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

2024-08-1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共10篇)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 篇1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是指专业化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与维护,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对象为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排污报警及生产控制装臵以及网络传输等。分两类运营,第一类运营对象为废气、废水流量及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与数据采集传输仪等现场端自动监测设施;第二类运营对象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报警、控制设备与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网络传输等。第五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减排核查和考核的重点,实时监控其排污属政府执法行为,其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费用以政府财政补助为主,企业保障其基本运行条件。其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实行。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控机构对本辖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社会化运营要求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用“公开招标、社会运营,企业负责、环保监管”的运行管理模式。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

第八条 运营机构全面负责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校准、运行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耗材、配件供应及更换,确保所运营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转,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上报。

第九条 运营机构在签定运营合同后5日内,持运营登记表到污染监控设施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机构登记,由市监控机构组织县环保监管员与运营机构人员共同赴排污企业进行运营衔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7日内汇总运营登记表后逐级上报市级、省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备案。如因运营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原因,办理了备案变更的,需在办理变更手续30日内重新按上述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条 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需将管理制度上墙公示。管理制度包括:现场运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施运营操作规程、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度、运营状况记录及监督检查制度、突发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等。现场记录必须清晰、完整。运营人员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排污企业环保员及环保监管员共同签字。所有记录应放臵在现场,妥善保存,定期存档。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定期接受计量检定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强制检定、测试。

第十二条 运营人员必须使用标准物质对仪器进行标定,标样(气)及药剂使用必须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备案认可。

第十三条 运营有效性要求。

1、保证所运营的监控设施运转率达95%。

2、保证所运营的监控设施在线率达90%。

3、保证有效数据传输率达80%。

4、异常情况响应率达90%。

5、日常运营与维护严格按照《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故障排除与应急预案。

1、对于简单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传输仪死机等,其故障维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运营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县级环保部门监管员报告并排除现场问题。省、市监控机构按相关规定补充不超过48小时的缺失数据。

2、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超过48小时的,运营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进行报告,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递交人工监测报送数据的替代方案,获批准后实施。人工监测实验室应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费用由运营机构承担。

3、对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仪器,应安装备用仪器或关键部件。备用仪器或关键部件(如光源、分析单元等)经调换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设施重新调试经检测比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有义务对企业的有关技术情况保密。

第三章 运营监管

第十六条 各方职责

1、运营机构:保证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维护情况;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后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2、排污企业:保障监控设施基本运行条件,负责现场端监控设施的安全与保卫,配合环保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确保运营人员正常工作;指定专职环保员参与监控设施参与运行管理。企业所指定的专职环保员必须经省级环保部门培训合格后予以备案。

3、省级环保监控机构:负责掌管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采仪更改设臵权限的管理员密码;每日对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出指令控制现场端设施自动校零校标,对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在线率与传输率进行统计;每月一次对全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质控,每季一次对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抽查与质控,核实运转率。重点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异常的或掉线率高的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与监管。

4、市级环保监控机构:负责掌管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采仪更改设臵权限的管理员密码;每日对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出指令控制现场端设施自动校零校标,每日作好辖区内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在线率 4 与传输率进行统计;配合省级监控机构对辖区内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进行每月一次的现场检查,并对辖区内省控、市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进行每月一次的现场检查。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控数据出现的异常情况随时核查,并及时通知运营机构排除故障并进行现场检查。

市级环保部门未单独成立监控机构的,由市级监察机构选派3至5人专职落实此项工作。

5、县(市、区)级环保部门:从监察机构选派专职环保监管员,对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例行巡查,落实“三把锁”管理,负责日常现场监管与应急处理,监督企业专职环保员与运营机构运营人员的例行工作状况。与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营机构运营员共同记录每次调试、巡检、维护台帐。

第十七条 市级监控机构每月汇总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检查结果,上报省级监控机构,定期予以公布。

