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2024-06-02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精选10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篇1

近年来,风险管理理论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系统,已经在金融、保险、央企等行业普遍应用,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管理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如何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实现征管资源的有效配置、减少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本文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旨在分析风险管理理论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探讨深入应用该理论指导税收征管实践的方法和途径。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

今年以来,以深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契机,为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纳税遵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我局在年初制定了全市关于实施纳税遵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全市纳税遵从风险管理的总体思路,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经过近一年的运行,主要取得的以下几点成效:

(一)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得到认同。通过大力倡导和宣传发动,全系统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风险管理理论及其对征管工作的指导意义有了一定的理解,在征管实践中已开始主动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已得到大家的初步认同。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基本确立。经过实践,以“风险管理目标规划—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监控评估”为主要流程的税收遵从风险管理体系基本确立,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分级应对、绩效评价各环节的工作步骤得到进一步明确。

(三)税收风险评估取得初步成效。以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机制,积极探索评估管理新模式的思路为指导,市局纳税评估中心对市级监控的373户重点纳税人201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税收缴纳等情况进行了风险分析和识别,通过对征管数据、网络在线发票开具信息、网上申报系统等信息的比对分析,重点排查风险疑点,以《风险管理纳税评估任务派送单》的形式派送到各基层单位,要求各单位采取巡查巡管、纳税评估等措施进行风险应对,并及时反馈市局。9月份主要对59户风险等级较高和零收入、零税收纳税人进行了疑点派发,10月份又对17户1—9月纳税排名在前500名且未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完成了疑点派发,11月份通过重点税源企业2012年纳税情况与2011年同期对比,对其中差异较大的9户企业进行了疑点派发。通过风险疑点分析、风险排序、风险任务派发、风险评估应对等阶段,向8个县区局派发有纳税风险疑点的纳税人83户,完成评估分析53户,共评估税费290.43万元。此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工作信息在总局和省局内外网站进行刊登,受到上级的关注,也得到了广泛认可。

(四)征管资源重新配置收效良好。以税源专业化改革为契机,落实风险管理理念,对税源实施科学分类,开展分级应对。按照“规模+行业”将税源划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个体工商户。重点税源由大企业管理局或者直属税务分局管理,一般税源按行业由专业分局(所)管理,个体工商户由辖区主管科所管理。在科学分类税源的基础上,对不同规模的税源实施实施分级应对,重点税源在征管资源配置和人员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实现管理扁平化,市、县(区)局都直接实施监控、纳税评估和风险管理;一般税源实施行业管理,梳理同行业主要特征,掌握行业管理规律,强化行业纳税评估;个体工商户坚持有利税源控管和方便

纳税的原则,大力推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和“电子定税批量扣税”的管理方式。将有限的征管资源根据税源风险等级程度和复杂程度重新进行配置,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税收风险管理已经拉开序幕,但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受制于主观认识水平和客观条件制约,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试作如下分析:

(一)主观认识不足对税收风险管理存在制约。从管理层面讲,基于传统征管方式,不论是否实际存在税收风险,不论风险大小,均实施无差别的税收管理,征管力量偏重于风险全面防控,有限的征管资源不能集中用于存在风险的纳税人。不仅没有有效地提高纳税遵从度,还加大了征管成本,造成征管资源的浪费。从执行层面上,内部部分税务人员对税收风险管理认识不统一、理解有偏差、掌握不到位;外部纳税人风险意识不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侥幸心理,税法遵从度不高。征纳双方对风险管理的认识还不够一致,提高税收遵从度未成为共同目标。

(二)征管资源分布存在结构性问题。一方面,人力资源丰富,但直接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力资源不足。目前,一线征管人员的数量占全局总人数的38%,也就是说,大多数税务人员没有直接从事一线征管工作。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基础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比例很高,但基础业务素质较好的直接从事税源税基控管的比例相对不高。在现实工作中,如此多的优秀人才分布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难以形成一个资深的专家群体,甚至到大型企业看账还有困难。

(三)信息采集利用不充分。税务机关能采集到的涉税信息范围狭窄、渠道少且不准确,一些对风险分析至关重要的购买方信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很难获取,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网络尚未健全。同时,由于税收风险管理是新生事物,风险案例和模型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影响了风险特征指标系统的归纳和提炼;风险指标特征体系的指向性不强,还不能准确地反映风险点和风险等级的分布情况,无法有针对地抓住重点开展风险的应对。

三、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的策略思考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合理配置管理资源,通过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以及过程监控、绩效评估等措施,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的过程和方法。税收风险管理的意义在于如何科学有效的将有限的征管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充分的使用。通过分析风险管理的现状,探索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全面深入实践风险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一)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的工作机制是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保障。机制一:层级管理机制,在省局风险管理工作指导下,市局主要负责目标规划、情报交换、建立风险指标体系、直接应对处理重点复杂风险、派发风险任务、监控考评风险应对成果等;县(区)局主要负责采集风险信息、提出完善风险指标体系的建议、直接应对处理一般性风险并做好情况反馈。机制二:风险识别排序机制,风险识别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比如,进行经济与税收、跨税种、跨部门以及重点税源的综合风险分析;针对税种管理特点、难点和热点,深化各税种风险分析;税收程序性风险分析;通过纳税评估、典型稽查等案例解剖进

