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24-08-21

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精选10篇)

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1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社部门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通过加强政策宣传、社保信息比对、改进服务方式等途径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引导应保尽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学生作为工作重点。截至今年7月底,全市城镇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1.4万人。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有效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筑牢城镇基本医疗保障网底。

我市人社部门按照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推进医改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合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改革,多次组织力量进行数据测算分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与公立医院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出台,确保县、市两级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零差率改革分别于12月15日和6月20日顺利实施,分别涉及县、市两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调整各2343项、2352项,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基金支付能力,按照医院不同层次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支付比例(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我市在全省率先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复合式付费方式,20全市20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增幅由的14.5%下降为12.8%,平均住院费用床日较20缩短6.5%(1.5天),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上涨幅度由7.4%下降到6.1%。各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意识普遍增强,乱开大处方和挂床现象明显减少,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与平安人寿公司合作开发医疗费用智能化审核系统,年内将在全市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开。

市人社局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从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下放县(市、区)办理,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在当地即可申报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进一步放宽城镇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申报条件,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在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零差率改革

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2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和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市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提高基础养老金报经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鼓励有条件的市(区)积极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管理、经办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市两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要进一步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试点并逐步推开,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要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3

一、我国职工养老金调整发展历程、成效及存在问题

总结我国城镇企业养老金调整过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之前。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国营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作出规定。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办法。退休金以基本工资为基础,根据工龄长短按不同的比例发放。退休人员领取固定不变的退休金。第二阶段从改革开放后至2000年,为养老金调整探索阶段。1984年开始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实行费用统筹;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明确提出养老金调整“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试点方案中提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这一时期养老金调整的主要特点,一是国家提出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原则,各地在国家原则框架内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二是提出了“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的情况,并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①和“各地区应当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②的要求;三是待遇调整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的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的7月1日;四是待遇调整水平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③。其间,国家共进行了4次养老金调整,人均月养老金增加191元。第三个阶段(2001—2004年)为统一政策、规范阶段。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继出台了劳社部发〔2001〕12号、21号,劳社部发〔2002〕3号、16号和劳社部发〔2004〕24号文件,要求规范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一是各地不得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待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部署安排;二是待遇调整时间统一为当年的7月1日,待遇调整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的离退休人员;三是待遇调整水平仍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四是待遇调整向退休早、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实行一定的倾斜;五是建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专项补助机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此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共调整待遇3次,人均月养老金增加116元。第四阶段(2005年至今)为解决重点,缓解矛盾阶段。自2005年起,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连续10年为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了基本养老金。这段时期养老金调整的特点,一是实行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新中国成立前的老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原工商业者及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予以政策倾斜,养老金增加幅度高于一般退休人员。二是养老金调整时间从2008年起由原来的每年7月1日调整为1月1日。三是加大了调整幅度,调整规则发生改变。2005—2007年,养老金调整基数延续了以前的做法,但幅度大幅提高,分别提高至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的60%、100%和70%④。2008年开始调整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⑤。其间,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共提高了80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新中国成立前的老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原工商业者四类人员的月人均养老金由2005年的976、1053、697、571元,增加至2010年的2028、2216、1740和1131元。

我国各个时期的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在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很大成效,并积累了经验。一是全国调整办法逐步趋于统一与规范,形成了由国家统一安排养老金调整的机制。二是初步建立了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或企业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一定比例挂钩的调整办法,使退休人员分享了部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三是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待遇调整办法,缓解了部分人员待遇水平较低的矛盾。四是初步形成了养老金调整的中央财政补助机制,解决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金调整中遇到的资金不足的困难。五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保障和改善了他们的基本生活。特别是2005年以来连续进行的10次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和帮助,大大缓解了不同制度覆盖群体间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过大的矛盾,得到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欢迎。同时,规范了相关政策,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初步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养老金待遇高的激励约束机制。