检查主要内容:监控设施日常运行记录、日常维护记录、维修记录、校正记录和设备台帐等。

现场核实内容:设备故障时间段、维修时间段、异常时间段、质控时间段、企业生产异常时间段等。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在每年的季度检查中超过三次 5 不合格的或因弄虚作假导致数据失真超过三次的,取消其在省内的运营资格。同时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对其运营资格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第十九条 运营人员失职或故意篡改数据采集传输仪软件,对采样点、分析药剂、标样等弄虚作假而导致数据失真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该运营人员在省内的运营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排污企业出现不能保障现场端监控设施安全与正常供电等基本条件或阻挠环保执法人员与运营人员正常工作、篡改污染源监控数据等形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企业专职环保员出现弄虚作假等渎职行为,排污企业必须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经费支付

第二十二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费由年耗材费、年配件费、运营维护费等组成(不含监控设施运行所需水电费及监控站房基础设施维护费)。运营费用以财政补助为主,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基础设施维护、水电费用等其余费用。第二十三条 运营费用专款专用。省级环保监控机构结合市、县环保部门日常对各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结果,按合同定期向运营机构支付运营费用。具体如下:

1、以每台监控设施作为核准单元进行支付。若四项有效运行指标有一项低于70%,不支付费用;若四项指标全部完成,支付全部费用;若部分完成,则按未完成指标的完成比例予以支付。

2、与环境监测部门每季一次比对监测结果误差超过质控规定要求的,扣留该季度经费(合同应付款的四分之一)。

3、有公众举报或环保监察发现企业恶意排污但上报数据正常,经核查属实的,扣留该季度经费。

4、在环保部暗查或减排核查中存在问题未得到数据认可的,扣留全年运营经费并取消其运营资格。

5、如出现企业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但上报数据未及时反映排污异常情况的,所造成的失职责任由运营机构承担,扣留全年运营经费并取消其运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 篇2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利用自动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对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自动监控的一种环境管理工具,能科学、准确、实时地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现就实施政府主导,第三方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探讨。

2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现状

目前,有1万余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了国家重点监控的范围。以贵州为例,全省就有500余家排污企业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这些分布在全省各类排污企业现场端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省、市级的监控平台,共同构成了一张贵州省的污染源监控大网,基本实现了对全省绝大部分重点污染源的24h实时监控。

3 当前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及配套建设的站房、门禁系统等。当前,以贵州为例,主要有3种运营方式:第一种是排污单位自行运行;第二种是排污单位自主委托给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第三种情况是自主委托给治污设施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

3.1 从排污企业来看

由于设施设备是排污企业投资建设,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排污企业有偷排动机,排污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建设期就有了抵触的可能。在建设完成后,消极管理、消极维护。从主观上讲,排污企业不具备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运营、管理的动机。这就导致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水平差,部分设备老化故障频繁,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或出现故障后不能及时修复和更换,自动监控设备厂家或代理商良莠不齐,安装调试、运行管理不规范等,最终导致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恶性循环。

3.2 从政府环保部门来看

由于自动监控设施设备涉及机械电子、信息技术、分析化学等多门学科,专业性很强,其运营具有很高的专业要求。环保部门由于长期承担环保相关的各项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控对应学科专业技术人才明显不足,并受“编制管理制度”限制,环保部门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管理上遭遇人员和技术上的瓶颈限制。

3.3 从排污企业自主委托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来看

部分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委托给第三方运营单位管理,但由于多数第三方运营单位运维规模小,技术人员少,业务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运行水平偏低。另外,第三方运营单位受雇于排污单位,设备供货商、第三方运营单位、排污单位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致使自动监控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自动监控也还不能发挥预期的作用。

4 政府主导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探讨

实施政府主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能“拉通、拉直、拉真”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解决现实存在的大量问题。

4.1 实施主体及第三方运营单位确定

省级环保部门主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单位的招投标。中标第三方运营单位必须要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在自动监控运营领域业绩好,能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管理。招标时,既要限定运营收费价格,同时也要划定合理的辖区范围给运营单位,保证第三方运营单位能规模化良性运营。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是运营工作的实施主体,组织辖区内排污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移交给招标确定的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并负责日常管理考核。

