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2024-08-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精选11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篇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对其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对其组织验收。

三、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分级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所在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4.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另行委托。

四、扎实推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对预评价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工作,严把职业卫生准入关。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凡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现场勘查情况,客观、真实、准确地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提出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议,并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并出具评审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备案)申请以及附件1所列文件、材料。

4.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和评价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5.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通知书。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的,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程序重新审核或备案。

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工作

1.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完善,并对其合理性、实用性、先进性负责。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见附件2),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和附件2所列文件、材料。

3.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设计单位资质、服务范围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出现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改变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防护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等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会同设计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完成后按相关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再次申请审查。

六、严格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现场实际调查和检测情况,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书或评价报告表。

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出具自验收总结,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验收(备案)申请和附件3所列文件、材料。5.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6.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通知书。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出具现场验收意见。通过现场验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现场验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7.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安全监管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七、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和验收。受邀专家应当具有相关的行业背景及职业卫生专业背景,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的人员不得作为审核、审查和验收的专家。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八、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篇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篇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发改投资[2003]13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情况越来越突出。为了扭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局面,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四、施工、监理和设计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五、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进行审查;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切实加强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

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篇4

交运明电„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

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

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所属的槽罐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于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槽罐车,或者未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槽罐车,一律要求停止营运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扣《道路运输证》,整改不合格的要退出营运市场。

三、严格液体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装载作业,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不得为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槽罐车,不得随意变更充装介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非法托运危险化学品、不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及违规装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职责分工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严格槽罐车停车场地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两客一危”车辆运行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加强对槽罐车运行过程的安全管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槽罐车卸料管根部球阀需处于关闭状态,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运输剧毒化学品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道路客运企业要切实做好驾驶人安全教育和车辆检查维护工作,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停车休息制度或实行接驳运输,防止疲劳驾驶。客运站要做好恶劣天气下的应急保障工作,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公路交警执法站和机动车辑查布控系统,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检查,严查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两客一危”车辆道路通行秩序。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联合建立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监管体系,加快促进部门间企业资质、执法监督等各类监管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健全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记录,将屡次违法违规的失信道路运输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结果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总结形式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篇5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遏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督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但是,部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管;二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

1理;三是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边建设边生产;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工;五是擅自变更设计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六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项目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对其设计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认真分析,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做好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切实查明建设项目地质条件

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水文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矿区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区域地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主要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产状、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定性;对矿坑充水有较大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构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议;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老采空区,估算

积水量,提出防治老空水的建议。工程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线方向,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规模及充填、充水情况,指出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详细查明矿体及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对岩体质量及其稳定性作出评价;可溶岩类矿床,应详细查明岩溶发育主要层位、深度、发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况及表部覆盖层的厚度、岩性、结构特征。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四、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要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应

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长建设期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但要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五、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要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要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使其了解并掌握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要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每班至少要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要严

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摸清情况,逐一建档。要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故意拖延工期、边建设边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限期整改;对于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要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篇6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6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检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摸清了全国氯酸钾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基本情况;二是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药物抽检,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现象得到了遏制;三是一些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城市明确禁止含氯酸钾的产品进入市场,产品抽检合格率提高;四是替代氯酸钾的安全型新药物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应用。

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仍然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增加了事故风险;部分地区对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有畏难情绪,持观望态度,对违规使用氯酸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氯酸钾销售没有得到有效监管,给不法分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以可乘之机。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从原材料供应方面抑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了巩固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继续保持高压势态,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提高烟花爆竹生产本质安全水平,同时从原材料供应方面抑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有效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进一步开展氯酸钾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2007年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治理范围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氯酸钾安全监管制度,有效监控氯酸钾销售流向,严格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降低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风险,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1.通过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氯酸钾行为,促使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从源头上防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2.通过组织开展药物抽检,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切实落实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规定,降低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风险,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3.建立规范的氯酸钾销售、购买、使用登记制度,掌握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氯酸钾销售流向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氯酸钾购买、使用情况。

(二)治理范围

氯酸钾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

二、工作任务

(一)对氯酸钾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流向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有氯酸钾生产企业的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氯酸钾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立氯酸钾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和登记档案的情况,有无违规销售氯酸钾行为等。要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氯酸钾生产企业。同时,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重点地区还要组织对氯酸钾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和检查,重点检查氯酸钾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和登记档案建立情况以及有无违规销售氯酸钾行为。请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于6月30日前将检查和摸底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的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查。

