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宣教工作措施

2024-09-10

非法金融宣教工作措施(共6篇)

非法金融宣教工作措施 篇1

乡镇整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方案一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工作部署,决定于4月份按照市金融办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要求,在全街道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涉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结合我街道实际,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落实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辖区村、居、工业和商业企业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街道实际,分阶段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管区主导、村居配合、全民参与”工作原则,按照“条块结合、重点突出、全域覆盖”工作要求,在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行动中,切实做到严查彻处,决不姑息;同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相关管区、村庄、居委会要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查重点,周密部署,集中时间对辖区村、居、工业和商业企业进行详细排查,摸清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上报,确保让辖区内大部群众成为宣传活动的受众主体。

(三)任务目标。通过持续、深入、有效宣传,采取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向辖区广大居民、经营户和消费者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引导广大市民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培育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培养公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在全街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充分利用各管区、社区居委会优势,集中宣传。各管区利用各村集市人员密集时段、社区居委会利用集中交费时段在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横幅等,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理性购买理财产品。

(二)利用群众工作日,深入宣传。利用机关干部帮包村庄,深入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提醒广大村民提高警惕,发现类似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积极宣传**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和微信群和其他微信群中大量转发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文章,用事实案例让村民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调动村民的参与积极性。

(四)利用各村老年活动室等重点宣传。老年人是金融诈骗的重点人群,对各村老年人集中的活动室进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的经济财产不受损失。

三、工作机制

(一)职责分工

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派出所、党政办、企业中心、执法中队、农业中心、经管中心、市场监管所、各管区、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建立信息网络,各村(居)委会和各单位都要设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信息联络员。

(二)宣传动员

制定工作方案,起草、发放有关通知和文件,召开各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通告,发动宣传车,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确定排查范围

研究制定我街道防范和协助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街道范围内投融资公司、典当行、寄卖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吸储、放贷行为重点排查,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落实疑似非法集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制度,每周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报送统计表,“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建立风险台账。

(四)强化宣传维稳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通告,发动宣传车,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打击防范并重,从源头上防控风险。

(五)稳妥处置风险

坚持“打早打小”依法依规进行性质认定,对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要迅速报告,对工作推诿或者不作为处置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积极推行银行+社区机制

组织市场监管、银行等单位定期对各村庄、居委会进行金融业务培训,加强甄别非法集资活动能力;同时,由各银行机构为每个居委会配备一名专职处非工作人员,作为该属地的金融顾问,负责排查非法集资工作,确保我街道辖区内隐患排查无死角、无盲区。

乡镇整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方案二

为贯彻落实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淮安市洪泽区持续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020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摸清风险底数,逐一处置存量风险,坚决防控增量风险,扎实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到20**年底,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工作机制;深入排查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潜在风险;按照打早打小工作思路开展早期干预;坚决清理非金融企业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确保商事注册前置审批和会商机制对涉及金融领域实现全覆盖;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线下门面店逐步减少。到20**年底,各类非法金融机构组织得到有效清理;非法放贷、非法保险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明显减少。到2020年底,非法集资存量风险得到有序处置,增量风险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增长势头得到根本扭转。

(三)工作原则。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发现的风险点,要逐一研判、分类处置。对于尚未构成 犯罪的,要即查即处,争取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期处置化解风险。对于涉嫌犯罪的要打早打小,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切实防止风险扩散蔓延。处置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讲究策略方法,有序可控处置个案风险,积极防范处置风险中的次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深入开展风险排查

各分局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每年5-7月组织开展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要求,立足监管职能,围绕《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排查指南》,制定对非法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行为的排查办法,把所有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纳入监测排查范围,深入排查每一条线索,查清违法违规事实,摸清风险底数,及时固定证据并向个企科报送违法线索,并持续跟踪监测,彻底处置消除风险隐患。自20**年第4季度开始,进入滚动式、常态化风险排查处置阶段。

(一)排查重点领域。要重点排查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频发领域。

1、各类无证金融业务活动。重点排查未获得金融业务许可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备案),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一般企业。

2、各类消费高额返利活动。重点排查假借各种创新旗号、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一般企业。

3、各类交纳保证金活动。重点排查以交纳押金、保证金、加盟费、预付款等名义,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一般企业。

(二)细化排查手段。要以识别风险、发现风险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系统、机制和人员优势,探索可操作性强、短期见效快、长期可持续的工作举措。开展线上、线下排查研判。

1、利用信息系统开展线上排查。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广告监测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12315投诉举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系统作用,多维度、多角度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实施办法进行分类处理、移交和预警。

