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务管理、业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规定

2024-08-01

会务管理、业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规定(精选10篇)

会务管理、业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规定 篇1

一、会务管理

(一)会议审批

公司的大中型会议,如公司“两会”等,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由主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会议通知

1、公司层级各类大中型会议,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下达会议通知。

2、各专业会议等,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会议主办部门下达会议通知,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的会议通知及座次安排。

(三)会场布置

1、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各类大中型会议的会前准备、会中服务等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具体协调配合。

2、会场布置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提出的“反四风”要求,杜绝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官僚主义和奢靡之风,严禁摆放鲜花、水果、香烟和瓶装水,严禁对会场进行豪华装饰。

(四)会场纪律的监督

1.参会人员要严肃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2.会议主办部室要对会场纪律进行督促检查,包括:是否按照会议要求参会;是否存在他人替代参会现象;是否将手机调至震动或静音状态;是否存在交头接耳,随意出入会场现象;是否存在随地抛洒杂物,对会场干净整洁造成破坏的现象;是否存在提前离场现象;是否存在各类视频会议分会场秩序混乱现象等。

3.公司办公室要不定期对各类会议参会情况进行统计,并纳入部门月度考核范畴。

(五)会议记录及会议确定事项的跟踪落实

1.会议主办部室负责安排专人对各类会议进行准确完整记录,并根据会议实际情况,撰写相关会议纪要。

2.会议主办部室负责对各类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落实,确保会议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业务接待

(一)审批制度

综合管理部是业务接待的承办部门,同意管理和协调业务接待事宜;计划财务部、审计专员负责过程监督,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处理违纪问题。

(二)费用支付

公司领导出席或安排的接待,费用纳入公司领导业务招待费支出;各个部室对口业务范围内的日常接待,费用纳入分管领导费用统计。

(三)审批程序

办公室在业务接待前需填制“业务接待登记(审批)表”,公司领导出席或安排的接待由本人签字确认;机关部室牵头的接待由部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接待活动结束后,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在“就餐结算单”上对接待标准、金额等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四)结算程序

由接待单位根据“就餐结算单”逐月统计接待费用发生情况,制作“三项费用统计表”,每月底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工会对上月的业务接待费支出进行审核后报财务部结算。当月支出必须当月会审、挂账,不得拖延。

(五)接待标准

内部接待。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在组织调研、检查时一般不得安排就餐,确需就餐时,必须安排在公司内部食堂、餐厅,标准上限为每人每餐40元,不得提供烟、酒;

公务接待。公司在接待国家部委、省、市、县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调研、指导人员就餐时,必须安排在内部食堂或餐厅,标准上限为每人每餐60元,接待用酒必须为本省地方酒,不得提供香烟;中午接待,一律不得饮酒。

商务接待。在合作单位、客户、科研院所、金融和中介机构等商业接待就餐时,尽量安排在内部食堂或餐厅,标准上限为每人每餐120元,接待用酒必须为本省地方酒,不得提供香烟;中午接待,一律不得饮酒。

接待用餐。严格执行工作餐或自助餐制度,以家常菜为3

主,不得提供燕、鲍、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包括土特产)、有价证券等。

公务接待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一律安排标间。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高档睡衣等生活用品,不得摆放鲜花、香烟、水果等物品。

简化迎送程序。业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地毯,不得摆放鲜花绿植,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司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的原则。

二、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工作和节假日封存制度。除公司主要领导相对固定用车外,公司副总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人员工作用车均实行派车制度。

三、公务用车需填写《行车命令单》,200公里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在用车部门签字,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签发,公司4

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200以外由各部门负责人在用车部门签字,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签发,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

四、公务用车的申请范围和级别

(一)因下列情况可申请用车:

1、到外地出差:公司部门以上负责人出差,综合管理部合理调派车辆。其他人员出差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存取大额款项;

3、办理公司重要资质;

4、公司各部门业务;

