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授权委托书(总公司授权分公司)

2024-06-16

保函授权委托书(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共8篇)

保函授权委托书(总公司授权分公司) 篇1

委托单位名称: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乔辉,身份证号:***932,职务:董事长

受委单位名称: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负责人: 石玉占

一、委托事项:

1、委托受托单位代表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在的负责人在青海银行申请办理海东市藏区平安城市治安监控系统(一期)工程的“首付款保函”“履约保函”

二、委托权限:

1、委托受托单位代表委托单位在海东市藏区平安城市治安监控系统(一期)工程与青海银行进行磋商处理一切关于办理“首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有关的事务。

三、委托时限: 2015年 11月 17 日至 2016 年 4 月 17 日 我公司愿意履行以上授权的相关规定,并行使由此产生的相关权利和履行由此产生的相关义务,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单位公章 受托单位公章

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保函授权委托书(总公司授权分公司) 篇2

胡爽和某公司下属分公司签订一份媒体合同, 代理其公交车广告, 时间为8年。4年后, 分公司经理换人, 新经理将媒体代理权交其他广告公司。胡爽讨要说法, 经理说是总公司下达的命令, 分公司必须服从。胡爽又找到总公司, 总公司称胡爽的合同无效, 因为分公司不是主体。

律师的答复让胡爽放心了, 合同是有效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分公司的目的, 是为了方便开展业务,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当然包括签订合同这样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签订合同, 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 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弄清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 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没有审查授权委托书, 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力范围, 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不是无效合同。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作为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相对人, 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 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银行能否受公司授权扣划客户存款 篇3

刘某在某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公司陆续向刘某妻子小美(化名)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82.7万元。经小美多次催讨后,该公司负责人孙某许诺等公司有了钱就还。

2013年9月,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里有了一笔130万元到账,刘某在短信告知企业负责人后,通过网银将82.7万元资金转到了小美的账户中。

然而,小美第二天去查询时发现自己账户上的这笔钱不见了,她急忙到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小美,这笔钱是刘某未经公司同意转到小美账户的,银行受公司的授权将款转回了该公司。

小美十分气愤,向当地银监分局投诉。银监分局调查后认为:银行的行为不符合金融机构关于查询、冻结、划扣工作管理规定和资金结算方面的操作规定,责成银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同时建议小美走司法程序。

于是,小美向当地区法院起诉该银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小美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折,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对原告的存款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确保安全。被告擅自依据第三方授权的代收代付协议将原告的存款划至第三人账户,缺乏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之规定。法院判决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俊美储蓄存款82.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70元。

银行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刘某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82.7万元转给小美,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应当等这一刑事案件处理完后再走民事流程。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述评:

本案涉及四个法律关系,一是某公司与银行的存款合同关系;二是小美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三是某公司与小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四是刘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案件事实,刘某作为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公司负责人已经承诺有钱后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收到款后,刘某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信息、代表公司偿还债务,是履行职务的一个行为,且该行为并没有损害公司的任何合法权益,不存在任何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银行的主张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其次,保障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义务,对于银行和某公司的存款合同关系而言,刘某代表公司通过网银转账,履行公司偿债行为,即使公司认为手续不完善,但是转账行为是因为其自身管理制度的问题造成,并非银行的过错造成,因此,某公司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直接向小美主张权利,而无权要求银行在小美银行账户划扣;对于银行和小美而言,银行在未经小美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划扣小美账户存款,显然存在严重过错,不仅应当退还小美全部存款本息,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二审裁定显然是错误的,是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的结果。

仲兆庶律师: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工程建筑、房地产和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本刊特约法律嘉宾。

分公司授权委托书 篇4

一、分公司有无权利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有以下两点需要考虑:①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作为用人单位仅仅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违反相关约定,依然需要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对于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未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而应该看劳动者的对于相关情形的知悉情况,即从劳动者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该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则也应该认为有效力,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分公司委托书 篇5

本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本单位书面撤销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贵中心。

特此授权。

授权单位(盖章):xxxxxxxxxxxxxx

授权分公司(盖章):xxxxxxxxxxxxxx

保函授权委托书(总公司授权分公司) 篇6

一、授权资本制及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

2014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变革为授权资本制。此次修改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更加适应世界市场对于自由与效率的追求。在立法理念上, 授权资本制旨在维护自由、平等、效率为目标的个人本位, 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包括:第一, 便于公司尽快成立, 活跃市场。第二, 避免了公司资本的闲置与浪费。第三, 增资程序灵活。以资本使用效率为核心的授权资本制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 也使公司资本筹措灵活、高效。

但是我们也需正视授权资本制在简化程序和激发投资活力的同时, 存在的弊端。第一, 未对公司初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额做出限制。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欺诈行为的发生, 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二, 授权资本制下, 实收资本所占比例可能较小。这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 不利于其利益的保护。第三, 剩余股份的发行数量与时间由董事会进行商业判断。这为股东利用董事会提供了方便, 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非授权资本制的设计所能单独负载, 如果缺少相关配套制度, 极易被欺诈者所利用, 进而削弱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也不利于发挥公司资本制度的作用。因此, 应在公司资本制度之外, 通过一系列配置制度的完善,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美国授权资本制的配套制度评析

美国的市场经济已发展到非常成熟的阶段, 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也都较为完善。美国是判例法国家, 法官法律适用中存在较大的能动性, 其司法较为灵活, 在及时回应现实问题的同时, 弥补了成文法滞后的缺陷。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主要通过完善的信用制度、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予以弥补。

