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建议书

2024-08-07

人身保险建议书(共7篇)

人身保险建议书 篇1

建议书

规划一:王先生 主险保险金额增值:

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3%递增,连续递增20年,至投保时保险金额的160%为止。即投保时保险金额为80,000元,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保额每年递增2,400 元,连续递增20年,达到128,000元,之后保持不变。主险健康检查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每三年给付相当于五倍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健康检查保险金,即500元的健康检查保险金。

住院治疗,且每类特定手

特定住院手施行合同所术给付以一按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术医疗保险列明的特定次为限,累的50倍给付,5,000金

手术项目之计给付以三元/次 一

次为限

健康关爱保65周岁后,在给付其他项目医疗保险金基础上,增险金 规划二:王先生的爱人

由于王先生的爱人拥有一份中英人寿财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但对于王先生爱人来说同样是也需要一份人身意外保障和医疗保障,所以建议他爱人购买一份已她丈夫一样的一款保险。规划三:孩子

由于孩子两岁,年龄还小,比较容易磕磕碰碰,所以意外的发生很大,再加上小孩子的体抗力比较差比较容易生病,所以建议给孩子上一份人身意外医疗保险。建议给孩子购买一份中英人寿喜富来人身意外保险。具体保障:

加给付该项保险金的100%,即65岁后双倍给付(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2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主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烧烫伤,并达到主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四)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遭遇第1至第3项保险事故时,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给相应的保险金受益人。

1、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2、学校或医院发生的火灾;

3、在特定节假日内;

4、在遭遇抢劫时。篇二:人身保险建议书

人身保险建议书

一、客户详情:单亲家庭,母亲45岁,在事业单位工作,收入8万元。女儿18岁,刚考上 大学设计思路:

单身妈妈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45岁的单亲妈妈需要一份重疾医疗保险,因为45岁以上的女性患大病的风险是越来越高,其次意外保险也比不可少。在事业 单位工作社保应该有的,应当注重养老。减少女儿日后经济负担。因此,母亲:养老+意外+重疾 女儿学校里应该有学平险,可帮她再规划一点重疾保险。现在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低龄化,来自学习的压力,竞争的压力,环境的恶化,再加上常常缺乏体育锻炼,不得不担忧孩子的健康。因此我们有必要帮孩子储备一笔健康保障基金,解决作为母亲的后顾之忧。而且投保年龄越轻,我们所缴纳的健康保费还越便宜,保障时间还越长。因此女儿:重疾险+ 意外+医疗

三、客户利益:

(1)鸿瑞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分红事项:金先生享有分红权益,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日前,产生的红利保留在本公司并累积生息至领取日,在领取日,金先生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累积红利作为一次性趸交保费用于增加养老金的领取金额。

示意图例

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能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注: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00 元、给付比例为80%。

(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份投入 多重保障

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 健康保障 全面呵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不仅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

重疾范围 行业领先

康宁终身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行业领先; 特定疾病 提前给付

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 高残意外 尽显关爱

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

(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是一款附加险

高额补助:可享受高额住院定额给付,减轻家庭负担。保障全面:最高100日的定额给付,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贴心呵护:多达618种住院参考病种,全力呵护您的健康。长久关爱: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篇三:保险建议书

湖北五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

二o一三年九月九日

保险建议书

尊敬的湖北五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领导:

您们好!

首先在这里对您们来五峰民族工业园办企业,支持五峰经济发展深表感谢!同时衷心感谢您们长期对中国人保财险的信任与支持!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意外事故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我县2010年7月30日客车意外事故,还有傅家堰乡干部谭静意外事故以及前不久到园区指导安保培训的退休警察顾代全意外事故等等,谁都不愿它发生但还是发生了。意外事故不为人愿,事故处理需要保障,参加保险以防万一,参加保险利国利民。在您们为五峰经济发展挥洒汗水发挥智慧的同时,作为入住园区的保险服务部门,我们以专业的知识和优质的服务理念为您们精心设计和量身定制了意外保险方案,为您们最大限度防范风险、化解风险、解除后顾之忧提供服务,期待您的选择。

