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4-06-11

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用7篇)

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1

苏公厅(2007)609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秩序管理,有效缓解停车乱、停车难及造成交通拥堵等问题,更好地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公安厅《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单位

(一)本意见适用于居民小区内部及周边支路、背街小巷的停车秩序

管理。

(二)公安机关交巡警、派出所、消防部门应会同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二、建立停车状况报告和预警制度

(三)交巡警部门应会同辖区派出所、消防部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对居民小区内部道路、专用停车泊位、车辆以及小区周边

道路等情况进行调查排摸,全面掌握居民小区停车状况。

(四)对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交巡警部门应及时向政府及有关

部门提出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议和意见。

(五)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的,交巡警部门应根据居民小区停车需求及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提出建设停车

场或停车泊位的意见。

(六)交巡警部门应向居民公示小区周边道路停车状况,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公示小区内部停车状况,及时准确发布停车服务

信息,提示居民购车前充分考虑停车泊位问题。

三、规范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停车秩序管理

(七)充分利用居民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在停车泊位充足情况下,业主车辆应停放居民小区内。小区内原

则上停放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八)居民小区内没有专用停车泊位或专用停车泊位不足的,交巡警部门应会同辖区派出所、消防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同意,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小区道路施划停车泊位。

(九)小区内用作单侧停车的道路,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4米;连接小区进出的主要通道如设置单侧停车,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6米。小区汽车停放点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小区防火间距内和消防通道、高层公用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消防栓附近

10米之内不得停靠车辆,并设立明显的禁停标志。

(十)派出所应指导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停车尚未达到

饱和或在白天停车平峰时段可临时向社会开放。

(十一)交巡警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内道路限速、禁停

等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维护。

(十二)派出所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小区业主车辆和停车泊位基础台帐。加强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管理,车辆进入小区后减速慢行、规范停车。将规范停车要求纳入管理规约内容,对乱停乱放的,在小

区范围内予以曝光,居民有单位的,抄告其单位。

四、规范居民小区周边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十三)对开放式居民小区、无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居民小区,交巡警部门应主动会同消防部门、派出所对周边道路网络条件、交通组织和交通流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合理利用支路、背街小巷、建筑物间空档施划夜间临时停车泊位,对夜间交通流量较小的次干道的慢车道施划限时停车泊位,供居民停放车辆。

(十四)施划停车泊位,要按照省建设厅、公安厅《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江苏省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试行)》的要求实施。机动车道宽度不能达到要求的,可根据两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在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的情况下,借用部分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施划停车泊位,但施划停车泊位后的道路通行最低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不低于4

米)。

(十五)交巡警部门应会同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积极协调辖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园等,在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开放空余

场地供周边居民临时停放车辆。

(十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配建停车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道路停车。

(十七)公安机关应当招聘辅助力量,对占用道路停放的车辆进行看

管。

(十八)交巡警部门应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设置,做

到醒目、清晰、完好。

(十九)交巡警部门应加强小区周边主次干道交通秩序管理,派出所应加强对小区周边支路、背街小巷停车秩序的日常管理,努力减少违

法停车行为。

五、广泛宣传停车秩序管理规定

(二十)派出所应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开展“八荣八耻”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五进”工程,向辖区居民发出规范停车倡议书,广泛宣传规范停车的重要意义,倡导居民自觉遵守停车规

定。

(二十一)交巡警部门应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专栏,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公告小区内停车状况。

六、严格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二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张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妨碍交通,特别是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的违停车辆,一律实

施拖移。

(二十三)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十四)对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依据《消防法》,对当事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二十五)派出所民警对居民小区周边支路、背街小巷的违法停车行为张贴处理通知书,固定证据,由当事人到交巡警部门接受处理。对居民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的,由派出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交巡警部门应对派出所管理居民小区及周边支路、背街小巷停车秩序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对违法停车处理通知书和采集的证据

进行审核把关,统一录入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系统。

七、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二十七)停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十八)公安机关收取的道路停车费用,用于看管停放车辆人员用

