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管理条例

2024-06-17

市政工程管理条例(通用8篇)

市政工程管理条例 篇1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6月22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

(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

(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四)城市防洪设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坝、闸门以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

市相关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各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工程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相关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七条 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新建、扩建、翻修城市道路应当与城市各种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及亭、棚、台、箱、井等设施的,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并须经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事前批准。

第九条 禁止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禁止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履带式、铁轮式车辆和超过道路限定荷载的机动车需要在铺装路面上行驶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缴纳道路占用费。收取的道路占用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商品交易市场。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损坏道路设施的,应当限期修复,并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验收。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建设停车场;但在不影响道路设施完好和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泊位禁止占用盲道。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批准临时占用须严格控制:

(一)车行道;

(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和其他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各五十米范围内;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五)消防栓、测量标志、进水井、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

第十四条 因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臵封闭围挡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清理。

第十五条 掘动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掘动城市道路的,掘动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掘动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缴纳掘动修复费,并在限定期限内掘动。

第十六条 地下设施出现突发故障需要掘动道路进行抢修的,掘动单位应当在开挖抢修的同时,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理道路掘动手续,在限定时间内抢修完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五至十倍掘动修复费。

第十八条 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第十九条 掘动道路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采取顶管过路的采取顶管施工;

(二)动工前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线,竣工后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三)在限定的时间内施工和完工,并在施工现场的公示牌上标明工期和施工单位;

(四)施工现场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五)在指定的地点弃土、堆放材料;

(六)在不能断行的路段设臵临时通行设施;

(七)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八)分层夯实回填土,不得混入垃圾、泥浆及其他杂物;

(九)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所积存垃圾、余土、废旧料、多余材料等,清除道路上的障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掘动道路施工结束后,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路面,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的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在桥涵设臵限载限高、限速标志。

机动车辆通过桥涵,应当遵守标志牌的规定。超过桥梁限定荷载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和速度通过。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臵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保持管渠畅通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堵塞或者擅自移动、占压排水设施;

(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有害气体;

(三)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施工废料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

(四)种植农作物或者挖坑取土;

(五)修建影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

拟建地下管线可能影响已建成的排水设施的,按照后建让先建、压力管让无压管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迁建或改建方案应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城市排水设施。

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排水用户的排水管道应当实行雨污分流,现有未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管道,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

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户管需要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 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排水设施技术要求修建户管。未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加压排放,不得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相接。

第三十一条 管道排水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水质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征得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并定期向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报送水质化验资料。

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超标排放污水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排水用户必须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治理。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测排水用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建立污水水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排放、泄露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水用户,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减少危害,并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报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断水抢修时,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用户。排水用户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五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按规定向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用于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水用户,不再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市防洪河道的清障、清淤和防洪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河道流水畅通和防洪设施完好。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禁止擅自在河道内设栏筑坝,禁止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和冲洗砂石物料。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应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挖坑取土、开荒种地、擅自堆放物料、违法施工和建筑等有碍河堤安全和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河道、堤岸的,应当报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 河道及其保护区内的防洪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构筑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和损坏。

第四十一条 在河道堤岸上存放的抢险防讯物资,禁止擅自动用、转让和损坏。

第四十二条 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沿河单位和居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城市防洪设施。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发挥功能。

供电部门应当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

第四十四条 禁止损坏、擅自拆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在路灯杆周围三米以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违法建筑及从事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线路和占用路灯线杆。确需接用路灯电源线路或者占用路灯线杆的,应当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十六条 拟建悬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确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动迁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单位自筹资金架设公用路灯线路,应报供电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建成后,由城市路灯专用电源供电,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造成路灯设施损坏的,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照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需要分清责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使其发挥正常功能;

(三)及时组织排除市政工程设施故障;

(四)保护单位和公民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

(五)提供有关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条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市政工程设施;

(二)检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

(三)参与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新建、扩建、改建计划;

(四)对使用市政工程设施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在建工程严重影响市政工程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责成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六)参与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查;

(七)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和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八)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突发性事故。

第五十一条 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明确责任地段和责任人员,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发现窨井盖缺失、损坏的,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或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到场,设臵警示标志,并在当日内修复。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管理执法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检查者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者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五十四条 市政工程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八)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妨碍桥涵正常使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危害桥涵安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掘动道路的,责令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补缴道路占用费或掘动修复费,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履带式、铁轮式车辆和超过道路限定荷载的机动车未经同意在铺装路面上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污水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排水或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排水,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或者影响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的,除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外,还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五十八条 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强行拆除;擅自堆放物资影响市政工程设施运行和养护,在限期内不清运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强行运出;对正在实施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拒不执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的决定时,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查封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强行拆除、强行运出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因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责任,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负责赔偿;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市各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市政工程管理条例 篇2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索赔管理,索赔依据,索赔程序

近年来, 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 建筑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而工程索赔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索赔管理不仅涉及施工合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涉及等方方面面, 而且贯穿于政工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之中。做好工程项目的索赔管理, 对于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影响。如何才能加强工程索赔管理, 是当前施工单位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下面就工程索赔这一工作展开深入分析。

一、工程索赔概述

1. 工程索赔含义

在现代工程中, 工程索赔属于双向索赔, 它包括了施工索赔与业主索赔, 但业主索赔一般称为反索赔。索赔, 即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发生并非自身过错, 而是由对方应承担责任所引起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一定的时间补偿与经济补偿要求。工程索赔对于维护合同双方切身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它具有一定的合同制约关系。

2. 工程索赔的类型

工程索赔类型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 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类。

(1) 按照事件的影响及干扰程度来分, 工程索赔可分为物价上涨索赔、工期拖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货币贬值索赔、不可预见的外界阻碍及条件索赔、支付工程款延迟索赔、工程中止索赔等。

(2) 按照合同的类型进行分类, 工程索赔可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合营合同索赔等。

(3) 按照索赔的目的来分, 可以分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

(4) 按照索赔的依据来分, 可以分为合同索赔、非合同索赔以及道义索赔。

(5) 按照索赔的性质来分, 可以分为工程索赔及商务索赔。

(6) 按照索赔的处理方式来分, 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及总索赔。

3. 工程索赔的重要性

工程索赔对于施工单位能否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是施工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 更是施工单位规避各类风险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施工单位面临业主、监理单位等各方监督之下, 其工程压力极大, 极易出现工程亏损现象。通过加强工程索赔管理, 可以有助于施工单位及时将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转移, 尽量减轻施工单位的经济负担。通过正当、合理、科学的管理办法, 加强工程索赔管理, 不断提高工程索赔管理水平, 对于提高施工单位的竞争力与发展力具有极大的意义。

