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组织服务合同

2024-05-14

会议组织服务合同(精选8篇)

会议组织服务合同 篇1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召开“ ”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定于20xx年12月6日为甲方组织本次会议。并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包含会议代表的接送、会议室租赁、会议设备租赁、用餐、住宿等)。

2. 甲方向乙方支付会议组织服务费用共计:59500元 (大写:伍万玖仟伍百元整)

3.甲方20xx年12月8日前向乙方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合作期限

会议时间:自 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12月7日止。(以实际发生为准)。 乙方在有效期限内安排好会议所需的全套服务,甲方未按照乙方服务内容执行的,视为合同已执行。

第三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秘密信息(如技术秘密、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工作需要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财务顾问、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提供或公开外,在未经对方同意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因甲方原因单方面取消会议,视为违约,乙方无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任何费用。

2、因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有进一步合作意向,可于任何时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其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盖章后即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20xx年12月6日 20xx

乙方:

会议组织服务合同 篇2

一、《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多项权利

(一) 工会的参与权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权利。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规章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 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其中许多内容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不断扩大, 从厂长负责制到承包制再到股东会、董事会的绝对权威性,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几乎完全掌握在管理者手中, 运用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侵害和剥夺劳动者权益已成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领域侵权的基本形式。为了杜绝用人单位的独断专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制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拥有“共决权”。在此, 工会被赋予了十分重要的职责, 即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予以修改完善。

(二) 工会的维护权

《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此历史背景下, 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任务显得更加繁重和突出。为此, 《劳动合同法》在以往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对工会的维护权作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 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是工会的一项具体职责。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是现阶段, 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由于文化水平有限, 对什么是劳动合同, 怎样签订劳动合同处于茫然状态, 他们迫切需要得到工会组织的帮助和指导。目前, 劳动合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 迫使或变相迫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存在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生育、工伤自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等等, 这些行为都属于违反法律、法规, 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因此,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工会应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有关事宜进行审查, 重点要审查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或试用期期限的约定情况以及合同效力等情况。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正确、全面地履行劳动合同, 特别是要认真履行好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报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方面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工会应代表职工积极与企业方面协调,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若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则工会要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些支持和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书、接受劳动者当事人的委托做好代理工作等。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职工, 工会还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由于劳动者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组织以其经费资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起申诉或诉讼存在诸多不便, 因此, 上级工会在这方面应当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三) 工会的监督权

工会监督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任何法律监督主体都必须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知情权的实现方式有多种, 如检查、调查、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接受职工举报或控告等等。工会组织的这些权利都是依法确立和依法行使的。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二是处分权, 即工会对监督内容进行评价,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意见、建议及督促监督对象矫正违法行为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七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概括而言, 工会目前行使处分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对用人单位的违法、错误行为提出予以纠正或要求改正;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利用宣传阵地、舆论工具进行披露、批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等等。工会在行使处分权时要注意加强与其它监督主体和相关部门的联系, 如加强与人大、政协、政府的联系, 特别是要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联系, 因为工会监督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只有取得国家监督部门的支持, 工会的意见被国家监督部门接受, 变成国家监督行为, 才具有法律效力。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 为充分发挥工会职责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工会组织要乘此契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工会大力推进《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

(一) 加强职工方面的工作

职工是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工会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 不仅要依法履行职责, 表达和维护好职工权益, 更重要的是组织、教育、引导职工群众, 学习掌握好这部法律, 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1、

加强普法教育, 要组织引导职工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 熟练掌握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规定, 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 工会应代表劳动者, 对劳动合同有关事宜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劳动合同订立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情况以及合同效力等情况。

3、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就专项集体合同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订立作的相应规定, 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好集体合同。

4、促进合同正确、全面履行。

一方面, 组织引导职工认真履行合同,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圆满完成合同约定的劳动任务。另一方面, 督促企业履行合同, 特别是认真履行劳动条件、安全生产、职工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解除合同或者企业裁员等情况, 工会要勇敢地站出来, 切实督促合同双方,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防止出现侵权事件。

