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

2024-09-01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通用9篇)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1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 为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进一步提升检察宣传工作水平,实现检察宣传工作规范化管理,为检察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强大舆论支持,经市院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1、检察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检察宣传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扩大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树立检察人员形象,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3、检察宣传工作担负着宣传检察工作方针、政策,宣传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宣传检察机关先进典型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开展法制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二、切实加强对检察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4、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宣传工作的领导。要把检察宣传工作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经常研究部署。两级院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策划、协调参加重大宣传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宣传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必要的工作会议。

5、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要树立“大宣传”理念,建立检察长亲自抓、宣传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的宣传工 1

作格局。

6、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要关心支持检察宣传工作,加强检察宣传队伍建设,从政治上关心宣传人员的成长进步,为检察宣传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条件。

三、突出检察宣传工作重点

7、检察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检察中心工作,坚持贴近检察实际、贴近检察生活、贴近检察人员,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

8、检察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检察工作主题,搞好检察职能的宣传;紧紧围绕检察队伍建设,宣传队伍建设的好经验、好队伍和检察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紧紧围绕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宣传检察改革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紧紧围绕检察机关开展的各项专项活动,宣传活动的进展、措施和取得的社会成果等。

四、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9、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要把中央主流媒体、检察日报、省市级主流媒体作为刊稿的重点,集中精力,加大力度,提升宣传水平。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媒体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形成声势,扩大社会影响。

10、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适时组织策划各种宣传活动,以文艺作品、巡回报告、宣传展板、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宣传,增强宣传效果。

11、认真组织好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金鼎新闻奖”和全省检察宣传“十大好新闻”作品的评选工作。

五、健全检察宣传机构,确保宣传职能发挥

12、已经单独设立宣传工作机构的,保持不变;没有单独设立的,应在院政治部内设立检察宣传工作机构。要配足配强适应检察宣传工作需要的专职宣传工作人员。

13、县区人民检察院可从本地实际出发,设立检察宣传工作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宣传工作,统一归口院政工部门管理。

六、加强检察宣传队伍建设

14、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要应选配熟悉检察业务工作、具有较强写作能力、宣传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从事检察宣传工作,要注意吸收新闻、中文专业人才进入检察队伍,不断完善宣传人员结构。

15、市院建立全市检察宣传高层次人才库,加强检察宣传人才的培养、选拔和管理。

16、市院要加强对全市检察宣传人员培训,采取举办宣传人员培训班、召开工作片会、座谈会、组织研讨、采风活动等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工作交流,增强培训效果。县区院每年应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新闻组稿会、研讨会、征文比赛等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宣传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17、全市检察宣传人员要加强学习,钻研业务,增强服

务意识、责任意识,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写作能力和自身素质。

七、加强对检察宣传工作的物质保障

18、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要保证宣传经费,配备检察宣传工作需要的录像、照相、手提电脑等设备,确保检察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19、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宣传互联网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宣传与其他媒体宣传同步。要为检察宣传部门开通宽带上网,实现新闻稿件网络化传输,提高检察宣传工作时效性和工作效率。

20、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要逐步建立宣传资料数据库,分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光盘等归类建档,并由专人保管和使用。

八、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21、市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新闻发布活动。

22、县区院可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组织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发布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时上报省院备案。

23、要规范新闻发布的内容,主管宣传工作的领导要对新闻发布的内容严格把关,凡涉及党和国家及检察工作秘密的情况要严禁发布。

24、新闻发言人的具体办事机构对外统称“新闻办公室”,设在宣传部门,履行新闻发布职责,协调和组织新闻

发布工作。

九、加强检察宣传工作规范化管理

25、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委宣传部、政法委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大案事件宣传报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河南省检察机关重大新闻线索报告制度》、《河南省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制度》、《河南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大案事件宣传报道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各县区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制度和措施。

26、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省以上和外省新闻媒体的采访,必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宣传部门审查、备案。对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新闻媒体到检察机关采访的,必须层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

