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2024-05-16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共10篇)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篇1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像。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四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单位应贯彻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努力做好施工现场院的各项管理工作。

2.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工作。

3.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职工文明施工思想意识的教育,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4.大门内两侧应在明显位置标明“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非施工生产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等警示标语。并把“安全生产十大纪律八项措施”标示公布于众。

5.场地及道路做到硬地化、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排水沟保持畅通无积水。

6.成品、半成品及材料的堆放,应分类堆放并整齐美观。7.不非法占地,及时清理淤泥。淤泥、垃圾,沿途不漏洒,沾有泥沙及浆状物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8.工地四周不乱倒垃圾、淤泥,不乱扔遗弃物。并做到工完场清。9.搭设的临时厕所、浴室有排污措施,粪便污水不外流。10.施工现场各职能部门的办公室、医务室、材料、机械库房……等工棚,必须挂牌,四周环境保持清洁卫生。

11.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洁制度,炊事员和茶水工要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1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章,作业人员必须挂证或卡上岗,并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安全设施及机械设备采购、使用、维修制度

一、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及使用

(一)劳保用品的采购

1.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

1、劳动保护用品按“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发放。

2、建立劳保用品领物卡,作为今后报领的凭证,不得遗失和损坏。

3、使用年限到期后,本人写出报损申请,经总务科审核批准后,交旧换新。

4、使用劳保用品者,不得遗失或有意损坏,否则,按情节轻重给予赔偿。

5、调换工作、调出者,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或上缴,否则,按价扣款。

二、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

1、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项目部指定相应的专业公司进行管理及维护。

2、专业公司应对本单位负责的公用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3、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统一安排,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挪用、拆除。

4、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5、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应予以爱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回收。

6、闲置的安全设施(包括周转性安全设施)应及时退还所属单位进行集中保管。

三、施工机械设备采购、使用及维修

(一)机械设备的采购

采购范围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对这设备进行采购,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换。

(二)机械设备的使用及维修

1、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凡执行操作证的设备必须实行“管用结合,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多班作业时,必须有交接班制度。

2、大型设备(多人或多班组作业)要委任司机长,一般要设委任责任司机。

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熟悉本机情况,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检查排除故障。

4、在用的机械设备,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失修”或“带病”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严格执行日常保养、换季保养、摩合期保养、停放保养制度,加强机械设备在作业前运行中,作业后所进行的“清洁、紧固调整、润滑、防腐”十字作业,保持设备的应有效能,消除事故隐患。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篇2

第一条: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及登记手续

1.凡发生未遂事故由各施工班组进行登记,并报告工地负责人。

2.凡发生轻伤事故,于事故发生后口头报告分公司安全部门,月底填“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公司安全站。

3.凡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应立即口头报告公司安全站和分公司安全部门,由公司安全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杜绝重复发生。

4.凡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站,其中死亡事故再立即报送主管机关及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

5.凡属于“扭伤”事故类别的负伤者,必须持有医疗部门诊察后出具的可靠的诊断证明,并经班组长、工地、安全站确认后,所在部门方可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

6.属于轻伤事故的伤者本人,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报告班组长,过期不报者,不予补报登记手续。

第二条:重大事故的现场处理

1.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就近工作人员应积极抢救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现场未经安全专业部门勘察前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物证的位置,就近施工人员有责任提供有关事故的旁证资料。

3.安全专业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临时性处理,详细勘察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和责任者的口述材料,索取必要的旁证材料,事故现场的临时性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机关、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报告,并及时填写“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一般区分

事故责任分直接、主要、间接、一定责任四种。确定责任时必须作到事实求是。根据安全施工责任制度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分析报告后确定。

事故责任一般区分如下:

1.受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本工种、专业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职工,因本人违反安全施工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因职工本人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直接责任。

2.从未参加过施工,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参加施工而发生事故的,则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施工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就施工而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应分别追究项目部经理或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

