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24-07-11

江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共8篇)

江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1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

(三)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

(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江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2

关键词:河道,采砂,规划

1 概况

信江是江西省5 大河流之一, 全流域面积16890km2, 干流河道长329km。河流发源于浙赣边境怀玉山的玉京峰, 由主流玉山水行至上饶市与支流丰溪水汇合后始称信江, 自汇合口而下至余干县大溪渡为信江中下游干流, 河道长213km。沿途流经我省上饶市、鹰潭市2 个设区市的重要经济区, 涉及上饶市的信州区、上饶县、铅山、横峰、弋阳、余干、鄱阳, 鹰潭市的贵溪、月湖区、余江等10 个县 (市、区) [1]。

信江河道以上饶市和鹰潭市区为界, 分为上、中、下游三段, 玉山水与丰溪河汇合口 (胜利大桥) 以上为信江上游区, 河长116km。上饶市胜利大桥至鹰潭市区为干流河道中游区, 河长144km, 鹰潭市区以下为河道下游区, 其中鹰潭至余干县大溪渡为下游干流河段长约69km, 大溪渡以下进入信江尾闾区, 在八字咀处分为两支, 东大河和西大河 (河长44.6km) , 分别注入鄱阳湖。

信江中下游干流及尾闾总河长304km。沿河两岸在300km2以上集水面积的主要支流有7 条, 其中1000km2以上支流有2 条, 白塔河和铅山水。信江中下游干流河道上已建成拦河工程, 有信州水利枢纽、红旗水利枢纽、九牛滩水利枢纽和信江界牌航运枢纽。

2 采砂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1 采砂现状

信江河道机械采砂始于20 上世纪90 年代初,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筑砂石需求量不断增加, 采砂规模由小到大不断扩大。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信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曾无序开采, 滥采乱挖现象普遍, 非法采砂活动一度猖獗, 屡禁不止, 对河势稳定、防洪及通航安全、水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带来了严重影响和危害[2]。

自2006 年以来, 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 沿河各级政府在履行采砂管理办法职责的同时, 进行统一实施和管理。通过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砂行为, 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砂活动, 信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得到规范, 在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砂活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修法建制, 采砂长效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2) 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问责制度; (3) 统一规划, 科学合理开采河砂资源; (4) 强化管理, 执法严明, 成效显著。

总体来看,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和采砂规划实施, 在沿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下, 非法采砂和无序采砂得到了有效遏制, 扭转了信江河道采砂管理长期被动的局面, 促进了采砂管理工作的根本好转, 采砂管理状况良好, 未发现对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大的不利影响的事件。强化管理, 执法严明, 成效显著,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使得信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总体上处于可控状态[3]。

2.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在加强信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秩序、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砂活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离长效管理、精细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采砂管理的形势仍然严峻, 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目前, 信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及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规划情况发生变化, 已难以适应新的采砂需要; (2) 部分地方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问责制落实不到位; (3) “五超”问题仍然是难点; (4) 河道界线不清, 因争河砂资源引起的采砂纠纷时有发生; (5) 执法人员不足, 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6) 执法设备落后, 经费不足; (7) 采砂动态管理不到位。

3 规划的必要性与原则

3. 1 规划的必要性

采砂规划是一项控制性和引导性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制定新一期河道采砂规划, 一是适应采砂需求, 二是切实保障防洪等公共安全的需要;三是采砂管理的需要;四是科学合理利用河砂石资源的需要。因此, 全面开展信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是非常必要的。

3. 2 规划原则

1) 依法原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修订)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政策规章。

2) 科学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干流与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景等方面的关系, 做到适度、有序地利用河道砂石资源。

3) 河道安全原则。规划应满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保护等要求, 合理开采利用河砂资源, 服务于经济建设发展。