二、工程索赔分析

1. 工程索赔的原因

工程索赔原因一般表现为具体的索赔因素, 而索赔因素是工程索赔管理中的索赔处理对象, 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七方面。

(1) 由于业主未严格按照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好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施工场地、行驶道路, 未做好水电接通工作, 或未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数量与时间支付工程材料与工程款项, 所供应的材料不合格, 导致施工人员不能按时进场, 不能准时施工, 致使工期延误。

(2) 合同中的各重点款项不齐全或出现错误, 工程文件不完整或出现矛盾, 招标文件不完整或业主所提供的信息不准确, 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相符等现象。

(3) 由于业主或业主方工程师指令工程停建、缓建, 指令增加、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 将删除的工程交付他人施工, 甚至是将工程质量标准提高。

(4) 工程出现返工、停工、窝工、报废、修改等现象, 是由于业主所作的指令、数据、资料、设计变更、设计资料等有误, 或由于业主未能及时批准图纸、验收隐蔽工程, 或未及时答复承包商的相关问题, 所下达的指令、决定不及时, 导致工程出现停工现象, 甚至是突然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工期, 向承包商下达加速施工的指令。

(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于市场物价大幅度提高, 导致施工单位的人力成本、施工材料成本等提高, 或由于国家政策的颁布, 例如提高海关税、工资税等相关政策, 致使施工单位存在亏损的风险。

(6) 工程处于保修期, 但由于业主或其他非承包商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修整, 或业主在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之前便擅自使用工程而导致工程损坏。

(7) 工程项目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而导致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 致使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受损, 其中不可抗力事故包括洪水、战争、政局变化、经济封锁、罢工、反常的气候情况或其他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任何自然力作用事故。

2. 工程索赔的原则

(1) 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施工企业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了解, 遭遇索赔事件时, 以合同为依据来提出索赔要求。

(2) 及时提交索赔意向书

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 意向书应包含索赔项目、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 无须附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必要时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3) 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 并争取与会者签字, 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档案编号等业务记录制度, 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 理由要充分, 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该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工程索赔程序

1. 填写索赔意向书

在发生索赔事件之后, 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即28天之内, 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其中, 索赔意向书应当结合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按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的项目种类与起止日期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所述。

(1) 由于业主未按时交付图纸而引发的索赔事项

根据一般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 免费收到业主或业主所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图纸、技术规范资料, 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否则,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中的规定, 提出工程索赔申请。其起始日期从接到中标通知书第29天算起, 而结束日期为施工单位收到相关的图纸设计及资料的日期。此类索赔事项一般只涉及工期索赔, 并未涉及金额索赔;若由于施工图纸未到达, 而施工机械设备等已全部就绪可以开始施工, 则将进行工期索赔与金额索赔 (施工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

(2) 由于出现工程变更而引发的索赔事项

此类索赔事项包括由于工程项目在开工后出现的变更、项目增加、分部工程出现局部数量、尺寸等变更。起始日期为施工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所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而索赔结束日期为该变更工程完成的日期。

(3) 由于天气气候恶劣而引发的索赔事项

此类索赔事项包括:工程效益损失索赔与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 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赔偿。在建项目未投保时, 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为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4) 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事项

由于外部环境影响 (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等) 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施工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5) 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事项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 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6) 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事项

由于在工程投标时施工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不全, 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 如地质情况、地基处理等, 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能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或由于其他未知原因而导致的施工企业索赔, 此类索赔事项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 同期记录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 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 认真做好同期记录, 每天均应有记录, 并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 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的整理, 打印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

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 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 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4. 最终索赔报告

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 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 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索赔申请表 (包括: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 、批复的索赔意向书、编制说明、附件 (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 。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工程索赔包括工程费用与工程施工期方面内容, 它对于施工单位能否获取最大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工程索赔的资料是否准确、真实、完整对于工程索赔能否成功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索赔原则与索赔程序做好工程索赔管理, 通过建立完整的工程索赔台账, 准确反映工程索赔过程中的各事项, 包括索赔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申请金额与工期等等, 严格做好索赔过程中各事项的同步记录, 切实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宋国防.工程经济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3.

[2]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0.

[3]刘惠明.施工索赔的现状及对策[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7.

如何管理好市政工程 篇3

【关键词】市政工程;设计;规划和管理

如何建设好、如何规划好、如何管理好市政工程,现在已经摆在市政工作者面前,下面就这三个方面做进一步探讨:

1必须改变陈旧观念的思想观念

究竟什么是市政工程?市政工程有哪些特点?一般从事工程建设的科技人员,甚至是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专业人员,还存在着许多模糊认识、片面看法。以为市政工程就是“造桥、铺路、埋管道”。市政工程是城市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市政”其含义很广,有城市就有市政。它包含城市的组织、法制、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因此它与城市生存与发展紧密相连,与城市市民的生活质量休戚相关。市政工程不仅是城市形象的标志,而且关系到城市的生存与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着紧密联系;衣、食、住、行、水、路、电、污水、垃圾的处理等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内容,这些都离不开市政工程设施,一个城市要生存,要发展,要繁荣,生活质量要提高,市政基础建设必须先行,并且处于“前提”和“先决”的地位。

现代化的城市就必须有现代化的市政工程设施,就要有现代化的思想设计,现代化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并做好这三方面的相互关系;首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在施工前就要充分做好设计及规划,使市政工程的建设更符合城市的人文、环境和市政工程的功能,随着当代日新月异的城市发展,城市开始关注设计问题,但关注的重点是建筑和城市的关系,而对城市市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城市工程(如道路、桥梁、轻轨等)及市政公用设施景观设计则关注得不够。市政工程只注重自身的功能性,而漠视空间及城市,忽视其对景观的影响以及景观对市政工程的要求,使得城市景观混乱。例如城市交通工程的建设,为了解决城市交通问题,近年来修建了纵横交错的主干道与高架桥、轻轨等。特别是高架桥使道路尺度和空间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在设计上往往无视景观这一因素,只满足功能要求的形式,而忽视空间、比例、尺度以及和周围建筑的关系,使我们的道路给人一种沉闷、拥挤、无序的感受。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随着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日益提高,市政建设不断出现新要求、新变化、新问题、新功能。对此,我们应超前准备,改变陈旧思想观念,创新管理,确保市政建设的健康发展。

