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二中校友会章程

2024-05-18

衡山二中校友会章程(通用7篇)

衡山二中校友会章程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全称:衡山二中校友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校友会

第三条协会宗旨:友爱、互助、合作、共赢

第四条协会任务:服务二中学子,扩大二中学子在各方面的影响力,情系母校,为二中学子互帮互助,更好地发展,提供一个交流平台。

第五条协会下设独立高中学子寻梦计划,由上届毕业生为高中学子提供学习、志愿填报等咨询;同时负责暑期高三夏令营及寒假高考励志演讲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协会的最高决策与执行机构是协会常委会,由会长,会长助理,各地区主要负责人、各年级联络员组成。

第七条协会常委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为衡山二中毕业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协会章程,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永不言败,(四)精通本协会工作,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

(五)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团队合作理念。

第八条协会常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核、通过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定期与各地的校友联系,取得其基本资料及联系方式;(四)向协会成员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各地区负责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委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协会常委会换届选举:

(一)会长由学校领导委任;其他负责人、联络员超过半数同意后选举产生。会长有推荐年级联络人的权利,但须经过

常委会半数以上人同意。

(二)会长助理及其他干事、联络人、地区负责人由会员自我提出申请后,各地区(年级)高级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三)协会常委会成员的换届每年9月举行,原则上协会常委会成员不能连任2届。

(四)换届时,鼓励刚毕业的高三学子参加换届选举,在同一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三毕业生。

第十条协会会长职责:

(一)负责确定协会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联系学校及社会各方面,取得各方支持;

(三)领导下属各部门的工作,分配任务;

(四)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五)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

(六)在二中校内,向高三应届毕业生提供校友会的基本资料;联系学校,为暑期的夏令营,春节期间的励志演讲提

供资金、场地等支持。

第十一条各地区负责人职责:

(一)协会会根据毕业学子的分散情况设立相应的校友分会,各分会选出相应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的相关事宜;

(二)负责确定地区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联系当地校友,取得其基本联系方式;

(四)创立QQ群,使当地校友加入,协调群内气氛,使大家尽兴地交流

(五)条件成熟时,积极组织各地区校友活动(如聚会等),加深相互了解;

(六)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

第十二条 年级联络人职责:协会会根据各校友的毕业年代设立相应的年级联络员,负责向同年级毕业的校友宣传协会的基本信息,鼓励大家加入校友会。

第三章高中学子寻梦计划

第十三条 „„

第四章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凡是在衡山二中有过学习经历者,无论年龄、学校年级、参加工作与否,均可参与。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各项基本活动

(二)参与协会重大活动的策划,对各地区负责人提供建议、质疑、批评等

(三)有权了解协会活动的详细资料等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一)自觉联系各地区的负责人,并加入所在地区 特定的群,并按“姓名-班级”的格式修改群名片。

(二)会员有义务参加各个地区及总会的活动策划

(三)会员有义务为扩大组织的影响力,联系更多的校友,帮助需要帮助的校友,尽自己的一份力

(四)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遵守协会纪律和维护协会荣誉

(五)会员有义务随从组织,为母校做相应的公益服务等

第五章校友会职能

第十七条 协会主要从事:

(一)负责协调和联络海内外校友,建立和巩固各地校友会,报道各地校友会活动情况,并指导协助各地校友会开展工作。

(二)为校友回校参观、讲学、投资、联谊等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三)联系校友,情系母校;为高中学子提供学习或生活上的帮助

(四)建设和管理学校校友总会网站,建立健全校友联络信息网、校友档案,及时向校友介绍学校发展现状,宣传优秀校友业绩

(五)组织开展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各种联谊活动,实现校友间的自由交流、资源共享;负责协调、组织各类校友工作会议。

(六)募集和接受校友的捐赠与资助,管理校友基金。

(七)征集和反馈校友对母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活动经费来源如下:

(一)在外工作校友或慈善机构捐助

(二)协会举办活动合理收入

(三)向学校申请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收支情况比附符合协会相关规定,经费使用必须在协

会宗旨及活动范围内,费用定期向会员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随着协会发展、形式的变化,本章程非原则性条文的变动,可由协会常委会成员提议作相应修改。

校友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HZA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华中农业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教师、职工、学生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学校和校友,广泛联系和团结国内外校友,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加强合作,发扬学校优良传统,共商建立和谐社会及和谐校园的大计,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和母校的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华中农业大学,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华中农业大学校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团结国内外校友,增进校友对母校的了解和感情,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共同为把母校建设成为整体水平国内一流,优势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校友联系母校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母校提供人才培养与科技协作信息,为母校与地方、企业、科研院所建立科教合作关系牵线搭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不断提高母校教育质量、科研学术水平和办学实力。

(三)与各地校友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支持和帮助校友在尚未成立校友会的地区建立校友会组织,增强校友会的力量。

(四)联络校友为祖国四化建设、地方经济建设和促进母校与地方科技合作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华中农业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是华中农业大学校友:

(1)华中农业大学的各类学历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培训生。(2)曾在华中农业大学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人员。(3)曾在华中农业大学及其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4)华中农业大学授予或聘请的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校友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凭会员证可以免费在母校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校友联谊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支持母校和社会的发展作贡献;

(五)积极进行信息沟通,为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名誉会长;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地校友分会的协调;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社会及校友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交给华中农业大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校友会章程 北大 篇3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四楼,邮编:1008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五)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六)企、事业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业务活动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合理事会。