27、坚决杜绝有偿新闻。全市检察宣传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搞有偿新闻,一经发现将做严肃处理。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媒体到检察系统以合作、联合、专版、专稿名义进行采访,收取费用的,应坚决予以拒绝。对以记者名义进行诈骗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28、凡检察人员发往新闻媒体的稿件,须经本院宣传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稿件须经本院主管领导审签。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个人

责任。

十、建立检察宣传工作激励机制

29、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宣传目标任务,市院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进行宣传工作情况通报。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2

《意见》分七个部分:一、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三、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四、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五、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六、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七、切实加强党对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

《意见》指出,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 高校宣传思想战线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显著, 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高校思想理论建设取得新进展, 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不断加强,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高校宣传思想领域主流积极健康向上, 广大师生对党的领导衷心拥护, 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充分信赖,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充满信心。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 以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基础, 以加强高校网络等阵地建设为重点,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断坚定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 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提高领导水平, 增强驾驭能力, 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首位, 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 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建设。强化依法管理, 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把高校建设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 (4)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准确把握师生思想状况, 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 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5) 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校内外协同配合、全社会支持参与, 构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新格局。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坚定理想信念,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加强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加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进一步增强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 不断激发广大师生投身改革开放事业的巨大热情, 凝心聚力共筑中国梦。 (2) 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 弘扬中国精神,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加强道德教育和实践, 提升师生思想道德素质,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成为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3) 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切实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引导管理, 做大做强正面宣传, 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加强国家观和民族团结教育, 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 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 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4) 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 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 把高校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区和辐射源, 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5) 立足学生全面发展, 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长效机制,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意见》指出, 要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调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把统一使用工程重点教材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把工程重点教材作为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 把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建设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 全面深化课程建设综合改革, 编好教材, 建好队伍, 抓好教学, 切实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高校要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划, 在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公共资源使用中优先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在人才培养、科研立项、评优表彰、岗位聘用 (职务评聘) 等方面充分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教学体系中的重点建设地位。要着力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启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 加强党史国史和形势任务政策教育,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 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建设, 做好就业指导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 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改革, 充分挖掘哲学社会科学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 制定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哲学、历史学等相关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启动实施卓越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计划, 深入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引领作用, 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计划, 改革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价方式, 重点建好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创新基地, 编写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核心教材, 培养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带头人, 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家, 重点建设一批有示范影响的马克思主义学院。

《意见》指出, 要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强调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 进一步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实行学术安全培训制度, 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 建立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 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要扎实推进师德建设, 落实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完善加强高校学风建设办法, 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 探索教师定期注册制度。

《意见》指出, 要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强调要扎实推进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等重点基地建设, 建设和创办一批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术期刊, 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培养一大批政治骨干,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学养深厚、有重要影响的思想理论建设队伍。要提升研究回答重大问题的能力, 实施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 定期开展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调研, 建立健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分类评价体系, 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高校名师大讲堂、理论名家社会行等活动, 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 支持中外学者围绕中国发展和全球性重大问题开展合作研究。要切实做好高校新闻宣传工作, 完善新闻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进一步改进高校新闻宣传的文风作风, 建立高校、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三方联动宣传机制, 为高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专项试点工作, 大力推进校报校刊数字化建设, 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 着力培育一批导向正确、影响力广的网络名师, 立足校园网站建设开办一批贴近师生学习生活的网络名站名栏, 建设一支由学生和青年教师骨干组成的网络宣传员队伍, 打造示范性思想理论教育资源网站、学生主题教育网站和网络互动社区, 推进辅导员博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博客、校务微博、校园微信公众账号等网络新媒体建设。