一、主要风险

贵公司员工所面对的意外伤害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不容忽视:

1、公司属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多数员工工作都与机械设备接触,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较高;

2、由于工业园区设在异地,公司员工家庭多半不在园区所在地,回家探亲路途远,乘坐各类交通工具的频率远比普通人高,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事故的风险较高;

3、日常普通意

外风险。风险无处不在,保险分担风险。

二、保险方案

三、适用条款

意外方案a/b/c主险适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附加险适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四、理赔服务

1、理赔程序

2、理赔所需材料

主险(意外身故、残疾、烧伤):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伤残鉴定书、受益人银行卡等其他所需材料。

附加险(意外医疗):身份证、病历首页、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如医保报销后则需提供报销分割单原件)、本人银行卡等其他所需材料。

3、理赔时限保证

(1)、出险后及时查勘保证

我公司在接到出险通知后保证1小时内派员到达出险现场或者医院探望伤员,了解出险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伤害情况,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伤员救治。(2)、限时赔付结案保证

保险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资料收集齐全的赔案,保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承诺结案赔付时限为:

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园区服务无小事,我们将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秉承和光大中国人保财险“忠诚服务、笃守信誉”的经营宗旨,遵循“主动、及时、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竭诚为园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人保财险五峰支公司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篇四:人身保险建议书000 人身保险建议书

一、客户详情:

王娟(妻),女,44岁,高新实验小学老师,年薪8万元,2009年2月因感冒住院治疗。

张小明(子),男,23岁,长春大学英语专业大一学生,2007年9月因跑步受伤,后治愈,非王娟所生,张亮亲子。

二、设计思路:

投保人王娟现在生活于再婚家庭,由于张小明非王娟所生,因此王娟面临很大的养老问题,而且今年王娟44岁,马上面临退休,因此为她推荐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保障她以后的生活水平。

另外王娟需要投保一份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因为投保人现已44岁,患大病的风险是越来越高,而且很快会面临退休,退休以后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加上现在物价不断上涨,仅仅依靠退休金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医疗费,所以我建议她在投保终身寿险的基础上再投保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减轻自己压力的同时给自己的生活双重保障,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更幸福。

三、险种组合四、保险利益

(一)(1)延期交费,保障不变。从第二个保险年度起,如暂时无法支付保险费,只要当时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可以延缓交费。适合王娟这种工薪阶层。

(2)高额保障,增减自主。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不同保障需求,在规定范围

内增减保额,适时调整保障与投资的比例。比较灵活,可以自主选择。

(3)投资保底,安心理财。有较高的收益空间,并且比较安全,可依据个人的财务规划及需求,申请支付追加保费或部分领取,比较有保障。(4)保单价值,透明公开。可以通过媒体、电话中心、电子商务网站、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中心及保险代理人查询,了解保单价值的信息。

(5)持续缴费,奖励多多。在本保险生效日起三年内,每年均按规定支付期交保费,则第四保单年度起,按规定支付期交付保险费,将额外分配2%的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作为奖励。

(二)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

1、享受意外保障:

意外保险3万;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每年限额为1万。

2、一份多功能的保险计划:

持续按时支付期交保险费,在时间与复利的积累下,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就可以享受长期的稳健收益,为您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障。

3、合理地保险费用,分配比例稳步增长:

贴心的保单设计,长期持有,享受超值性价比,将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保单账户,实现稳健积累。

4、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可获得理赔。保险金额为以下2项数值较大者:1.保单价值的105%;2.基本保险金额。

5、犹豫期退保:

如果您在签收合同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退还您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6、解约: 保险合同签收10日后,如果您希望解除合同,您可以一次领取您的现金价值。

7、部分领取:

若您急需一笔资金,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以解燃眉之急,您不需承担任何利息,并且只需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

障成本,您就可以继续享有保险保障,部分领取随时进行,满足您人生旅程中的多种需求。

8、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等于保单价值。

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与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被保险人抑或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从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综合王娟女士的实际情况,结合平安人寿保险的类型我为王娟女士做出此建议。

