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书(涉外)-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

2024-06-27

商标注册申请书(涉外)-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通用11篇)

商标注册申请书(涉外)-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 篇1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是否共有商标:□是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变更前名义:

变更前地址: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否

注:请 按 背 面 说 明 填 写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申请人提交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时使用的申请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国内申请人不填写英文。

5.共有商标申请变更的,“是否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共有商标变更申请由代表人提出,同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申请人授权。申请人名称/地址一栏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义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

6.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7.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变更申请事项。

8.仅申请变更名义的,不需要填写变更前地址;仅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要填写变更前名义。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共有商标申请变更的,此栏由代表人盖章(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书的附页上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收费标准:每份商标变更申请费500元整。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附页)

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

商标注册申请书(涉外)-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 篇2

一、申请注册期间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

(一) 申请注册期间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商标的现有保护措施及其不足。

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已经是国际惯例, 无论该驰名商标是未注册的还是正申请注册的都应该受到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 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包括申请注册期间的驰名商标) 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因此, 如果某一商标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即使该商标并未在我国依法注册, 若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或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并且使用该商标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 商标管理机关应当驳回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 不予注册, 对于已经擅自使用的, 商标管理机关有权禁止继续使用。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 我国《商标法》禁止抢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这是对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救济手段。《商标法》通过上述三个条款来保护申请注册期间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申请注册期间商标与注册商标并非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法》对注册申请期间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有保护措施, 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表现如下:第一, 申请注册期间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范围是有限的。《商标法》承认申请注册期间商标的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一定的权利, 但仅限于程序上的权利, 如异议权、撤销注册请求权等, 申请人对申请注册期间商标并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 如商标专用权等。第二, 保护范围的有限性。受《商标法》保护的申请注册期间商标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商标正在使用, 二是该商标要有一定的影响力。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申请注册期间商标都会一视同仁地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第三, 救济措施软弱无力。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注册商标受到侵害时, 商标权人既可以请求停止侵权, 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但当申请注册期间的驰名商标受到侵害时, 从现有的《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看, 制裁措施归结起来就是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 容易导致混淆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该条增加了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难以制止恶意使用。因此, 应像对待保护注册商标一样, 增加确立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其他法律责任形式, 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 还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 完善申请注册期间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

我国《商标法》对申请注册期间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最低限度的保护, 即他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与申请注册期间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 并且该使用还要求导致消费者混淆为要件之一。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注册期间驰名商标, 对于申请注册期间驰名商标可以考虑引进发源于德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 以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淡化理论是现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理论, 它是对传统混淆理论的突破。一般认为驰名商标淡化是源自于20世纪20年代德国的判例理论, 之后被美国的学说所继承。给予驰名商标这种反淡化保护, “是因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完全有正当理由继续维持他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所获得的独特地位, 任何可能危及他的商标的独立性和显著性, 及由此产生的广告效应的行为, 应当禁止。保护的目的不在于避免任何形式的混淆, 而是使积累的资产免受侵害。”

