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

2024-05-15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共7篇)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三条 本合同为实习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第六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社会保险等待遇 元。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 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 篇2

关键词:大学实习生,劳动者,权益

一、引言

大学生实习是其正式工作的前期准备, 是积累实践经验、强化专业技能的必经阶段。实习期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与其它正式员工并无大异, 然而在权益的保障上却大相径庭, 实习生的权益一直游离在劳动法律保障之外, 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投入到实习工作中, 庞大数目背后隐藏着大量用工隐患, 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障是一个不容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 能够为推进教育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实习实践活动中, 减少了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可以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 明确学校的责任,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下面, 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以期抛砖引玉。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一) 现状

教育部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应该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至少保证大学生学习期间有半年以上的实习时间。我国每年约有500多万大学毕业生, 在离校之前大部分都实习在公司和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第一线。比如知己知彼网上一题为“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的法律问题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 有27%的大学生是在“生产车间”实习, 28%的大学生实习工作是“市场销售”。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上述网站还显示“53%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相关协议”。上海交通大学生一项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序的伤害, 而大部分都选择忍气吞声。

与此同时, 企业滥用实习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如支付低廉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 但却让实习生参与加班加点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 却让实习生自负后果, 在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并未对符合条件的实习生予以转正, 而是用新的实习生予以代替。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新的问题, 有些学校的角色发生了变化, 从培养人才、为大学生提供良好实习基地、介绍优秀实习单位资源的实习生的坚强后盾演变成“职业中介”, 那些资质有问题或者企图大量使用廉价大学生的企业通过给予学校一定的“好处”, 让学校积极地介绍甚至是强制规定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这些问题虽然几经提出, 但是不见其减, 却有上升趋势。

(二) 原因

1. 相关法律空白

大学实习生人数众多, 涉及的权益往往是跟人身有关的重要权利, 涉及行业也十分广泛, 但是国家却没有对此特别立法, 连教育部门和人才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都未有相关规定, 使得实习生参与了劳动却享受不了专门法律的保障。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者, 因此出现了问题不能诉诸于《劳动法》等相关立法, 而只能以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向单位主张责任。国家对于劳务关系并未给予太多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了专门法律的支撑, 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就没了依托, 使其监管陷入两难境地。

2. 实习单位的原因

除了为数不多的实习生, 享受较好待遇之外, 大部分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得到的都是比较低的待遇, 尤其是物质利益方面:无需订立实习协议;没有工资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要求实习生完成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量;“招之则来, 挥之则去”。用人单位大部分都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没有了《劳动合同法》的束缚, 没有了对大学实习生的专门保护制度, 很多用人单位都以极强势的姿态吸收大学生来企业实习。

3. 实习生本身的原因

随着大学教育大众化的展开, 大学扩招, 毕业生数目年年大幅度增加, 失业率也逐年上升。先就业再择业已经成为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价值观。2003年第一批扩招生毕业步入社会, 为了就业, 很多人给出了“零工资”的条件。“只要你录用我, 我可以在一年当中不要工资”。笔者认为这就是大学生就业阶段体现的“倾销”。毕业生向企业让渡自己的大部分权益, 从而获得工作机会。

三、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法律措施

正因为以上几种原因, 导致我国目前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好的保障, 基于此, 笔者认为, 专门立法保障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必须提上日程。

(一) 《劳动法》规范大学实习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

大学实习生之所以一直游离在劳动法之外就是因为他们尚未毕业, 档案关系也保留在学校, 不符合普遍意义的劳动者的身份。但笔者认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防止违法用工行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 虽然与学校没有完全脱离关系, 但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与正式员工一样。而且大学实习生都已经达到法定年龄, 身体健康、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 所以他们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劳动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从广义“劳动者”角度来看, 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 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与其让这种权益得不到专门保护不如把它看作特殊的劳动者权益而予以保护, 可以更加规范实习单位使用实习生, 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 《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大学实习生权利义务

