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

2024-08-24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共8篇)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 篇1

建筑业

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换算为价外税,实际税率为9.91%),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换算为价外税,实际征收率为2.91%)。

一、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特殊政策

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纳税人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确保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设计和安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分别测算并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实现税负只减不增。有关政策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

政策一: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清包工(即通常所说的“包工不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三:甲供工程(甲方供应全部或部分材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政策四:甲供材不纳入计税销售额。营改增试点后,对于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税制安排比营业税时对建筑企业更加有利。

政策五:现场临时建筑可以一次性抵扣。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进行进项抵扣,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又是一大利好。

政策六: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点。为解决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增加专用发票代开点,为小规模沙土石料供应商和临时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政策七:不同建筑项目可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政策八: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所谓“混用”,是指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

政策九:原营业税下建筑企业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分包款的规定在试点政策中得以延续。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在服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凭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注意进行差额征税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来说,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达到税负降低的目的。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的项目有:购买如沙石、钢材、水泥等的材料费、建筑设计费、会议费、广告费、住宿费、培训费、过路费、过桥费、修理费、租赁费、水电费、办公品等。自2013 年8 月1 日起,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视同购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有: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

原营业税下建筑企业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分包款的规定在试点政策中得以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该差额征税政策,最大限度消除重复征税。

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应注意进行差额征税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缴纳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还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征收管理机关均为国税机关。

2.差额征税及税款预征(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余额÷(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余额÷(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3.分包款扣除要求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第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第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4.预缴税款所需资料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预缴税款抵减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预缴税款台账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7.预缴税款缴纳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还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征收管理机关均为国税机关。2.差额征税及税款预征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余额÷(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3.分包款扣除要求

小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第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第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4.预缴税款所需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预缴税款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预缴税款台账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7.预缴税款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涉及的应税行为主要包括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为11%(换算为价外税,实际税率为9.91%),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换算为价外税,实际税率为4.76%)。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特殊政策

房地产业是原营业税下税收贡献最大的行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特殊政策和过渡政策,确保房地产业实现税负只减不增。这些特殊政策和过渡政策如下:

第一、扣除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试点给予房地产业的最大红利就在于可扣除土地价款。

第二、预收款按3%预缴。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房地产项目完成产权转移后,计算应纳税额并抵减已预缴税款。而原营业税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即确认纳税义务并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阶段需缴纳税款减少约40%,将节省大量的资金成本。

第三、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房地产项目一般时间跨度较长,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成本已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允许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考虑换算不含税销售的因素,其实际税负为4.76%,相比原营业税税率5%还略有下降。第四、按项目选择计税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不同项目选择适用不同计税方法计税。

比如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住宅项目,对于营改增试点前已开工的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维持税负水平稳定过渡;对于营改增试点后才开工的新项目,由于可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值得说明的是,一旦选定计税方式,之后的36个月期间不得更改。“不得改变”的是具体项目的计税方法,而不是指该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方法。

第五、出租老不动产过渡政策。出租老不动产,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对于纳税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老不动产,因取得不动产时未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过渡政策规定,只要不动产权属保持不变可一直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税负水平只减不增。

第六、选择甲供工程模式。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获益于过渡政策,通过采用甲供工程模式,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和动力,便可抵扣17%的进项税额,相比于原营业税下将设备、材料和动力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来实现成本计算,可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实现税负持续下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额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包括新项目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对于房地产老项目,如果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5月1日后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也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3.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4.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土地价款并非一次性从销售额中全扣,而是要随着销售额的确认,逐步扣除。因此通过台账对各期土地价款扣除的具体情况进行记载,是非常必要的。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税款预缴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包括:

一、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

二、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预收款)。

2.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3.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2.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并收回作废的,按照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七款“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处理。试点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2.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并收回作废的,按照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七款“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处理。试点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他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有关问题明确

一、建筑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可就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该部分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并按照相关规定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的,可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3、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项目,应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如果原项目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重签新合同并重新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新确立的项目,重新按规定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如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应按新合同项目按规定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有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按不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划分项目,分别选择适用政策。配套设施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应的建设合同上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进行划分判断。

5、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前提供建筑服务,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再申报缴纳增值税。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但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5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内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要求,不得据此差额扣除。

7、土地复垦业务是使用机械和人工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耕种状态,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如果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土地复垦业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建筑工程项目4月30日之前已开工,如果对收取的进度款已按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允许在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需要就补开发票收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凭4月30日前已经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如果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是3%。

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9、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0、建筑工程老项目与完工后的养护、维修分属两项独立的业务,属于“工程服务”和“修缮服务”两个税目。建筑工程大多具有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性质,如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定义,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如果在营改增前未作为营业税扣税凭证扣除总包缴纳的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以作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扣除凭证。

12、如果纳税人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计算预缴税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该项目时继续扣除。保证纳税人不因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的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13、在建筑工程中,甲方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称为甲供材。甲供材料不属于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1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当月仅开具普通发票且合计不满3万(享受小微减免税政策)。该纳税人当期申报应纳税额合计为0,预缴税款不足抵减,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5、部分建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的,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除此之外,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定义的,也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6、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17、建筑企业对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二、房地产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并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作为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之前缴纳营业税且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按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栏”和“金额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选择0,备注栏中注明“所属期**月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房地产企业4月30日之前收取30%预收款,开具营业税发票,5月1日以后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已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收回作废的,按照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七款“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处理。试点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房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销售不动产差额开票”方式开具。

4、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出租服务,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进行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5、属于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其中一部分用于出租,一部分用于出售,出租和出售行为可以分别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分别适用的是不同的政策依据。

6、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可以扣除4月30日之前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可以自行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8、企业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按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16】47号文等规定征收增值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其所对应的土地价款: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的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并且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10、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但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1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13、房地产预收款的预缴税款不需要按项目分别抵减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按规定抵减当期已预缴税款及前期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1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15、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1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直接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款。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 篇2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解读

