辅以适量的物探、剥土、坑槽,室内实验;加强地质观察和分析,记好调查卡片,收集好第一性资料;加强资料整理和综合研究,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对重点区或全区性的重点问题的调查要加密调查路线和调查点。

2.3.4 在全省(区)和重点地域都要有控制性调查线网,调查点的密度平均每100平方公里一个。其中,取地下水(或土)样进行污染测试的点,平原区占总点数的30%,山区占总点数的15%。

2.4 调查、访问和资料搜集的原始成果为点的或区的文字记录(卡片)和相应图件、照片,最终成果是调查报告书和图件。省、自治区的成图比例尺为1∶50万至1∶100万,直辖市为1∶25万至1∶10万。重点地区(点)可根据需要编制较大比例尺图件。调查用的工作底图一般地区为1∶10万~1∶25万,重点地区为1∶5万地形图,以便划定地理位置(点的坐标,面的范围)。

2.5 调查步骤分为:资料收集和设计书编制:遥感图像解译;野外调查;室内资料整理,综合研究和数据库系统建立:图件编制和报告书编写;成果审批和出版。资料收集与设计书编写

3.1 调查任务确定后,应全面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的资料应进行编录和初步分析整理,并作出已有资料分布图或研究程度图,作为编写设计的依据,并为开展野外调查与编制调查报告积累素材。应收集的资料有:

a.与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问题有关的社会、经济资料,包括人口、城镇和各类工业、农业、交通工程等分布状况和发展(或建设)规划,各类自然、人文资源及其开发状况与规划; b.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问题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地质条件,包括水文、气象、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等;

c.已经进行的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问题调查、勘查、监测和治理方面的资料。

收集资料,应尽可能获取近期的新资料。有新、老多期资料者,要全面收集,以作变化分析。

3.2 调查工作开始前,必须编制调查设计书。设计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工作中如有必要可修改设计,但须报主管部门同意。

3.3 设计书的内容包括:目的任务,研究程度,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概况,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问题分布与发育概况,调查内容、工作量、工作步骤与主要技术方法和要求,经济概算与主要设备,人员编制,工作进度,预期成果。必要时编制调查工作进度图和工作步骤图。

3.4 野外调查的控制性工作量按2、3、4条执行,技术操作一般可参照同比例尺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调查规范。遥感图像解译

4.1 遥感图像解译在野外调查之前进行并贯穿于调查的全过程,其目的是指导常规地面调查,减少外业工作量,缩短工作周期,获取常规地面调查难以发现的某些地质现象,提高调查成果质量和工作效率。

4.2 通常应用的遥感图像是航空像片和卫星像片,二者结合使用。点状(个体)分布的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问题应以航片解译为主,卫片解译为辅;面状分布的应以卫片为主,航片为辅。

4.3 遥感图像的解译内容,应根据选用图象的种类、比例尺和可解程度,结合本地区调查对象的特征和前人工作程度而定,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4.4 可选择有代表性的点状和面状地质灾害或环境地质问题,进行不同时相对比解译,分析其演化过程和发展趋势。

4.5 除运用最基本的常规目视解译方法外,应充分发挥遥感资料动态分析的特点,并尽可能采用图像模拟处理和计算机数字图像处理等技术,以突出有效信息,提高解译水平和效果。

4.6 遥感图像解译的最终成果,应提交与调查比例尺相应的环境地质解译图和文字说明。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编制有关的地质、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现象解译图及像片镶嵌图、典型像片等。野外调查

5.1 地质灾害及环境地质问题种类多,分布不均,各省、自治区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抓住对本省、本区危害最大的灾种或问题,调查其发育特征、分布规律、成因和危害。在调查成因及发育规律时,要分别阐明自然条件和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在其形成中的作用,并注意地质灾害及环境地质问题的群生及派生关系。对点上或面上的问题都要调查其现状及变化两个方面的情况。对重点地区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或问题尽可能在现场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了解和总结已有防治经验,提出进一步防治的对策。

加强灾害经济的调查研究。地质灾害造成人畜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等和已有防治工程的类型、结构、规模及防治工程效益(包括投入和被保护(或被挽救)的人员、财产等),都必须分项统计和列出。5.2 崩塌调查

5.2.1 调查重点地区是新构造上升(含强烈地震带)、高差较大、坡面较陡、降雨充沛、暴雨多发和人类经济—工程活动强烈的山区。

5.2.2 全面调查崩塌发生的时间、范围、规模、特点、危害和造成的损失。5.2.3 调查分析崩塌形成条件和影响因素。形成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等。

影响因素包括自然的(如降雨、地震、植物根劈……)和人为因素(坡脚开挖、后缘加载、机械振动、排水不当……)等。

5.2.4 评价并预测重要崩塌体稳定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对已有的防治工程,要详细调查其特点和效益。5.2.5 圈定潜在崩塌危险地段(带),分析其成因、预测其发展趋势、崩塌形式和可能规模,提出防治对策。5.3 滑坡调查

5.3.1 调查的重点地区是新构造强烈—亡升(含强烈地震带)、软硬岩相间、降雨充沛、暴雨多发,人类经济—工程活动强烈等山区。5.3.2 调查滑坡规模、要素和危害。

a.估算滑坡规模包括长度<顺滑动方向)、宽度、厚度、面积、体积和滑动的水平、垂直距离。

b.滑坡微地貌形态特征。如:滑坡形态和地表起伏情况、滑坡环谷、滑坡断壁、滑坡台阶、洼地、膨胀丘等。

c.重要滑坡体的组成要素与特征。如:滑坡体物质组成、结构和分布特点,滑坡体后缘、前缘及侧方边界尺寸和高程,滑动面、滑坡床和剪出口形态、构成、产状与埋深,横向、纵向、放射状、羽毛状裂缝等。

d.其他现象。如:滑坡体上建筑物、树木等地物位移(水平的及垂直的)距离与方向,泉、井或潮湿地出露、分布及其变化状况,植被分布与破坏状况,滑坡体堵河(或堵沟)情况,滑坡造成危害情况等。

e.滑坡危害和造成的损失。

f.对于重要的、有意义的滑坡,应绘制滑坡纵剖面(即主轴剖面)图、平面图或素描图。

5.3.3 调查分析滑坡形成条件、影响因素(同崩塌)、滑坡活动历史和滑动方式、特点、力学性质、类型,以及滑坡与其他斜坡变形方式的关系。

5.3.4 调查预测滑坡体稳定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对已有的防治工程,要详细调查其特点和效益。