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予以禁止主要遵循的是驰名商标价值理论。该理论认为, 某个商标一旦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便获得了独立的存在价值, 就可以脱离商品单独请求法律保护, 这种保护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消费者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更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形象和影响力受到削弱, 如果驰名商标被弱化或玷污, 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消费者在选购某一种商品时, 并不是因为商标将消费者和该产品的生产者联系在一起, 消费者选择该商品不是因为商品的生产商, 而是因为商标本身吸引了消费者。商标本身就代表了高品质的商品, 具有巨大的无形价值。因此, 对于知名度高的商标来说, 其主要功能不在于让消费者区别商品的来源, 而是表彰商品的信誉和美誉。商标淡化的发生就是因为非权利人希望借助驰名商标强大的市场号召力, 将驰名商标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即非竞争产品上, 从而利用该驰名商标的声誉, 提高自己产品的销售额。驰名商标所带来的收益是普通商标不能做到的。商标淡化理论是以保护商标本身所代表的商誉为宗旨的。若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使用在完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 即使消费者不会认为该商品的生产者是驰名商标商品的生产者, 该类使用也会削弱该商标的识别作用及品质保证功能, 进而逐渐削减该商标的显著性。Schechter所言:“如果法院容许或者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 那么不出十年, ‘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将不再拥有这个世界驰名商标。”“商标淡化理论”立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经济功能, 不是立足于消费者, 不考虑消费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商标淡化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而是绝对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 即只要他人将该商标应用到其他商品上, 即使是使用于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商品上, 即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生产者不发生混淆, 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该种使用。大多数的侵权产品的质量很低劣, 价格也很低廉, 遭到仿冒的商标就可能被侵权产品拖累, 消费者即使知道该仿冒商品与真正的商标所有人没有关系, 不会将劣质商品传播的信息与驰名商标及其所标示的商品相联系, 在大量仿冒品的冲击下, 也会影响对真正商品的购买欲望。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最终目的是禁止非法使用人从驰名商标的内在声誉中不正当地获利, 以保障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维护其声誉, 使驰名商标成为社会的财富。不管驰名商标注册与否它都具有显著性和很高的声誉, 申请注册期间驰名商标和注册驰名商标从经济角度分析作用是一样的。因此, 引入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来保护申请注册期的驰名商标是可行的。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将申请注册期间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扩大到禁止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而且突破了传统混淆理论, 即使该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也是不允许的。这种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驰名商标现有市场利益, 而且进一步保护了驰名商标开拓其他市场的潜在能力。

二、申请注册期间普通商标的保护

(一) 申请注册期间普通商标的现有保护措施及其不足。

对于申请注册期间普通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是通过间接方式提供保护的。《商标法》第9条和32条是对申请注册期间普通商标的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在先权利一般是指商号权、域名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在先权虽然不能赋予申请注册期间商标专用权, 但是可以阻止与该商标类似或者相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为申请注册期间商标间接提供了保护。例如某商标由于表现形式独特而享有了著作权, 虽然该商标正处于申请注册期间, 依据《商标法》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但是由于著作权的特征,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他人无权使用该商标。尽管申请注册期间的普通商标不能排他性地享有商标权, 但是如果该商标设计独特或者是商号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所有人享有一定的在先权利, 他人是不可以随便使用该商标的, 否则就侵害了该商标所有人在先权利。可以说申请注册期间普通商标的在先权间接使该商标拥有了商标专用权。但是该种保护方法也有自身的不足:第一, 条件要求苛刻。申请注册期间商标必须享有优先权, 对于商标意识淡薄的国人来说, 商标权尚不能及时维护, 更何况是其他的权利, 而且还要承担繁琐的举证责任。第二, 制裁措施软弱。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补救措施非常无力, 利害关系人只能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不能得到任何赔偿。

(二) 完善申请注册期间普通商标保护的建议。

1. 建立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前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专利制度中的临时保护措施对保护申请注册期间商标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其理由如下:我国发明专利权采取早期公开, 延迟审查制度, 该制度导致发明专利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开有关的专利申请材料, 任何人均有机会知悉该技术信息。对于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的商标同样存在这种情况。因此, 可以借鉴发明专利中的临时保护措施, 保护申请注册期间商标, 其临时保护期间应为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之日至商标申请被核准之日。

2. 参照宽展期内商标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有效期满前与后的各一段时间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的12个月为续展期, 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为宽展期。续展期内商标权依然存在, 商标宽展期内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学界宽展期内商标权是否存在, 有不同观点。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 未获核准前, 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注册期间商标和宽展期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可以借鉴该解释中的合理成分解决申请注册期间商标的保护问题。

3. 前移注册商标有效期起算点。

借鉴专利权有效期起算点的立法, 《商标法》修改时, 把注册商标有效期起算点前移至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国际上已经应用这种做法。该制度虽有不足之处, 但解决了申请注册期间商标保护的问题, 有利于平衡申请注册期间商标的申请人和使用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日]纹谷畅男;魏启学译.商标法50讲[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7:100

