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设置安全规范

2024-06-06

招牌设置安全规范(通用6篇)

招牌设置安全规范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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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门面招牌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门面招牌,是指本市临街单位和经营门店设置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用于表示本单位(经营门店)名称的设施。

第三条 门面招牌内容仅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

设置门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第五条 设置门面招牌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统筹设计,合理布局,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六条 设置门面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预留设置门面招牌的位置。

第八条 设置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的门面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第九条

门面招牌的设置部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招牌应当在单位入口两侧紧贴墙面规范设置。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整齐划一,并列设置。

(二)经营门店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部位紧贴墙面设置。

第十条 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店招牌底板应采用同一色系,做到协调、美观。

第十一条 门面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

国际统一品牌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和制作。

第十二条 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门面招牌。

第十三条 设置门面招牌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招牌,竖排设置的宽度不超过0.5米,高度不超过大门高度,厚度不超过5厘米;以铭牌形式设置的高度不超过0.4米,宽度不超过0.6米,厚度不超过5厘米;

(二)经营门店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三)经营门店招牌底部距地面2米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

第十四条

设置在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的经营门店招牌应当配置夜景光源,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间亮化。

繁华商业街道经营门店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第十五条

门面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超出本规范规定设置单位名牌、标牌、指示牌等,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武汉市城管局。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中关于门面招牌设置的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附:

(一)推荐制作门面招牌使用的材料:

1.亚克力吸塑面版+亚克力吸塑字(或立体发光字)

2.铝塑板面版+亚克力吸塑字(或立体发光字)

3.铝塑板面版+水晶字(或金属字)

4.铝塑板面版+烤漆字(或其他硬质字)

5.3M画布或加厚电脑喷绘画布灯箱+不锈钢或铝合金等包边

6.其他硬质材料

(二)推荐制作门面招牌使用的光源:

1.LED满跑、勾边或内置

2.印制电路、光导纤维或超薄导光板

3.内置霓虹灯、满跑霓虹灯、七彩渐变霓虹灯或勾边、勾字霓虹灯

4.内置混变色荧光灯

5.LED+霓虹灯+跑马灯等混合光源

6.其他新型光源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对《武汉市门面招牌设置规范》的修改意见请于7月28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市城管局。

址:武汉市胜利街305号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灯饰管理处

编:430010

招牌设置安全规范 篇2

本文所指店招牌, 包含利用建筑物、构筑设施及场地等载体所设置的, 与企业单位或商铺注册登记名称相符, 用以表明企业单位或商铺名称 (标识) 以及区分企业、行业类别的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原则上, 如无特殊需求通常实施一店一招。

1 城市店招牌设置现状和问题

相应于我国城市商业化的无限繁荣, 由店招牌设置而衍生的各种负面现象随之越来越多。首先是对城市形象及视觉环境的破坏:店招牌不规范设置或损旧失修, 影响和破坏了城市特定区域相关建筑设施的面貌以及公共空间的氛围和特质, 使得诸如整条街道、整个区域乃至整座城市的视觉环境失去和谐美感;其次成为城市色污染和光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许多大面积、高饱和的招牌色彩加上夜晚争奇斗艳的霓虹灯光, 极易引发视疲劳和视错乱等生理、心理问题, 给置身其中的人们带来诸多不良的感知和体验, 从而影响了人的生存质量, 危害了人的身心健康。对此, 本文结合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政府相关法规、政策, 就店招牌设置提出相应的规范原则和控制实施方案。

2 店招牌规范设置“和谐”原则

2.1 与城市区域功能相和谐原则

商业商务、行政文化中心、文物保护区、绿地景观区等特定区域以及居住区、一般街道、交通型道路等非特定区域所承载的功能是不同的, 其间的店招牌设置也应有所不同, 应能反映各区域的功能特性, 适应其功能要求。例如繁华商业街, 新、异、特应是这一区域招牌设置的最大特点;而风貌保护区则首先以建筑原貌的保护为要, 招牌设置应严格控制;商务中心高档、高层建筑较多, 招牌设置应充分体现城市的科技水平和文化品位;居民区其安详、宁静的特性决定了该区域招牌不宜过多过大而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而交通干道两侧的招牌设置则以不遮挡和干扰交通指示设施为宜。