4.在施工安全条件不具备或有直接威胁工人生命安全的场所。经工人提出但未采取措施即令施工,而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由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5.机械设备有缺陷或不按规定保修而危及安全运行的,经操作人员提出但未采取措施即令运行的,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由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6.工人因不使用防护用品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7.各级领导或项目经理在布置任务的同时,没有布置安全工作或放松安全教

育,对发现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以及管理不善等问题构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根据情节分别追究领导或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应负不同责任。

第四条:事故的调理处理及权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各级领导要组织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从思想上、技术上、管理上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坚持作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2.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依据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严

肃处理。

3.一般未遂事故由工地负责人调查分析,进行处理后向单位分管领导及公

司安全站报告。

4.严重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站,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站主持调

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杜绝重复发生。

5.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主持调查分析,进行处理后向上级主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3

一、凡发生在企业、施工生产中由于生产区域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错误,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使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达一天及以上(或致死)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应迅速层层如实上报到主管部门(不准隐瞒或拖延上报),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及劳动部关于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条文解释》。

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采用事故快报立即层层上报主管部门外,事故所在工地(负责人应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不准破坏与伪造事故现场,直至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允许后。才准动现场,对受伤人员应积极抢救。

三、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工地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公司,重伤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 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会生产、技术、安全、保卫等部门及分公司、工地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和造成伤亡的事故与火灾事故均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根据事故性质与应负的责任和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后执行。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如实反映与提供,不得拒绝与隐瞒情节。伪造假情况和资料,否则应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轻伤、重伤事故,受伤人员复工后,应由工地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单,上报分公司及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各一份。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篇4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项目部工伤事故伤亡处理和管理。3.文件及引用标准

—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奖罚暂行规定》 4.职责

本制度由质量安全处编制、修订和解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实施。5.规定

5.1事故报告

5.1.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安全处。

5.1.2 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安全处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5.1.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项目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2事故调查

5.2.1 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者质量安全部门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 死亡事故,由公司质量安全处会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进行调查。

5.2.3 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国防工办、集团公司)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②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5.2.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 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④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项目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3事故处理

5.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处理。5.3.2凡发生工伤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处理。5.3.3轻伤由发生单位处理结案,资料报公司质量安全处备案存档。

5.3.4重伤由公司质量安全处办理审核后报当地劳动部门,对伤者进行工伤等级认定后进行结案。5.3.5凡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6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篇5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排除险情,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以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如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则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篇6

黎故 管 理 制 度甜 甜 一

期 工 程 巴

工伤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要遵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安徽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事故的报告、处理和统计。

2、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立即按组织程序报告给公司。对重伤以上的事故,由公司立即报长丰县、工会及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3、对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谎报、不报或拖报。

4、轻伤事故由分公司(项目部)成立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公司批复结案。

5、重伤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长丰县安全站

6、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者死亡事故,由长丰县安全站成立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结案。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篇7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方针,加强本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职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员在本工程中从事与电力施工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交通和机械设备等事故。

三、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权限 3.1人身伤害事故

3.1.1人身记录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或施工队(班)长报告,由施工队(班)长组织现场安全员调查、处理并向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报告。

3.1.2轻伤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班)长报告,由队(班)长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分公司或公司质量安全部,并由项目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分别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严重未遂事故报表”,于事故发生三日后报公司质安部。

3.1.3重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项目部经理报告,项目经理直接向分公司或公司领导、公司质安部报告。重伤事故由分公司经理或公司指派专人组织调查。

3.1.4死亡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经理或分公司领导,项目经理或分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质安部和有关领导。项目部有关人员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1.5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3.2机械事故

3.2.1机械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机,保持事故现场状况,并向主管人员及领导报告;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应立即会同有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调查了

第 1 页 浮山高村—文昌110kV双回送电线路工程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损失情况,进行技术鉴定,积极组织抢修,并组织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类型等。

3.2.2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发生事故后应在3天内上报公司工程部。3.2.3一般机械设备事故: 发生事故后应于当日上报公司的工程部。3.2.4重、特大机械设备事故: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上报公司。3.3火灾事故

