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24-05-06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选7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1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毕业生本人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我市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要强化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毕业生就业纳入本地区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县(区)长是域内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市委、市政府经常性联合督导制度,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指标考核和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对具体项目和内容逐一量化。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就业工作问题较多、工作不得力的部门,实行市长约谈制度。

(二)要强化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能和作用,构建完善有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人事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毕业生就业政策;劳动、教育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毕业生离校后的各项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增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实习见习、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省、市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社会各界在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实现今年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去年,力争好于去年的工作目标。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盘政发[2007]34号)和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的各项配套措施。并根据今年国家、省文件的新精神,进一步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全力实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和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等系列就业创业工作。

三、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四)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 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五)提高各级机关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市级机关录用的比例要不少于50%,县区和乡镇机关录用的比例要不少于30%。按照辽政办发[2009]34号文件规定,对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除原有政策外,在受援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还可享受笔试成绩加分政策,每考一科加2.5分。

(六)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或志愿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七)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2009年我市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与“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合并实施,并将范围拓展到市属涉农乡镇,继续公开招聘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中小学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

(八)对各类企业招用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

(九)按照辽政发[2009]6号文件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四、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挖潜增岗促就业

(十)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挖掘我市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的潜力,尽可能扩大招用高校毕业生规模。按照省教育厅提供的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在全市范围内挖掘3倍数量的就业岗位,切实促进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市政府将就开展“挖潜增岗”系列活动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并按照生源属地划分原则,将具体岗位挖掘工作分解到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并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挖掘岗位数量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将作为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一)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 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按照辽政发[2009]6号文件规定,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各级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二)承担国家和我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示范、软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业、863计划、星火计划等项目)的科研机构,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聘用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同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六、引导、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三)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引导,按要求足额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人事、劳动、财政、经委等部门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贷款担保、贴息等系列服务。使更多的大学生能够成功创业,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

(十四)要充分利用大学生创业资金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贷款担保、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创业项目扶持。财政、银行等部门 要进一步降低申领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门槛,简化担保、贷款、贴息等手续,使更多急需贷款支持的创业大学生能够及时、足额获贷;人事、劳动、经委、共青团等部门要继续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带头人选拔、创业经验交流等活动。全年至少办理大学生创业小额贷款50笔,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培训活动4期,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30个。

(十五)盘锦经济开发区要继续发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示范作用,为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成长提供有效场所。要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硬件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以政府购买、租用等形式确定一批专门用于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的标准厂房、写字间等基础设施,2009年底前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规模。要进一步健全孵化基地的管理机构,规范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工作。

(十六)要全面落实省及市已定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按照辽政发[2009]6号文件规定,对政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暂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初期(暂定两年),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减 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要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及领域平等对待高校毕业生。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除法律特殊规定之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七、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十八)各级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对回到生源地的贫困生进行实名制登记,建立贫困生就业援助台帐,为其提供“一对一”就业推荐、就业见习、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并按政策规定足额落实见习、培训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免收贫困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要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服务部门,以政府统一购买的形式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型岗位,为经以上援助后仍未能及时就业的贫困生提供“兜底”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保在市、县(区)登记的所有返回生源地的贫困生年底前全部就业。

八、积极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实践活动

(十九)要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促进就业为目的见习实践活动。要在原有见习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拓展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见习条件较好的规模民营企业作为我市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继续按照480元/人月的标准,为见习大学生提供3—6个月的见习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对纳入全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活动的,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保险按照省政府统一标准发放。

九、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二十)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开通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的毕业生服务窗口,积极主动为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提供服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回到本地的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并为其提供岗位推荐、就业见习、技能培训等后续服务。

(二十一)要进一步增强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和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各级人才、劳动力市场要精心组织好为毕业生就业开展的各类招聘活动,为毕业生就业搭建有效的求职平台。要规范市场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加强与外埠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大型企业的联系,收集其人才需求信息,推荐因专业在本市无需求或其他原因在本市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域外就业。同时,要根据我市接续产业发展需要,着力做好重点高校急需人才引进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3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34号 【发布日期】2004-05-25 【生效日期】2004-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4年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11.8万人,普通高校毕业生 53000余人,比去年增加l.4万人;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64000余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4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千方百计,全力以赴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体制。2003年我省已经成立了由张少琴副省长任主任,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委员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承办具体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健全毕业生就业领导机制。党委书记、校长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抓紧落实“三个到位”,建立和完善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确保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市、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到 2004年9月1日,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2003年的同期水平。

