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土地出让合同

2024-09-12

解读土地出让合同(精选10篇)

解读土地出让合同 篇1

解读土地出让合同

作者:潘辉 2003年12月29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议。

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切勿混为一谈。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示一致即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效果即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1)合同的主体合格。(2)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订立的程必须合法。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程序来签订合同,否则,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4)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出让方、受让方协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5)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6)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同依法产生的具有约束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具体表现在:(1)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一定的权利和义务;(2)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拘束力;(3)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全面、当履行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请求强制履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4)产生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合同附随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变更一般是指合同主体、内容的改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来说,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比较固定,一般不会随意改变。作为受让方,如果受让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及规范的范围。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实际履行之间,受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况。按照合同的一般理论立法、司法实践,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新设立的法人承担,因此不需要重新签订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受让人名称发生变化,应如何做?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受让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今后土地登记的方便,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同为宜。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征得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除;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被出让方收回土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是指因履行完毕、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灭的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等五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合同终止。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法律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出人应当批准。此时,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违约责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出现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因除外。出让方不按合同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不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出让人可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免责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所必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对于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照实践中的一般作法及合同的理论,应该可以。但法律同时赋予另一方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救济途径。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或双方违约后,对方应通过怎样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此时不以出让方的身份出现)可以依职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但是,我国实践中已其为民事合同,如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文本的通知阐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由此可见,至少是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已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事合同来处理。因此,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未作规定时,也可适用《合同法》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 篇2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房屋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本村规划的东西长71米,南北长18米的沿街商品房用地销售给乙方。具体位置:东邻李京义住房,西至曹本源住宅,北接平滕路,南至渠道。平滕路路南路沿石外20米为道路予留用地,由乙方无偿使用。(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70年。

三、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

1、销售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支付方式:乙方已支付定金肆万元,由甲方负责办理完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按时交付该宗房屋用地,并保障乙方建设经营;保证水、电畅通,按本村村民用电用水价格收取费用,并给予乙方村民待遇。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合理利用土地,按照村镇规划,自筹资金,在村委会的协助下自行建设,享有本村相关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五、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自签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县);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让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部面

积大写平方米

(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

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风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

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

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

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

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出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性次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写元),付款时间:年月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门宗地办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爱擅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之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出让人(章)受让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篇4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

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研究 篇5

一、土地使用权之渊源

现今世界各国之土地制度,大约可分为三种:以美国、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土地私有制度;以英国和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土地公有、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用地制度;以及以前苏联为代表的土地公有制度〖注:参见周珂:“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第84页〗。香港在英国殖民期间采用英国的土地制度,由政府掌握土地资源,通过批租的方式把土地交给使用者使用。虽然目前英国的土地公有制已逐渐虚化,全国大部分土地已在事实上成为私有,但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仍沿用至今,并在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时为我国的立法者所借鉴,遂有今日之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中国在改革土地制度时为何不借鉴土地私有制、却单单借鉴土地批租制度?原因可谓复杂。中国自古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不仅土地,就是臣民的身家性命,都可由皇上任意处分,虽有几千年的灿烂文明,却从未建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故土地私有制在这块土地上没有生命力。加之,新中国是在几次土地革命的基础上产生的,土地公有制也是在“打土豪、分田地”、通过暴力无情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的,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时,人们对解放前地主恶霸垄断土地资源、残酷剥削农民的历史仍记忆犹新,谁敢把土地所有权再交给私人呢?谁能保证不出现新的地主恶霸呢?因此,国家对土地的垄断地位是不能动摇的。但是,传统体制下的土地公有、使用者一经政府批准就可以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做法无法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也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于是就有了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进行分离、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地转移给使用者使用的需要,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正好与这一需要不谋而合。

所以,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历史产物,它的利与弊、它的发展与消亡,皆因为它只属于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

