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决定

2024-05-11

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决定(精选5篇)

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决定 篇1

【发布文号】黑发[1991]10号 【发布日期】1991-08-02 【生效日期】1991-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决定

(1991年8月2日黑发〔1991〕10号)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时期。当前,控制人口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非抓紧不可的地步。根据国家人口计划指标要求,我省今后十年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必须控制在11.70‰以内,计划生育率必须在现有的水平上提高11─15个百分点,实现这个目标相当艰巨。在人口出生高峰峰顶时期,能否实现我省人口计划生育,关键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能否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精神,确保我省国民经济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目标的实现。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度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定》和江泽民、李鹏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要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强烈的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克服“畏难、松劲”情绪,防止急功近利的思想和短期行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完成本地区人口计划的责任。党政第一把手是执行人口计划的主要责任者,必须亲自抓,并且要负总责;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继续推行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统计部门要负责对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检查的数据考核各地人口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得好坏,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完成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表彰奖励、晋级提干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权”。

二、二、纳入日程,形成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研究计划生育工作的例会制度。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后每年要研究

一、两次计划生育工作,至少有一次向市、地主要负责同志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市、地一级每年要适时讨论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县、乡一级在经常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前提下,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研究人口形势,总结部署工作,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三、建立组织,齐抓共管

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党委和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的各方面都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把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为责无旁代的任务。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讨论制定《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做到各尽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地每年都要对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切实把各部门责任制落到实处。真正形成全党动手。全民动员,人人重视计划生育,人人为控制人口增长做贡献的局面。

四、四、稳定政策,依法管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现行政策和法规,做到不摇摆,不松动,不改变,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要增强各级干部的执法意识,健全执法程序,依法管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搞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复议应诉,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对病残儿鉴定、二胎生育指标发放、计划外生育费使用等工作的领导,杜绝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省里每年要进行一次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政策不落实、执法不严格等问题。

五、五、抓好后进,促进转化

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农村是计划生育的重点和难点,县、乡两级还约有20%的后进面,个别县的多胎率高达20%左右。这些后进地区不仅扯了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后腿,而且在群众中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后进、薄弱的县、乡、村实行重点管理,做好后进转化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明确分工,分片包点,促进转化。对那些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的村屯以及多胎率高的县、乡,要定出计划,限期改变面貌,愈期不能改变后进面貌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六、六、加强宣传,依靠群众

计划生育工作从根本上说,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要认真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条渠道,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础知识。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及各类高、中等学校要把基本国情、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做为一项教学内容,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和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之中。宣传、文化、新闻和广播电视等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舆论宣传的通知》(中宣发文〔1991〕6号)精神,大力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舆论宣传工作。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在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更好地发挥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七、七、增加投入,保证工作

省委、省政府决定,“八五”期间将全省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由目前的一点一五元逐年递增到二点一五元,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八五”期间计划生育事业费年递增率为15%的要求,逐年增加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加快县、乡、村服务网络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其宣传、技术、药具、培训“四服务”的作用,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各种控制人口增长有效措施的落实。

八、八、充实队伍,健全机构

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确保新形势下从严从紧控制人口工作的需要。要选派政治素质好、懂业务、事业心强的得力干部,充实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班子。为了稳定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要按黑政发〔1989〕144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解决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机构、编制问题和村级服务人员的报酬问题。对已经聘任的符合条件的乡(镇)计划生育助理,要经过严格的政治、业务素质的考核,逐步按有关规定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理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计划生育干部的坚强后盾,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对侵犯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九、服从全局,政策配套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时,要服从控制人口增长这个全局,要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相配套。凡是与计划生育政策相抵触、相违背的,要随时纠正。要把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各有关部门要在制止违法婚姻、早婚早育,实行优生、优育、优教,控制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等方面恪尽职守,采取措施,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创造有利的条件。

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决定 篇2

【发布日期】1988-12-24 【生效日期】1988-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报告,注意到有些案件执行难是当前执法活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司法决定,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任何单位和公民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执行,都是违法行为。

二、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法,在公正判决、裁定的前提下,强化执行措施,做到审判和执行并重。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逐步设置执行庭,案件少、人员紧的法院可以设执行员。执行人员应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人同意缓期执行的除外。经查实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依法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的有了履行能力后应恢复执行程序。

三、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行,或者确有履行能力故意拒绝的,经教育无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裁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四、有关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由银行、信用合作社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对非清偿程序的扣划,只要债务人帐户有款可付,必须立即执行。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公民,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五、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均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干涉执行情节较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六、执行中遇到申请破产的,依据 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可以参照 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试办。企业被依法撤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方能解散。

七、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决定 篇3

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省始终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实现了新跨越,珠三角地区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其他地区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人口总量保持惯性增长,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老龄人口高峰相继到来,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偏高,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均衡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为“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把适度的人口规模、优良的人口素质、优化的人口结构、合理的人

口分布作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推动我省由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1.11亿人以内;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50‰以下;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深化人口文化建设,群众依法生育观念进一步增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完善城乡一体化、覆盖生命全周期的“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全面推进人口服务管理现代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三、突出重点任务