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2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房管局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先后出台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3]6号)、《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36号)等文件,市政府也出台了《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9号令)、《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规定》(沪府发[2013]87号)等规定。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关于小区停车位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法》的制订滞后,使得这一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在尚未出台《不动产登记法》的条件下,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但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在社会强烈呼吁下,国务院仓促之间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可惜的是,这一条例仍然未能解决小区停车位纠纷。

结合《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不动产登记法》本来应该是法律规定,现在国务院还是在通过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来规定,我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规定不应该是行政法规来规定的。我认为这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立法是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的。

2007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土地登记办法》和2008年住建部出台《房屋登记办法》的时候,我也是发表过这个观点,但是媒体没有报道过这类基本观点。因为根据《物权法》第十条明文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尽管《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说,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但是国务院部门是无权根据《物权法》直接制定不动产登记办法的。

现在国务院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是对部门立法的一次纠正,好像也符合《物权法》中提到的“行政法规”要求了。但是,依然忽视了《物权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明文规定。由于缺少不动产登记的实体法,仅仅制定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条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区产权纠纷。

二、根据《物权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觉得地方人大或者政府出台不动产的登记规定,往往缺少法律根据。

无论是深圳市政府还是上海市政府出台相关不动产登记或者处置的规定,往往就会违背《立法法》的规定程序。要从根本上解决小区停车位的产权登记问题,还是要尽快制订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从实体、程序两方面解决。

尽管深圳市的征求意见稿总体是符合业主利益的,明文规定了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违背《立法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即便有利于业主,我觉得也是应该指出立法程序上的这个严重瑕疵。

三、深圳市关于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比较领先的。

但是其中划分了配建车位和增建车位的概念,我认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因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对于一个小区来讲,应该都是配建的车位,不存在增建车位的问题。如果是城市规划的社会停车库,那是小区外面的另外项目了。对于小区来讲,小区配套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应该另外提出增建车位的概念。

不管怎样,深圳明文规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是很好的。《办法》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特殊性,规定依法利用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置的停车位,应当设置为配建停车位,在权属上则归全体业主共有。目前全国小区内民防工程的配建车库由于产权不明确,90%以上处于失修、失养的状态,不仅民防工程战时丧失民防功能,而且已经影响到小区大楼的基础安全了。深圳市明确规定民防工程的配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有利于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四、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界定,我建议参考其他国家的一些好的做法。

要从保护业主利益和维护保养的角度出发,做好立法工作。要特别避免目前已经出现的状况,停车库的收益有人拿走,而由于地下室是大楼基础,车库的维护保养费要全体业主承担。

要特别提醒立法者注意,地下室是大楼的基础,涉及大楼结构安全。这个是业主的根本利益所在。如果将大楼基础的产权划归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属于全体业主,就会出现地下室产权人侵害全体业主利益,使得地下室失修失养,危害全体业主的利益。

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3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关于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和规范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及其检察监督等工作,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

1.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2.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3.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由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判决、裁定生效前已被羁押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法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5.对于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送达提请假释的执行机关和承担监所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释放罪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假释证明书副本、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释放罪犯前一个月将刑满释放通知书、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6.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罪犯的判决、裁定作出后,以及被假释罪犯、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时,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按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监狱、看守所释放罪犯之日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二十日内报到。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监外执行罪犯本人,一份送达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一份由告知机关存档。

7.执行地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二、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

8.监外执行罪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上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由县级公安机关通报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机关。

9.执行地公安机关认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应当及时书面建议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或者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收监执行。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后认为需要收监执行的,应当制作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和负责收监执行的监狱。执行地公安机关收到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将罪犯收押,并通知监狱到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对于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收监执行通知书,通知负责收监执行的看守所立即将罪犯收监执行。

10.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11.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送交暂予监外执行地就近监狱执行,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送交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代为执行。

12.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或者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批准、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执行地公安机关建议,及时作出对其收监执行的决定。

对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发生上述情形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对其收监执行的决定。

1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核奖惩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14.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3)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16.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后,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应当抄送罪犯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17.监外执行罪犯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实情况后通报原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或者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以及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18.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公安机关应当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并通报原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

19.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或者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释放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的,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向原判决人民法院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并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三、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20.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交付监外执行活动和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1.县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本县(市、区、旗)辖区执行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逐一登记,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