扬州大学校友会章程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扬州大学校友会”,其英译名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Yangzhou University”。

第二条宗旨:本会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密切与母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间的联系和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基本建设等各方面促进母校各项事业的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性质:本会是非赢利性群众团体,由扬州大学和原扬州师范学院、江苏农学院、扬州工学院、扬州医学院、江苏商业专科学校、江苏水利专科学校、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及其前身的海内外校友自愿组合而成。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会址:本会设在扬州市扬州大学荷花池校区(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树立榜样,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

第七条促进海内外校友协助母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共创“新名校”。

第八条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会组织的联系,征集资料、互通信息、交流经验、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增强凝聚力。

第九条编辑出版《扬州大学校友通讯》。

第十条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扬州大学校友:

(一)凡曾在扬州大学和原扬州师范学院、江苏农学院、扬州工学院、扬州医学院、江苏商业专科学校、江苏水利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和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凡曾在扬州大学和原扬州师范学院、江苏农学院、扬州工学院、扬州医学院、江苏商业专科学校、江苏水利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和扬州大学税务学院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第十二条校友入会程序:凡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的上述扬州大学校友,经与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登记入会,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接受团体会员,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经与本会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

(三)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扬州大学校友通讯》投稿。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商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各项活动,对外代表本会。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友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经办校友会的各项事务和完成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各地校友组织及海内外校友的密切联系。

(三)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返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助办好校庆活动。

(五)组织编辑、出版《扬州大学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

第二十条国内外各地校友可视情况设立校友组织,本会同各地校友组织在工作上加强沟通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聘请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拨给的专项经费。

(二)校友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组织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费用。

(二)编辑出版《扬州大学校友通讯》等刊物费用。

(三)接待校友及有关人员费用。

(四)日常办公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委托扬州大学财务处代管,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第一届校友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后生效。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章程(推荐)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NJUPTA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学校指导下的由南京邮电大学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增进情谊与合作,促进教育、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发展、祖国的富强进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邮电大学三牌楼校区(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邮编: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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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增强凝聚力,促进海内外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在教育、科研、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祖国的富强进步、母校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编辑出版校友会刊物。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

(二)曾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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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京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和母校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3-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4-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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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6-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7-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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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节 监事

-9-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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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11- 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12-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5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各地校友组织参照此章程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沈阳药科大学陕西校友会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沈阳药科大学陕西校友会(简称:沈药陕西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陕西省(藉)沈阳药科大学校友为主体并邀请其他省的沈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盈利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母校的的光荣传统和优良校风,团结国内外校友,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促进祖国医药事业的发展,促进校友们的共同进步。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技合作、科研和产业相结合;组织各地校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谊活动;鼓励和组织广大校友以各种形式为陕西医药事业的发展和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内,在陕西省各个地市校友聚集区设立联谊分会。各分会应与省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并接受省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资格

一、凡沈阳药科大学各个时期(包括原东北药学院、沈阳药学院以及其沿革前身——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延安药科学校、东北药科专门学校、沈阳医学院药学系及前身满洲医科大学药学专门部、沈阳制药工业学校及前身上海制药工业学校、上海市私立东南高级药科职业学校、上海市私立广澄高级药科职业学校等)的来自陕西省的毕业生(包括各学历层次)、肄业生;在学期间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进修生、成人教育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陕西学生。

二、凡在沈阳药科大学或其他相关学校任职、任教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教职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校董事会董事等以及其他省份的沈药校友自愿者。

第七条 凡符合会员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的,即自动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校友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质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4、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校友会章程,积极维护陕西校友会的声誉;

2、执行校友会决议并努力开展工作;

3、维护校友间的团结合作,促进国内外校友交流;

4、应主动与校友会或各地分会取得联系;

5、公益:向校友基金捐赠和协助校友会向校友基金筹集募捐;向校友困难的家庭提供帮助、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方针;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第十条 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修订校友会章程;

三、拟定下届常务理事会改选事宜,提出下届常务理事会初步人选;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查校友会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成员由各市、地级校友会组织或同期同学推荐、选举产生,原则上实行席位制与推选制相结合方式。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各市、地校友代表、知名校友代表组成,由各市、地级校友会组织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实行席位制与推选制相结合方式。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校友代表经代表大会现场选举或信函书面选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提名。

第十三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本会的代表人;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副会长会议;

三、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副会长会议;

二、拟定工作计划或提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校友基金的管理;

四、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会长、副会长会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友会办公室(简称校友会办公室),设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校友会的日常工作;

二、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筹备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保持与省内外校友联系;

四、负责校友基金的募集、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校友尽可能成立校友联谊分会组织并独立开展活动。省校友会与各地校友分会加强联系,推动校友会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总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省内外校友的资助或捐赠;

二、其他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接待校友费用;

三、编辑出版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的费用;

四、组织各种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衡山二中校友会章程 篇7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华东分会”,英文译名为:Eastern China Branch of Beifang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北方民族大学在江苏、浙江、上海的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松散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方民族大学爱国、和谐、团结、自强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祖国统一、民族进步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组织校友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不接受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热爱祖国,承认校友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即具备会员申请资格:

(一)北方民族大学(包括原宁夏民族公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在江苏、浙江、上海各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培训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

(二)目前在江苏、浙江、上海的曾经在北方民族大学(包括原民族公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任教、任职、挂职的教职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的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担任本会负责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母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暂定为每年2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友总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当组织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校友总会审查,经其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校友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校友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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