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财产协议书

2024-07-16

夫妻双方财产协议书(精选8篇)

夫妻双方财产协议书 篇1

一、双方自结婚登记后至本协议签订前的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

经双方确认目前夫妻共同财产有:家俱、家用电器、生活用品,除此以外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

二、自本协议签订后第二日起一方所得的下列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享有:

1. 一方劳动所得;

2. 一方偶然所得;

3. 一方出资购置的财产;

4. 一方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5. 一方投资、生产、经营的收益;

一方取得的债权。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一方发生的债务由一方自行负担,另一方无需承担;但是因抚养、保护、教育、管理、照顾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而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四、有抚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承担扶助供养的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并且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立协议人:

夫妻双方财产协议书 篇2

关键词:婚姻法,婚姻关系,夫妻,互赠财产,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但在法律实践中, 却常常会遇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赠财产的情况。那么, 这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呢?对此, 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 那我们应该如何认定这类财产的性质呢?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案情介绍

徐男离异, 与厉女再婚。徐男婚前有一房, 曾立具一份公证遗嘱赠与其与前妻所生之女, 徐小某。与厉女再婚期间, 徐男办理了该房的产权变更手续, 将房屋产权变更归厉女所有。后徐男死亡, 徐小某得知该房已生变后遂起争执, 诉至法院。

徐小某诉称, 厉女所得该房系其婚后所得的受赠财产, 依据法律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其父理应享有该房产的一半, 而不应全部归属厉女, 遂起诉要求继承该房产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产权变更属配偶间变更登记, 徐男将产权变更为厉女, 应视为其同意将全部产权份额赠送于厉女个人, 不再保留其夫妻共有产权份额, 因此可推定为夫妻间明确归一方所有的赠与, 徐男已通过生前合法有效的行为自主处分了自有财产, 因此对于徐小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主要争议点

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互赠财物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观点一: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间互赠财物, 受赠方作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理应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观点二:婚姻存续期间, 虽是夫妻间互赠财物, 但是从该行为的性质可以看出明确是要赠与对方, 因此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理探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徐男给厉女的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 他对该房产的处分有完全的自主权。其次, 他对厉女的赠与是自愿和无偿的, 不存在受胁迫或者欺骗的情形。因此, 徐男给厉女的该房产依法属赠与行为。赠与的结果就是发生赠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由赠与人转给受赠人, 结合本案来看, 该房产的变更也已取得产权证, 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因此除非有法定可撤销情形, 否则赠与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那么, 厉女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该赠与, 其所取得的该财产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呢?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从字面看, 该条所指的赠与人并未将夫或妻排除在外, 但是从赠与的本质来看, 如果是夫或妻赠送给对方财物, 应当是使赠送物归受赠人独自所有, 这样才能称之为完整的赠与, 倘若要使之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有违赠与人的本意, 以及赠与的本质所在。况且, 在法理上也不能够成立自己赠给自己的“赠与”行为。由此可见, 虽然对于夫妻之间互赠财物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但参照《婚姻法》上述条款的规定也可以认定赠与物属于个人财产。因此, 徐男将该房产赠送给厉女之后, 这房子就成为了她的个人财产, 正如法院判决所写, 可以视为徐男生前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之前的公证遗嘱进行了实质上的变更, 因此该房产只能属于厉女一人, 徐小某自然分不到该房的任何产权。

四、发散思维

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互赠财产, 是否一律视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 那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互赠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仅能作为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 是不是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互赠一律视为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笔者认为, 并不尽然。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所取得的工资收入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 利用自己所取得的工资收入为对方买物品并将物品赠与对方, 也要视为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话, 赠与物作为工资收入的等价替代品, 只不过形式上起了变化, 但性质却完全两样。

夫妻双方财产协议书 篇3

调查配偶的经济情况对于婚姻是否有影响呢?夫妻双方究竟有没有财产互查的必要?随着新婚姻法草案对于夫妻财产方面的调整,这个话题也引起了更多女性的关注。

一、财产互查有必要吗?

反对者财产互查纯粹是多此一举

苏桂雪40岁办公室文员

我过生日这天,老公说要送一件特殊的礼物。

当一串亮晶晶的车钥匙在眼前晃动时,我难以置信地嚷嚷:“你要送我一辆车?真的吗?”

