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手续费处理

2024-08-09

三代手续费处理(精选4篇)

三代手续费处理 篇1

作为银行, 消费者每次在商户刷卡消费, 银行都可以向商家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高低根据不同的消费行业而不同, 目前手续费比率一般为消费金额的1%~2%, 而且当出现跨行交易时, 还会产生跨行交易的手续费, 这部分手续费按照国家的规定, 一部分是支付给发卡行的, 另一部分是支付给银联的。与此同时, 刷卡消费的人多了, 去银行取现金的人就少了, 可以减轻银行柜台的压力。

作为消费者, 刷卡消费都是不必支付额外费用的, 可以避免携带过多现金, 在消费时还可以避免异地或跨行取现产生的高额手续费支出。而且各大发卡行为了鼓励消费者刷卡消费, 还制定了刷卡免年费、可用积分换礼品等优惠政策, 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谓益处多多。

作为商家, 刷卡消费大大减少了现金交易, 有效避免了伪钞、短款风险和清点环节的繁琐, 可以节约较大的人力成本。但在这个过程中, 商家需要按照之前和银行签订的协议, 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但这个手续费支出, 商家多可以采用转嫁给供货商或利用价格转嫁给消费者的方式解决。

下面将就生活中常见的几种刷卡消费方式下手续费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1) 当顾客刷卡购物时, 若商家支付手续费, 则需要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如发生退货, 根据银联及金融企业的相关规定, 手续费也只有在交易成功时才收取, 交易不成功, 则如数退款, 所以当发生退货时只需做相反分录。

(2) 当顾客刷卡购物时, 若商家先垫付手续费, 而后再转嫁给供货方, 则商家支付手续费时, 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商家卖出商品并支付刷卡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银行手续费 (×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商家和供货方结算将手续费转嫁时,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银行手续费 (×单位) 。

(3) 当顾客先购入商家的提货卡或储值卡, 然后再进行消费时, 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假设商家设置专门的提货卡结算中心且其刷卡相关手续费由商家支付) :当顾客刷卡购入商家的提货卡或储值卡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贷:其他应收款———提货卡结算中心。当顾客持提货卡或储值卡消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提货卡结算中心;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代收代扣税返还的手续费账务处理 篇2

账务处理

2014-06-16 05:42:34来源:互联网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所扣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对于该笔手续费收入,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扣缴义务人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目前通常的做法有,一是计入往来款项;二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三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2.扣缴义务人收取的返还手续费收入,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来讲,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比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这些人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一:该笔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收入”

该会计处理最为核心的地方在于对2005年11月1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中“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规定的理解。本人认为财行[2005]365号之所说“收入”虽强调“单独核算”,但并不是强调绝对的企业会计制度意义上的收入,更多的是强调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收入”。

在会计科目的选择上,我的观点如下:

1、首推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配比核算,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日常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邮件中所述,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是可以确定获得的,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会计制度关于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2、也可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收到手续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结转有关支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所得税汇算时只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即可。

3、本人认为,最不妥的就是通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收入,是企业偶发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利益流入,在会计上是作为企业的一种“利得”,因此,“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科目两个科目之间没有成本和收入的配比关系,单独一个科目就能够反映某一经济事项的最终结果,而不需要另一个科目来帮衬。举例来说,清理某固定资产净收益产生的“营业外收入”,其成本结转并不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及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是有对应配比关系的,因此不适于通过“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观点二:该笔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获得的代扣代缴手续非返还收入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来说,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笔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财行[2005]365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等联合发文的,因此该笔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个可以参考的文件是《关于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该文件明确,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于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以“黑地税发[1996]248号”文明确,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

观点三: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见如下两点:

其一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这一文件中并未指明要求个人是以个人身份办理代扣代缴。如果法律和政策未特别明确,那么就可以认为政策是一种泛指,即指一般情况,也就包括了个人在职务工作中的情况,即以单位职工身份办理代扣代缴。财税字[1994]20号文还明确要求“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这其中的规定也应当理解为税收政策或者法律的规定。而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也都明确企业单位或以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奖励有关的人员。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就规定:“三代”即代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其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个人税所得项目中也没有将个人办理代扣代缴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纳入课税的范围。虽然其中也包含有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项目,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都未明文规定对这一收入课税。根据课税原则的要求,即法无明文规定即不课税的原则,我们也有理由认定对这种手续费收入不得课税。