22.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监外执行罪犯的申诉、控告,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23.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外执行检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无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纠正并告知纠正结果;对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4.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12)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25.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四、加强监外执行的综合治理

26.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对于防止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在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检察监督、综治考评等各个环节中,根据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做好对监外执行的考评工作,并作为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27.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监外执行工作中的问题。交付执行机关和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半年将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情况书面通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4

为进一步加大我监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我监发展所取得的进展与成果,主动争取社会各界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提高对规范和加强****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宣传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市宣传思想工作要点及****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工作、提升****形象、推动****发展”为工作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坚持创新,牢固树立扩大宣传的观念,采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我监改革和发展的新举措、新进展和新成果,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激发****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单位要从维护****工作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规范和加强****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把握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1、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坚持正面宣传方针,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通过多种形式,在系统内和社会上宣传我监亮点工作、典型工作经验及先进人物事迹。

2、要坚持内宣和外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内宣阵地,拓宽外宣平台,增强“内聚人心,外树形象”的实效。

3、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要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事例、数据要准确。

4、要坚持时效性原则。及时反映****最新工作动态,时效性强的宣传信息要做到当天报送。

5、要坚持全面深刻的原则。反映情况不仅要全面、完整,而且要有深度,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6、要坚持新颖独到的原则。要创新宣传的形式和载体,从不同的视角选题立意,集中反映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宣传的力度

****宣传工作重点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宣传****发展与改革中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国内外重大事件在本单位的反应。

2、****发展新思路、新问题;****管理新方法、新措施。

3、****改革与发展中出台的重大决策、重要研究及实践成果和取得的突出成绩。

4、****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动态,特别要宣传好****全面发展、队伍建设、党的建设、群团工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宣传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和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

5、在推进****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

四、强化工作措施,促进****宣传工作规范化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成立组织机构。为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全监宣传工作的领导,成立****系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处,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党委统一安排协调。

二是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各单位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纪律严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通讯员负责新闻宣传、信息采写与报送工作。通讯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以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促进****改革发展为工作目标,勤动脑、勤动笔,充分挖掘新闻题材,创新新闻视角,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2、完善机制,规范管理。

一是实行申请报批制度。各部门凡是有工作需要通过内部网络、新闻媒体、网络及报刊等形式进行宣传报导的,均需提前向政治处提出宣传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宣传报导。涉及****工作保密内容、重要决策、重要数据、重要影像资料的报送需经党委主要领导或经党委共同研究后方能向外发布。

二是实行归口报送制度。****信息宣传工作政策性强,影响大,要认真严肃对待。各单位,凡涉及信息报送,都要报政治处备案,统一向外报送信息。

三是严格审核把关制度。凡上报、上传或刊发的各类稿件,本部门负责同志必须首先审核把关,必要时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一般稿件由分管领导审核,重要稿件必须报主要领导亲自审批,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政治处负责对所有外宣报导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凡涉及未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和信息,特别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敏感和影响稳定的采访活动,必须报****党委,未经党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四是坚持及时上报制度。由于新闻稿件的时效性强,相关部门必须在活动结束时及时进行组稿,及时上报。

五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在宣传报导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向政治处报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宣传日期,宣传单位,宣传媒体,报导或刊发题目及内容摘要。

六是实行档案化管理制度。抓好影像、图片资料的规范管理。新闻宣传工作实行档案化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资料库,对现有的资料按照时间、内容进行整合,充实到影像、图片资料库中,为****的重大活动提供内容丰富、数量充足、管理有序、检索方便的图片资料来源。

七是落实量化考核、奖励制度。****宣传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对在****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通讯员进行表彰奖励。(见附件1)

3、拓宽渠道,形成合力。

一是利用内宣阵地。充分发挥****系统内部宣传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内部网、广播、报刊、宣传栏等阵地,形成多个宣传平台,资源多方共享,形成各具特色的宣传格局,及时做好内宣工作。

二是拓宽外宣渠道。要沟通和建立外宣平台,积极与各级新闻媒体、报社、杂志社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拓宽****系统宣传主阵地。各单位也要充分调动本单位其他人员参与****信息的写作与报送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成为****工作的宣传员,形成****宣传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是形成共享平台。各条线的宣传信息在完成报送任务的前提下,有重要、高质量的信息可随时向政治处报送。政治处汇集信息后,选择有价值的信息报送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送向上级宣传部门报送,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网络畅通平台。附件1:

单位****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巩固和扩大外宣成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和广度,增强****宣传工作实效,不断开创****宣传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监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考核范围

楚江公司、各科室、通讯员

三、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满分10分)

1、领导重视(0.5分)

成立领导小组,有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宣传工作制度,制定明确的宣传目标和宣传责任分工。

2、队伍建设(0.5分)

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纪律严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通讯员负责新闻宣传、信息采写与报送工作。

3、信息宣传(9分)

信息宣传工作按分值考核,基础分为9分。

(1)制度执行情况(4)。严格执行信息报批、审核、登记备案及舆情监控制度的单位得4分;不按制度执行的,每项扣1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扣除该项分值,即:扣4分。

(2)信息报送工作(5)分:各单位每个月上报有价值、高质量信息(包括舆情信息、简讯、通讯、理论文章)不少于1条,全年累计报送信息不少于10条。各单位按时足条上报信息得5分,每迟报、漏报1条信息扣0.5分。各单位每采用1条信息,按国家、省、地级别分别加3分、2分、1分。同稿多投被录用的,以高分计算。

(3)新闻报道工作:各单位要积极提供新闻线索。每宣传报道一次按国家、省、地级分别加4分、3分、2分。

(4)重大信息不报或报送不及时酌情扣1—5分。

四、用稿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媒体: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国家级报刊(正刊)发表的500字以内每篇奖励300元外加1倍稿费,500字以上每篇奖励500元外加1倍稿费,计20分。

(二)省级媒体:在《湖北日报》、《湖北司法》、《湖北****》等省级报刊发表500字以内每篇奖励200元外加1倍稿费,500字以上每篇奖励300元外加1倍稿费,计10分。

(三)本地媒体:在《单位日报》、《单位晚报》地市级媒体上发表500字以内每篇奖励200元外加1倍稿费,500字以上每篇奖励300元外加1倍稿费,计5分。

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5

意 见

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xx市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努力开创我市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局面。现就规范和强化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强化党政机关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大意义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联系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信访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信访工作,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各级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正确认识群众信访问题,充分尊重、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要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工作积极献计献策,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要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活动效果。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受理、交办、督办、回复群众信访事项和信访档案收集整理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按照《意见》精神,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工作行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的重大举措。

二、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行为

(一)规范党政机关的决策行为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行为不当引发信访事项。要建立重大决策事前信访评估制度,凡涉及公共领域的决策行为,要实行法律、信访干部“两个介入”制度,以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特别要支持信访干部提前介入同级决策,当好参谋,积极提供社情民意和信访稳定方面的信息,并对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提出建议和防范措施,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和最大民意化。

(二)规范各级干部的接处访行为

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意见》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工作性质和权限范围,进一步建立完善规范化的接处访实施意见和工作制度,尽快形成依法、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本着便民、为民的原则,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受理群众的各种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市政府开通市长电话,并在市政府网站设立市长信箱。市信访局在开通信访网站的基础上尽快与乡(镇)场、街道、市直单位联网,并将网址、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通过网上投诉和查询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乡(镇)场、街道和有信访事项的市直部门要全部开通热线电话。全市开通热线电话单位的名称、电话号码在市电视台上公告。热线电话要有专人值班,确保24小时畅通,做到问题随发生随解决,在第一时间内受理和办理群众的投诉事项。乡(镇)场、街道、市直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相关信息,做到“四公开”,即公开通信地址、公开接待时间和地点、公开联系电话、公开处访程序,并认真、及时地处理好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

(三)规范各级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

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公开接待日制度。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副市以上领导干部坚持每月轮流公开接访,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党政领导公开接访的时间、地点,接访领导的姓名、职务等每月月初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对群众信访集中反映的疑难、复杂问题,实行党政领导预约接访。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单位除定时的接待日,还应随时接待和预约接待,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活动效果。把领导接访的重点放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上,实行领导“接访、交办、督办、结案”全程管理、督办责任制,通过领导接访,真正解决一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进一步树立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良好形象,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四)规范各级领导干部信访工作包保责任制 在做好主管范围内信访工作的同时,实行全市四套班子领导包乡(镇)场,同时包保分工管理的市直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市级各领导班子成员如因决策不当引发信访问题或主管范围、包保范围内发生越级访、集体访,必须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并分别在市委常委(扩大)会、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检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相应的责任。乡(镇)场、街道、市直部门也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包村(社区)、包企业责任制,凡本辖区或包保单位发生越级访、集体访的,市委、市政府将严格追究其责任。