4.2 运营经费筹集

非污水处理厂国控、省控污染源由省级财政、项目所在地财政、排污企业三家按4∶4∶2的比例筹资。根据这种筹资比例,政府财政共承担了8%,企业只承担2%,由过去企业全部承担变为政府主要承担的格局,强化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境监管工具的属性,弱化了其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属性,规避了排污企业消极建设、消极运营、消极维护的问题

县级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费用由省级财政、项目所在地财政按3∶7比例筹资。这种筹资比例,体现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公共设施属性。项目所在地政府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这一公共设施的运行要负主要责任,包括支付污水处理费,也包括要对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支付费用。

4.3 环保部门、排污单位、第三方运营单位的职责确定

4.3.1 环保部门的职责确定

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计划,负责辖区内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管,根据自动监控反映的企业排污信息开展环境执法工作,负责污染源监控中心数据平台运行日常管理维护,负责对辖区内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进行考核,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确认、数据分析整理及上报,督促排污单位按规定比例及时支付第三方运营经费。

4.3.2 排污单位的职责确定

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法律责任主体,对由正常运营的监控设施反映的排污数据负责。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按相关运营合同和协议的约定,给第三立运营单位正常运营监控设施提供必要条件。

4.3.3 第三方运营单位的职责确定

第三方运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规约要求的监测分析、校验、运营能力,能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要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数据传输有效率负责;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数据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保障设备正常运转率、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率及有效率达到相关要求;能迅速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及时恢复正常运行。要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情况,举报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对排污企业生产技术及排污数据保密。

4.4 考核及费用支付

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的第三方运营的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情况进行考核。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市级运维及考核情况,结合日常抽查和重点督察,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考核时按评分细则对第三方运营单位量化考核评分,考核评分作为支付运营费的依据。考核内容主要有:设施运转率、数据传输有效率、日常运行运转情况、本季度监督性比对监测情况、影响正常运转的故障报修及修复情况、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日常保养维护。每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季度考核合格的,按规定支付运营经费。考核不合格的,扣除全部运营经费。同时,须制定退出机制,符合退出条件的,省级环保门可以责令第三方运营公司退出本省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营。

5 政府主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的意义

政府主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与企业自主运营或者自主委托的第三方运营比较,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1)环保部门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通过政府占主体的筹资模式,政府从社会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把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权紧紧掌握在手中,对第三方运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及考核,解决了环保部门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或专业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对大量排污企业监管不到位的难题。

(2)排污单位可以减少人力、财力开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较精密的仪器,需要有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来操作与维护,设施设备交给政府主导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整体水平高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来运营,可以减少人力与运营费用的支出,排污企业可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

(3)第三方运营单位的收益能得到有效保证。由于在政府的主导下,第三方运营单位在某个区域内运营多家(多套)自动监控设施,减少了市场的恶性竞争,能达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只要按规定运营,收益能保证,能良性运营。

参考文献

[1]张亚茄,邓兴华.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市场化运营之思考[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1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 篇3

一、兵团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一)监控中心建设

1、兵团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7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农[2007]129号)和《关于拨付2007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的通知》(兵财企[2007]627号)的要求,国家环保部补助兵团315万元资金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兵团监控中心建设总资产300万元。

2、师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目前,兵团十四个师中,仅八师石河子市于2009年9月建成污染源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面积约90平方米,房屋装修及设备总投资350万元,监控中心建设项目于2010年通过自治区环保厅验收。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

1.兵团环保局于2012年成立了兵团污染源监控中心,性质为正处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3人。

2.八师石河子市污染源监控中心于2011年3月10日成立,配备1名管理人员,9名工作人员,但目前只有两名工作人员。

(三)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

目前,已有77家国控企业与兵团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其中水国控企业27家,气国控企业43家,污水处理厂7家,共114套自动监控设备(二氧化硫80台,氮氧化物80台,化学需氧量34台,氨氮34台)。

(四)已开展的工作和数据应用

采取“以点带面”的应用方式,将经过有效性审核、获得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认可的数据,应用于总量减排、排污费征收管理和环境执法等工作,通过监控中心提供的企业超标数据,对企业进行处罚。