《意见》指出, 要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强调要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高校校园网站联盟建设, 加强高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强化高校课堂教学纪律, 制定加强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要完善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制度, 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布管理, 建立高校出版质量监督检查体系, 制定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年度检查制度, 加强宗教学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机构管理, 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3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4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信息宣传工作,健全完善信息收集、处理、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宣传城乡建设的进展情况及先进经验、做法和典型,构建健全的信息宣传体系,为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根据工作实际,经局研究决定,现就我系统的信息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秩序井然、适宜人居的现代化城市”目标,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工作、贴近实际的原则,以推广成功经验、服务领导决策和展示建设系统形象为宗旨,以建设快捷、准确、高效的信息宣传体系为抓手,以提高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实效为要求,创新机制,健全网络,搭建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宣传工作的作用,多形式、多途径地宣传城乡建设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和新成果,唱响主旋律,塑造新形象,全面展示建设系统良好的精神面貌,为推动全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健全信息宣传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宣传员联系制度。局属各单位、机关各 — 1 —

科室都要明确1至2名专兼职信息宣传员,专门负责信息宣传稿件的采写、报送工作。各单位都要成立专门的信息宣传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并把信息宣传分管负责人、信息宣传员有关基本情况、联系方法报局信息中心,由局信息中心统一建立信息宣传员档案。今后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信息宣传员如有变动,要及时调整增补,并报局信息中心,确保信息宣传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二)建立信息宣传目标考核制度。根据各单位职能职责,局里研究制定了各单位的信息宣传稿件上报任务(见附件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局里下达的任务,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局里将对信息宣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信息宣传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单位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严格兑现奖惩。

(三)建立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宣传稿件上报情况实行每月一通报,由局信息中心将上月的稿件报送和采纳情况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排出名次。各单位要在每月月底,将本月信息宣传采用稿件复印件报局信息中心,对不按时报送的不作统计。

(四)建立信息宣传奖惩制度。为充分调动信息宣传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按时完成信息宣传任务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兑现到撰稿人。市建设局将进行跟踪督导,对不按时兑现奖金的将进行严肃批评。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局分管领导说明

情况;若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若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任务的,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年终,凡不能完成信息宣传任务的单位,按目标缺额的两倍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五)建立信息宣传扎口制度。系统内所有接受市级以上新闻媒体采访或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的宣传报道,必须经局信息中心审核把关。

(六)建立信息宣传员培训制度。为提高信息宣传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个人自学等形式,着力抓好信息宣传员的培训工作,真正培养锻炼一批热爱信息宣传工作、新闻敏锐性强、有较好文字功底的信息宣传员。

三、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信息宣传工作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积极选拔配备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强、纪律严的信息宣传工作队伍。要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信息宣传工作人员,配置所需的硬件设备,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鼓励他们积极进取,为信息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从事信息宣传工作的同志要热爱信息宣传工作,树立开拓创新和吃苦耐劳精神,做到善于观察,反应灵敏,勤于思考,深入挖掘,提高效率,及时报送。

二要提高信息宣传稿件质量。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心工作,集中宣传关系建设事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保证重大

信息和有价值的信息不遗漏。信息宣传稿件撰写要力求材料准确、主题突出、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精练。要加强层面事件的综合分析,努力挖掘深层次、经验性的信息。稿件的采编撰写要快捷,上报要及时。

三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要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特别是相关编辑、记者的经常性沟通与合作,加深感情交流,建立融洽关系,做好配合协调,确保“长流水,不断线”,争取多上稿子、上大稿子,力争实现上大报、上头条、上要位、上精品的目标,推动全系统信息宣传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附:

1、滕州市建设局信息宣传稿件任务表

2、滕州市建设局信息宣传稿件考核奖励标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附1:

滕州市建设局信息宣传稿件任务表

附2:

滕州市建设局

信息宣传稿件考核奖励标准

1、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等中央级新闻媒体采用,每篇(条)奖励300元。

2、被《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等省级新闻媒体和《中国建设报》、《城乡建设》采用,每篇(条)奖励200元。

3、被《枣庄日报》等枣庄市级新闻媒体和《山东建设报》采用,每篇(条)奖励100元。

4、被市委办公室(政研室)、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室)有关信息、刊物采用,每篇(条)奖励50元;被市级领导批示的信息,每篇(条)奖励100元。