尽管多年的养老金调整取得很大成效,但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有机制不正常现象。自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实施职工养老保险改革以来,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直是改革的目标之一。但现行的调整办法并没有按照“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的情况,并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根据调查,2007年新退休人员,比2006年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低57元(月),而2011年新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已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人均大约相差121元(月)。待遇调整并没有体现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也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人们早退休、提前退休,并且对已有的待遇计发办法产生冲击(因为初次领取的养老金在以后的历年调整中所占比重逐渐变小)。所以,目前的养老金调整削弱了养老保险政策的效力。二是对养老制度形成冲击、出现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待遇“倒挂”。多数的养老金调整,并没有考虑城镇居民的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因素,也没有实际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是否调整,调整的幅度大小,调整的方法和方式等,主要取决于当时的政策。另一方面,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等形成威胁,对在职人员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在有的地方出现了“在职和退休人员倒挂”的现象,即在一些地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高于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引起在职人员的不满。三是各地调整具体政策不统一。尽管国家提出调整办法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但有些地方并没有按照中央统一的部署待遇调整办法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央调整养老金的效果和作用,并进一步加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待遇攀比和不同地区之间养老金待遇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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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构想

我国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应继续采取普调和特调相结合的结构性调整思路。将普调细分为两部分:一是定额标准,所有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照统一的绝对额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定额调整采用指数化调整方法。调整的基本模型用数学模型来表示为:

Pt=Pv(t-1)*PAIt=PV(t-1)*{απ(t-1)+ βgw(t-1)}。

其中:

Pt:为调整t年应增加的养老金额;

Pv(t-1):为上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额或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PAIt :t年调整比例;

gw (t-1) :t-1年的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

π(t-1):t-1 年的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增长率;

α: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增长率的权重因子,并且(0<α<1);

β:为在职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的权重因子,并且(0<β<1);

[απ(t- 1)+ βgw(t-1)]为调整因子,对纳入调整范围的人员按照统一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二是按缴费年限计算,每增加一年的缴费就增加一定标准的养老金。

特调中包含有条件调整,可选的主要条件有:退休时间、高龄退休老人、个人实际缴费档次(高档、平均、低档)、退休类别(老人、中人、新人)等。考虑到不同时期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矛盾不同,近期可重点针对退休时间较长,年满一定年龄(如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等,通过特殊调整适当提高其调整标准。

普调解决所有退休人员在通货膨胀形势下的基本生活,同时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以及解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等的激励机制问题。特调可适度调解老人、中人和新人退休人员的待遇适度差距,以及特殊群体待遇偏低的问题。是我国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较好选择。

三、政策建议

(一)调整条件

养老金调整启动条件,是调整机制的重要环节。我国的调整条件,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来考虑。具体考虑实行以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城镇在岗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的和为条件。只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或者城镇在岗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增长,即可启动调整机制。

(二)调整时间和范围

调整时间和范围有两种选择:一是在每年的7月1日开始调整,调整范围为上年底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之所以选择7月1日,主要考虑我国上年度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在职工资增长情况等国民经济数据大约在每年的4月底或5月初公布。如果选择1月1日,调整的参照数据往往较旧,同时,每年的年底和年初,是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社保待遇发放机构等最繁忙的时期,不利于工作的安排。另外,从国家统计数据的公布,到7月留有2个月的时间,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发放机构,可以有时间安排资金等事宜。二是从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这种考虑主要是养老金增长按照自然年度,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工资增长等统计年度保持一致。同时,自2008年以来的养老金调整是按照这个时间实施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反响较好。但这种方式的不足在于,相关的统计数据尚未发布。为此,建议每年7月1日调整为宜。

(三)统筹机关事业、企业和城乡居民的养老金调整

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养老金调整,不可各自为政单独调整。特别是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应与企业实行基本一致的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个人的贡献应通过在职时的收入分配机制解决,而不应将在职时的收入状况延伸到后来的养老金待遇调整中。待遇的调整主要参考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另外,应尽快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将初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正常待遇调整机制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水平进行统筹协调考虑,形成统一的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调整应和城镇职工一并考虑,但由于两个制度在目标定位、制度模式等的差异,其具体的调整参数应不同。可以考虑按照城乡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所有老年人均能在通货膨胀下待遇水平不降低,并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注释:

①1991 年6 月26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②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两个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办法。

③1999年国办发〔1999〕69号文规定的调整方案与其他年份有所不同,按照通知要求,1999年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

④《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

⑤《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研究员)

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4

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在册农业人口,未参加本地或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户口名册,以户为单位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未参加本地或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德市非农户籍城镇居民。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包括中小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如有重复参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其个人缴费部分不退还。

二、2009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多少?