4) 协调原则。规划应服从信江流域规划和其他有关专业规划;协调好各方利益, 维护社会稳定。

4 采砂分区规划

信江中下游干流规划河道采砂分区规划主要包括禁采区规划、可采区规划、保留区规划。

4. 1 采砂分区总体规划

采砂分区总体规划方案拟定, 依据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按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划定原则, 结合信江河道具体情况与特点, 在对信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演变基本规律和河道近期冲淤变化特点分析的基础上, 考虑中下游干流河道来水来砂条件及泥沙补给情况[4]。本次规划统筹兼顾、全面规划、适度利用、有序开采、分步实施, 综合河势、防洪、通航、生态与环境保护、涉河工程等方面要求与影响因素, 拟定信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分区 (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 总体规划方案, 具体如下:

上饶市胜利大桥至九牛滩水利枢纽河段:设置11 个可采区, 保留区3 个, 其余为禁采区;

九牛滩水利枢纽至界牌航运枢纽河段:设置3 个可采区, 其余为禁采区;

界牌水利枢纽至大溪渡河段:设置7 个可采区, 其余为禁采区;

信江尾闾西支至出口河段:设置1 个可采区, 其余为禁采区;

信江尾闾东支至出口河段:设置3 个可采区, 保留区1个, 其余为禁采区。

对于国家建设项目需求河道填筑料的, 考虑到难以预测、预留或不确定性, 经综合论证无替代方案而确需采砂的, 采取一事一议, 按照采砂可行性论证的有关要求进行充分专题论证,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和许可。

4. 2 禁采区规划

禁采区划定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贯彻落实《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 以维护河势稳定, 确保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及涉河工程安全等为禁采区划定的基本原则。

本次规划信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禁采区具体水域范围规定如下:

1) 堤防:保护耕地面积3333hm2 (5 万亩) 以上的枫富联圩、中潢圩堤、古埠联圩和乐丰联圩临水面堤脚外划定最小水平距离180m以内、其他圩堤临水面堤脚外划定最小水平距离120m范围内。

2) 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250m以内、左右边墩翼墙外25~100m范围内。

3) 中型泵站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50m范围内。

4) 有临水护岸工程其边缘划定最小距离不少于100m, 一般岸线其边缘划定最小距离不少于50m范围内。

5) 主航道中心线两侧划定各50m范围内。

6) 直接影响水环境保护及已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的水域范围内。

7) 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 (1) 桥长500m以上的铁路桥梁, 河道上游500m, 下游3 000m; (2) 桥长100m以上500m以下的铁路桥梁, 河道上游500m , 下游2 000m; (3) 桥长100m以下的铁路桥梁, 河道上游500m, 下游1 000m。

8) 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 (1) 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 下游3 000m; (2) 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 下游2 000m; (3) 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 下游1000m。

9) 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游4 000m, 下游200m范围内。

10) 其他:拦河坝上游500m, 下游1 000m、水文站测验断面上下游各1 000m;对锚区和港区及轮渡区等周围水域150m;航道治理丁坝周围100m;过河设施 (包括军事、通讯、管道、缆线、电力铁塔等设施) 标志周围300m的范围内。

本次禁采规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对不满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环境保护、一些重要涉河工程及设施的区域列为禁采区[5]。考虑到保护主要涉河工程的桥梁、饮用水取水口、拦河坝枢纽、国家和省级保护区等要求, 共提出禁采河段共29 处, 累计总长度136.1km。

4. 3 可采区规划

可采区规划主要包括采区规划年度控制采砂总量, 各可采区规划范围和年度控制实施范围、采砂控制高程、控制采砂量、可采期和禁采期、采砂船舶及机具类型数量、采砂作业方式, 以及堆砂场设置要求和弃料的处理方式等。可采区规划主要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原则;二是维护河势稳定原则;三是防洪安全原则;四是通航安全原则;五是生态与环境保护原则;六是涉河工程正常运用原则;七是采砂总量控制原则;八是属地管理原则。