5、出现合同纠纷时, 代表和帮助职工寻求救济。

对于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如果劳动者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按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 加强政府有关部门方面的协调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需要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特别是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劳动部门, 更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劳动行政部门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 工会要在加强与政府联系协商的同时, 进一步健全并切实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协调作用, 按照《劳动合同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的规定, 在继续推行三方机制的基础上, 进一步配合企业和劳动行政部门, 在充实内容、拓宽渠道、创新方法、增强实效上下功夫。真正通过这一机制切实解决涉及劳动合同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和企业的长足、稳定和健康发展。

摘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基本职权, 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专门法律, 为工会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权利主要有参与权、维护权、监督权等。工会组织作为重要的涉法部门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 要充分行使本法赋予的职权, 发挥维护法律尊严、推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会议组织服务合同 篇3

关键词:法人、其他组织;借贷合同;效力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与此同时,人民富裕起来,闲置资金逐渐增多,为了追求更多的收益,民间借贷繁荣起来,成为金融体制外的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吸引了众多投资人,也引发不少犯罪,为了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处理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我国政府和司法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经历了由无效到有效的转变。

一、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历史演变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此时规定的民间借贷的类型包括包括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公民与其他组织的借贷,并不包括法人之间、企业之间资金融通发生的借贷,并且认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属于扰乱金融秩序违法行为。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類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这里的垫资实际上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的借款,法律规定支持承包人请求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实际上就是承认了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承认发包方和承包方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的法律地位,这在承认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的道路上踏出一小步。现实生活中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时有发生,存在即合理,与其一味打击不如利用法律规定好好规范,让其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2015年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至此,民间借贷合同的类型扩大到包括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的合法地位正式确立。

二、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原因

企业、其他组织之间资金拆借现象一直层出不穷,一直以来被视其为违法行为而予以打击,直到《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才对其合法地位予以承认,究其原因,笔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中小企业的兴起是促进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根本原因。经历改革开放后,沉睡的中国经济逐渐苏醒,在充满机遇的时代,富有远见卓识的人开始创业,中小企业遍地开花,蓬勃发展,近年来中国高速的经济增长率令世界瞩目。企业的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技术的更新,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就成为了立法关注的焦点。企业最基本的融资渠道是从银行贷款,但是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困难大家有目共睹:企业可以从民间自然人处筹集资金,有很多自然人对自己并不熟悉的企业在利息的诱惑下出资,结果被骗得血本无归,人心涣散。赊购是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十分常见的一种业务形式,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大都发生在与自己有密切业务往来的企业之间,做为出资人的企业会在审慎考察借贷企业的资信情况之后才会伸出援助之手,在不扰乱金融秩序的前提下,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显得尤为合情合理。

第二,银行放贷审查严格,手续复杂是促进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催化剂。银行放贷为了放贷资金能够安全收回,需要对企业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放贷手续纷繁复杂,银行的放贷对象一般钟情于资金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资金实力有限,在资金周转困难而又向银行求助无门时,只能转向民间借贷。若企业需要的资金数额较大时,很难从某一个自然人出获得所需的全部资金,需要向数个自然人筹集,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企业本身资金流量就比较大,能够从与自己业务往来比较密切的企业筹集资金对企业来说可以很便利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为了规范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就务必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三、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限定性规定

金融领域属于国家管制领域,金融安全关系国家安全,民间借贷的兴衰反映了金融领域的形态,民间借贷的有序运行关系着金融领域的稳定,民间借贷和国家的金融稳定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必须稳步进行。《民间借贷规定》关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规定只是解禁并未完全放开,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此规定,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一,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的目的受到法律限制,仅限于维持生产、经营的需要。《民间借贷规定》承认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是为了解决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问题,如果能证明,企业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则其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认定是否属于经常性放贷业务应当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一年内的借贷次数、借贷利息的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确定。

第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不存在《民间借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顾名思义都是发生在民间,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的产生大都是与自己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企业和其他组织相比于自然人可能会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但是融资难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大都规模较小,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企业内部没有法务人员,或者是由于资金限制没有法律顾问。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天性,在追逐利益的情形下会怀着侥幸的心理逃避法律,这种情况下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约定的合同利息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一个共通的特点是借贷利率高,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因借贷支付的利息会比法律规定的借贷利息高出很多。若企业能够还本付息,还可以相安无事,若真要对簿公堂,才会发现出了问题。《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民间借贷以信用为基础,借贷期限一般比较短,借款期限不到一年,借贷人和出资人约定为月利率的,则月利率不得超过3%。这种情况属于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在合同其他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在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会议服务合同范本 篇4