笔者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如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一样设置专节规范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基准性规定都可以比照一般劳动者。如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但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的义务与对其它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一致, 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但如果对用人单位录用实习生不加规范则对实习生也不利, 所以应该有一些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特别方面做特别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一定数目的实习生。实习单位应该支付实习生工资, 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因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交学费, 同时实习期间也需要一些交通、食宿等开支, 所以如果完全不规定工资, 则不利于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存权利。) 同时对企业解除或者终止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可以授予企业更多的权利。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实习生购买工伤保险, 这样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就有了基本保障, 就不会发生如今实习生实习工作中受到伤害后, 各方互相推诿, 或者一律按侵权来处理的简单“疗法”。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 为实习生的社会实践提供了平台, 这对实习生和学校都是积极的一面, 也有利于为国家、为社会输送优秀的人才, 所以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接受实习生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减免税费、贷款优先或者利率折扣等方面政策倾斜。对于公然违背法律的实习单位比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并且也要相应地规定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责任, 毕竟学生在实习期间仍然要交学费, 学校就有义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等。

四、结语

论大学生实习的劳动权益保护 篇3

【摘 要】 实习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环节,随着实习大学生数量的与日俱增,侵犯实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加。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还不能给大学实习生提供有效的劳动权益保护,本文对高校实习生权益受侵犯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然后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护

前言

实习是大学生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得到了政府、教育部门、高校等社会各界的重视。一方面,大学生通过实习可以将所学知识与工作技能相结合,为以后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做准备;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时间比较充裕且可以自由支配,社会也提供了很多适合大学生干兼职的机会,所以很多大学生会自发的在课余时间去用人单位兼职或实习。虽然大学生实习的队伍正在不断扩大,但他们的劳动权益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现实中,侵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纠纷数量日益增多。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大学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尚处于空白阶段,还无法给予他们完善的法律保护。大学生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要职责,我们应该重视他们在实习过程中的权益受损的问题,在法律上对其所享有的劳动权、实习权和社会保障权进行确认和保障,全面保护其劳动权益。

1. 实习生权益侵犯现状

据调查,近三成的大学生在实习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有的即使签了协议,也是完全按单位的意思行事,单位说什么就是什么,实习生基本没有协商的余地;近九成的学生在实习前不了解实习的内容,不知道自己应该承担怎样的工作责任,而且用人单位也极少提及实习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及发生事故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不清楚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绝大部分实习生在明知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大学生在实习时劳动权益被侵犯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实习求职时被欺骗。大学生久居校园,生活环境相对比较单纯,缺乏社会经验和对劳动力市场的了解,在求职时很容易误入黑中介的圈套。如在大学校园里经常可以看到职介中心的小广告,他们往往以高薪为诱饵骗取学生的中介费,然后根本不给学生介绍工作或是净介绍一些活重钱少的工作,以致学生赚的钱还没有交的中介费多。更有甚者引诱学生参与传销活动,对学生进行人身控制并洗脑,以达到哄骗学生钱财的目的。另一种就是大学生的实习权益没有保障。由于现有的劳动法没有将大学生兼职实习的身份纳入其保护范围,并且不少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的意识淡薄,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在发生纠纷时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大学生实习的劳动权益屡屡遭受侵犯,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无法可依

由于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实习时身份仍然是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大学生实习的权益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没用及时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来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致使大学生在实习时无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1.2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成本而不惜侵犯大学生实习的劳动权益

一些单位将实习的大学生当做廉价的劳动力,有的无故延长大学生实习时间,迟迟不给办理转正手续;有的故意不和实习生签订劳动协议,以便在出现事故时推脱责任;有的则是找理由乱扣实习生工作,压榨学生劳动力。

1.3大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而高校为了追求高就业率也忽视了对学生实习权益的维护。