5.3.5 调查圈定潜在滑坡危险地段(带),分析其成因、预测其发展趋势、变形破坏方式和可能规模,提出防治对策。5.4 泥石流调查

5.4.1 调查的重点地区(段、带)是: a.新构造强烈活动(含强烈地震带)的山区或山前地带; b.具有大量松散物质堆积区;

c.滑坡、崩塌物质成片、成带堆积区; d.暴雨多发区(或中心区)及冰雪融化区; e.植被严重破坏区;

f.应特别注意对“人为型泥石流”形成条件的调查。如:矿山废弃矿渣、矸石和道路或施工弃渣堆放不当,可能因暴雨引发泥石流的地段。5.4.2 调查泥石流的规模、特征和危害

a.形成泥石流的固体碎屑物质的供给区、流通区和堆积区的位置、范围、规模、形态和泥石流物质组成,、结构特点及可能的物流量;

b.形成泥石流的水的来源和水量; c.泥石流物质成分、结构和流变性质; d.泥石流暴发时间、过程(速度)和受力性质; e.泥石流类型;

f.泥石流活动历史和暴发频率,特别注意历史上该地泥石流暴发的临界降水量;

g.泥石流危害和造成的损失。

5.4.3 调查形成泥石流的自然与地质环境背景。包括: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风化作用与崩滑作用及其堆积物发育、分布状况,流域内降雨、冰雪融化特点和河、湖、水库分布情况等。稳定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对已有的防治工程,要详细调查其特点和效益。

5.4.4 调查圈定潜在泥石流危险的和多发的地区(段)或沟谷。

a.一般具备有足够的松散固体堆积物、适宜于形成液体流动的地形地貌条件、必要的能够搬运固体堆积物的水动力条件(即决定该流域内的气象和水文条件)的地区(段)或沟谷,可视为潜在泥石流危险地区(段)或沟谷。

b.在调查和访问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形成条件和诱发因素,预测确定出泥石流多发区(段)或沟谷,并尽可能预测其暴发的频率和发生条件。c.分析、预测它们的发展趋势、方式和可能规模,提出防治对策。5.5 地裂缝调查

5.5.1 调查地裂缝的形态特征、产状要素、规模和其形成的自然地理及地质环境背景(特别是与区域构造的关系)与影响因素(自然的、人为的),有条件时初步确定地裂缝的成因类型,分析地裂缝在时间上、空间上、强度上的分布规律和发展趋势。

5.5.2 调查地裂缝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提出防治对策。对已有的防治措施,要详细调查其特点和效益。5.6 地面沉降调查

5.6.1 调查地面沉降的分布范围、发生历史、沉降速率、总沉降量、范围、历史和引起地面沉降的自然地理、地质环境背景与因素,尽可能分析地面沉降的成因(构造沉降、抽取地下水或土层压缩引起等)和主要沉降、压缩层,预测地面沉降的发展趋势。

5.6.2 调查地面沉降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如:海水倒灌,港口、码头和堤岸失效,桥梁净空减少,河流纵坡变化导致水流不畅、洪水泛滥或影响水上交通,雨季渍涝成灾,地表和地下建筑物损坏等。提出防治对策。对已采取的防治措施,要详细调查其特点和效益。5.7 地面塌陷调查

5.7.1 地面塌陷主要指岩溶地面塌陷和非岩溶地面塌陷,而后者多是因为采矿或洞室开挖引起的塌陷。因此,岩溶区(主要是松散堆积物覆盖的岩溶区)城镇、工厂洞室密集区和矿产开采区是地面塌陷的重点调查区。

5.7.2 调查地面塌陷发生的时间、规模、范围和分布规律,分析地面塌陷与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降水、地表水之间的关系,对矿区地面塌陷还应特别注意分析地面塌陷与矿山疏干、排水或采空、洞室开挖等之间的关系,确定其成因类型。

5.7.3 调查地面塌陷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对已有的防治工厂,要详细调查其特点和效益。5.8 坑道突水调查

5.8.1 调查矿山和其他地下坑道突水(有的伴随突泥)的时间、规模、历史和突水点的分布、特点与水的来源,分析突水与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岩溶发育规律、地表水与人为活动的关系。

5.8.2 调查突水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了解地下水预测经验和突水防治经验。5.9 海水入侵调查

5.9.1 调查海水入侵地下淡水层的历史、范围、面积和淡水咸化的程度及动态,调查区内自然地理、地质环境背景,分析海水入侵地下淡水层的原因。5.9.2 调查海水入侵危害和造成的损失,预测其发展趋势,总结已有的防治经验,提出进一步防治对策。

5.10 冷浸田和土地盐渍化、沼泽化调查

5.10.1 调查冷浸田(或称土地潜育化)和土地盐渍化、面积和地区的水文、气象、地形地貌特点,沉积物的成因类型、物质成分和厚度,区域地质构造及新构造活动特征,水文地质条件,人为经济—工程活动和土地耕作、灌溉、施肥及其管理情况,分析冷浸田和土地沼泽化、盐渍化的成因与类型。

5.10.2 调查冷浸田和土地沼泽化、盐渍化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农业损失。预测它们的发展趋势,总结当地已有的防治经验,提出进一步防治对策。5.11 河流、湖泊(水库)、海岸侵蚀与沉积调查

5.11.1 调查河流、湖泊(水库)、海岸侵蚀、堆积的速率、规模(如塌岸宽度等)和规律,所在地区气候、气象特点和水体水文(水位、流量、流速等)特点,以及所处地质环境背景(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特别是新构造);分析河流、湖泊、海岸成因和演变历史。

5.11.2 调查河流、湖泊(水库)、海岸侵蚀、堆积和演变危害与造成的损失,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对已有的防治工程,详细调查其特点和效益。5.12 土地沙化和沙漠化调查

5.12.1 调查土地沙化和沙漠化的范围、程度、特征、发展速率和类型,分析形成沙化和沙漠化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5.12.2 调查土地沙化与沙漠化或沙丘移动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预测其发展趋势,总结已有的防治经验,尽可能提出进一步防治对策。5.13 水土流失调查