(一)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催告后,乙方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二) 因乙方违约,甲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声誉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三) 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足额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一式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除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之外,本合同有效期为 ,其它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 : 乙方 :

(盖章) (盖章)

签约代表 : 签约代表 :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 : 年 月 日

会议服务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拟聘请乙方完成“人才寻访服务委托登记表”所述服务事项,乙方同意提供该等服务。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本合同”):

1、服务事项以及履行日期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人力资源顾问,协助甲方完成以下事宜(“服务事项”):

1.1 乙方为甲方提供猎头人才访寻服务,主要包括:

1.1.1 访寻、甄选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才候选人;

1 职位名称: ( ) 人数: 名

1.1.2 代表甲方与所甄选的人才候选人进行联系接触;

1.1.3 及时向甲方推荐人才候选人和汇报人才甄选的进展情况;

1.1.4 按甲方的建议,统筹安排和协调本次高级人才访寻的全过程;

1.1.5 协助甲方对人才候选人进行面试;

1.1.6 协助甲方确定的人才人选与原单位的离职和进入甲方岗位;

1.1.7 提供人才入职后的跟踪访问服务;

2、对甲方应提供文件资料方面的约定

2.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的文件资料:在乙方执行访寻人才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商业情况及必要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是指:在人才访寻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手续中所需的一些文件资料,这些必须履行的手续都已经过乙方及甲方的同意。

2.2 乙方所需的文件资料内容为附件“人才寻访服务委托登记表”中由甲方登记并盖章确认的信息。

3、服务条款

3.1 甲方保证安排专人配合乙方开展委托项目的服务;

3.2 甲方保证乙方为甲方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人才信息不转送或泄露给其他单位;

3.3 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在委托有效期内完成1.1中1.1.1—1.1.7所示的服务事项;

3.4 乙方保证将甲方提供的聘用要求,如实转告给适合的人才候选人,保证符合聘用要求应聘者了解自己的工作环境和地点;

3.5 乙方承诺在人选被甲方录用之日起 壹 年内,不得主动将乙方的员工作为候选人推荐给其他公司。

4、服务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对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双方都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4.1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1.1条款所述的事项服务,对于事项服务,甲方将会以拟聘岗位前期委托服务费( +后续服务佣金 <每个岗位每人> 的支付方式支付给乙方服务合同款。后续服务佣金以签订的上岗合同为准

具体支付方式为:

(1)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充分沟通,服务合同签定三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预付寻访委托(大写)给乙方,作为乙方寻访人才的前期部分费用支出。

(2)剩余费用支付方式:甲方每确定一个乙方为甲方推荐的候选人,此候选人与甲方签定用工协议后的五个自然日内,甲方将后续服务佣金用全部付清 (大写), 共计 个岗位,若甲方每逾期支付一个岗位的佣金,则按顾问费总额和逾期天数每天回收5‰滞纳金

4.2 双方都同意,若甲方对乙方推荐人选的实际录用多于委托招聘人数,按实际所聘人员人数每人年薪20%的标准追加服务费。

4.3 双方都同意,若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人选在试用期两个月内离开甲方单位,甲方已付上岗服务费,此时将就此职位继续提供新人选,并不再重复收取上岗费。

4.4双方都同意,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是通过乙方获取的人选信息而绕过乙方私下与人才候选人联系并确定聘请意向,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人选符合岗位年薪20%标准的服务费。

4.5 甲方同意,拟招聘岗位服务合同结束,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其它人选自面试之日起一年内任何时间被甲方聘用,甲方将按所聘人选年薪的 支付推荐费用给乙方。

5、一般条款

5.1甲乙双方约定,签署此合同之日起的 三个月 年内为合同有效期(与“人才访寻服务委托登记表”中委托期限时间相同)

5.2 如因乙方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严重影响甲方聘用人才活动的顺利进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乙方根据本合同已经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5.3 此服务合同按双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字签署日期开始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合同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4 如法庭决定此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规定无效或不合适,本合同的其它所有条款不应受影响,都应正常地发挥它的法律作用。