5、员工遇有紧急情况或有其它公务等需要用车的。

(二)公务用车级别

1、公司正职:奥迪车、大众车、途观、别克商务车。

2、公司副总:大众车、别克商务车、途观,特殊情况下用东风风行。

3、公司部门负责人:大众车、东风风行。

4、公司各业务办事人员:东风风行、金杯、皮卡、五十铃工具车。

五、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申请公务用车,尽量避免同时申请二车次或二车次以上用车。各部门用车安排调度不开的,依用车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先申请部门用车,后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解决,且不得耽误工作。

六、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钥匙;返回到公5

司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注明返回时间),并交回车钥匙。

七、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接送子女上下学、入托和接送配偶、家属、亲友上下班等非公务活动;严禁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喜庆宴席、扫墓、旅游或接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学校、超市、饭店、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容易引起监督及舆论关注的地点;严禁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严禁擅自将公务用车借予他人使用;严禁违反规定酒后驾车。

八、公务用车更新标准

公司正职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在23万元以内。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企业因抢险救灾等配备的特殊工作用车(非工程用车),原则上排气量在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38万元以内。

四、办公用房

(一)各级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1、公司党政正职不超过45平方米;其他副职不超过35平方米。

2、各部室科级干部实行集中办公,确需单独配备办公室的,地点、面积和结构必须经所在单位党政正职同意后方6

可配置。

(二)整改工作要求

各级干部现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标准基础上浮5%范围内,可暂时继续使用。待办公用房整体改造或职务变动时进行调整,不应造成新的浪费。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未达标准的,维持现状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新增或扩建办公用房。

驻外单位,如无集体宿舍,可使用套间(含卧室)办公室,卧室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严格按标准配置办公用房,对现有超标腾退的办公用房,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得变相使用。

严禁超标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严禁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租用宾馆、酒店作为办公用房。

会务管理、业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规定 篇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禁止重复性考察, 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 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 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不得跨地区迎送, 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 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 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 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 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 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 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 合理使用车型, 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 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 合理安排警力, 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 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 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 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企业化管理, 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 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 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 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 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 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 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 明确标准, 控制经费总额, 注重实际效益, 加强审批管理, 强化审计监督, 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篇3

为减少员工不必要的困扰,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本法适用于湖北萌牛面馆管理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二、公务招待

1、公务接待应遵循”对口管理、提前安排、倡导节约、有礼有节”的原则;

2、公务接待费必须于接待前先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费用报销时请后附已审批通过的业务接待申请表(因特殊事项无法事先提出申请的,可电话请示批准后在招待后二个工作日内补该流程);

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3、公务接待费用标准

董事会

部门

二级

1、合作方主要负责人;

2、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来司资

质认证等检查人员;

1、来司技术协助人员;

公司轿车/商务车/不超过3名陪

住宿标准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公司不负担费

简餐消费 50 元/人 宴请消费 100-120元 /人

简餐消费 30 元/人 宴请消费 50-70 元/人

400元/桌同人员用 不超过2名陪同人员

1、协助对方预定住宿

三公司轿车/ 出租车

2、来司业务考察人员;

4 特别说明

接待的标准中三级接待不提供烟酒,如有必要应提前预算费用申请;

第一、二级接待如有需要礼品的,应一级礼品金额控制在500元以内、二级礼品金额控制在200元以内;

接待费用报付申请事项与后附发票的时间、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部分将不予报销。

接待中涉及重要会议及机要事务等应注意严守公司商业机密。

五、其他规定:

1、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报董事会审批后颁布实施,有关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

2、本规定自5月1日起实施。

接待申请表

申请部门:

来访单位 来访人数 联系人 陪同人员

接送安排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送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男 人、女 人,共 人

联系方式

来访事由

来访天数 来访时间

接待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住宿安排

□否 □是,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标准: 公司宿舍

酒店(名称: ) 一级 二级 三级 其他:

申请借支费用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财务部负责人

餐饮标准

部门负责人

CEO 董事会

董事会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篇4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工作,切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学校的公务接待活动执行双联单双级审批制,由接待部门填写申请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五条 学校的公务接待范围包括:(1)通过来函、来电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的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厅局级以上)的领导;

(2)以学校名义邀请的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名人;(3)由学校负责组织的大型会议、活动和必须由校领导亲自主持的校级公务活动;

(4)其他经校领导批准需要由学校负责接待的人员。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除特殊情况的来宾外,一般不安排接送站。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七条 来访客人的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须经校领导同意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一律安排在学校指定协议宾馆。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其他一般安排单间或标间。房间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同城接待不提供住宿。

第八条 来访人员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公务用餐一次,陪餐人员仅限与来访人员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访人员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访人数的三分之一。来访人数较多,提倡用自助餐。用餐标准参照江苏省和常州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校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费用报销单,并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连同申请单一并送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公务接待时不使用欢迎标语,不组织师生迎送,不摆放花草,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第十三条 对于重要的公务接待,接待单位应本着务实俭朴的原则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室、财务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公务接待活动进行抽查,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篇5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会务管理、业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规定 篇6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所站(服务区)的接待管理工作,改进接待作风,强化预算管理,厉行节约行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管理范围

1、因工作来访用餐、住宿公务接待。

2、会议、培训接待。

3、其他重大活动接待。

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1、坚持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公务接待事前应填报“公 务接待审批单”,办好审批手续。事前未报批的,一律不予报销。

2、严格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基层所站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1)有关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3、公务接待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

4、公务接待实行“一支笔”审批。

三、公务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

1、接待对象需要基层所站(服务区)安排住宿的,一般在基层所站指定的宾馆(饭店)进行安排。收费标准按照

基层所站(服务区)与宾馆(饭店)协议价格执行。

2、接待重大会议或者由接待对象结算住宿费的,按接待对象要求安排。

(二)用餐标准

1、工作餐标准:系统外公务接待(乡镇政府、地方单位、公安、税务、供电)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系统内公务接待(省厅、集团、管理中心(公司)、路段管理单位、省交通系统内单位)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其它来客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一般只安排一次,标准不超过每人15元。

2、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上限标准为:系统外公务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系统外公务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其它来客宴请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宴请原则上不上烟酒。

3、重大会议或特殊情况的招待标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陪餐人员标准比照接待对象标准执行。

四、公开公示

每月初由基层所站(服务区)办公室将上月招待费开支情况,填写《基层所站公务招待费明细情况公开表》(见附见2)在所务公开栏予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五、相关管理要求

1、公务接待实行基层所站(服务区)食堂定点接待。

2、实行对口接待,控制陪餐人数。

3、工作期间的公务接待,无特殊情况午餐不饮酒。

4、不得到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

5、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实行按月结算,不准拖欠。

6、报销接待费用。经办人凭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的报销单到所财务室报销。财务室负责人员审核后,对手续不完备、费用超标准、票据不合规等情况,财务等相关人员有权不予审核和报销。

六、违规处理

加强纪律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查处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假公济私、赠送礼品礼金等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会务管理、业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规定 篇7

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通知》(赣市办发电 [2009]18号)、市财政局印发《赣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赣市行财字[2009]41 号)精神,结合本办经费实际及以往相关规定,特对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制定若干规定:

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1、本办公务接待项目主要指接待用餐(必要时含住宿、用车)。接待范围是:(1)上级机关领 导及随员;(2)兄弟单位前来联系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3)县(市、区)系统内前来请示、汇 报工作人员。

2、本办公务接待实行先申报、后安排,一律经主任同意并示秘书科予以安排。

3、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本办 餐厅,住宿安排在政府定点宾馆、饭店,用车为不熟悉路线来客带路。