2. 保护措施及建议

忽视大学生的实习权益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国家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亵渎。大学生实习的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将会严重挫伤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为了使大学生实习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大学生能依法维护自己在实习期间的权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大学生实习权益遭到侵犯的根本原因,一些用人单位专打法律的擦边球来侵犯实习生的权益。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法律部门以及学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实习的权益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相关文件,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机制,将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使大学生在维护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时有法可依,同时也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和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其次,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学校应该在学生实习前广泛开展各种和劳动、实习、就业有关的专题讲座,选取代表性案例进行讲解,为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各种维权的有效措施,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防患于未然。如要求学生在实习前与用人单位实习保障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在日常的教学环节中尽量创造一种学法、用法的氛围,引导学生对身边的劳务纠纷进行细致观察并积极思考,用法律的思维进行思考以找出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应该积极主动的考虑大学生的发展,而不是侵犯其权益。但是自律不如他律,与其寄希望与用人单位监督自己的行为,不如构建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强制性的行政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用人单位对实习生的聘用,切实保障大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

总之,大学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仅靠一两个部门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切實保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体现的不仅仅是我国法规的进步,更是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陈红梅,《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江淮论坛》, 2010 年第2 期.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

[3] 张勇,基于促进就业理念的大学生实习立法问题研究,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4] 吴义太,姜丽,试论大学生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继续教育研究,2009,(05).

[5] 万金店,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研究,教育与职业,2009,(30).

作者简介:黄彬,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黄国桥,云南财经大学教授

大学生公益劳动实习报告 篇4

实习生:***

一、实习时间:20##年##月##日—20##年##月##

二、二、实习单位:安阳工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三、实习目的:

1、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将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反过来还能检验书本上理论的正确性,有利于融会贯通。

2、开拓视野,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达到锻炼自身的目的。一切都是为了让实践者对本专业知识形成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从而不与社会现实相脱节。

3、培养大学生团结互助与配合的能力,增强学生的集体与团队意识,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

4、增强大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踏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基础。

5、丰富大学生教学文化生活,实现大学生的丰富化。

四、实习计划:

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实习任务:做好经管院办公区的卫生清洁工作,接受院系领导与辅导员的直接指挥;

2、严格实习期间的出勤时间,按规定的时间开始(结束)实习,每天实习开始(结束)时进行点名。

3、认真做好实习记录,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实习完成情况,实习结束后请求院系领导给与指导意见。

五、实习完成情况:在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辅导员的正确指导下,在班干部的带头下,我们圆满地完成了本次实习任务。

首先感谢学校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在这次实习中我学到了不少东西。做为现代青年的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肩负着祖国复兴的伟大使命,落实校园卫生建设,应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应该自觉行动,并且应该做得更好。勤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更应发扬这一优良传统。

劳动虽然是很辛苦的,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当我们看到一片清洁的土地时,那份收获成功的喜悦。

有人说:劳动是世界上一切欢乐,一切美好东西的源泉。通过这次实践,使大家掌握了基本的劳动技能,获得了许多生活的常识。同学们在这次实践活动中,真正感受到劳动的辛苦,意识到劳动的价值和意义,培养了热爱劳动的习惯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为期五天的劳动实践活动圆满结束了。这次活动让同学们学到了许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更重要的是,大家在集体生活中学会了自理与自立,学会了与他人合作,逐步养成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良好行为习惯。在这五天的公益劳动中,我感受到了劳动光荣的含义,了解到了团队力量的伟大,体会到了收获成功的喜悦。这些人生的感悟,是书本知识所替代不了的。

这是一次成功的劳动实践活动,不仅清洁了校园,带动了全班同学的积极性,还让我们意识到校园的美好环境是由大家共同创造和维护的,这使我们班增强了凝聚力。这次实践让同学感受到团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为“学校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一个和谐的校园。

在这次劳动实践中同学们都能遵守学校的制度,按照规定的实习时间认真实习,培养了严谨、守纪的优良作风,希望同学们把良好的奋斗精神保持下去。在学习之余我们还要继续奋斗,我们要为创建一个卫生整洁的校园,一个绿色文明的校园,一个意蕴多姿的校园,一个人文气息浓厚的校园,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校园,一个与时俱进的校园,而不断努力 1

