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退伙申请书

2024-06-24

合伙律师退伙申请书(精选5篇)

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处理财产 篇1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篇2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 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

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 元整。

第五条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 %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 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 篇3

第一条、为把本所建设成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由复合型人才组成的,具有与国际接轨雄厚实力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发的《合伙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司法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合伙律师执业机构,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所的全称是:××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在本市以外地区及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所的注册资金为、万元。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万元作为出资,自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新增合伙人的出资为人民币、万元,缴纳时间为新增合伙人经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

第五条、本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稳定。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本所实行由合伙人以协议方式自愿组合,共同执业,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体制。本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条、本所的服务宗旨: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第八条、业务范围:

1、接受土地出让、受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承包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3、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4、接受以建筑、房地产为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6、提供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本所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实行律师主、协办制度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以设立合伙人连带责任风险基金和向保险公司投保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服务质量和防范一旦发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风险。

第十条、本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本所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行业管理,依章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本所在专业业务方面接受政府有关专业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协助有关立法和研究部门关于城市建设立法的课题研究,注重理论研讨,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所业务指导,以提高本所的专业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制订并通过,对本所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全所人员均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合伙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为本所合伙人(以姓氏笔划为序):(略)

第十四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担任本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及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本所财务状况。

5、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

7、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防止发生过错。

8、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合伙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出资,并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遵守合伙协议和本章程以及规章制度。

4、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6、合伙协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合伙人之间应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他重要的合伙内容。合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管理方式。

3、本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比例、及出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5、合伙人对本所财产的共有方式和继承、转让。

6、合伙人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以及债务承担的方式。

7、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执业风险责任金的缴纳方式。

8、合伙人会议及议事规则。

9、管理机构和职责。

10、入伙、退伙及合伙人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11、终止与清算。

12、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13、违约责任。

14、合伙的解释、修改。

15、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签字,并报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自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伙人的变更

第十八条、本所按下列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1、执业三年并在本所执业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近两年连续每年业务收入达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在本所执业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累计业务收入达人民币、、万元以上。本所急需引进的专职律师可不受此限制。

2、承认合伙协议并签订入伙协议。

3、承认本所章程。

4、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和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5、获得当事人信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6、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团队意识强。

由本人在每年的12月份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每年1月份的合伙人会议讨论且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

第十九条、在本所存续期间,合伙人可自愿退伙,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年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不满、万元人民币,由于其已不符合合伙人条件,应当视为自愿退伙。但由于执业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长期病假,或者因公出国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合伙人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和义务以及本所的规章制度,构成违约退伙。

对合伙人违约退伙的认定,须有合伙人会议中除该违约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当然退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个人丧失偿付本所债务能力的。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所的本人财产的。

5、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合伙人会议中经除该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可以除名,强制其退伙:

1、受到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的。

2、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章程规定的。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应当除名,强制其退伙。律师执业证被吊销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约退伙或被除名的,其所缴纳的执业风险责任金不予退还,归事务所所有,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与其他合伙人的财产分割,以该合伙人退伙时,经合伙人会议委托的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本所帐面财产为结算依据。具体分割、转让方法由合伙协议规定。

第二十六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变更,将在决定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二次,分别于一月份、七月份召开。经本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主持,本所主任应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前五天将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所的总体发展规划。

2、讨论、批准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3、讨论、批准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

5、决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及财产分割和转让方案。

6、解释并修改合伙协议和章程。

7、选举本所主任,表决通过本所主任提名的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决定地本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是否免职。

8、决定本所名称和住所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本所的终止、兼并、合并等事宜。

9、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10、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合伙人的表决权平等,每人一票。合伙人会议采用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含授权委托的)过半数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致通过的方式对决议的事项分别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第10项为过半数通过,第1项、第3项、第4项、第7项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5项、第6项、第8项、第9项为一致通过。

合伙人对表决事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方式,不得弃权。

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

第五章、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三十二条、本所主任为本所的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和组织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所。

第三十三条、主任的任职条件: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胜任带领全体合伙人和全所律师工作的信心,具有积极进取和奋发图强精神。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责任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从事律师职业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和专业法律事务,具有指导本所开展律师业务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主任的职责:

1、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合伙人签名:

合伙律师事务所冶理模式探析 篇5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治理模式探析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复杂且特殊的组织,其管理水平超过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更需要创新管理,以真正实现现代化、国际化、规模化和品牌化。