三、加大力度,支持和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工作。

(一)积极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组织宣传工作,正确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加西部计划的志愿者,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的政策规定,即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学校,免收服务费用。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二)积极吸收高校师范本科毕业生充实县区高中教师队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落到县城,可提前转正定级。对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的,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发放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当地财政支付。对离开农村中学任教的,自离开之日起,不再给予岗位津贴补助。

(三)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和农村工作。自1998年以来,我省连续几年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全省乡镇干部队伍,为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乡镇干部整体素质,取得了好的效果。各市应积极采取措施,推广吕梁市选拔应届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领导干部的做法,把每年干部自然减员的指标用来选拔优秀大学生到乡镇工作。提倡有条件的县(市),积极实施每村一名大学生,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享受干部待遇,工资由县(市)财政发放。工作两年后,对在农村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大学生可选拔到乡镇工作。

四、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每年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整顿清理乡镇干部队伍,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五、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省、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数额挂钩。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在人员培训方面给予补贴。对于聘用高校毕业生每年在5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六、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以及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要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缴登记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七、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全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2004年我省所有普通高校要建立就业服务信息网,并全部开通,与山西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联网,尽快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各市教育局和有条件的中专学校也要加快建设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力争在2005年底以前开通,尽快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八、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失业登记、困难救助等方面的工作。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校都要在2004年年底前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各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毕业生仍实行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离校时未落实单位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可将其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上述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

高校毕业生在半年内未找到工作单位并有就业要求者,可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签发到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都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有专门人员负责,并做好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等项工作。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失业与再就业统一管理。

因患病在短期内无法就业又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民办函〔2003〕116号)中的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未办理户籍迁移的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九、认真落实高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政策。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教育厅每年9月向社会公布各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50%的专业,要减少或停止招生;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高校,增设新的专业时,要相应减少就业率低的专业;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校办学评估的核心指标,并列入考核高校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大对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积极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协作,对毕业离校时未找到工作的学生,要分期分批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省财政部门要拨专款解决这部分毕业生的培训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适当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

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要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的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十一、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重点要加强对毕业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择业观的教育,引导他们全面认识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引导毕业生切实树立起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增强基层意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发挥创业能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4

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接收6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杭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

高校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示范效应,不断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切实落实现有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我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带动效应,通过鼓励和扶持,今年力争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家以上、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200个以上、带动就业5000人以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自然年度内(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我市当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限制类发展项目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该毕业年度内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等文件规定,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工商注册、项目资助、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录用杭州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做好“赛伯乐杯”第二届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后续跟踪服务工作,促进优秀项目落地转化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进一步实行创业导师制,积极发挥“导师带徒”模式的创业推动作用;充分发挥高校教师在培

育学生创业人才中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校教师利用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携手大学生创办企业。

(二)研究制定成长期大学生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对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项目前景好、团队结构优的成长期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大二次资助力度,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和实际,研究制定延长房租补贴年限的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的对接,引导社会资金对具有成长潜力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促进作用,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可提高到20万元,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给予贴息优惠;科技型成长企业可以向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申请专项贷款资助,文创型企业可向文创办申请文创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三)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园等平台建设。

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高校和孵化企业创办大学生创业园,推动一区一园向一园多点跨越。开展星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创建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园的指导,进一步健全监测和激励制度,提升大学生创业园的服务和孵化能力。

三、强化教育培训,提升毕业生创业就业能力

(一)进一步实施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

继续实施企业实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化人才培训、文化创意人才培训、商贸服务人才培训和旅游业人才培训等项目,并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实训规模、拓展实训项目、创新授课模式、提高实训质量,全年计划开展大学生实训4.5万人,力争达到5万人。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训机构(见习)示范基地评选活动,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号)及相关规定,落实实训补贴。

(二)进一步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

规范见习训练管理,提高见习训练质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8号),进一步扩大见习训练对象范围,严格见习基地认定条件,规范和简化见习训练操作流程,强化见习训练和实训政策的衔接,今年组织5000名左右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进一步发挥《见习训练证明书》的作用。健全见习训练基地年度评估制度,组织大学生见习训练示范单位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单位模范带头作用,提升见习训练整体水平。探索见习训练委托管理及见习训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工作。

(三)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市属高校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加大人才培养改革力度。积极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扩大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鼓励市属高校申办专业硕士学位点,对申办成功的学位点给予政策扶持。进一步推进与“九校联盟”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合作。2011年将加大专业学位硕士招生规模,启动研究生、本专科生专业目录和专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四)加强创业培训。