总筹集149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50元,乡镇(街道)财政补助22元,其它配套补助资金全部由市级及以上财政承担。

三、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缴纳有些什么惠民政策?

参加新农合人员中,属农业户籍的低保户、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免缴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居医保人员中,属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或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限精神、肢体、视力、智力)的,免缴个人缴费部分。

四、2009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街道)卫生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25%,在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20%,去市外医疗机构就诊门诊不予报销。

五、2009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在一个自然结算内(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可享受报销,每人每年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及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实行累计封顶。其中,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累计封顶5万元,其他参保人员累计封顶4万元。

1、住院医疗费用 500(不含)—5000元 报销45%;

2、住院医疗费用 5000(不含)—10000元 报销55%;

3、住院医疗费用 10000元(不含)以上 报销60%; 在本市乡镇卫生院住院诊治按上述标准报销。

在本市市级医院住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因病情诊治需要经市级医疗机构证明及市社保中心核准,转市外特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按上述标准的70%报销;如果未经同意,擅自去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报销;去市外营利性医院就医不能报销。

六、什么是“分段计算,累计报销”?

2009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其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按分段的标准,一段一段的分开计算,加在一起结报。而不是按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到哪一段就按哪一段比例报销。

例如,有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用去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10000元,报销时,首先从500.01—5000元按45%的比例报销为2025元;再是5000.01元—10000元按55%的比例报销为2750元;两段相加共计可报销4775元。如果此人在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按90%计算,则4775元×90%为4297.5元;如果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要按70%计算,则4775元×70%为3342.5元;如果擅自到市外医院住院按50%计算,则4775元×50%为2387.5元。

七、什么是规定病种?其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目前确定的规定病种有:①各类恶性肿瘤的放、化疗;②系统性红斑狼疮;③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透;④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建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赴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针对规定病种治疗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享受同等的报销政策,报销时必须提供已审批的《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

八、《合作医疗卡》信息错误或遗失和损坏怎么办?

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都发给《合作医疗卡》,一人一卡,凭卡看病报销,长期使用。若看病时因自身原因不刷卡,作为自动放弃,不能享受该次报销。

参加人员在拿到《合作医疗卡》后,要注意核对卡上基础资料与身份证(或户口本)是否一致,如果发现有错,要尽快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市社保中心纠正。

一旦《合作医疗卡》遗失和磨损,要及时携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市社保中心挂失补办。

九、什么情况下要人工结报?结报时要带什么凭证?

如遇孕妇剖宫产住院,或在建德市外看病(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网络系统”没有和外地医院联网,到外地看病不能刷卡,需先现金支付)以及网络故障等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就需要人工结算和报销。

人工结报要提供原始医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病历、出院小结、合作医疗卡和转院审批单、本人身份证等有关凭证,到乡镇(街道)农医办经初审后,由乡镇(街道)农医办统一到市社保中心结报。

转外地的急诊住院病人必须有医院的急诊证明,长期在外打工的参保人员必须有乡镇(街道)出具的长期在外打工证明。

当年的医疗费用要在当年结清,最迟不能超过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十、城乡居民医保转院治疗有些什么规定?

1、实行“逐级转院制”和“市外特约定点医院转院制”。因病情需要须转市外医院诊治的,必须先由本市市级医院开具《转外地医院诊治审批单》,经市社保中心核准后,方能去市外特约定点医院诊治。

2、急诊转院必须在住院后30日内到市社保中心补办转院手续;长期在外打工的参保人员需住院,应选择当地非营利性医院诊治,在营利性医院就医不能报销。

十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再买商业保险有没有矛盾?

没有矛盾。城乡居民医保报销额不扣除商业保险的赔款额,但两者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5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先保后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

2保障范围

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障人员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定,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并予以公示后,报当 1 地人民政府备案。保障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3保障方法和补贴标准

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意见实施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政府按规定为其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已高于本标准的地方,应维持原补贴标准,不得降低。对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年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 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对本意见实施前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各地应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应保尽保的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困难的,鼓励地方探索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部分养老金偿还等方式予以解决。

4补贴资金筹集

各地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当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者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问题,以及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产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应在赣府厅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比例。本意见实施后,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各地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 4 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5工作要求

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6

一、参保范围:

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中央、省属及外地、境外驻泉各类机构。

二、参保对象:

(一)基本医疗保险: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地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国有、县以上城镇集体单位的退休(职)人员(含退休后到境外定居者)及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低于2.5:1的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在职及退休人员.(三)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上述单位的外来工、农民工。

(四)上述参保对象不含外籍、离休、5.12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三、参保手续:

(一)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及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职职工工资清册、退休职工退休金清册。

5、上劳动统计年报表、工资计划使用手册、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6、个人参保: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养老基金手册。

(二)填写《参保单位登记表》、《参保人员登记表》。

(三)填报《缴费申报表》。

四、缴费办法:

(一)缴费基数、比例及缴费年限计算:

1、基本医疗保险

⑴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交。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交。⑵上述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县(区、市)上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

⑶个人参保,以所在县(区、市)上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缴交。⑷原在国有及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在职人员不缴费,其余规定同第1条。

3、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

外来工、农民工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保费按上社会平均工资的2.5%由单位缴交,个人不缴费;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交。

(二)中断(含未按时参保)缴费应补缴,否则退休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费自理。中断超过1个月的,从补缴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报销医疗费。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上述退休(职)人员,及参保后退休且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外来工、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后,住院医疗保险关系自然终止。

五、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打架、吸毒、违法犯罪及自杀、酗酒、工伤、生育、第三者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二)工伤、生育医疗费按原渠道开支,其中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职工,由该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的费用(因抢救必需的治疗性药品及诊疗项目报医保中心审批);

(四)违反规定及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2、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3%划入;(含个人2%缴费,下同)41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3.5%划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划入;月退休金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按4%划入(划入金额不足30元的以30元划入),500元以下的按6%划入。(划入金额不足18元的以18元划入)

上述比例不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划入比例。

3、参保人员调往外县(市),应该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可依法继承。

(二)特殊门诊:

1、特殊病种和诊疗项目:

⑴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⑵重症尿毒症透析;

⑶结核病规范治疗; ⑷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

⑸精神分裂症治疗; ⑹危重病的抢救;

⑺高血压病Ⅱ期、Ⅲ 期; ⑻糖尿病Ⅰ型、Ⅱ型;

⑼再生障碍性贫血; ⑽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Ⅲ、Ⅳ级); ⑾系统性红斑狼疮。

2、参保人员进行上述特殊病种及诊疗项目门诊治疗,凭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审批表》、疾病证明等材料,经医保中心审批并确定有效期后,有效期内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报销。起付标准一年只设一次,与住院合并不超过两次。实报金额也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

(三)住院

1、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不符合报销范围的全部自费;符合报销范围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大部分予以报销,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

2、一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700元,二级为500元,一级为350元;第二次分别为500元、350元、200元。从第三次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如同时有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不超过两次。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比例:

4、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实支付,含特殊门诊。下同);不满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满2年及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每年设置一次。

七、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不建立个人帐户,普通门诊由个人现金支付。特殊门诊及住院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同。

八、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外来工、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的所有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一)缴费不满一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满1年不满2年的为10000元,满2年不满5年的为15000元。连续缴费满5年的为35000元。

(二)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按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办。

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满2年(参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5年)的参保人员,由医保中心统一办理投保手续,投保后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报销范围(含经医保中心批准的,属范围外但治疗必需的非滋补药品及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由商业补充保险分两段赔付。第一段赔付率90%,实际赔付限额8万元;第二段赔付率95%,实际赔付限额7万元。商业补充保险最高每年实支付15万元,保费31.6元/人年。其中个人帐户支付24元,没有个人帐户的,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十、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5%缴纳(各县比例自定)。补助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停薪留职者)。补助办法一是按40岁以下每人每年100元,40岁以上200元,退休人员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二是对符合支付范围的个人分担的超过1000元以上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在结束后,根据补助基金支付能力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上述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办法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执行。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列入成本。

十一、参保人员就医管理:

(一)就医:参保人员凭医保中心发给的IC卡及特殊病种诊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 :

1、普通门诊:可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特殊门诊:只能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住院:可在本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泉州市直及鲤城、丰泽、洛江三区的参保人员,可在市直及三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超出此范围,由当地最高等级定点医院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并报医保中心备案。

4、退休安置和因公派驻外县(市)的参保人员,需在安置和外派后30天内向医保中心申报。特殊门诊或住院应在事先指定的医院就医,特殊情况应报批。外出因急病在外县(市)住院,应在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上述人员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就医,应在入院后3天内向所属医保中心报告。