二、土地使用权与国家主权

国家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来源于国家主权。

土地乃天然而成,它本不属于任何人、或任何国家。因为有了人,需要在土地上定居和生活,才有了不同人群根据习惯、通过协商或甚至使用暴力争夺和划分土地的必要。这正如草原或丛林中的动物,需要通过使用暴力来取得和维护自己的地盘。在国家产生以后,国与国之间从未停止对土地的争夺,另一方面,国家在自己境内剥夺不同族群之间划分土地的权力,而把它交给统治者,由统治者决定其统治范围的土地的使用。这种一部分人在其所控制的范围内管理自己辖区事务的权力,现在被称作主权。

显然,“主权”二字并未回答权力的性质问题。只要足够强大,或看上去足以强大,能够足以慑服和统治一定范围的人群,便可能有主权,而不论这种权力是否得到拥护。所以,“主权”可以是神权,也可以是君权,也可以是民权。法学家的局限性在于他们不能决定或选择主权的性质,而只能在既定的权力框架和法律体制下工作。国家权力的性质从来就是社会各利益集团斗争和妥协的结果,而不是法学家们自由选择的产物,所以,法律之善恶绝非法学家之功过。“恶法亦法”与其说是法学家们对现实的无奈,还不如说是对自我使命的认知。

因此,土地所有形式为主权性质所决定,无论是“土地公有”还是“土地私有”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问题。法学家们要研究和解决的是“土地公有”或“土地私有”以后的各种法律关系,并为建立特定的法律关系而设计当事各方之权利与义务。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理论界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的主张大约有四种:

一是行政合同说,该说认为政府在出让合同中代表公共利益,出让合同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体现,且出让合同还为行政机关保留了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所不能享有的特别权力,如监督指导合同的实际履行、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条款、有权认定受让方利用土地的行为是否违法并给予行政制裁等,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注:参见应松年:“行政合同不可忽视”,《法制日报》,6月9日,第一版〗。

二是民事合同说,认为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合同关系,出让合同确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注:参见王家福、黄明川著:《土地法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217页〗。

三是双重性说,认为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关系中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人,既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审查和批准用地人的用地申请,并核发土地使用证,又可以代表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各方违约的责任。政府的双重身份导致出让合同既有行政合同性质,又有民事合同性质〖注:参见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第590-598页〗。

四是经济法律合同说,认为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经济法律行为,因为出让行为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出让行为的目的和完成过程均体现国家干预,贯彻国家意志,但出让行为又是有偿的,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且违反出让合同的责任是复合责任,即既有行政责任,又有经济责任,故国家出让土地的行为是经济法律行为〖注:参见朱谢群:“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法律科学》19第2期,第106-110页〗。该说与双重性说近似,但因不是从国家在出让合同中的身份、而是从国家实施出让行为的性质入手立论,故独立成说。

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笔者曾有专文加以分析,认为出让合同应为民事合同〖注:参见朱征夫著:《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版,第59-61页〗。现试作进一步论述如下:

(1)合同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政府代表国家作为合同中的出让人,用地人是合同中的受让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出让合同才能成立。政府虽在合同中表达国家意志,但国家意志在合同中仅仅是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对他方并不具有强制性。没有受让人的同意,国家的单方意志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能对他人产生约束力。

(2)合同主体 政府在出让合同中是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或从法理上说是土地所有人的代表人的身份出现的,它是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由于土地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与土地使用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平等,政府与用地人在出让合同中并不存在行政命令和服从关系,因此,仅仅因为土地所有权是由政府行使,而简单地将其民事处分行为视为行政行为难以成立。双重行为或经济法律行为则略显武断〖注:参见邱纪成:“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行政合同”,《现代法学》1995年第四期,第35页〗。

(3)价金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已日趋商业性,出让金渐由市场确定。在法律规定的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三种方式中,以往占主导地位的协议出让方式,已逐步让位于招标和拍卖方式。政府的行政管理

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一定时期内土地投放总量的控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后对用地人使用土地的监督。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尽量按商业规则运作,因此,出让金的多寡由市场决定,而不是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命令决定。