二、现场端运营管理现状

(一)兵团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现状

兵团主要采取企业自主管理的模式对辖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现场端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养工作均由各企业自主安排进行。

(二)企业自主管理方式下存在的问题

兵团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直由企业自主运行、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

1.管理模式的弊端。一方面,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和最终目的是更加严格的监督和限制企业排污,因此排污企业不会主动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另一方面,由于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工作本身技术要很高,涉及机械电子、信息技术、分析化学等多门学科、属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的排污企业很难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2.人力资源浪费。企业安排一名环保专工具体负责该运营维护工作,由热工(仪表)和生产运行部门人员配合管理。再加上污控、监察、监测和监控中心等相关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大幅提高,人力资源浪费,工作效率极低,效果不佳。

3.设备运行状况不佳。部分国控重点企业数据传输异常,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率甚低。个别企业运行、维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即使发现了异常状况,也不主动工作,并不急于解决,更不及时报告。

(三)基于现场端运营管理调查基础上的原因分析

1.基层工作负荷高、强度大。国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均采用兼职方式开展自运行工作。而且自动监控工作专业技术性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未经过一定时间系统的、全面的培训和大量的实践操作,无法胜任。

环保部门:各师(市)环保局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所有的国控重点企业每季度开展重点源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在繁重的环保任务面前,勉强维持,“小马拉大车”现象十分严重。

2.运营管理成本较高。目前企业多数采用由环保专工、热工(仪表)和生产运行部门安排人员兼职进行。就企业而言,每天至少有1位负责人员和3位一般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此项工作,还需要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外出培训),成本高,效率低。

3.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各级环保部门一般由污控组织,开展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现场监察和监控设备现场检查,通常为6人。导致人力资源利用率不高,管理成本居高不下。

4.售后服务不尽人意。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在保修期内(或质保金尚未付清),仪器供应商愿意提供售后服务,较复杂的问题;设备过了质保期后,仪器厂家便不愿在提供相应的无偿服务。

三、对策及建议

目前,兵团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对兵团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开展自动监控,为科学、准确地掌握国控重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管理和总量减排服务,为环境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自动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是保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提高监控设备运行水平的需要。排污企业只提供该设备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而仪器的操作、维护及维修均可让运营公司来承担,从而能够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设施安装后无人管理、基本处理停运或半停运状态的现象。

(二)加强并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监控站房建设水平不一,环境质量欠佳。目前,兵团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仍存在未能按照标准建设的现象,未能实现专室专用,存在距离采样点较远、无温控设施、环境脏乱差等不同问题。

(三)严格落实自动监控准入制度,安装前严格把关。企业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时,必须将安装方案报环保部门审核,经过环保部门事前严格把关,确保选用技术成熟、质量合格、方法适用的监测设备,严格按照规范安装,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

四、结语

环境问题的制造者是污染者,而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者是政府。政府受到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放松对企业的监管,企业在低违法成本和不健全的环境制度中谋求利益。第三方的介入,用助于解决此类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发武.鲍建国.环境自动监控技术与管理.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2]喻义勇,董艳平,孟磊.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模式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8.10.

[3]王国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价值在于应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8.12.

[4]龚努,顾乡.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问题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04.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报备 篇4

停运/数据异常情况报告

(省、市、县)环保局:

我司COD、TOC、氨氮、烟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自动监控设施于 :(以下两项选一,在方框内打钩并填写该项内容)

1、(时间)起至(时间)停止采样监测,原因为生产线停产,期间我司未外排废水/废气,且负责确保流量计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传输至贵局监控平台。

2、(时间)起至(时间)出现异常,经初步排查系因□(设备或部件)/□网络故障导致,已于(时间)通知:

□ 本公司技术人员

□ 监测仪器设备商(公司名称)

□ 运营维护商(公司名称)

□ 电信公司

进行维修,相关人员于(时间)到厂维护,确定为(部件、模块)发生故障,□ 现已排除故障,设备恢复正常运行,数据稳定上传。

□ 预计于出现异常后48小时内可排除故障。

□ 无法于48小时内排除,采取如下措施:

□使用备件、备机。

□进行人工监测并报送数据。

其他补充说明:

(盖章)

年月日

企业须知

1.自动监控设施出现异常情况应于24小时内上传报备至属地县级环保部门;

2.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情况必须事先向县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报告,说明原因、时段以及替代监测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拆除设备将依法予以查处。设备维修、更换须在48小时内完成并恢复数据准确、稳定上传,48小时未能完成则必须采用备用机进行监测,或每天上报不少于4组的手工监测数据,手工采样监测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运营的企业必须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机或关键部件,企业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机构培训后能正确、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维修和更换等技能。如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则必须委托具有环保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社会化运行机构进行日常维护;

4.自动监控设施自运营企业、社会化运行机构应制定每日设施巡查方案,及时发现并排除导致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因素,提高设备连续正常运转和数据稳定上传时间,确保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达到90%以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 篇5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权或者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 篇6

第 19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周生贤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第九条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篇7

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有赖于制定和严格执行完备的管理制度。根据培训计划要求,这里主要涉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污染物处理、排放情况检测和检测报告制度,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别不同,规模不同,操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也不尽相同,但其基本要求是相同的。每个操作岗位的当班人员都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工艺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真正做好原始记录、设备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污染治理设备如鼓风机、刮泥机、泵等需要进行维修保养。保养制度采用“三级保养制度”:日常维护保养:班前班后由操作人员认真检查设备,擦拭各部分或加注润滑油,使设备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班中设备发生故障,及时给予排除,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一级保养:以操作人员为主,维修人员为辅,按计划对设备进行局部拆除和检查,清洗规定的部位,疏通油路、管道,更换或清洗油路、油毡、滤油器,调整设备各部分配合间隙,禁固设备各个部位。

二级保养:以维修人员为主进行,列入设备的检修计划,对设备进行解体检查修理,更换或修复磨损件,清洗,换油,检查修理电气部分,使设备技术状况全面达到设备完好标准要求。

3、劳动安全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要健全安全组织网络,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例会制度;坚持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

(3)严格物品(特别是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管理;企业和各部门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提高警惕,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4、交接班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班人员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提前到岗进行交接班。当班人员必须认真及时检查当班工作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2)各岗位对口交接。交班者应主动向接班人介绍本班的操作运行情况,经接班者签字接班后方可下班。接班人员如发现记录不真实,或与情况不符,有权提出不接班,经纠正后予以接班。特殊情况应向领导汇报,经处理后进行交接班。

(3)交接班时,如发生工作器具短缺,应及时处理,加以补齐,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班)承担责任。

5、药品、物品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门配备库房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和方法工作。(2)领用药品、物品须严格实行批准、登记手续。

(3)药品库和普通物品库应分开,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有专用库房贮存,且需具备通风、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

6、废物安全处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生产的废物(指污泥、飞灰等,这里不涉及危险废物)必须妥善处理,安全处置。

(2)废物产生后,在处理、处置前,需在专门场所贮存,并有防渗、防流失、防飞散等措施。

(3)定期分析废物所含有害成分,在原料、产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分析。(4)废物进行填埋、焚烧处置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填埋、焚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

(5)对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如用于制作肥料、建筑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

(6)建立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台帐,对废物去向进行登记管理。

(二)污染物处理、排放情况检测和检测报告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污染治理设施的各处理单元和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频次和方法进行采样,对确定的污染因子进行分析。

(2)每次采样分析,应作好原始记录,并保持原始记录清晰完整。监测结果必须经第二方复核无误,始得填写报告单。报告单上必须有实验人员和复核人员的签字。原始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同一保管。

(3)采样分析人员应定时将监测分析结果报告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人员,发现监测结果超标,应查找原因,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监测数据。上报数据真实可靠,需由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三)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与委托方共同建立事故应急处理组织,针对运营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程序。

(2)发生突发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程序,对事故进行处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自动报告 篇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查报告

xxxx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新修订的《环保法》和xxxx《关于重点企业开展污染源监控系统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开展了自动监控设施自查工作,现将企业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控设施和运行情况

