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

2024-06-21

的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精选13篇)

的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 篇1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消工程建设等设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贷款方:(公章)代表人:(盖章)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公章)代表人:(盖章)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号码: 保证方:(公章)代表人:(公章)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号码:

的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 篇2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的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 篇3

关键词:个人;借款合同;借条;实践性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提供借款”这一支付行为的有无才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的关键,然而这一结论的得出也给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了诸多的问题。第一,贷款人持有的借条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借条在当事人风险的防范中有什么作用;第二,“提供借款”这一行为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贷款人支付部分借款是否会构成根本违约,此时贷款人和借款人的风险应当如何防范;第三,这种规定是实践性的还是诺成性的,应如何认定,到底是维护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还是增加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风险。其次是,对《合同法》第210条进行分析,明确其实践性或是诺成性的规定,在当代司法环境下应如何适用,才能在坚持司法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保护特殊利益的同时,防范风险,维护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利益。

二、个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分析

1.借条性质的界定

在案件中如果不能正确认定借条的性质将会带来诸多风险,比如:其一,如果贷款人确实已经提供借款,而没有相关人证物证能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作为一个注重人事感情的国家,这种情况是个人借款的常有形态,此时如果借款人否认接受款项的事实,那贷款人的权利应如何维护。其二,在大多数的个人民间借款中,即使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下,考虑到借条最普遍的存在形式,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就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也有很多借条不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写的,进而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然而关于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条的性质,法律规范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各执一词,有的学者认为,借条不是借款合同,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规定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指出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提供借款”的义务。有的学者则认为借条仅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举证“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尤其是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相关证据,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笔者认为,对于借条性质的认定,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于一般的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仅是传统意义上一般消费性的借贷,而不是民间资本的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则可直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借款合同的生效,不需要贷款人再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如果借款人提出异议,如确实存在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形,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负举证责任。第二是,对于复杂的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普遍存在着融通资本的性质,当事人有极大的营利性目的,此时如果将借条直接认定为构成借款事实的法律依据,则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因此还需要贷款人“提供借款”的证明,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借贷的起因、用途,借款人的出借能力、还款人的还款能力,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等等。

2.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性质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抑或诺成性特点,在我国法律已明确,即《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然而在适用上的模棱两可,使当事人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第一,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提供借款”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如果是成立条件,则无形中扩大了对贷款人权益的保护,即使在贷款人不履行承诺或是部分提供借款,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形下,借款人也没有任何依据维护权益。第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并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将个人借款合同界定为实践性合同,尤其在当代有偿的、资本融通性质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合同的实践性势必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亟需融资的借款人无任何依据能请求贷款人交付借款,只能等待贷款人主动提供借款,难以达成起初欲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第三,如果将个人借款合同界定为诺成性合同,使贷款人在提供借款前没有考虑斟酌的机会,则在欠发达地区、小额的、人情性质的个人借款合同势必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没有保护特殊的群体的权利。因此在个人借款合同迅速发展的今天,明确界定个人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性质势在必行。

三、个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从立法上来讲,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所呈现的风险与法律规范的缺失、模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法律规范的完善至关重要。应明确将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并将“提供借款”界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同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实践性的约定。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日益商业化,有偿性的商业化资本借贷也成为主要形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顺应金融经济交易习惯的形成,将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再在制度上进行设计,保护少数存在的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特殊贷款人的利益,已成为大势所趋。

2.完善司法审判

由于现阶段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法律规范的不足,司法审判在个人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有司法规范的框架下,应审慎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第一,一般情况下应将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成立的依据,只有在重大的、复杂的借款合同案件中需要贷款人证明其“提供借款”的事实。针对当事人依据借条起诉还款的纠纷,应否经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发生的依据,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第二,审慎分配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第三,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大额贷款合同中,要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的关系、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方面,提高法官的业务专业素质,兼顾司法效率与公平。

个人向单位借款合同 篇4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向单位借款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个人向单位借款合同1

甲方(贷款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方):

一、借款用途

乙方因从事经营活动需要,急需向甲方借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借款帐号:

三、借款利息

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 %计算利息。

四、借款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借期 月。

五、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按月支付,每月 日支付利息。

六、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七、保证条款

(一)丙方同意作为本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对甲、乙方之间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方同时向甲方提供真实的相关房产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丙方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 市 区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5份,各方各执1份,自各方签署之日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向单位借款合同2

甲方(借款人):(企业) 法人代表: 乙方(贷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于 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向单位借款合同3

甲方(借款人)(企业)

法人代表:

乙方(贷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于 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年 月 日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向单位借款合同4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息清算按日计算,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出借款项打入乙方如下账户: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户名: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六、保证条款: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2、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七、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偿还借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偿还的借款金额每日利息的百分之五计付罚息,直至全部借款归还为止。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责任。3、当甲方认为乙方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乙方应及时返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个人向单位借款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个人向单位借款合同5

借 款 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方式: 出 借 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 写:________________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实际支付借款日期与合同约定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支付

借款日期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双方约定甲方将借入的资金只能用于以下事项:不得挪用于其它事项。更不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借款利息

本合同借款年化利率为_______%;

第四条 借款的支付

1、乙方将款项支付到甲方如下银行账户: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借款的归还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每月支付利息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归还本金。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或汇入该账号;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_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六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____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担保合同。

第八条 甲方承诺

1.甲方是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次借款有关的单据、陈述及证明等文件均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2、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4、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5、甲方不得转移、隐匿、赠予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处分财产以及抽逃资金来逃避债务;

6.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丧失保证能力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7.借款期间,甲方变更住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

(3)甲方提供虚假、甚至违法的证明、单据等资料;

(4)甲方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的;或者虽有上述人员但其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5)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相应担保遭气绝;

(6)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4、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甲方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借款。

5、甲方不能按时支付本金或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还本金每日0.5%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书 篇5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电话:

身份证号: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

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起,借款期限为个月。借款到期

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实行固定利率,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18 %,以甲方收

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四、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

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

款本息。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个人向法定代表人借款常用合同 篇6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______________个月,自2010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_______‰,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___%,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的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 篇7

欠债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通过两种途径讨债

【案例】2010年9月, 郑某因翻建房屋找沈某借款3万元, 借款期限为2年。还款期限届满前的3个月, 郑某夫妻双双到外地打工, 且一去不复返, 到现在已经2年了, 郑某父母也不知道他的下落。那么, 沈某怎样才能要回这笔借款呢?