5、家庭病床: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及8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连续治疗,符合住院条件,住院确有不便的,可申请家庭病床。由定点医院填写《审批表》,报医保中心审批。

(二)结算:

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及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凭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结算。经批准在外地(市)住院就医的,凭发票、费用清单、医嘱复印件、审批手续及IC卡到所属医保中心结算。

(三)咨询

参保人员可通过设在医院及医保中心触摸查询一体机了解全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药品、治疗项目、服务项目价格信息。也可通过我市医疗保险网页、热线电话(16822333)或上述办法查询个人帐户医保政策等信息。

十二、本《简介》只起简单提示作用,详细规定请见正式文件。其中与正式文件有出入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泉州市医保中心医管科:2116804,基金科:2116805)

泉州市医疗保险中心

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7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有两个基本前提。首先,我国目前是以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维持着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健康水平。其次,随着我国人口老年化趋势的不断加剧,医疗健康维持成本会不断增加。使居民基本医疗问题日趋复杂。此外,在市场经济和高技术条件下,维持较高的健康水平需要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伴随着对医疗服务的高需求、医疗技术的高要求、医疗服务的高利用率和医疗消费的高费用,用于医疗保险方面的投入会越来越高。

二、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2.1居民健康需求无限性与社会医疗卫生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中国社会对医疗保健的总体需求已经超出了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的提供能力。一方面,居民个人对于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对健康相关的医疗服务的要求是无限的。另一方面,社会卫生资源确实有限的,不可能无限的增加对医疗保险的社会资源投入。

2.2社会医疗资源占有和利用在各个阶层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隐含的不公平性体现在低收入者对医疗服务的利用不足与高收入者过度利用的矛盾。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调只能提供低水平的医疗保障。对于绝大多数低收入者而言,很难真正购买或享受到商业医疗保险。而对于高收入者,各种补充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则可以足够保障其任何疾病或费用风险的,两者之间的不均衡是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探索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依靠单一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在重塑社区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强化制度设计与政府责任机制改革,从明确相关标准界定、、定位政府职责、改进制度安排等方面共同着手。

3.1对医疗保险相关标准进行明确界定。

对医疗保险相关标准的界定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具有广泛性,即基本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应当包括城市中每一个居民。第二,必须具备公平性,即居民所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水平是公平的。第三,医疗服务是必需的。首先在服务需求性上,应针对严重影响居民健康水平的疾病提供医疗服务。其次在服务供给上,这种医疗服务不仅具有成熟的医疗技术,而且这种医疗技术是有效的、可靠的和经济的。此外,在服务承担能力上,这种服务供给是社会公众能够承受得起的,并且能够充足供应。

3.2完善医疗保险相关制度设计。

社会有关方面要尽快改革现有的社区医疗服务制度,形成由政府购买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医疗保险机构购买基本医疗服务以及社会购买延伸服务的新体系。

首先,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对中心各类人员实施分类补偿,补偿机制逐步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过渡。分类补偿的内容包括:全科团队服务组的劳务性收入用来补偿其成员及服务系统工作人员的劳务性成本(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四金”的缴纳)及部分管理和服务的成本;药房工作人员的收入来自药品的利润,其标准按中心平均水平核计,与药品利润脱钩;检查工作人员的收入来自检查项目的利润,其标准按中心平均水平核计,与检查获得的利润脱钩。

其次,通过将药品费和检查费的剥离、以劳务补劳务的方式改革补偿机制,在现行条件下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和医疗保险三方形成良好的运行和补偿机制。药品收益等收益进行单独核算,与医生的收入完全脱钩,从机制上杜绝医生通过过度用药和过度检查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此外,完善社区医疗服务体系,通过户籍制管理模式,以家庭健康档案为手段,建立新型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与居民签约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以及预防、康复、保健、宣教、计划生育等卫生服务。

3.3明确定位政府在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新型的医疗保险体系下,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于财政支持、行业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首先,应重新定位公共财政在医疗保险方面的功能。在当前非盈利性医院仍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公共财政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功能应定位在重点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上,在此基础上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转制和加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其次,打破行政性垄断之后,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药品流通及价格方面的监管,尤其是建立医药专营制度和医药信息披露制度。

