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9-0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共2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

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辽国税函[2001]119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生效日期: 2001-06-25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决定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原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其填开方式进行改革,现就票样修订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通用普通发票票样修订的说明

(一)保留的通用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规定为八类,具体样式继续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96年印制)

1、《辽宁省XX市小额商业零售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票样)

3、《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4、《辽宁省XX市农产品收购发票》

5、《辽宁省XX市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

6、《辽宁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增设万元版,票样附后)

7、《辽宁省XX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税务局使用)

8、视同发票印制管理的单、书

(1)《辽宁省XX市销货清单》(税务机关制定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

(2)《辽宁省XX市价外费用项目表》(税务机关投送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

(3)《辽宁省XX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二)增设的通用剪贴发票票样规定为十类,具体样式执行辽国税发[2001]79号文件规定的票样

1、《辽宁省XX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XX市工业货物销售发票)

2、《辽宁省XX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XX市商业批发发票》、《辽宁省XX商业零售发票》)

3、《辽宁省XX市加工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XX市工业加工修理发票》、《辽宁省XX市杂修行业修理发票》、《辽宁省XX市缝纫行业发票》)

4、《辽宁省XX市供暖收费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XX市供暖收费发票》)

5、《辽宁省XX市金银首饰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XX市金银首饰销售发票》)

6、《辽宁省XX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XX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发票》)

7、《辽宁省XX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XX市机动车》)

8、《辽宁省XX市旧机支车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XX市机动车销售发票(省局票样)》)

9、《辽宁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XX市废旧物资发票》)

10、《辽宁省XX市货物销售剪贴发票》(百万元版,税务局代开,取消原《辽宁省XX市货物销售发票》)

(三)其他取消的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

1、取消原《辽宁省XX市矿产品销售发票》、《辽宁省XX市砖瓦灰石沙销售发票》,按销售行为分别并入《辽宁省XX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或《辽宁省XX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2、取消原《辽宁省XX市书店批发发票》、《辽宁省XX市书店零售发票》、《辽宁省XX市报刊发行发票》,并入《辽宁省XX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新华书店及各报(刊)社用票,可申请自用剪贴发票;逐笔开具的,可申请自用小额发票。

3、取消原《辽宁省XX市临时经营发票》,由税务机关为临时经营业务代开发票时,可使用通用《辽宁省XX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4、取消原《辽宁省XX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销售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凭证。

二、关于填开式《辽宁省XX市工业货物销售发票》印制、使用问题的说明

由于工业货物销售用票是否推行剪贴发票,由各市国税局自定,因此对工业货物销售实行剪彩贴发票的,应按规定限期停止印制、使用填开式《辽宁省XX市工业货物销售发票》;未对工业货物销售推行使用剪贴发票的,可继续印制、使用填开式《辽宁省XX市货物销售发票》。

三、关于《辽宁省XX市小额商业零售发票》印制、使用问题的说明

印制、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①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完善;②发票使用量较大;③按销售逐笔开具发票。

对个体、私营企业,原则上不供应小额商业零售发票,具体由各市国税局从严掌握。

四、关于《辽宁省XX市销货清单》印制、使用的说明

销货清单是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而开具的汇总发票起证明作用的,在开具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都适用。销货清单视同普通发票印制、使用管理,套印发票监制章使用防伪专用品印制。但对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销货清单和使用收款机打印的销货凭单(未纳入发票管理的)可不作要求。

五、关于《辽宁省XX市发票销售发票》印制、使用的说明

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通用凭证下发使用之前,原《辽宁省XX市发票销售发票》可继续使用。

六、关于设计自用发票票样的说明

通用发票票样是设计自用发票的母样,并据此规范自用发票的票面语言文字、字号、及格式;个别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考虑。

七、关于通用普通发票票样的其他说明

(一)通用普通发票票样由省局统一设计、解释,各市不得自行设计。对全省统一的通用普通发票票样以外的原通用发票,应按规定期限停止使用;对个别市自行设计的本市通用的普通发票,如:《XX市收款发票》,应立即停止使用。

(二)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干式复写发票及机外发票可参照原填开式通用普通发票票样执行。

(三)税控收款机发票式样另行规定。

八、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发票的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应使用《辽宁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对库存的带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但该票据不再具备抵扣功能,也不得再印制新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2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规定, 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 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 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 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 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 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 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 确认完毕, 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的规定, 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 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6号) 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 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 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 由纳税人自行开发, 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 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 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 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 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 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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