行风险分析。风险等级划分是风险应对策略选择的前提,在市、县级机关设置风险等级管理的专门岗位,实施等级评定排序工作。主要对系统排序的初始化设置进行研究,根据本地区遵从状况、资源状况,合理分配各等级比例,合理设置风险分值设置,合理设置不同风险类别的权重等。机制三:风险应对管理机制,首先在于风险应对的支持管理,主要应由市局纳税评估中心完成,包括建立评估指标、行业模型,研究收集制定业务操作指南等,提高对基层税务机关风险应对的指导力和支撑力;深入研究不同时期主要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总结设计应对风险的方法和措施,为基层风险应对提供专业支持;对基层一线遇到的复杂政策和征管问题,及时派出业务骨干进行指导帮助。其次在于风险应对的上收管理,重要复杂应对事项上收到市局直接进行风险应对,如大型企业的高层沟通和纳税评估,对上收大企业实施以风险控制为重点的专业化管理。

(二)加强风险管理的教育培训。一是宣传培育风险管理理念,要加强对税收风险管理的宣传,教育与激励全体税务人员牢固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引导全体成员为实现纳税遵从最大化的组织目标共同努力。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对各岗位人员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应对、跟踪监控等技能和税收管理、评估、检查等执法能力的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工作实践不断丰富风险识别方法和应对手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三)建立风险管理信息支持平台。一是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建立一个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掌握足够、准确、适用的涉税交易信息。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对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涉税交易的相关方包括银行、中间人、行业协会等依法履行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从而提高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透明度,增加风险管理的信息占有量。二是要完善税收风险指标体系,优化税收风险特征库。要在省局风险指标体系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市级税收风险特征库建设,最大程度地运用好各种涉税数据资料,归纳提炼出反映税源客观状况的风险特征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完善识别和排序税收风险的特征库。

(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要以管理员制度创新为着手点,合理划分责任区管理和税源风险管理职责,完善税源风险管理方式。责任区管理负责责任区内纳税人的所有日常事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纳税评估以及调查、巡查、协查等各项业务,同时也有查找和发现税收风险的职责;税源风险管理负责风险的分析识别,从事普遍性风险和重大税收风险的直接应对以及一般纳税人注销、大企业管理等重点复杂管理事项的处理,开展专业性纳税评估等。通过明晰责任区管理与税源风险管理职责,努力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与责任区管理相结合的税源管理方式。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到征管一线和税源风险应对环节,消除人力资源多层级平铺式配置,强化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力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篇2

一、当前建筑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纳税意识较差, 拖欠税款现象常有发生

一是有的企业纳税意识较差, 不按税法规定主动申报纳税, 长期依赖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二是工程决算不及时, 致使预付款长期挂账, 有的建设方支付工程款时不主动索取建筑业发票。三是欠税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所造成, 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发票而形成的欠税。四是由于建筑管理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 使其在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了本地, 而有的工程款又在外地开具了发票, 欠税难以追缴。

(二) 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 偷逃税现象普遍

一是材料入账缺少合法有效票据,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入账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虚增人工费用, 增加人工数量, 虚列人员工资。三是不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四是收入推后、成本提前, 人为调节纳税年度的利润。五是有的企业搞资金体外循环, 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六是少计工程收入, 坐支现金不入账。七是有的企业对转包工程不代扣税款, 只收取管理费, 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凭证, 虚增工程成本。

(三) 发票管理存在漏洞, 以票控税效果欠佳

一是建筑业发票的制假售假现象日益猖獗, 兜售假发票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普通纳税人缺乏发票真假辨别知识, 加之一些不法分子的发票造假技术越来越高明, 发票接收单位经常会因善意取得假发票而无法入账。二是在家庭装饰装潢行业中多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无法实现以票控税, 企业长期隐瞒经营收入, 偷逃税款现象较为普遍。

(四) 异地挂靠较多, 给征管带来困难

一是由于有些地区对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疏于管理, 附征率偏低, 企业总部对异地的项目部只收取管理费, 财务上不汇总核算, 挂靠企业的税收负担率偏低, 导致异地挂靠现象愈演愈烈。二是由于税务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对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况掌握有限。

(五) 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问题

一是地税部门征管人员较少, 专业性管理手段较弱。目前, 各基层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的手段, 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纳税人仅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 只能大致掌握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主要指标, 而对纳税人具体工程项目的纳税情况和工程进度则难以准确掌握, 常会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的现象, 不能掌握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 税款流失或滞后缴纳现象比较严重。二是税务部门对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施工单位后续管理不到位, 有的发达地区的税务机关为了抓住税源, 在开具外管证时, 只按合同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是否及时将工程收人并入所在地汇总纳税并不关注, 也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的企业异地施工, 取得收入后不及时人账, 工程结束后也不及时到填发机关核销外管证,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很难获取异地工程的进展情况。三是建筑市场综合控税力度不强。国地税之间、税务机关与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 对建设工程情况不能及时全面掌握。

二、完善我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多年来, 全区各级地税部门高度重视建筑业税收征管, 积极探索完善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 通过实施建筑业税收集中征管, 采取税务机关统一微机开票, 统一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行业征管标准, 完善协护税网络监控税源, 实行建筑业材料源泉代扣代征, 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出台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操作规程, 制定装饰装潢业征管新办法等诸多办法和手段, 有效地加强了建筑业税收征管, 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新形势下, 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对实现税收收入,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当前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监督

一是加强与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的配合, 加强数据信息的分析比对, 确保项目登记及时准确, 掌握项目工程施工进度。二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重点审核工程价款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是否合法合理。对无法按规定正确核算成本的建筑施工企业, 一律附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管理费的监督与检查, 制定管理费账务处理办法, 改变企业将管理费不记收入账、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的做法。四是要深人了解企业承建工程的实施动态和成本构成等基础资料, 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五是明确由被挂靠企业提供挂靠企业的相关资料, 细化挂靠企业购领缴销发票、代开发票的业务流程, 加强对挂靠企业的纳税检查, 建立挂靠企业税收管理台账, 详细收集挂靠企业的工程进度、竣工时限、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涉税数据。六是要建立建筑行业评估模型, 科学设定建筑行业税收指标预警值。七是对实行总分支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的企业, 可以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 加强建筑业发票管理