(五)规范市级领导下访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下访制度。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到所包的乡(镇)场、市直部门下访。每月下访一次,具体下访日程分别由各领导班子办公室负责安排,并于下访前三天在市电视台公告。

(六)规范信访接待场所建设

各乡(镇)场、街道和有信访事项的市直单位和部门要设立长效性、实用的群众来访接待室。乡(镇)除设接访室外,还应设信访办公室,处理信访事项。市直单位和部门接访室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接访室、信访办要悬挂醒目的群众来访接待室门牌和信访办公室门牌,要有醒目的领导接待日公示牌,室内悬挂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配备电脑、打字复印机,电话、沙发、饮水机。有条件的要配备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设施,安装电子监控、电子屏幕等设备。接访室要坚持工作日全天有专人值班,做到有访必登、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难必解。

(七)规范和加强信访队伍建设

围绕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大信访格局,积极探索建立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各乡(镇)场、街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制度,运用“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联调联动机能,积极整合信访、综治、国土、司法、民政、农经、水管等七站八所职能部门的力量,发挥好调解工作是防止和减少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确保有专人受理信访事项,及时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会商、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配齐配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人员,调处中心主任应由一名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司法所长、信访办主任担任,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各村要明确一名村两委成员为信访助理员。市直部门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信访工作,并确定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科室及下属部门也要明确一名信访信息员。各企事业单位要有一名领导成员兼管信访工作。通过强化基层信访网络和队伍建设,使信访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不断提高基层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

三、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健全信访工作领导体制,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党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真正到位。

(一)明确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建立从信访事项的引发到受理、办理、督办全过程的责任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2、党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5、市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6、负有受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7、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党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8、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党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9、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10、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1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1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13、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14、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三)明确公安机关维护信访秩序的责任

公安机关具有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定职责。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损害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时,信访部门、党政机关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介入,依法查处,果断处置。如果信访部门、党政机关知案不报,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案不处,构成违法失职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设立xx市信访投诉中心,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为严明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市委、市人民政府设立xx市“信访投诉中心”,代表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各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行为的投诉。市信访投诉中心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兼任主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市信访投诉中心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检监察局。

信访人发现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市信访投诉中心办公室进行投诉,市信访投诉中心办公室应依法、及时受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具体问责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制定实施。

市信访局要切实履行好《信访条例》赋予的对有关党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权、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权和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权等三项职权,并协助市信访投诉中心办公室开展好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农牧场、街道、市直各单位党、政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切实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全局进行重点部署。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社会稳定,要树立抓经济建设是政绩,抓信访工作也是政绩的观念。把信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同其他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要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配齐配强信访工作力量,主动做好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配合好其他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场、市直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抓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也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信访工作例会要按照“三固定”的要求(即:固定的召开时间、固定的参会人员、固定的会议议程)由分管领导主持坚持按时认真召开;乡(镇)场、街道、市直各单位要坚持每周研究信访工作,分析信访形势,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好主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要认真抓好辖区信访工作考核制度的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信访工作内容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信访工作考核内容和办法,调动党政机关抓好本职范围内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全市各单位党政机关要进一步关心、支持本级信访部门的工作,积极支持信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把加强信访部门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信访工作人员,使之与面临的形势和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进一步改善信访部门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要重视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逐步改善信访干部队伍的结构,不断增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活力。广大信访干部要切实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为党和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为建设“平安xx”出力、为促进xx市社会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6