4、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赣州家常菜为主,一律不上野味、海鲜或特色菜,一律 上地产酒,一般不上烟;用餐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分钟以内;会议用餐提倡用自助餐。

5、接待用餐原则上对口,上级机关及兄弟单位领导、县(市)中心管理办主要负责人前来,由 主任出面接待,视情通知其他领导陪餐;兄弟单位一般人员、县(市)中心管理办副职以下人员,一 般由对口分管领导出面接待,视情通知陪餐人员。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来人的三分之一。

6、公务接待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公款消费;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 付凭证、贵重礼品。

7、本办公务接待经费要从严控制,专项列支,秘书科须在年中、年末主任办公会议上报告公务 接待费用开支情况,以利于接受监督和审议。

二、差旅费管理规定

1、本办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主任同意,方可到秘书科报销差旅费。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本办出 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次具体为:⑴火车: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二等软座、软 卧);(2)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3)飞机:普通舱(经济舱);(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凭据报销。

5、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较紧急的,须经主任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6、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 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 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 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7、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8、出差人员住宿费,县处级每人每天按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按市外每人每天 150元以内、室内100元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9、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 5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

10、到省外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 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1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12、汽车驾驶员在出差期间,按其他人员出差报销差旅费补助,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 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13、值夜班人员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至午夜12时以后)每人每晚报销6元伙食补助费;值大 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9元伙食补助费。

14、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市内交通、通讯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 外省出差,每人每天3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

15、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 放。

16、出差人员领取了公杂费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发放通讯补助费用。

17、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 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单位按差旅费规定 报销。如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单位按差旅 费规定报销。

18、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单位按 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1)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 元;(2)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3)在市内县级培训 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

19、工作人员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上挂或支援工作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 下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20、外地调入本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的差旅费:(1)其本人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飞机票费除外)、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因调动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2)其随同调动的同住的家属(父 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飞机票费除外)、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 入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3)调入人员同住家属,经单位同意后,可暂时留在原地,其以后搬迁时得旅费,以及调入人员的非同住配偶(非从业人员),经批准搬迁 到调入人员工作所在地的旅费,按调入人员标准报销。

21、部队转业到本办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部队按合 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22、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主任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 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 杂费。

23、工作人员出差或外出培训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24、本办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出差,出差人员一律不报销差旅费。

物业管理 会务接待指引 篇8

会务接待指引 目 次

前言.................................................................................I

引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资源管理...........................................................................2 6 制度建设...........................................................................3 7 会务服务提供.......................................................................3 8 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5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会务服务人员仪表、仪态要求...................................6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会务服务需求确认.............................................9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会场布置相关要求............................................12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大型会议主席台座次的安排....................................15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座谈会座位安排..............................................16 附 录 F(资料性附录)设备调试....................................................18 附 录 G(资料性附录)茶具准备、续茶规范..........................................20 附 录 H(资料性附录)突发事件处理程序............................................23 附 录 I(资料性附录)会务用品管理规范要求........................................25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本标准由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公务接待规定 篇9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改革我系统公务接待行为,遏制和消除公务接待中的奢侈与浪费现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接待范围

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办公室按标准和程序并在指定地点对来客进行餐饮接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检查指导工作及专题调研的;

2、本系统外地机构来本地办理公务的;

3、外省有关部门来本系统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4、请求、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招待的;

5、召开会议需要安排就餐、住宿的。

二、接待原则及标准

1、公务接待工作要遵循“内外有别、适度节俭”的原则。

2、本系统内部接待,中午尽量在食堂用餐,坚持工作时间不饮酒,不用名酒、不上名贵菜肴,禁止公款购买烟草。

3、对内公务接待限定标准,接待分局或处级领导,每人次不超过100元。其他公务人员吃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此标准包括酒水、饮料在内。超标准接待应报主要领导特批。-1-

4、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由办公室确定接待标准和地点,指定陪同及负责接待人员。具体执行中应尽量控制减少陪同人员。