2加强市政工程的设计和规划管理

市政工程的设计是关键,有什么样的设计就会建设成什么样式的城市外观景观和人居环境,完善市政工程景观设计审查、审批制度,有利于市政工程景观设计在设计过程中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功能或自身形象,漠视城市空间环境的设计模式。市政设施建设重在规划和平衡统一,这是处理市政设施与城市之间关系的原则,统一是指整个城市发展之间,市政设施中的各个项目以及市政设施中的每一单项设施的建设都必须相互协调,统一规划。任何局部改造都必然牵动全局,因而不可割裂处之。平衡是指城市各种功能与城市未来发展的相互適应,规划上广泛的适应性,正是市政设施广泛的服务功能所要求的,统一是规划的过程,平衡是规划的目标。建设超前和同步的原则,建设超前和同步是指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为满足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要求,必须使这一项目建设有一个超前量,并在计划安排上与城市其他设施在形成能力的时间上保持同步。如:对市政工程的造型、尺度与城市、周围环境,文脉的关系等缺乏具体有效地控制和引导手段,这是我国城市环境缺乏整体感,杂乱无章的原因之一。因此完善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引进城市设计必不可少;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和市政工程设计之间的桥梁,根据城市设计理念制定市政工程设计导则,成为市政工程设计的先导。设计导则应经过一定程序后,使其成为有相应效应的规范文件,为规划部门的具体操作提供强有力的法规依据。

3加强已建成和在建市政工程的市容市貌环保管理

由于市政工程自身的特点,施工区域往往地处繁华的闹市区,周围单位、居民区众多,流量大,人口密度高。针对市政工程施工的特点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制定在建市政工程施工的环境保护管理组织计划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扬尘、噪声、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如何做好文明施工至关重要,首先,要健全管理机构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做到按专业、岗位、区域等包干负责。在施工中对现场各个方面有专业的管理,加强监管,杜绝人为对市政设施的不良后果发生。其次,在施工过程中,要明确现场组织机构中各类人员的环境责任,市政工程建设者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对环境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尽可能将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同时要保证已建好的车行道、人行道、下水道、厕所、垃圾台等市政公共设施作用的发挥,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对广大市民的卫生意识、文明意识、环境意识、生活习惯和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市民的思想素质。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篇4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屈家岭管理区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屈家岭管理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园林绿化、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城市照明等工程。

第三条 屈家岭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受管理区或相关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城乡建设管理局相关科室和委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第四条 所有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接受市发改、财政、城投、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城建计划编制

第五条 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城市建设发展重点、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同时,按照先急后缓、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编制建设计划,指导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区直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需求,每年向城乡建设管理局申报部门和区建设计划。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和综合平衡,经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会审议并征求发改、财政、城投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城市建设计划,按程序报管理区审定实施。

第七条 在城建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因征收补偿、建设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或者因服务工业项目、服务民生以及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需要调增,由各部门在下半年提出建设计划调整申请,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统筹汇总后按程序报管理区审定实施。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进行项目研究,建立项目库,开展项目前期等工作,为建设计划编制和实施提供依据。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土地预审、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设计等手续。

第十条 项目前期可研、环评、方案设计由前期办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方案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对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进行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初步设计方案按程序经委领导审定后需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重大项目设计方案需报区城建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前期办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审定后的设计方案,提出设计要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专业专项设计规范、规程、技术 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注重对项目的现场踏勘、调查研究及对设计的完善优化,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前期办应加强施工图设计的评审,在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前,应组织建设、管护等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100万元以上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审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勘察设计科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设计原则上应执行工业园区道路、园林绿化设计有关规定要求;中心城区道路井圈、井盖、站石、步板砖等材料的选用原则上应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用材有关规定要求;园林绿化广场公园设计原则上应执行荆门市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造价咨询机构应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为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变更设计、计量工程量、拨付工程款、办理结算,以及经济纠纷等提供 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机构要按照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编制并出具编制报告。造价咨询机构要确保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不得故意少算漏算或高估冒算。因少算漏算或高估冒算造成后期财政评审、审计结果增减幅度超过10%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委作出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应暂停合作。

第十八条 根据《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修缮及更新类等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荆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评中心)提交施工图预算编制报告和相关预算评审资料,接受财政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确定的依据。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投标单位名录制。投标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进入投标单位名录的企业方可报名参加当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资格名录制审查由招标办牵头负责,规划所、建筑管理科和农谷公司配合。招标办每年年底制订投标单位资格名录申报实施方案,经审定后在网上公示,企业按公示要求自行申报,委招标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经委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的公开招投标。招标方案应按程序报批,重大项目招标方案事前应报委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标结果应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招标办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过程的行政监督。监察室负责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委派的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只能就近承担1-2个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项目监理。项目实施前,项目经理及总监相关文件资料应在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委城市建设科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经理、总监,如确需变更,经本人同意,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 施工分包的管理规定,投标单位的分包方案应在投标方案中明确,投标后的分包应报委领导审定,同时报委招标办备案。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招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合同管理规定要求,与中标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应对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工程监理合同》应对工程监理内容、监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所有建设合同须按程序报经管理区领导审定后签订。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在管理区审批同意后,其合同价格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参照类似招标项目下浮比例确定,特殊情况提前开工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征求项目投资主体的意见,比例一旦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七条 招标限额以下项目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下降一定比例确定合同价格后上报管理区领导审批。项目的勘察、测量、设计、造价咨询以及招标代理、城建档案、设计审查等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复杂程度,参照相关取费标准下降一定比例后确定合同价格上报管理区领导审批。

第七章 施工许可

第二十八条 政府实施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区住建部门初审后到建管科办理施工许可手续,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住建部门核发开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 1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广场、供水、排水、城市照明等项目,在完成财政评审、招标投标并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后,确因项目急需尽快实施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副本,正本待施工许可其他条件具备后核发。

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具备所有条件后核发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城市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施工,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合同;

(四)监理合同;

(五)质量监督通知书;(六)安全监督通知书;

(七)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八章 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园林绿化工程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但参照市政工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人员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管科主要负责对项目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督,包括对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强制性标准、安全文明施工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采取一定的抽检频率和重点部位的质量检测等措施,规范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等地下管线建设的现场安全监管和恢复质量监管,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管科要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质量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和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应向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告。