五、智盈人生无忧保障计划特色

保障全面 保额可调

附加豁免 交费无忧

结算保底 持交有奖

每月结算 领取免费篇五:picc集团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议书 ******集团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方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2 第二部分 公司资质与承保经验„„„„„„„„„„„„„„„..3 第三部分 保险方案„„„„„„„„„„„„„„„„„„„„„6 第四部分 我们的服务承诺 „„„„„„„„„„„„„„„„.9 第五部分 结束语 „„„„„„„„„„„„„„„„„„„„.13 尊敬的楚天激光集团公司领导:

首先,谨代表人保财产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对能为贵院提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而深感荣幸,同时也为贵公司对人保的信任深表感谢。

楚天激光集团公司作为国内激光技术企业的领跑者,为中国航空、航天、机械、电子、钢铁、冶金、医疗卫生等行业攻克了多项难题。

作为中国内地居市场主导地位的非寿险公众公司和北京2008年奥运合作伙伴,中国人保财险在五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以人民保险、造福于民”为已任,不断探索并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努力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托公司雄厚的资信实力、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和强大的技术支撑,积极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强大的保障。

基于我公司在意外险领域多年来的管理经验,根据贵公司员工所属职业面临的风险状况,我们特别设计了本保险建议书以供参考。希望所及内容有利于您的风险管理和保险决策,以合理的支出帮助贵公司员工获得充足的保障,成为转嫁与规避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选择。

我公司将继续坚持社会责任和自身发展的统一,与贵公司建立和推进长久良好的合作关系,为您供最优质、最便捷、最周到的承保、理赔服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

2008年07月

公 司 概 况 1949年10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5亿元人民币,并发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公司注册资本8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600多亿人民币,继承了原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的所有商业性保险业务。

作为一家拥有50多年经营历史的公司,中国人保财险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有力的保险保障和最优质的保险服务,承保多项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理赔服务经验,已发展成为一个实力雄厚、人才济济、网点众多、服务一流的大型现代化商业保险公司,占据了中国非寿险市场的主导地位。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保财险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民族保险第一股”和“内地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朝着“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目 标迈出了坚实一步。2003年,中国人保财险在阔别意外险市场七年后重返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依托公司长期经营

形成的品牌、市场、产品、技术、资源、网络和再保险七大优势,当年即实现意外险保费收入19.63亿元,在开办意外险业务的产险公司中独占鳌头,并一举超越众多在此领域经

人身保险建议书 篇2

李某是一公司职工。他于2005年11月的一天, 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受伤。由于公司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 因此李某得到了保险公司3万元的赔偿金。李某后来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如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还能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于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 当初为所有职工投了商业保险, 就是为预防不测, 以减轻公司的赔偿负担, 可这次李某已经拿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还回过头来要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 是不合理的。那么, 李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读者徐某

徐某同志:

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 主要赔付伤者的医药费;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 是包括伤者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二者在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上都不相同, 不能互相取代。

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雇主可以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也可以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法律都不干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 单位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职工而非单位, 所以在职工遇到意外伤害时, 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理应为职工所有。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这是无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上工伤保险将构成违法, 会受到处罚。因此, 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上了商业保险还必须为职工上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指出, 该法所称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身保险建议书 篇3

【关键词】保险法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立法缺陷

一、人身保险利益立法缺陷分析

(一)保险利益的立法定义过于严苛

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界定见诸于第12条所规定之“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法律上承认”,则意味着保险利益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为准。或者换个角度来说,但凡没得到法律明文认可的利益,均不构成《保险法》所述的保险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不仅仅只局限于法律上承认或者法律上明确禁止这两种,还应包括法律上虽没有明确承认但也没有明确禁止的“第三种利益”。按照“法无禁止即合法”这一现代法治的基本观念来理解,“第三种利益”也应受到保护。而根据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第三种利益”仍然不属于保险利益。显然,从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保险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角度来看,保险利益的立法定义有待扩展。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约定不合理