5、被《枣建信息》、《枣庄广播电视报〃建设周刊》和《滕州日报》(含《城市视窗》)、滕州电视台、滕州电台、市信息中心采用,每篇(其中超过300字的)奖励30元,不足300字的每篇奖励20元。

6、被《滕州建设》简报采用,每篇(条)奖励10元。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5

为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实现少年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积极促进少年法庭工作的规范发展,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现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

1、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各级法院应当从实践“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把少年法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少年法庭机构

3、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切实关心和支持少年法庭机构建设,为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4、最高人民法院设“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并在研究室设“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导工作。

5、高级人民法院设“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由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各相关审判庭和行政部门负责人。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下设“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导工作。“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室或者审判庭内。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暂未设立合议庭的,应当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6、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需要,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年审判庭)。暂未设独立建制少年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7、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也可以根据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设立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庭。未设独立建制少年审判庭或者未设立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8、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及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的设立、变更情况,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的设立、变更情况,应当逐级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三、注重队伍建设,提升少年法庭法官的整体素质

9、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少年法庭法官队伍建设,着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10、各级法院应当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中选任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一定的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

11、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少年法庭法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少年法庭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少年法庭法官业务培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以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少年法庭法官的业务培训。

四、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

12、各级法院应当总结完善审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特色工作制度,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13、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形成的反映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调查报告,应当进行庭审质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调查报告的意见,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总结少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规范、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切实解决有关社会调查人员主体资格、调查报告内容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审判中的作用。

14、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对应当分案起诉而未分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

15、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未成年被告人轻微犯罪或者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采取圆桌审判方式。

16、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法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未成年人实施被指控行为的原因剖析,应当吸取的教训,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和是否应当受刑罚处罚,如何正确对待人民法院裁判以及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监管场所服刑应当注意的问题等。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人员参加法庭教育。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

17、对犯罪情节轻微,或者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罪犯,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本辖区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或者通过未成年罪犯户籍地的人民法院与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联系,确保非监禁刑的依法适用。

18、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在向执行机关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时,应当同时附送社会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中的表现等材料。对正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或者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做好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后回访工作,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人民法院应当对判后跟踪帮教和回访情况作出记录或者写出报告,记录或者报告存入卷宗。

五、深化改革探索,推动少年法庭工作有序发展

19、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开展少年司法理论成果和工作经验的交流活动,进一步深化少年司法改革。

20、各级法院应当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探索异地社会调查、心理评估干预、刑事案件和解、量刑规范化、社区矫正与司法救助、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审理、执行方式。

21、各级法院应当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大胆探索实践社会观护、圆桌审判、诉讼教育引导等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特色审判制度,不断开拓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

审判的新思路、新方法。

六、积极协调配合,构建少年法庭工作配套机制

22、各级法院应当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加强与同级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沟通,积极建立和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形成有效预防、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合力。

23、各级法院应当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努力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罪犯的安置、帮教措施的落实,确保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推动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4、各级法院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全社会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5、各级法院应当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制定本地区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司法救助、复学安置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解决相关问题。

七、完善考核保障,夯实少年法庭工作基础

26、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区少年法庭工作实际,将庭审以外的延伸帮教、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纳入绩效考察的范围。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6

黄政发〔2011〕21 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4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及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 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防震减灾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地震监测预报网络,各县(市)都建有地震台站,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到 2020 年,全市农村民居建设达到 6 度设防标准。建立比较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90 分钟内救援队伍能赶赴受灾现场开展救援,24 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二、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基础工作

(三)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 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开展震害防御、应急救援和地震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十二五”期间,争取省地震局支持,建设大冶市地震台,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震监测预报基础工作;加大维护力度,改善现有地震台的观测环境,保障我市形变台站、阳新无人值守台站和地震信息节点的有效和安全运行,确保观测数据实时有效地传输到省和中国地震局,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提供可靠的震情信息。