5.5 此服务合同与人才访寻服务委托登记表是甲方与乙方就此次人才访寻事项的唯一有效文件,乙方与甲方间就此事的所有其它讨论、商谈都不发生法律效用,它们都将被此合同的条款所取代。如签署此合同者中任何一方撤消或其它原因不存在,此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规定所得到的任何利益将由此签署者的资产执行者,或管理者,或接受者,或继承者,或被赠者处理。

6 服务费用及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6.1 甲方共向乙方支付的前期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

6.2 服务费由北京数字英才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并在收款后提供发票;

6.3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甲方应该在协议约定期限内用支票、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数字英才网合同款;如甲方采用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可支付到乙方下面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付款日期为_________年 月___ __日之前

或者甲方通过邮局汇款至:

地址:

邮编:

公司:

汇款后请把汇款凭证传真给乙方,乙方确认后即时为甲方提供服务。

甲方如在合同签订后及乙方提供服务前因自身原因取消服务,须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

甲 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会议会务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5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篇一:会议会务服务合同-范本

会议会务服务合同

甲方:某某个人/企业/单位/团体

乙方:某某旅行社/会议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排有关 2013 会议(活动),乙方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会议(活动)时间:2013 年月日——2013 年月日。

2、活动安排: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由授权代表盖章,作为本协议附件。

3、活动人数:人(具体人数按照实际人数计算)。

4、活动地点: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和安排本次活动(会议),包括活动的日程安排、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接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应严格执行。

三、费用

此次会议单人活动费为人民币元/人,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支付会议(活动)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费用明细见行程表。本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元,2013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元人民币;本委托事项履行完毕后,乙方提交实际费用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费用明细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会议(活动)期间,应甲方要求或客观情况变化,在不增加乙方损失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因会议(活动)有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果该项变化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乙方提出该项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并且该项损失无法挽回时,提出方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商务(会议)活动安排方案,并取得甲方授权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确定后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务项目的要求,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若该等取消或变更产生实际损失时,则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2.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确定的事项、任务和标准;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3.为保障参加人员在会议(活动)期间的安全,为参加活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甲方的义务

1.事先明确对活动安排的要求,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并为乙方组织安排本次商务会议(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尽到管理职责。因非乙方原因,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的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时,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3.按照约定支付活动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费用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六、协议的变更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或转让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将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不在此限。

2.一方在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确保另一方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因该变更行为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一方承担,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当给予充分补偿。

七、第三方责任

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前款所述的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包含负责运输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从居住地(或出发地)到会议(活动)地,以及从会议(活动)地返回居住地(或出发地)的航空、铁路、轮船及其长途汽车的承运人,乙方只是代购此项运输的相关运输服务,不产生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因提供此项服务的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损失时,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运输票据向责任人及相关保险机构行使赔偿主张,乙方不负任何赔偿义务。

八、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守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赔偿。

九、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约定

1、成团人数为参考人数,具体旅游者人数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人数计算,但甲方最迟不能晚于 2013 年月日向乙方提供人员名单。

2、活动费用单价为固定价格,即元人民币/人;暂估总费用为元(具体金额按照实际人数*固定单价的方法进行核算)。

3、如遇到住宿需要住单人房间,每个住单间者需要补元/人的住宿差价;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议的执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该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应当履行。补充协议可以由双方授权代表或会议(活动)负责人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篇二:会议服务合同

会议服务合同

编号:

主办方(甲方):承办方(乙方):

本次会议的主办方(下称甲方)与承办方(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第一条甲乙双方进行会议服务的内容如下:

1、会议名称:《“驾驭时代,快捷商机”客户推广会》2、参加人数:预定 200 人

第二条会议服务时间、地点及服务要求:1、会议时间:从 2011 年 11 月 8 日 13 时 30 分始至 2011 年11 月 8 日 16 时 30 分止。2、会议地点:上海市汶水东路 670 号105 室 3、服务要求:

(1)会议的各项服务要求以附件提供的具体内容为准(详见附件1)。(2)附加条款:无第三条会议服务结算方式:

1、合同金额:人民币 69492 元(陆万玖仟肆佰玖拾贰元整)。

2、在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会议服务且服务无争议后,将发票交由甲方签字盖章后,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如火灾、洪水、爆炸等);2、本合同与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第五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时间在乙方召开会议,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 20%的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时间在乙方召开会议,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支付给甲方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3、其它约定:无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当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会议主办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任何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 1:

承办方提供的各项会议服务内容分叙如下:

1、会议发言材料制作 2、礼仪及接待 3、会议交通 4、会场布置5、会议秩序维持

1、会议发言材料制作

开本 16k,6 色铜版纸印刷,制作 200 份,单价为 25 元,交货时间为 10 月 31 日前。2、礼仪及接待

乙方提供 8 名专职会务接待人员,设立标识(甲方提供企业或行业标识,乙方制作),引导甲方人员报道及安排商务车辆前往下榻酒店。在下榻酒店大堂设立专用接待台(乙方负责设立),乙方协助甲方会务组人员进行代表签到、房间安排、发放会议指南(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告知代表会议注意事项,编制会议名录。3、会议交通

(1)站场接送至乙方此部分费用的分摊方法(会务组支付或者个人支付),甲方确认:下列人员由会务组承担送站场费用,除此之外,均由个人承担。

或者:甲方确认,所有与会人员的送站场费用由会务组承担;或者全部与会人员的送站场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2)会务交通

乙方必须于 11 月 8 日安排 4 辆空调巴士至酒店,用于接送会务人员至会场。甲方(或者乙方)负责通知并集合需要乘坐商务用车之人员。乙方同时提供 10 吨货车 1 辆,负责运输会议材料至会场。4、会场布置

乙方应在 11 月 8 日 9 点前按甲方要求完成如下布置:

(1)主席台要求鲜花 300 盆,红色地毯,绒布主持台,主席台设10 个席位,背景为丝绸材料,投影帘要求(2.5×3),投影仪要求 350 流明,配备激光指示笔(或者伸缩式教鞭)、有线/无线麦克风 10 个。主席台配置茶水杯(或者瓶装矿泉水),一侧放置饮水机(配瓶装矿泉水时可不用饮水机),主席台配备电工一名,会务服务小姐两名。双方确认:投影仪为乙方提供甲方租赁,茶水提供及服务人员支持包含在会务服务费用之内。

(2)会场布置剧院式,安排席位不少于 250 个,各排间距不得小于 80 厘米;在会场安排固定摄影点 2 个,需要提供饮水机 4 台,提供小型会晤室 1 个,会晤室摆设桌椅不得少于 10 套。会场悬挂横幅 1 条,内容为《“驾驭时代,快捷商机”客户推广会》。会场内提供资料展示台 1 个。双方确认:展示台为全新制作,规格5×2×1.5,饮水机由乙方免费提供。

(3)氛围支持乙方应在 11 月 8 日 12 点前完成 20 个气球条幅悬挂,条幅内容双方自行约定,规格是 6×1.5,拱形气模 2 个,规格是 3×2.5,会场外摆放花篮 20 个。会场布置与氛围支持费用均包含在会务服务费用之内。5、会议秩序维持乙方应该提供不少于 10 人的安保人员用于维持会场秩序,费用均包含在会务服务费用之内。篇三:会务服务合同范本-201404

会务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合同签订地:大连市 xx 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本合同,包括所有的附件、补充合同和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1.3“会务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会务策划、组织、执行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会务接待、印制会务文件、场地布臵、参会人员接送用车、餐饮、住宿等相关工作。

1.4“工作日”系指除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二、服务内容

2.1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年月日于大连项目启动会提供会务服务,包括:

2.1.1 会议场地提供、布臵等工作;

2.1.2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音响、演出、饮用水、宣传品等用品的提供;

2.1.3 其他应由乙方负责提供的服务;

2.2 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一《路演流程》及《价格清单》。

三、合同价款 3.1 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详见附件《价格清单》,分项价格应根据具体服务项目列明。合同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预算上限”)。3.2 合同价款已经包括下列费用、支出,乙方不得额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3.2.1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会务服务所需的服务费、制作费等费用;

3.2.2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会务服务垫付或代付的一切费用,提供甲方会务所需的用品、设备及人员的费用、税金等;

3.2.3 除非另有约定,分项价格均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该项服务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不论合同中是否提及,也不论其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料到;

3.2.4 乙方根据现行税法应支付的税款;