进取。

2009年11月16日—2009年11月20为期半五天的实习生活结束了。实习期间我有很多体会和感慨,当学生突然迈出校门时,我们必须适应社会。现就内容总结如下:

树立立良好的心态,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树立良好的心态,实习也是如此。既然去实习,就应该认真负责地去做,对实习单位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这一点我在此次实习期间自认为表现的较好,能积极主动维护办公场所清洁工作。同时报着学习的态度,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周的公益劳动马上要结束了。这几天的劳动,我明白了许多道理。劳动改造人。我想应该是我们在劳动中明白了许多平时不懂的道理。慢慢的长大了,改变自己。劳动中,我知道了许多自己的不足之处。当我走进办公室,不知道干什么。看上去很干净整齐。在现实中,去找工作,老板请了人是减轻负担,帮助企业的,什么事都要老板说了什么,然后再去做,假如我是老板这样的办事效率我也不要。也许叫我劳动不难,但要做得好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到第二天还是做同样的工作。假如我不去认认真真再做一遍,就发现不了窗台又有灰了,工作也不一样,我是学信息管理的,每天的工作都差不多,但不能马虎,必须每天认真对待。“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有自己体验了才会知道。自己付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回报。只有认真做了,才能看见干净的桌椅。这次劳动并不是很难,想想父母每天都要工作,我们只要坐教室里学习,没有负担。父母辛苦挣钱供我们读书。我们应该珍惜眼前的生活。想到父母小时候连吃都吃不饱,更别说读书,比起父母来,我们幸福多了。刚开始劳动是有点累,但很高兴,有种成就感。我感触深的是万事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只有自己不断克服困难才会成功。做事要认真塌实。认真学习了,会有好成绩;认真工作了,会有成果,通过自己的努力付出,付出过了不管结果如何,那个过程自己肯定是受益的。在其中学到了些新知识,看见了自己的不足之处。我只会按部就班,缺乏锻炼自己,不够灵活。这是在这次劳动中我的认识。

第一天去报到的时候,我们做了将近2个小时的活,包括拖地、扫地、擦窗、等。最后当事情全部完成的时候,简直是筋疲力尽了。一到教室就趴下了,就在这时,我愣住了,原来爸爸妈妈就是这么辛苦赚钱供我上学的。原来赚钱这么辛苦,甚至比这样更辛苦。除了赚钱还得回家养育我,我真的觉得好愧疚,后来我就在心里暗暗的说:我一定要读书读出头,让爸妈以我为骄傲。从这次公益活动中,我觉得对我意义最大的是,让我明白了爸爸妈妈的苦,让我起了对读书更加发奋的动力。

大家都很认真工作,没有辜负学校对我们的期望。我们都很感激学校能给我这次锻炼的机会,让我们体验大人们的苦。俗话说:“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我们终于有一天会超越自我。一步一步,塌塌实实干出自己的风采!

踏着晨曦去劳动,不管睡眼惺忪,不管挥汗如雨;忍着酸痛去劳动,不管灰尘弥漫,不管气喘吁吁。从办公室内扫到走廊,从墙壁擦到玻璃,一周的劳动课,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苦中有乐,酸中有甜,留下不尽思索。

更所资料请进入本人百度空间(http://hi.baidu.com/%C1%E8%D4%C6%BF%C6%BC%BC2008/blog)

劳动创造了美,它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完美结合。在我们的汗水浇灌下,一层办公楼里里外外焕然一新——这凝聚了我们的无尽心血。

劳动培养了我们吃苦耐劳的精神,劳动使我们认识到“团结就是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这次公益劳动,我们组负责打扫305办公室的清洁卫生。我们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配合默契、互帮互助,逐渐缩短劳动时 间,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劳动质量。