(四)加强群测群防工作。要积极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即“三网一员” 建设,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每个乡(镇)、村和社区明确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防震抗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

三、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

(五)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与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地震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部门要把经地震部门确定的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管理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加大城市危旧房屋、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加固和改造力度,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和设施进行拆迁或加固改造。

(六)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研究制定出台农居工程扶持政策和措施,单列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地震安全农居专项基金,对农村民居新建、改建房屋每户给予 1000-2000 元补助。鼓励和引导农民在改造和建房时采取科学措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安居家园的积极性,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七)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按照高于我市地震基本烈度的抗震设防要求(即 0.10g)进行设计和施工。

(八)全面提升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严格落实交通、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对危险线段、控制性工程的抗震设防,适当提高设防标准,使之具备紧急情况下综合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

(九)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和登记制度。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协调联合机制。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建委、房产局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要将抗震设防要求贯穿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震能力。

(十)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十二五”期间,应完成黄石城区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

四、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要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修订完善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时开展预案演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

(十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自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公安干警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加强以公安消防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十三)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建设平安社区为重点,结合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医疗、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黄石城区依据发展规划、每年建设 2 处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所面积逐步达到与城市人口相适应。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标志。

(十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建设,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商务局应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五)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根据《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防震减灾“十二五”专项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十六)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应对照《防震减灾法》规定,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等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地震行政许可纳入行政审批的范围;市城区(开发区)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机构和专项经费,切实保证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得到落实。(十七)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分解细化防震减灾目标任务,要研究完善防震减灾考核指标体系和经费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考核的内容,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

(十八)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地震、宣传、文化、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的“五进”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和识别地震谣传的能力。(十九)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防震减灾工作投入与政府财政收入比例同步增长。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改委、城建委、规划、房产等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建设工程具备必要的抗震能力。建设行政部门和地震部门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后,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标准的,可授予相应称号。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有关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发改委、城建委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对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7

为确保完成我省2011年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实施污染减排, 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十一五”以来, 全省上下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 坚持环保优先方针, 加大资金投入, 强化责任考核, 全力落实减排措施, 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 为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二五”时期, 是我省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 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国家下达我省的减排任务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11.9%、12.9%、14.8%、17.5%。与“十一五”相比, 增加了减排指标, 拓展了减排范围, 减排工作面临任务加重、压力加大、难度加剧的新考验。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完成好2011年的减排任务至关重要。经环境保护部初步核查, 上半年我省四项污染物核定削减率基本达到半年考核要求。但是, 由于经济增长速度较快, 产业结构偏重, 下半年污染物排放新增量较大, 缺少减排效果明显的重大工程, 新领域减排体系尚未建立, 如不采取果断有力措施, 全年减排任务将难以完成。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 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减排形势的严峻性,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工作力度, 落实关键措施, 狠抓督促检查, 确保完成全年减排目标任务, 实现“十二五”减排开门红。

二、加强领导,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减排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减排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 把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 把减排进度落实到具体时间, 把减排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与预警、考核体系, 切实把落实5年目标和完成年度目标结合起来, 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季度减排通报结合起来, 严格执行减排奖惩制度。每月通报各地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点减排设施运营情况, 对工作不力和运营不正常的地区提出预警, 并定期开展减排督查, 督促有关地区明确整改目标, 制定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责任, 确保整改到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地方与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监察部门要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污染减排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完不成的地区、部门负责人坚决予以查处,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将各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全面接受监督。