一是为个体经营者提供税务代开发票的渠道, 加大非法票据作为财务凭证入账行为的检查和违反税收规定的处罚力度, 养成企业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二是建立转分包工程开票流程、预收工程款开票工作流程和外来经营户开票工作流程及相应的台账, 实现开票流程公开、透明、细化。三是加强发票日常管理, 特别要重点监控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结算施工工程款是否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适时掌握工程开票进度。四是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有虚开发票、假发票、以前年度票据、个人电话费、个人水电费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进入工程成本、费用核算的情况, 保证成本核算的准确和完整。五是在地税外网上建立建筑安装发票查询系统。设置数据导入、信息查询、系统维护功能, 定期将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信息导入查询系统, 纳税人将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输入建筑业发票查询窗口, 点击查询后就能很方便地查到发票的基本信息, 确认发票真伪, 每月及时对查询系统数据库进行更新。六是对家装行业发票实行重奖的办法, 鼓励每个家庭在进行装修、装饰时, 主动向施工队索要发票。

(三) 建立建筑业项目信息交换平台

一是实现管理软件与开票软件的无缝对接, 实现项目登记、发票开具、税款征收和税款划解等环节的全面监控。二是提高建筑业项目管理信息采集范围, 将工程完工进度、材料金额、支付工程款及建设单位项目动态等数据纳入信息采集范围。三是实现征收、管理、检查各部门均可按照分工和权限输入、调阅、查找所需的信息, 实现建筑项目动态全程管理, 使项目管理软件成为项目管理信息交换中心及操作平台。特别要将外管证的开具、报验、核销都纳入到税收征管系统中, 并将建筑施工企业异地开具建筑发票的信息导入征管系统。四是强化建筑业项目信息比对功能, 即通过综合查询平台, 能掌握项目施工总量、已开票额、完工程度等数据, 分析完工量与开票额的匹配程度, 对发现的疑点, 要进行分析评估和实地调查。

(四) 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一是加快与工商、公安、建设局、公路等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建设步伐, 尤其是尽早实现与建筑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和承包合同的信息共享。二是加强总承包人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管理。三是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投资方依照工程进度代征税款, 并加强与审计部门配合, 在工程竣工进行审计时代扣建筑业税收。四是建立建筑施工队施工情况动态监控台账, 税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队承揽的房屋数量和建筑工程费, 及时向建筑施工队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确保税款的足额入库。五是完善加强与财政、国税、规划、国土资源、城建、工商、房管、审计等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制度, 随时了解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工程进度、资金拨付等信息, 防止税款的流失。

(五) 加大稽查检查和惩处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篇3

[关键词]基层;党组织;建设

一、“领头羊”队伍建设的基本概况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县委组织部以及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打基础、抓重点、攻难点、建机制,火烈乡若普村党支部的“领头羊”工程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有力推动了火烈乡若普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1.乡党委抓“领头羊”工程建设的认识进一步到位。乡党委对村党支部的领导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来认识,作为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目标去落实,作为加快乡村现代化建设的组织保障去巩固,形成了良好的“领头羊”队伍建设氛围。

2、“领头羊”队伍建设的载体不断创新,机制日臻完善,基本动力,放在制度建设上。该村围绕“富民强村领头羊”工程建设的意见规划,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富民强村先进党支部,探索了“领头羊”工程的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出适合村情民意、管用的《村规民约》。二是充实和补充党内队伍,加强支部的战斗力。三是结合民间风俗习惯,灵活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提高党支部在农村的执政水平;四是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使其承当一定的工作责任,增强村党组织的吸引力;五是完善村集体公益事业的管理和利用方式,增强村党支部的向心力。

3、“领头羊”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有了新的提高,将实际行动,放在民生工程上。若普村党支部结合班子换届,改善队伍结构,村党支部结构进一步优化;通过不断教育引导,队伍发展意识进一步增强,“双带”能力进一步提高。村党支部积极与县农口部门、交通、扶贫移民、科信局等单位联系,使90%的农民掌握了1—2门实用技术;调整土地结构,变单一的种植方式为科技服务,农村科技生产得以全面推广。争取到“三房”改造项目,使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同时,通过村支书自己创办效益农业示范基地、带头搞好农产品市场营销,成了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领路人,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4、“领头羊”队伍整体上得到了群众的认可。通过创业干事、民主管村,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得到了广大群众拥护和支持,村党支部书记“领头羊”地位进一步确立,在群众中威信不断提高。群众对村党支部的满意率普遍有了较大提高。

二、“领头羊”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布拖的实际县情的影响,“领头羊”队伍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1、领头羊队伍结构还不够优化。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性别比例失衡,年龄结构老龄化,民族结构不合理等现象。结构上的不够优化,势必影响到“领头羊”的眼光、思路和精力,从而影响新农村建设工作。

2、部分“领头羊”水平能力还不够高。一是观念比较陈旧,缺乏创业创新意识。受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村支部书观念比较陈旧,缺乏创业创新意识,在带领和帮助村民脱贫致富上缺乏力度。二是缺乏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由于大部分村支部书记欠缺开阔的视野,也无外出见世面的机会和必要的处置复杂局面的培训,对一些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显得办法不多。三是缺乏依法办事的能力。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办事还是想当然,不依法办事。四是缺乏民主管村的能力。由于我县农村普遍存在依靠家族势力解决事情的陋習,导致一部分村支部书记缺乏民主管村的能力,造成党支部的正确决定不能得到实施。五是缺乏“双带”能力。由于我县村支部书记存在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较低、办事能力偏低等实际情况的制约。一方面,自已致富无门,不能带头致富,另一方面对如何发展村级经济,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感到无从下手,力不从心。