创建大学生创业学院,设立专项培养资金,选派创业培育对象赴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考察学习,鼓励其参加我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356”工程和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重点扶持、动态培养一批在行业内有影响力的杰出大学生创业人才,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示范作用。加强大学生职业能力培训,鼓励大学生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辟和拓宽就业渠道

(一)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计划。

鼓励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去年签约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同比增加的绝对值与百分比确定),财政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的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深入实施农村和社区高校毕业生招聘计划。

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拓宽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渠道,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大学生“村官”立足农村创业发展,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4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实施工商注册优惠、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开发养老服务、社区工作等领域的社区就业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1〕6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

事档案保管、集体户口办理、党团关系挂靠、社会保险代缴等服务。

(三)继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

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市属高校杭州生源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满3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开拓网上创业就业新渠道。

落实网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规范网上创业就业管理,建设杭州市 C2C创业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进园实现网上创业。按照《关于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可凭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五、重点做好杭州本地生源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

(一)做好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

市区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11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市、区(县、市)人才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辅导、岗位信息和3年内人事档案代管等服务。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深入开展未就业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并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失业人员扶持政策范围。市、区(县、市)政府部门所属人才市场要积极挖掘各类企业的岗位需求信息,鼓励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发挥作用,对降低中介费用并成功介绍离校未就业的杭州市区生源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营人才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给予100元/人的补贴。

(二)加强对未就业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千名“宏志学子”就业帮扶工程,对我市生源的贫困大学生给予全程就业指导和系统帮扶,鼓励其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承认且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的,给予资助。继续发放毕业生就业“一

卡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

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其培训和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可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登记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高校毕业生,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就业帮扶信息化建设,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引导、推荐其参加实训和见习。依托现有大学生企业实训基地、见习训练基地、青年企业家协会等平台,倡导开展“献爱心岗位”活动,以示范效应带动更多企业参与就业帮扶。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

举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益性现场交流会、网上招聘会和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窗”,发放联系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岗位匹配、创业培训等就业“一条龙”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采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和工作岗位;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切实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工龄计算、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进一步规范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用人制度,加大劳动用工监察力度;进一步完善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服务功能,推进全市高校毕业生接收网络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有关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缓解大学生住房难问题;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5号)、《关于做好2010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杭公治〔2010〕73号)规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的有关工作。

(二)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计划。

切实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并对其加强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通过校园宣讲、校园招聘、发放宣传手册、发布网络信息和实行网上互动等形式,主动送岗位信息、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聘请企业优秀管理经营者、人力资源专家、创业成功者和政府有关人员等组建就业创业专家指导团,从观念引导、典型示范、就业能力培训、专业能力实战辅导等方面为大学生开展全程常态化的就业创业相关指导服务,帮助大学生了解就业创业政策,调整就业心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高度,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障、落实预案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对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资金保障。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的规定,杭州户籍和杭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5年内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以及在杭普通高校2011 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可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上述经费由区、县(市)政府承担。有关补贴、补助和代偿等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5

【发布文号】冀政〔2003〕1号 【发布日期】2003-01-08 【生效日期】2003-0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

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3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共19.78万人,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15.55万人,师范类毕业生4.23万人。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003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既面临大好机遇,又面临新的挑战。一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社会的人才意识、竞争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人才的总体需求进一步加大;二是北京申奥成功,我省制定了发挥地缘优势,发展奥运经济的战略,这必将为我省毕业生就业带来新的契机;三是2002年我省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运行质量稳步提高,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也应当看到,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2003年全省毕业生人数比上年增加5万人,毕业生就业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因此,做好2003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调整和改善我省人才队伍结构,尽快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人才需求,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当前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因势利导,克服困难,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做细、抓紧、抓实。

二、深化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

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的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根据我省实际,鼓励部分毕业研究生到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优先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高校毕业生和省、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择业,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以跨市择业,职教中心普通班毕业生可以跨县(市、区)择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面向省内教育系统就业,专接本毕业生原则上在市属以下单位就业,以充实中学师资为主。中师毕业生的就业办法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确保毕业研究生和紧缺专业本科生能够满足省内急需情况下,放开毕业生择业区域的限制,允许其出省就业。支持毕业生到军队工作,投身国防建设。

取消张家口、承德两市生源统招毕业生必须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政策限制。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生原则上按协议就业。因特殊原因改变就业单位的,以及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含职教中心普通班)毕业生跨市就业的,须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与普通院校同等学历毕业生实行同一就业政策。