劳动启示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持之以恒,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劳动如此,学习如此,工作也如此,只有认定目标,脚踏实地,才能“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我会在以后的人生道

路上,发扬吃苦耐劳的优秀品质,正视一切挫折,不屈不挠,勇往直前。

劳动培养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它使我认识到:课本知识是不够的,应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经风雨,见世面,丰富人生阅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

劳动还培养了我们的责任心,使我们树立了要回报社会,回报人民的人生观。它使我们认识到: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鞠躬尽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努力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新人。

实习学生劳动协议书 篇5

为进一步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化运作,加强甲乙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本着友好协商,相互协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共同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就业基地”,并在适当时机举行“就业基地”挂牌仪式。

二、甲方在本单位的网站上与乙方的网站建立链接,在就业网上开辟“就业基地”专栏,并通过校内各宣传媒体,积极宣传乙方的基本情况,及时发布乙方的招聘信息。

三、甲方于每年底前向乙方通报下一年高校毕业生生源及毕业生基本情况,并邀请乙方选派有关用人单位领导和高层管理人员来校,为毕业生开设就业指导讲座。

四、甲方根据乙方的具体需求,优先推荐综合素质较高的毕业生,并为乙方来校招聘提供便利条件。

五、甲乙双方定期举办“就业基地”校企联谊活动,加强甲乙双方的沟通与联系。

六、乙方在本单位的网站上与甲方的网站建立链接,并宣传甲方办学,教学,专业设臵及毕业生生源情况。

七、乙方每年根据甲方提供的毕业生生源情况,向甲方通报

当年的毕业生需求情况,并应甲方的邀请,组织相关用人单位参加“毕业生供需洽谈会”。

八、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需求情况,优先推荐甲方的毕业生应聘就业,并及时向甲方反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使用情况信息,以便甲方更好地培养学生。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从年月执行至年月份为止。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 篇6

当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就业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 当事人往往对劳动合同的性质与效力有着不同的理解, 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例如, 2008年兰州市某高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向实习单位“集体讨薪”时, 该单位就以“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名义阻塞大学生的维权之路。在这些类似案件中, 由于劳动仲裁机构和诉讼法院的不同态度, 使得问题更加扑朔迷离。基于我国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大学生提前就业并订立了劳动合同, 遇到类似的法律困惑的不在少数, 探析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之争的经济原因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 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构成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之争。从表面上看是法律之争, 但实质上是利益之争, 因为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实习大学生与就业单位的重大切身利益。

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享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且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则实习大学生不但有权享受不得低于《劳动法》规定的基准待遇, 而且还有权享受与就业单位职工相同的“同工同酬”待遇。在此情形下, 若实习大学生以劳动者的身份追究单位“超低待遇”或者重大工伤待遇的法律责任, 就会使单位陷入不利的处境之中。相反, 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 或者其劳动合同无效, 则大学生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就可不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工作行为, 用人单位也就没有义务按照《劳动法》与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其在单位所受到的伤害也不会按工伤处理并享受工伤待遇。有些单位甚至认为, 处于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客观上挤占了单位设施及场所等资源, 因缺少工作经验影响了单位效率, 因此不但不给实习大学生劳动者待遇, 反而还要求大学生或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说, 二者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济利益是截然相反的。

否定大学生实习劳动就业地位的理由

凡具有劳动能力并能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人都是劳动者, 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特定概念。用人单位主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是因为大学生不具备成为“劳动者”的特定要素。

一是不符合劳动者的基本特征。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能力, 并以劳动取得合法收入作为生活的基本来源。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仍处于以学习为主的特殊时期, 换言之, 此时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还不够成熟完善, 达不到专业要求的劳动技能标准。大学生被高校准予毕业时才意味着其具备专业劳动能力, 并可以专业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任何社会阅历, 都是以获取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为主要目的, 与劳动者付出劳动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的主要目的截然不同。