宣传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街道不断加强与各类媒体互动,初步形成了互助共赢的协作关系,为辖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尤其是重大项目的推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街道新闻(网络)宣传工作,深入广泛宣传全街道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扩大宣传途径、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促进我街道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好各类媒体的宣传、引导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街道新闻(网络)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大宣传工作理念,形成新闻(网络)宣传工作的合力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佛山高新区禅城管委会、张槎街道的中心和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树立大宣传的理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宣传工作管理机制,变单纯由宣传部门抓宣传为宣传部门引领,各部门、各村居共同开展宣传工作,使街道上下形成合力,更主动地为街道中心工作服务,更好地向外界宣传推介我街道在各项事业中的亮点和取得的成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 1

领导、宣传部门指导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方齐抓共管”的“大宣传”工作格局。

二、完善新闻(网络)发言人制度

(一)完善新闻(网络)发言人队伍

经党工委研究决定,成立佛山高新区禅城管委会、张槎街道新闻(网络)发言人、新闻(网络)通讯员队伍。街道宣教文体局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牵头单位,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村居为新闻(网络)宣传工作的成员单位。

1、各部门常务副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各村居主任作为本单位的第一新闻(网络)发言人。

2、各成员单位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作为本单位的第二新闻(网络)发言人。

3、各成员单位至少设置一名专人作为新闻(网络)通讯员。

4、请各成员单位在9月5日前将本单位第二新闻(网络)发言人和新闻(网络)通讯员报送至街道宣教文体局(详见附件1)。

(二)新闻(网络)发言人、新闻(网络)通讯员主要职责

1、第一、第二新闻(网络)发言人职责。第一新闻(网络)发言人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宣传工作,第二新闻(网络)

发言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新闻(网络)发言人是政府形象的代表,对社会问题不得回避,对媒体咨询不得推诿,对重大事件不得失语,对热点问题不得搪塞。新闻(网络)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网络)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肃、准确、权威。新闻(网络)发言人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媒体座谈会、接受媒体专访、采访等形式向记者通报有关重大政策举措、重要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应公开发布的信息,也可视情况需要以发言人名义在媒体上发表讲话。

2、新闻(网络)通讯员职责。各成员单位新闻(网络)通讯员须由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功底且热爱新闻事业的同志担任,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整理新闻线索,将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写成稿件(素材),并将新闻稿件(素材)、重要信息上报街道宣教文体局;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写作的宣传稿件进行把关,帮助提高本单位的稿件质量,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其他文字材料的拟写及宣传工作;及时收集各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建立健全新闻线索报送途径,每月第一周定期上报本单位下月的重点工作(详见附件2)。

三、完善新闻(网络)宣传机制

(一)新闻(网络)宣传工作联络机制。街道宣教文体局统筹协调各单位新闻信息收集、媒体通讯、重大事件宣传报道

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将本单位亮点工作以稿件或简讯形式报送宣教文体局。

(二)采访接待责任机制。采访活动涉及街道党政一把手的,由宣教文体局负责;媒体对受访单位提出咨询、了解情况或采访要求时,凡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拒绝媒体的采访,若因工作需要暂时不适合接受媒体采访,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研究后妥善答复。

(三)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舆论先导机制。要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解决问题、维护稳定的原则,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报道工作,防止激化矛盾,产生负面影响。对于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反应,快速作出判断,主动向所有媒体发布,争取舆论的引导权。

(四)大型活动宣传机制。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的大型宣传活动,由党工委办或牵头单位负责统筹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村居提供材料,街道宣教文体局负责协调媒体策划,做好宣传工作。

(五)新闻(网络)发言人、新闻(网络)通讯员培训机制。宣教文体局不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对各单位的宣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材料收集整理机制。各成员单位需每日查看收集与本单位有关的新闻报道,并整理存档;宣教文体局负责全街道的新闻报道收集,对重大专题报道要收集整理成册;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的视频、图像资料要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存档。

(七)媒体沟通联络机制。宣教文体局要主动参加或组织与媒体的沟通协调会,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媒体沟通协调会,根据街道重大活动和工作不定期邀请媒体进行走访。

(八)网络监控机制。各成员单位新闻(网络)通讯员要定期监查各主要网站、论坛(如C2000、天天新、广佛都市网等),对涉及本单位的批评性报道要及时上报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本着“从网上来到网上去”的原则妥善做好回应。

(九)新闻宣传考评机制。实行新闻宣传考评机制,从领导重视程度、报送各类新闻素材、媒体用稿、组织通讯员学习培训、配合媒体采访、配合街道重点工作开展宣传活动等方面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评。