观点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无需纳税

我想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三方面分析一下扣缴义务人收取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征税的问题。

一、合法性解释。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代扣代缴协议,其实质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并非代扣代缴义务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代扣代缴义务人根据代扣代缴协议扣缴税款并按规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也只是国家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对此补偿款我国目前尚无明文规定要予征税,而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二、合理性分析。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由财政部门进行返还的,如果国家对此项手续费收入征税,则从税收成本考虑,显然由财政部门在返还时直接扣缴才最为简便和省事,但实际上,代扣代缴义务人全额收取了应得款项;从使用票据上,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收取手续费时,只需凭收入退还凭证即可全额收取,不需再开具任何其他票据,这就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入账提供了选择空间,如果对此手续费收入征税,则有悖于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原则,同时也会变相鼓励代扣代缴义务人另设账目,以逃避税收,最终导致扣代缴义务人之间税负不均,破坏纳税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三、可操作性分析。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规定,由于扣缴义务人在支配上述手续费时并无具体金额或标准限制,因此扣缴义务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其留有余额;而如果对此收入征税,则只能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而根据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之规定,也只能就其余额征收营业税,同样也只能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际工作中,代扣代缴义务人只要稍具税收筹划意识,则就不会留有余额,对此收入项目征税也就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三代手续费处理 篇3

一直还有很多人咨询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否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一系列财税问题,现将有关执行口径全面梳理一下供大家参考,以避免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处理: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执行口径,一种认为征收,另一种认为不征收。全面营改增后绝大部分税务机关包括国税总局及各省市明确认为要征收增值税。

(一)征收地区口径:

总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地方口径:目前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重庆国税、辽宁国税、湖北国税、浙江国税等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1、深圳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2、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厦门国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收入如何征税?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4、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11)于2016年7月15日发布,我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到地税部门返还的手续费,需要缴纳增值税么?税率多少?答:需要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5、大连国税,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属于哪一税目?(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不就该项所得征收营业税。)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6、安微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答解答(2016年9月)问题

三、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货劳处审核人:丁以文

7、重庆国税,银行销项税方面,一是关于“三代”手续费是否计税,我们通过所、区局向上进行了反映,目前为止的政策还不明朗;二是金融业存在大量与业务联系紧密的赠送行为,是否均要视同销售,例如客户使用我们的信用卡或其他产品,达到一定金额或次数或积分,我们赠送一些小礼品或者是电话费或者是洗车服务等诸如此类的促销活动,是否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准确标准或解释口径是什么,部分省国税部门已出台对金融业视同销售(或不视同销售)的口径,期望市局能早日给出一个清晰的口径,避免纳税人因政策理解不清造成的多缴或漏缴增值税。

回复: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三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8、辽宁国税: 2016年10月9日咨询12366时答复要征收增值税,税目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9、湖北国税:《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63.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0、浙江国税:《2017年9月热点问题汇编》请问我公司每季度收到地税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营改增后公司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不征收地区口径:

1、湖南国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2016-12-26)二

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答: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2、青岛国税,《营改增政策大辅导-金融业一般纳税人专项辅导》指出,企业按照法定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解答:税务总局未有具体规定前,暂比照营业税相关政策不征收增值税。

总结:虽然总局明确了执行口径,但毕竟只是答复层面,还没有单独发文明确,建议纳税人还是要与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征税,避免涉税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对于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

三、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仅指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非相关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手续费的相关法规: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范围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手续费的用途: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六、账务处理:

三代手续费处理 篇4

2、因为企业实际收到9950,因而收款单只能录入9950元,50元通过核销来处理。

3、4、保存—审核--------点核销(目的:核销录入的本次折扣----50,就是收续费金额)

5、6、确认

录入:本次结算金额9950 录入:本次结算9950 录入:本次折扣50 点核销(目的:核销录入的本次折扣----50,就是收续费金额)

录完后:点核销(目的:核销录入的本次折扣----50,就是收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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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制作凭证:

制单处理---------------收付款单制单与核销制单—选择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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