(4)合同的.目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在于设定不动产物权。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是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签订出让合同是为了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发生分离,由受让人在支付出让金的前提下,获得部分土地所有权权能,实现用益目的。所以,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不仅是民事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中的物权合同〖注: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出版,第351-352页〗。

(5)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定以民法原则调整出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民法原则调整民事行为,法规既然规定以民法原则调整出让合同,显然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

(6)合同中的行政权 政府监督、管理土地使用的权力不是源于约定,而是源于法定。不错,出让合同常常会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直接设定在合同条款中,即“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出让合同的此类条款容易使人误以为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有行政权。实际上,出让合同即使没有类似条款,政府监督管理土地使用的权力仍然存在。由于该类条款既不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又与出让合同中其他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没有必然联系,故不能依据此类条款的规定来认识出让合同的性质。

此外,笔者至今对“行政合同”的提法甚为茫然。合同是平等和自愿的,行政是不平等、不自愿和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既是“行政”,如何“合同”?既是“合同”,如何“行政”?怎会有“行政合同”或“双重性”的合同呢?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预防方案 篇6

1、依法签约、确保合同效力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属于特殊主体,及出让方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按说,在大力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法律意识、法律水平都应当高于作为一般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签订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似乎不太可能。但在现实中,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少见。无效的出让合同不仅使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实现,而且还常常造成国家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

第一,确保合同主体资格合法。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法律并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管理法》第9条也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都是为了特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需要法定的资质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条、第5条等),因此可以说公民个人以及没有开发经营资质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能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对于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对于这一点,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般还是审查得比较严格的。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注册、骗取资质等行为则属另外一

个问题,至少在形式审查上,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不应该有问题的。

但是,恰恰是负有对受让方主体资格审查义务的出让方自身的主体资格经常出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即能够成为出让方主体的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实践中,除前文所说的,以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普遍还存在着以政府设置的其他临时机构,比如“重点工程指挥部”、“新区开发指挥部”“旧城改造办公室”等名义对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应该说是一种严重的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从2005年8月1日开始,对于这种主体资格违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律按照无效处理。因此,对于出让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杜绝行政权力的滥用。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无论是哪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机构,他们对外出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普通公众,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但是一旦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就是第一步。如因主体资格违法而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除了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利益受损失外,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第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专门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八项内容,在通常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中都有体现。而且内容比一般民事合同更全面、更复杂。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内容违法而可能导致的无效情形,《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涉及一项,即合同的价格条款。如果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订立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篇7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编号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六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七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2.4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______的有关规定。

3.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四条 建设要求

4.1 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___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8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_________

(2)建筑容积率:≤_________

(3)建筑密度:≤_________

(4)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

(5)绿地比:≥_________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四条 该出让地块中标土地出让综合价金: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出让金: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地块土地成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该地块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应分摊的规定地块控制性详规设计费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费为:_________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内,受让方应支付出让综合价金总额的10%,即:_________万元,作为担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综合价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返还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让综合价金:_________万元,受让方同意在签定正式合同的当日内付清。

第五条 受让方应在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且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应在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出让方及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用地红线图验明红线标示坐标的拐点界桩,向受让方移交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交地备忘录。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交地的,经向受让方通报后,交地时限可以相应推延。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受让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受让方应在______年_____月底前动工建设,并于______年______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出让方向受让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竣工180日内的,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计划总投资额25%以上后,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受让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60日内,应依照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受让方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等约定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签订修改方案批准后30日内必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申请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有权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 受让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除出让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让方不得收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一)、(二)项规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建设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该地块的权利。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 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性各项管线等工程,受让方应允许在其受让的土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维修活动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周围环境及设施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第十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出让宗地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监督检查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出让方设置的交地界桩,受让方应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凡由执行正式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出让方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让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可双方约定。依本合同订立的土地使用条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采用汉字书写,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与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篇9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正文: );全文  ・・・・・・・・    (    )××字第××号    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1] [2] [3] 下一页