现行《保险法》第12条要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还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关系人——受益人,对于受益人,现行《保险法》只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和“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没有要求受益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众所周知,设立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降低道德风险,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尤其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真正的道德风险因素其实来源于受益人,而非投保人。因此,保险利益原则所规制的对象应该是有权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而非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若受益人与投保人并非同一人时,机械性地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有悖于保险利益原则的本源。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模糊

现行《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试图兼顾英美法系的利益主义和大陆法系的同意主义。现行《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见诸于第31条,第31条第1款首先明确列举了具有保险利益的四种情形,第2款又补充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显然,根据第2款的规定,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满足第1款所规定之四种情形,抑或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正当经济利益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即可视作双方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如此宽泛的认定,可能诱使投保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以利益相许引诱被保险人的同意,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进行赌博,则必然有悖于保险利益原则之避免赌博行为的目的,也不利于控制道德风险。

(四)人身保险利益审查责权不明

现行《保险法》第3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对其与被保险人存在的关系和利益进行如实告知。由于保险利益的认定属于专业知识领域,普通大众难以准确认定,因此保险利益的审查责任应交由保险人来完成。只要投保人投保时就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进行了如实告知,保险人一旦承保,则应意味着保险人认同保险利益的存在,将来不得以“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但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审查问题并无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保险人未做明确审查而签发保单的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后果也由投保人承担了。

二、人身保险利益立法完善建议

(一)开放式地拓展保险利益的立法定义

2014年8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的保险深度要达到5%及保险密度要达到3500元/人的目标。如果保险利益仍然局限于现行《保险法》所要求的“法律上承认”,则将严重制约保险业的发展空间,《意见》中提出的2020年的远景目标也很难实现。因此,为适应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提升保险业在经济、民生领域中的地位,必须开放式地拓展保险利益的立法定义,将“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修改为“正当利益”,即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正当利益”。所谓“正当利益”,不仅包括“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包括了法律上没有明令禁止的,没有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经济利益。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应更正为受益人

建议将现行《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更改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功能是降低道德风险和防范赌博行为。要实现这2个功能,其核心应该是保证保险金的领取人与被保险人需要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金的领取人——受益人与投保人并非同一人时,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没有实质意义。

(三)进一步细化现行《保险法》第31条第2款

现行《保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即视为具有保险利益。从现行《保险法》的条文来理解,“同意原则”是独立存在的,即只要被保险人同意,而不需要满足31条第一款规定的4中情形,保险利益就存在。脱离了特定关系限制的同意原则,不仅不能充分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险和赌博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于“同意原则”的对象加以适当的限制,进一步细化该条款。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为,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经济利益,且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四)需明确保险人对保险利益的审核责任

《保险法》应明确保险人对保险利益的审查义务。一方面,保险人作为保险专业机构,在投保人投保时,需明确提醒投保人对保险利益是否存在进行如实告知;另一方面,只要投保人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一旦承保,即视作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利益的存在。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保险人一旦认可了保险利益的存在,则今后不得以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参考文献

[1]晓静.论保险利益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6).

[2]任以顺.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J].金融与经济育,2010(9).

人身保险案例 2 篇4

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2)H保险公司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厂家。(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 500元,所以应赔偿2 500元。(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所以应赔偿100 000元。(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 500元。(6)由(4)(5)小题可得:100000+15500=250 500元。不正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学论文 篇5

关键词:保险利益 保险法 时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

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1.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是对保险利益要求时效的分析。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这是因为(1)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所以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做了严格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血缘、婚姻、雇佣等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极易由于人们的某些行为而消失,而寿险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因此此项规定有助于维持寿险合同的继续进行,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利。而且寿险合同多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2.下面就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利益的问题做几点说明。首先,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又由于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强调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相应的又会出现关于财产分割等一些的问题。而人身保险虽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但却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随意进行分割。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受益人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2.1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对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在以子女为受益人的问题上,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也不需要返还现金价值,因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对子女仍然具有无限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