三、突出重点, 全力实施减排工程

全力推动6个方面减排工程:一是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管网配套, 提高污水截流和收集能力, 充分发挥设施减排效益。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力度, 强化氨氮去除效果。年内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以上, 配套建设主干管网2500公里。2015年, 基本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二是全面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127个畜禽养殖治污工程。2015年, 大、中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要配备治污设施。对小型规模养殖场或散养户比较集中的地区, 分片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畜禽粪便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三是进一步加大城市再生水管网建设力度。推动工业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 扩大城市绿化、保洁的再生水利用量。2011年, 各市要建成一批再生水利用工程;2015年, 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12%。四是加快实施脱硫工程。现役燃煤机组采用石灰石_石膏法等湿法脱硫, 烟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必须进行脱硫设施改造。装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年内拆除现有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总数的一半, 2013年, 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拆除, 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加快企业自备电厂、热电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改造, 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工艺的燃煤机组, 全部进行炉内喷钙改造, 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 2011年底, 全省热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60%以上, 低于60%的加倍扣减脱硫补贴电价。钢铁烧结机、建材企业建设脱硫设施, 纳入脱硫自动监控系统监管, 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在建烧结脱硫设施, 必须在2011年10月底前竣工并投入运营。五是全面推进火电企业脱硝。2011年底, 全部火电企业完成脱硝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2013年底, 完成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机组的脱硝改造。已建成脱硝设施的机组脱硝效率年内必须达到设计效率的90%以上。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 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生产规模在100万吨/年以上的钢铁企业, 在2013年前实施脱硝改造。六是积极实施机动车减排。逐步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含运营货车和运营客车) , 2011年完成10%的淘汰任务。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不许上路行驶。结合实施“蓝天工程”, 逐步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积极推进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年内率先在南京市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四、淘汰落后, 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采取综合手段, 淘汰经济效益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产能。2011年, 淘汰5大电力集团、江苏国信和其他电力集团在江苏的20万千瓦以下火电小机组, 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鼓励上大压小、集中供热, 各县 (市、区) 现有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 2011年年底前, 至少整合淘汰1-2家。深入推进化工行业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纺织、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企业整治,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年底前, 淘汰一批排污量大、效益差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 关闭一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进一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控制高耗能产业规模, 扩大燃煤小锅炉“禁燃区”范围。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 提高外省电量输入, 积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五、严格准入, 切实减少新增排放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加大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的调控力度。严把环评准人关, 在太湖流域全面禁批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等6类重污染项目, 积极引导企业向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集中控制。严格建设项目总量审批, 在化工、造纸、印染行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建设项目总量与所在地区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对2011年减排工程进度滞后、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 2012年, 一律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新建项目排污量超过审批总量的, 暂缓环保竣工验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建成的项目, 责令停止生产, 停止供水供电。

六、强化监管, 继续巩固减排成果

高度重视减排设施监管, 着力推进解决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 严格落实《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对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 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区域限批等处罚。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处理水量、水质监测结果, 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按照国家减排考核要求, 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 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 对两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 (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全面进行改造。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 根据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 拨付脱硫电价补贴。狠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 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七、完善政策, 进一步深化机制创新

深化创新, 建立有利于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努力增强减排的活力和动力。出台政策, 补助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建设运营, 补助淘汰黄标机动车。建立价格机制, 促进再生水利用, 实施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推广应用补贴, 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用电实施优惠电价。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研究制订关停搬迁重污染企业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的“以奖代补”政策, 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要向贡献量大、见效快的减排项目倾斜,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分配按减排任务多少切块分解到各地, 各地要配套治污资金, 加大对减排工程支持力度。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 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强化科技支撑, 把污水深度处理、再生水利用、畜禽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等减排急需的共性关键技术, 列为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引进和成果转化。

八、制定预案, 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8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9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12〕4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接民心,事关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和改善民政工作,是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任务。近年来,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迅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面临新的形势,我省民政工作仍然存在着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与保障对象生活需求有差距、基层社会管理能力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差距、民政自身建设状况与日益重要的职能任务要求有差距等薄弱环节。为全面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推进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握加强和改善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全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立足职能、惠及民众的原则,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努力建设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的社会救助与保障体系,完善以社区建设为载体的城乡基层服务与管理的民主自治机制,构建以适度普惠型为发展方向的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格局,形成以服务国防建设为核心的双拥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框架,强化以依法行政为手段的社会行政事务管理与服务功能,为推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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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救灾储备体系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福利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乡社区的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城乡居民的民主自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社会组织的发展日益规范有序,优抚安置保障更加坚实有力,社会专项事务管理和服务做到科学规范,全面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工作体制机制,力争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居全国上游水平。