2、利用现有工作机制开展线下排查。充分发挥双随机抽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机制,采取随机抽查、定向检查、扫楼扫街等措施开展线下排查。要把排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纳入月份重点工作,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测预警。

3、利用实施网格化监管方式开展排查。把每条路段、每个街道、每个市场落实到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摸清风险底数。对于排查发现和上级交办的每一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线索,要明确风险排查责任人,组织力量落地核查,查清涉嫌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无募集资金或者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合法资质,以及业务模式、集资方式、集资规模、涉及范围、风险趋势、资金资产、盈利能力等情况,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并向个企科报送违法线索,并持续跟踪监测。

三、依法依规及早处置

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要坚持边核查、边处置,综合考虑违法性质、风险敞口、还款意愿及能力、舆论热度、涉稳隐患、轻重缓急等因素,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分类采取督促整改、行政执法、移送公安机关等措施,强化风险早期干预,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逐一消除风险隐患,确保风险得以及时处置。

(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 活动的,要加强对其主要企业及关联企业、主要人员进行商事注册管控,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对其主要人员采取边控等强制措施,直至风险处置完毕。

(二)早期处置化解风险。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 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积极采取函告提示、约谈劝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督促涉嫌违法违规单位限期清理清退参与人资金并落实专户监管;提请城管等部门监督广告活动主体立即停止制作、代理、发布相关广告,提请宣传、信息中心、信息办、文广新、公安等部门监督各类媒体、网站、酒店等立即停止相关宣传报导及线下活动;提请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认定、取缔、实施行政处罚,提请人民银行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办理结算、支付、贷款等相关业务;个企科要视情况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对于涉嫌犯罪、依法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职责和权限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必要时可提请区处非办研究会商后再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坚决清理广告资讯宣传活动

所有发布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和宣传资讯,必须具备中央 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各分局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每年8-9月组织开展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工作要求,把所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传播投资理财资讯信息的行为全面纳入监测排查范围,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及时固定证据,坚决清理非金融企业发布的金融业务广告,坚决制止非金融企业主办的金融业务宣传推广活动。各分局于每季度末向个企科报送广告资讯排查清理情况。

(一)强化金融业务广告资讯发布审查。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未涉及金融业务、金融属性有关字样的,以及自然人,一律不得发布涉及金融业务内容的广告(含店招广告)及相关资讯信息。各单位要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市场主体,强化对广告主从事金融业务广告资讯发布资格的事前审查。

(二)清理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广告资讯。要对广告发布者等市场主体的监督,严格执行《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强化广告资讯发布监测与抽测,落实广告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广告的源头管控。要坚持即查即处,及时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违法广告,坚决清理一般企业发布的非法金融业务广告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资讯。

(三)坚决管控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造势行为。要组织排查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行为(含推介会、宣讲会、形象宣传、人物专访等),强化监测预警,依法清理制止,督导各类媒体(含新闻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等)强化自律责任,自觉封堵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造势行为。

五、坚决遏制增量风险

坚决遏制增量风险,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宣传教育,规范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

(一)持续实施商事注册会商机制。未经驻洪中央金融管 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经会商机制同意,新设企 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一律不得使用涉及金融业务、金融属性有关字样。特殊情况的各分局要向个企科报告,由个企科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进行会商审查。

1、明确会商审查范围。对于“金融”“资产管理”“贷款”等字样的特许经营项目,未经许可或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明确由地方负责监管的“7+4”类金融活动中暂无行政审批的,要实施会商审查。对在注册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理财”“投资管理”“财富管理”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所涉16个字样的,以及“货款中介”“借贷咨询”等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文件所涉3个字样的,要实施会商审查。

2、严格审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坚决劝退、不予通过会商审查。对于通过会商审查的,要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按月监测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加强广告发布行为监测。发现相关行业主体经营存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要及时报个企科,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各方做好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取缔。

(二)规范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督促其不得从事、参与或者协助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主动劝诫家人朋友远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持续精准宣传。要把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推进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采取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着力开展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投资者教育。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坚决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

1、加大督查力度。个企科要加大督查频次和督查力度,对于风险排查不彻底、处置工作不及时的单位,要采取通报、约谈、建议启动执纪问责程序等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2、加大考核力度。以结果为导向,发挥考核评价作用,既要对作风不实、处置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也要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表彰。

3、按时报送总结材料。各单位要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情况进行量化统计,按照本方案列明的相关报送要求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相关要求,按时统计并报至个企科。各分局每年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亮点及成效、突出风险及处置、典型案例事例、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