(一) 国家层面“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 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2011年11月16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方案明确: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年底, 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 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和湖北8个省市, 试点地区简称之为“1+8”。2012年10月18日,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 会议要求要有序扩大试点范围, 适时将邮电通讯、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试点行业简称“1+6”, 即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营改增”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 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的初衷是取消重复征税, 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 实现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 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 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增加就业, 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但“营改增”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所有行业和企业税负都会应声下降, 同时, 当前增值税抵扣链条尚不健全, 短期内势必造成一些企业税负增加、利润承压等问题。“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至今, 历时3年,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 、铁路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等已完成了“营改增”, 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等行业正在加快推进。“营改增”试点以来, 实施效果明显, 不仅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 减轻了下游企业税负, 同时拉动对服务业的需求, 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 实现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

(二) 广西区层面“营改增”政策解读

2013年5月,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 广西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含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 等行业“营改增”试点正式实施, 并由自治区国税局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系统“营改增”试点工作。9月1日, 南宁市国税局交付“营改增”后首张税收缴款书给广西水利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标志着南宁市首笔营改增税款72.84万元成功入库。同时, 全区“营改增”试点首次纳税申报工作也正式拉开序幕。2014年1月, 广西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正式纳入“营改增”扩围试点。广西涉及“营改增”行业的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5%。一般纳税人根据行业不同,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分为0%、6%、11%、17%四档, 小规模纳税人均按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项目经营的,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其中, 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适用11%的税率, 快递业中的交通运输环节适用11%税率, 收派服务环节适用6%税率。自治区国税局负责人表示, 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整体纳入营改增范围后, 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 纳税人的交通运输成本和服务成本从纳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获得抵扣, 进一步降低了全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 广西“营改增”实施成效

据自治区国税局统计, 广西第一批进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约为1.7108万户, 其中, 按行业划分, 交通运输业5140户, 现代服务业约1.19万户;按纳税人类型划分 (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5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1965户, 小规模纳税人约1.51万户。截至2013年11月上旬, 广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突破35000户, 达到36615户。试点纳税人中, 交通运输行业共有纳税人7349户, 其中一般纳税人1200户, 小规模纳税人6149户;部分现代服务业共有纳税人29266户, 其中一般纳税人2654户, 小规模纳税人26612户。全区已顺利完成首个季度“营改增”纳税申报工作, 试点纳税人累计应纳增值税4.72亿元。其中,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3.52亿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1.2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相比, 试点一般纳税人减税0.95亿元,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减税0.64亿元, 增加抵扣税额1.77亿元, 合计减税3.36亿元。全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突破3.8万户。试点纳税人中, 交通运输行业共有纳税人7608户, 其中一般纳税人1271户, 小规模纳税人6337户;部分现代服务业共有纳税人30628户, 其中一般纳税人2841户, 小规模纳税人27787户。2014年前三季度, 广西全区“营改增”企业缴纳税收18.41亿元, 其中:一般纳税人14.76亿元, 占比80.19%;小规模纳税人3.65亿元, 占比19.81%。试点纳税人整体减税6.65亿元, 其中, 一般纳税人减少税收4.86亿元, 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1.79亿元。

(四) 钦州市“营改增”实施成效

2013年8月1日起, 钦州市逐步启动“营改增”工作。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 而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 “营改增”的实施将减少地方财政收入。

2014年, 钦州市地税局累计组织地方税收区局口径收入428541万元, 增收34265万元, 同比增长8.7%。主体税种中, 营业税全年入库121824万元, 减收13536万元, 同比减少10.0%, 与上半年的下滑幅度相比, 收窄了9.5个百分点, 低于全区平均增幅 (6.7%) 16.7个百分点。营业税占全市地税比重28.4%, 比重同比下降5.9个百分点, 拉低全市地税收入3.4个百分点。营业税减收从税目来看, 除金融保险业外, 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等主要行业的营业税均出现不同程度减收 (详见表1) 。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营业税受“营改增”政策影响, 减收幅度较大。2014年, 交通运输业税收收入9408万元, 减收6103万元, 同比减少39.4%;邮电通信业税收收入2107万元, 减收2022万元, 同比减少49.0%;服务业营业税税收收入11186万元, 减收4115万元, 同比减少26.9%。受“营改增”政策影响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共减收13159万元, 同比减少49.6%, 占全市营业税减收额的97.2%。剔除受“营改增”影响的3个税目的营业税不纳入比对, 全市地税收入实际增收47424万元, 增长12.9%。在“营改增”政策影响下, 交通运输业不只是营业税减收, 其行业的全部税收也表现为减收, 其中陆路运输营业税减收4385万元, 装卸搬运减收2145万元, 水路运输减收492万元。

二、钦州市建筑业发展现状及税收情况

近年来, 钦州市建筑业发展步伐加快, 整体实力明显增强, 建筑企业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获得同步增长, 建筑业产值居全区第三位, 为促进钦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 建筑业发展现状

1. 全市建筑业规模不断壮大。

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 全市建筑业规模逐渐扩大, 资质等级不断提高, 固定资产投资持续高速增长, 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2015年上半年, 全市共有建筑企业101家, 其中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已发展到6家, 并有4家积极开拓市外建筑市场。

2. 全市建筑业贡献显著增加。

随着建筑业生产的较快发展, 建筑企业贡献明显增加。2014年, 全市建筑业企业完成产值275.06亿元, 同比增加37.1%, 占全市生产总值 (GDP) 855亿元的32.17%。建筑业营业税5.5亿元, 占全市地税累计收入总额47.6亿元的的11.55%。全市开标工程234项, 中标价52亿, 建筑面积197.5万平方米, 总造价32.3亿元。 (见表2)