第九章 工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计划安排,申报项目实施审批;

(二)按程序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则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项目不得开工;

(三)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踏勘现场,原则上施工现场征收补偿工作未达到70%不得开工;

(四)建设、监理单位完成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测量放线等一系列施工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办理或开工报告核发前确需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开工,重大项目需报请管理区审批。经审批同意提前开工的项目,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管科要先行开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质量检测等工作,城建档案馆应先期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提前开工项目的施工单位需建设单位报请城乡建设管理局审定,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量签证记录。工程招投标后如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组织中标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 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验和复验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到工完、料清、场净。工地现场须按规定设立围档以及告示牌、指示牌等各种警示、指示标志。注意保护各类地下管线、测量标志等。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科学、公正、独立的开展工作,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确保“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三控制”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两管理”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即对工程项目过程加强协调)。

第四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地下管线施工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各管线权属单位承担下列责任:

(一)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前期工作,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工期进度组织管线施工;

(四)在管线施工覆土前,应对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形 成规范、准确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五)工程竣工后,向城建档案馆提供管线档案资料。第四十一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调整幅度超过合同价5%或调整金额超过5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批,并按《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制定调整方案。

第四十二条 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监理单位组织初核,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依据设计变更文件向城乡建设管理局提请投资变更申请并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因调整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工程停工复工、重大施工措施调整、改变施工工艺、变更合同计价原则和价款等非工程设计变更调整投资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相关单位和市城投、审计等部门人员会商或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建设单位按以上程序申请投资调整。

第四十四条 禁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业务。施工单位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单位严禁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预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设计、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后期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委城市建设科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管工作。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全程参与工程验收,并按程序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参与工程验收,行使行业监管职能。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城建档案馆应出具工程档案移交书。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造价咨询、监理等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职业操守、技术水平、履职能力、敬业精神等多个方面的能力和表现进行动态考核考评,在备案同时向城 乡建设管理局上报考核考评结果,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考核考评结果建立施工、造价咨询、监理单位及个人履职信息库,并以此作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工程移交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建设、施工、监理与后期维护管理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五十一条 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出具移交清单,将与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后期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移交清单列明的项目逐项清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二条 工程自移交之日起,后期维护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对竣工工程进行保养和维护,并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原施工单位应承担质保期内的维修责任。

第十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五十三条 工程款申请与审核:

(一)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每月提交形象进度报告,向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申请需监理单位总监和造价 14 工程师审核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二)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申报,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城市建设科、财务审计科初审并报城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经主要领导批准,送市财政局、农谷公司核准和支付。

(三)工程尾款支付需附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验收存档证明。工程质量保证金退付需附质量保证期满复验文件。

(四)工程款申报支付原则如下:

1、在建工程按形象进度70%支付工程款,且不超过合同价70%;

2、完工工程按形象进度80%支付工程款,且不超过合同价80%;

3、工程审计后,工程款支付到审计结论金额的95%。5%的余款,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结清。

第五十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费用,由乙方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审核报批。

第十三章 工程结算与审计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施工合同及有效文件资料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编制。

(一)投资不满1000 万元的工程,应在1 个月以内完成。

(二)投资1000 万元以上不满2000 万元的工程,应在2 个月以内完成。

(三)投资2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在3 个月以内完成。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在 30 日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初审,并将初审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城市建设科、财务审计科负责竣工结算工作的监督和协调。

第十四章 廉政监察

第五十七条 管理区监察室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前期办和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按《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的规定同时签订《湖 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并报委监察室备案。

第十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参与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由各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各区参照以上实施意见自行实施。

市政工程技术管理措施 篇5

本制度主要内容为:

1、图纸自审制度;

2、图纸会审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管理;

5、技术交底制度;

6、技术核定制度;

7、单位工程施工记录制度;

8、技术复核制度;

9、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0、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11、施工技术总结;

12、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13、工程技术档案制度。

本制度适用各项目工程的技术管理。

二、图纸自审制度

2.1图纸自审由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

2.2接到图纸后,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应及时安排或组织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及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自审,并提出各专业自审记录。

2.3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织内部会审,针对各专业自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

2.4图纸自审的主要内容:

2.4.1各专业施工图的张数、编号、与图纸目录是否相符。

2.4.2施工图纸、施工图说明、设计总说明是否齐全,规定是否明确,三者有无矛盾。

2.4.3平面图所标注坐标、绝对标高与总图是否相符。

2.4.4图面上的尺寸、标高、预留孔及预埋件的位置以及构件平、立面配筋与剖面有无错误。

2.4.5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结构施工图与设备基础、水、电、暖、卫、通等专业施工图的轴线、位置(坐标)、标高及交叉点是否矛盾。平面图、大样图之间有无矛盾。

2.4.6图纸上构配件的编号、规格型号及数量与构配件一览表是否相符。

2.5图纸经自审后,应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做好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交讨论解决。

三、图纸会审制度

3.1图纸会审目的

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尽最大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

3.2会审参加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内业技术人员、质检员及其它相关人员。

3.3会审时间

一般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特殊情况也可边开工边组织会审(如图纸不能及时供应时)。

3.4会审组织

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督促业主尽快组织会审。

3.5会审内容

3.5.1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规定。

3.5.2审查施工图的基础工程设计与地基处理有无问题,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地质情况。

3.5.3审查建设项目坐标、标高与总平面图中标注是否一致,与相关建设项目之间的几何尺寸关系以及轴线关系和方向等有无矛盾和差错。3.5.4审查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和清楚明确,核对建筑、结构、上下水、暖卫、通风、电气、设备安装等图纸是否相符,相互间的关系尺寸、标高是否一致。

3.5.5审查建筑平、立、剖面图之间关系是否矛盾或标注是否遗漏,建筑图本身平面尺寸是否有差错,各种标高是否符合要求,与结构图的平面尺寸及标高是否一致。

3.5.6审查建设项目与地下构筑物、管线等之间有无矛盾。

3.5.7审查结构图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结构图中是否有钢筋明细表,若无钢筋明细表,钢筋砼关于钢筋构造方面的要求在图中是否说明清楚,如钢筋锚固长度与抗震要求长度等。

3.5.8审查施工图中有哪些施工特别困难的部位,采用哪些特殊材料、构件与配件,货源如何组织。

3.5.9对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可能性和应采用的必要措施进行商讨。

3.5.10设计中的新技术、新结构限于施工条件和施工机械设备能力以及安全施工等因素,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改变部分设计的,审查时必须提出,共同研讨,求得圆满的解决方案。