乡镇整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方案三

为打好我镇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加强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交易场所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查隐患、堵漏洞、防风险,严防涉众型经济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全镇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全市、全县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工作思路,坚持立足于保障全镇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管理、预防、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切实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目标。涉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规业务、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非法金融活动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非法金融活动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协调。各村(社区)作为本辖区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整治工作负总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2.严管严控。相关站所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监管防范不留真空。

3.防打结合。依法有序妥善处置风险,在解决好浮出水面问题的同时,做好防范预警、强化宣传教育,发挥群众举报作用,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4.依法处置。相关站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依法持续严厉打击非法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5.维护稳定。坚持积极稳妥、措施得当、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和舆情引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预警机制

依托省处非办牵头建设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将整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畴,切实落实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群防群治。在社区、村组开展防范预警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早介入、早处置,努力将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石屯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登记管理,发现使用上述字样进行登记注册的,要及时告知上级金融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关站所要认真履行一线把关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加强对所主(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综合运用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镇综治办、镇信访办、石屯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劳保所、国土所、城建所、农业站、林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3.强化广告资讯管理。相关站所要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规业务、校园网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广告讯息的日常监测,严厉查处并曝光长期、大量发布违法投融资类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认为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责令发布单位立即停止发布,依法查处。定期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重点对在街头巷尾、车站公园、超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及摆摊设点散发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传单进行清理,有效封堵各类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

责任单位:石屯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依法稳妥处置违法违规案件

1.依法惩处非法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侦办打击力度,加大陈案处置力度,消化存量风险;要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主动性,摸排非法集资线索,做到打早打小,提高案件侦办效能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追赃减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石屯派出所

2.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站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非法金融活动处置方案,分类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维稳属地责任,将风险处置和信访维稳工作有机结合,在处置案件的同时制定相应的维稳预案。信访办要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注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引导涉案群众依法维权,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情况发生。

责任单位:镇综治办、镇信访办,石屯派出所、村(社区)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重点做好“四类人群”的宣传教育。相关站所要加强对基层金融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严防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强对大中专院校学生特别是新生的宣传教育,严防非法校园网贷蔓延扩散。要加强对老年人进行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将防范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知识宣传贯穿到“为老服务”工作中,做好老年人的提醒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劳保所、民政办

2.丰富宣传教育方式。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不同主题、种类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组,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进行宣传教育;各村(社区)要充分发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发展培训义务宣传员,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切断非法金融活动在基层的传播链条。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屯派出所、各金融机构、各村(社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村(社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强化属地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处置。各村(社区)和相关站所要高度重视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规业务、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

(二)加强协作配合。相关站所要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强纵向工作部署,强化横向联系沟通,有效共享信息,实现工作联动。

非法金融宣教工作措施 篇2

1 医院情况介绍

1.1 帮助患者确定需要就诊的专科, 避免重新挂号, 浪费患者时间

1.2 向患者讲解就诊检查的相关注意事项

1.3 向患者介绍医院门诊各专科诊室及相关辅助检查科室的具体位置

1.4 必要时向患者介绍医院住院处的位置

2 健康宣教措施

2.1 加强宣教意识, 重视宣教工作

以往的健康宣教工作一直是护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 人们健康保健意识的不断增强, 健康宣教已成为护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洁完整通俗易懂的健康宣教在患者的就诊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2 图文并茂, 宣传科普知识

对人群中常见病、多发病的起因、发生、治疗、用药、预防, 医院印制了精美的宣传单, 患者随需随取。

2.3 灵活运用不同的宣教方式

对不同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的患者, 根据其接受能力采取相应的宣教方式:可以运用肢体动作、图解、示范等方法, 使患者对自身疾病有所了解。

2.4 善于观察, 认真负责

在健康宣教过程中, 注意观察患者表情, 若患者心不在焉或眼神迷茫, 说明患者没听懂或在考虑其他事情, 护理人员应及时提醒, 善意提问, 使宣教工作达到目的。

2.5 讲究语言艺术, 提高交流技巧

语言是健康宣教的主要工具, 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会获得患者发自内心的信任。所以护士应该注意自己的语言修养, 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注重语言的礼貌性和通俗性, 以达到最佳的宣教效果。

3 加强宣教培训, 提高宣教能力

3.1 提高护理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

护理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医疗护理理论知识, 更要有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行为社会学、美学等相关知识, 才能提高自身的观察、沟通、书写等能力, 才能根据患者的心理状况、生活方式等分析发病原因, 制定教育规划。所以应该不断加强业务学习, 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以适应健康教育的需要。

3.2 护理人员要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为提高全社会成员的健康水平, 护理人员需进行基本卫生知识的宣传, 自我保健的教育, 消毒隔离的指导、不良习惯的纠正, 情绪危机的疏导等一系列工作, 所以护理人员应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3.3 护理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