(一) 完善的信用制度

美国的授权资本制之所以运行良好, 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完善的信用制度所起到的补充作用。美国关于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且涉及范围较广, 贯彻了信用产品的各个环节。美国在信用管理层面分工明确, 分为联邦、州政府两级管理体系, 下设若干管理机构, 并与行业协会自律一起构成了“双级多头”的管理体系。建立了全方位的失信惩戒制度, 将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扩展到全社会方位。美国信用行业发展成熟, 信用产品具有非常广泛的市场主体, 包括信用服务机构及信用消费者。加之将社会信用信息进行公开, 法律对信用服务机构合理取得企业信用信息亦未做过多限制。

(二) 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拥有最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公司全面、真实、详尽的对公司财务信息进行披露。1933年美国《证券法》中确立了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规定上市和发行证券前在交易所进行登记, 这主要针对证券的初次发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持续性财务信息披露。后来《证券法》的修改提出了综合信息披露制度, 统一并简化信息披露制度, 给投资者提供不重复且有意义的财务信息, 节约上市公司成本。美国之所以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 其原因就在于, 对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完全的披露。

(三) 逐渐完善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由相关判例发展起来的。在特定个案中, 债权人为保护其利益可以向法官请求“揭开公司面纱”, 直接追究公司股东责任。在美国, 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主要原因是债务人公司处于股东的实际控制之下, 或者尚未获得还款的债权人受到股东那边某些形式的不正当行为的影响。出资不足虽非主要原因, 但也构成揭开面纱的行为之一。美国在宽松的授权资本制度下, 通过信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配套补充, 在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构建起一个相互制约与平衡的保护体系, 在公司资本制度之外, 建立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良好机制。

三、我国授权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不可一味的照搬美国的授权资本制, 而要在综合分析我国基本制度的前提下, 借鉴可行经验,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配套制度, 进而不断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一)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针对我国的发展现状,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从根本上讲, 需要在全社会构建信用体系。对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笔者有如下建议:第一, 加快信用立法。以法律指导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第二, 建立公司信用评估制度。指定相关机构汇集各方信息, 借助专业的评估方法与标准, 对公司的信用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第三,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追究失信者的责任, 并使其在经济上的失信扩展到其他领域, 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

(二)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债权人保护的前提, 如果公司没有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债权人不可能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即使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公司有数额巨大的资本, 债权人也可能失去及时要求公司还款的机会, 因为他们不了解资本运行的状况。因此, 应当完善我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使债权人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的变化状况。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可借鉴美国的经验, 向综合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发展, 在立法上确认其原则、主体、责任等一系列问题。

(三) 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授权资本制有给公司较大自治空间, 但也易于被股东、公司用来滥用权利借以逃避债务等。因此, 有必要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局限性包括:首先, 只适用于公司股东, 未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其中;其次, 没有规定具体适用的条件及程序。

在我国的公司法实践中, 实际控制人问题十分严重。当董事、经理并非公司的股东但又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关于其违反受托义务, 侵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将难以奏效。在此种场合下, 如能在滥用控制权的董事、经理和债权人之间构建一个“实际控制人”的桥梁, 以公司人格否认对其行为进行规制, 将大大推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 笔者认为, 应采取一般列举与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诸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形进行一般性列举, 最后规定“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性条款。在此基础上也应当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作用。

综上所述,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原来的法定资本制变革为授权资本制, 固然有使公司易于成立、公司资本筹措灵活与高效等优点, 但是, 也而更易被欺诈行为所利用, 影响社会交易安全。与此同时也因为公司资产的确定性程度不够而削弱了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的资本制度改革所暴露出的种种缺陷有赖于公司法配套机制加以完善。因此, 我国在采用授权资本制度的同时, 需要完善公司法的相关制度, 重视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冯果, 尚彩云.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3 (6) .

[2]徐藩.当今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J].科技与企业, 2013 (7) .

[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有关分公司授权委托书 篇7

胡爽和某公司下属分公司签订一份媒体合同,代理其公交车广告,时间为8年。4年后,分公司经理换人,新经理将媒体代理权交其他广告公司。胡爽讨要说法,经理说是总公司下达的命令,分公司必须服从。胡爽又找到总公司,总公司称胡爽的合同无效,因为分公司不是主体。

律师的答复让胡爽放心了,合同是有效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分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包括签订合同这样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签订合同,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弄清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没有审查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力范围,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作为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相对人,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分公司授权委托书 篇2

兹授权本单位XX分公司,分公司名称为:XX,该分公司负责人 与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入市协议》及相关协议附件。该负责人在贵中心的所有行为均视为本单位操作行为,由本单位负完全责任。

本授权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单位向贵中心书面撤销本授权委托书之日止。

特此授权。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被授权分公司(盖章):

分公司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公司授权委托书 篇3

一、分公司有无权利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有以下两点需要考虑:①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作为用人单位仅仅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违反相关约定,依然需要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对于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未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而应该看劳动者的对于相关情形的知悉情况,即从劳动者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该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则也应该认为有效力,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授权委托书 篇4

为了进一步规范分公司日常工作,根据业务需要,我公司决定在 市设立 分公司,代表我公司从事 工作。依据《公司法》和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要求,委托,身份号,为分公司负责人,全权处理授权范围内本公司在 市的 事宜,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对其从事的 负责。

授权范围:

1、业务引进;

2、代表总公司进行谈判和相关协商工作;

3、根据特别授权代表总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取得总公司特别单独授权);

4、员工聘用(可选):代表本公司聘用员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委托有效期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分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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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授权委托书 篇8

本授权书申明:在本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公司名称)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本书上签字的(被授权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全权负责

(工程名称)劳务用工、劳务费用结算和发放以及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等相关事宜,本公司均予以承担其全部责任。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人:

(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

(签字)

公司名称:

(公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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