3.6会审程序

3.6.1会审由建设单位召集进行。并由建设单位分别通知设计、监理、分包协作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包的由施工单位通知)参加。

3.6.2会审分“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解决专业自身和专业与专业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及施工配合问题。无论“专业”或“综合”会审,在会审之前,应先由设计单位交底,交待设计意图、重要及关键部位,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作法、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而后再由各单位提出问题。

3.6.3会审时,由项目内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审时的统一意见]并作记录。会审后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由各参加会审单位盖章后生效。

3.6.4根据实际情况,图纸也可分阶段会审,如地下室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暖等:当图纸问题较多较大时,施工中间可重新会审,以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3.7会审记录内容

3.7.1工程项目名称(分阶段会审时要标明分项工程阶段)。

3.7.2参加会审的单位(要全称)及其人员名字(禁止用职称代替)。

3.7.3会审地点(地点要具体),会审时间(年、月、日)。

3.7.4会审记录内容: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的存在矛盾、问题、由设计予以答复修改的。(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要附图说明)

2)施工单位为便于施工,施工安全或建筑材料等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修改部分设计的会商结果与解决方法。(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附图说明)

3)会审中尚未得到解决或需要进一步商讨的问题。

4)列出参加会审单位名称,并盖章后生效。

3.8会审记录的发送

3.8.1盖章生效的图纸会审记录由业内技术人员移交给项目资料员,由资料员发送。

3.8.2会审记录发送单位

1)建设单位(业主)2)设计单位 3)监理单位

4)项目部:技术、质安、经营预算、工程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队(班组)、预算员,资料员自存三份作交工资料用。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1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单位工程具体指导施工的文件,也是工程编制月、周作业计划的基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设计的依据。

4.2编制原则

4.2.1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和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及交付使用期限。

4.2.2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操作规程,采用施工技术的先进性、针对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相结合,体现技术先进、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和经济合理,同时内容简要、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图文并茂和醒目易懂。

4.2.3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做好技术、物资资源、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工作。

4.2.4必须采用网络计划技术、计划协调技术和系统分析方法安排施工进度。积极开发计算机的推广和应用。合理安排季节性施工的工程项目,保证施工活动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4.2.5结合现场及项目部实际情况,开展方案对比,选择拟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施工流向、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技术组织措施等。

4.2.6尽量减少临时设施,采用动态管理等方法,合理储存物资,减少物资运输量,科学地不止施工平面图,减少施工用地,做到文明施工。

4.2.7执行《计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加强计量器具、数据管理,使用法定的计量符号、单位。

4.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部门和责任

4.3.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组织项目部内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公司的技术部门参加编制,生产、设备、材料、预算等部门需要提供有关资料时,必须密切配合。

4.3.2由项目内业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自行确定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目录,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定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参加编制人员进行分工,规定完成时间。

4.3.3各编制人员完成各自的编写任务后,由内业技术人员汇总初稿,交项目技术负责人。

4.3.4项目技术负责人接到初稿后,组织编制人员、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对初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建议和需要增加的内容等。

4.3.5公司技术部门对初稿进行修改后定稿。

4.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报批

4.4.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大纲》

(试行)中规定格式、顺序、内容及要求来组织编写。

4.4.2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局科技处备案。

4.4.3大型或特殊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核,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4.4.4特大或群体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由局科技处审核,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4.5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变更

由于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有重大变更,实施单位要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4.6施工组织设计的交底

4.6.1经过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应进行交底。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介绍工程特点、施工部署、任务划分、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各项管理措施、平面布置等。

4.6.2交底手续应表明时间、地点、交底人签字,保存记录并归档。

4.7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发放范围及管理

4.7.1经批准后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技术部门发放给项目三份及有关专业人员、专业施工队。

4.7.2项目资料员收到技术部门发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列表登记发放,发放范围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内业技术人员、资料员等。

五、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管理

5.1施工作业指导书以施工难度较大、技术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新技术项目为对象编制的,是具体指导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

5.2施工作业指导书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为编制依据,按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方法,是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进一步细化。

5.3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指导书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内业技术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编制。

5.4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指导书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督促实施。

5.5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内容

5.5.1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5.5.2施工进度计划。

5.5.3劳动力计划及劳动组织。

5.5.4机具设备计划,特别是主要施工机具。

5.5.5主要材料需用量计划。

5.5.6技术组织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雨期、冬期、施工技术措施、降低成本技术措施。

5.6经批准后的施工作业指导书,由内业技术员交资料员登记发放。5.7施工作业指导书的发放范围:技术、质检、生产、安全、项目技术负责人、内业技术人员、有关施工队及工长、资料员自留存档等。

六、技术交底制度

6.1在工程正式施工前,通过技术交底使参与施工的技术人员和工人,熟悉和了解所承担工程任务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工程难点及施工操作要点以及工程质量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6.2项目技术交底分三级: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必要时扩大到班组长)并做好记录;队技术员向班组进行分部分项工程交底;班组长向工人交底。

6.3技术交底范围划分

6.3.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向项目全体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交底参加人员也可扩大到班(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6.3.2专业队技术员对班(组)技术交底,是各级技术交底的关键,必须向班(组)长(必要时全体人员)和有关人员反复细致地进行。

6.3.3班(组)长向工人技术交底;班(组)长应结合承担的具体任务向班(组)成员交待清楚施工任务、关键部位、质量要求、操作要点、分工及配合、安全等事项。6.4技术交底的要求

6.4.1除领会设计意图外,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和变更的要求,执行和满足施工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

6.4.2整个施工过程包括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均须作技术交底,对一些特殊的关键部位、技术难度大的隐蔽工程,更应认真作技术交底。

6.4.3对易发生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工种和工程部位,在技术交底时,应着重强调各种事故的预防措施。

6.4.4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底内容字迹要清楚、完整,要有交底人、接受人签字。

6.4.5技术交底必须在工程施工前进行,作为整个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准备工作的一部分。

6.5技术交底的内容

6.5.1项目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重点单位工程和特殊分部项工程的设计图纸;根据工程特点和关键部位,指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3)重点单位工程总记与交叉作业过程中如何协作配合,双方在技术上措施上如何协调一致。4)本单位初次采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的操作方法以及特殊材料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5)土建与设备安装工艺的衔接,施工中如何穿插与配合。6)交待图纸审查中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法。7)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中的关键问题。