3.2.5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会务服务所需的一切其他费用以及其他根据本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3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价款根据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据实结算,如甲方实际开支没有达到预算上限数额,则按甲方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额支付相关费用;如实际发生数额超过预算上限,双方根据本合同第 3.4 条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4 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确认需要调整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服务或者增加服务项目,按附件《价格清单》对应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算。附件《价格清单》未列明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应在实际支出前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服务调整或增加导致合同价款可能超过预算上限的,乙方应当在调整或增加时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四、付款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会议结束,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经甲方确认后,根据本合同第 3.3 条之规定,按实际发生数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4.2 上述款项在甲方收到乙方合格等额发票以及甲方认可的会务活动费用清单后 7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4.3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5.1.1 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会务日程安排等相应事宜由甲方确定。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并要求乙方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部分进行纠正。

5.1.2 本合同项下会议涉及甲方的所有标识、商标、公司名称、宣传文字等内容须经甲方最终确认才可正式发布。

5.1.3 若甲方需要对会议日程、会务服务方案进行调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乙方。

5.1.4 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款项。

5.2 乙方权利与义务

5.2.1 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会务及服务费用价格清单经甲方确认,并按照甲方确认的会务安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展和完成相应会务服务工作。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具体内容如本合同附件所示。

5.2.2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合法、诚信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因客观实际情况,须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的,应至少提前 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5.2.3 因甲方原因需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的,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5.2.4 乙方为产品展演提供或乙方设计、制作的标识、创意、文宣等内容,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乙方保证其自行设计、制作的或其所提供的他人设计、制作的标示、创意、文宣等内容均不会侵犯本合同以外其他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如由于乙方违反本条保证导致第三方提出侵权、索赔、指控或相关主张,乙方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积极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由此产生侵权责任的,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5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一切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甲方资料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5.2.6 会务服务内容超出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约定事项的,乙方应在实际费用支出前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分包或转包于其他任何第三方。六、保密

6.1 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营销、技术、图纸等信息或文件以及甲方参会人员的各种信息等统称为保密信息。

6.2 乙方应保证乙方及其雇员对于本合同以及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甲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漏和公开,也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6.3 本条所述保密义务对乙方持续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七、不可抗力

7.1 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中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使合同的另一方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7.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7.3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意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0.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0.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 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章)(章)

会议系统维护服务合同协议书书 篇6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维护服务合同书 甲方:xx 控股集团

乙方:北京 xxxx 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揽甲方会议系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确保整个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根据甲方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维护服务合同如下:

一、合同概况

1.系统名称:会议系统及背景音乐系统维护服务

2.项目地址:xxxxxxxA 区

3.服务性质:质保期结束后的系统维护与技术支持

4.服务范围:

(一)系统中设备故障的排除

(二)系统中设备损坏后的维修和更换

(三)系统线缆检查和维护

(四)系统改造和升级的建议(五)用户操作人员的培训

(六)每月一次对系统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查,及紧急故障的处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发现系统有异常情况出现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说明详细故障现象。以便于乙方做相应准备。

B.乙方在对系统进行维修及保养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和

便利设施。维修完毕后,甲方及时派人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在维修单上签字

确认。

C.维修保养过程中,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与其

它部门以及其它工种的配合事宜。

D.甲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支付乙方相应的维护保养费用。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为系统正常运转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转。

F.在系统设备正常使用状态下,乙方定时到甲方现场进行设备的例行保养和

检修,每月一次。服务内容仅限于由乙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

G.系统在平时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正式通知后及时响应,响应时间为:36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节假日内除外)。

H.如出现设备维修更换零部件或更换设备时,更换零部件及维修的相关费用

由乙方支付;若设备无法维修而需重新更换设备时由乙方向甲方建议更

换,甲方支付设备成本费,乙方免费安装调试。所有更换的设备及零部件保修一年。

三、维保期

本合同自签定日起生效至维保结束日终止。以二个为期限签定合同,本次签约期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四、维护保养项目(详见附件清单)

(一)

A 区四层大会议室扩声系统

(二)

A 区二层会议室音视频系统

(三)

A 区三层会议室扩声系统

(四)

C 区会议室扩声系统

(五)

公共广播系统

(六)

小会议室

(七)

西单搬家过来旧设备

五、付款方式

(一)年服务费为人民币 xx 万元整,为全年乙方提供服务的维修(二)费用分上、下半年二次支付即上半年在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叁天内由甲方按合同总额的 50%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xx 万元整,下半年对应时间支付余下部分的 50%计人民币 xx 万元整。