2.2 与所属建筑环境相和谐原则

建筑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体部分, 附着于建筑的店招牌应成为建筑整体的有机部分, 在位置、尺度诸方面与建筑相适应, 并针对不同风格类型的建筑制定不同的店招牌设置标准。如:欧式建筑注重建筑形式与装饰艺术的共存和交融, 任何格格不入的附属物都将破坏建筑整体风貌, 所以店招牌应尽量点缀其中, 与其高贵典雅的风格样式和谐统一;中式仿古建筑除木架结构外, 现在也多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饰以白墙黛瓦, 店招牌设置宜采用与其建筑风格相匹配的匾额和招幌, 或提炼出典型的中式元素, 再造现代与传统结合的新古典样式的店招牌。

2.3 与人的感知体验相和谐原则

店招牌好比企业或商家的名片, 就传达功能而言, 是将其名称、商号等信息通过文字、色彩等视觉要素明确传达给受众, 同时让受众感知其业态属性、经营特色及文化价值取向, 引导需求与方便选择;就导视功能而言, 是在有效识别和引发兴趣的基础上指示和诱导受众进入店铺, 将初期的视觉注意转化为进一步的心理感知和情感体验;就审美功能而言, 设置合理、形式美观、色彩和谐的店招牌, 不仅能提高人们的知觉情趣和审美能力, 还有助于消除城市视觉环境中可能给人带来生理、心理上的消极、负面的感知和不良体验的因素, 从而真正优化人的生存质量。

3 店招牌规范设置“四控”模式

3.1 控制规格尺度与位置

店招牌按其与建筑物的位置关系可以分为附着式和独立式两大类。不同类型的店招牌根据所依附建筑高度、结构的不同, 在设置规格、尺度和位置上应有所差异。

独立式店招牌不依附于建筑物而设置, 有单立式和组合式之分, 多设置于商务楼、宾馆、商场等大型建筑所属区域的开放场地或建筑内部底层大厅。根据与所属建筑环境相和谐原则, 独立式招牌体量的大小以及距离位置应充分考虑其认知范围, 并与周围环境的空间尺度相适应, 不可因体量太大而影响行人的视线和景观效果。

附着式招牌形式多样, 且依托建筑物本身的构造进行设置。根据与所属建筑及人的感知体验相和谐原则, 其设置规范如表1所示。

3.2 控制招牌内容与字体

文字是店招牌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规范控制首先在于其文字内容的真实合法性, 即招牌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名应保持一致, 并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或以注册商标、标志替代。其次, 为尊重国人的情感需求和认知习惯, 店招牌不应滥用“洋”名称, 外企原名称字号使用时应有中文标注以利于识别。如主招牌必须使用外文、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或名人题字的, 应配置辅助识别的规范性副牌。

另外, 店招牌文字的字体必须是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错别字、缺漏字及二简字的误用现象应当彻底杜绝, 繁体字、异体字当慎用, 创意或装饰字体因增减或改换笔划可能引起误识误解也应慎重使用。其次, 文字排版应疏密得当, 总长度不宜超过底板的2/3;字体尺寸比例协调方有形式美感, 其高度一般不超过2/3, 以保证识别性和可视性;其厚度宜控制在10cm之内, 太厚影响侧面美感, 太薄则不利于立体效果的呈现。

3.3 控制色彩配置与光源

建筑色彩构成城市色彩的主色调, 而店招牌依附于建筑的特性, 使其色彩与建筑色彩必然统构于一个完整的体系中。大面积的建筑外立面色彩自然而然成为店招牌固有的环境背景色, 对店招牌色彩的配置有着重要的影响。如图1所示, 店招牌色彩规划设计应以所依附建筑物为单位, 参照“建筑色”的基本倾向, 设定与“建筑色”和谐统一的“衬底色”色带, 由此共同构成店招牌的背景色调, 并衬托出具有对比、统一双重特质的“招牌色”, 使店招牌设置获得最佳的审美效果和感知效应, 并有效控制色彩污染。

如图2所示, “建筑色”的色彩通常倾向于纯度低于2级的暖色、冷色灰度色;“衬底色”一般在纯度低于4级的色彩范围内选取;而“招牌色”则可以在全色彩范围内选择。

同样, 店招牌灯光设置不仅应考虑城市亮化的整体规划要求, 同时要与建筑形式风格相适应, 即起到聚焦视线、先声夺人的作用, 又要防止光污染的产生。如繁华商业街区为体现城市经济的繁荣, 店招牌灯光设置可以不作过多限制, 但应配合街道整体格调合理规划和规范设置, 主商业设施和景观高潮点可以有控制地放宽尺度;商务中心和行政文化中心等高档街区的店招牌及灯光设置应充分体现科技先进性和时尚性;居民区和交通要道的店招牌应禁止使用强刺激的灯光工艺, 不得滋扰居民的日常生活, 更不能干扰交通信号的正常实施。