(二)继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工作

1.2007年二季度和四季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2-3次烟花爆竹药物抽检,抽检企业数量将比2006年大幅度增加,抽检范围扩大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2.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制订本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工作。2007年,各地区组织抽检的覆盖率应达到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20%以上。

(三)建立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和登记档案

1.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生产烟雾类、摩擦类的烟花爆竹企业分别按照《氯酸钾销售流向登记表》、《氯酸钾购买登记表》和《氯酸钾领用登记表》(见附表1、2、3)建立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档案,如实记录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情况,并每月将登记档案报送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监管局。

2.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对现有生产烟雾类、摩擦类的烟花爆竹企业的许可范围和生产能力进行认真复核,于2007年6月30日前公告名单,并结合实际采取出具购买氯酸钾证明和限定购买数量等手段,加强对这类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管。

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对购进产品严格把关、验收,确保不购进含氯酸钾的产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支持,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等手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二)要加大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及时公布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和对违规单位的处罚情况,起到警示作用;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文件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没有按照要求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生产烟雾类、摩擦类的烟花爆竹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凡是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以及发现使用氯酸钾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都要认真追查氯酸钾的来源。对违规销售氯酸钾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文件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进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科技部门的支持,鼓励和支持安全型新药物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七)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请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附表:1.氯酸钾销售流向登记表

2.氯酸钾购买登记表

3.氯酸钾领用登记表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篇7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5〕135号

(2005年8月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直辖市建委、安全监管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监管局:

最近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反映了有的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力、监管职责不清、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强化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应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建筑业安全生产控制总指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横向展开分解,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二、找准问题,强化监管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高发类型,深刻汲取重大事故教训,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开展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针对今年汛期暴雨、台风频发的特点,及早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要督促施工企业强化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监控,确保汛期施工安全。要加强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对其项目经理等严厉处罚。

三、依法许可,加强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依法对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发证的,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并联合开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专项检查。

四、及时结案,严格处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牵头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结案工作。其中调查处理意见中涉及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个人资质及执业资格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处罚责任划分意见,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格处罚,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

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篇8

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安监总办〔2010〕139号【颁布时间】2010-8-20【失效时间】【全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办〔201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

(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三、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二)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积极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

四、健全和完善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

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

(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

(四)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现场带班的规定,认真制订本企业领导成员带班制度,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

(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对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监督。企业员工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六)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现场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手段。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管理,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情况,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

(八)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九)高危行业(领域)员工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各行业(领域)特点,推广

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奖惩兑现力度,充分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监督作用。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十一)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

各类企业均要建立以上基本制度,同时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加大安全投入

(一)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好安全费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

(二)确保安全设施投入。严格落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三)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技术保障体系,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针对影响和制约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技术问题开展科研攻关,鼓励员工进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一)强化企业人员素质培训。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大力培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可通过兴办职业学校培

养技术人才。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订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二)加强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强化风险防范教育。企业要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要及时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四)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注重企业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

(一)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企业应当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及时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告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企业应按要求报告治理进展、治理结果等情况,切实落实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责任。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

(三)利用科学的方法加强预警预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应当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

八、加强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一)加强应急管理。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并注重与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衔接。加强应急预案

演练,及时分析查找应急预案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修改完善,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

(二)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

(三)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要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企业要认真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认真吸取教训,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把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篇9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认真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北京奥运会期间,加大了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确保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目前,北京奥运会已经结束,残奥会即将举行,为切实加强奥运会以后特别是残奥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反弹,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成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克服松劲思想,保持警钟长鸣,切实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行业(领域)事故仍然多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北京奥运会结束后,一些地方和部门产生了松劲思想,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有所减弱;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抢任务,突击生产,放松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牢固树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理念,坚决克服松劲思想和厌战情绪,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加强领导,切实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和“两个责任制”,始终保持警钟长鸣,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持之以恒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监管监察,防止突击生产,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其他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监察。当前,要把严防生产经营单位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突击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作为监管监察的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北京奥运会后复产企业要严把复产验收关,明确复产验收部门责任,落实验收措施,严格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严防北京奥运会期间停产的企业一哄而起盲目复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复产、突击生产的,要坚决予以查处;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因降低验收标准,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三、坚持常抓不懈,巩固百日督查成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开展百日督查“回头看”活动,定期组织各类专项督查检查,坚持常抓不懈,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成果。对百日督查中发现并下达整改指令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或部门挂牌督办和“销号”制度,做到计划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整改期限落实,确保重大隐患按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实施重点监控,落实应急预案,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与此同时,要结合当前季节特点,认真做好“隐患治理年”第三时段的工作,深入细致地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防患于未然。