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两年内按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选择就业单位。毕业生在毕业的当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按月分批办理就业手续,并根据就业手续及时办理转移档案及户口关系。当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外省生源毕业生一律回生源地报到,其档案、户口一并转出。河北生源非师范类毕业生,其档案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凭就业报到证及时办理档案和户口转迁。毕业生在两年内未能够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河北生源师范类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两年以内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学校、各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档案免费保管服务;其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或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迁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继续保留学校期间,不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受任何在校生待遇。学校可继续为其提供就业指导、需求信息等相关服务,允许参加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并负责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生优荐和优生优用

各学校要对毕业生的德、智、体进行综合测评。对省属院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生,由学校和省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共同颁发德、智、体综合表现特优学生证书。学校要严格按测评名次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优生优荐”、“优生优用”。

对在择业期内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如本人服从安排,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指定有关市或中、省直单位接收安排。

四、努力拓展就业领域,创新就业方式,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按增人计划和有关规定接收毕业生。鼓励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拨款的前提下多接收毕业生,对于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计划。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第一线建功立业。2003年将继续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培养锻炼,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地要认真抓好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纳农林院校毕业生,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及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种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学历必须达标且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师范类院校毕业生领取毕业证的同时,按教师资格制度有关规定认定核发教师资格证书。教育部门在编制内接收安置师范类毕业生,人事、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增人、增资手续,不得在有编制和岗位的情况下,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吸纳师范类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对于到边远、贫困地方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可留在县城,工作满三年,优先调动工作和解决住房困难。

为了方便企业接收毕业生,对各类较大的、人事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接收毕业生可实行计划单列。鼓励毕业生到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到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以以个人委托的方式,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进我省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对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要敞开大门积极接收,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解决其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严格控制非河北生源的专科、中专生来我省(含中直驻冀单位)就业,特殊需要的必须报省审批。

积极培育以高校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才交流机构及有条件的学校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和信息交流创造条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参加相关的毕业生就业市场。

五、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收集并向毕业生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信息。省直和驻石中直单位接收毕业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求情况足额发放毕业生接收函。建立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报送制度,做好数据录入和分类汇总,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各市教育局要负责所辖县(市、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的征集、汇总、上报和发布工作。中省直有关单位及省外协作单位师范类毕业生需求信息直接报送省教育厅,按时报送需求信息者,视情况足额发给《中省直单位接收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标卡》;逾期未报者,不补发指标卡,制定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方案时不予考虑。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和毕业生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接收毕业生的学历层次,不要过分追求高学历。除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不得提出性别要求。用人单位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必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并服从学校有关安排和管理。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对于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种招聘活动,学校有权制止。

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代表省政府行使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出台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文件和规定。

毕业生就业方案(含调整方案)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拒收或退回。否则,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限制其补充其他人员。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如出现违约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已落实就业单位并领取报到证的毕业生超过3个月不报到,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按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的资格。各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认真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毕业生报到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凭证,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换发教育部和省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部门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为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要进一步放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在规定的择业期限内到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报到后凭《毕业证书》、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到设区市属及其以下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须到本市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签证。

取消出省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定向(含师范类专接本)、委培、保送毕业生超出服务范围或不按原协议就业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冀价行费〔1999〕18号文件执行。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自定政策,向毕业生收取教育赞助费、上岗费、上编费等。

六、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搞好服务

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在场地、人员、经费方面给予保证。要为广大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推荐就业等各项服务。各院校要进一步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力度,并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经费,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大力宣传临时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就业、到边远地区就业、到艰苦行业就业的典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新的就业观。明确不论在何种所有制的单位工作,不论以何种方式就业,只要通过劳动依法获取报酬即为就业。

省毕业生调配部门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各学校签约情况。

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学校和用人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策水平,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3年1月8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6

各市农机局(办)、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做好《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与《2009-2011年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与《省目录》)的年度调整工作,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现就2011年度《国家目录》与《省目录》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目录》申报

(一)《国家目录》的申报范围、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按照《<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申报基本条件》(附件1)及《国家目录申报特别提醒》(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省内企业申报《国家目录》的产品由申报《省目录》的产品中推荐。

二、《省目录》申报

(一)基本要求

1. 生产企业应是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申报的产品应是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包括能耗、排放、噪声等)标准要求。

2. 申报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申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农用挖掘机产品生产企业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申报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农用挖掘机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