二是不符合劳动者人身依附的特征。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身体且与劳动者不可分离, 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 也将其人身在一定程度上交付于用人单位, 即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管理的员工, 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离开学校的实习大学生, 在身份上仍是在校大学生, 要接受学校的管理包括实习指导, 为了保证实习效果, 学生还要按照高校规定完成并提交专业实习报告等。实习大学生的职工身份与学生身份必然发生冲突, 既不符合劳动者人身依附的特征, 也会导致单位人事管理的困难。

三是不符合劳动对价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 提供劳动行为和给付劳动报酬互为对价。在实践中, 除简单劳动技能岗位表现出接受大规模的大学生实习的“浓厚兴趣”之外, 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工作岗位, 大多数单位都不愿意接受实习大学生。大学生实习属于“工学结合”, 有利于学生提升专业水平、增强劳动就业能力, 实习大学生得到了劳动锻炼, 成为主要受益方, 而提供岗位的单位更多的是付出。因此, 与劳动者享受劳动报酬必须以劳动为对价是不相符的。

除此之外, 用人单位通常会援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以支持其主张。《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实习大学生提供的劳动服务视为本条中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甚至否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无独有偶, 在中国的麦当劳、肯德基和必胜客等“洋快餐”企业也存在大量廉价使用大学生劳动力的情况, 其行为超出了最低工资标准及“同工同酬”原则的限制。毫无疑问, 《意见》的规定成为企业大量廉价使用大学生劳动力“不合理但也不违法”的“护身符”。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主体资格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者应当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具有劳动能力, 能够签订劳动合同, 独立提供劳动行为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笔者认为, 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具备劳动者的基本特征, 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劳动法》, 公民年满16周岁即具备劳动能力, 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实习大学生虽然专业知识和技能还不够成熟完善, 但并不能否定其具备一般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同时, 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毕业证书是大学生成为劳动者的前提条件。

二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身份仍是在校学生, 要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并完成相关实习报告, 并非必然导致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困难。认为实习大学生的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会引发身份管理上的冲突, 纯属社会误解。因为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在校学业, 处于就业准备阶段。在具体实践中, 大学生需要完成的实习报告和毕业手续多是在8小时工作以外的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完成的, 如同职工下班后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一样, 在严格的企业业绩考核和纪律管理下, 没有证据表明实习大学生完成实习报告等事项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会产生直接影响。

三是在与实习期间的大学生订立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具有判断的机会和完全的识别能力。在实践中, 无论简单劳动技能岗位或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工作岗位, 实习大学生在成为用人单位员工之前, 都要经过用人单位的面试关和笔试关。凡通过而签约的人, 不但具备用人单位所要求的基本劳动技能, 而且往往是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人。关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提供的劳动行为与劳动报酬不构成对价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四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聘求职的行为符合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处于实习期的大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 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并无禁止其就业的要求,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理应不受限制。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政策。

五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成为劳动者没有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即使《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 也没有表明禁止实习大学生就业, 即否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只是赋予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为吸收优秀人才用人单位自愿与实习大学生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校学生勤工助学也可以视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只要实习大学生提供的勤工俭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就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除非双方另订有实习合同。

因此,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只要达到《劳动法》规定的年龄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就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任何人不能以实习大学生的主体资格问题直接否定其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习大学生所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只要实习大学生以在校生名义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愿,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理所当然地应承担劳动者的义务并享受劳动者的权利。

关于大学生实习与劳动就业保护的立法建议

在现实社会中, 否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地位, 以超低价格使用大学生劳动力的“不合理但合法”的现象, 表明《意见》的第十二条已经失去了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正在逐渐演变为某些用人单位聘用实习大学生时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意见》的第十二条使大学生实习就业的维权之路变得艰辛, 合法权益频遭损害。同时, 也使每年成千上万实习大学生的劳动就业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 2008年出现了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向有关部门进言“删除《意见》的第十二条”的义举。