8)冬、雨季特殊条件下施工采取哪些技术措施。

9)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中,技术性较强,经济效果较显著的重要项目。

6.5.2施工对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1)施工图纸。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重要的分部(项)工程的具体部位,标高和尺寸,予埋件、预留孔洞的位置及规格。

4)土建与水、电、暖、设备安装之间,各工种之间,队与队之间在施工中交叉作业的部位和施工方法。

5)流水和立体交叉作业施工阶段划分。

6)重要部位,冬、雨季施工特殊条件下施工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7)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8)单位工程测量定位,建筑物主要轴线、尺寸和标高。9)现浇砼、承重构件支模方法、拆模时间等。

10)预制、现浇构件配筋规格、品种、数量和制作、绑扎、安装等要求。11)管线平面位置、规格、品种、数量及走向、坡度、埋设标高等。12)单位工程平面布置图。

13)砼、砂浆、玛蹄脂、防水、绝缘、防腐材料和耐火胶泥等配合比及试件、试快的取样、养护方法等。14)焊接程序和工艺。

15)打桩、构件校正、试水记录、砼冬季施工和沥青玛蹄脂的测温记录,设备开箱、设备试运转记录、测试打压记录等填写方法。

6.6技术交底记录的归档,实行谁负责交底,谁就负责填写交底记录并负责将记录移交给项目资料员存档。

七、技术核定制度

7.1凡在图纸会审时遗留或遗漏的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问题,属于设计产生的,由设计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属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出具工程变更通知单,并通知有关单位。

7.2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和质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合理化建议等原因,需要进行施工图修改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核定单。

7.3技术核定单由项目内业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重大问题须报公司总工审核,核定单应正确、填写清楚、绘图清晰,变更内容要写明变更部位、图别、图号、轴线位置、原设计和变更后的内容和要求等。

7.4技术核定单由项目内业技术人员负责送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办理签证,经认可后方生效。

7.5经过签证认可后的技术核定单交项目资料员登记发放施工班组、预算员、质检员;技术、经营预算、质检等部门。

八、单位工程施工记录制度

8.1单位工程施工记录是在建工程整个施工阶段,有关施工技术方面的记录;在工程 竣工若干年后,其耐久性、可靠性、安全性发生问题而影响其功能时,是查找原因,制定维修、加固方案的依据之一。

8.2单位工程施工记录,由项目部各专业责任工程师负责逐日记载,直至工程竣工,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以保证其完整性。

8.3单位工程施工记录的主要内容

8.3.1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以及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起止日期,技术资料供应情况。

8.3.2因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由设计(或建设)单位在现场解决的设计问题及施工图修改的记录。

8.3.3重要工程的特殊质量要求和施工方法。

8.3.4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的施工方法。

8.3.5质量、安全、机械事故的情况,发生原因及处理方法的记录。

8.3.6有关领导或部门对工程所作的生产、技术方面的决定或建议。

8.3.7气候、气温、地质以及其它特殊情况(如停电、停水、停工待料)的记录等。

8.4施工记录的记载方法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各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将逐日记录的施工、技术处理等情况加以整理,择其关键记述,填写在单位工程施工记录表上,并经主任工程师或技术科有关负责人审核是否确实,并签名后,纳入施工技术资料存档。

九、技术复核制度

9.1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和影响全面的技术工作,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正式施工前进行复核,以免发生重大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当复核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方可施工。

9.2技术复核的主要内容

9.2.1建筑物的位置和高程:四角定位轴线(网)桩的坐标位置,测量定位的标准轴线(网)桩位置及其间距,水准点、轴线、标高等。

9.2.2地基与基础工程设备基础:基坑(槽)底的土质;基础中心线的位置;基础底标高、基础各部尺寸。9.2.3砼及钢筋砼工程:模板的位置、标高及各分部尺寸、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标高、型号和牢固程度;现浇砼的配合比、组成材料的质量状况、钢筋搭接长度;预埋构件安装位置及标高、接头情况、构件强度等。

9.2.4砖石工程:墙身中心线、皮数杆、砂浆配合比等。

9.2.5屋面工程:防水材料的配合比,材料的质量等。

9.2.6钢筋砼柱、屋架、吊车梁以及特殊屋面的形状、尺寸等。

9.2.7管道工程:各种管道的标高及其坡度;化粪池、检查井底标高及各部尺寸。

9.2.8电气工程:变、配电位置;高低压进出口方向;电缆沟的位置和方向;送电方向。

9.2.9工业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程度、数量及规格,以及根据工程需要指定的复核项目。

9.3技术复核记录由所办复核工程内容的技术员负责填写,技术复核记录应有所办技术员的自复记录,并经质检人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复查意见和签字。

9.4技术复核记录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办理。

9.5技术复核记录由所办技术员负责交项目资料员,资料员收到后应进行造册登记后归档。

十、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0.1凡隐蔽工程都必须组织隐蔽验收。

一般分部(项)隐蔽工程由施工队长(技术员)组织验收,邀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派人参加;重要的请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和技术科、治安科参加。

10.2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是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隐蔽工程经三方共同验收后,应及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隐蔽检查记录由技术队长(技术员)或该项工程施工负责人填写,工程处质检员和建设单位代表共同回签。

10.3不同项目的隐蔽工程,应分别填写检查记录表应复写一式五份,建设单位、计划、经营部门各一份,自存二份归档。

10.4隐蔽工程项目及检查内容

10.4.1地基与基础工程:地质、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坟、井、坑、塘的处理。基础断面尺寸,桩的位置、数量、记桩打桩记录、人工地基的试验记录、坐标记录。

10.4.2钢筋砼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除锈情况,预埋件的数量及位置,预应力钢筋的对焊、冷拉、控制应力、砼、砂浆标号及强度,以及材料代用等情况。

10.4.3砖砌体:抗震、拉结、砖过梁配筋部位品种、规格及数量。10.4.4木结构工程:屋架、檩条、墙体、天棚、地下等隐蔽部位的防腐、防蛀、防菌等处理。

10.4.5屏蔽工程:构造及做法。

10.4.6防水工程: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物的防水找平层的质量情况、干燥程度、防水层数、马蹄脂的软化点、延伸度、使用温度,屋面保温层做法,防水处理措施的质量。