3. 申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1年3月31日之后。

4.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申报产品所装配的主要部件(如配套动力的发动机)也应符合有关国家规定要求。

5. 申报《省目录》的产品鉴定按《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已列入《省目录》的产品,因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须在产品推广鉴定证书变更后重新进行申报,变更前的产品取消目录资格。

7. 为避免重复申报,对外省企业除花生联合收获机械、薯类及“三辣”(大蒜、生姜、大葱)播种收获机械、棉花(包括棉柴)收获机械等先进、急需机械外,其他产品申报《省目录》不再受理,以《国家目录》为准。

(二)申报范围

1. 动力机械类。

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半履带拖拉机、农用柴油机、农用汽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等。

2. 耕整地机械类。

包括犁类、耙类、旋耕机、微耕机、耕整机、起垄机、镇压器、平地机、合墒器、浅松机、深松机、灭茬机、开沟机等。

3. 种植施肥机械类。

包括谷物播种机、棉花播种机、蔬菜播种机、水稻直播机、玉米点播机、牧草播种机、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施肥播种机、马铃薯播种机、秧盘播种机、破胸催芽机、水稻育秧机、蔬菜育秧机、蔬菜移栽机、油菜栽植机、插秧机、抛秧机、摆秧机、草皮栽补机、树木移栽机、追肥机、中耕追肥机、地膜覆盖机、残膜回收机等。

4. 田间管理机械类。

包括中耕机、培土机、除草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喷杆喷雾机、踏板喷雾器、担架式喷雾机、烟雾机、弥雾机、作物修剪机、果树修剪机、茶树修剪机等。

5. 收获机械类。

包括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棉麻作物收获机械、根茎作物收获机(马铃薯、甜菜、甘蔗等)、籽粒作物收获机(油菜籽、葵花籽、草籽、花生收获机等)、果实收获机械(葡萄、草莓等)、饲料作物收获机械、大豆收获机械、蔬菜收获机械、采茶机、秸秆切碎还田机等。

6. 收获后处理机械类。

包括脱粒机、清选机、剥壳机、剥皮机、干燥机械、种子加工机械、仓储机械等。

7.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

包括碾米机械、面粉加工机械、榨油机械、棉花加工机械、淀粉加工机械、茶叶加工机械、果蔬加工机械等。

8. 排灌机械类。

包括水泵(离心泵、潜水泵、微型泵、泥浆泵等)、喷灌机械设备(喷灌机、滴灌机、水井钻机)等。

9.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

包括饲料加工机械(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粉碎机、混合机、破碎机、分级筛、打浆机、颗粒饲料压制机、膨化颗粒饲料机、饲料加工成套设备)、饲养机械(孵化机、育雏保温伞、螺旋弹簧式喂料机、链式喂料机、饮水器、清粪机、鸡笼架)、畜产品采集机械(挤奶机、剪羊毛机、牛奶分离机、储奶罐)、水产养殖机械等。

1 0. 设施农业装备及其它机械类。

包括卷帘机、农用挖掘机(斗容≤0.4m3, 工作质量≤6000kg,全回转型式配套功率≤55kW,半回转型式配套功率≤75kW。)等。

三、材料申报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按所需提交材料顺序单独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同一产品申报《国家目录》、《省目录》的材料分别装订。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申报产品名称、型号必须与推广鉴定证书一致,《省目录》申报书中的产品技术参数按照《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产品技术规格参数标示要求》填报(见申报系统政策文件第7条),且应与检验报告数据一致。申报《国家目录》的产品材料一式二份,申报《省目录》的产品材料每产品一份(同一推广鉴定证书中涵盖多种机型的,按申报产品型号分别填写申报书,单独装订成册)。

申报《省目录》的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在网上申报完成后打印下载;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包括产品所装配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

9.企业产品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

10.使用说明书等。

申报《国家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报送申报材料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验证,申报《省目录》的产品外省生产企业报送材料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及推广鉴定证书的原件验证。

四、网上填报及材料报送

(一) 网上申报。

为规范目录申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国家目录》和《省目录》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两种形式,《国家目录》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省目录》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国家目录》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amic.agri.gov.cn)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填报与打印。《省目录》通过山东农机化信息网的“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sdnj.gov.cn)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填报与打印。书面报送的申报书应由申报系统打印,且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或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网上申报每个企业只能注册一次,请保存好注册名及密码),原已列入《省目录》的产品信息变更后重新申报的在申报书封面注明“目录产品变更”字样。