5.13.1 调查水土流失范围、发展速率、强度(侵蚀模数等)、面积和水土流失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5.13.2 调查水土流失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如:土层变薄、耕植土被毁损、土壤月巴力减低和河流、湖泊、水库淤积、洪水泛滥、生态环境恶化等,预测其发展趋势,总结已有的防治经验,提出进一步防治对策。5.14 特殊岩土危害调查 5.14.1 对土石冻融危害调查:

a.岩(土)层的物质成分和机构,地下水的埋深及水位变化,气温变化; b.冻结层厚度(永久的、季节性的),冻融变化周期,土石冻融类型及其成因;

c.土石冻融的主要危害及其发展趋势,总结当地防治经验,提出进一步防治对策。

5.14.2 对黄土湿陷危害调查

a.自重湿陷和非自重湿陷黄土的分布、物质成分、结构、成因和时代; b.区域地质构造特征,地下水分布与埋藏特征,大气降水、地表水径流、排泄特点及其对黄土湿陷的影响;

c.黄土湿陷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和防治经验对策。5.14.3 对胀缩土危害调查:

a.胀缩土的矿物成分、结构、成因与分布、厚度。

b.宏观变形特点及其影响因素,特别是大气降水、地表水体和地下水对胀缩土变形的影响。

c.胀缩土变形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和防治经验、对策。5.14.4 淤泥质软土的调查

a.调查淤泥质软土的分布范围、厚度、成因、时代; b.淤泥质软土的物质成分、结构、饱水度:淤泥质软土地基的承载力与可能变化条件下对地基的危害。

5.15 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上升调查

a.调查地下水开采量、水位下降速度、深度、水质变化、降落漏斗面积等,调查由于人工开采或其它自然因素造成的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或枯竭对城市或工农业供水、地球化学变化等造成的危害;

b.调查地下水位上升对农田、城市建筑地基及各种设施的影响或危害。5.16 地下水污染调查

5.16.1 调查各种污染源的位置、主要污染物和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途径及污染状况。重点对工业“三废”排放和农业污水灌溉现状及污染状况进行调查。

5.16.2 调查大气、地表水与土壤中的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范围与演变过程、污染原因和污染途径。

5.16.3 调查地下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及其分布特征、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污染原因,污染类型、以及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5.17 原生或次生水地球化学场变化问题

调查由于原生地球化学场异常或次生地球化学成分变化引起的各种危害,如地方病的类型、分布、危害人类或其它生物种群的范围、产生原因等。5.18 固体废弃物调查

a.调查工业、生活固体废弃物、废液的不合理排放对地表和地下水环境危害的地点、原因、范围和强度等;

b.调查城市生活垃圾的排放及其污染范围,填埋物的处置状况; c.调查矿山区的废矿、矸石的堆放范围、污染性质、历史、强度等。5.19 山区城市建设地基开挖调查

调查山区城市建设中不合理开挖坡脚或基坑引起斜坡变形破坏的分布范围、程度、产生原因及对建筑群的破坏状况。5.20 地下工程中的地质灾害调查 调查地下工程中的严重塌方、突水、突泥石流、瓦斯爆炸、岩爆与煤层自燃的规模、成因及其危害程度和教训。

5.21 新构造运动、构造现今活动性及地震调查。在分析区域构造特征的基础上,调查不同构造单元和主要构造断裂带,在挽近地质时期以来的活动性及活动特征:挽近地质时期构造运动的性质和特点,着重调查活动性断裂;在区域地应变图的基础上,分析测区构造现今活动趋势和概况,调查构造现今活动的形迹。搜集历史地震资料,研究区域主要地震构造带的分段地震活动规律及其所引起的地震效应。

5.22 其它特殊的,且对本地区影响较大的环境地质问题,可参照同比例尺的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环境地质信息系统

6.1 对所取得的环境地质资料或数据要求全部录入计算机,实现环境地质信息的存储、分析、删改、迭加、汇交和成图的全过程的计算机化,其重要部分是环境地质数据库和图形库。要求各省(自治区)建立自己的环境地质信息系统,地矿部建立国家级的信息系统。6.2 环境地质数据库的建立。

6.2.1 环境地质数据的选定,以及数据库的建立,应按统一要求进行,应按照专门统一的表格填写有关数据项。

6.2.2 各省(区)除建立本省(区)的数据库外,对重点问题或重点地区应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作为全国环境地质数据库的分库,为国家级数据库提供数据源。6.2.3 数据库的功能应既能满足国民经济建设中关于环境地质预测及防治对策查询的需要,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及时方便地进行区域或单个问题数据的检索、修改、删除和插入,保证数据库适时反映最新动态。6.3 计算机辅助制图

6.3.1 计算机辅助制图的目的是为了适时反映环境地质问题发育分布规律,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应利用数据库的可操作性,追踪灾害的动态,分析不同时间的计算机扫描图,对灾害发生的过程及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及预报。6.3.2 计算机辅助制图要反映区域性多因素或单个问题的现状、评价预测和动态模拟未来等内容。

a.现状图,反映区内多因素或单个问题的空间或强度分布现状,也可以反映某一个问题,如××滑坡的现状。

b.评价预测图,对环境地质问题潜在发生地点、危害性等进行评价预测。c.动态模拟图,根据环境地质问题评价预测图和有关地区国民经济布局,在计算机上输入设想的危害灾情,以检验预测、防治和抗、救灾的能力。6.4 计算机辅助决策

利用数据库的可操作性和计算机制图的及时灵活性,进行多方面的辅助决策。

a.为单种问题或灾害的发育历史、现状、发展趋势、防治重点等,进行决策咨询。

b.及时了解本区内环境地质问题的主要类别、分布、发生强度、危害情况、防治的可能性等,为地区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布局的决策,适时调整地方经济战略,进行咨询。

c.全国计算机数据库联网,对国土规划的长远目标和近期设想进行防灾、减灾、抗灾和救灾检查。图件编制

7.1 基本原则

7.1.1 环境地质系列图件是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成果的重要表达形式,应是在全面分析、综合所收集的资料和野外调查资料以及遥感解译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图件应反映区域环境地质问题的分布规律、发育特征、形成原因、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图面表示应简明扼要,实用性强。

7.1.2 图件种类和数量根据区内环境地质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可编制环境地质图、地质灾害分布图和分区评价预测图,环境水文地质评价预测图,根据需要还可以编制其他专项评价图件。

7.1.3 环境地质系列图件反映与习;境地质问题主题密切相关的内容,既要做到时、空信息量大,又要做到重点突出,实用易懂性与科学性强;图面布置要合理、美观和清晰。7.2 环境地质图