由于普通百姓的卫生意识淡漠, 自我保健意识不强, 所以我们要制定周密的健康教育计划和措施, 通过给患者讲课、义诊等形式, 对接受健康教育的社会人群与患者群体有条不紊地组织和管理,

4 总结

随着医学科学的飞速发展, 医学模式早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护理工作也从单纯的功能制护理发展为对患者身心健康负责的整体化护理, 护理人员在预防疾病、救治患者、促进健康的医疗活动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我院门诊护理人员在健康宣教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减轻病痛、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成效显著, 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摘要:目的 探讨门诊护理人员健康宣教工作的措施和意义。方法 运用不同的宣教方式、技巧和语言艺术对门诊患者宣传、指导, 讲解预防保健知识相、关疾病知识、及如何配合治疗护理。结果 门诊护理人员健康宣教提高了患者预防保健意识, 为后续治疗护理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基础。结论 门诊护理人员的健康宣教工作在防病治病过程中成效显著。

非法金融宣教工作措施 篇3

按照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从5月份开始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宣传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精心安排部署

按照《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对防范非法集资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宣传月活动提出的明确要求,深入宣传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论述和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区域及宣传方式,组织开展了宣传月活动,积极引导和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远离黑恶势力,在全县形成抵制非法集资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和金融领域涉黑涉恶案件高发蔓延势头。

二、广泛宣传,确保工作实效

宣传月活动期间,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一是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非法集资的形式、特点、危害等典型案例。由金融办、人行共同印发了《金融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金融领域扫黑除恶线索举报方式的通告》,公布了举报方式、举报电话、信件地址等举报渠道,向社会各界宣传并鼓励检举揭发金融领域黑恶线索。二是认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5月15日,在仇池广场开展了以“与民同心、为您守护”为主题的“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5月24日,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姜席镇镇区及部分村社开展了放心农资下乡服务、防范非法集资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宣传活动。活动中,通过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金融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表现形式、主要特征、常见手段等,进一步增强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共创我县良好金融环境。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接待群众咨询等形式,向来询群众重点介绍网贷“p2p”平台类,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组织、传销活动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段,并结合近年来协查和在侦的常见多发性经济犯罪,介绍犯罪形势和特点,以案释法,解读犯罪分子常见伎俩及其“庞氏骗局”本质。同时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结合经济案件发案特点,详细讲解了预防经济犯罪的方法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要性,号召广大群众自觉预防抵制经济犯罪,形成共同打击经济犯罪的良好氛围。宣传活动中悬挂打击经济犯罪条幅6条,播放视频资料及发放各类资料6000余份,展板16块,提供咨询服务800多人次,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抵制经济犯罪活动的能力,受到群众一致好评。三是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网点资源优势,集中组织全县银行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和扫黑除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展正面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弘扬传播了正能量,有力震慑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非法金融宣教工作措施 篇4

第一条 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

第十一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而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跌倒预防措施及宣教 篇5

预防措施

一、环境保护措施

1、病房内有充足的光线;

2、地板干净、不潮湿;

3、危险环境有警示标识;

4、有潜在危险的障碍物要移开。

二、有高危跌倒/坠床患者的标识。

三、锁好床、轮椅、便椅的轮子,确保其安全。

四、睡觉时请将床栏拉起,离床活动时应有人陪护。

五、呼叫器放于患者易取位置。

六、避免穿大小不合适的鞋及长短不合适的裤子,鞋底应防滑。

七、引导患者熟悉病房环境。

八、当患者头晕时,确保其在床上休息。

九、及时回应患者的呼叫。

十、定时进行巡视,教会患者使用合适的助行器具。

十一、必要时使用合适的身体约束,以使跌倒/坠床的可能减至最小。

跌倒预防宣教

病人跌倒事件在医院是非常值得注意的。

跌倒对病人的伤害会延长住院天数、导致并发症的发生、降低出院后的活动能力。希望能赢得您与家属的密切配合,并在我们所提供的防范措施下,能使住院中的您平安、健康的出院。