[2] .于金葵.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缺失[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2:34

商标海外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篇3

除了港澳台的申请语言是中文外,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官方语言均不是中文,因此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的翻译是无法避免的。一般情况下,需要企业自行提供英文翻译,以保证注册人信息与使用人信息的一致,特别是以前在同一国家做过商标申请时,一定要准确地告知之前商标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和现在希望采用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否则,如果申请国家存在在先商标审查制度,而且该公司前后申请的两个商标近似,但申请人名称和/或地址不完全一致,该国商标管理机构很有可能认为该公司前后申请的两件近似商标属于不同的所有人,从而下发出驳回通知。此时,该公司除了要尽快提交变更申请,将两件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统一外,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驳回复审,向相关国家的商标管理机构说明情况。这将产生两笔费用:变更商标所有人名称和/或地址的费用和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而且,商标注册的时间也会因此而延误。其实,如果在后一件商标申请前,该公司能告知在该国有在先申请商标,在后申请的商标所有人英文名称和地址只要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所有人保持一致就不会产生上面的问题了。

此外,商标图样作为商标权的载体,需要满足官方的特定要求。在进行涉外商标申请时,企业提供的商标图样的格式经常不够规范。不论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均需足够清晰。笔者多年的代理工作中,很多企业在指示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申请时,没有提供单独的商标图样,或者提供的商标图样格式较小,一旦放大,就会变得模糊不清,不能满足涉外商标申请的要求。

作为品牌标识,商标能够引发人们对品牌的联想,尤其能使消费者产生有关产品属性的联想,企业应准备一份设计精良的商标图样,除了能够满足商标申请的要求外,还应在企业的店面、信函抬头、网站、广告、宣传册、合同、发票、产品上和产品外包装等处大量使用该商标图样,同时标注公司名称。一旦日后遭遇侵权事件,所有带有该商标图样和公司名称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票据、合同、许可协议)、包装、产品和店面等都可以作为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中国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在他国维护商标权的证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在企业网站上增设英文网页,介绍公司及其产品,最好每一个网页上都有公司的品牌标识和英文名称。这样既可以便于企业向国外客户宣传产品,也便于国外客户跨越语言障碍,了解企业产品。值得一提的是,该商标在国外被侵权、被撤销,或是需要提交使用证据时,带有相关商标的企业英文网页还可作为该商标在国外的使用证据。

商品,作为商标权的权利范围,亦需要申请人的格外关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尼斯分类表》共分为商品(1~34类)和服务(35~45类)两大部分。选择保护类别时,一般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仅选择与实际生产产品相关的商品类别来申请,实际上,还需要选择相关的服务项目。如汽车生产企业,仅选择第12类的汽车等商品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选择第37类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等与汽车相关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的汽车企业还可以选择第07类和第09类等类别中与汽车或其零部件相关的商品项目进行延伸注册保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标都是按照指定商品/服务的类别和相关度来保护的。将商品划分为群组来保护的国家和地区较少,较常见的只有中国大陆和台湾,但是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群组划分也不相同。还有个别国家根本就不区分类别,如加拿大。

在涉外商标申请中,选择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时,请尽量选择《尼斯分类表》中列出的标准商品/服务项目,尽量不要选择编码中带“C”的中国特有的商品/服务项目。因为非标准商品/服务项目不能被其他国家普遍接受,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各国商标管理机构下发审查意见,产生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延误注册时间。如果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确实无法在《尼斯分类表》的标准商品/服务项目中找到,最好与代理人协商,挑选一个比较容易被申请国接受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尝试提交。

如果商标顺利注册,一定要在注册国及时使用。何为“及时”呢?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的规定,“如维持注册需要使用商标,则只有在至少连续三年不使用后方可注销注册,除非商标所有权人根据对商标使用存在的障碍说明正当理由。”实践中,世界各国一般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或五年不使用即可被撤销。因此,商标注册后,一定要积极使用,并尽量多地保留使用证据。最大限度地使用注册商标是对商标最好的保护。