3.4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倡导引入商业保险。

在传统的医疗制度下,商业保险的作用长期被大众所忽略。在实际中,由于商业保险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在实施方式、范围、保障层次、保费投入等方面可根据个人的意愿和经济条件加以选择,因此正逐步成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鼓励居民参保医疗健康商业保险。

摘要:本文自足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前提,详细阐述了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矛盾,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医疗保险标准界定、社区医疗服务体系构建和相关制度设计等方面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医疗保险,社区医疗服务,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龙晓枫.对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缺陷的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02)

[2]、闫爱青.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查与思考[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7(01)

[3]、许红.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卫生经济,2007(05)

[4]、周慧光.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变迁[J].今日财富,2007(12)

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8

张桃林先后来到岳阳市、常德市和长沙市,实地调研了杨林乡幼雄水稻专业合作社、匡家桥村登封专业合作社、湖南卫红米业有限公司,详细了解新型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粮食生产经营以及农业保险投保理赔和需求意愿等情况。他指出,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对稳定农业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农业保险不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要大力推动农业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快构建保险责任广、保障程度高、理赔程序简、费率水平低的多层次产品体系,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需求,更好地为农业规模经营保驾护航。

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9

建政函〔2014〕16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精神,原我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015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十三个档次,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及省市有关规定适当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2015年1月1日起,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40元;选择1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80元;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250元。

持有效期内《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建德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户主,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四、个人账户

参保人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文之日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3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办理退休时的计发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文之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及参保缴费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规定执行。本市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的,在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停止缴费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不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助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老农保参保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老农保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年限往前推。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保手续的老农保参保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市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强化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根据实际,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费保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的应用,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1日起实施,其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相关政策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

宁德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10

1 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的成绩

1.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鄂尔多斯市于2007年作为国家级试点,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深入做好宣传,稳步推进工作,参保人员逐渐增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09年底,鄂尔多斯市参保居民已达26.14万人,200年鄂尔多斯市获得中央财政补助1 189万元。2011年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为263 161人,占户籍人口比例的88%,占常住人口比例的73%,见表1、表2。

注:根据内蒙古财政厅相关数据整理得到

注:根据内蒙古财政厅相关数据整理得到

1.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009年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2011年鄂尔多斯市实行“城镇无业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12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经过多年实践,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工作方案、补贴标准等方面进行政策体系的构建,实现对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的方向性指导与规范。

2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部分学生重复参保

国务院国发[2007]20号文件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非从业城镇居民;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发[2007]27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明确规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盟居住的农民工子女尚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将部分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户籍的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参保范围,造成部分学生重复参保,其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1 800余人、准格尔旗5 900余人。

2.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统一管理,不开设新的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旗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之外,新开设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以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旗在社保基金支出户之外,新开设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与国家政策不符。

2.3基金结余比例过高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以内政发[2009]57号通知要求:各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结余控制在15%左右。2009年,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4 814万元,基金支出2 306万元,基金年度结余为52%。

3完善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几点建议

3.1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

要做到:1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要加强业务联系与沟通,明确责任,完善部门间业务协调机制,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素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运行情况。

3.2进一步提高居民受益水平

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实际情况基础上,科学测算基金支出,以大病统筹为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补偿方案,适当进行二次补偿和慢性病补偿,提高报销比例和金额,在控制基金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最大程度地提高居民受益水平。

3.3简化财政补助办法,提高资金申报效率

为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效率,减少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的工作量,可适当简化中央财政补助方式,改当前补助方式为:1中央财政仅制定一般性补助标准,并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补助科目核算并下达一般性补助资金;2不再制定困难居民缴费补助标准,而是切实增加城市医疗救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城市医疗救助渠道,对困难居民缴费进行补助。

3.4加快两项保险制度衔接,尽快启动社会医疗保险整合工作

为能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鉴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资金筹集、报销制度、参保时限等运作模式上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应尽早加快上述两项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整合两项医疗保险制度。为此应当:1应尽快统一两项医疗保险政策制度;2形成由劳动社保部门管理经办医保工作,卫生部门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新格局;3建立一体化的网络服务体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平台,统一数据库,建立完善高效的城乡医保信息化管理系统。

摘要: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框架逐步建立,与城市化进程的日渐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显得更加迫切,本文在总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设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剖析其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旨在为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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