可采区规划方案, 依据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信江河道具体情况与特点, 在分析研究河道安全的基础上, 综合河势、防洪、通航、生态与环境保护、涉河工程等要求与关系, 充分考虑采砂需求与采砂管理要求, 充分兼顾沿河各方利益和属地管理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 充分协调采砂与航道整治疏浚的需要[6]。

本次可采区规划:共设置可采区25 个, 其中:上饶市胜利大桥至九牛滩水利枢纽河段设置11 个可采区、九牛滩水利枢纽至界牌航运枢纽河段设置3 个可采区、界牌水利枢纽至大溪渡河段设置7 个可采区、信江尾闾西支至出口河段设置1 个可采区、信江尾闾东支至出口河段设置3 个可采区。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量及有关控制指标如下:

1) 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总量确定

通过对砂石量市场典型年调查统计、根据水文站泥沙实测资料分析计算和2014 年实测水下地形和地质勘探资料分析与可采区布局, 按年度控制采砂总量确定的基本原则, 综合考虑当地市场砂石量需要与可能, 确定本规划期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177×104t。

2) 有关控制指标

主要包括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量、可采区范围、控制开采高程、采砂机具数量与采砂能力控制、可采期与禁采期等[7]。经规划确定: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总量为177×104t;控制开采高程在8.5~50.5m不等;采砂船数为55 艘;各可采区禁采期为相应河段警戒水位以上, 以及要服从防讯统一调度和保护区禁采要求的时段。

4. 4 保留区规划

保留区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不确定性, 需要对采砂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区域。保留区规划必须以不影响河势稳定、防洪、通航、湿地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生态环境、一些重要涉河设施等安全为前提, 以维护社会安定, 避免因采砂引起新的纠纷和争议, 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 同时, 考虑到部分有一般采区设置条件, 但暂未进行前期勘探工作的或因存在有技术和行政问题或河砂开采条件暂不具备且一时难以论证的, 而当地又有迫切要求设置采砂区的, 原则上暂列为保留区。若此类保留区经充分论证符合采砂起用条件, 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转为可采区。在保留区期间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管理, 并严禁在保留区非法采砂活动[8]。

本次规划对有一定设置可采区条件, 但因暂未进行前期勘探工作或涉及面较多需进一步深入论证的, 一时难以确认为可采区, 暂列入保留区。经规划, 本次设4 个保留区。根据2014 年实测水下地形和保留区控制性指标, 预估算4 个规划保留区建筑砂料年度采砂控制量为19.5×104t;其他砂料年度采砂控制上限量50×104t。

5 结论

采砂规划是一项控制性和引导性专项规划, 是以维护河道安全为主要目的。规划结合河道特点及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 经综合分析研究, 规划可采区25 个, 可采区面积2.48km2, 年度采砂控制总量177×104t, 控制开采船数55 艘;规划保留区4 个, 年度采砂预估量19.5×104t;其他砂料年度采砂控制量50×104t。在可采区内的适度采砂, 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均无大的不利影响;对规划保留区转化为可采区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符合可采区条件并经审查许可后方可启用。规划划定了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 规范采砂行为, 是指导采砂活动的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江西省信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R].江西南昌, 2015.

[2]张李荪.水东防护区库岸失稳分析与防护措施[J].江西水利科技, 2001, (s2) :49-51.

[3]张李荪.工程图纸扫描输入及矢量化在水利工程设计中的应用[J].江西水利科技, 1997, (3) :155-157.

[4]张李荪, 丁维馨, 陈静.基于WEBGIS的廖坊灌区信息管理系统设计[J].人民长江, 2008 (12) :90-93.

[5]张李荪, 徐俊.峡江水库移民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人民长江, 2010 (21) :92-95.

[6]张李荪, 周放平, 陶伯强.万安水电站库区赣州市旧城区防护工程设计[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06 (12) :110-111.

[7]张李荪.基于WEBGIS的山洪灾害预警信息系统的设计[J].人民长江, 2009 (17) :84-85.