一、对贝克·麦肯思成功经验的借鉴

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49年,最初是由两名年轻律师Rus Sell Baker和John Mckenzie在美国芝加哥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贝克·麦肯思已发展成为由来自30多个国家的3300多名律师组成的全球最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其全球65家办事处中,有56家位于美国之外,500多名国际合伙人都是同一美国合伙制下的成员,但是一半以上的律师是美国以外的外国公民。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业务主要是以英语进行,但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通晓世界上58种语言。因此,贝克·麦肯思被誉为由具有不同国籍、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律师组成的国际律师事务所的成功典范,成为许多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效仿的模式。如今,贝克·麦肯思在其管理委员会主席克莉斯汀·勒加德女士的带领下,创造了超过10亿美无的总收入(其中亚洲各办事处收入占全球业务收入的1/4强),而且还在全球范围内取得执业的优异成绩与各种嘉奖,如1999年和2000年分别获得“最佳中国业务奖”和“2000最佳国际律师事务所”等殊荣;2002年、2003年成为排名全美律师人数最多、业务收入居第二位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贝克·麦肯思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两点成功经验:其一,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明确品牌定位,以高效优异的服务质量实现品牌化管理;其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必须重视合伙制的管理和合伙人的质量。

(一)树立品牌,以质取胜

在瞬息万变的国际经济环境和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始终立于不败之地,树立自己的品牌,走品牌化的发展道理是必然的选择。对于合伙律师事务所而言,品牌化必然要与规模化发展相伴而行。一方同,合伙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会扩大事务所的影响力和声誉,进而提升其品牌的知名度和认知度;另一方面,品牌扩张又有助于巩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经营,并且推进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贝克·麦肯思的成功经验表明了合伙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经营与品牌化发展相辅相承的互动关系。合伙律师事务所品牌的创立和品牌效应的实现都源自其提供的产品――法律服务。包括贝克·麦肯思在内的一些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全球范围内获得的巨大成功和创立卓越品牌,离不开他们提供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贝克·麦肯思始终认为,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客户能够及时、经济、高效地达到其合法目的所不可或缺的,为此,要求律师事务所的每个办事处和每一名律师必须在每一个专业领域提供始终如一的优质服务,贝克·麦肯思摸索出了一套不断保持并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的方法。每年,来自贝克·麦肯思不同办事处的多名律师组成小组,对四分之一的办事处进行全面深入的“质量审计”,以提高被审计办事处服务客户的能力和发现业务发展的机会,从而确保在世界各地的每一个办事处可以定期得到客观独立的质量评估,以保证贝克·麦肯思在全球各地都可以提供持续的优质服务。而且,优质服务拒绝墨守成规,为客户的不同商业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富有创造力的意见和增值的法律服务,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保持质量和维持品牌不可或缺的,这也是贝克·麦肯思得以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的关键。

(二)律师和合伙人的培养和选拔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离不开优秀律师的选拔和培训,离不开合伙人的甄选和培养。这是因为,其一,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离不开律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其二,合伙律师事务所良好声誉的维持离不开每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表现出来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其三,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离不开具有领导能力和突出业务能力的合伙人。

贝克·麦肯思的年轻律师主要从著名法学院的高材生中进行选拔,由合伙人亲自面试筛选。在录用以后,合伙律师事务所将充分利用其国际化的工作环境为年轻律师提供一系列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例如,向优秀的年轻律师提供奖学金资助的安排,方便年轻律师继续在自己感兴趣的专业领域求学深造;定期提供全球性和地区性不同层面的培训和职业发展项目;通过不同办事处间的律师轮换和交流活动,为年轻律师提供国际化的经验等。而且,合伙律师事务所通过定期的正式评估和日常对工作任务的反馈等方式来考察培养年轻律师,协助其实现个人职业发展。从律师中选拔优秀合伙人是一个长期而且严格的过程。律师长期的工作质量、对待工作的敬业精神、服务客户的能力、团队精神和合作协同能力、领导能力、创收和开发业务的能力,都是选拔合伙人应考虑的重要因素。通过对这些技能和素质的综合评估考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将依照民主评仪程序最终决定合伙人的人选。总之,在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中,必须十分重视年轻律师和合伙人的选拔和培养。

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后备人才“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保证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质量和声誉。

二、建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杠铃管理模式

杠铃管理模式实际上是把举重运动中的“四两拨千斤”的原理运用到管理中,其核心是“抓中心,举两头”。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构建的“杠铃管理”模式包含两个方面,即杠铃的左右两侧杠铃片――品牌管理和人本管理。品牌管理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关键;人本管理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品牌管理

品牌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最好的品牌传达了质量的保证,同时也是管理的载体。合伙事务所的管理必须将内部的人本文化体现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形象和法律服务中,这就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最终承载者――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品牌管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创立和建设都源于其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法律服务。因此,品牌管理分为法律服务质量品牌管理和形象品牌管理两个方面。

1、品牌管理的软件基础――法律服务质量的品牌化。

法律服务的质量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立业之本,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客户能及时、经济、高效地达到其合法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因此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每一个办事处和每一名律师必须在专业领域提供始终如一的优质服务,以优质的服务创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独特品牌。同时,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品牌要体现其与众不同的人本文化氛围,还必须在提供优质服务过程中,一方面为客户的不同商业需要量体裁衣,使客户获得富有创造力的增值;另一方面,要保持高标准的职业操守和对客户负责的专业责任心,不为一时的商业利益而丧失一贯的职业要求。