7.2.1 基本内容要反映环境地质问题形成、发育的地质环境背景,如岩土体类型、地质构造、地貌、水文地质要素等,反映人类工程一经济活动的类型、规模和影响历史、强度及产生的问题。重点反映各种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特征、分布规律以及类型、规模、成因、危害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7.1.2 分区说明表应简要说明区、亚区和重要地段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的现状、发展趋势,并评价各区(段)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程度。7.3 地质灾害分布图

地质灾害分布图反映各种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7.3.1平面图的基本内容

a.地质灾害的主要地质环境背景,如岩土体类型、地质构造、地貌、水文地质要素等;

b.各种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成因、规模等。7.3.2 镶图与剖面图

对于有特殊意义的影响因素和有重要意义的灾种,可在平面图上附全省、全区或局部地区的专门性镶图,如降水等值线图、暴雨等值线图、地裂缝分布图等。必要时附反映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地貌剖面图。7.3.3 大型、典型地质灾害说明表

用表的形式辅助说明平面图的有关内容。表的内容包括:地理位置,灾害类型和规模,灾害形成的地质条件和成因、危害和发展趋势预测等。7.4 地质灾害发育强度分区评价图

该图主要反映地质灾害在不同地区发育强度及其危害性,是地质灾害现状评价图。7.4.1平面图的基本内容

a.地质灾害发育的主要环境地质背景,如岩土体类型、地质构造、地貌和水文地质要素等。

b.参与评价的大型、典型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成因、规模等。c.主要地质灾害发育强度及其危害性分区评价。

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地质灾害及其发育强度和危害性的区、亚区、段、带的划分和评价。地质灾害发育强度等级和危害性等级,一般都可划分为3~4级。7.4.2 分区说明表

表的内容主要包括:区、亚区、段、带的名称及代号,地质环境背景,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及其发育强度和危害性评述等。7.5 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分区预测图

该图是在地质灾害分布图和发育强度分区评价图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可能影响,反映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成果—地质灾害危险程度的图件。7.5.1 基本内容

a.概略表示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背景和参加预测灾种的己发生的灾害现象的特征。

b.人类活动特征。包括人口密度及其发展规划、己建立和拟建的各类工程位置、类型、规模及经济状况等。可编制反映不同地区社会、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的过渡性图件,在成图图面上仅表示各类社会、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的指标值。c.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分区预测

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危险程度的分区预测。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可相对划分为3~4级。7.5.2 分区说明表

表的内容主要包括:区、亚区、段、带的名称及代号,地质灾害发育特征,人类活动主要类型,地质灾害危险程度预测和评述、防治对策等。7.6 环境水文地质评价预测图

主要反映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地下水资源不合理开发所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及其危害程度。7.6.1 基本内容

a.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背景;

b.地下水资源区域开发利用状况,主要开采层位,开采量和超采量; c.区域水均衡状态变化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土地沙漠化、土壤次生盐渍化);

d.区域地下水动力场演变状况; e.地下水污染状况;

f.地下水水质恶化状况以及地方病分布; g.进行环境水文地质趋势预测。7.6.2 进行分区评价与预测 报告书的编写

8.1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书是地质灾害调查的最重要的成果,应在综合研究全部资料的基础上,报告书要力求简明扼要,章节安排合理且相互联贯,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明确。为了便于政府职能部门参考,加快应用速度,根据需要,应在正式报告提出前或提出后,编制专门的摘要本。8.2 报告书的参考提纲如下:

绪言: 目的任务,调查工作概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与用途。

第一章 自然地理与经济地理

一、自然地理:水文、气象、植被及其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二、经济地理: 自然资源、第一、二、三产业发展概况及其与地质灾害的关系。

三、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交通设施、工矿企业、水利工程等重要规划及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地质问题。

第二章 地质环境背景

一、地貌:地貌成因类型、各类型地貌特征及对环境地质(含地质灾害)的制约作用。

二、岩土体类型:岩土体类型的划分、特征与分布情况,以及易产生地质灾害的主要岩土体。

三、地质构造:地质构造特征,突出新构造运动特征和地震活动性。

四、水文地质:岩土体含水、透水性,含水层分布概况。对环境地质(含地质灾害)的形成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概述。

第三章 环境地质问题发育特征与分布规律

按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及人为作用对环境地质问题进行分类,阐明各种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特征、分布规律和成因。

第四章 环境地质问题分区评价预测

以产生环境地质问题的主要背景条件为基础,结合环境地质问题类型进行分区(亚区、段、带),对各区(亚区、段、带)环境地质问题发育强度及其危害性进行定性、半定量评价,对各区(亚区、段、带)环境地质问题发展趋势—危害程度进行定性、定量预测。

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对策

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已经产生灾害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勘查、评价、监测预报、治理的对策。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篇2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文献回顾

国外在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早上中国。Leventis (2004) 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环境管理会计信息进行了研究, 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环境管理会计信息分为公司环境信息、社会责任信息和财务信息, 而Agca&nder (2007) 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环境管理会计信息划分为战略性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Leane Ward (2008) 对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进行了研究, 研究发现, 公司更倾向于选择网站来披露环境管理会计信息, 年报中披露的环境管理会计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十分有限。C.M.Tam (2012) 研究认为, 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外学者认为环境会计信息的揭示内容包括:会计和财务方面的信息、环境诉讼方面的信息、环境污染方面的信息、其他方面的信息;其认为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受公司规模、公司绩效、行业类型和公司负债程度的影响。

与国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比, 我国还处十初级阶段, 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缺乏明确的指引, 并缺乏刚性要求。孟凡利 (1999) 提出了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魏素艳和肖淑芳 (2002) 研究了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之后的学者主要研究披露环境管理会计信息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分析。张俊瑞 (2008) 研究认为, 上市公司社会环境意识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关注有所增强, 受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压力, 大型企业和盈利能力较好的企业更倾向于自愿披露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此外, 由于缺乏强制性披露规范, 企业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状况不理想。

二、理论研究及必要性分析

1. 理论分析

对于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非常多, 本文主要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效益理论来对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 (1) 可持续发展理论。传统的可持续发展理论范围非常广泛,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只企业的发展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而从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来考虑, 为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决定了企业必须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进行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的根源, 也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界定, 同时也是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目标。 (2) 效益理论。效益理论是指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社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平台和资源, 同时也是企业产品的消费者, 企业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正是为了实现这三种效益的统一。

2. 必要性分析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 企业消耗社会资源, 为社会提供消费品, 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对社会环境予以关注, 既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承担社会责任, 也是为了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们需求的多元化和市场商品多样化, 企业为满足社会需求,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既是社会公众和政府的要求, 也是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的要求。