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7

黑政发〔2010〕7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依法规范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和特点,按照保护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耕地增加、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统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为目标,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为平台,充分发挥支农惠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扎实开展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土地整治工作要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为依据,统筹项目区生产生活、建设发展和生态用地。注重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向重点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程区、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二是整合资源,规模推进。项目所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把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项目建设。同时,也可以聚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泥草房改造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坚持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积极支持撤村并屯建设中心村镇,探索整村推进、集约管理、节约用地、增加耕地的新路子,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发展。三是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做到土地整治规划制定科学,整治工作推进有序,落实有力。突出以人为本,在项目规划、申报、设计、施工、管护各阶段,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征求农民意见,让农民全程参与建设管理和监督,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切实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四是循序渐进,规范运作。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原则,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新增耕地面积大、适宜划定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区域和当地政府协调整合推进力度大、基层组织和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区。全面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项目运行全过程的廉政勤政建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不得通过开垦林地、湿地、草原增加耕地面积。

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目标

(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项目区田间配套水利、土地平整、道路桥涵、输变电、农田防护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以及标准化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整治活动,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促进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大幅度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增强粮食产能。

(四)积极推进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通过以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整治后的高标准农田向种田能手、新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支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扩大土地集约利用效益。

(五)调整优化农村土地利用格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各类用地,调整撤并空心村、城边村和布局分散自然屯,建设中心村,发展小城镇,推动并形成居住相对集中、配套设施完善、人居环境良好的新农村建设格局。

三、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规划布局

(六)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时编制本地区土地整治规划(2010年-2020年),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整治规划要做好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发展等相关行业规划的有效衔接。在各地编制规划的基础上,统筹编制全省土地整治规划(2010年-2020年)。省级规划可以跨行政区域界限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必须纳入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管理。

(七)合理有效配置项目资源。除国家和省安排实施的重大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外,各地要根据本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合理选定并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并做好整治项目区规划,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与布局,落实补充耕地、土地使用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等约束性指标,涉及农房或旧村庄拆迁的,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新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上位乡镇规划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地整治后村庄继续无序扩张。要根据各地选项和项目规模确定整治资金投向,凡没有项目计划安排的地方,不得擅自出资进行项目勘测和设计。

(八)完善土地整治工程布局。一是三江平原要大力发展规模化水田。发挥三江平原水资源丰富的优势,结合“三江平原东部地区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利用已有的灌排水利骨干工程,搞好田间水利设施配套,推进规模化水田建设。同时还要利用该区域土地后备资源多的特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补充耕地能力。二是松嫩平原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发挥该区域地势平坦,耕地集中连片,农耕水平较高的优势,实施防止耕地退化的土地整治项目,配套解决抗旱水源,发展节水灌溉,提高农田抗旱固土能力,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以区域内各大流域为重点,与水利骨干工程相配套,加快田间配套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推进集中连片的百万亩以上灌区建设。三是中部山区和丘陵地带要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能力。

根据地形地势特点,实施治理水土流失的土地整治项目,坡耕地多的地区大力发展林果业和经济作物种植业,丘陵区中地势平坦、水资源充足的小盆地要提高水田生产能力。四是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区要以县(市、农场)为单位相对集中,选择村民自主自愿、政府重视、村级班子号召力强、整治类型有代表性、政策整合力度大的乡(镇)、村,整乡(镇)、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五是重点矿区采矿迹地、灾毁耕地和腾退宅基地要进行复垦和整理开发,提高新增耕地面积。

四、规范有序做好土地整治拆旧建新工作

(九)严格土地整治用地指标管理。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计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和农村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农村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其总量作为周转指标使用,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整治形成的周转指标,在满足项目区建新用地之后,仍有剩余的可作为节余指标,在县域内调剂使用,但节余指标比例不得超过周转指标的30%。严禁以整治为名,片面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农村土地无序流向城市。

(十)规范土地整治用地审批。整治项目区内涉及村庄撤并及宅基地整理等拆旧建新用地,在周转指标规模内,实行整体审批,区内的建新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凡在整治项目区外使用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整治形成的新的建设用地可不征为国有;确需征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