2.2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而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保险合同解除,应返还对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在离婚后不存在保险利益,易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保险合同应解除。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投保的,所以应返还被保险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2.3当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并且以对方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费,要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在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也不至于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可以继续维持,在被保险人要求继续缴纳保费的条件下,应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3.法律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时遵循了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必须不能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其次,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合理分配:该不该返还;谁来返还;返还多少等问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看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是保单解除时返还投保人的那部分价值。离婚时需要进行分配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人寿保单中的这部分价值。因为保单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对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所以投保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只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现金价值,而不能觊觎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至于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形可以看作遗产的继承,因而不需要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返还是由离婚后保单的持有人来进行返还的,因为他拿到了之前的保单现金价值,理应对投保一方作出补偿。至于返还多少,则应视原投保人对保单的贡献而定,若以其自己的财产投保,则应全部返还;若以双方共同财产投保,则应返还一半的现金价值。最后,这些规定的实施,均可以降低保单的失效率,维护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若一味地强调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利益丧失后只得结束保险合同,这将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生琼.人身保险[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孙蓉.保险法概论 [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方志平.论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及其效果 [J].上海保险,(03).

人身保险建议书 篇6

为江苏农村小额保险的开展提供翔实的数据。

一、小额保险发展概况及在江苏省发展的意义

(一) 小额保险在试点省份发展现状

小额保险是一种针对低收入农民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的简易人身险。其产品具有保费低廉、期限短、保障适度、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 属于微利经营, 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2008年6月23日, 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并规定了9个试点。截至2009年6月,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区已扩大到19个省区, 承保超过610万农民, 保费收入超过1.4亿元, 为农民共计提供超过810亿元的风险保障。

(二) 小额保险在江苏省发展的意义

1、填补人身保险的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 江苏省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在江苏省经济中的地位日渐重要, 已成为江苏省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各种人群的需要, 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具特色的人身保险产品, 受到广大人民的欢迎。

但由于农村市场的种种限制, 真正适合农村市场的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均不足, 且在营销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创新等方面亟待加强, 如果选择开展小额保险, 可以有效地弥补人身保险的不足。

2、填补社保 (新农合) 的不足

据统计, 超过95%的江苏农村居民购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调查数据显示, 江苏农村居民的新农合的参保率高达98.34%, 但受访者普遍认为新农合存在理赔程序繁琐、保障程度低、可选择医疗机构少和可选药品有限等不足, 且新农合有着“大病统筹、小病已付”的特征, 保障范围以大病为主, 住院费用受起付线和免赔比例的限制。而小额保险的程序简便、保障程度适度的特点可以恰当地填补新农合的不足, 完善农村保险。

3、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需要 (1) 满足农户的需要

(1) 满足农户的需要

由调查问卷结果可知, 分别有38.59%和56.22%的人认为自己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意外伤害风险和养老风险, 但由于经济条件、流程繁琐、自身对保险不了解及对保险公司不信任等因素, 人们大多不愿意购买商业保险, 只有25.93%的人购买了商业保险, 可见农村居民对于适应其自身情况的新险种的需求比较大。如果在江苏省开展保费低廉、程序简便、保障适度的小额保险, 可以填补以上不足, 很大程度上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

(2) 满足社会的需要

2011年, 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在稳定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基础上, 着力提高社会保障标准”, “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目前江苏省的社会保险已基本健全, 但仍有一些细节方面未能得到保障。推行小额保险能够加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将社会保障渗透到各个细微之处, 带给农村居民最大的保障。

小额保险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通过为低收入人群建立保险保障的运行机制, 推进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使尽可能多的低收入人群愿意买、买得起、买得到、买得值, 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金融支持体系的有效方式。

二、小额保险在江苏省发展的博弈分析

(一) 博弈要素

博弈是指决策主体在相互对抗中, 对抗双方或多方相互依存的一系列策略和行动的过程。构成博弈模型需要以下几点:博弈的参与者, 每一位参与者的策略, 每位参与者可选行动的组合所对应的每一位参与者的支付。在这些要素下, 通过支付函数分析参与者的博弈结果。

完全信息博弈, 指每一位参与者都拥有其他参与者的特征, 策略集和支付函数等方面的准确信息的博弈。这里我们是基于资源最优配置的角度, 分析小额保险在江苏省发展的可行性, 所以假设农户、保险公司以及政府之间的博弈属于完全信息是更贴合实际、更具备现实意义的。