众所周之, 非上市公司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非上市公司是否愿意披露环境管理会计信息, 是否愿意接受社会的监督、管理是值得研究的。贵州矿产资源丰富, 是著名的矿产资源大省, 环境保护对于贵州省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贵州省的非上市公司是否愿意披露环境管理会计信息, 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是值得研究的。因此, 本文将以贵州省非上市公司为例, 对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意愿进行研究。

三、我国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 对于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企业是部分特定的主体, 并且大多数企业只需向政府及环保部门进行报告, 对于环境的修复支出及相关成本的记录也不完善。此外, 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并不了解, 而且对企业在环境方面的支出并不关心。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 国家的政策法规在其披露内容方面的规定较少,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有选择性的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披露方式上, 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体现在会计报表附注。

我国企业进行环境风信息披露的公司主要是上市公司, 且主要是以会计报表附注的形式披露。国内对于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意愿主要以上市公司为对象进行研究, 对构成国民经济主体的非上市公司并未进行深入研究, 大部分文章仅集中在关于披露内容与披露方式的理论探讨上, 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以及非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愿研究的文章非常少。

四、问卷调查结果

以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上市公司为调查对象, 了解贵州省非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愿。通过对这些公司的在职员工的调查研究, 用以说明贵州省非上市公司在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影响因素和意愿。

1. 企业对于相关环境支出的项目及是否单独立账。

62.4%的非上市公司设立排污支出, 57.3%的企业设立按现行法规要求对原有设备的改造支出, 51.9%的企业设立信投资项目的环保设施支出, 47.8%的企业设立临时性或突发性环保支出, 43.3%的企业设立因违反环境法规而被处的罚款, 40.4%的企业设立绿化支出。贵州省部分非上市公司对环境支出进行计量, 对其或有账项设置科目, 公司对于环境会计的计量有一定的意识, 但不全面。

2. 企业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看法。

73.9%的非上市公司认为企业有必要披露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方面的会计信息, 71.0%认为企业有必要披露企业环境治理政策方面的信息, 66.6%认为企业有必要披露废弃物利用情况的信息, 70.7%认为企业有必要披露污染排放和治理情况的信息, 53.5%认为企业有必要披露环境投资方面的信息, 38.9%认为企业有必要披露环境收入方面的信息, 12.1%认为没有披露环境信息的必要。贵州省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环境管理会计信息, 但是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并没有一致的意见。此外, 还有少数公司认为企业没有必要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可能是基于对贵州省内环境质量较好, 并没有对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原因, 所以其意识不强烈。

3. 企业认为披露环境信息的原因。

27.1%的非上市公司认为是迫于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35.4%的非上市公司为树立良好的环保工作形象, 12.4%的非上市公司迫于公众或环保组织的压力, 33.8%的非上市公司认为企业应当自觉披露环境信息。贵州省内非上市公司对于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没有产生一致的意见, 原因不明朗。

4. 环境对企业的影响。

78.7%的非上市公司职工认为环境治理可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 86.3%认为可改善企业的形象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61.8%认为可减少企业的排污费支出, 51.3%认为环境治理会提高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 32.8%认为认为环境治理的经济效益较小, 主要是社会效益。贵州省内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能够意识到环境对于企业的影响, 但仍然有部分公司认为环境不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了解的是环境管理对于企业来说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1) 认为我国实施环境会计的前提。33.8%的非上市公司认为是政府的强制命令, 49.7%认为需要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环保教育, 30.9%认为应该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 5.7%认为是其他。贵州省非上市公司对于实施环境管理会计的前提较为清楚。

据调查研究可知, 贵州省非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愿较强, 整体披露情况一般, 对于部分环境会计信息单独设立账户, 但是其信息披露的动力不足。

五、政策建议

1. 加强政府监管职能, 健全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环境管理力度大的企业采取奖励措施。

贵州省作为资源大省, 也是空气的自然净化器, 保护省内的自然环境刻不容缓。作为公司主体的非上市公司, 在贵州省内的生产活动对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在部分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往往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进行披露或者披露不全面, 甚至不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政府部门应健全会计制度, 强制企业披露部分与环境相关的重要信息, 同时将环境会计纳入会计准则, 使企业有法可依, 有制可循。

2. 提高管理层环境管理意识, 强调环境对于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影响。

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 应同样强调环境对于企业的影响。贵州省作为资源大省和旅游大省, 大部分企业的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当地的资源, 此外, 也应注意自身的生活环境。因此, 政府应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使其意识到环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自觉保护环境。

3. 加大环境宣传力度, 让民众意识到环境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的影响, 从而在消费上支持实施环境保护的企业。

企业的经济来源主要是民众的消费, 民众的支持会使得企业的经营业绩更好, 反之, 则会使得企业的经营业绩下滑。民众作为消费的主体, 更应关注当地企业对本地环境的影响, 在创造经济收益的同时, 也应注意环境保护。

摘要:随着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 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揭示环境污染的治理情况和环境资源的利用情况, 是当前治理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 也是社会公众、投资者、企业管理者及国家进行决策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信息。文章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动因分析和现状分析, 同时通过对当地企业的调查研究, 针对目前贵州省企业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提出了几点思考和措施, 以促进和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关键词:企业,环境会计,政府

参考文献

[1]John P.Surma.Accounting For Environmental Costs a Hazardous Subject[J].Journal of Accountancy, 1999, (3) :51-55.

[2]Eng L L, Mak Y T.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J].Journal of Ac STAnting and Public Policy, 2003, (22) :325-345.

[3]魏素艳, 肖淑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A].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02, (1) :65-69.

[4]刘海英.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综述与展望[J].财会月刊, 2010 (3) :67-69.