3、领头羊队伍活力还不够强。“领头羊”队伍缺乏源头活水。有的村党支部书记认为反正村里年轻党员、后备干部少,工作干好干坏都是自己当,工作缺乏压力,没有动力。

三、进一步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

1、夯实拴心留人的物质基础,解决有人办事问题。鉴于村官难当,待遇又低,多吃多占一点在所难免,况且有能力的村干部不好找的状况,应把调整后的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办公经费标准等支出纳入省对市(州)、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保障范围,大幅度提高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政策机遇,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2、夯实协调共事的环境基础,解决有章理事问题。进一步认真贯彻村两委议事规则,进一步落实好村务公开、村帐乡镇代理、村民民主议事日和村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实现民主议事,科学决策,明确职责,和谐干事。

3、注重在外出务工经商优秀青年中培养选拔村后备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针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出现农村好“苗子”难找的状况。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农村“双培双带”工程,结合外出务工经商青年的特点,提高村后备干部工作水平,不断为村党支部领导队伍积蓄后备力量。在加强农村外出流动党员管理的同时,通过村后备干部公推公选等办法,对各方面表现好,有潜力,有一定思想觉悟的优秀外出务工经商青年,要通过组织途径将他们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试行“1+1”培养联系办法,使优秀的外出务工经商青年向党组织靠拢。

4、营造争创氛围。针对我县的现实情况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年中全县基层党组织分类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分类定级的作用,以分类定级为契机,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以先进促后进,以提升促发展。激励村党支部争先进、创一流。注重对不同等级的差异化管理。对优秀村党支部,采取帮助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介的方法,切实巩固工作成果;对处于中间位次的村党支部,加强教育引导,激发创优热情,促进提档升级;对被评为较差等级的村党支部,采取制定整改方案、驻点推进整顿、定期督促检查的方法,推动整改提高。着力破解制约村党支部建设的难点问题,全面夯实每个村党支部的基础工作。村党支部更应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订科学规划,细化争创标准,落实争创措施,扎实开展争创,营造争创氛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篇4

法规号:明国税发[2006]38号

[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局稽查局:

目前我市纺织服装行业已初具规模,各地对如何加强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按省局出台《关于加强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规程(试行)》的三个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该行业税收管理。近期,市局组织人员对全市服装行业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基层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管征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纺织服装行业征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理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各层级领导责任,强化职责意识。建立领导挂钩分片包干责任制,“第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和职能科室分片包干,并成立纺织服装行业征管专责小组,将责任贯穿在对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征工作中。纺织服装行业征管是我市当前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这在思想上要毫不动摇,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扎实推进该项工作有效地开展。专责小组和挂钩情况要在5月30日前报市局法规科备案。

(二)深化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管理员管户责任。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税源精细化管理要求,实施点对点管理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税源进行有力监控。各县市区局专责小组每月听取汇报,进行会诊,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降低税收风险。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加大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金管理

(一)进项税金的审核管理

1.加强对进项税金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审核。除进行合法性审核外,着重审核主、辅材料的耗用是否合理,可以从原材料的采购渠道、采购数量、单价、原材料的耗用、库存等方面认真审核取得的进项发票,按照配比性原则,对主、辅材料库存变化情况、抵扣比例、单位产品耗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不符合抵扣范围和条件的进项税金一律予以剔除。对耗用异常的,立即转入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稽查)。

2.加强对企业购进间接材料进项税金的管理。对为委托加工购进的间接材料,凡不符合省局《委托加工管理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具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值税管理上不予认定为委托加工业务,对企业购进间接材料的进项税金一律不予抵扣,并主动分析找出进项发票疑点,定期抽查并函调进项抵扣发票,一有案件线索即行稽查。

(二)销项税金的监控管理

1.管理人员应动态掌握核实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其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能力是否相匹配,与其原材料消耗或直接费用支出是否相匹配等,审核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发现企业有涉嫌偷骗税或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稽查处理。

2.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各地应对纺织服装企业建立起相应的生产能力测算模型,科学测算出企业生产能力,准确确定自产产品产量的上下限;再加上其委托加工产品数量,测算出企业当期产品最高销售额,从而据此确定并控制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对按照省局《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委托加工业务不成立的非自产产品,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严格贯彻落实省局“三个文件”精神,完善各项日常制度管理

1.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核管理,严把“认定”关。要认真审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做好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新开办的服装企业,从其开办之日起,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基础环节要严格按省局三个文件进行规范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种手续,促进其健康发展。

2.严格台帐管理和资料备案工作。各地应按要求设立《委托加工合同登记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管,定期核销。企业应按月建立各种工种工人花名册,详细地说明工资列支的标准、工人人数以及工资的计算方法,并加盖公章后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企业本辖区内、外设立的仓库和车间必须事前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健全会计核算和交易结算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对企业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要求填制或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逐笔进行会计核算。有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必须设置《委托加工发出材料明细账》并分别核算自制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的数量、金额、主营业务成本及主营业务收入。委托方支付委托加工费时,必须以受托方按规定开具的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委托加工费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4.健全材料、产品进出仓手续,完善进出仓制度。无论企业以何种形式经营,均应严格办理进出仓手续。企业应将原材料和产成品库房相关情况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对“两头在内”委托加工业务,要求提供仓库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章的材料和产品进出仓单原件作为原始凭证记账,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核实;对“一头在外”或“两头在外”委托加工业务,须提供外地仓库负责人和经办人或受托方仓库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章的材料和产品进、出仓单原件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对数量、金额较大且受托企业较为固定的或有疑点的不固定企业,可以与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核实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派人到受托地实地核查。