河道采砂危害分析与管理对策 篇3

关键词:河道采砂;行洪安全;危害;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V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4)04-0052-02

河道中的砂石是一种天然建筑材料,在不破坏河道输沙平衡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地对河床表层的河砂进行开采利用,是有利于稳定河势和维持河床的冲淤平衡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对砂石料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河砂资源无序开采情况日益严重,造成河砂资源严重浪费,且影响到河道行洪安全,必须给予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对策。

1 河道采砂现状及危害

新疆共有大小河流570余条。未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直接与河道所在河段村镇签订合同,擅自建设非法砂场的情况非常普遍。大部分非法砂场位于偏僻河段,使用大型采砂设施进行滥采乱挖,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导致河岸基础设施、沿岸生态环境、国有资源破坏严重。

1.1 威胁水利设施安全

河道采砂挖走河道内的砂石料会形成洼地,同时弃料堆积形成的障碍物会改变河流方向,加剧河水和洪水对河岸、河堤及河床的冲刷,造成河道河床深陷,河岸、河堤抽根坍塌,河势发生变化,导致汛期洪水冲毁农田,淹没村庄,河床下降,桥梁、拦河坝、沿岸渠道等基础设施被洪水冲垮。例如:1998年9月渭干河流域发生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由于河道内滥采乱挖砂石现象十分严重,造成河道水流改变方向,致使河道左岸133余hm2农田、21座房屋被毁,10余km输水渠道被冲断,使大面积农田灌溉受到影响。

1.2 影响公路、铁路桥梁安全

据公路、铁路部门统计,全疆主要干线有多处桥梁因河道采砂导致桥梁浅基,严重削弱了公路、铁路桥梁的实际抗洪能力,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例如:1999年314国道多处因过量采砂,使得国道上桥梁被洪水冲断,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1.3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非法采砂的普遍存在,大量河道砂石资源被廉价或无偿开采,应收的费用很难足额收取,从而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1.4 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河道砂石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河道砂石资源无节制的掠夺性开采,严重破坏了流域生态环境,使河道涵养水源的能力大幅度下降。过度开采一方面造成主河道缺水,另一方面导致河床深度下切,入渗加重,枯季水位下降,水量变少,水面变窄,破坏了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滥采乱挖使得砂石裸露,干燥后表层的细沙成为尘土,风吹造成扬尘,污染了环境。河砂滥采乱挖形成的大坑成了垃圾场,生活垃圾容易通过更粗的颗粒层渗透污染地下水;垃圾也可能被河水带到河流下游,污染当地及下游的生态环境,致使水生生物栖息生存环境恶化,影响河道生态系统的平衡。

2 河道采砂管理措施

2.1 经验做法

在河道采砂行洪安全运行实践方面,新疆各地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一是针对河道采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如和田地区以行署出台《和田地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保障了当地河道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二是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依法计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三是逐步理顺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四是开展治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强化执法打击力度。

2.2 工作建议

一是尽快编制完成河道采砂规划,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迅速出台,将其作为全区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业发展的依据,以便于全面规划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充分发挥砂石资源的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是规范河道砂石料市场管理。河道砂石料市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为彻底扭转当前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必须成立由各级工商、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公安、法院等部门组成的联合专项集中执法工作组,对全疆所有河道砂石料开采市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案件或水事纠纷的行为,并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做好对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建立良好的采砂秩序,营造依法采砂的氛围。

四是在完成对全疆河道砂石开采市场集中整治后,将全疆河道可开采区进行普查划段,科学确定开采区、开采范围和开采期,规定开采方式,划定年度最低开采能力,制定开采弃料回填强制措施;引入市场机制,拍卖开采权,科学合理和有偿开采自治区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做到既发挥资源效益,又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同时为河道清除障碍物创造条件。

五是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划分所属河道的管理范围及其河道巡查职责,切实落实《河道巡查报告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采砂水事违法案件,并将处理的一般采砂水事违法案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加强河道采砂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人员,添置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采砂工作长治久安。

六是对于巡查中发现的其他较大、严重、重大的采砂水事违法案件,各级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填写有关文书,起草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和处理。各级执法部门查处采砂水事违法案件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参考文献

[1] 宋中海.河道无序采砂的危害及保护生态环境对策分析[J].地下水,2012(1):82-83.