实习生活是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社会现象。为了平衡各方利益, 不留《劳动法》调整的真空地带, 同时也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将《意见》的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接受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规定提供劳动待遇, 实习期间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享受劳动者待遇, 但双方签订的实习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文献

[1]李彬.最新劳动者维权应对攻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2]李欣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 篇7

关键词: 职业教育;实习生;劳动合同法;管理

每年都有大量来自职业院校的实习生,他们的身份和地位,义务和权益,企业、学校与实习生的三方法律关系等应该如何界定处理,已经成为了不可忽略的社会问题。目前企业在实习生的使用问题上五花八门,甚至有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心存侥幸地认为学校派有教师跟踪管理,即使出了问题也有学校承担,甚至有些就没有劳动合同。学生的社保工伤得不到保证,试用期的劳动所得得不到保证,出现问题易陷入既不是员工又不是学生的“两难”身份,产生所谓的“实习综合症”。

一、关于实习生的概念厘定及其双重身份

从实习生的概念来说,在词典中实习生的意思主要有三种:(1)trainee:受训学员,一个受训练准备参加一种工作的人;(2)intern:某一专业(如师范)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3)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不难看出,职业院校大多数顶岗实习的学生均属于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是没有领取毕业证书的并且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对于实习生自身来讲,没有领取毕业证书不能构成实习生不能成为劳动者的法律依据。

实习生的双重身份,主要体现在企业实习生有着明显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还没有毕业的在籍学生,作为涉世未深的学生,有着学生群体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具有学生身份;另一方面又不同于普通实习实训,顶岗实习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需要按照岗位要求扮演相应员工角色,具有劳动者身份。当然,实习生同时也是可转换的动态角色,在企业实习是相对稳定的双重角色,一旦失去实习工作就成了单纯的学生角色,一旦毕业就不再具有学生的身份了。

厘清实习生的身份就是要明确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地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上看,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成为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法律要件就可以当然地成为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学生身份不受任何影响。实际应用中也只有实习生作为劳动者才可以最直接地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在实习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则大部分可以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工伤待遇,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实习生伤亡事故的风险责任。

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学生既然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岗位要求扮演相应员工角色,就理应构成劳资双方的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把实习生确定为劳动者,明确了实习生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

(一)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确立顶岗实习学生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采用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把过去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关系也称为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举证的用工发生起始时间这一判断标准,改革为无需劳动者举证而加以沿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只要到企业上岗,企业用工即为开始,劳动关系已经确立,有效地防止企业以学生身份为由,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并对超期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定为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或适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实行同工同酬,从签约时间成本上有效地保证了顶岗实习学生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在第11条对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动用工情况的告知义务,保证了实习学生的知情权,增加了用工的透明度,防止第三方从中谋利。《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在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学生可以全面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而且还可以对有疑问或企业未告知的情况进行询问。

三、《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保证了实习生在劳资关系中的劳动所得

(一)对试用期的时间约束,杜绝了用工单位把实践学生半年或一年顶岗实习时间都视作试用期的做法,保证学生在试用期满后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期限为一年或半年,有些用人单位把这一年都视作试用期,劳动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学生只要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后,就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即至少增长百分之二十。

(二)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防止用人单位对实践学生多次约定试用期。在顶岗实习中有些用人单位不仅把一年实习期约定为试用期,甚至在半年或一年期满后才正式录用并再次约定试用期,甚至出现了15个月试用期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限制,防止用人单位以较高工资作为诱饵,同时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一旦试用期满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获得廉价的用工。《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为约定顶岗实习学生工资标准提供了一个参照依据,因为实习学生能力有别于其他劳动者,在薪酬的把握上始终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参照标准,顶岗实习生的试用期可考虑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设定为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最低起点。

四、《劳动合同法》对辞退员工的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习学生的工作稳定性

(一)严格规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减少了试用期实习生被辞退的随意性。《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除外情形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除非符合以上六个条件之一的情形,其他任何理由都不得作为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依据。