纳什均衡, 在非合作的情况下, 博弈中的每一位参与者的策略都是最优的, 要使每一位策略都是最优, 必须达到一个“均衡点”, 这个均衡点就是纳什均衡。博弈参与者的目的是利益最大化。

合作博弈, 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 或者至少是一方利益增加, 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进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政府希望同保险公司合作, 推出小额保险, 一是增加保险公司收入, 二是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 最终达到双方共赢。

(二) 政府与保险公司博弈 (基于合作博弈)

小额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推行小额保险的目的是让收入较低的农民通过缴纳少量保费, 获取一定的保险保障, 以弥补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推行小额保险, 目的是盈利, 可如此低廉的保费很难提高保险公司的收益, 所以政府必须给予保险公司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 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 保险公司才会推出小额保险。

由表1可以看出, 政府可以选择支持或不支持推行小额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推行或不推行小额保险。在该博弈模型代价矢量中, 前一个分量表示保险公司的收益, 后一个分量表示政府的收益。保险公司推行小额保险将会付出成本b, 政府如果支持保险公司推出小额保险, 必须付出费用a。政府支持保险公司, 同时保险公司推出了小额保险, 两者将分别获利为 (c, -a-b) 。从非合作博弈的角度上看, 政府会因为损失而不支持保险公司推行保险;保险公司则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而选择不推行小额保险。但是对于政府来说, 付出的费用有利于提高全民的社会福利。从长远来看, 如果支持保险公司推行保险, 政府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时, 保险公司也会为了提高自己的收益, 在政府的支持下推行小额保险。

(三) 农户与保险公司博弈

统计局数据显示, 2008年江苏省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可支配收入18679.52元, 江苏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7356.47元。从整体上看, 农民在江苏省还属于低收入人群, 购买价格高昂的商业医疗保险是不可能的, 所以保险公司推行保费低廉的小额保险是有其必要性的。调查数据还显示, 大多数农户愿意投保, 并且愿意支付相对较高的保费, 以获得更高的保险保障。

根据图1可以看出, 博弈的参与者是保险公司和农户。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与政府合作推行小额保险, 或不推行小额保险。农户可以选择购买小额保险, 或不购买小额保险。从上个博弈模型中看出, 保险公司推行小额保险将会获得利润c。如果农户购买了保险, 当其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疾病而导致损失时, 会得到全额或者一部分的补偿, 及时规避风险。但是如果农户没有购买保险, 则会损失d。由博弈模型得出结论, 最优的策略是保险公司推出小额保险, 农户购买保险, 两者的获利为 (c, 0) 。

(四) 农户、保险公司、政府三者共赢

综合以上两个博弈模型的结果, 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 政府支持保险公司, 看似会损失a+b, 但与此同时, 社会福利的提高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却是无法估量的。而保险公司也会出于利益和社会公益服务的角度推出小额保险, 获得利润c, 并为低收入的农户提供了保障, 农户也不会为高额的医疗费担心了。在这种最优的决策下, 三者达到了纳什均衡, 获得了最大的收益。

三、结论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微型金融服务体系为低收入人群服务的必然产物, 它保费低廉、流程简便、保障范围适度, 使得小额保险会很快被农村居民接受, 带给农村居民更多保障。在政府大力支持下, 江苏省各保险公司发行不同险种的小额保险产品, 既开拓了农村市场, 扩大了保险公司规模, 增加了保费收入, 满足了农村市场的需求, 又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广大农村群众对于保险行业不了解、或不好的印象。保费收入的增加使江苏省地区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有所提高, 这将提高江苏省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促进江苏省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提升保险行业的总体水平, 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而政府通过支持保险公司推行小额保险, 以实际行动响应了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号召, 做好政府工作, 加大保障力度, 提高社会保障标准;也通过小额保险这项有效的金融扶贫工具, 改善民生, 促进农村金融经济的平稳持续增长, 建设和谐新农村。本文经过三方博弈, 验证可以实现农村居民、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共赢, 最终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焕, 李长越.开展苏北小额保险的市场调查报告[J].农村金融研究, 2010 (3) .