[2] 孙健.谈河道内违章非法采砂的危害与对策[J].治淮,2002(8):42-43.

[3] 庄良松.河道采砂危害及其控制对策的探讨[J].水利科技,2009(2):24-26.

Abstract: River s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buffering river flow, water conservation, protection of dike and banks. At present, the disordered river sand excavation is becoming increaslingly serious, resulting in waste of resources and posing potential risks to future flood discharge. This paper expounds on the harmof excessive river sand excavation and management experienc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sand excavation in a bid to protect resources and ensure river flood safety.

河道采砂管理安全形势分析 篇4

局安办:

一季度,加强了对 水事工程和河道采砂的管理,各县市 大队,认真履职尽责,落实日常巡查制度,确保了工程和河道安全。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季度,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截止 月 日全州查处水事案件 件。实行最严格的 管理制度,牢牢把握三条“红线”,严格执行涉水工程管理,强化河道管理,整治 大河边、洪段等非法采砂户 户,开展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主要交通干线和主要河道采砂点基本得到了整治或取缔。确保了 涉水工程安全和河道采砂安全。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 工程点多、面广、线长,管理难度较大。二是 度水事违法案件频发,与2015年相比,信访和举报案件同比增加 %,河道采砂和侵占河道等问题,影响行洪安全。

三、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对 工作人员教育和管理,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二是督促 大队,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河流,主要水事工程的巡查,同时开展好日常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做法,有效开展日常监管。

三是加大 政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先进个人名单 篇5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先进个人名单

李 峻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 黄万林(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综合处副处长 赵 义(瑶族)汪 洋 周志刚 向捍东 徐文杰 张世杰 刘朝高 文明强 李广江 李成铸 方志珍(女)邱树琼(女)范友成 李树东 李朝志 周干清 杜 力 许明怀 李和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规划处主任科员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赣皖边界大队大队长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赣皖边界大队副大队长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鄂赣边界大队副大队长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鄂赣边界大队中队长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鄂赣边界大队船长 重庆市水利局河道管理处副处长 重庆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重庆市江津市河道采砂管理所职员 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农机局局长 四川省水利厅河道管理处主任科员 四川省泸州市水利局局长 四川省南溪县水利局局长 湖北省水利厅水政处处长 湖北省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湖北省水利厅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 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治安户政处水警科科长 湖北省黄冈市水利局局长

湖北省黄冈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郭文火 湖北省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云天 湖北省武汉市水务局河道堤防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黄少华 湖北省黄石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德华 湖北省宜昌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赵晓祥 湖北鄂州市河道堤防管理处副处长 王寿阳金叶文邹 崴徐 港陈绪修周 健桑昌明曾 林刘道平徐勋勋朱雪冰张 肖朱平徐建辉夏传文杨德来张 林邢献华詹平华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河道处处长 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助理讲师 江西省水政监察总队助理工程师 江西省九江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江西省九江市水利局副主任科员 江西省九江县水利局副局长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水务局副局长 江西省湖口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江西省瑞昌市采砂管理局砂政科科长 安徽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处长 安徽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处长 安徽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副科长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 安徽省芜湖市水务局副局长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 安徽省和县江砂管理办公室主任

安徽省无为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主任 安徽省马鞍山市采砂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戴立平安徽省铜陵市采砂办副主任 王建国 中共安徽省枞阳县委副书记 叶劲松 安徽省安庆市水政监察支队队员 徐殿洋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

佘礼晔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水政监察大队常务副大队长 余义新王勇华程 希李章林谢小龙陈建勋钱祥源沈冠军朱洪祥苏德源鲍振春林建成王江边傅 钢杨念平袁志强王苏华倪小红江苏省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水政禁采大队副大队长 江苏省镇江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江苏省扬州市水利局局长