三、公务接待报销程序

经办人持接待餐馆收据发票,由办公室主任签字,经财务会计审核票据后,再呈领导审批,然后报帐,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办公室应建立接待登记台帐,对所有的公务接待逐笔登记,并定期向领导汇报或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会务管理、业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规定 篇10

内地税办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2002-10-14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区局各处、室、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提高区局机关公务接待水平,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区局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将这一办法印发,请各单位在以后的公务接待中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区局机关公务接待水平,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本着“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严格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省级税务机关、自治区各盟、市、季、办、厅、局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学习交流经验的领导(区外副处级以上,区内副厅级以上)及随行人员,2、自治区地税系统的盟市级地税机关来我局请示汇报工作的领导(副处级以上)及随行人员。

3、协助区局机关有关处室共同开展工作的地税系统外的人员,及区局机关有关处室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协助工作的地税系统内部人员。

4、全国性、全区性地税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特邀及与会人员。

5、经局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他人员。

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1、所有公务接待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2、全国性、全区性地税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接待,组织会议及活动的部门要作出接待经费预算,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3、属局领导临时安排的接待,由办公室主任或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办理接待事宜,接待结束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4、局机关处室进行日常公务接待时,要有签报,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安排行政科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5、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处室或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6、凡未经正常审批的公务接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行政科不予办理接待事宜。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事后又不补办审批手续接待费用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不予预算。

三、公务接待标准

1、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公务接待,接待标准按会议决定执行。

2、接待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政领导的标准,按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3、全国性、全区性地税会议及重大活动按会议及活动预算制定的标准执行。

4、接待全国各省级税务系统、区内各盟市副厅级以上领导,宴会按每位不超过80元(不包括烟、酒、饮料)标准安排,住宿按每位不超过490元(宾悦大酒店套房房价的半价,不包括房间内放置鲜花、水果、烟、饮料)标准安排。

5、接待全国各省级税务系统、区内各盟市、盟市级地税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宴会按每位不超过50元(不包括烟、酒、饮料)标准安排,住宿费原则上自理。

6、需进行公务接待的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费按每位不超过50元标准安排就餐,住宿费原则上自理。

7、随行司机的伙食费按每位不超过25元标准安排就餐。

8、在接待过程中,接待标准如经局领导专门指示的,要及时调整,调整后的标准,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9、凡不属以上标准范围的接待,具体标准由审批人制定。

四、接待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1、全国性、全区性地税会议或重大活动的接待,由会务组或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理与会人员或来客的吃、住、行方面的接待事宜。

2、区局机关的日常公务接待,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负责接待的处室或人员联系、组织、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接待事宜。

3、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行政科根据《公务接待审批单》,预定接待规模、接待标准、接待地点、接待用车、往返车、机票、联系、协调有关事宜,确保接待工作热情、细致,周到、圆满。

4、区局机关的接待陪同人员,一般情况应采取业务对口、级别对等的原则进行陪同,也可以由局领导指定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尽量精简。

5、区局机关的公务接待,在能满足接待需求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宾悦酒店进行。宾悦酒店满足不了接待要求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领导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上签批,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可在宾悦酒店以外的场所进行接待。

6、局领导有专门指示的,办公室或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根据指示在指定地点接待。

五、接待经费的结算

1、接待经费的结算实行三单对帐,即办公室、服务中心各执一份《公务接待签批单》与酒店的结算金额相核对,三单一致予以结算,不一致要说明原因后,方可结算。

2、以现金方式结算的接待费用,按正常财务审批程序报销。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接待费用,每季度由办公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公务接待审批单》与接待的酒店进行对帐清算。

3、超出《公务接待审批单》规定的接待费用的部分,负责接待的处定或人员要说明超支的具体原因,说不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由负责接待的人员自理。

4、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公务接待或超范围、超标准的公务接待,除接待费用由接待人员自理外,还应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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