一、环境安全的注意事项

1、要躺上或坐上病床前,先确定病床距离身体的距离,确定是固定不会移动的。

2、请将离家属远侧一侧床档拉起,以方便病人下床与起身。若病人意识不清、虚弱、麻醉后未清醒,应将双侧床档拉起固定,以维护其安全。

3、移去地上多余的杂物,勿随意在地上放置物品,并将病床周围用物整理好,以保持地面与走道通畅。

4、夜间的病室与厕所,请留一盏夜灯,保持适度的照明,以确保夜间行走环境安全。

5、保持地面干燥,若有潮湿请马上通知护士立即处理。

6、在走廊行走或在厕所起身时,请利用墙壁上的扶手以协助活动。

7、将常用物品、尿壶等放置于病人视野内且易于拿取之处。

8、勿让儿童在病房、走廊等场所嬉戏及玩耍。

9、儿童乘坐轮椅或儿童车、电动车时,应随时予以留意,避免跌落。

10、年幼病童躺在病床上时,务必拉起并固定双侧床档,以避免跌落。

二、日常生活的其他注意事项

1患者服用安眠药、镇定药时或有头晕、血压不稳定时建议他尽量卧床休息。 2患者无家属在身旁但有需要协助时立即用呼叫器通知护士。

3患者有躁动不安、意识不清时请将床挡拉起必要时予以约束保护。

4患者衣裤太大、过长时应建议更换合适的衣裤。

5患者在不做治疗的时间病床高度应维持在患者坐于床边双脚能踏于地面的高度。6患者物品尽量置于柜内保持通道无障碍物注意开灯保持充足的照明。 7地面弄湿请患者告知护理人员处理提醒患者穿防滑鞋。

8主动将病人可能使用的物品置于患者随手可得之处。

9教会患者正确使用床挡的起降方法需要下床应先将床挡放下且勿翻越。 10 教会患者入厕时有紧急情况请按厕所内呼叫器通知护士。

三、下床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下床时请采取渐进式的下床方式原则是缓慢移动。平躺缓慢摇高床头角度,约15-60º慢慢上升,患者无头晕、眩晕表示可以适应此高度,床头摇高至90º且患者无头晕、眩晕可移至床缘,摆动双脚约3-5分钟,促进下肢血液循环,无不适反应后再缓慢下床,慢慢在床缘站起,双脚原地踏步数次。注意,下床过程间请家属陪伴在侧。

2、行走中家属应全程陪伴,勿请病人独自行走。

3、请穿防滑鞋,鞋底刻痕深的拖鞋或鞋子,鞋子不能太大,避免滑倒。

4、若身体状况许可,尽早下床活动,并逐日增加下床活动时间。

5、下床活动时,若有头晕、双脚无力、胸闷、心悸等不适,应立即蹲下或坐下休息。

6、步态不稳、软弱无力的病人,切勿自行下床,应随时有人陪伴与扶持,并使用手杖及助行器。

7、陪床人员若临时有事要离开时,请一定要告知护士站的工作人员。

四、如厕的注意事项

1、厕所内将灯光打开,保持光线充足。

2、进出时注意厕所门台,避免绊倒。

3、厕所内外的地面注意是否湿滑,经过或行走时请小心,太潮湿立即通知护士站处理。

4、厕所内右侧有扶手,如厕时可用扶手缓慢蹲下及站起,若突感头晕目眩、出冷汗等不适时,请叫人协助,切勿自己独立起身。

5、病人上厕所时,应有家属全程陪伴在旁,如厕后为避免站立性低血压,家属更应在旁协助。

五、轮椅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协助病人坐入轮椅

1、将轮椅移至床尾使轮椅与床尾成45º角。

2、固定轮椅双侧的刹车杆再收起脚踏板。

3、协助病人自床上慢慢坐于床缘请病人尽量利用较有力的脚做支撑再将病人移至轮椅慢慢坐下放下脚踏板。

4、推、坐轮椅时应注意安全。若病人虚弱无力可用枕头做支撑并以约束带适当约束。

(二)协助病人自轮椅返回病床

1、将轮椅移至床尾使轮椅与床尾成45º角。

2、固定轮椅双侧的刹车杆。

3、收起脚踏板。

非法用工整顿措施(定稿) 篇6

整顿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整顿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略

副组长:略

成员:略

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工作目标

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智障患者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欠薪逃逸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检查重点

主要检查对象是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和小作坊等用工场所。一是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否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二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情况。三是违法犯罪情况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为期2个月共分为两个阶段:

自查自纠阶段由各乡镇(办、场)开展排查清理。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检查验收阶段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办、场)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把清查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组,本次专项行动要依托基层。通过充实基层一线的排查力量,确保活动成效。

(一)组建专班。各乡镇(办、场)要组织专班。以社区、村为单位对所辖区域内“四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有违法用工记录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不漏一地一户,不留行动死角,不留“冒泡”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从快处理、从重处理、全面处理,并督办到位。

(二)边查边纠。各乡镇(办、场)对辖区所查用工企业认真填报《整顿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对存在问题要逐项登记。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制,每周末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强化督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此次活动实行“双线督办”各成员单位一方面对本系统工作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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