老公故作潇洒地挥着手说:“只不过是几万块钱而已,至于这么激动吗?淡——定,要学会淡定!这辆奇瑞QQ你先开着玩,等我有钱了,再给你买架波音787,那家伙开着才拉风呢!你想去巴黎买时装,这升降杆一拉,抽根烟的功夫就到了……”老公又开始吹牛了,我赶紧制止他,生怕一会儿吹得云朵都飘过来给大地来个人工降雨。

老公开了几家服装店,这几年生意做得还不错,我们买了房子和车,日子过得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因此我很知足。不过,家里向来是老公掌握着财政大权,我这点儿工资,也就是给自己挣个零花钱。

家家有本糊涂账这话一点儿都没错。老公做生意每天钱进钱出就如同流水一样,如果不看账本,可能连他自己都搞不清楚有多少钱。说来也好笑,我从来没有动过要查老公财产的念头。平日里家里的大额支出都由老公负担,家里的存折及银行卡也都放在大家知道的地方,谁用谁取就是。平日里送双方父母的礼品钱物,他也尽量一碗水端平……在这种情况下,再提财产互查的事情,岂不是多此一举吗?老公的为人我还不清楚,他的胳膊肘绝对不会往外拐,两口子过日子,如果连这点儿都不放心,那还叫夫妻吗?

点评:夫妻双方在经济问题上充分信任这是好事情,这说明一、夫妻双方感情深厚,多年的共同生活奠定了信任的基础;二、收入多的一方配偶给了另外一方充分的财产支配权,让其不必为金钱消费担心;三、家庭总收入渠道双方心知肚明,大致财产数目彼此都很清楚,这样一来,财产互查似乎就显得有些多余。

在当今社会,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要不断经受来自外界的各种诱惑。天长地久的相守是每对夫妻所盼望的,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实现这个美好的愿望。因此,对于家庭的共同财产,尽量不要毫无心机地全权委托给另一方,这样孤掷一注的做法很容易会在夫妻感情发生变化时让自己受到伤害。

支持者财产互查完全有必要

林玉樱28岁护士

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这话一点儿都没有错。

这不,闺蜜小菲在我面前哭得两眼肿成了水蜜桃。想当年,那小子可是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把这位被称为“校花”的女子追到手的。他那时可是一没房二没车三没存款四没工作的“四没男生”,可是我们小菲跟他结婚的时候,却把小脸昂得快要下巴颏顶着天了:“我们虽然在物质上一无所有,但在精神上却是亿万富翁,因为我们拥有最美好的爱情。”瞧,这爱情把那小子滋润得越来越像一朵花,生意更是做得风生水起,小菲也算是守得云开见月明了。此时,却传来了老公与“小三”成功劈腿的消息。由于事先有准备,老公暗地里做了财产转移,离婚协议一签,小菲人财两失,气得她差点吐血。已经成为黄脸婆的她,日后再嫁人都是个难题。

这样的悲剧让我同情一下可以,但是要让我复制那是万万不可能。为了预防自己的婚姻变生不测,我早就给老公打了预防针,当然光靠两片嘴唇啰嗦对他的威慑力毕竟有限,还是要来硬的才保险。我申请了婚姻财产互查,不动声色地把老公的财务情况摸了个清清楚楚,并掌握了确凿的证据,接着向老公摊牌,警告他不要打错了算盘。倘若在我的眼皮底下轻举妄动,与别的女人有染,那么等待他的只有净身出户这一条路可走!财产互查,已经成为我捍卫婚姻的一把尚方宝剑。

哼,没有了经济基础做后盾,恐怕“小三”也对他提不起半点兴趣吧!