我公司目前有焦炉烟囱、污水处理站和地面除尘站三套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分别于2014年2月、2014年12月完成省、市级环保监测站验收,比对合格,稳定运行,所有监控数据基本正常上传到环保部门监控专网。

二、企业生产情况

目前受钢铁行业影响,焦化市场低糜,下游企业需求量小,企业压低产量,维持生产。

三、公司污染源监控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根据国家省市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要求,我公司制定了《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和《水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制度包括《在线监测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校检制度》、《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制度》、《事故报告和应急制度》等,并对自动监控设备作了《备件(标气)更换记录》及《烟气在线维修维护记录》,对规范自动监控设施正常使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维护工作如下:

1、岗们员工每日巡检监测站房设备运行状况、数据传输系统,检查是否存在设备运行异常和数据传输异常。当发现系统异常和数据异常时,及时向企业环保科技术员报告。每日对监测数据做好相关记录,并每月报送环保科。每日保持监测用房、控制柜的清洁,保持监测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不影响仪器的正常运行。

2、企业环保科环保员每周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巡查,内容为(1)日常巡检规程应包含 该系统的运行状况、烟气 CEMS 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各主要部件的运行状况、各分析仪的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

(2)现场检查时应注意监测室空气的气味,如发现异味,马上打 开门窗通风并检查管路是否泄漏,电器元件是否有过热和烧损现象。

(3)检查工控机显示的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参数是否正常,管道是否漏水,如有异常要进行检查维护。

(4)15 日至少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每次检查过滤器、软管、过滤器等部件。每月对 CEMS 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应检查探头滤 芯、过滤器滤芯、各易损件的使用情况,管路通畅情况等,必须进行及 时的清洗和更换。

(5)发现在线设备异常,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向设备厂家提出维修申请。

水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维护工作如下:

1、做好监测站点的各组成部分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定期更换易损易耗件,每周巡视监测站点1次,做好各种现场记录。

2、定期更换监测站点所需各种试剂,所需仪器使用的蒸馏水、试剂、标准溶液等。认真填写各项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标样校准和实际水样对比校准,并做好记录

3、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备件的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发现故 障应及时解决,及时向公司环保科报告,同时做好手工留样,进行实验室分析等应急补救措施。

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加强对监控设备的管理 和日常维护,制度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对环保部门提出的不足之处加以改正,发现设备异常和数据传输异常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目前,在线监测数据基本上反映了我焦化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xxxxxxxx有限公司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 篇9

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第三方运营管理考核方法的研究

作者:张同文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2年第09期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 篇10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暂行)

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

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

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2、污染源烟气排放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

污染源烟气排放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含流速、含氧量、湿度、温度、压力等烟气参数)应符合《HJ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相关要求。

污染源烟气排放SO2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按取样方式可选择释稀抽取式、直接抽取式和直接测量式;按二氧化硫分析原理可选择紫外荧光、非分散红外、非分散紫外、紫外差分吸收(DOAS)或定电位电解测量技术。

3、污水流量计

流量计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CJ/T 3017-93 浅水流量计》以及压力传感器流量计等相关要求。

4、数据采集传输仪

数据采集传输仪电气指标应参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数据指标应符合《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独立设臵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应符合《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有关要求。

三、现场安装

1、排放口规范化

排放口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以及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

2、监控站房要求

监控站房与排放口采样点距离应小于50米。

监控站房和高度应能满足设备操作和维护的需要。原则上面积不应小于2.5×2.5m2;房顶最低处高度不低于2.2米。站房应具备防漏、防尘、通风、消防、接地、避雷等基础条件。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并保证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85%。

站房内供电电压应符合AC 220V±10%,频率50 Hz。功率不小于6KW;电源引入线应使用照明电源,严禁使用动力电源;电源进线应有浪涌保护器;电源应有明显标志,防止用户以外断电;接地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站房电源开关的设臵应设系统总开关,对每台仪器均应设独立控制开关。