(十一)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凡被确定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必须限定在试点范围内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并坚持局部推进、封闭运行、规范管理、风险可控;凡没有被纳入试点的地区,不得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但不影响该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十二)确保土地收益返还农村。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将周转指标调剂使用所获收益全额返还整治项目区,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治项目要事先做好成本分析,并对收益返还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整治项目区内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提高。在整治项目区外使用节余指标返还的收益,专项用于整治项目区域内农民生活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区所在地政府补齐。

(十三)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拆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顺应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能力和愿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通过试点示范,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多村连片、整体推进;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以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为名,违背农民意愿搞拆建。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在整治项目立项实施前必须依法落实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灭籍,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五、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加大土地整治投入力度。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等专项资金,各地要加大对上述资金的收缴入库工作力度。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向农村土地整治,充分发挥资金叠加效应。

(十五)规范项目投资计划审批管理。国家投资的重大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批复的项目计划和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省投资及利用中央分成下拨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的整治项目确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7号)的规定进行审批。国家和省政府审定下达的投资计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投资计划,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已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十六)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国家和省下拨的土地整治资金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用于整治项目区域外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水利骨干工程和高压输变电工程投资,不得用于项目规划设计内容外的设备购置,不得用于项目非成本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是土地整治项目承担主体,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支出监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的项目资金予以追缴。省财政厅要组织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省审计厅要组织对项目资金支出、使用管理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凡没有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意见的不得通过项目终验。对在财务决算评审和日常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管机制

(十七)完善项目生成机制。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村自愿发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发改、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环保等部门进行论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达的项目立项指南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踏查、核实、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按照项目立项相关要求和程序立项。

(十八)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土地整治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报告备案制、审计制和廉政管理等制度,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透明

度。要选聘一定数量技术专家对项目立项、施工、验收等提供评估、论证、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

(十九)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机构库,面向社会公开选定资质等级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信誉好的项目勘测、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标、监理工作承担单位从入库的中介机构中公开选定,具体选定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实行质量担保制,因勘测设计存在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扣减相关勘测设计费用。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运行安全、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理,对工作失职失察的,扣减相关监理费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采取公开邀标、议标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要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质量负责。

(二十)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对项目承担主体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性质要求滥设乱划标段、规避或搞虚假招(投)标、委托无资质单位代理招标、无故拒绝投标、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搞歧视性竞标、变相压低标价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其今后申报土地整治项目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根据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和工程性质合理设置工程标段并确定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企业出具的投标文件资料,须经招(投)标监审人员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行为,监审人员有权现场终止招(投)标活动或废止招(投)标结果。国土资源、财政、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投标单位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中标或未经上述部门确认的中标行为无效。中标结果经监督部门确认后要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二十一)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并实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制度。中标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预算、工程进度安排及竣工时限组织施工,并出具工程质量保函,交纳规定数额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因工程施工质量原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时完工外,要扣缴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二)明晰工程项目管理职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项目立项审批和工程建设管理“两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申报和工程建设工作,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度质量、资金安全、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技术标准制定、专项规划编制、项目筛选立项、可研设计论证评审、工程预算审核、实施方案审核拟定、工程质效评价及验收等项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涉农资金支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筹措安排国家批准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配套资金,并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决算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整治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主体、建设单位以及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能出发,全方位提供技术指导,优化土地整治项目规划方案,并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统筹安排下,将本部门涉农项目及资金优先投入

到土地整治项目区集中使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项目实施到位、资金投入管理到位、技术业务指导到位、监督检查督导到位。

(二十三)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各市(地)政府(行署)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村(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验检查,初验工作要严格依据设计文件和建设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财政厅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预决算评审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地初验结果进行复核,并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终验。项目没有通过省级终验的地方,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3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土地整治项目。

(二十四)高度重视项目设施管护工作。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新增耕地和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结合实际落实管护措施。落实相应管护责任可以作为签订新增耕地承包合同的附加条件,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发包单位有权解除承包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所属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管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禁只用不管、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土地整治事关“三农”工作大局,对确保国家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成立土地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国土资源、财政、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土地整治的日常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整治项目统一实施,整体推进。乡(镇)政府要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土地整治工作作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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