[5]蒋麟凤.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动因研究[J].财会通讯, 2011 (1) :26-28.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初探 篇3

【关键词】对策;地质环境

我国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矿业大国,截至到2012年,中央财政专项投入了超过234亿的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总数达1898个。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根本上的进步,矿产资源的开发正在从粗放式到可持续的开发模式的转变。但是,因为体制、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因素,造成了矿上周边的居民饱受危险的折磨,地质灾害的频繁发生、空气、土地质量的严重下降等原因不但使居民无法安居乐业也严重制约了我国在矿产上的全面发展。

1.矿山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1.1矿山责任制不明

当前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归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环境口管理,并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治理工程设计承担,但因为目前并没有具体有关于项目勘查、设计一级别的等详细的划分标准,导致相应的项目也就没法对勘查、设计资质等级作出具体要求。另外,因为某些地方单纯以投资规模要求资质等级,反而对一些从事复杂勘查设计项目单位的资质等级缺乏行政约束。小煤矿大多建在原国有大中型煤矿区范围内,矿区受大矿历史上长期开采影响,地表产生了大面积塌陷和土地占压,小煤矿在此基础上开采,进一步加剧了塌陷范围及深度,因此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就存在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但是即使如此,小煤矿仍认为地质环境破坏主要是由大矿造成的,所以应由其承担主要治理责任,存在依赖心理。其实,在同一矿区范围内往往存在多家小型煤矿,虽然其开采煤层"范围"深度不同,但对相同区域内地表塌陷"水体"植被"土壤等地质环境破坏具有累加影响,所以在煤矿企业间也存在责任不明确、相互推卸责任等问题。

1.2治理目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性不够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环境越来越重视,从而对于矿上环境的治理规划也逐加强,但是,从往年的项目管理经验上看,我们在初探过程中必须要重视我们的治理目标和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只有项目所在地的区位条件与治理目标与标准需要高度协调,才能以较小的投人取得较大的效益,否则,将会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同样的,对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在不同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等背景下,应体现出不同的对待方式,如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效果就有较高的要求,土地恢复的目标要立足于建设用地;而在一些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对景观效果的再造就有较高的要求,位于农耕区内的项目则着重于土地复耕;而在深山区内,投人巨资对采石场岩质边坡进行绿化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2.矿山地质的特点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往往和我们常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同,它担负着解决多重复杂矛盾的重任,这主要与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复杂背景有关,因为矿山上的任何一座大型煤矿都可能破坏一片广大区域土地及其所有的地面设施,更可能破坏一个很大的区域的水循环系统,使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具有特殊的属性:其一,以人为本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治理工程首先要具有防灾减灾的功能;其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具有特殊的观赏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好的自然景观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其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具有特殊的社会性;其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要与当地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景观具有特殊的协调;另外,还要知道山地质环境治理具有不可逆性。

3.项目管理重点

3.1保证金制度的建立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可以是矿上环境更好的得到改善。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由矿山企业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预提并单独存储的专门用于本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这一管理制度是一项既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且又蕴含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的经济激励中国矿业的措施,在全面的建立该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做到:第一,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立法工作;第二,合理测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的生态补偿标准;第三,严格矿山地质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四,实行更加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在初探中检验该计划在日后的工作中是否可以永远施行。

3.2其他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上面所说的问题,我们在初探过程中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第一,加强重点矿山地质环境专题调查,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和主要的环境地质问题,分析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提供依据。

第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应遵循的程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先勘查、后设计,二者不可偏废。对于规模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简单、区位条件不重要的项目二者可合并进行,但必须有界定标准。第三,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渠道多元化,建立多渠道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整治工业园区建设、城市改造相结合;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第四,特殊的专业设计由相应专业部门承担或参与,独立承担责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特殊专业设计如农林技术、边坡挂网客土绿化、铀矿山治理等、新技术引进,应有相应专业部门承担或参与。第五,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应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目前,行政管理体系已经形成,但专业技術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建议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主要从业人员的置业资格制度,成立专业的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资质。第六,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应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加强资金管理,制定奖惩措施,改进项目款拨付方式,通过资金拨付调控项目进展,使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加大资金的投入,实施一批有带动性、影响性的大项目。

4.结语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认清小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紧迫性,摸清了小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积极应对在我们的初探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充分调动和迎合矿山业主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人人都参与到治理当中来,深化责任制,促进矿山环境走建设之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爱华,赵国彦,李夕兵,等.罗山矿区滑坡稳定性分析及治理的特殊性[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9:78-79.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篇4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59 号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二○○五年九月一日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把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

(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地质环境监测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接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发布全市地质环境公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一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 经评估认为有可能影响地质环境或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和采矿项目,确需建设和开采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遵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灾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应急调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对出现的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段、点),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三十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治理。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招标制和监理制。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因素诱发的除地震以外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篇5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两湖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应当分别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为两湖管理机构。两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具体实施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两湖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流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贵阳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两湖最低水位控制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当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禁止取水发电。

第十条 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五)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七)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八)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九)采矿;

(十)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在两湖水域内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使用违禁渔药;

(十二)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十三)其他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堆置、存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六)设置油库;

(七)经营外排废水、污水的餐饮、住宿;

(八)建设畜禽养殖场;

(九)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非机动船和非燃油机动船。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机动船必须经海事航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在两湖流域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的建设。

禁止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建设外排废水含磷、氨氮、氟化物、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达到规定标准排放。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五条 严格两湖流域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放。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两湖流域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原经依法批准开办的矿山所排放的废水、堆弃的煤矸石等固体废物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治理,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生态治理。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煤矸石、矿坑废水由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两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乡、镇、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在两湖流域推广有机农业、绿色农业、无公害农业。

第十九条 两湖流域的城乡居民聚居区散养、放养畜禽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的,应当建设污染物处置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两湖流域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及其他缩小两湖库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应当加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禁止乱垦滥伐。

第二十三条 两湖流域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和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时,有关责任者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两湖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市、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两湖管理机构对其所辖区域的水资源环境质量负责。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他有关两湖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两湖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

(三)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在两湖申请取水的,应当先经两湖管理机构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两湖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环保、规划、水利、林业、绿化、建设、农业、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由两湖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两湖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事人对监督性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 在两湖流域的城镇应当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用于两湖流域的污水和垃圾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搬迁、停产、关闭。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的养殖场,是指养殖户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猪、羊,3000羽以上的鸡、鸭和5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篇6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篇7

罗甸县地处贵州高原南缘向广西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位于扬子准地台黔南台陷之贵定南北向构造变形区。地质构造复杂,以挤压型的北东向构造为主,发育少量近东西向的小构造,地势北高南低,呈阶梯状下降,地貌类型复杂,地形起伏较大,切割强烈,地质环境条件脆弱,县境北、北西、北东和南东边缘地带群山环绕,以低山和中山地貌类型为主,丘陵、盆地相间分布,其间过渡不明显。地貌类型分为:溶蚀地貌、溶蚀构造地貌、溶蚀—侵蚀地貌、侵蚀地貌、构造侵蚀地貌。全县年平均降雨量1117.5mm,全年89%的降雨量集中在4月到10月,县城为多雨中心,逐渐向南、北、西三面扩展而减少。全县河流均属珠江流域红水河水系,流域面积在20km2以上的中小河流共23条,总计流程541km。