点评:如果无法掌握确切的证据,那么当发生婚变的时候,被转移财产的一方最后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最后以悲剧收场。如果在感情破裂之后,为了离婚再实行财产状况的查询,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让很多人放弃了维权,造成受害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平时就实行财产互查,那么至少在离婚大战之时不会太被动,可以提高自己的权利保护系数。同时,也会让对方有所顾忌,不至于草率就做出决定。

其实任何事情都要掌握一个“度”,如果分寸把握好了,确实对于婚姻的维护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如果不注意方式方法,有可能适得其反。过度的猜忌与反复的调查也有可能会被对方误认为不信任自己,从而让原本融洽的夫妻关系产生裂痕。

中立者有无财产互查均可

张倩丽35岁部门经理

我们夫妻二人的经济各自独立,收入不相上下。

虽然没有赶上实行AA制的时髦,但是真要说起家庭生活的消费分担,彼此的投入都差不多。

“哪天你要是对不起我,拿了咱家的钱去倒贴那些狐狸精,哼,本夫人一定会使出全身解数,把你折磨得欲生不得,欲死不能,生不如死……”呸!我这乌鸦嘴又开始呱呱乱叫了。

而老公也乐得看热闹,挑衅似的拍着胸脯说道:“来啊!有本事雇全世界最好的会计事务所的人来查我的账,他们的工钱我来给你付,保证能让你查得清清爽爽,连一厘钱也不会差!不过,我怕到时候哭鼻子的是你,因为我这儿掰着手指头算了半天,总觉得你的钱要比我的多上一箩筐。”

为什么每次斗嘴总是以我的失败而收场?我抄起一个软靠枕朝他砸了过去,嘴上沾不了光,那么就让我用武力解决问题吧!

说归说,闹归闹,我还真的是认为这婚姻财产互查有无均可。如果两个人的感情特别好,完全没有必要进行这种劳神费力的互查;如果感觉实在过不下去了,那么互查一下也无妨,总不能把所有的吃亏都让自己一个人扛吧!

我认为互查对于婚姻的维系根本无关紧要,他真铁了心要离婚,恐怕多少钱也留不住,在真挚热烈的情感面前,钱那还叫事儿吗?

点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维系,虽然经济方面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感情才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石,如果感情不在了,就算是用经济等因素勉强来进行制约,也终归不是什么长久之计。再说一些真正有能力的人,如果感情出现变故,恐怕选择净身出户也不是什么新鲜事。这样的例子,难道还少吗?

当然,婚姻财产互查也属于面对夫妻关系解体时一种保护自己的措施,防患于未然终归还是要视个人的情况来加以决定,凡事不能走极端,物极必反,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酌情决定,在不影响双方感情的前提下来安排自己的行事方式。

二、众说纷纭:究竟财产互查有没有必要?

财产互查,是夫妻信任关系的腐蚀剂

月如水:夫妻之间最重要的是相互信任,倘若连这一点儿也做不到,那么这婚姻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同样,如果明知道对方对自己毫无隐瞒,却偏偏要拿着证件去求证个明明白白,那么多多少少会让对方感到有些不自在,甚至会适得其反,让原本美好的夫妻感情增添了一道不必要的裂纹。这样查下去,恐怕会成为夫妻信任关系的腐蚀剂,到时候后悔可就晚了。

财产互查,只不过是为爱情上保险

理智小屋:我关心他有多少财产,实质上是想知道他对我的爱情是否不含有杂质。当然,虽然自己非常信任老公,但是周围有不少人发生婚变还是为我敲响了警钟。男人再老实,只要手中有钱,也总会有一些诱惑在眼前晃来晃去。如果自己在私下里悄悄了解一下老公是否瞒着自己买了房子或者藏了私房钱,那么无异于是给爱情上了一道保险,让自己的生活多了几分安全保障。

杜绝婚变,财产互查敲山震虎

良辰美景:如果男人手中有钱,肯定为他的花心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是滋生婚变的温床。倘若开展婚姻财产互查,那么就会敲山震虎,让他们不敢轻举妄动,同时提高他们在婚姻中的责任心。如果他想和“小三”去风花雪月,花天酒地,那就先把他的财产数目抖搂抖搂,看他还敢在老婆面前猖狂!