3、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

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应符合《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污水排放口应按照《JJG 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或《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的有关要求安装污水流量计,以便测量污水排放流量。堰槽应避免使用精度不高的玻璃钢材质,流量较小的排放口应避免使用巴氏槽。

(1)污水采样系统安装要求

采样系统应保证采集有代表性的水样,将水样无变质地输送至在线监测仪器取样分析或采样器采样保存。采样系统应尽量设在流路的中央部,采水的前端设在顺水流方向(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对于漂浮物较多的污水可采用10~20目的金属筛网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采样系统取水位臵应在排放口采样断面的中心。采样点水位不应小于0.5m,当一般水深大于1m时,应在表层下1/4 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1m时,在水深的1/2 处采样,并应设臵成可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并应同时设臵人工采样口和供自动采样器采样的采样口,以便做比对试验,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可比性。采样系统的构造应保障在0℃以下可以工作并不至被损坏,应采取必要的防冻保温和防腐设施。采样取水管材料应对所监测项目没有干扰,并且耐腐蚀。取水管应能保证监测仪所需的流量,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硬质PVC或PPR管材。采样头应做适当固定,防止随意挪动。

(2)COD在线监测仪安装

仪器安装位臵应避开腐蚀性气体、较强的电磁干扰和振动。现场在线监测仪应落地安装,或壁挂式安装,并有必要的防震措施,保证设备安装牢固稳定。在仪器周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方便仪器的维护。现场监测仪工作所必需的高压气体钢瓶,必须稳固固定在监测用房的墙上,防止钢瓶跌倒。

(3)废液回收

对于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所产生的废液应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应符合《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1)维护和取样平台

为便于CEMS的维护、运行和标准分析方法取样比对,应设臵永久、安全、便于采样、测试的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应符合《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3的要求。

操作平台宽度(平台外侧至烟囱/烟道的距离)与长度应能保证标准分析方法采样枪正常方便操作。操作平台与地面之间应易安全通行,当设臵之字形楼梯、分段爬梯时,爬梯宽度应不小于0.9米。

(2)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

为便于CEMS的定期比对和校验,CEMS取样点位处应具有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的位臵应满足《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1和4.2.2的要求。

3、数据采集传输仪

本条指独立设臵的数据采集传输仪设备,对集成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可参照执行。

(1)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的安装

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应安装于监控站房内,一般应采用壁挂式安装,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引入数采仪的电缆或导线要求

数采仪电源引入线应避免与一次仪表共电,各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cm的余量。屏蔽线应遵守单端接地的原则。线全部接完后,数采仪过线孔的防护帽必须旋紧,以起到防护效果。

采用无线传输方式的仪器,通电前必须装好GPRS/CDMA的天线。(3)数采仪与一次仪表的连接 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模拟接口: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数采仪的模拟接口负载电阻为250Ω,对应标准电流信号的4—20mA(兼容0—20mA/1—5V/0—5V),接口线长度要看测量仪表的负载能力而定,一般连线长度≤500米。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232):采用3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米。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485):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00米。

四、整体调试

1、安装准备:

现场仪表均进行单独上电测试正常后,要按照符合各自仪表的安装规范要求安装固定。现场监控系统要求的上、下水,压缩空气(或空压机)均应准备就绪。

仪表间连线完毕,且检查无误。电源线、信号线(模拟和数字的)、电话线、网线等电气连线的布线,应符合《电气装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布线规范。信号线应采用屏蔽抗干扰措施,屏蔽层应单端接地,信号传输距离应尽可能缩短,以减少信号损失。

通讯线路(电话线、网线)、SIM卡(GPRS、CDMA)完好,并测试使用正常。

整理电线、电缆,清理现场环境。

2、设臵与测试

设臵各类仪器的工作参数。对于模拟输出的测量仪表,调整模拟输出对应的量程。检测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显示结果与测量仪表的一致性:要求模拟输出接口对比误差≤0.2%;要求数字输出接口的仪表数值完全对应,滞后时间≤30秒(监测仪器自身的滞后不算在内)。

设臵通讯参数,采用测试软件检验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控中心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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