3. 全市建筑业综合实力较弱。

近几年来钦州市建筑业得到很大发展, 但建筑业整体实力较弱, 竞争力不强。目前,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115家, 其中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6家, 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21家, 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42家, 专业承包施工企业30家, 劳务作业承包企业16家。建筑企业资质偏低, 规模小、项目管理水平不高, 以房屋建筑为主的传统施工承包的产业结构处于市场竞争的低端, 无法承担大型项目建设, 难以开拓区内外市场, 企业竞争力不强, 发展后劲不足。

(二) 钦州市建筑业税收情况

建筑业发展与地方加大投资紧密相关, 特别是钦州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改造建设将为全市建筑业的发展提供最为直接的需求空间, 建筑行业的财政收人贡献率还将持续上升。2014年, 全市建筑业企业完成产值275.06亿元, 同比增加37.1%;建筑业营业税5.5亿元, 同比减少0.8%。2015年上半年, 全市建筑业企业完成产值153.5亿元, 同比增加39.1%;建筑业营业税2.81亿元, 同比增长8%;预计全年建筑业企业完成产值310亿元, 同比增加11%;建筑业营业税6.05亿元, 同比增长10%以上。建筑业是全市地方税收一大税源产业, 建筑业产值在今后较长时期都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见表3) 2015年1月—6月, 全市建筑业实现各项税收收入 (不含教育费附加) 44021万元, 同比减少7.6%。其中, 建筑业营业税28178万元, 占建筑业各项税收收入的64.01%。 (见表4)

三、钦州市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测算

建筑企业的工程价款 (即销售收入) 主要由以下几项组成: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直接费中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二是根据直接费和建筑业收取费标准计算的管理费。三是根据直接费、间接费 (包括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 和规定的计划利润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四是根据以上三项的合计数, 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规定, 以上四项只有第一项直接费中的材料费才有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为保证测算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我们从46户被调查建筑业中抽取了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6户建筑企业进行测算。

从表5可以看出, 工程建设成本中, 材料费约占工程总造价的30%~71%, 可开发票最高为60%, 最低仅为0.8%。由于建筑原材料来源方式较多,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 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企业自行采购, 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 (建设单位) 采购, 调拔给企业使用, 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 这样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 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 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 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 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 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 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 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 使企业实际税负加大。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40%, 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 但农民工没有增值税发票, 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从表6、表7可以看出, 建筑业“营改增”后, 建筑业3%的营业税税率如果调整为11%税率征收增值税, 据企业预测, 企业所得税普遍下降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增值税比营业税提高3~5倍, 综合税收将比“营改增”前提高2~3倍, 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同时, 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 工程款支付比例低, 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 往往扣除10%质量保证金, 这些暂扣款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 而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纳, 如此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 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银行贷款利息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企业资金管理更加困难。一些大型企业一年的银行贷款利息少则几百万, 多则上千万元, 增加了企业负担。另外, 现在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可以欠款购置材料, “营改增”后不能及时取得进项抵扣发票, 所以必须现金交易。本因工程拖欠款、各种保证金的承受, 资金十分匮乏的建筑企业更是雪上加霜。

四、“营改增”后对钦州市建筑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 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 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 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在营业税税目下, 建筑业适用税率为3%, “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将会给建筑企业增加负担。以上表6、表7中, 抽查的6家钦州市建筑企业税收将比“营改增”前提高2~3倍, 企业实际税负增加。

按项目的百元产值比例测算 (见表8) :100元的产值, 按增值税率11%计算, 应交销项税为9.91元, 可抵扣进项税5.60元, 应缴税4.31元。而现行营业税税率为3%, 百元产值应缴税3元。“营改增”后百元产值多缴税额为:4.31元-3元=1.31元。每百元产值多缴税1.31元, 折合成营业税率为4.61%, 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了43.67%。由于企业购买材料时, 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材料价格比普票价的材料价格还要高出2%~3%, 实际的税负还要增加。

(二) 建筑企业利润下降

增值税是价外税, 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 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实行“营改增”后, 由于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 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 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 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同时, 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管理并不规范, 工程款支付比例低, 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 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 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 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 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 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三) 建筑企业劳务费增加

钦州市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40%, 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 没有增值税发票, 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同时容易造成建筑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的矛盾, 不利于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四) “营改增”给合同履约带来影响

“营改增”后, 已签订的合同如何执行增值税是企业关注重心之一。由于劳务企业分包合同的订立早于税改的时间, 在合同中明确了已含税, 含的是营业税, 若要求劳务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后加大了劳务公司的税负, 使原合同履约存在问题。在工程结算时, 劳务企业会要求修改原合同标价, 将这部分新增加的税负加诸于总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在取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 由于难以向上游开发企业获取, 只能加大总承包企业的成本, 这给总承包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 同时也造成劳务企业违约;如果劳务公司仍执行原合同, 劳务公司在“营改增”增加税率的前提下, 自行承担所增加的税负, 则面临着经营亏损的风险。

五、对建筑企业落实“营改增”的建议

目前, 钦州市建筑企业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在于管理体制落后, 资金链往往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建筑企业应转变观念, 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去看待税制的改革。“营改增”是一个百年难遇的机会, 企业可借此机会改变粗放型管理经营模式, 进行精细化管理, 使得企业能够借助“营改增”实现较为稳定的资金链管理模式, 从而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企业应加强与供货商以及税务局的合作, 全面实现税务发票的合理到位, 避免因发票不到位而发生的资金流失现象, 从而减少企业税负压力。

(一) 高度重视, 把握国家政策走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是我国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企业要高度重视, 全面了解信息, 准确把握国家政策走向。

首先, 企业要以积极的心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因为大部分施工企业都存在材料供应商规模较小、较低端而无法开具发票的问题, 实施“营改增”以后, 会使得一些企业的纳税筹划出现困难, 税负压力增加, 企业的经营现金也会增加流出, 各项成本相应增加。但是, 这些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虽然企业税负减轻的效果没有快速的呈现出来, 但观察整个大方向, 营改增对今后我国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一定是利大于弊, 所以, 建筑企业应该具备积极应对的态度, 等待机遇。其次, 企业应该从本质上理解“营改增”的思想精髓, 对国家政策带来的相关改变灵活积极的应用, 使得增值税抵扣的意识不断增强, 并科学合理将税负转嫁, 从容面对市场的瞬息万变。