3.4 控制材料工艺与安全

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层出不穷, 店招牌材料的运用有了更多的选择。但总体而言, 店招牌应多选用耐腐抗击, 有较好持久性等适合于户外的材料;字体材料应具有易造型、透光率高、可视度强等特性, 如内置光源的吸塑字, 白天色彩丰富, 夜晚醒目时尚, 适用于繁华商业街区;高档街区、高档品牌的店招字体可采用不锈钢等本身不发光、不透光的材质, 字体直接附着于建筑墙体, 配合字块背面光源的使用, 可以彰显品质卓著、内敛高雅的内在气质。

就安全控制而言:店招牌设计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框架结构的荷载能力和稳定性;支架应附着于承重外墙上, 否则应作加固处理以防止危害性事件的发生;电气设备和元件应采用绝缘防腐、防老化的室外用器材, 功率配备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以保证店招牌安装和使用的绝对安全。

4 结语

尽管通过规范设置和控制实施, 可以使那些可能对城市景观及整体视觉形象造成破坏的店招牌减少, 但是如果只有法律法规文本而没有实际的监督管理, 企业、商户和设计公司在没有严格监控下, 不会完全遵循规范要求。所以, 如何使政府相关部门的宏观把控和设置实施过程中的监查得以真正落实, 如何使企业、商户以及设计、施工部门对导则规范能从理解、认同到自觉执行, 当成为今后城市店招牌规范设置研究工作的重中之重。

摘要:作为城市文化经济发展的衍生物, 店招牌设置的规范与否, 对形成完美的城市整体意象和良好的公众感觉体验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显著。本文在相关课题研究的基础上, 本着现实客观的态度对国内店招牌设置的现状以及所产生的问题加以综合分析, 明确店招牌设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提出对店招牌位置尺度、文字内容、色彩光源、材料工艺以及安全维护等规范设置与控制的具体实施方法与措施。

关键词:店招牌,规范设置,原则,控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S].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2008.

[2]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城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Z].2003-12-19.

[3]江苏省城市户外广告 (店招牌) 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S].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 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住建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篇4

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目 录

1.总则..........................................1 2.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与分类......................1 3.设置要求及技术标准............................2 4.管理规程.....................................10 5.术语解释.....................................10

1.总则

1.1 为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规范本市城市户外招牌设置与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维护和治理等行为。

2.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 本标准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临街单位和店铺设置的用于表明本单位(经营店铺)名称的设施。招牌内容可包括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电话,其中本单位名称应占招牌面积70%以上,其它内容所占面积不宜超过招牌面积30%。招牌内容超出上述内容,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视为户外广告。

2.2 本标准所称户外招牌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类如下: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建筑物楼顶、裙楼顶,且与外墙

平行的招牌。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招牌。

落地式的户外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招牌。

3.设置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海口市有关专项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规定,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和其它公共安全。

3.2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规模适宜、外形美观、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海口市的精神风貌和热带滨海城市的文化特色。

3.3 户外招牌权属主体对招牌的设置安全负全责,定期进行安全维护保养。

3.4 户外招牌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3.5 户外招牌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主次干道临街设置的招牌须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其他次干道及支路设置的招牌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3.6 户外招牌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3.7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同一建筑的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不含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

3.8 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影响航行安全的光源。

3.9 禁止因设置户外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

3.10 禁止设置或使用移动式LED显示屏,如LED宣传车等。

3.11 户外招牌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新设置的招牌需要英文对照。

3.12 原则上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写字楼性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的单位招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集中设置。一店两面临街的,允许在两面设置招牌,非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骑楼店铺可同时在内外门楣处设置招牌,不得超过两块。

3.13 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统一设置。

3.14 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3.15 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可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建筑整体租赁的单位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招牌面积不宜大于所在墙体面积(扣除窗户)的1/5,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物屋顶,宽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5米。其余情形不宜设置主体墙面招牌。

3.16 在楼高6层(含6层)以上的建筑物楼顶设置城市户外招牌,经由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可设置通透式城市户外招牌(霓虹灯等形式),不得设置封闭版面式的楼顶城市户外招牌。安全检测应每年检测一次。

3.17 建筑物楼顶设置城市户外招牌底部必须紧贴楼顶,结构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楼高5层以下的,不得超过4米;楼高8层以下的,不得超过6米;楼高8层以上的,不

得超过8米。21层以上不宜设置,30层以上严禁设置。

3.18 在高层(9层以上)的裙楼和超高层(高度大于100米)建筑物的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城市户外招牌,但在主建筑楼顶不设置城市户外招牌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城市户外招牌:裙楼高度大于12米的,城市户外招牌高度不超过6米;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城市户外招牌高度不超过4米。