(三)总体要求。“十二五”期间,民政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发挥和落实好民政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骨干作用,确保民政工作产生良好成效和社会影响。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民政部门要承接好随着改革不断深入从企事业单位转移出的社会职能,服务于经济发展。要在社会养老、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等工作中,大力开发服务性产业和新的就业岗位,拉动经济发展。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民政部门要在社会救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养老事业、社区建设等方面,更好地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政治民主权益。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载体作用。要把传播慈善理念,提倡文明健康的婚姻新习俗和生态节地的殡葬新风尚以及宣传英烈的爱国情怀等民政工作,打造成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凝聚道德伦理、推进文明进步、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载体。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稳定中的重要调节作用。要发挥民政工作对社会分配的调节功能,特别是通过慈善、救助、养老等工作,有效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合理流动与分配,充分体现出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积极推动民政工作实现创新发展

(四)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重点,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效能。

1.提升救助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上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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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城乡低保标准。要严格规范低保操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完善监管机制,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要理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

2.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继续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健全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的重点保障政策。要建立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要科学设定医疗救助封顶线,“十二五”期末,对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70%以上。要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扶贫开发、慈善事业和劳动就业等工作的有效衔接。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3.加强防灾减灾,提升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要进一步落实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保障机制,加快救灾物资保障能力建设,发挥7个新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作用。要完善综合性救灾指挥平台,全面启动社区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全省城乡社区普遍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十二五”期末,要创建500个以上综合减灾示范区。要健全减灾协调机构、应急抢险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要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范防御能力。

(五)以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为重点,健全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制度。

1.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市级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养护机构和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到2015年,使城乡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所有的城市社区和1/3以上的农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要实施县级中心敬老院建设工程、乡镇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工程和村级五保家园建设工程。要建立以养老保险、政府供养、高龄津贴以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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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老人失能护理补贴制度为主干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要建立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中央和省补助为辅,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资金和慈善捐赠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机制。各级福彩公益金每年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老人延伸服务,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动员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向老人开放社会服务资源,推进建立社会助老联盟和社会养老机构的连锁经营。

2.加快推进孤残救助政策有效落实。要以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建立具有适度普惠性质的低保家庭、单亲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等社会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制度。要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困境儿童的社会救助活动,开展儿童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等医疗救助项目。要推进市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县级儿童福利中心和街道(乡镇)儿童福利工作站建设。要推进社会福利精神病院建设,到2015年年底,每个市地至少建有1所社会福利性质的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把收治范围向农村“三无”精神病患者拓展。要推动社会福利企业稳步健康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3.加快推进福彩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要不断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拓宽销售渠道,加强福彩公益金的监管。要推进建立公益慈善组织公开透明机制,积极支持发展社会互助团体和组织,鼓励企业、团体、家庭及个人开展社会互助和慈善活动。要积极推进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普遍建立县级、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三级慈善组织,设立经常性的社区(村委会)捐赠接收站点,探索建立慈善超市长效运行机制。

(六)以加快城乡社区建设为重点,强化民政管理和服务基层的社会能力。

1.创新城市社区建设格局。要加强以社区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建设,继续推进和谐社区创建工作,在大中城市主城区探索创立中心型示范社区,普及达标型社区。到2015年年底,全省社区达标率要实现90%,—4—

其中20%以上的社区达到示范型社区标准。要通过健全现有社区服务体系,更好地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力争到2015年年底,100%的社区承接相应的公共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活。要按照“定人、定时、定责”原则,在全省6.5万个居民小组网格中,把社区管理和服务延伸到单位和居民家庭,全面夯实社区自治基础。要加强对现有试点城区街区体制改革的指导,稳步撤销街道办事处,变为“区县-社区”二级管理体制,形成完整的大社区管理框架。