(一)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深入开展镇(街)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完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推动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工作后进地区的帮扶,引导基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好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等重点工作,确保完成人口计划。

(二)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出生缺陷防治协作机制,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扩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面。逐步为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实施重大疾病免费筛查和防治,定期为65岁以上老人免费开展健康检查。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试点工作。积极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劳动人口文化、技能、道德素质。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卫生、人口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行标本兼治。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和定期(每季度)通报制度。建立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对B超购置使用和终止妊娠药物的监管。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

(四)全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深化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等均等化服务。完善区域协作机制,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整合人口计生、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资源,大力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和异地查询,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

(五)深入实施幸福家庭促进工程。以“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为重点,广泛开展幸福家庭建设。继续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青春健康教育”等活动,推进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倡导负责任的婚育行为。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服务网络作用,提高群众自我保健和生殖健康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的政策体系。

(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培训示范项目,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老年人的能力。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探索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料的新模式。

(七)不断完善“惠一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建设。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适时将配偶一方为农村人口的家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扶助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提高的定期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着力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

(八)全面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完善人口发展动态监测、综合分析、预警预报制度。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建立健全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覆盖全体公民全生命周期的全员人口数据库。

(九)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人口发展现状,合理预测人口发展态势,为完善生育政策、实现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加强人口规划的研究、编制和实施工作。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开展人口发展影响的综合评估。切实加强人口限制区、疏散区、稳定区和聚集区建设研究,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产业结构的优化促进人口分布的优化。

(十)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力度,构建“省以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地级以上市创建综合改革示

范市,县(市、区)推进优质服务全覆盖,镇(街)开展文明执法,村(居)实行村民自治”的“五级联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模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政府都要有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按照“分线考核、分区考评、分类指导、综合评估、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制度,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人口严重失控的地方,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按照“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实现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不低于50元。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免费服务项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决定 篇4

黑政办发〔2011〕68号

发文时间:

2011-12-20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自启动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以来,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改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也存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改革进展不平衡、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等问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的部署,确保两年内将公务卡改革覆盖到省、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所有预算单位,进一步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公务卡改革步伐

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是预算单位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强化行政成本管理具有重要重义。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利于减少现金借款、取款、还款等工作环节,避免现金使用保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核实刷卡记录,可以保证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解决现金支付方式存在的用途不清、去向不明等问题,促进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推行公务卡改革作为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强化财政财务管理和源头治腐的重要举措,在2012年年底前将所有预算单位纳入公务卡改革范围,并切实做好改革实施与推广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支付目录,不断提高公务卡应用效果

自2012年1月1日起,省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附后),对于纳入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支出,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公务卡支付目录分强制性支付目录和鼓励性支付目录两部分。对于强制性支付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持卡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再履行报销手续。对于鼓励性支付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各预算单位应积极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鼓励性支付目录支出项目逐步转入强制性支付目录。

各地要参照《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尽快制定本地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

三、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和规模

从2012年1月1日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控制省级预算单位现金使用比例的管理制度。以2009年至2011年各单位合理合规使用现金量占财政授权支付的平均比例,作为2012年现金使用比例控制数,并逐年递减,力争到2015年将省级预算单位总体现金使用量占财政授权支付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

(一)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将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1.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含讲课费、稿费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资金。

3.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5.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6.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医药费。

7.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8.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9.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0.经省财政厅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所列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银行卡)或转账方式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二)各预算单位日常现金收付业务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办理,禁止在其他临时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各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事项,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证相符。

(三)各代理银行要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提取现金金额、用途等有关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和超限额提取现金的要拒绝支付。

四、切实做好改革基础工作,确保公务卡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公务卡应用相关制度培训和知识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培训工作,确保单位财务人员准确理解公务卡改革有关要求,熟练掌握公务卡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公务卡日常管理、支付管理和报销还款等工作。各代理银行要广开渠道,积极宣讲公务卡开卡、使用、保管、还款和优惠政策等方面知识,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建立健全基础性财务管理制度。各预算单位要以公务卡改革为契机,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制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和报销管理细则。加强本单位职工公务卡申领和停用管理,杜绝职工个人无故注销公务卡行为。做好基础信息录入和动态维护工作,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公务卡风险管理,督促本单位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强化信用理念,避免产生不良用卡记录。

对经常使用公务卡办理支付业务,而公务卡上限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求的,预算单位可在提供信用担保证明的前提下,向发卡银行申办大额公务卡,具体数量和授信额度由发卡银行视预算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确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免息还款期内到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于免息还款期内,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每笔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公务卡改革的配套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公务卡改革相关制度,抓紧研究简化还款程序和结算手续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电子化还款新途径。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公务卡使用的政策研究,加强对各代理银行、银行卡组织、专业化收单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着力消除制约公务卡消费的因素,包括增加公务卡消费特约商户、布设POS机和ATM机等,做好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供应商、高校等单位POS机免费安装工作。加强对POS机布点商户使用公务卡情况的监督,对商户拒绝客户刷卡、擅自提高刷卡消费价格、将刷卡手续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的商户,将采取撤机处理。各代理银行要切实解决办理公务卡手续繁琐、受理提高公务卡额度业务时间过长和培训不到位等实际问题。积极向上级银行争取解决延长公务卡最短还款期的问题。加强公务卡信息管理,确保公务卡安全使用,杜绝无密码验证就完成刷卡支付等问题。密切注意公务卡使用情况和活卡率变化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做好公务卡消费和到期还款手机短信提示业务,按月向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消费、还款情况对账单。定期开展公务卡宣传营销活动,严格兑现消费积分获取优惠的相关政策。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公务卡改革全面推进