(二) 加强培训,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营改增”目前还在试点实施阶段, 税收体系不够完善, 很多企业对增值税内容并没有太多了解, 对“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的财务状况、招标投币报价格的变化也没有相关的概念。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工作, 建筑企业要要在“营改增”政策贯彻执行前加强相关政策的学习, 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经营意识, 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专项人员的培训, 强化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 增强对“营改增”的政策和实际操作的了解。同时, 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建筑企业增值税发票的特点是要求严格、发票数量多。增值税发票只有合规合理, 才能对企业应缴纳的相关税款进行抵扣, 发票什么时候开、开具的数量都是工作人员需要重视的问题。在发票管理中, 财务工作人员应提高自身的会计核算能力与税务处理技巧, 精确地进行核算销项及进项等税额, 严格按照规定细致审核发票。建筑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要对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 对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日期, 发票印章以及发票的认证时间、抵扣期限等均要进行严格的核查, 以确保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此外, 建筑企业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统一的纳税申报流程, 在纳税申报时严格按照申报流程申报。

(三) 完善合同约定, 制定适宜的投资方案

建筑行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 应在合同约定中明确约定各类税负种类。施工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应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双方提供相应的消费清单、增值税发票、购销凭证等证明后再行付款。同时, 建筑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经营形式有利于建筑企业业务拓展, 提高核心竞争力, 但也为建筑企业增加了财务管理的难度。建筑企业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并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 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改增”可以帮助建筑企业减少企业的总资产和现金流出量, 增加建筑企业的总利润, 利润增加后企业应创造更好的筹资环境, 根据自身经营状况, 综合考量后制定适宜的投资方案。

(四) 实施税收筹划, 减轻企业税负

营业税改增值税为我国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建筑企业应适时抓住时机, 积极采取行动制定新的税务筹划, 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在适当的税务环境下, 一是进行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 提升企业的设备效率和机械水平, 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二是通过采购建筑原材料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等形式产生的现金, 来综合筹划实施长期投资活动, 增强建筑企业盈利能力。“营改增”后, 税收政策给企业税收筹划以新的空间, 对于每个环节都要进行细致的税收筹划。在采购原材料和供应商以及承包商的选择上, 分析各个供应商的优势劣势, 在价格和税额之间进行比较, 结合增值税抵扣的条件, 确定最优的采购方案。同时实时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 及时应对各种可能的情况, 避免政策修改后增加企业税负和经营风险。

(五) 改善施工现状, 转变企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的实施, 对建筑企业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也是一种难得的机遇。企业要对粗放型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改变, 对营改增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积极有效应对。首先, 企业进行精细化的管理, 改变以往粗放型的发展模式, 使得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可以进行有效平稳的过渡, 促进企业成本的不断降低。其次, 企业开源节流, 适当增加招投标的报价, 选择材料供应商时, 倾向于能根据国家税负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供应商, 同时完善全面预算的经营管理, 使得企业的各项成本最大限度的减少, 减轻税负带来的压力。最后, 提升财务人员的各项管理素质, 使他们认识到管理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 并根据规定进行合理合规的扣税凭证的索取, 与此同时完善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 注意灵活应用税收抵扣政策, 使得企业能最大程度享受“营改增”所带来的好处。

建筑业的“营改增”逻辑 篇3

长期以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今年的再度缺席似乎也再次说明了这个行业的特殊性。由于建筑业劳动力主要由大量农民工构成,其中就暗含就业与稳定的因素,因此在税改在该行业推行之前,对建筑安装行业进行调查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通过走访户管建筑企业调查该行业目前状况,探讨“营改增”将对该行业带来怎样的变革,以及对税务征收方面的影响。

税改得与失

建筑安装业表面上看也是将资源投入产品的生产过程,实际上其“产品”本身与其他行业有鲜明的区别。其区别点主要在于:一、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传统的说法是“三分工、七分料”,事实上就我们日常对企业的了解来看,大部分企业劳动力成本占比约为30%左右。二、建筑项目一般周期较长,多以年为单位,现实中一个建筑项目至少在一年以上。三、行业以价格竞争为主。目前,慈溪本地的建筑企业除了几家具有跨地区资质的大型企业之外,大多以只有在本地建设资质的中小型企业为主。他们往往能以价格低廉滿足当地小规模建筑需求,如部分企业的厂房建设,是当地建筑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行业竞争激烈,而竞争又以价格战为主,以低价优势在中小型建筑市场生存,根据企业的纳税状况来看,多数企业确实处于微利经营状态。

就以往的营业税征收方式来看,建筑行业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主要体现在成本中已经征收的税款不能扣除,成为了营业额中的一部分。而建筑业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把成本中已经交纳的税款作为营业额又征收一次营业税。具体举例,建筑行业购进建筑材料,材料购进环节交纳的有增值税,增值税和材料价格一起成为建筑成本的一部分,建筑成本是营业额的主要部分,而建筑业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营业税时就把已经交纳增值税的部分再计算一次营业税。从这个角度来看,“营改增”对建筑业而言是必然趋势。

然而,这是建立在有足够的进项抵扣的条件下。事实上,建筑业可以抵扣的进项不是很多,许多大型设备都是一次性购入,加之不少原料采购对象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若“营改增”之后,进项方面也不能享受抵扣。此外,由于建筑项目具有周期长的特点,有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长时间内只有进项,没有增值税销项,导致企业几乎无税可缴;而到结算时,由于工程集中结算,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款,而进项抵扣很少,出现集中缴纳增值税情况。这对税务部门的税收预测、平稳入库都构成了挑战,而对企业则会导致全产业链资金紧张。再者,建筑项目的流动性很大,市面上存在大量的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或所谓的“包工头”,且大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账务核算普遍不规范,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这些单位会造成抵扣链条的断裂。