1 地质灾害现状

罗甸县境内地质灾害频繁,主要以滑坡、崩塌为主,地面塌陷、泥石流次之。至今为止,罗甸县共发现了14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其中滑坡92处,崩塌45处,泥石流1处、地震2处。2011年新发生地质灾害3处,出现险情1起。涉及26个乡镇、94个行政村。1955户、9116人,房屋1506间,潜在经济损失约9775万元。这对一个国家级贫困县来说,数字是相当惊人的。

2 地质灾害特点

2.1 多发性、突发性、季发性

罗甸县地质灾害隐患点多是在持续的强降雨和连绵不断的绵雨期间出现。据统计,2004-2011年出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共有140处,多数是历年汛期连续不断的降雨和持续强降雨诱发的,占了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的4/5,具有明显的多发性,同时暴雨本身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又都是在汛期,故体现了地质灾害的突发性和季发性。

2.2 隐患点分布广泛性、边远性

罗甸县地质灾害隐患点共有140个点,分布在全县的26个乡镇,可见地质灾害隐患是点多、面广、发生频率高,累计损失大,受灾严重的多是一些边远乡镇,如大亭乡距县城62公里;罗暮乡距县城66公里;凤亭乡距县城43公里。

2.3 直接危害程序小,间接威胁大

地质灾害发生直接危害程度小,但间接威胁却十分巨大。就目前统计来算,共有1955户,以每户平均5万元的家庭财产计算,间接经济损失达9775万元,加上受威胁的对象有政府机关、学校、农贸市场、公路、耕地等公益设施及群众,间接损失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成因分析

3.1 特殊的地形地貌是地质灾害发生的基础条件

县境内地势北高南低,呈阶梯式下降,最高海拔1401米,最低海拔242米,而且最高海拔点与最低海拔点都集中在大亭1个乡,山地面积为2583.85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85.3%,丘陵占9.69%,盆地占4.56%,这充分体现了县境内地势落差大、地貌高低悬殊,山高谷深,地势陡峻,河床切割较大,这种典型的喀斯特地形地貌为地质灾害的发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3.2 汛期降雨是导致境内地质灾害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在汛期,暴风、强降雨、持续强降雨及连绵细雨后突降暴雨是境内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处于贫困及深山区的各乡镇,村庄一般都依山而建或建在半山腰、山脚、河谷及地质较平缓的山坡甚至山脊上,基础多为松散的冲积物,有的原本就是古滑坡体。在暴雨、连绵细雨持续强降雨的条件下,地下水及地表水的动力得到加强,地表水猛烈冲击坡面,雨水浸润和渗透作用加强,土体比重增加,地表土层变得更加松脆,地层土质间的张力加大,从而使雨水蚀力和暴雨的冲击力也相应变强,使地层结构发生松动和微位移,导致地质体的结构状态受到破坏,稳定性下降,产生顺向滑坡。

建在半山腰、山脚的村庄,山后悬崖原本就是古崩塌体。悬崖上部多是碳酸盐岩,下部是泥质灰岩、页岩等软弱岩层,经长期风化剥蚀形成陡岩,发育了节理裂隙、卸荷裂隙、溶蚀裂隙、岩体切割破碎,在暴雨、强降雨、持续降雨的条件下发生崩塌。

3.3 脆弱的地质环境为地质灾害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县境内地质环境处于扬子准地台大地构造区内,受海西、广西两造山运动的影响,境内褶皱以复式褶皱为主,主要有兴隆向斜、沫阳背斜、董当向斜、八总向斜、纳坪向斜及一些次级构造。

断层主要由北东向的逆断层为主,由东向西依次发育有较大规模的边阳断层、沫阳断层、腾子冲断层、八茂断层。它们多具中等规模,断层倾角为40—70°。

区内地层主要出露晚古生代泥盆纪(D)、石炭纪(C)、二叠纪(P)地层、中生代三叠纪(T)地层。除侏罗系及白垩系缺失外,从泥盆系中统至第四系均有出露。其中以三叠系地层发育最全,出露面积最广,约占区内总面积的60%以上。

岩层主要为浅海相碳酸盐岩沉积,次为陆相碎屑沉积,二叠系上统为海陆交互相沉积,碎屑岩分布面积最广。

地层岩性主要是碳酸盐岩、石英砂岩、砂页岩、碎屑岩、泥岩等,这些岩石抗风化能力弱,差异风化强烈,为地质灾害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3.4 人类工程活动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

罗甸县是典型的喀斯特山区,国家地质灾害易发区。近年来,工程活动频繁,主要是矿山的不合理开采、县城城镇开发、各乡镇农户、龙滩库区移民建房及“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大量的建筑用砂、石,导致区内开山采石遍及全县,开挖山体坡脚、修建公路、依山建房建厂、兴修电站、水库等工程活动破坏坡体原有应力结构,造成边坡失稳,导致崩塌、滑坡、地裂缝。许多工程活动缺乏地质资料,未做地质灾害危险评估,野蛮施工,甚至在陡峭山坡、顺向岩层古滑坡体上切坡建房、修路,增加了坡体的基础负荷,加上缺乏排水设施,在雨水及生活用水的冲刷和渗透下,从坡体内部软弱层面顺层滑坡或形成裂缝。

当地农户为了生计,大量毁林开荒或缺乏燃料长期过渡砍伐,烧毁森林植被,致使水土流失,岩层石漠化严重,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频频发生。

4 结论

4.1 罗甸县地质灾害汛期暴雨的爆发,由于强度大、时间长、相对集中,具有明显的多发性、突发性、季发性。

4.2 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动力等天然形成的脆弱生态环境,决定了发生地质灾害的不可避免性。

4.3 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做准强降雨定点、定量及监测预报。

4.4 预防地质灾害,关键是要分清人类与地质规律的关系是相

互作用、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关系,而不是斗争关系。人类应在遵循地质规律、掌握地质规律的基础上顺应地质规律,在依赖地质规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预防和治理。

摘要:本文通过对贵州省罗甸县2004-2010年所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特点及成因分析,结果表明,该地区地质灾害的特点是多发性、突发性、季发性、广泛性、边远性;成因是特殊的地形地貌、汛期降雨、脆弱的地质环境、人类工程活动加剧。