为切实推进和规范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未实施公务卡改革、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以及提取现金较多的预算单位,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对代理银行在公务卡推广、服务、营造使用环境等方面的监督,并作为对代理银行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各预算单位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审计部门要将各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作为日常审计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开户银行和预算单位账户、银行卡和现金管理的监督和稽核。监察部门要将公务卡改革情况作为考核各单位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重要指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决定 篇5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9]67号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1999-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

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1999〕6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8月30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

(省物价局、省建委 1999年8月6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和改善我省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住房价格构成,促进住房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

要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解决职工住房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价格新体系的建立工作。经济适用住房(指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兴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微利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地段、楼层、朝向)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禁止乱摊派和虚置成本。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利润。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并以前4项成本为基础计算。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住宅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核定和测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坚决制止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成利润率高于3%的商品住房出售的行为。省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部门尽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行为。

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建立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引导地价水平。地价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和土地部门另行制定。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确保行政划拨土地政府的落实;要坚决制止将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划拨土地有偿转让用于商品房开发或变相开发高价销售的行为,对非法有偿转让高价销售牟取暴利的,土地和物价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经政府批准确需转让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城区改造拆迁,对拆迁户实行拆除房作价补偿、安置房政府定价有偿提供的办法。各级物价部门和建设(房地产)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拆迁作价补偿管理办法,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向外扩散。要建立完善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定期确定公布制度,以房屋重置价格引导确定拆迁补偿价格和房屋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定期确定和公布管理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加强商品房价格的管理,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政府主要是对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省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制定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对空置的商品住房各地可采取一些优惠促销政策。为防止重复建设,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后,各地可以将空置的商品住房降价销售,当地政府可根据本地财政状况采取土地置换、冲顶配套费等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二、二、清理整顿房地产价格及收费,降低住房价格

要对房地产价格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合并重复的收费;查处开发商虚置成本、短给面积、不实行明码标价、乱收各种进户费等价格欺诈行为;查处向开发商乱收各种费用等问题。省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在全省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7〕65号)和省政府有关取消收费的文件,坚决取消和停止征收“城建档案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市话工程配线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等已公布取消、停收的收费项目。

规范人防建设费。按规定住房开发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要同步建设,不得收费;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套建设,而必须异地建设收费的,异地建设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从严从低审定。要认真贯彻人防工程减免有关税费的各项优惠政策,降低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减轻建设单位负担。

取消商业网点建设费。新建住宅小区所建的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经营。建设费用不准进入商品住宅价格成本;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未经商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出售、出租的商业网点房屋,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对经济适用住房给予减免收费政策。对所有应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免征,对不能免征的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布;对垄断行业必须收取的经营性配套设施施工费、设备费,要严格按照预算定额低限核定,并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征收。

三、三、整顿房地产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房屋中介、评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整顿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收费,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各地要认真贯彻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45号)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不同住宅物业小区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要认真抓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基金的归集工作,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抓好非住宅小区的住房售后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收费。省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制定非住宅小区住房售后的日常养护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非住宅小区住房售后日常养护物业服务的管理及收费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引入竞争机制,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培育物业管理服务市场。

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收费行为的规范管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同时持有房地产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中介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推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服务深度、公开收费标准。要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中介代理必须按照“自愿委托”、“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及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评估及代理服务并收费。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不收评估费,按各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

全面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减少收费环节,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降低交易手续费标准,培育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对未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直接向开发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商品房以及房产抵押,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和抵押鉴证费,只收产权变更、抵押登记费。公有住房、房改后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置换和存量市场交易等优惠政策及手续费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四、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租金改革,逐渐实现住房商品化

根据国家和我省住房改革的总体要求,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要充分把握改革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稳步向成本租金、市场租金目标过渡。从1999年起,根据不同地段、新旧程度、房型结构等综合因素区分不同住房类型,适当拉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差价,对旧公房、不成套、地段差的住房应少提或不提租金。差价租金的条件、幅度由各级政府的房改(房地产)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按照鼓励有能力的职工家庭购买已租公房的原则,合理调整公房出售的基价和相关因素系数,积极推进公房出售,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

五、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机制

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使住房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好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物价部门要与建设(房地产)部门等密切配合,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各项房地产价格调控措施和办法,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及收费的监督检查,保证商品住房价格的合理和公平、公正交易,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宏观调控力度,针对影响住房价格的突出问题,提出专项治理整顿方案,保证上述意见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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