财产互查对于夫妻关系的维系并无多大意义

苏格兰: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如果男人变心九头牛都拉不回,随他去吧!财产互查只能管住他以前的那些财产,对于今后,并无多大意义。哪怕你让他净身出户,只要引起婚变的这份感情让他动心,那么他照样乐颠颠地跑着去!所以最关键的还是紧紧抓住男人的心,这才是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

财产互查要慎用,小心为夫妻关系埋下隐患

风清霜: 进行财产互查如果被老公知道了,有可能成为他心中的“疙瘩”。假如他没背着我藏什么私房钱,我却去查他的财产,那么多少他是会有些难过的,会认为夫妻之间缺少信任。虽然动用了“财产查询权”,却为夫妻关系不和埋下隐患,将得不偿失,因此一定要慎用。如果只许我查他,不准他查我就好了!当然这只是我的霸王逻辑。事实这样的好事儿恐怕难找。

三、关于夫妻财产互查的观点调查:

针对这一新规定,作者从网上得出的调查结果是:

1、支持夫妻互查财产的受访者占46%

2、反对夫妻互查财产的受访者占28%

3、表示“难以下明确结论”的受访者占26%

在上述受访者中,80%以上的女性赞成双方财产公开可查,但同时,有将近60%的男性表示反对。

四、自测:你家适合财产互查吗?

回答下列问题,可以确定你家是否适合财产互查——

1、你是否清楚配偶的经济收入情况,能列出具体的项目和数额吗?

2、配偶的银行存款数目、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你是否清楚?

3、配偶是否经常和你交流自己的经济情况?

4、配偶遇到大额支出,是否会征求你的意见?

5、配遇是否经常有意告诉你他的额外收入或新的收入来源?

6、如果你遇到和自身相关的大额经济支出,比如为自己的家人交付高额医药费,他是否支持你?

7、配偶所持有的股票、有效证券和公司股份等,你是否清楚数目及收益情况?

8、夫妻双方的感情关系是否和谐恩爱,感情基础是否牢固?

9、夫妻在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上,是否经常意见一致?

10、夫妻二人是否不存在各自财产收入悬殊的情况?譬如一方为家庭妇女,另外一方则拥有高额经济收入等。

如果上述问题中,你回答“是”居多,那么财产互查就没有必要;如果情况相反,建议还是早做防范为佳。

五:财产互查守则

一、以不破坏家庭和睦幸福为前提,不以破坏夫妻感情为代价

财产互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采取大张旗鼓的财产互查活动,从而造成对方感情上的伤害,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你要为自己的不负责任埋单。

二、积极参与到家庭财产管理上来为上策,不要事到临头再亡羊补牢

建设一个幸福的家庭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在平时就要积极参与到家庭的财务管理中来,时刻把握双方的经济动态,这样做才不会出现临时抱佛脚的窘态。

三、对于配偶要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关心,不要总是疑神疑鬼,捕风捉影

夫妻建立的基础就是彼此之间的真诚付出,不要因为一些小事就大吵大闹,因为一些误会就大动干戈,屡次进行财产互查,这样只能让夫妻感情加快破裂。

四、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出现危机,一定要及早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

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理智处理问题才是上策,此时要及早准备,进行财产查询,防止对方做出财产转移等不利于自己的情况发生。

六、相关链接: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越来越受人们重视

1、2010年6月1日《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正式实施,其中第23条规定,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这让夫妻财产可以“互查”,首开全国先河。

2、为了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给女方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中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根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了解,该《规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新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

本刊观点:

维护自己婚姻中的权利无可厚非,关键是许多婚姻当事人发现自己的婚姻出现问题时,往往手足无措,习惯于从自身感受出发,去争取利益。有时,由于当事人采取一些不合适甚至极端的做法,让原本有希望延续的婚姻濒临解体,闹得两败俱伤。

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书 篇4

协议人:________,女,20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双方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子,取名________。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与________自愿离婚。

二、儿子________由________抚养,由____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号前付清;直至付到8周岁止,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________路________号的________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____万元,现协商归男方所有,由________一次性给付女方现金____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双方同意作价____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____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女方可在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送回男方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男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

协议人:________

夫妻双方协议 篇5

为了家庭和睦共处,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避免不必要的争吵和猜疑,本着双方自愿、共赢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经济管理事宜

1.1、男方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礼金等所有收入自己负责管理,并承担下列开支费用:

1)男方家亲戚、朋友、同事人情礼金支出; 2)男方父母看病、住院治疗费用;

