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设计办公室

2024-05-07

山东省标准设计办公室(精选5篇)

山东省标准设计办公室 篇1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3)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酒店,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辐射污染源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4)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2.幼儿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联办园服务半径一般控制在1.5公里内。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二)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应结合使用功能和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安全、防火、给排水、采暖、电气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场地等用地。

2.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游戏场地、30m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玩沙玩水区及种植、饲养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

3.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

4.农村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基本指标应不低于18m2/生,其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3m2/生,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2m2/生;规划指标应不低于22m2/生,其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4m2/生,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4m2/生。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二)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组成,提供就餐服务的应按要求设置厨房等生活用房。

1.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阅览室、科学发现室、美工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间、炊事员更衣室)。

(三)园舍用房面积

幼儿园活动室面积应不低于2㎡/生。园舍建筑面积和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别见表1-

1、1-2。

(四)园舍建筑标准

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3.幼儿园园舍为楼房建筑时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直接监护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设施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 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备,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各班配备标准如下:

(1)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和发展水平选设图书区、美工区、音乐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3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适应,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

(2)寝室:可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也可配备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每生一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确需使用双层床时,需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30c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3)卫生间: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采用水冲式,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尽量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4)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3。

2.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提倡就近利用农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可设专门的卫生保健室。

3.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一)农村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切实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应配备专任教师2人,或1教1保。

(二)园长及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六、经费保障

(一)农村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多村联合办园者由受益村共同解决,满足园舍建设、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保障以及正常运转等方面所需,不足部分由幼儿园收费解决。

(二)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实行公示制度。

(三)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四)幼儿园应按规定设置帐簿,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附件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山东省标准设计办公室 篇2

日前,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 (DB37/5026—201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 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准》要求建筑单位面积采暖能耗将比国家《民用建筑通用设计规范 (1980-1981) 》采暖能耗降低75%, 这标志着该省成为全国首个出台并执行节能75%标准的省份。

与明确了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的 (DBJ14—037—2012)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比, 《标准》主要有五大变化。一是提高了墙体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暖通空调系统用能效率要求;二是对窗墙面积比的规定更加严格;三是调整了墙体传热系数计算方法及修正系数;四是提高了外窗气密、传热及遮阳等方面的指标要求;五是增加了“给水排水节能设计”及“电气节能设计”章节。

山东省标准设计办公室 篇3

鲁编办发„2012‟11号

关于报送201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

编制使用申请的通知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2013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的安排工作,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厅字„2011‟22号文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鲁厅字„2012‟13号)精神,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确需补充人员的,要按照《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1‟3号)要求,本着充实基层、优先解决急需岗位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用编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人员结构、空编数额等情况,统筹安排提出该年度本机关事业单位空余编制的使用意见。

二、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度编制使用的安排工作,由各市编办抓紧部署,严格按程序予以审核。其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编制使用,市编办审核汇总并报省编办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市编办核准后报省编办备案。各市编制使用安排意见须于9月30日前报省编办。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仍采取网上提报和书面申请同时进行的办法。各部门(单位)登录“山东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年度用编申请”中填写并打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度编制使用申请表”,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于9月30日前报送省编办。

四、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编制使用申请,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编制使用申请的,省编办不再安排年度用编。用编申请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要统筹考虑2012年核准用编的使用情况,对2012年核准后尚未使用的编制要认真进行清理核实,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办理入编手续的依据。已经办完录用、聘用、调动等相关手续的人员,要在12月底前抓紧办理入编手续,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

五、各级编办要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机关事业单位报送的用编申请。要本着空编运行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用编,对超编满编的部门单位以及职能弱化、体制机制面临调整的事业单位,一律不予安排用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的用编数额内进行,凡未经编制使用审核或超核准用编限额擅自补充的人员,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各市党政群和政法机关2013年度编制使用申请表 2.各县(市、区)党政群和政法机关2013年度编制使用申请表

3.各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3年度编制使用申请表

4.各市事业单位2013年度编制使用备案表

5.各市2012年度核准用编使用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法规

编制使用申请

通知

山东省三级甲等标准医院 篇4

济南九龙泌尿专科医院(山东首家三级甲等标准专科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 济南市中医医院 济南市妇幼保健院 济南市儿童医院

济南施尔明眼科医院

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泰山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武警山东总队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山东省肿瘤医院

菏泽市中医院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青岛市市立医院

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淄博市中心医院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淄博市中医院

烟台毓璜顶医院

烟台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泰安市中心医院

临沂市人民医院

临沂市中医院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枣庄市立医院

枣庄市中医院

聊城市人民医院

聊城市中医院

济南军区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O一医院

山东省标准设计办公室 篇5

本刊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着力加强农机管理系统和农机化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机依法行政、监管和服务能力,保障全省农村各业机械化的全面发展,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编办决定将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更名恢复为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农机管理部门中农业机械监理执法机构的建设,全面提升依法监管农业机械的能力和水平,省公务员局决定将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直属的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由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鲁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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