四、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的部署,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全面总结推广各地瓦斯治理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大瓦斯治理力度,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二要按照“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高档次,大矿托管、提高水平”的要求,抓好小煤矿的治理整顿工作,加大对无证非法生产小煤矿的打击力度,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三要督促各类煤炭企业,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推进安全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一要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大力推动以通风系统为重点的井工矿各工艺系统的完善;继续在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正规开采;进一步加大采矿秩序整顿力度,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严格安全准入,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强化尾矿库的治理,防止由于违规筑坝、超储等因素导致垮坝事故的发生。二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认真实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新建项目安全准入;深入排查、摸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企业的情况,分类评估,重点监控,细化措施,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销售实名制,防止被盗和丢失;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三要加大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整治力度,推进工厂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企业。

三是继续抓好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一要切实加强道路交通方面的安全整治,进一步搞好“五整顿”、“三加强”和治理“双超”工作,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总量。二要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渔业船舶和人员密集场所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三要继续加大对民爆行业“四超”行为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四要进一步搞好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五、加强预报预警,落实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台风、强雷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密切掌握气象信息,及时向企业发布异常天气的预警通知,督促企业抓好措施落实。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对受洪水、强雷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企业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要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尤其是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要重点盯防,防止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六、加强应急管理,做到有备无患,有效应对事故灾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利用各种方式,加强教育和培训,尤其要对已制定的预案进行广泛宣传,告知企业员工和周边群众,进一步增强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做好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工作。要加强企业与地方的配合,搞好地企联动,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要细化各项措施,落实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保证救援工作需要。要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生事故,要做到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有力、应对有效,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篇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上传。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准确上传。?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数据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对未按时上传数据、影响全国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三、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先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检查后,仍不能查清原因的,及时向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传递信息,发函核查。具体的信息传递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执行。?

地税机关在收到国税机关转来的需要审核检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转交其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无法确定主管地税机关的,应及时退回委托审核检查的国税机关。?

四、对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不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并及时准确上传、不进行审核检查、不按审核检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不按规定传递、反馈有关信息的,以及地税机关不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征税的(如不按规定税率征收、漏征税款等),按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上报时限和上报路径,及时向总局上报审核检查结果。?

六、2005年1-6月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存在问题,总局将重新下发这部分缺联票数据,请各地到130.9.1.101服务器的目录下(“/data/download/补2005年1月-6月货运缺联票/”)获取新的缺联发票数据。各地下载数据后,要与前期总局下发的缺联票数据进行核对,对未进行审核检查的缺联票要抓紧组织审核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篇11

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近期,中央企业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2年2月20日,鞍钢集团公司所属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铸大型铸钢件时,发生砂型型腔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3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维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3月2日,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油运紫金山船厂正在维修的长航荣海号轮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这些事故反映出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严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监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

二是安全交底不规范。少数企业不执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制度或执行不严格,特别是对交叉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参与作业的各方不清楚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是现场管理不严格。一些企业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不扎实。不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仍流于形式,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是源头控制不到位。有些企业在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控制把关不严,对供应商质量源头控制不到位,对分包商或协作队伍管理方式粗放,以包代管、管而不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屡禁不止,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的要求,细化处罚标准,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源头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方式、新方法,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勘探、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的安全质量控制,优化业务流程,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强过程管控和审核,把好第一道关口;要加强供应链管控,建立健全供应商资格审查、产品准入、能力评价、业绩再评价和退出机制,把好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的入口关;要加强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管理,做好资质审核,加强过程管控,将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管而不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现场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创建工作,率先实现安全达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全面梳理,查找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行业特点,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对检查过

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企业要立即予以排除;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地企联动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并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要整合应急资源,加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装备建设,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要加强预案衔接,落实预案报备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一篇:读书伴我成长读书征文下一篇:轮滑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