3.19 建筑整体租赁的单位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或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可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置楼顶招牌。其余情形不宜设置楼顶招牌。

3.20 户外招牌底部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米。3.2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3.21.1 商业性质裙楼及临街一楼的建筑可设置户外招牌。

3.21.2 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间高度、宽度、厚度必须统一。

3.21.3 设置在一楼的临街建筑户外招牌原则上应当在一楼门楣处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3 米,底端不得低于门楣下檐,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二楼窗户底线,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3.21.4 临街商铺一楼门楣处招牌下方可贴紧建筑立面

设置LED走字屏。走字屏宽度应与招牌同宽,高不得超过80厘米,走字颜色仅限采用红、蓝、白单原色。走字屏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或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应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办理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

3.21.5 设置在裙楼处的户外招牌,应设置于窗中墙的位置,不得遮挡窗,其底端不得低于下一层窗沿线,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上一层楼窗户底线或裙楼顶层层高线;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3.21.6 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户外招牌按《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设置。

3.22 垂直建筑物外墙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3.22.1 对于底层有专用通道的商业经营单位,允许在其通道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垂直建筑外墙招牌,作为引导方向,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22.1.1 招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0.5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底线。

3.22.1.2 招牌的高度不得超过0.7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3.22.1.3 同一建筑设置的垂直招牌,应统一高度、宽度、厚度。

3.22.1.4 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

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3.22.2 24小时对外经营店铺可参照上述要求,设置垂直于外墙面的户外招牌。

3.22.3 除上述情形的小型垂直于建筑外墙型的户外招牌外,其余垂直墙面的户外招牌只允许在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

3.22.4 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城市户外招牌,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外缘挑出的距离不得大于1.0米。

3.23 户外落地式招牌设置要求

3.23.1 在距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中心点半径3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落地式城市招牌。

3.23.2 除企业办公场所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的,可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外,其余情形禁止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

3.23.3 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不得超出其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距离市政道路不得少于3米。

3.23.4 落地式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构)筑物主要入口的个数。

3.23.5 竖向独立招牌最多不得多于四面,高度不得超过6米。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

3.24 户外招牌的照明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灯箱形式的城市户外招牌,其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装配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10mA;位置较高、配备射灯的大型城市户外招牌与该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在配电盘内,必须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配过电压、过电流保护器。

3.25 霓虹灯形式的城市户外招牌,一旦出现损坏应于3日内修复。

3.26 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于3日内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于3日内进行维护。

3.27 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3.28 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维护一次,一旦出现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现象。

3.29 对钢结构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于3日内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3.30 根据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需要,以及在台风季节来临之前,户外招牌设置主体应对户外招牌进行维护保养。

3.31 城市户外招牌的照明光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3.31.1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闪烁光源的照明方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

3.31.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5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不得设置led招牌。

3.31.3 在主次干道与繁华商业道路两侧的户外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避免使用射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发光广告字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保证夜间亮化。

3.31.4 建筑物顶部的城市户外招牌,鼓励采用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等照明形式。

3.32 城市户外招牌照明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画面形状应较为相似;灯具应维护简便;设置在楼顶的城市户外招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他形式的灯具及其支架应避免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画面色彩协调。

4.管理规程

4.1 招牌设置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5.术语解释

5.1 一店一招:指一家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牌子,写字楼性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

5.2 LED走字屏:以显示屏形式逐行滚动播放字体的电子设施。

5.3 动感灯箱: 将一幅普通静态的广告画面制作成动感栩栩如生效果的一种灯箱形式。

招牌设置安全规范 篇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五)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

(六)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七)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

(三)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招牌安全承诺书 篇6

一、我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设置招牌设施,确保设置和使用安全。如遇到城市规划建设或统一管理需要,我单位无条件配合。如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单位将立即自行拆除所设置的招牌设施。

二、在设置和使用期间,定期清洗,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对照明灯具、电气设备、电线等进行维护保养;至少每半年对构架连接点,构架与墙体(或屋面)锚固节点进行检查;每年对设施结构进行防腐保养。在大风、大雨、雷雨和梅雨季节,应对招牌设施的照明线路、灯具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以保证设施的安全,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三、对属大型钢架结构的,每年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安全性检测,不合格的及时自行拆除;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招牌设施,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四、因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招牌设施,及时予以拆除,并对因拆除不及时或未予拆除的招牌设施承担安全主要责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因我单位设置和使用的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我单位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本承诺书一式两份,xx区(县、市)城管部门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章):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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