总的来看,若税改按现在得知的税率11%所缴纳的增值税与其他相关附税总和,在抵扣较少的情况下税负可能会上升很多。这对价格制胜的建筑业而言,将构成威胁,并大大削弱许多企业的竞争力。

调查过程中,不少企业表示虽然营业税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然而在操作过程中更加灵活。特别是时间上来说,按现行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收集、认定完毕,比起其他行业操作起来更有难度。另外,“营改增”之后对财务的要求必然提高,不少企业主和财务管理人士均表示,会在成本方面增加人手,财务成本会有所上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比重偏高的劳务成本成了税负的主要隐患,不少企业劳务成本在30%以上。劳务成本(员工工资)不可抵扣的特性又减少了进项,加剧了建筑业的成本压力。那么劳务成本是否存在抵扣的制度可能性呢?从现在的征管现状来看是很有难度的,劳动力支付由于发生在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信息不对称导致税务机关无从知晓确切的劳务成本。举例来说,同样为建筑成本的材料费用,就显得透明很多,直接反映在票面额度上。而劳务费用由于税务机关难以获取,而企业又有较大的虚报动机,难免造成税款的流失。故而,实施劳务成本的抵扣存在着技术上的天然障碍。

税收征管待优化

建筑业的特性决定了建筑企业将不同于商品流通行业和一般工业制造业,不能用毛利率来分析该行业的抵扣率,要充分考虑到建筑施工环境的复杂性、施工过程中的干扰因素等不确定性因素,所造成的成本构成差异性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征管制度。首先,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少是微利企业,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改革要以不增加企业税负为前提,目前所知的11%税率偏高,应合理确定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其次是推行综合税改方案,就是上文提及的不少企业担忧的抵扣环节断裂问题,建议分区域推行综合性税改方案,对建筑业上下游产业全部实行增值税改革。再者是要合理确定纳税时间。主要是针对建筑业周期长的问题,加之工程竣工结算普遍滞后、质保金回收时间较长且具不确定性,为避免纳税人垫资缴税,建议以收到工程款日作为增值税开票日。最后,大型设备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率往往较大,摊销时间又较长,建议在税改过渡期间,设立专门的过渡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从税收认知度的角度来看,应尽快让纳税人熟悉“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管理规定、相关系统操作要求以及会计核算要求,确保其能够基本遵从新规定。因为,根据多数受访企业的反应来看,“营改增”对于这些“未扩围”的行业企业而言显得较为陌生,认知度基本还停留在“新闻”和“传言”的层面上,没有紧迫感更没有做好迎接税改的准备,不少企业更是一头雾水或充满担忧。可见对税改的宣传还需加强,以保证税改平滑推进,防止“营改增”出现较大的社会波动。

此外,建立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协作机制也至关重要。“营改增”不是地税机关把征管基础信息传递给国税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相反的,“营改增”之前和“营改增”试点期间都需要国地税机关相互协作配合。因而,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与地税机关的经常性的协作配合机制,协作配合具体包括征管基础信息传递、征管基础信息调查核实后的反馈、征管范围的界定、征管措施的衔接协调等内容。如此前由于国地税信息不通畅,开票权在国税,附税还是由地税征收,一年一次的国地税比对又显得有些滞后。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地税追缴税款(如“三税”)的难度和征收成本。这些问题都是下一步改革之前需要继续完善的。

营改增培训 篇4

2013年6月28日下午,由中建四局华东分公司财务部牵头开展的”营改增”培训会在公司四楼会议室顺利举行。

培训会由公司总会计师王振南同志主持。参加培训的主讲嘉宾是黄埔税务局财税专家陈志远教授,参加培训的公司领导有总会计师王振南、江西分公司总会计师王朋祥、贵阳分公司总会计师李晓英、财务部经理刘轶鹏、法务部经理孟宇飞、物资部经理杨超、财务部副经理刘莉莉、预算部副经理朱晓牧、市场部副经理吴迪,各部门员工代表也到场参加了培训。

培训期间,陈教授为大家详细阐述了”营改增”政策的内容,详尽的分析了”营改增”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他提到,从近期来看,“营改增”政策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冲击,主要的问题包括进项税额抵扣和增值税发票保管、税收筹划以及会计核算变更等问题。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因此应重点关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需结合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首先,分包方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如果对方须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能抵扣的比率不同。实际业务中,可能分包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合同中应当对增值税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合理转嫁税负。其次,能否在一定的期限内开出发票,这和能否抵扣或许也是相关的。现实中的税务问题并不如理论分析的简单,如拿到对方开来的发票,应注意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时间,发票章是否正确等。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发票因为涉及抵扣,有更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这一点,陈教授认为,企业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这有助于企业节省成本,提高整体效益。

事实上,国家也正在考虑出台一系列过度政策来缓解企业的压力。而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减少重复交税。总体来讲,“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来说,利还是大于弊的。

培训会于下午5点圆满结束。此次培训让公司各部门充分了解了“营改增”政策的内容及影响,为公司更好的应对”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带来的冲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 篇5

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营改增系列报道·建筑业

在本次营改增扩围中,建筑业的情况比较特殊。单从税率来看,营改增之后由3%变成了11%,上调幅度有点大,但是否意味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会大大加重呢?其实不然。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征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时间里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虽然提升,但营改增后小到一包水泥、一根钢筋、简易工棚,大到施工机械产生的进项都能用来抵扣,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举例来说,一家建筑企业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营改增前它应缴纳营业税600万×3%=18万元。营改增后,该企业购买的水泥等原材料不含税价300万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51万元,因此他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0÷(1+11%)×11%-51万=8.5万元,其税负是下降的。

问: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 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e#

问:“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不同的预缴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问: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当期抵减不完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问: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申报纳税的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近期抵减不完该怎么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营改增试点前后发生的相关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试点前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