10.4.7水暖卫暗管道工程:位置、标高、坡度、试压、通水试验、焊接、防锈、防腐、保温及预埋件等。

10.4.8锅炉工程:保温前胀管情况,焊接、接口位置,螺栓固定及打泵试验等。

10.4.9电气线路工程:导管、位置、规格、标高、弯度、防腐、接头等,电缆耐压绝缘试验、地线、地板、避雷针的接地电阻。

10.4.10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重要结构部位及有特殊要求的隐蔽工程。

10.5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的填写内容

10.5.1单位工程名称,隐蔽工程名称、部位,标高、尺寸和工程量。

10.5.2材料产地、品种、规格、质量、含水率、容重、比重等。

10.5.3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编号。

10.5.4地基土类别及鉴定结论。

10.5.5砼、砂浆等试块(件)强度、报告单编号,外加剂的名称及掺量。

10.6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文字要简练、扼要,能说明问题,必要时应附三面图(平、立、剖面图)。

十一、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11.1项目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四新”成果,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负责组织编制推广应用计划,落实推广应用项目的责任人及要求完成时间等,并组织实施。

11.2项目经理参与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计划的编制,并负责解决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所需的经费和人员。

11.3项目内业技术人员协调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计划,并参与实施工作,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队技术员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负责对实施中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并进行总结。

11.4对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在工程上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应按规定每季向公司(区域公司)上报,本项工作由项目内业技术人员负责填报。

十二、施工技术总结

12.1施工技术总结的编写范围

采用“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本企业首次施工的特殊结构工程,新颖的高级装饰工程,引进新施工技术的工程以及有必要进行总结的项目。

12.2编写内容和要求

12.2.1总结要简明扼要地介绍工程概况,以图、表形式为主,文字叙述为辅。

12.2.2涉及采用的施工方法,包括方案的优化选择,主要的技术措施和实施效果;采用的先进技术、工艺的经济比较结果,技术性能、关键技术与国内外先进技术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质量要求和实际达到的情况,劳动力组织、施工准备、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经验教训和体会,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和防治对策,需要有待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经济效益对比等,要详细叙述。

12.2.3施工中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12.2.4施工中采用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和实施措施,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措施。

12.2.5提供必要的插图、照片,条件许可时应提供施工录像带。

12.3项目各类技术人员的职责

12.3.1内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技术总结计划,并与科技开发和推广计划一并下达。

12.3.2施工技术总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从工程开工之日起,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分工负责搜集工程项目及“四新”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12.3.3项目工程及“四新”项目完成后,应立即编写技术总结,并上报技术管理部门。

12.3.4技术负责人在组织编写施工技术总结的过程中,项目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提供下述资料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1)内业部门提供计划工期与实际工期的对比状况; 2)材料部门提供三材节约情况,核实材料节约率;

3)动力部门提供机械设备性能、配备情况及使用率对比情况; 4)质检部门提供达到质量标准的实际水平; 5)实验室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6)经营部门经济效益的分析对比工作; 7)财务部门经济效益的成本核算工作; 8)安全部门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资料。

12.4施工技术总结编稿完成经审批后,由项目内业技术人员负责向公司技术部门上报。

十三、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13.1施工过程中,要配备齐全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规范、标准、规程、规定,以供施工中严格执行。

13.2施工过程中,要建立项目的技术标准体系,编制技术标准目录,本项工作由项目资料员在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导下完成。

13.3标准管理工作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资料员具体负责。

13.4项目工程所需的各类规范、标准,根据项目编制的技术标准目录配齐,保证满足工程需要。

13.5配给专业队、质检、钢筋翻样、安全等有关技术人员使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规程,须按登记发放。当有关人员调离本项目部时,应上交资料员。

13.6当某标准作废时,标准化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交旧发新防止作废标准继续使用。

十四、工程技术档案制度

14.1工程技术资料是为建筑施工提供指导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载的技术文件。也是竣工后予存查或移交建设单位作为技术档案的原始凭证。

14.2单位工程必须从工程准备开始,就建立工程技术档案,汇集整理有关资料,并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直到交工验收后结束。

14.3凡列入工程技术档案的技术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各级技术负责人正式审定。所有资料、文件都必须如实反映情况,要求记载真实、准确、及时、内容齐全、完整、整理系统化、表格化、字迹工整,并分类装订成册。严禁擅自修改、伪造和事后补作。

14.4工程技术档案内容分类

14.4.1是为了构建筑物的合理使用、维修、改建、扩建的参考文件;在工程教工时随从其它交工资料一并提交建设单位保存(称为交工技术资料)。

14.4.2是为了系统地积累施工经验的经济技术资料,并由施工单位保存(称为施工技术资料)。

14.5工程技术档案是永久性保存文件,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损坏,人员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施工单位保存的工程档案资料,一般工程在交工后统一交项目部资料员保管,重要工程及新工艺、新技术等由技术科资料室保存;并根据工程的性质确定保存期限。

14.6 各种技术资料检查评分标准按现行全优工程检查记录执行。资料检查直营公司每季度各项目部检查一次。

市政工程管理条例 篇6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管理;变更管理;策略

1工程变更管理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概述

1.1工程变更管理含义

工程变更指的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计价方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模式允许的条件下,监理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下达指令对已通过批准的施工方案或原招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工艺、尺寸、材料、功能、施工方法、工程数量等任一内容的改变。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建设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任何设计方案或工程合同都无法对未来出现的变化做出准确的预测,因此工程变更在所难免,而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的变更管理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2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研究 篇7

一、市政工程资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施工过程原始记录的工程资料, 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 主要包括施工过程记录原始文件缺失、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不齐全、工程资料编制不规范、施工过程中原始资料保存不完善、不及时移交工程资料等。这些问题将导致原始工程资料缺失或不完整, 为后期的核查、监督、工程质量的检测等工作带来影响, 致使工程出现一系列安全隐患。因此, 要大力提高市政工程资料的管理。

二、提高市政工程资料管理的策略

1. 注重市政工程项目的立项管理。严格记录, 正确编制工程资料, 为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资料准备。

(1) 管理人员要及时配备、记录工程资料。为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有效性, 需要从工程立项之日起即进行工程资料的记录。市政工程确定项目法人后应及时配备相应的工程资料管理人员, 将工程相关情况和进展及时做好记录, 保证工程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同时, 管理人员还可以通过工程记录的详细内容, 对工程提出若干改善, 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及时规范的整理和编制。在项目确定之初, 相关工程资料管理部门应按照本次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制度的制定应符合实际, 且能达到工程项目安全运行的目的。在工程结束后, 应对工程资料进行规范化的整理和编制, 制定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资料管理制度, 保证工程资料的完善与有效。