5.对不经常发生受托加工业务,如属于定额管理的,应严格按照定额管理办法根据其经营情况适时调整定额,确保定额符合实际;属于临时户的,由窗口代开发票并依法征税。

6.建立起与受托地税务机关沟通信息机制。在建立起本市信息沟通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泉州、晋江等主要受托地建立起信息沟通机制,按月交换我市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信息,核实企业业务真实性,化解税务机关征税风险。

(四)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积极寻找工作突破口

要依托增值税预报警系统,适时对纺织服装行业纳税情况进行监控。各级税政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预报警系统的报警数据,督促对异常情况的评估。紧紧围绕“票、货、款”三个环节深层次分析问题,对存在违法行为,要坚决给予打击,以打击来促规范管理。同时要加大协查力度,特别是要充分运用“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对从外省购入原辅材料进项发票都应进行协查,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

(五)探索进行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保证退税正确性

要探索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方式,加大函调工作力度,加大对出口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比较、分析、论证,测算,密切关注企业的出口货物、金额变化。加大对单证备案检查力度,对基层局函调无法按时回函、无法说明业务真实回函,暂不给予退税,以实现对出口企业精细化管理,预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大与征税环节的沟通,建立征退税机关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退税的准确性。

(六)加大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市、县两级法规部门要把省局关于加强服装行业税收管理三个文件的执行情况,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有过必究。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职能部门加大风险教育,把关口前移,提高税务人员防范风险意识。

三、积极创造优质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

(一)树立正确观念。要树立公正执法就是为经济服务、支持经济建设发展的理念,要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在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贯彻上级局有关文件精神。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营造和谐税收环境。要加大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多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取得他们对税收工作支持,共同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运用典型的案例以案释法,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其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引导企业规范诚信经营。

(三)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要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以人性化的服务理念,拓展服务空间,多倾听纳税人的呼声,针对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开展个性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四)上下互动,提高应对复杂问题能力。各地在执行省局三个文件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共同研究对策,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和解决问题能力。通过业务交流会、探讨会等形式寻求问题症结,破解难点。要注意收集在服装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并加以研究形成征管措施。市局将不定期召开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征专门

会议,以进一步推动全市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征工作。

(五)加大税务人员业务知识更新培训,增强管理员的综合素质。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培训学习和岗位技能练兵,全面提升税收管理员综合征管能力,推动税源管理与纳税服务工作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篇5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8]第8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精神,强化土地税收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通过清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当前土地占用及土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征税,强化征管,确保土地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到位。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重点清查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以及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时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清查,认真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对已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检查其是否如实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1

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及其他地方税费;对未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澄清其占地情况,依法查补其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他地方税费。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土地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收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将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调查结果应用到土地税收清查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地籍调查结果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真正实现准确及时地信息共享。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一并采集相关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的,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财税部门,以满足土地税收征管的需要。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料,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查找漏征漏管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财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三、搞好协调沟通,认真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规定,共同做好土地税收的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之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要求,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财税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与经费支持。

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的办法和工作措施,做好部门配合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强化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篇6

县民政局局长xxx

一、基本现状

农村敬老院是农村社会福利院,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老有所养的场所。‚5.12‛汶川特大地震对全县敬老院造成严重损毁,仅有的8所敬老院基本丧失集中供养功能。2008年以来,县民政局紧紧抓住灾后恢复重建机遇,按照‚打破农村敬老院原始布局,整合乡镇敬老院、养老院、光荣院、福利院功能,实现‘多院合一’、覆盖片区‛的指导思想,积极加强敬老院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县中心敬老院1所,改扩建或新建农村敬老院12所,可入住五保集中供养对象1500人,全县集中供养率达到73.67%。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1、管理体制不顺。我县除县中心敬老院有编制、人员和部分工作经费外,其他乡镇中心敬老院多数由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兼管或兼任院长,个别农村敬老院聘请了1名临时工。农村敬老院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均不明确,管理体制还不健全,不利于农村敬老院的长期发展。

2、资金保障不足。全县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基本通过民政救济资金进行解决,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尚能勉强维持,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乡镇,敬老院的运转十分困难。加之随着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数量增加、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敬老院运行成本不断增加。目前,入住县中心敬老院的五保户每人每月需要生活费450元,入住乡镇敬老院的五保户每人每月需要生活费300元,加上医药费用和日常开支等,仅靠民政救灾救济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支撑,资金缺口较大。

3、服务水平较低。目前,全县农村敬老院院长大多由乡镇民政干部兼任,敬老院工作人员大多数是聘用的当地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农民。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并受管理体制、养老问题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人员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只要不出事故就行‛等消极思想,工作激情不高,主动性、创新性不强,加之这部分从事管理和服务的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管理、医疗、护理等工作培训,直接影响到敬老院的管理和供养服务水平。

三、对策及建议

1、理顺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敬老工作,规范农村敬老院管理,建议一是规范管理体系,尽快制定出台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意见,明确乡镇敬老院的单位性质,落实乡镇中心敬老院管理人员编制,选好配强农村敬老院院长,二是充实管护队伍,坚持‚养事不养人‛的原则,根据农村敬老院实际供养总

人数,按照管护人员与供养人员1:10的标准,选配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管护人员,实行定岗、定薪等办法,落实好管护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以县中心敬老院建管模式为主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敬老院入院准入、财务、民主管理监督等制度。同时建好入住老人个人基本信息和健康台账,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敬老院供养信息库。

2、提高保障能力。资金短缺是目前影响农村敬老院正常运行的带共性的问题。建议一是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丧葬费、医疗费以及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经费、房屋维修费、取暖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统一缴纳农村五保老人新农合参保费用,并从农村医疗救助中解决其医疗费用差额,进一步提高敬老院的保障水平。二是充分利用省直管县的政策优势,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补助份额,进一步缓解县级财政压力。三是创新运营机制,积极探索托养、寄养等服务项目,将农村敬老院打造成以供养为主、以托养、寄养为辅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切实解决社会养老问题。四是创新发展‚院办‛经济,动员社会力量,积极为农村敬老院送项目、送科技或对口帮扶,帮助各农村敬老院发展养殖、加工、手工制作等产业,切实提高敬老院收益,不断增强其自身的‚造血‛功能。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篇7