问:境内建筑企业提供跨境服务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供稿

建筑业"营改增"对劳务的影响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改革即将推广实施的行业之一,因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现象,受“营改增”的冲击影响较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既会给企业带来挑战,同时也能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只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未雨绸缪,提前研究,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就能将“营改增”改革转变为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的一次发展机遇。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改革即将推广实施的行业之一,因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现象,受“营改增”的冲击影响较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既会给企业带来挑战,同时也能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只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未雨绸缪,提前研究,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就能将“营改增”改革转变为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的一次发展机遇。

“营改增”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影响

目前,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分包现象,一般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模式。分包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项目利润管控的关键因素。因此,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都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营改增”对专业分包的影响。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总包方)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所承包工程中除主体结构外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施工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专业分包企业一般均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在“营改增”后,专业分包企业也能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可据此抵扣进项税。但是,基于专业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仍存在以下影响。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或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不能及时验工计价并拿到已完工程计价款,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总包方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

专业分包中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方抵扣,分包方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少抵扣6%的进项税。“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的影响。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有的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基于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这点和专业分包一样,存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因总包方不及时验工计价,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不能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的影响

除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外,现场还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内部作业层队伍、挂靠队伍等形式的劳务分包。这些劳务分包形式,在“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对劳务派遣形式的影响

劳务派遣是总承包企业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进行劳务作业。这种形式下,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在“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不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无法对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抵扣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总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对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形式的内部作业队伍的影响

目前,总承包企业为了培养自己的作业层队伍及规避劳务用工风险,成立了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队,在项目部承担急、难、险、重施工任务。内部作业层队伍形式的劳务分包,由项目部与队伍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以工资单形式结算和支付。因队伍自身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注册,且无相关的资质证照,因此,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对挂靠队伍的影响

所谓挂靠队伍,是指作业队伍挂靠于某个身份合法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在总承包企业承担劳务分包任务。总承包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取得被挂靠企业开具的发票,但分包价款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给挂靠队伍,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这种形式下,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合一”,给总承包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方面,总包方在与专业分包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明确分包方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及提供时间等,并约定分包方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在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验工计价款。另一方面,总包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计价,杜绝验工计价滞后及价款拖欠现象,避免分包方因总包方原因造成发票开具不及时。

二是加强分包合同价格管理,考虑物资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合理确定分包合同价格。

专业分包中的材料、设备所占比重较大,且分包方在“营改增”后基本上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分包方而言,如果能取得税率为17%的分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抵扣率就为17%,高于销项税的适用税率11%,与营业税相比,分包方的材料和设备成本将有较大幅度降低。因此,总包方在专业分包时,应充分考虑分包合同中材料、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因素,提前测算分包方由于进销项税率差而多抵扣的进项税,从而确定合理的分包价格区间,在与分包方进行合同价格谈判时,合理的降低分包单价,适当弥补由于进项税抵扣率降低带来的损失。或者对分包工程中的主要材料、设备采取总包方供应的方式,由总包方直接采购并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较高的进项税。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点与专业分包一样,总包方既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办理验工计价手续,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方发票开具不及时。

二是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

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料、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三是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总包方应提前综合考虑劳务分包内容。

总包方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劳务分包方准入和选用管理。

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并规范劳务分包方准入制度,根据分包方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根据项目施工生产需要,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分包方,优先选用“合格分包方名录”中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方。

二是通过劳务分包模式规范劳务派遣和内部劳务分包管理。

总承包企业可以参股成立施工劳务企业,或者与外部成熟的施工劳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劳务派遣转换成由施工劳务企业承担的劳务分包。对于内部劳务分包,可由施工劳务企业向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层队伍提供劳务资源和班组,并与总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施工劳务企业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

三是规范挂靠队伍承担施工任务。

营改增建筑业的影响 篇6

自国务院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改增”便大步向前。我们可以观察到“营改增”起步以 来,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进营改增;第二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 立法。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企业,涉及年营业 税税额1.6万亿元。铂略财务培训从各渠道了解到,预计6月下旬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把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草案上报国务院。若进展顺利,估计该草案最快可能 在未来一周内出台,正式的实施日期可能最早会在10月1日,最晚在明年1月1日。

建筑业、房地产税率定为11%

建筑、房地产行业性质较为特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提供服务,两者上下联通,相辅相成。如果房地产 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得不到抵扣。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上下游一起改革,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由于这两类行业业 务复杂,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对其“营改增”的设计方案从提出到完成历时最久,可见是非常审慎地作出决定的。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基于行业与经济发展的现状,此次“营改增”房地产、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

问题亟待关注,配套措施跟进

铂略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业企业在新政实施后,税负短期必定会上升。那些挂靠的中小型建筑商因为缺乏议价能力,无法将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在未来很可能面对险恶的生存危机。而大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快转变内控管理和发票管理才能从营改增的巨变中游刃有余。

房地产企业普遍关注新政是否允许抵扣土地购置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占比高达60%。无论是二三线城市还是一线城市的项目,土地成本都 会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

据测算,若土地成本不能抵扣,企业税负较之前上升2个百分点。而土地成本可以抵扣,税负较之前下降0.6个百分点。目前,业 界就对土地购置费采用“虚拟进项税”计算抵扣的呼声很高。当然,涉及不动产形态不一,企业内部架构多样化,以及地域化等因素影响,实际执行效果也会存在差 异。据了解,虚拟进项税不太可能在本次新政中体现。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等特点,建筑业进项抵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需要重视。而对于国民 经济重要支柱之一的房地产业来说,其显著特征是项目周期长,且成本与收入周期背离。“营改增”之后,房地产项目的销项税额与其进项税额产生时间上的不匹配 和总分机构纳税对象是需要考虑到的。

机遇挑战并存,管控策划先行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相互结合的。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获得进项来抵扣增值税,又可以获得成本来抵扣所得税。反之,如果无 法获取发票,将蒙受双重损失。