(二)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负有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要求,较好地维护了处于劣势地位实习生的正当权益。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以实践学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学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即一个月内)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学生不符合条件,这种辞退的理由就不能成立(即不符合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解除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最起码学生可以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要求。

(三)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并附加了违反程序的经济支付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辞工成本。《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这些情形中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顶岗实习学生因为能力和经验方面的不足,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达到业绩的考核标准有一定难度,经常会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又不愿对实践学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到学生适合的工作岗位,如要解约就必须按照程序要求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履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辞退实习学生的经济成本,使用人单位辞工变得谨慎,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习学生的成长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五、确需辞工流动的实习生,《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功能不明显

(一)豁免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履约义务担保,劳动者对岗位的选择自由更为充分,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习学生流动更自由。《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习学生因年龄和社会阅历关系,合同意识普遍较淡薄,在没有任何履约保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约束效力十分有限,实习学生轻易辞工现象更为频繁。

(二)严格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件,经济责任制裁对实习学生的约束功能不明显。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实习学生而言,除了有专项培训支出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学生支付违约金。实习学生刚到企业顶岗实践,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提供需专项经费支出的培训,通常只有上岗前的普通培训,因而通过约定违约经济制裁来保证学生完成一定服务期限的做法,很难成为约束实习学生的方法和手段。

(三)辞工程序的简捷,也为实习学生辞职提供了便利,使上岗第一个月成为实习学生辞工的高发期。《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后的辞职,尚有提前30日和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而在试用期内的辞工,只需提前3日,对通知的形式没有严格的规定,口头通知也是合法的,实习学生的试用期通常是一个月,学生辞工只要提前3日口头打招呼,甚至只要发个短信就走了,上岗第一个月学生辞工的人数最多,岗位工作最不稳定,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六、基于《劳动合同法》,切实转变顶岗实习学生管理

(一)转变管理思路,顺势而为,把顶岗实习学生管理权更多的向企业(员工管理)移交,形成企业员工管理为主,学校跟踪协调为辅的管理方式。学生到企业实习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身份随即确立并生效,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监督检查已成为附属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为主。学校要以协调用人单位与实习生关系,跟踪实习生的实习目的与任务完成等为主要工作内容。

(二)调整实习期间教育教学内容。学校与实习单位要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不只是简单接受实习生的角色,而是能助推企业发展的人才供应站。从教育过程来说,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虽然教育行为没有发生在学校,但是实习过程依然是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技能的重要环节。对职校学生来说,它更是一个能够在真实工作环境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重要步骤。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不能以为只要学生不出事,就不用再管其他了。实习是一个重要的教育过程,对于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职业教育来说,更是要将行为和思想指导渗透到学生顶岗实习的细节之中。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包办所有的实习管理风险,对于企业就是要引导按《劳动合同法》来依法保护学生的权益。

(三)把管理工作重心从岗位的实习管理向学生辞职后的再上岗服务转移。岗位的实习管理,主要是维持实习学生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实现管理权在用人单位的停留,一旦学生辞职离开原用人单位,又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学生只有在校学生身份,学校就负有管理监护的责任,如何尽快帮助学生重新上岗,成为减轻管理责任和规避风险的主要出路,对学生主动辞职的再上岗,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适当有偿的再上岗服务,以增加学生再上岗的经济成本,降低学生辞职的可能和减少更换用工单位的次数。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岗位实践中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是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方向。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职业院校实习生管理是最科学合理的管理,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管理。作为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从维护实习学生、学校、企业的各方利益出发,在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框架下,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实现三方“三赢”。

[本文系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高职教育职业能力培养有效衔接研究与实践”(编号BJA110081)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廖益,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李德富,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刘远锋,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5]谭晓玉.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八个问题[J].上海教育科研,2001,(9).

上一篇:读书比赛演讲稿《-老人与海-,伴我成长》下一篇:卖笔会500字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