3.3.1项目部发生火灾事故,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3.3.2施工现场的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按人身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3.3记录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长报告,由队长主持调查和上报,并当日报专职消防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即时报项目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物资、人员等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公安内保部备案。3.3.4发生较大火灾后,项目部/变电所即时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填写《火灾损失情况清单》和《火灾事故报表》。

3.3.5凡上报的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笔录,事故责任者的检查材料,必须以碳素笔书写或用激光打印机抄报内保部和质安部备案。3.4 民爆事故

3.4.1 项目部发生爆炸事故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3.4.2 施工现场的爆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按人身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爆破事故产生的火灾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按火灾事故处理;爆炸物品的流失、丢失、被盗案件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3.4.3 记录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场所有关人员向队长报告,由队长主持调查、处理,并当日报专职安全员。

3.4.4 轻伤事故,严重未遂事故及爆破引起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场所有关人员向队长报告,由队长报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当日报项目经理

第 2 页 浮山高村—文昌110kV双回送电线路工程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主持调查处理,分别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严重未遂事故报表”及“企业火灾事故报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公司质量安全科和公安内保部。3.4.5 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在2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质量安全科、公安内保部,当地劳动部门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重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主持调查,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45天内报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同时报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3.4.6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查明基本情况,并在24小时内报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和工会,死亡事故由公司经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45天内报上级电力公司和劳动部门批复。3.4.7爆破物品的流失、丢失、被盗案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保护好现场,报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在4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公司领导,公安内保部,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项目部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调查。3.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3.5交通事故

3.5.1 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项目部应都要建立交通事故分析制度,对交通安全实施综合治理群防群治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3.5.2 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报案不得逃逸,事故发生后不推卸、不回避、实事求是,主动认真检查,从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5.3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凡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交安委赶赴现场,协助交警部门调查处理,了解肇事经过,查找隐患,堵塞漏洞,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3.5.4 交通事故处理后,事故单位要将事故协议书复印两份,连同事故经过、检查、事故报告、因果图及相应的措施存入档案,对交通安全重视不够,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从严审查全部车辆和考核全体驾驶人员。

3.5.5 为了交通安全达标,基层交安组要与机动车辆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

第 3 页 浮山高村—文昌110kV双回送电线路工程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书,对管辖部门车辆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逐级追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使驾驶员从中吸取教训,定出整改措施。

四、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及要求 1.施工队(班)

事故发生所在后,必须按本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报告。2.项目部质安科

项目部要将“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报送公司质量安全部的,月报表在每月25日前报出,年报表12月5日前报出。

项目部要按月填报《机械事故月报》,并于每月底前将《机械设备月报表》交工程部,(若本月无事故发生,也要报送此表,说明无事故)。

发生火灾后填写《火灾损失情况清单》和《火灾事故报表》上报公司公安内保部。

书写要求:凡上报的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笔录、事故责任者的检查材料等,必须用碳素墨水书写或用激光打印机打印。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篇8

1.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牌照或录像。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都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9.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报送公司安全部门。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篇9

发生工伤事故,除应对伤者急速抢救外,还要迅速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处罚不放过,并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一、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报告公司,重大安全事故,工程处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公司,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报告市建委安全办及建军管处安监站,并把事故分析报告及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公司经理及负责质安工作的副经理,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及处理善后工作。

二、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专职安全员参加,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四不放过”教育,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并填写“工程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两天内报公司一式两份,再由分公司上报公司。

三、对未造成伤害的安全事故要当作工伤事故起因是一样的,只是造成后果程度不同。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规定项目部经理对所有的肇事事故(险些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和未造成伤害的事故,都要像对待工伤事故一样认真进行现场“四不放过”教育,对责任者严肃处理,并填写“未遂事故登记表”报公司。

四、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等)报公司,公司用快速办法公司并于月末按规定统计上报。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篇10

双港新家园第三标段工程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为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态,掌握工伤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特制订本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伤记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受伤人员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和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死忘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告公司质安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4、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5、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6、每个在建工程必须于每月的2号之前向公司质安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双港新科园第三标段工程

上一篇:画杨桃课文下一篇:八年级英语感叹句专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