[2]、张文庆, 刘岳安.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机遇与对策[J].山西政报, 2009 (13) .

[3]、于维生, 朴正爱.博弈论机器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1) .

你适合买人身高额保险吗 篇7

据有关资料表明,就人的生理机能而言,一个人的正常寿命应在120岁以上,活到200岁也不足为奇。那也就是说应当有相当一部分人可以有幸三次看到哈雷彗星。

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人的平均寿命也正逐步增长。现代社会中,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饮食结构得以改善,并日趋合理和科学化。营养学成为一门专门科学,营养师成为一个新兴职业。医疗卫生水平也有大幅度提高,人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照顾。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养生法,健身术方只未艾,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的健康,人们也希望越来越长寿。可您是否想过:当您为自己第三次幸会哈雷彗星而激动,为宇宙之浩瀚神奇而赞叹之时,您明日的生活是否有着落,是否仍然过得舒服而自在?那时您或许已经退休六十几年了,当然不能指望您的正在工作赚钱的第四代第五代同时养活着您夫妇两人和您的儿孙们。活得长了也有烦恼,但如果在您年轻时为自己做好长远打算,买上上几份养老保险,让保险公司来照顾您的晚年,你就可以尽情地享受生活了。

然而正如我们所见到和听到的,人们的生存也正时刻受到威胁,随着工业化的进展,环境污染。资源缺乏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水资源被各种工业排泄、生活垃圾污染了,我们怀疑明晚是否还能看到明亮的星空;空气被汽车尾气、工厂废气污染了,鱼儿、小鸟早已逃离我们居住的城市;街道上充斥着各种嘈杂的噪音,沉重的工作让我们心烦意乱,我们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差。此外,各种疾病也不时地侵袭我们,虽然我们有很好的医院,但数千年以来人类真正消灭的疾病只有一种:天花。更令人头痛的是又出出了各种各样从未现过的新病种。很难说,那种寿命增长的好事会让我们每个人都遇上,命短自古就让人很烦恼,不过我们也可以买上几份保障性的保险,让保险公司来作我们的帮手,在我们得病时照顾我们自己,当我们不在时照顾我们的家人。

寿险公司之所以成立和迅速发展是因为寿险事业关心的是每一个平常人的生、老、病、死。保险公司针对我们的这些问题设计了各种保单,其中有养老金险种、保障性险种和二者兼而有之的综合险种,我们可以就自身不同情况和不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为我们的明天好做规划。

定期死亡保险及其特点

定期死亡保险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则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如果期限届满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就不再负责,也不退还保险费。定期死亡保险的保费中不含储蓄因素,故低于任何一种人寿险,它适用于在一定时期内暂时需要保险的人。

定期寿险具有较强的保障功能。适合的人群包括: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且急需保障的人;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尚幼,自己又是家庭经济支柱的人。对他们来说,定期寿险是廉价的保险,可以用最低的保险费支出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无储蓄功能与投资收益。

定期死亡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保险费低廉。由于定期寿险不含储蓄因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有确定期限,所以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寿险保险费低于其它寿险,而且可获得较大保障。

2、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许多定期寿险单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状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

3、可以变换。即被保险人未必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65岁以前。定期寿险可以变换的特征可以消除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经济能力变化对投保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

4、容易产生逆选择。投保定期寿险可以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所以极容易产生逆选择。所谓逆选择是指身体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人,往往积极地申请投保死亡保险。在人寿保险经营中,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感到或已经存在着身体不适或有某种极度危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寿险。为了使承保的风险掌握在已知的风险中,保险公司对保户有严格的选择,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是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作全面、细致的检查;

二是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

三是对年龄较高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特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遭遇到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非疾病因素),身體遭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如下特点:

1、一年期的保险;

2、免除体检;

3、纯保障性,保费低;

4、非储蓄性保险,不返本;

5、费率主要与职业有关,与被保险人年龄基本无关。

并非一切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都可以参加保险。实务上一般将风险分为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两大类,能够通过保险承保的都是可保风险,不可保风险是保险不予承保的。