注册商标申请变更 篇4

北京国泰佳明讲述注册商标申请变更的条件

一、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三、商标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

四、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变更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证明材料: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材料或其他变更证明。

商标注册申请书(涉外)-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 篇5

2007年2月7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

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书(涉外)-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 篇6

事项

2008年01月03日 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涉及的有关事项给与明确和说明。

《通知》,一、明确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时,凡涉及医疗器械产品标准非技术性文字变更、说明书变更的,可以合并申请。合并申请时,除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0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外,涉及产品标准非技术性文字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或代理人签章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修改单”;涉及产品说明书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或代理人签章的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和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表。申报资料齐备的,受理部门予以受理。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和说明书变更备案合并申请的审查时限,不再分别执行原各2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而按照总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执行。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商标注册申请书 篇7

现拟以_________商标,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_________类的下列商品,申请注册。

┌────┬────┬────┬───────────────────┐

││││ 技术标准│

│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国家│部颁│行业│自定│

├────┼────┼────┼────┼────┼────┼────┤

││││││││

├────┼────┼────┼────┼────┼────┼────┤

││││││││

├────┼────┼────┼────┼────┼────┼────┤

││││││││

├────┼────┼────┼────┼────┼────┼────┤

││││││││

└────┴────┴────┴────┴────┴────┴────┘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附件

┌──────────────────┬───────────────┐

││申请费元。│

│││

│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注册费元。│

│││

│和黑白墨稿一张)。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费│

││用收讫专用章│

商标注册申请书模版 篇8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种类: □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

商标说明:

(商标logo)

商标说明:设计灵感来源于法郎,上下左右各有四个小鸢尾花,这是法郎上的元素。中间的图案是法国代表花卉鸢尾花的一种艺术变形,围绕中间图案的英文,为东方理想国的英文翻译。

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含义:

商标中的英文“ORIENTAL UTIOPAIA”为“东方理想国”的英文翻译,来自于得一·“理想国”的定位语“东方理想国,现实乌托邦”。

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

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

商品/服务项目:得一·理想国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 按 背 面 说 明 填 写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下框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附上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填写说明:

最新 商标注册申请书 范例 篇9

申请人名称:山西*****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是否共同申请:□是 否

邮政编码:030006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无

商标种类:  一般 □集体 □证明 □立体 商标说明:商标名称:***

类别:9 商品/服务项目: 1.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2.计算机软件(已录制)3.电子出版物(可下载)4.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5.计算机游戏软件 6.商品电子标签 7.网络通讯设备

8.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9.食物分析仪器 10.诱杀昆虫电力装置

(附页: 0 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无代理人签字:无

注:请 按 背 面 说 明 填 写

□颜色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下框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的附上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空项,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申请人名称/地址一栏填写指定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义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为代表人。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6.申请人应当在“商标种类”栏选择所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7.“商标说明”栏填写内容可以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8.申请人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共同申请的,此栏由代表人盖章(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书附页上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商标图样框中应当粘贴一张清晰的商标图样,不得出现除商标图样以外的说明性文字、注册标记、色标说明、章戳、签字等内容,商标图样不得涂改。

11.收费标准:每份商标注册申请费1000元整(限1个类别中的10个商品/服务项目,每超过1个商品/服务项目加收100元)。每份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每份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书(附页)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申请人章戳(签字): 注:请 按 背 面 说 明 填 写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申请人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在该地址前注明相应行政区划。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5.商标注册号、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填写。

6.共有商标申请续展时,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7.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续展申请事项。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商标注册申请书(涉外)-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 篇11

(首页)

申请商标:

类别: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

商标局发文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 □ ;否 □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 写 须 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5、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6、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7、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8、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9、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0、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开户帐号:7111410***7,户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第……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评审费。(汇款人应与商标评审申请人一致)。

11、邮寄办理的,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将汇款单复印件一并提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1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年**月**日

说明:

13、此书式是供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14、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15、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16、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待证明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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