六、

违约责任

甲乙各方如中途无故终止或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所有的经济损失;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有权终止甲方使用该设备;

七、合同争议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进行法律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章):xxx 控股集团

乙方(章):北京 xxxx 科技发展有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址: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20xx 年

06

06

日期:20xx 年 06 月 06

会议组织服务合同 篇7

上世纪七十年代, 随着能源危机的产生, 在西方发达经济国家普遍掀起了能源节约的浪潮。于是, 在七十年代中期, 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 (中国主要称EMC, 国外主要称EPC)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 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投资新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 (中国主要称EMCO, 国外主要称ESCO) 的发展十分迅速, 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 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

这种基于能源服务合同的市场化节能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 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这种合同能源管理在目前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发展, 所提供的内容是全面的, 包括能源信息和控制系统、能源审计、安装、设备运行和维护、有竞争优势的金融、油和电的采购, 该合同可以帮助客户减少能源费用、转移风险、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

作为一种市场机制所引导产生的行为, 由于各种环境和商业的因素, 使得能源服务合同在市场上得以被认可, 并且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但对能源服务合同的研究, 仅限于政府或者有关企业的文献, 而没有更深层次提高到经济学的角度加以研究。目前, 在我国和发达国家都出现了各种阻碍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因素, 使得我们有必要回过头认真分析、研究能源服务合同。

一、能源服务合同的运作模式及特征

我国推行能源服务合同管理的新机制还处于初级阶段, 很多机制设计方面都还有缺陷;回顾发达国家的节能服务市场, 节能服务公司在提供这种能源服务合同时, 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1、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

这种方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 节能服务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 用于支付工程成本, 达不到承诺节能量的部分, 由节能服务公司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 直到节能服务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 项目合同结束, 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 以后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2、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在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完成时, 经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后, 在项目合同期内, 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期结束后, 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 以后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3、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 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在项目合同期内, 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能源费用和管理费用承包企业的能源消耗和日常维护。项目合同结束后, 同样也是将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 以后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4、能源管理服务模式。

企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规划、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节能服务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 还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公司拥有一批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 他们具有先进成熟的能源管理技术与经验, 能够制定严格的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并且提供设备操作、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等一条龙服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商业利润, 而企业获得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所带来的成本和费用降低收益。

以上四种模式, 基本上涵盖了节能服务市场的全部形式。综合分析这些不同的模式, 我们要确定能源服务合同的必要特征, 即关键能源设备在长期合同的期限和条件下决策权的让渡, 包括期间维持和改善设备性能的动机。而根据以上四种模式的详细介绍, 我们不难发现, 与传统的节能模式相比, 长期合同之后, 作为承包商没有动机也没有方法来保证后期交付时的设备性能;而作为新机制的能源服务合同,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归根到底来自于在合同期间的节能量收益, 使得收益和设备之间建立起了联系, 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在长期合同期间有动机也有激励来维持设备的长期高效运行, 改善设备的性能, 以期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能源服务合同的生产成本

在能源服务合同这种机制中, 节能服务公司以盈利为目的, 在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 向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融资、工程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项目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系列的综合性服务, 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收回投资和获取合理的利润。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

提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医疗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医院必须增强生存与竞争意识, 一方面要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 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如何提高经济效益, 实现医院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持续快速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医疗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笔者认为, 医院应以追求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同时也要不断地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促进医院持续、快速发展。为此, 在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中, 医院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

产业, 其特殊性在于它销售的不仅是产品或技术, 更重要的是ESCO还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

能源服务合同能够降低最终能源服务的生产成本的程度取决于节能设备改进的技术潜能, 以及合同期内维修、更新、运行、保养和控制的配送效率等。间接费用节省主要来自能源采购费用、运行和保养的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新设备的投资费用以及财务费用。与传统的企业或部门自控方式进行节能的方式不同, ESCO之所以能节省费用, 原因有二:

1、规模经济。

由于ESCO在能源管理方面非常专业, 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使得多名职员有潜力达到显著规模经济。例如, ESCO可通过覆盖多个客户点的单一供应合同来得到油、电采购价格的大额折扣。同样, ESCO更容易获取相关领域的信息、训练有素的劳动力和管理专家, 并通过杠杆作用将职员个体服务于一定客户的利益放大。这些职员能够运用他们的客户组织内部所不拥有的专业技能, 快速分享在不同客户所得到的学习经验。