(二) 材料报送。

本次《国家目录》和《省目录》的申报,省农机办委托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受理并进行材料审查。受理地址:济南市工业南路67号,书面申报材料由申报企业派专人送达,《国家目录》受理时限为2010年10月9日至13日,《省目录》受理时限为2010年10月9日至1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组织协调

各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并及时通知所在地农机生产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企业要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及时组织材料,按时申报。

六、联系人及方式

省农机办科技质量处:辛章法、侯献伟

电话:0531-83199665

省农机鉴定站:王兰安、惠祥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7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力促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地位,实施力度更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供质量更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责任,通过更加扎实的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构建互通互联的服务平台,落实好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见习实训以及为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保底就业提供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就业援助。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二、实施就业激励扶持专项计划,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三)实施就业岗位拓展计划。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职能,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科研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受聘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一次性招聘录用10名以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每录用一人补贴300元的标准给予录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实施服务外包和“530”企业吸引高校毕业生实训和就业专项计划。对于按规定确认的服务外包企业、“530”企业2009年招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每签约一人给予企业4000元的定额人才实训补贴。每个毕业生只限享受一次实训补贴。对于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530”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为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名毕业生1000元就业补贴。该补贴由企业统一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审核通过后负责将所兑现资金发放给就业大学生。相关补贴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兑现。其中,崇安、南长、北塘,市本级财政负担70%,所在区财政负担30%;锡山、惠山、滨湖及新区,市本级财政负担30%,所在区财政负担70%。同属服务外包企业和“530”企业的,不重复享受。对于享受服务外包和“530”企业吸引高校毕业生实训和就业专项计划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就业岗位拓展计划中所列的录用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专项补贴。

各企业要按培养合格服务外包人才和“530”人才的要求,落实好师资、教材、场地、教学设备等事项。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训场所,并做好实训考核记录。企业自身无能力组织实训的,可委托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和“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等培训机构实施。

(五)实施基层就业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2010年实现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适当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规模。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工作的招录、培训和定岗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重点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六)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扶持计划。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非无锡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落户限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用人单位举办校园招聘活动以及在本市举办公益性招聘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赴市外招聘的团组,按每个展位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市本级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举办的研究生招聘活动,受邀请来锡参会的研究生按路途远近给予200元、500元、800元不等的差旅费用补贴。所需经费在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七)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结合“科技创业和服务外包促进年”活动,鼓励毕业生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自主创业。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

(八)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对在无锡市创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以及在本市和非本市创业的无锡生源毕业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留其3年毕业生就业资格。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要求,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本市户籍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加大落实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奖励性补贴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本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政策。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本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培训和实训的力度。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积极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全市大中专院校创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2号),切实加强创业教育教学体系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有条件的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基地,可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增强毕业生创业的能力,并可参照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有关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无锡大中专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并给予场地费用补贴等支持。鼓励各开发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环境好、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见习基地。

四、加强就业指导和见习实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十二)实施就业指导专项活动。鼓励高校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进校园”活动,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将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开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政策等送入高校。每年举办50场以上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和现场职业咨询,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服务的“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素养与就业竞争力。

(十三)扩大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规模。鼓励更多的单位建立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将省(市)级见习实训基地增至60个,见习实训人数增至500名。加强对我市现有省(市)级毕业生见习基地挂牌企业的指导、协调和规范管理,提高毕业生见习实训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好无锡籍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活动经费,见习实训的毕业生在见习实训期间每月的生活费补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支付;对承担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按照见习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

(十四)强化就业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鼓励毕业学年在校生到各类技、职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有关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五、加大困难毕业生扶持力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体系(十五)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吸纳登记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对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应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予以推荐就业。对吸纳上述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可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十六)强化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无锡籍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未就业的无锡生源毕业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本地失业人员统筹管理,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的因患重病、大病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分级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低保家庭、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六、提升公共服务能级,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十八)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中国无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联盟”,实现信息发布公开及时,确保信息诚信真实。加快毕业生就业智能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实施教育部门毕业生信息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就失业信息互联共享,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就失业状态。鼓励各用人单位及时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毕业生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库,做好推荐服务、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等工作。

(十九)建立财政支持和保障机制。从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支持力度。对于就业和未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其免费提供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继续发挥“无锡人才奖学金”的引导作用,将奖学金的评比进一步向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重点院校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倾斜。(二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引导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本意见中,涉及到相关补贴的,已经实施的相关政策按原有途径申报申领;新增的补贴条款由无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外经、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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