营业税时代不重视发票的思维是错误理念。由于建筑业普遍是挂靠经营,挂靠经营带来的就是在营改增下小型建筑公司,挂靠方往往 不具备向大型供应商采购的习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发票管理是营改增之后的重中之重。如果只会做业务,没有发票管理,企业最后会被11%的增值 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垮。

与此前的税负相比,此次变化对于企业来说既为挑战也不失为机遇。此次并非是对原体系的修补,而是新体系的建立与革新,在未来出台的“营改增”细 则里会提到主要的税务处理,但不一定面面俱到,一些具体问题会先出一个指引性规定,各地在实务上难免会出现不同操作,根据之前其他行业“营改增”的经验, 各地税务机关会在后续一两年时间内根据出现的具体问题对政策进一步调整。

建筑、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的思路实现“营改增”平稳顺利的过渡。铂略建议管理层在宏观层面应该提高思想认识,成立 “营改增”小组,解读分析政策,制定工作计划,改造企业流程和业务系统,合理利用不同业务的税负差等方法筹划,降低税改成本。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篇7

一、税负计算基本公式

建筑业属生产性服务业, 因而试点方案明确建筑业企业试用11%的税率, 相对于之前的税率3%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迥然不同:营业税为价内税, 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税负程度与成本、费用无关;增值税为价外税, 存在税额抵扣, 在不考虑其累退性质的理想状况下, 更加接近税收中性。

建筑业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方式下的税负分别为:

营业税负担=营业税税率 (3%)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3%

增值税负担=应纳增值税/营业收入

应纳增值税=营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率 (11%) -原材料进项税额-增量折旧进项税额

二、测算的基本假设与统计数据来源

假设1:根据《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11》, 建筑业毛利率约为11%。

假设2:根据《中国投入产出表2007》, 制造业对建筑业的中间投入系数为60.87%, 因而, 建筑业业务成本可实现进项税抵扣的比例为68.39%[60.87%/ (1-11%) ]。

假设3:根据《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11》, 建筑业2011年新购设备固定资产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约为1.23%。

假设4:假设折旧率为10%。

假设5:建筑业企业A企业在原营业税征收方式下的营业额为1 000万元, 其业务成本、毛利率、固定资产投入等财务指标均为行业平均水平, 因而其业务成本为890万元[1 000× (1-11%) ]。

三、税负变化方向的测算与分析

“营改增”后, 建筑业企业将面临是否将增值税转嫁到下游客户的选择。以下分别考虑增值税全部转嫁和完全不转嫁的情况, 分析A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情况。

1. 增值税全部转嫁给下游客户。

A企业应纳增值税=1 000×11%- (890×68.39%) ×17%/ (1+17%) - (1 000×1.23%×10%) ×17%/ (1+17%) =21.38 (万元) 。

A企业增值税负担=21.38/1 000×100%=2.14%

2. 增值税无法转嫁给下游客户。

A企业应纳增值税=1 000×11%/ (1+11%) - (890×68.39%) ×17%/ (1+17%) - (1 000×1.23%×10%) ×17%/ (1+17%) =10.48 (万元) 。

A企业增值税负担=10.48/1 000×100%=1.05%

3. 敏感性分析。

针对不同的业务成本可实现进项税抵扣比例以及新增固定资产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按增值税能否转嫁给下游客户, 分别做敏感性分析, 如表1、表2所示:

4. 结果分析。

根据行业统计数据的测算结果, 无论是否向下游客户转嫁增值税, 代表行业平均水平的A企业的税负将显著降低, 由原来的3%下降至1.06%~2.15%的水平。这似乎意味着,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有着较为明显的减税效应。

但就具体企业而言, 能否实际实现税负的降低, 其业务成本中含进项税的材料成本比例是一个关键的影响因素。敏感性分析的结果显示, 当增值税全部转嫁给下游客户时, 只要该比例高于62%, 就可实现减税;而当增值税无法转嫁给下游客户时, 只要该比例高于53%, 就可基本实现减税。

虽然统计数据显示, 该比例的行业平均水平在68.39%, 远高于实现减税所需的比例水平, 但对于很多管理粗放的建筑企业而言, 其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不够规范, 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比例可能远低于53%的水平, 因而其税负可能不降反增。与之相对应的是大型、规范的建筑企业, 如对中国建筑等建筑类上市公司的年报分析显示, 虽然也有少量进项材料没有取得正规发票, 但占比极小, 而最重要的水泥、钢材等进项材料, 均能取得正规发票, 因而这类企业将更为实在地享受到可能的减税收益。这同时意味着, “营改增”可能给建筑业带来明显的“马太效应”, 行业面临新的洗牌。企业如果不能及时完善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尤其是针对进项材料的规范管理, 可能面临更大的市场淘汰压力。

此外, 从敏感性分析也可以看到一个似乎有些奇怪的现象:当增值税全部转嫁时, 要实现企业减税目的需要较高的约为62%的可抵扣比例;而增值税无法转嫁时, 所需的可抵扣比例反而较低, 只需约53%即可。这是由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决定的:当增值税全部转嫁时, 企业以原营业额作为税基, 因而税负较重, 但可预计享有更高的利润水平;当增值税无法转嫁时, 企业的原营业额同时包含税基和税负, 因而税负较低, 但同样可以预计, 其利润水平面临一定幅度的下降。从这个角度来看, 在考虑“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时, 仅仅分析其对企业税负的直接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还需考察其对企业盈利变化的间接影响。

四、盈利变化情况的测算与分析

当对建筑业企业征收营业税时, 其购买的原材料以及设备的折旧都以含税价格计入业务成本, 因而税负会影响企业的毛利;而在征收增值税时, 其购买的原材料及新购设备的折旧将以不含税价的形式在利润表中反映, 从而降低其经营成本, 增加其营业利润。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 若建筑企业维持原服务价格不变, 则其列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将大幅降低, 继而降低其营业利润, 因而能否将增值税转嫁将成为影响建筑业企业营业利润的重要因素。