江苏省扬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江苏省常州市水利局局长 江苏省泰州市水政监察支队科员 江苏省江阴市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江苏省南通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江苏省张家港市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处长 交通部黄石海事局协助人 交通部安庆海事局筹备组成员

交通部长江武汉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员 交通部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副处长 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副局长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篇6

第149号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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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贾鲁河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数量控制;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采砂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机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河道采砂机具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属于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有许可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经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三)符合可利用采砂总量和控制开采量的要求;

(四)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协议;

(八)无违法采砂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于10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因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对同一区域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作出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其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

量不得超过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采砂控制总量。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和实施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

(二)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

(三)不得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

(五)在禁采期应当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在通航河道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七)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征收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河道采砂活动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或者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7

1 水政监察部门执法的原则

1.1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详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省实施〈防洪法〉办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 熟练运用这些法律、法规。

1.2 执法权限法定原则

各项法律、法规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的存在和行使, 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随意扩大, 也不得被侵犯。

1.3 执法程序公开原则

要将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和过程公布于众, 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如:出示证件、公开身份;在做出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之前和之后, 需将有关事项、事件性质、法律依据、处罚措施等通过法定程序通知或告诉管理相对人;在使管理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时, 应当告诉其在程序上享有的权利, 并给予管理相对人表示意见的机会。

1.4 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原则

法律、法规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正确使用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1.5 准确、及时原则

准确原则, 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使用法律、行政法规时, 事实要清楚, 证据要充足, 定性要准确, 处罚要适当;及时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执法质量, 及时办案、结案, 要遵守法定时间。

1.6 宣传、教育与处罚、强制相结合原则

执法过程中要遵守以宣传教育为主, 以教育人为目的, 以处罚为手段。提倡文明执法, 做到有力、有节, 为创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2 强化河道采砂管理的措施

2.1 规范河道采砂行政许可证制度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是河道采砂管理的关键环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等环节的行政行为。河道采砂的审批一要依据河道采砂规划或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 二要采取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 三要按照审批权限进行, 四要按年度进行审批, 同时要认真做好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2 做好禁采区、禁采期的划定工作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 对关系河势稳定或者堤防安全的河道, 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 并予以公告, 确保河道行洪安全、饮水安全、河流生态安全和沿河工农业生产生活设施安全。

2.3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现象

各基层河道管理单位 (主要是水政监察机关)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河道的巡查和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 加大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 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河道非法采砂活动, 要坚持全面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原则, 把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纠正越权审批、规范开采秩序作为重点, 落实弃料处理、砂坑回填和平整措施, 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设立的砂场, 保障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安全, 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要严格依法办事, 做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同时, 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 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共同打击非法采砂, 依法保护合法采砂业主的权益, 维护正常的开采作业秩序, 保持社会的稳定。

同一条河道内的流动非法采砂船只的打击, 一定要采用各属地河道管理机关联合打击的办法, 为减少因争相处理而造成的配合不协调现象, 也可以采取事发地河道管理机关处理的原则进行。

2.4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 对沿河群众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 对已取得许可证的采砂业主进行守法教育, 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地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省实施〈防洪法〉办法》和依法管理的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及处罚措施, 对非法采砂形成威慑。大力宣传规范管理、有序开采的重要性, 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社会舆论氛围, 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宗旨和管理部门的决心,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3 小结

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促进河道规范管理, 维护河势稳定, 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 是沿河人民安全的百年大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河道采砂的认识,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划定禁采区、禁采期;加大河道采砂管理的宣传和执法力度, 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措施, 保障河道安全。

摘要:水政执法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统一, 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管理体制不顺, 职责不清, 协调不力是导致河道采砂管理困难的主要原因。健全水政管理法规, 水政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有理、有据、有力、有节的行政是强化河道采砂管理的有效技术措施。

关键词:河道,采砂,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河道采砂不利分析和治理策略研究 篇8

【关键词】采砂河道;质量提升;策略

Sand excavation analysis and treatment strategies unfavorable research

Wen Rong-xu

(Zhangweinan Bureau from Texas Dezhou Shandong 253000)

【Abstract】This article aims to discuss promotion of river sand mining in the quality of governance and effective strategies, from the adverse effects of sand mining on the river, river sand mining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governance policies described two levels.