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端挑起殴斗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 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这些由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定期保险的特点

定期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以最低的保费成本,提供某一特定期间的保险保障,适合在责任最重的时期投保。

定期保险较适用于:

1、年纪较轻的被保险人。如:普通学生一般都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收入有限但生活责任较重的人。如:家庭经济支柱。

3、正在偿还贷款或债务的被保险人。如:暂时失业、经济较困难。

购买定期的局限性在于当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契约便终止。

终身保险的特点

投保终身保险,保险公司会对你终生负责,直到死亡为止,且最终必定要给付一笔保险金。终身保险含储蓄性质,因此费率高于定期死亡保险。投保终身保险时可附加一定保额的定期死亡保险。终身寿险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和特种终身寿险。

1、普通终身寿险。这是一种灵活的寿险,又称终身缴费的终身保险,它是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具有保险费终身缴纳、以较为低廉的保费获取终身保障的特点。

2、特种终身寿险。又称为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有两种形式:一是一次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即趸缴终身寿险。由于一次所缴金额较大,投保此种保险的人较少;二是限期缴清的终身寿险。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可以限定为10年、20年或30年,或用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来表示,如60岁、65岁。在同一保险金额下,缴费期越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险费越少;反之,则越多。其中,短期的限期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适用于在短期内有很高收入者购买。

终身寿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而且保单所有人既可以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贷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所以终身寿险的费率较高,并且采取均衡保费的方法。

终身保险即指提供被保险人终身享有的保障,它较适用于:

1、家庭生活责任重的被保险人,即刚成家立业的人或抚养子女成长及教育的人。

2、计划把保险金遗留给家人的被保险人,即以遗产方式给配偶或子女一笔保险金的人。

3、计划用保险金来交遗产税的被保险人,即把未来的保险金给付作为缴交遗产税的人。

4、计划以保险金当作退休生活费或其他用途的被保险人,即以具有储蓄成份的终身保险作为退休生活费的保障的人。

保险是家庭幸福的保险索

家庭,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许多人辛苦奋斗就是为了家庭的幸福,使家人衣食无忧。父母的舔犊之情,爱人的似海深情,小孩子的天真浪漫,总使人想用无尽的爱去回报他们,让他们老有所养,小有所依。家庭是我们生活起居之处,也是我们心灵寄托和归依之地,我们在那里休息,苦闷时可以倾诉,生病时得到照顾。

许多人都甘愿为家庭付出一切,发誓要照顾好他的家人,但是生活中确实有太多的不如意,太多预料不到的事情,例如严重的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残障、失业、生意失败……当这些事情发生时,我们就不能再呵护我们的家庭,给他们照顾和关爰。不幸的事件总是这样降临下来,不管我们是好人还是坏人、不管我们有无积蓄。

“二度伤害”是指一个家庭受到不幸事件的伤害之后财务上经受更大的打击例如:重病之下无钱求医,一家之主死亡而使家产被变卖,家人流离失所……

寿险就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应运而生的。寿险业之所以壮大就是因为很多人已经认识到了这种需求并购买了寿险。寿险对家庭的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以小钱防范风险。风险损失也可以用积蓄来弥补,但这意味着大量资金被占压,而参加寿险只要很少保费,在危难时刻即可得到大量补偿,雪中送炭。

2.计划家庭财务。购买寿险可以与子女教育、养老、疾病、死亡等需大量现金的事件对应,使家庭有计划地、长期地积累所需资金。如果不经计划,许多钱财都无意义地花费掉后,遇到大事,便有筹集不起资金的困难。而保险资金,在保险公司运作,可以产生固定的收益。

3.使家庭稳定。家庭不至于因为经济支柱的倒塌而发生连锁反应,因为有了寿险的救助,人们可以在因疾病失去工作和收人的情况下继续享受医疗保障;家庭的不动产不会因为要抵偿债务而被变卖;子女可以在失去父母的情况下完成学业,直到成年,失去子女的老人不会因断绝经济来源而饥寒交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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