1. 营业税征收方式下A企业的盈利。

毛利1=营业额-原材料含税成本-原有固定资产含税折旧-新增设备固定资产含税折旧=1 000-890×68.39%-含税原有固定资产折旧-1 000×1.23%×10%=110 (万元)

2. 增值税全部转嫁给下游客户时A企业的盈利。

毛利2=营业额-原材料不含税成本-原有固定资产含税折旧-新增设备固定资产不含税折旧=1 000-890×68.39%/ (1+17%) -原有固定资产含税折旧-1 000×1.23%×10%/ (1+17%)

毛利增长1=毛利2-毛利1=890×68.39%×[1-1/ (1+17%) ]+1 000×1.23%×10%×[1-1/ (1+17%) ]=88.62 (万元)

毛利增幅1=88.62/110×100%=80.56%

3. 增值税无法转嫁给下游客户时A企业的盈利。

毛利3=1 000/ (1+11%) -890×68.39%/ (1+17%) -原有固定资产含税折旧-1 000×1.23%×10%/ (1+17%)

毛利增长2=毛利3-毛利1=890×68.39%×[1-1/ (1+17%) ]+1 000×1.23%×10%×[1-1/ (1+17%) ]-99.1=-10.48 (万元)

毛利降幅2=10.48/110×100%=9.53%

就短期而言, 由于建筑业是一个集中度较低的充分竞争行业, 为保证客户稳定、确保服务价格的市场竞争力, 建筑业企业可能保持定价不变。定价不变意味着企业无法转嫁增值税, 其盈利水平将明显下降。目前的行业利润率已是长期充分竞争的结果, 因而就长期而言, 建筑业企业不可能长期单方承担盈利水平下降的结果, 否则必然减少供给, 供求关系的调节终将促使行业利润率合理回归。而这意味着建筑业企业必然提价。提价幅度取决于上下游企业在增值税转嫁幅度上的新一轮博弈, 最终价格将在增值税完全无转嫁与全部转嫁之间取得。而一旦企业提价, 则看似税负减轻, 但随着缴税基数的增加, 企业实际承担税负的绝对额未必减少。此外, 产业定价水平的整体提高将降低对产业的需求, 而市场蛋糕的缩小意味着更加激烈的企业竞争, 产业的长期演化将更多地呈现出优胜劣汰、两极分化的特征。

五、政策建议

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背景决定了“营改增”的目标应是涵养税源、休养生息, 从而刺激供给、促进经济增长。然而根据以上测算, 如果建筑业企业维持定价不变, 则会利润下降, 从而降低供给意愿。而提价会使企业承担税负的实际增减情况面临不确定性, 并且还会减少需求、降低经济活跃度。

假设代表建筑业行业平均水平的A企业维持服务价格不变, 则其毛利率增幅受增值税税率的影响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 建筑业企业维持目前利润水平的增值税税率的临界点约为9.7%, 目前11%的税率显然偏高, 比较而言, 10%或9%的税率可能更为合适。

由此可见, 政府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 或者降低建筑业的名义税率, 或者通过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等措施, 降低建筑业的实际税率至合理水平, 以促进建筑行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篇8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从整体角度来讲,“营改增”對建筑业产生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财务分析方面

就财务分析方面而言,“营改增”政策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应用间接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生产成本。除此之外,“营改增”还使得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近期购置)发生显著降低,这种变化的发生会降低建筑企业的折旧费用,进而引发企业营业成本数值的下降。

2.税负及税收管理方面

就该方面而言,“营改增”引发的影响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税负平衡点要素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与税负平衡点之间的变化关系如表1所示。从该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政策实施对建筑业税负引发的影响主要是由增值率决定的。

表1基于“营改增”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与税负平衡点变化关系

(2)多类型建筑企业适用税率要素

税率是影响建筑企业税负的主要因素之一。应用“营改增”政策之后,建筑业面临着重新设定税率的需求。建筑行业主要包含装饰建筑企业、土建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多种不同的类型,这些企业在利润率、生产经营所获收入、成本等要素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问题的存在影响了适用税率的设定效率。

3.财务指标方面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业产生的影响还表现在建筑企业的财务指标方面。假设当前我国建筑业的营业税加税总额不会发生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引发的财务指标影响如表2所示。

4.现金流方面

“营改增”政策实施对建筑企业现金流产生的影响主要源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建筑企业无法从非增值税纳税人材料来源及小规模材料来源处完成进项税额抵扣,这种现象会间接引发现金流的增加。

二、建筑企业基于“营改增”政策的应对措施

为了保证自身的良性发展,建筑企业应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的应用,合理应对“营改增”政策对自身产生的影响:

1.降低增值税税率措施

从表1的数据情况可知,建筑业税负平衡点与增值税税率为负相关关系。因此,为了防止建筑企业营业税税负低于增值税税负,保证建筑企业的良性发展,可以根据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有针对性地降低增值税税率。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措施

从占比情况来看,生产设备等相关固定资产占建筑企业整个资产的比重相对较大。由于这种资产通常都是一次性构建使用的,如果按照“营改增”政策的要求一次性全部降低抵扣进项税额,则会严重影响建筑企业的税负均匀程度。相比之下,应用分期抵扣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该问题。为了促进该措施的实现,需要设立合理的分期规划,将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构建过程分成不同的阶段。

3.税负控制措施

针对税负增加问题,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联合其他相关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的方式,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这种措施的作用还表现为可以保障增值税抵扣流程的完整程度。

三、结论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业的税收筹划、财务指标、税负平衡点、现金流等多个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保证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应该通过税负控制措施、增值税税率降低措施等的应用,为建筑企业提供完善流畅的运营流程,促进建筑市场环境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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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金莲,张玉娟.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 建筑经济,2014,07:15-17.

[3]陈晓燕.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15,16: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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