2.加快农村社区建设步伐。要加大农村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积极培育打造农村示范社区,用5年时间,使农村社区建设启动率达到100%。要在条件成熟的行政村建成集管理、服务、教育、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30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活动广场,推动农村社区办公及服务场所的标准化建设。要探索政务代理服务,完善农业生产保障性服务,深化农村社区文化服务,加强农村便民利民服务,开展社区公益性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努力构建完善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3.构筑基层民主政治根基。要进一步健全城乡社区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制度。提高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直接选举面和直选参选率,从我省第四届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起,社区直选面要达到100%,直选参选率要达到50%以上,一次选举成功率要达到80%以上。要规范农村村委会选举制度,建立日常村务参与机制和监督评议机制。要巩固扩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成果,村务公开面和规范化率分别继续保持在100%和90%。

4.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要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培育和大力扶持经济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要规范社会组织自身行为,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能力建设和人才建设。要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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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5.不断培育壮大社工队伍。要成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格局。要加强社工培训基地建设,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儿童收养、婚姻登记、康复、殡仪等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司法、医疗、学校等基层单位,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社工岗位,配备社工人才。要健全社工薪酬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社工队伍的薪酬标准。

(七)以加强社会事务规范化管理为重点,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

1.科学开展区划调整与地名管理。要完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和调整机制,促进大中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城镇化带动城乡一体化。要推进地名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加强地名社会服务功能。要做好依法管界和平安边界创建等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2.积极推进殡葬、婚姻管理和改革。要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着力解决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等支出,推进殡葬服务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要对殡仪馆实行政府管理,强化殡仪馆和公墓的公益属性,遏制过度的“民营”化倾向,从体制、机制等源头遏制殡葬业的逐利性。要出台落实殡葬惠民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丧葬需求,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解决殡葬市场混乱、价格不合理等问题。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积极推进绿色文明殡葬。要推进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民婚姻、收养登记信息库,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要完善救助管理信息网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预防体系建设。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和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要新建10个、改扩建30个救助管理中心(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大力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服务规范化,并探索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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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相互协同方式,全面提高救助管理水平。

(八)以推进优抚安置制度改革为重点,增强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效能。

1.创新双拥共建模式。要认真践行新时期“军民融合”发展理念,不断拓宽共建领域,探索军民融合式发展新途径。要进一步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着力构建党政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大双拥”工作格局。要加强富有龙江特色和时代精神的双拥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

2.提高优抚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进一步提高优抚医疗保障能力,全面实现“一站式”网络化服务,城乡“一体化”保障率达到50%以上。要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居住条件,农村100%实现砖瓦化,城镇略高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要全面完成“安烈保护工程”建设任务,烈士纪念设施全部实现县级以上集中管护。

3.推进退役安置改革。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形成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格局。要健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优惠政策,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退役士兵素质和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要按计划完成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任务,推进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改革,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推进军供站现代化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

(九)强化组织领导,实行民政工作绩效考核。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分规划,把民政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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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民政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社会救助指标考核工作,积极探索将社区建设纳入市(地)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检查考评结果要与建设项目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评先表彰等挂钩,以确保各项民政工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实行部门联动,落实民政政策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对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区建设等民政事业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协调制定和施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制度,制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社会服务的优惠政策。要推进民政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广泛集聚社会资源,形成多元并存、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社会服务供给格局。

(十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民政服务社会能力。要进一步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民政行政权力运行。要认真处理民政来信来访,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推进养老、殡葬、婚姻等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全省民政公共服务平台,建成民政业务网上办理、行政审批系统。要充实基层民政特别是社会救助力量,着力改善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办公条件。要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深入开展“创新、创业、创优”活动,切实提高民政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能力,促进全省民政事业在“十二五”时期迈上新的台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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