【Key words】River sand mining;Quality improvement;Policy

1. 引言

在河床的组成成分中,河道砂石所占的分量很大,河道砂石对维持河床稳定与水流的动态平衡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砂石的需求量也不断激增,与以往相比,采砂的规模与范围都有所扩大,这造成了对河道砂石的过度、无序开采,废弃料任意堆放的现象,无疑这是严重破坏河流的生态平衡的,将会导致河势的改变,河槽的切线变化,严重时还会引发河岸的崩坍,对于河两岸的保护区域与防护工程构成威胁,影响到河流的整体环境,给河道治理工作带来难度,综上所述,要极为关注河道采砂情况,对于采砂严重的河道要予以治理,以维护河流的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2. 河道采砂对河道的不利影响

2.1 致使河床变形。

采砂行为会在河床上留下深坑,如果采砂行为是过度无序的,那么所留下的砂坑也将是杂乱的,将会引发严重的后果,致使河床局部变形。因为采砂深坑的出现,原有的水砂运功平衡无法保持,在采砂坑的边缘,能形成纵向流动的水体,随着水流的加快,就会产生很大的挟砂能力,对采砂坑边缘不断地进行冲刷,河床就会不断受到侵蚀。在采砂坑的缘口附近,也会产生横向上的次生流,这又加大了砂坑的横向发展,在纵向与横向水流的双重作用之下,导致了河床的变形,破坏了河床的整体稳定。在采砂坑间相距较近的情况之下,更易受到洪水的致命影响,下游的砂坑将会产生溯源冲刷作用,这将会使上下游的砂坑串通起来,造成河床的大范围下切,这无疑是颇为危险的。

2.2 加大堤防险情。

过度无序的河道采砂行为还将会对堤防形成不利影响。因为不规范的采砂行为,将会致使河槽变形,而河水的走向也是受河槽的影响的,当洪水来临之时,受河槽变形的影响,其走向也会发生偏离,流向河道的低洼区。当采砂坑距离堤脚较近,而采砂坑的深度又过大之时,水流将对堤防及护岸工程形成冲刷,这种冲刷的频率是很快的,且冲刷的强度极大,无疑这是威胁到堤岸的稳固的,使得堤防非薄弱段出险的可能性增加,对于堤防的险点险段而言,出险的几率更大。

2.3 航道条件恶化。

因为改变了河床的形态与水流的走向,不规范的采砂行为也会对航道产生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对航道稳定性的破坏与航道条件的恶化上。采砂所形成的窜沟,会使河水水流分散开来,对于那些河水流量较小的河段而言,无疑会导致航道深度不足,阻碍了航道的正常通行。除此之外,还会产生急流与漩涡,这是对航道流态的改变,不利于航运的正常进行。

2.4 破坏河流环境。

一般情况之下,河道采砂活动采用机械作业,难免会对水中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形成破坏,不利于水生生物的觅食、栖息与繁殖。在机械作业实施的过程中,也难免会产生一些废弃物,将会对水体形成污染。相关研究数据已经表明,在采砂活动较为密集的河段,因为河流环境受到破坏,生物的多样性与丰富性均大幅下降。以鱼类为例:因为不规范的采砂活动,河床被加深、加宽,致使浅滩消失,鱼类绝佳的产卵场所被破坏,这不利于鱼类的繁殖。在一些近海区域,因为不规范的采砂活动,还可能造成河水水位的下降,破坏淡水与咸水间的回荡平衡,致使咸水上溯的增大,出现上游河水使用受影响的现象。