一、房地产业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房地产业是一个关联产业庞大的行业。据世界银行调查分析, 房地产业能带动建筑、建材、建筑设备、农林、轻工、冶金、机械、家电、家具、金融保险、装饰装潢、中介服务等30多个行业70多个产业的发展。据国家建设部测算, 每投资100元的住宅开发, 可以带动相关产业170~220元的需求, 投资带动系数为1.95;每100元的住宅销售, 则又可以带动130~150元其他产品的销售, 即每100元的房地产需求, 能够产生335元左右的内部需求, 由此可见它是一个带动性非常强的产业。所以发展房地产业一定程度上能带动其他产业, 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对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效果显著。房地产业由于所具有的工程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生产中需要有较多劳动者参与、为其设计、开发、建设、营销、维修保养、物业管理和中介等各个环节服务。因此而产生的人口集聚与扩大的效应甚至还波及到许多相关的产业。所以房地产业的发展还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吸引到素质不断提高的人力资源。但是, 应该看到, 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 资金占压大、周转慢, 其高速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占用大量的金融资金。而大范围的房地产投机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市场价格信号不真实, 扰乱了市场秩序, 造成市场泡沫并最终使房地产市场首先“崩盘”而引发金融危机, 给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房地产投机造成房地产资产在人们中间的贫富差距, 引发人们对经济生产缺乏信心;较大的购房压力也会造成人才流失。

二、房地产税制情况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 现行房地产税制构成的一个特点是, 在房地产保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在流通领域则多个税种同时课征, 因此给征管带来一系列问题:

(一) 税基狭窄, 收入比重低, 税收功能不强

我国现行房产税税制规定, 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区别收入来源, 采用不同计税方法;另一方面, 现行税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现行土地使用税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 未将农村非农生产经营用地土地纳入征税范围, 设定了相当数量的减免税, 从量征收。房地产税范围过窄, 税基偏小, 计税方法客观存在缺陷, 限制了税收聚财功能和调控职能的发挥, 也使得房地产税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二) 税收立法层级低, 税权划分不合理

1994年, 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 主要着眼于收入的划分, 对税收管理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并未做出全面的规范, 税法体系还没有形成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相互独立、互相制约的机制。现行的房地产税制, 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 税收制度仍然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次上, 级次较低。

(三) 租、税、费体系混乱, 负担偏重, 税收征管阻力大

租、税、费三个经济范畴, 在理论上的区别十分明显。但在实践中, 房地产税收以税代租、以费代税、以税代费、以费挤税的现象非常普遍, 限制和削弱了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目前, 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12种税, 约占建设成本的9%, 而各类规费却占到了41%, 各种收费增大了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少缴、不缴税收的情况, 租税不分亦影响税收征管的规范性。

三、房地产行业特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 房地产行业生产周期长, 财务核算难

房地产企业生产最终产品周期较长, 最少数月, 多则数年, 而且要等每一单体工程或一组工程甚至整个项目竣工办理决算后才能计算确定其建造成本, 但房地产开发产品一般按分户分套分割销售, 而且可以预售。会计核算复杂, 涉及税种多的特点, 其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复杂, 受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影响较大, 税务机关管理难度较大, 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逐笔核实。

1. 销售收入确定难。

房屋销售价格受国家土地政策、税收、物价、房屋的坐落位置等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 购买时间的不同, 同样的房屋, 价格悬殊可能也很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单位为了筹集资金, 房屋销售采取预收购房定金、一次收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多种方式。从定金的收取, 预售房款的取得到房价的最终确认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上可能因质量的好坏、面积的计算、交房日期的变化等原因而存在争议, 很难通过协商取得一致。即使收入进行了账务处理, 也存在入账金额偏低等问题。

2. 成本、费用归集难。

开发成本、间接费用的核算量大, 统计频繁;特别是原始凭证的取得的及时性在实践中很难按财务管理规定的期限得以保证。

3. 财务成果核算难。

由于前期开发成本较高, 启动资金较大等种种原因, 开发期限一般较长, 通常都实行滚动开发以降低成本,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的摊销虽有财务上的具体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 分摊的合理性、准确性都不是一件容易界定清楚的工作。

(二) 较强的降低税负意愿

房地产企业行业资金密集型产业, 前期投入资金大, 企业资金压力大, 有强烈的迟缓税款缴纳的意愿。房地产行业进入门槛不高, 许多房地产公司仅仅靠所取得土地或所拥有土地而成立, 其纳税意识淡薄, 对自身纳税义务和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税收政策知之甚少。二手房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大都是个人之间进行, 交易价格往往被压低;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标准不符合现实需要, 可操作性不强, 征税困难;按价差征税原价难核实, 计税依据难确定。个人赠与行为无征税规定, 也为部分居心不良者利用, 进行逃避税收。

(三) 税源变动大

房地产受制于政府规划、政府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 加之近年2012年第11期中旬刊 (总第498期) 时代Times税制改革频仍, 税源变动受政策影响很大, 税收收入预测和计划都很难, 影响税收管理决策和征收管理。作为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 房屋开发到哪里, 征管手段就延伸到哪里, 给保持税收征管的连续性带来很大难度。

(四) 管理职能的分割性

房地产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物价、地税等, 税务部门需要掌握的涉税信息大多数需要相关部门提供, 但目前整体配合情况不是太理想, 外部合力没有形成, 各部门之间未达到信息共享, 资料传递不到位、不及时、不准确。