(3) 提高记录工程资料重要性的认识。在工程项目进行期间, 通过相关知识宣讲和培训, 使工程资料收集人员认识到记录工程资料的重要性, 让工程项目的重要参与人也认识到工程资料的重要意义, 使整个工程施工过程可得到施工人员的积极配合, 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记录顺利进行, 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工程施工与工程资料同步进行。

2. 把工程资料列入合同条款。

工程资料收集可通过合同条款方式来实现。在与施工方商榷合同时, 可通过将工程资料收集等项目列入合同条款中, 保证后期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资料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施工方合同制度, 对工程资料工作进行保护和发展, 并将工程资料相关内容另列条款, 以引起施工方的关注和配合。在工程资料的合同拟定中, 应按照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的程序将合同细则化, 以充分保障工程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的进行。

3. 注重施工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和记录。

资料记录要规范, 符合要求, 内容要真实、可靠、完善。

(1) 加强规范的学习和资料的整理。其一, 必须熟悉掌握相关的规范和验收标准;利用网络载体, 下载或在线学习相关规范和验收标准, 并能熟练掌握。其二, 要多收集资料, 包括项目甲、乙方和施工现场的相关资料。如果不是直接参与的项目, 要用文字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资料。

(2) 拟、制本工程资料提纲或编写整编方案。按照工程要求, 结合自身工程特点划分分部、子分部、分项及检验批。尽可能将内容细化, 一般分为3个阶段:即工程前期工作 (重点是甲方所做工作, 招标与投标、相关文件批复、各类合同) 、施工期 (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原材料检验、变更、签证、验收、工程结算、收支凭证、经济活动分析) 、竣工阶段 (竣工图、竣工证明书、工程总结、竣工决算、质量保修协议、工程移交证明书) 。另外, 对特殊项目要建立单独挡案 (从项目开始到结束, 文字、图表要齐全) 。

(3) 及时了解并跟进工程施工各个环节程序。要了解施工工序、工艺和规范等, 就要经常到工地多看、多想, 不能为做资料而做资料, 不切合实际的盲目做资料;要想整理好资料就要懂工程, 就要对工程每一步工序的实际操作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并写检查日志。

(4) 经常与工程各方沟通、学习和交流。一是到现场与施工员沟通, 随时掌握工程施工现场进度, 并按照施工资料核实施工进度完成情况;二是要与业主、监理联系, 按照监理公司要求的完善资料格式。

4. 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

工程在立项、施工、竣工过程中均有工程资料的同步记录, 而工程资料的有效性在于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面记录的真实性。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形成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 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对于记录不完整、欠缺、错误、涂改的地方应追究工程资料管理人员的责任;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资料收集人员应核对工程资料与工程相关情况是否统一;对工程单位编制的施工报告与技术材料等内容进行核实;项目负责人通过层层把关, 确保工程状况与工程资料相符;杜绝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情况发生;认真检查竣工图及相关文字的准确、真实与完整等。

三、结论

市政工程管理条例 篇8

关键词:工程项目;资料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0 引言

随着我们国家的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产品走进我们的生产与生活中,城市为了更好地进行规划、国家为了给人民提供更好地生活环境、越来越多企业的成立等等都会直接导致建筑产品的出现,这也是国家、城市和人民的必然选择。在建筑工程中,工程资料是建设施工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原始依据。因此,要想保证每个工程的顺利进行,就应该做到以下两点: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规范的要求完成的完整、真实、具体的工程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一个质量优良和合格的建筑工程必须有一份内容齐全、文字记载真实可靠的原始技术资料;它是施工安全检测、质量控制等的重要依据,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重要的依据、凭证作用。

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范化的方法

2.1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建设资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的相关规定,这是一项工程开始的前提条件,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准则,也是一项工程的标杆。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才能高质量高效率地进行施工。比如:熟悉国家、省、市城市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熟悉城市建设活动的报告、批复、通知、纪要等应用公文的编写方法。

2.2 施工技术的资料与工程同步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的资料应随时随地与工程同步进行采集、整理、签发,并按照规定进行移交。并且在书写过程中一定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内容格式上一定要完整无误,工程合同文本必须和工程施工同步,经过责任方签字。施工建设的每一项资料的收集、整理、签发等步骤必须有专门的人员负责。

2.3 重视资料的记录和保存

建筑资料是建筑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建筑物质量的明证,也是保证建筑物施工资料完整的根本因素。因此,建筑单位在进行施工时,一定要重视资料的记录和保存,按照相关原则进行认真核对和管理,确保其再次应用时能够顺利准确的使用[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工程建设的前提条件,只有资料齐全并且真实有效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建设实施,工程才能顺利有效地进行。

3 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3.1 工程質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不断推进城市化进程,使得建筑行业得到快速的发展,而如何有效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优劣以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管理的规范化能促进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到一个工程的施工安全以及施工结束后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是将建筑物完成这样简单的事情,而是涉及到建筑、监理、政府等部门的大规模的项目。所以建设好一项工程项目是十分不易但又十分重要。

3.2 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法

3.2.1 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开始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结合设计图纸以及勘察结果进行详细地分析,并且将所有的合同文本整理好,方便后期的合同签约;在施工开始之前,施工方、监理方以及第三方一定要多开会交流,设定好工程建设的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解决;在招投标过程中,监理方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配合招标方进行招标,这不仅仅是监理方的责任,更是对业主的安全进行保障的前提。

3.2.2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工程的质量安全,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加强质量的监督是首要任务。从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建筑工程加强安全质量监督的方法[3]。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把质量控制关,杜绝或是减少事故的发生。监理方应做好质量检测,严格按照规定和规范实施。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工程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真实,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被监理方控制,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3.3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在工程竣工后,业主入住或是企业办公之前要减少因为装修、维护过程中对建筑物的损害,避免工程质量遭到破坏,这样会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为了给业主提供更舒适、更健康的生活环境,希望在工程竣工结束后都能够实行工程质量保险,以免在工程交付使用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 结语

在建筑工程行业风生水起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走进我们的生活。工程质量的保障离不开资料员对工程资料的汇总和整理。资料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工程质量得到保障的前提。只要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并且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就能有效顺利地进行建设,更好地为我们的经济建设和构造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周明兰.关于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3(09).

[2]任春刚,朱士灿,谢阿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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