3)男方自己的着装费、娱乐旅游费、交通费、烟酒费、手机话费等; 4)完全由男方单方面引起的债务;

5)负责交纳小孩每月生活费500元、男方每月生活费800元; 6)小孩学费、教育费;

7)男方任何的以个人名义所进行的投资必须告诉女方,征得女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后果自负;1.2、女方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年金、礼金等所有收入自己负责管理,并承担下列费用: 1)女方家亲戚、朋友、同事人情礼金支出; 2)女方父母看病、住院治疗费用;

3)女方自己的着装费、娱乐旅游费、交通费、手机话费等; 4)完全由女方单方面引起的债务; 5)女方每月交生活费500元; 6)小孩服装、零食费;

7)

女方任何的以个人名义所进行的投资必须告诉男方,征得男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后果自负。1.3共同承担部分: 1)从月生活费1800元扣除的项目有: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液化气费、网费、电话坐机费、电视收视费、每月的菜米油盐调味品开支等费用;

2)孩子医疗费、旅游费;

3)家庭成员(夫妻及陔子)保险费开支; 4)家庭其他大的支出,如购买电器、家具、住房等项目费用由男方负责三分二,女方负责三分之一。所购买事项需双方出钱的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实施;

5)凡因购买装修锦绣河山房子产生的债务,由男方负责五分之三,女方负责五分之二,所欠债务必须双方知悉。

第二条:孩子教育事宜

2.1 尊重孩子,满足孩子的合理诉求,鼓励孩子,为孩子成长成才尽自己所能创造条件和环境。

2.2 教育孩子时,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打骂、打击挖苦孩子。在教育孩子时,如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不得当着孩子面,斥责对方。

第三条、家务分工事宜:

3.1女方负责洗衣服、叠衣服、做饭、打扫卫生;

3.2男方负责买菜、洗碗、家庭稍重一些的体力活、到指定地点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等。

第四条 其他事宜

4.1夫妻双方不得过多干涉对方私生活。吵架中任何一方不得摔东西,不得使用暴力,不可以出口伤害对方,不得在吵架时使用恶毒及刻薄之语言。更不得翻旧帐,讽刺挖苦对方亲朋好友。

4.2 吵架不当着父母,亲戚,邻居的面吵,在公共场所给对方面子。

4.3夫妻双方如有工作或应酬原因晚归,须电话告知对方。如晚上超过十二点后回家的,原则上在客厅沙发或客房就寝,不得影响另一方休息。

4.4 男女一方出差在外,另一方不得只顾玩,不顾小孩,晚上超过十二点回家。4.5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生效并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6以上内容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双方有一方如确实无法做到这些事情,且想重新找到自己的幸福,可协议离婚,以免耽误对方。

协议方:

夫妻双方财产协议书 篇6

知识分享: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程序

北京离婚律师整理:夫妻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离婚法律网将为大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户口已迁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户口不在北京的当事人,如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下面是双方协议离婚办理的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8、颁发离婚证。

注: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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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财产协议书 篇7

有观点认为,夫妻离婚协议将房产给予子女就是把房屋赠与子女,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法》中的有关赠与条款进行处置。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等问题而订立的,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包括房产)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都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且相互关联,密不可分。房屋归子女所有,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能套用单纯的财产赠与。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内,并且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才能反悔,不在限制条件内或者超出时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不一定就必须按照最初的约定进行登记,后文中将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现将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况简要分析。

一是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看出,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二是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至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知,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没有上属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约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房产随便进行变更。

三是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的。约定后,男女双方都反悔的。将房产约定给子女后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都反悔,并对房产权属重新进行了约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为未将子女的产权记载于登记簿,只是产生合同效力,未产生物权效力,离婚协议只对协议中两人产生限制作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发生效力,如果需要进行房屋登记,按照新协议办理即可,也就是前文中说的,即使法院不予支持,但登记部门不需要进行把关,按照申请人意思登记即可。

谈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看法 篇8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协议;公证