关键词:贵州罗甸,地质灾害,特点,成因,分析

参考文献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篇8

关键词:贵州省盘县地区;金矿地质特征;找矿远景;建议与方法

前言

贵州省盘县地区本身由于该地区地质结构特征,以及该地区的长期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经过千百万年的积累和沉淀已经形成了较为丰富的金矿。该区域出露的地层从老到新有泥盆系、石灰系、二叠系、三叠系等。这些岩层的岩性主要为碳酸盐岩和碎屑岩。这些地质结构中有较为丰富的矿产,而且蕴含的矿产不但总量丰富,而且种类繁多。但是,为了更好的找准矿产所在的位置及其评估矿产总量的大小,还需要对贵州省盘县地区金矿地质特征进行详细分析,并且,最好还应该为未来做好相关评估。

1.金矿形成的条件

贵州省盘县地区位于滇黔桂“金三角”的北西部,该地区属于区域性的北东向弥勒—师宗深断裂,东西向个旧—宾阳深断裂,北西向南丹—昆仑关深断裂形成了一个三角形夹块,从而构成了滇黔桂金矿矿集区,区内矿床成片成带集中采出,除此之外,该地区矿床类型非常丰富。这一片区域主要位于扬子淮地台黔北台隆六盘水断陷普安山字型构造西反射弧与弥勒—师宗深大断裂带结合部;莲花山背斜南东冀北东向强构造变形区,区域上出露的地层从老到新分部。该区内的岩浆岩以峨眉山玄武岩分布广泛。在这一片地区已经发现了,并且已经开始开发的金矿主要有:红岩洞、砂锅厂、沙场等等。

2.金矿地区的地质特征

首先,寻找金矿远景区出露地层主要为石炭系黄龙组和马平组、二叠系梁山组—龙潭组、三叠系飞仙组—关岭组以及零星分布的第四系,各地层单位岩性由老到新可以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第一,黄龙组:灰、浅灰色厚层块状生物屑泥晶灰岩夹亮晶晶颗粒灰岩以及少量的白云岩;第二,梁山组,灰黄色页岩、粉砂质粘土岩夹中层状石英砂岩。与下伏马平组假整合接触;第三,马平组,灰、浅灰色夹青灰色厚层块状生物屑泥晶灰岩。

其次,地质的构造。贵州省盘县地区内的岩层倾角大多是处于15到30之间,有局部区域是在50到60度之间,并且,该构造的区域的形迹是以西北向为主的,其次是近南北向。这一地区主要是褶皱构造为背斜及其派生的次级从属褶皱,其区内长为19千米,轴向为330到350度,轴迹被断层切割成为三段,核部出露最老的地层是石炭系黄龙组,南西冀岩层倾角为10到15度,北东冀岩层倾角15到30度,枢纽向两端倾伏,为一中常背斜,沿该背斜具不同程度的硅化、黄铁矿化和金矿化,是区内重要的金矿控矿构造。区内断裂构造相对发育,以北西向大石洞断层规模最大,区内延长20千米,与小竹菁背斜接近平行展布并且最后会破坏这个背斜,成为一个向南西运动的逆断层,在这个断层的北西段有强硅化和重晶石化,可能为区内金矿导矿构造。然而,其他的矿层的规模相对来说是规模较为弱小的,大多数是走向近南北或者是北西方向的正断层,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垂直的小竹菁背斜轴,常发育一组规模不大的张纽性断裂,沿着这些断裂矿化蚀变较为发育,是这一地区金矿储矿构造。

再次,該区域的蚀变特征。一般来说,远景区的蚀变类型主要有:硅化、黄铁矿化、重晶石化。在这些蚀变类型中,其中硅化蚀变是最为强烈的。硅化和黄铁矿化这两种蚀变主要会受到小竹菁背斜的控制,而且还会沿着背斜轴断续发育,在每一处硅化和黄矿化蚀变带均受到了垂直小菁背斜核轴张扭性节理控制。通常来说,这都是由背斜的轴部在逐渐向两翼,矿化蚀变会慢慢逐渐减弱并且会走向消失。重晶石化微弱,仅仅见于大石洞断裂。硅化岩石由于长期风化剥蚀,并且已经大多数都是呈现疏松状的第四系残破积物,但是原生的新鲜的硅化岩石是随处可见的。通常取其中的硅化岩石在显微镜等仪器中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的硅化岩石至少经历了两次硅化作用以上。在规划作用较强烈的情况下,绝大部分的岩石是不可以恢复原来的样子,仅仅是有一些样品可见残留海相生物碎屑和碳酸盐残块,所以可以这样认为硅化岩原岩是碳酸盐岩。

最后,地球化学异常特征。找矿区通常都会有一些异常,尤其是金矿区。所以在进行金矿勘查的过程重要考虑到更多的因素。金和许多金属都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在找矿区域在比例方面会出现一些异常,可能会受到其他有关金属的影响。

3.找矿相关建议和措施

第一,要准确的找到、认清找矿的标志。二叠纪地层以及沿着小竹菁背斜轴核特别是垂直的小菁背斜核轴的张扭性断层,这是最主要的构造的找矿标志,硅化、黄铁矿化直接找矿标志。除此之外还有就是,金地球化学区域异常特别是域异常中的金异常浓集中心也是寻找金矿的主要标志。

第二,滇黔桂金矿床集中地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微细浸染型金矿形成区域之一。金矿控矿构造主要为穹状背斜、短轴背斜轴部、断裂破碎地带、古侵蚀面,赋矿地层从泥盆系到中三叠系统。然而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中型金矿床和大型金矿床集中主要富集在二叠纪和三叠纪地层,这主要可以从峨眉地幔柱的活动密切相关。微细浸染型的金矿的风化堆积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红土型金矿。消洞哨地区位于滇黔桂金矿床集中区域内。并且现在我们知道的赋矿地层、控矿构造、矿床地质特征和滇黔桂矿床集中地区的中、大型金矿床是可比的,度具有较好的条件。

结论:对贵州省盘县区域进行金矿地质特征进行分析及找矿远景研究是很有必要,且很有价值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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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伟成,马文虎,王贤孝. 青海省格尔木市西藏大沟地区金矿成矿地质特征及找矿远景分析[J]. 城市建筑. 2014(06)

[3] 杨锋,刘连登,陈国华,刘国松,孙海新,姜文峰,王善功. 平度1号脉金矿晚期叠加成矿初探[J]. 黄金. 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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