四、完善房地产税收征管,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及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 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需要从多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完善。

(一) 调整税种设置, 改革税制

按照房地产的取得、转让、保有三个环节设置税项, 将各个环节中重复的税项予以合并。譬如, 在取得环节, 可以将现行契税和印花税合并, 设立房地产取得税, 并将“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取得房地产的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在转让环节, 取消土地增值税, 将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并为一至两个简化的税种。在保有环节, 简化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统一的物业税, 并扩大其征税范围, 原则上对我国境内拥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都予征收, 但须兼顾物业税征收的溯及力, 防止造成新的税负不公平;同时, 改革现行从价、从量、从租计算计税依据的混论局面, 条件许可时统一调整为按市场价计征。

(二) 完善立法, 改革完善税收体制

房地产税收制度法治化改革, 必须与我国税收制度的整体改革相匹配, 现阶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 确立我国的税收法定主义;通过立法程序将现行较为成熟的涉及房地产实体性税收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通过房地产税制建设为契机, 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 在中央统一税政的前提下, 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三) 完善税收征收管理

1. 优化服务, 加强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财务核算的辅导。

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宣传手册.在新闻媒体、税务网站上开辟宣传专栏, 举办专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 将国家房地产政策特别是相关税收政策传达给每一个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 赢得地方政府、社会各界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理解和配合, 实现房地产金融税收、企业盈利、地方经济发展的多赢局面。

2.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库, 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按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流程, 在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下, 健全部门联动的税收监控网络, 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对房地产权属转移双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位置、面积、转移时间、转移价格等相关信息, 让各种房地产信息归入税源管理档案, 逐步实现税务机关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最大限度的信息互通共享。

3. 创革新税收征管措施, 推进税收精细化管理。

(1) 全面推广分户全程管理模式。对房产开发项目实行“栋号管理”, 按施工栋号或商品房销售的栋号登记台账, 全面掌握每一栋号的成本、核算和销售情况, 实施税源监控。同时对房屋土地权属进行普查并建立征管台账。 (2) 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规范房地产企业往来票据管理。加强房地产企业向用户收取订金、预售房款等的票据管理, 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发票使用情况, 核对发票的金额是否与房屋实际销售的价格一致, 对违规操作填开的发票, 严格进行处罚。 (3) 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收评估的指标体系。通过建立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信息指标、征管信息和外部交换信息设立预警指标, 及时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疑点, 提升评估选案针对性。 (4) 加大税收检查力度。打击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重点对无证户、挂靠户、承包户以及以房易地、以地易房或私下交易方式从事经营开发的业户进行重点监控。

4. 抓好其他配套措施, 有力保证税收征管质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篇8

关键词:统一战线;高校;知联会;无党派知识分子

一、新形势下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提出的要求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很重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工作,团结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领域的重要内容。“十八大”召开后,第五代领导人提出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构想。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才需要,也是统一战线在新形势下的要求。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需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这一切都对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提出了高标准和高要求。

二、广东高校知联会的载体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广东各高校知联会是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群众团体,是各高校党组织与无党派知识分子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统战部在无党派知识分子中开展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学校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和干部的人才库。广东目前共有9所高等院校成立了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成员约三百多人。各个学校加入知联会成员的条件相对比较苛刻,除了要有无党派的身份以外,主要是以高级知识分子为主,即拥有教授职称或者副教授职称,其中部分学校更是仅以拥有教授职称为条件。担任会长或者副会长的无党派知识分子有着一定的政治安排和社会影响力,对知联会的发展和推进有着一定的优势。

广东高校知联会在团结、联系各校无党派知识分子,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地方经济和学校建设发展服务都做了相当多的工作。广东高校知联会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在无党派知识分子工作方面的开展还是积极有效的,但也还存在了一些问题。比如知联会开展的活动还不够经常和深入,有些只是存在一些表面的交流形式,更深层面的交流活动较少;部分高校知联会的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联谊活动的方式相对单一;部分知联会作为无党派知识分子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平台还不够凸显等等。

三、新形势下加强高校知联会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校党委对知联会工作的引导与联系。作为知联会的指导部门,党委统战部要能够积极为知联会开展工作和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帮助知联会发挥好作用。要着力加强引导,推进知联会的思想政治建设,把引导无党派知识分子巩固思想政治基础作为知联会工作的突出位置,通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统一战线教育基地等,使无党派知识分子在参观活动中得到教育和锻炼,拓宽视野,增强才干;通过开展统一战线骨干培训班和新成员培训班等,把无党派知识分子纳入全校统一战线培训体系,组织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完善工作机制,发挥知联会的管理功能。要考虑建立有效的组织体系,通过设立会长、副会长、小组长等级别形式,明确每个职务的责任和权利,做到责权明晰。在会长职务安排上,可由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可以安排统战部门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组织学习、召开会议、开展活动等。通过形成一定的激励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不仅能够增强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能够增强会员的存在感和归属感,从自身认可知联会存在的必要性;要建立健全知联会活动制度,引导知联会围绕学校大局建言献策,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来确定活动主题,在无党派知识分子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扩大影响力。

(三)以知联会为平台,培养和选拔优秀的党外干部。在知联会中重点进行培养,如参加省社会主义学院、省委统战部的培训活动,积极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自身的能力水平提供机会,帮助其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合作共事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四)利用网络信息优势,充分发挥知联会的作用。高校知联会在发挥联系和管理的作用方面,可以借助便捷的网络交流工具,作为高校里面的无党派知识分子,QQ、微信、微博等网络交流工具一般是其擅长使用的交流方式。高校知联会可以考虑通过建立QQ群和微信群,与高校内无党派知识分子随时展开对话,定期在群里宣传和报道相关统战内容,开展主题讨论和意见征集活动,使其畅所欲言,促进会员的交流和沟通,以作为现实工作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高校知联会管理和联系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篇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3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和省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座谈会的精神,进一步提高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饮食服务业的税收征管,是地方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部分,抓好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提高饮食服务业宏观税负率的重要举措,是均衡税负,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同时饮食服务业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抓好这个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对于推进全系统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对于进一步树立地税新形象,密切征纳关系都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此项工作。