2.5 影响跨河大桥安全。

在跨河大桥建立之前,都会进行严谨的选址工作,一般选在河流冲淤较为平衡的河段。但是不规范的河道采砂行为给跨河大桥带来了安全隐患,这是因为河床的平衡状态被改变,河床出现整体下切现象,当采砂坑距离跨河大桥较近时,水流会产生剪应力,在这种力的作用之下,砂坑将会越变越大,大桥的基础受其影响将会变浅,不利于跨河大桥的安全运用。计算安全的采砂位置,应结合河床的粒径与水流的流速来进行。

3. 提升采砂河道治理质量的策略

综合上述河道采砂的不利影响,相关部门不能对河道采砂行为听之任之,应从优化河道的角度出发,对采砂行为予以控制,使河势得以优化,河道的洪水位得以降低。以下是提升采砂河道治理质量的诸多策略:

3.1 对河道采砂予以技术性监管。

河道采砂行为广泛存在,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管制,是诸多河道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且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分量。对违法违章的河道采砂行为进行管制,对砂石资源进行合理开采,保障河道的安全。我国对河道的管制是以人工作业为主的,各级政府都设有水利行政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整治。我国已然实现了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的转变,采取的是可持续发展的水利政策,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对河道的治理也可以采用一些高新技术来进行,形成有效的监管系统。这样的高新技术包括雷达探测、视频监控、GPS定位与GIS整合等技术。原有的水利监管方式,完全依靠人工巡逻检查的方式来进行,这样的监管方式较为落后,致使水利监管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通过高新科技手段的运用,能够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对河道进行监控,可以采用前端与后端两类设备来进行,前端的设备可以是GPS卫星、摄像头等,这样的设备用来监控采砂点,并通过网络将现场信息输送到后台;通过采砂现场信息的传输,后端设备能够实现对河段采砂行为的实时监控,有效规避了采砂行为监管过程中气候、时间、空间、人为等不利因素,及时发现非法的采砂行为,并做出相应的治理,这将极大程度地提升了管的效率,节约了河道治理的成本。

3.2 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

河道采砂是一种人为行为,会对河流产生不利的影响,对采砂行为进行科学评价,这更有助于实现对采砂行为的规范管理。评价体系建立的前提是要维护河势的稳定、保护河两岸的生态系统、保障通航的安全、有效防范洪水,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以对河道采砂的适度控制、实现河流系统的自我调控为基础的,通过评价体系,能够实现对河流系统的更好了解,并依据河流系统的真实情况,实现对采砂标准的制定,这样的采砂标准包括对可采区与禁采区、可采期与禁采期、年度采砂总量、作业方式等。

3.3 确定跨河大桥安全的采砂点距离。

如果采砂坑距离跨河大桥过近,会使采砂坑附近的河床降低,大桥基础的下埋也就由深变浅,这无疑就设下了安全隐患,在洪水到来之时,这种隐患将会显现出来,直接威胁到整座大桥的安全。所以相关的水利部门要对大桥上下游的采砂行为予以监管,要明确规定出允许采砂的范围,而这种范围的划定,将依据水流强度、泥砂粒径、泥砂颗粒等级等来计算,明确溯源冲刷长度,要求上游边坡要大于下游边坡的溯源冲刷长度,在采砂点位置的设定上,下游的距离要大于上游的距离。唯有将采砂点位置确定在安全的范围之内,才能够规避采砂对跨河大桥所形成的安全隐患。

4. 小结

不规范的河道采砂有着诸多不利影响,必须采用相应的手段,对河道采砂行为予以正确监管,可以利用现代化的高新技术,形成对河道的全面监管系统,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提升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等策略,实现对采砂河道治理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王颖.基于突发性事件下的恢复性建设程序比较研究[J].四川建筑;2011年03期.

[2] 杨威武.基于生态水利模式的河道治理方法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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