1 引言

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和法律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法制意识逐渐增强,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转变:对待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更多的人采取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来进行明确划分,而通过公证的形式的也逐渐常见化。这种以法律形式保障婚姻当中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划分的做法,一定程度上积极地调整婚姻中夫妻两人的财产关系,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维护婚姻中的个人权益,尤其在处理离婚时财产纠纷时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

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2.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定义、适用主体和范围

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三种,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其中一种,根据协议的时间可分为婚前和婚后两种财产约定协议,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也就是指通过公证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对夫妻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协议性的分配和确认。这是合法的律法行为,其协议主要受到我国《婚姻法》的法律保护。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主要是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因此主要适用主体,也就是适用对象是具有婚姻约定的、已婚或者未婚男女。这里强调约定协议建立的前提是协议双方是已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具有婚姻关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如果是未婚同居或者是无效婚姻的,则财产约定无效。

而根据财产获得的时间可以把夫妻财产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而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则包括这两方面的财产,但是可以根据具体协议内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不同的约定:属于婚前财产的,比如夫妻双方结婚前两人各自拥有的不动产(如房产和其他财产物品或物权)和动产(如汽车、珠宝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可以进行约定支配的是夫妻双方的财产,而不能约定他人的财产,比如丈夫好友的财产不归属到约定的财产范围中。而协议的约定可以面向夫妻全部财产,也可以只约定部分指定财产。而协议的约定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而不能通过口头形式,后者内容不够明确,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而且我国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和法定财产制结合应用,具体适应情况为:对于夫妻财产,一般按照财产法定制执行,但如果夫妻双方进行有效的财产约定协议,则约定的财产则优先按照约定协议执行。

2.2公证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的作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作为契约财产的一种法律约定形式,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当提出申请后,公证单位或者公证机构就会依法对其进行公证,并会发放对应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法律文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应,以后夫妻财产的归属和继承等问题则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预防以后发生的一些纠纷和诉讼,并可以作为以后财产纠纷时的法律依据。公证是保障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法律效力的一种司法制度,为了保障相关规定的依法实施。

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必须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机构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办理公证业务和其他相关事务的法律机构。

公证机构在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时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查主要是为了确认约定协议的适用主体、客体和适用条件和财产范围等,以及协议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主要包括公证受理和形式审查两个流程。公证机构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需要对当事人告知对其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保障约定协议当事人的知情权,也减少以后的纠纷和误会。

3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基本流程

要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必须经过当地的公证机构。具有婚姻约定的男女或者夫妻需要一起到当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协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和有关的所有权、适用权证明及财产清单;并起稿财产约定协议,对财产约定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和财产情况进行阐述并约定好财产的归属及其他具体适用情况补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需要夫妻双方当事人的亲自参与,保证协议的申请和要求制定符合双方的意愿。当事人提出申请及填写相關资料后,需要等候公证处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再由公证处出示相关法律文书,才能说明约定协议成效。

4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意义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夫妻间的财产问题涉及双方的切身利益,往往容易引起各种不愉快的纠纷和矛盾,破坏婚姻的稳定,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协议,并通过公证的法律手段,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种,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这不但保障夫妻某一方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也保障了夫妻双方享受相关财产的权利。提前对财产进行约定协议和公证,一方面可以预防以后可能发生的一些财产纠纷,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果之前已经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公证,那么财产的归属划分十分明确,并具有法律依据,当事人需要遵循协议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从而减少各种不必要的纠缠。而且公证保证了当事人的自愿与知情以及协议的合法合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自由,体现法律对公民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另一方面,一定程度维护了婚姻和家庭的稳定。许多离婚案件的核心都离不开财产问题,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就其财产进行一定的公开坦诚,不但可以增加伴侣的信任度,还可以通过对婚前和婚中的财产划分进行良好沟通和协议,减少双方对财产利益问题的矛盾和误会,对以后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具有一定的规避作用,更有利于长期婚姻的维系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5 结语

遵循法律,善用法律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常见现象,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维护权益是21世纪人理智的做法。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问题一直是十分重要问题,正确处理好则有利于维持婚姻的稳定与持久,而事前双方的良好沟通和利用法律手段对夫妻财产进行公开划分和合理合法的处理,是一种维护婚姻的理性行为。

参考文献:

[1]史宏,陈茜.如何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J]. 西部法制报,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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