二、规范饮食服务业的税收征管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方式规范税收征管。

(一)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记账凭证真实合法,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二是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三是按规定代扣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和税源管理科(分局、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并报市州局备案。市州局征管部门每年应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抽查,如发现纳税人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应责成纳税人进行整改或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三)对其他未建账或有账但核算不健全的饮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严格饮食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征管。

各地要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采用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切实加强饮食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征管。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凭据、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律不得税前扣除。

(二)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的,应根据餐饮业户的档次和消费价格标准等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应税所得率,饮食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8%。

(三)对新办的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统一饮食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四、加强发票管理。

在饮食服务业除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可使用定额发票外,都应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按税控数据据实征收税款。同时要充分利用从税控收款机收集到的数据做好纳税评估工作,以发挥税控收款机在强化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严格发票的领用管理,从各个环节保证“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实施。大力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增加发票抽奖中奖面,提高中奖金额,鼓励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发票抽奖活动,提高消费者的索票意识。积极开展发票打假,并对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给予重奖。

五、加大检查力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有计划地对饮食业户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检查时要突出检查业户的日营业额及合法凭证,对承包额、实际营业额与账面收入要作纵向比较,并将抽查结果与当天的现金日记账、日报表、菜单、发票记账核对,察看其记账收入是否真实等,对不能准确反映经营成果、隐匿收入及违法使用发票的,应依法从严处罚。要定期对本地域内同类型的饮食业户税负情况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关注异常数值,及时发现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对税负明显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列入重点稽查对象。

六、抓好有关管理办法的落实。

重点抓好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业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落实。无论税务机关是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都要强化其经营收入的管理。建账户要依法促使其建真账,反映真实经营情况。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要在科学定税、民主评税上下功夫,大力推行运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提高核定定额的科学性。核定征收户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以上的,要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定其定额。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责任制,对纳税户税负明显偏低又没有采取征管措施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局和市州局要建立督查工作制度,不定期的开展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篇10

一、矿山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管理现状

矿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企业多以自然人投资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较低,公司内部各位股东按照出资额比例占有股份,在股权转让时一般仅就原注册资本金占有股份转让,截止目前,矿山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均以平价转让,未出现股权增值,税务机关对此未征收税款。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一)股权转让不能真实体现资产转让。新成立矿山企业存在财务核算不健全的问题,企业成立初期在获得采矿证、探矿证时,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必要的企业支付费用均未列入财务核算中,导致出现财务核算的体外循环,致使后期转让股权时,仅体现股权转让金额,未体现资产转让金额。

(二)财务人员固定性较差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税收管理员积极向新成立的矿山企业宣传辅导税收政策,确保矿山企业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到位,但因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并且频繁更换财务人员,使企业无法持续履行好税收政策。

(三)纳税人有意隐瞒股权转让真实信息。小规模矿山企业持续性经营不长,在企业名称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发生着变化,根据不完全统计,在2010年就有若羌县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等30多家矿山企业先后变更了股东,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仅是原出资人的变化,从企业财务账目上也只能反映新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未反映具体转让金额,股权转让各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达成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税务部门仅查阅纳税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股东记录等相关信息,调查取得真实转让价格信息存在很大难度,税款存在流失的可能。

(四)存在程序导致的税务机关监管滞后。对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地税部门不能全面监控,矿山企业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由此税收征管行为滞后。纳税人在工商登记变更后不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

二、矿山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政策依据

目前,与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有关的地方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股东转让股权的适用税种和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转让股权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在同一地的,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三)股东转让股权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核定。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纳税环节和申报缴纳。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计税依据难以核实。影响个人转让股权价款的因素很多,个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转让形式多样性。转让方与受让方(尤其受让方也是自然人时)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税务部门无从查证,也无法引进第三方信息调查。还存在股权已转让,但不依法变更的现象。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还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变更登记均未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国税函〔2009〕285号文《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这一规定中,什么情况下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什么情况下属于有正当理由,将股权低价或平价转让给关联方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净资产指是股权转让日的帐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细化,便于基层贯彻实施。

(二)代扣代缴制度落实不到位。《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股权变更形式多样、内容复杂、政策性强,扣缴税款的计算要求转让方

提供取得原股权的成本,扣缴义务人难以判定和准确计算。这对转让方来说涉及到商业秘密或隐私,可能不愿提供,转让方也不相信受让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所扣税款,因此,股权转让方被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较少。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当转让方个人与受让方不在一地,尤其是转让方个人不在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时,征管难度较大。

(三)配套政策不完善。国税函〔2009〕285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及国税发〔2006〕162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也没有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下,仅取得了财产转让收入没有被扣缴税款的纳税人设定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同时自然人流动性强,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个人实施税收征管,税务部门执法手段不强,找人难、调查取证难、文书送达难、核定征收税款程序难、处理难、执行难。

四、加强矿山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税法宣传辅导力度。针对投资者、企业法人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纳税意识不强及恶意规避税收的现实,税收人员应加强对股权转让企业的税收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二)引入中介评估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对所有股权转让的矿山企业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结构,即:有采矿权(探矿权)

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定价。

(三)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工商部门按月将股权变更信息传递至地税局,建立起信息沟通的长效机制,工商部门在办理矿山企业股权变更时,必需要求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对其税款进行清算,并且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切实对股权转让税务管理提前介入,达到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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