2、品牌管理的硬件环境――法律服务形象的品牌化。

合伙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在塑造着法律服务的社会形象,因此法律服务形象也是品牌管理的重要内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形象具体包括律师的个人执业形象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工作环境形象。所以,一方面执业律师要树立自己良好的执业形象,注重仪表,穿着整洁,注重礼仪,讲普通话,禁止在办公时酗酒、抽烟、赌博等;另一方面,合伙律师事务所整体的工作环境应当营造一种崇尚个性、以人为本的文化氛围和严谨的作风,并将其体现于办公室风格、各种诉讼文件格式设计以及具有本所特色的各类纸张、信封和向客户赠送象征性的礼品中。

(二)人本管理

1、合伙人管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一般的经营实体不同,物质资本相对于个体的知识、能力和品格来讲,不是第一要素,合伙人之间只有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志同道合,才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关键。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成立之初,合伙人都是怀着共同的理想走到一起,合伙人之间因合作不好会影响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因此,合伙人之间的人本管理就要充分考虑合伙人之间的整体配置效应,考虑他们之间能否相处融洽,平衡利益摩擦,增强凝聚力,为其他律师作出榜样。

2、合伙人与管理者的关系

目前,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中专业的或专门的管理人士非常缺乏,还没有像职业经理人那样成为一个阶层。当今世界,美国律师业最为发达,是与美国拥有大量的高素质高水平的律师事务所战略顾问、管理顾问和职业经理人分不开的。遗憾的是,我国有民法学家、刑法学家,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法学家,也没有律师事务所的战略顾问、管理顾问和职业经理人。所以,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过程中应当为培育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阶层提供空间,即合伙人适时适度地让渡管理权,使管理者能够在一个合理的制度背景下,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最佳配置,以达到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3、合伙人律师与聘用律师的关系

首先,不能简单地把二者看作是“老板和伙计”的关系。合伙人律师应该把聘用律师视为事业伙伴。其次,合伙人律师应当在使聘用律师获得收益的满足、人格的尊重、发展的机遇的基础上与聘用律师建立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这对于以人的智慧为资本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明显地提高工作效率。

4、合伙律师、律师与律师助理之间的关系

律师助理在整个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运行过程中承担了重复性较强、创造性较弱的那部分工作,如接待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律师助理虽然不能独立对外以律师身份活动,但是由于律师助理大多法律知识结构新、理论基础扎实、进取心强,他们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如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能处理好律师助理的法律知识提升问题,对他们及时进行知识向能力转化的系统培训,这些人才就会在两三年内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生力军和人本文化的宣传者,从而不会很快流失。

5、律师与内勤人员的关系

内勤人员的言行风貌是展现合伙律师事务所文化风貌和管理水准的一个方面,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文明服务的窗口。因此,内勤人员应当对所内的每一位律师一视同仁的服务,这样才能通过律师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同时,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不能忽视内勤的作用,应当充分调动内勤人员的积极性,使包括内勤人员在内的所有员工产生强烈的归宿感。

三、创建律师事务所文化

我国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发展历程中,需要解决的文化层的问题很多。例如,律师的整体理念是否承继了传统儒家学说,还是更多地接受了现代的西方哲学,还是对中国儒学与西方哲学一并汲取或在两者之间矛盾、困惑、徘徊和挣扎;律师执业理念是否允许不同取向的服务或服从于中国的政治理念或经济理念,还是体现或凸现律师作为独立的政治团体或政治实体或作为法律文化先知先觉者承担着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并发表独立的意见和见解;律师不时出现的社会信用危机,包括不时出现的政治信用危机是否需要和迫使律师自身检讨和反思自己的政治信用、社会信用、经济信用、专业信用到底如何;是否需要有别于其他类别的中国律师文化或中国律师文化是否已经形成或在哪个环境和背景下形成,以及中国律师文化何时能为中国的主流文化或主流文化之重要补充等。律师事务所如果没有正确的文化定位,正如军队没有军魂,会影响到战斗力的形成和战斗力的发挥。

律师事务所文化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使命、定位、经营理念、发展策略、远景目标、核心价值和标识等系列描述组成。中国规模最大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文化观是――同事之间互相尊重、彼此关爱及部门与律师间的团队合作精神。澳大利亚规模最大的万世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观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提供出色的客户服务;吸引、激励、发展、挽留优秀人才。我们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律师事务所“平等、尊重、合作、服务、激励、发展”的核心文化主题下,也树立了“共同信念,以法为大”的文化理念。

近年来,数家曾经声名卓著的巨型企业的倒闭,以及此后兴起的对专业服务机构职业操守的反思,对每一家企业和律师事务所都敲响了警钟。这些事件与反思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化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当然,管理是社会科学,它不同自然科学,故不可能绝对地量化。因此,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是其自身不断发展的源泉。

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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