2、市场动机。

能够想像若能源管理是内部控制方式, 相关职员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动机, 而高级管理人员又缺乏足够的监控激励去评估职员的生产效率, 这样使得能耗水平相当高。能源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外购方式, 其主要优势并不在于性能激

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文/苏静

一、强化市场观念, 树立经济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随着卫生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 医院必须强化市场观念, 树立市场经济的意识, 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首先, 医院应增强成本意识。医院应建立以节支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成本管理责任制, 将成本管理落实到科室、岗位和个

励, 而是在于外部供应商的竞争性报价和规模优势。竞争性报价所获得的节省成本依赖于能源服务市场的竞争性。由于不同国家能源服务市场竞争水平的不一样, 而导致不同的竞争期望值, 进而成本也会有所不同。

三、能源服务合同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企业为什么将可以在市场进行的交易内部化。威廉姆森在其所开发的理论框架中认为:“当一项商品或服务通过可分离的技术界面时, 交易发生。处理过程的一个阶段或组装活动终止, 另外一项又开始启动了”。威廉姆森识别了与不确定性、复杂性和不对称信息混合在一起的有限理性, 以及在少数情形下存在的机会主义, 在如上情形中, 将产生交易的不效率性, 并将随着所采用的治理机制而变化。其核心, 即交易成本理论主要关注于特定的经济环境中, 如何根据给定的交易最有效地选择治理形态。影响选择的关键属性是不确定性、交换频率和促使交换进行的资产专用性。交易成本包括与规划、改变、实施以及监控任务完成相关的成本。

具体来说, 能源服务合同是从第三方外购的一项或多项能源服务, 在能源服务合同的准备、谈判、制定、签署、监控和实施阶段, 客户和承包商都会产生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经济学将这种复杂性缩减为人, 增强职工的经营意识, 有效充分地利用资源;医院应控制和审核费用支出, 通过成本核算, 加强审核力度, 规范支出管理, 降低成本费用。在安排支出时, 能够保证重点, 尤其是要使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支出保持合理的比例, 使医院的支出趋于科学化、合理化, 减少资源浪费;医院应有

少量的相关变量, 内部变量是资产专用性和任务复杂度, 外部变量是能源服务市场的竞争性和契约产生的制度。

一般来说, 资产专用性越强, 交易成本越高;任务复杂性增加, 交易成本也随之增加;同时, 市场竞争性增加, 交易成本降低;而与契约有关的制度环境保障性增加, 交易成本降低。

四、结束语

能源服务合同市场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基于以上能源服务合同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研究, 要培养和发展能源服务市场, 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其中涉及如何规范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有关的制度环境建设等因素, 应该加以更深层次的研究, 并制定出相关的解决之道。同时, 还应多加强与发达国家的经验交流, 从中吸取成功因素, 努力提高我国的能源服务市场质量, 以及能源服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连春琦, 赵世强.建筑业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的探讨[J].建筑经济, 2007.7.

试析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完善 篇8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构成,是业主自行组成的维护物业整体利益的自治机构。业主大会是民主性组织,成员在其中地位平等;业主大会是自治性组织,其成员是业主,进行的是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约束;业主大会还具有代表性特征,代表了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所以,业主大会基于其性质、宗旨、组成人员、运作机制等的特征具有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业主大会的独特地位,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就显得意义重大,其对于业主依法行使自治权从而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操控物业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监管权,更全面的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并没有对业主大会成立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直至2009 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才印发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的地方性立法对于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却走在了前列。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均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只是各地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地方综合利益的考虑,规定的内容往往千差万别,且屡有不甚合理的情况出现。这也是导致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大会的作用无法得到正常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进一步简化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使得业主大会能尽早介入到物业管理活动中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问题。鉴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在此方面的规定屡有冲突,近年以来对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立法问题,学界在制度层面上的立法要求更是呼之欲出。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无独有偶,国外的一些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在德国、日本等国家,或者赋予业主委员会团体法人的资格,或者在特定的条件下承认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允许其在适当的时机具有当事人的能力。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比如制定旧企业的退出时间表,同时规定违反时限时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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