解读土地出让合同 篇10

(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_________项目,于___年___月___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该项目宗地出让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合同地价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受让方已交纳地价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该项目共___栋建筑物,用途分别为______,已建设到______程度。我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取得_________核发的_________(规划文件名称及编号),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调整:

一、变更前内容:

1、宗地出让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土地规划用途:住宅、配套

3、土地出让年限:住宅______年、配套______年

4、地价水平:住宅______元/平方米,配套______元/平方米

5、合同地价款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6、规划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变更后内容:

1、宗地出让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土地规划用途:住宅、配套、地下车库

3、土地出让年限:住宅______年、配套______年、地下车库______年

4、地价水平:住宅______元/平方米、配套______元/平方米、地下车库元/平方米

5、合同地价款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6、规划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如需按暂定价格签订补充协议,需在此申请中添加以下内容:现该项目地价水平已报市地价评审办公室审核。因我单位急于办理该项目的其他相关手续,特申请先行核发《地价水平告知单》,按暂定价格先行拟定土地出让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现我公司申请按新审定的规划文件调整出让合同。

_________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变更_________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宗地面积及范围变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_________项目,于___年___月___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该项目宗地出让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我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取得_________核发的_________,对原宗地面积进行了变更:

一、变更前内容:

1、宗地出让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2、规划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变更后内容:

1、宗地出让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2、规划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现我公司申请按_________文件变更出让合同。

_________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变更_________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宗地位置变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_________项目,于___年___月___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该项目宗地出让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我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取得_________核发的_________(公安部门、地名办出具的文件名称及编号),对原宗地位置进行了变更:

一、变更前内容:

宗地位置: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地块

二、变更后内容:

宗地位置: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地块

现我公司申请按_________(公安部门、地名办出具的文件名称及编号)变更出让合同。

_________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变更_________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受让方名称变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_________项目,于___年___月___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该项目宗地出让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我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取得_________核发的_________(工商部门出具的文件名称及编号),对原受让方名称进行了变更:

一、变更前内容:

受让方名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变更后内容:

受让方名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现我公司申请按_________(工商部门出具的文件及编号)变更出让合同。

_________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变更_________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冲抵地价款:冲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_________项目,于___年___月___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

该项目合同地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我公司已于___年___月___日支付了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多支付了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现申请将多支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冲入(合同号____________)出让合同中。

_________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变更_________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冲抵地价款:冲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_________项目,于___年___月___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

该项目合同地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我公司已于___年___月___日支付了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现接收由(合同号____________)出让合同冲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接收后(合同号____________)出让合同还应支付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合同地价款。

_________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变更_________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核减四源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_________项目,于___年___月___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

该项目合同地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我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取得市发改委核发的_______________(文件名称及编号)证明我公司已支付了“四源费”、大市政费____________万元,现申请将该笔款项核减(合同号_______________)出让合同的相应费用。

_________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竣工变更_________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实测面积变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_________项目,于___年___月___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该项目宗地出让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合同地价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受让方已交纳地价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该项目共___栋建筑物,用途分别为______,已建设到竣工程度,现已实测,我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取得规委核发的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规划文件名称及编号),对原出让合同进行了调整:

一、变更前内容:

1、宗地出让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土地规划用途:住宅、配套

3、土地出让年限:住宅______年、配套______年

4、地价水平:住宅______元/平方米,配套______元/平方米

5、合同地价款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6、规划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7、宗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

二、变更后内容:

1、宗地出让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土地规划用途:住宅、配套、地下车库

3、土地出让年限:住宅______年、配套______年、地下车库______年

4、地价水平:住宅______元/平方米、配套______元/平方米、地下车库元/平方米

5、合同地价款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6、规划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7、宗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

现我公司申请按竣工实测结果调整出让合同。

_________公司(用地单

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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