【说法】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 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讨回欠款:

一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 债务人不应诉的, 法院即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 经债权人申请, 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实现债权。

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 然后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因此, 沈某有权向郑某居住地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找郑某的公告, 公告期届满, 如果郑某没有出现, 法院就会作出宣告郑某失踪的判决, 并从郑某的父母、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中确定郑某财产的代管人进而要求财产代管人从郑某的财产中支付欠款。

借款到期找不到债权人可办提存公证

【案例】2年前, 蒋某因购房向谢某借款6万元, 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3倍, 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限届满时, 蒋某去向谢某还钱, 才知道谢某到外地做生意去了, 而且没有人知道他的确切地址。那么,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该如何归还借款和利息?

【说法】借款到期后,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的, 债务人可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办理提存的机关是公证机构。

个人向企业借款的协议书 篇8

乙方(借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 日。

第五条还款方式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的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 篇9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借款项目主要有:

(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部职工借款本金270万元,但按收到本金300万元、利息支出30万元记账;

(二)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此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另外,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才能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分析后认为,该企业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着税收风险,应当及时补充相关证明依据,否则,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应正确把握该项税收政策,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操作,才能用足用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借款合同需有规范的格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实行口头允诺,要有合同可供查询,并且要有相关的条款,才能据以税前扣除。

《合同法》还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扣除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该企业应调整计算方法,按实际借款数额270万元计算利息,而不是按300万元计算利息,按270万元实收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应为27万元。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才允许扣除,该企业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不能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注意:

(一)预先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借款数及期限确认利息;

(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原借款合同失效,企业与个人之间已没有了借款合同,此时支付的利息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种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国家利率标准,可以扣除;

(四)由于合同规定情况可能存在变化,提前还款的应以实际支付为扣除额,而不是合同规定数。

利息支出应凭发票扣除

针对该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没有原始凭据的情况,税务人员认为,利息支出企业应当凭发票扣除。《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

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在付息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规定利息项目的税率为20%,据此企业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时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的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 篇10

我市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不得已向其它企业和私人借了一部分款项,由于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并不能取得银行的付息单据,我想问一下支付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直接以对方的收据作为记帐凭证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谢谢!

欢迎您的提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房地产企业向其它企业和私人借款支付利息,对方收取利息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就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对方应给房地产企业出具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发票,对房地产企业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者房地产企业凭相关原始单据自行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入帐税前扣除。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且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以对方的收据作为记帐凭证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公司向法人借款合同 篇11

(2)乙方:XXX(简称“贷款人”)

鉴于:

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XXX万美元的贷款。

因此,鉴于本协议之前提以及各方的共同协定,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1. 贷款

1.1 金额

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XX万美元的借款,同时借款人同意从贷款人借取该贷款。

1.2 到期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算【XX个月】(简称“到期日”)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1.3 利息

借款人同意按照每年【XX%】的利率向贷款人支付贷款的利息(简称“利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利息应当以在任何时间未偿还本金以及实际贷款天数为基础进行计算,每年360天。利息应当在到期日支付。

1.4 还款

还款时间不迟于到期日,并应当贷记入贷款人自行确定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果根据本协议要求进行还款的任何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在其后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1.5 用途

本协议项下借款仅限用于【XXX】,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2. 担保

2.1 担保协议

作为借款人义务的担保,借款人同意以XXX设置质押(“XXX质押”)担保。

2.2 担保条件

本协议项下担保条件为:无条件担保。

3. 违约事件

3.1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和情形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a) 借款人在到期日未能向贷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b) 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c)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遵守、履行或服从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承诺和义务的情形或事件。

3.2 违约后果

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该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无论贷款人是否收到该通知):

(a) 通知借款人,自借款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纠正该违约事件;

(b) 宣布全部债务立即到期并有权选择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此后所有贷款均被视为已经到期并应付款,无须进一步提出要求、抗辩、通知或任何形势要求,也无需任何法庭或其他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同意、命令或授权,借款人特此对所有上述要求予以明确放弃,且

(c) 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清偿贷款收取每日【 XXX 】的滞纳金。

4. 其他事项

4.1 全部协议、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通过经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

4.3 准据法和仲裁

(a) 本协议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b)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争端或索赔,或者对本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应当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本协议签署日有效之仲裁规则(在本条其他部分修改的范围内)在中国XX通过仲裁解决。指定机构应当是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

(c) 仲裁员为3人,借款人和贷款人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各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

(d) 仲裁时用的语言为中文。

借款人

XXX

签字人:

贷款人

XXX

签字人:

公司向个人借款 篇12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

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个分类

1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由于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遵循不超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2∶1的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

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公司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200=2.5(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大于了规定的比例2,并且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支出为400×5%=20(万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8]121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

2.企业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注意:

1.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个人向公司借款协议 篇13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借公司):

乙方因,向甲方申请借款,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乙方出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一年。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日内,乙方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2、乙方如逾期未还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本息,并从到期日起每日支付借款金额%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公司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裁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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