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装〔2010〕7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4-07-17

安监总煤装〔2010〕7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安监总煤装〔2010〕7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1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7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以瓦斯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煤矿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大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有效地防范了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但一季度,个别地区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发生了2起重特大瓦斯事故和17起较大瓦斯事故,共造成139人死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深化以瓦斯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决定在全国煤矿继续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瓦斯专项整治的内容

1.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凡是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限定值且用通风方法难以解决瓦斯问题、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达到限定值的矿井,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正常运行;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保证瓦斯抽采效果指标(包括煤层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或煤层残存可解吸瓦斯含量、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矿井瓦斯抽采率等)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2.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按照区域防突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健全防突机构、配足防突专业人员,完善防突管理制度,落实防突责任制。立即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排查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所有高瓦斯、低瓦斯矿井全面排查,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凡是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兆帕(MPa)的矿井,要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一律责令按突出煤层管理。

3.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矿井必须完善通风系统,所有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配足风量,通风设施完好,杜绝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作业行为。特别针对今年以来瓦斯爆炸事故主要发生在低瓦斯小煤矿的特点,督促小煤矿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新修订条款相关要求,加强局部通风和供电管理,保证合理供风,防止瓦斯积聚引发事故。

4.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1-

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5.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煤矿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章规程标准确立的瓦斯防治措施,确保瓦斯管理制度措施得到真正落实。

二、工作要求

1.加强对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大中型煤矿和小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的分工和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具体实施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2.建立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探索建立煤矿瓦斯治理长效机制,实行煤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等制度;采取企业自查和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加强调度,掌握应抽采瓦斯矿井和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矿井、抽查不达标矿井、防突规定不落实矿井、拟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矿井名单,对整改和关闭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落实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和矿井关闭等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继续组织开展好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确保其按要求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停产整顿矿井以停代整、停而不整,甚至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整合技改和新建矿井的监管,严防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所有矿井在投入(恢复)生产前,必须按规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5.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瓦斯治理工作监管监察力度,把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对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立即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以及违法生产造成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总结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装〔2010〕7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安监总煤装〔2010〕7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3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9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通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仍然薄弱。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就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煤炭行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完整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要求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突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夯实基础,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规划,分类指导,努力提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级达标。到2010年,全国大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达到85%以上,小型煤矿达到50%以上。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防灭火、煤尘防治、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火工品安全管理、边坡管理等工作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促使煤矿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大中型煤矿要在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小煤矿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实现管理强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和落后的支护方式,推行壁式开采、机械化开采和井巷锚喷支护等先进适用技术。

三、狠抓关键环节,强化考核,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各煤矿企业要从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关键环节入手,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要进一步落实煤矿负责人下井跟班带班制度,严格现场管理,有效杜绝“三违”现象;要加强技术管理,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坚决防止“三超”;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和矿井装备水平;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强制参加培训,尤其要严格执行煤矿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四、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要通过典型引路、政策引导,提高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树立以质量保安全的意识;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煤矿”,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鼓励企业内部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实施奖励。要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自查、集团公司(矿务局)季度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安全质量目标管理,推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

五、与深化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做到共同推进

各煤矿企业要把瓦斯治理达标作为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的重点,紧紧抓住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落实项目和资金,制定、实施有效保障措施,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各地在制定“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和配套措施时,应结合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标准,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时,应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找差距和漏洞,进行专项整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时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措施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达标和上报工作;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煤矿,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期达标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达标。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将对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安监总煤装〔2010〕7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4

访

记者:今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请您谈谈下发这个通知的意义是什么?

赵铁锤:搞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的期望,是安全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总局党组在今年工作会议上确定的“三个压下来”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进一步明确了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地位。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广大煤矿职工渴望健康的企盼;是有效遏制职业病高发,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的内在要求。其次,《通知》首次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原则和“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第三,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通知》中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这些措施必将对下一步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请您具体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赵铁锤: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举措。近年来,我国的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的职责,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已纳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计划,开展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也加强了对煤矿职业健康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监察相关法规标准陆续出台。国家相继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用人单位责任、政府监管、扶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及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已成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现场监察执法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已重点对煤矿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逐步加强。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围绕职业危害防治,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强化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研究和职业病诊治等工作,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五是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大部分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逐步健全完善相关机构与制度,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着力加强现场管理,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一些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表现为企业负责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职业危害防治机构不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不完善;防治措施不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等。二是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对职业危害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防护用品使用率低,自我防护意识、维权意识较差。三是煤矿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还有待加强和改进。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监察的法律和规章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还有待加强和改进。

记者:请问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矿职业健康方面作了哪些努力?

赵铁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专门在事故调查司成立了职业健康处,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近年来,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加强了法规规章建设。

为有效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2004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转变观念,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突出重点,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严格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及时总结情况,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等四项要求。2005年又印发了《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八项主要内容及具体要求。2006-2007年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十余个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调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此标准已经正式发布并于2009年 1月1日起实施。2007年开始着手制定《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二是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职业危害监察和防治工作,明确了工作思路。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多次召开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职业危害防治专家、煤矿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就如何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和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等进行了研讨和座谈,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工作思路,促进了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的开展。2009年5月在宁夏银川召开了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总结了一段时期以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并对下一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了职业危害专项监察。

近年来,先后开展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对3572个煤矿进行了专项监察,下发执法文书5190份,罚款1050万元。形成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情况总结报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情况总结报告》。通过专项监察,基本掌握了各地煤矿企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促进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积极开展职业危害调研工作。

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组织了煤炭行业职业危害调研、高温矿井摸底调查和典型调研、煤矿个体防护用品情况调研等,分别形成了《贵州煤矿职业危害典型调研报告》、《煤矿高温矿井调研报告》、《煤矿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调研报告》,掌握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和第一手资料,为制定煤矿职业危害相关法规和规章奠定了基础。

五是组织职业危害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

为提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煤矿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组织了两期职业危害监察和防治工作培训班。为加强对监察人员和煤矿企业从事职业危害防治人员的指导,组织专家编写了《煤矿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指南》和《煤矿粉尘监测必读》等培训教材。

记者:您认为贯彻《通知》,目前抓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应该从哪些方面努力?

赵铁锤:按照今年5月份召开的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精神和《通知》要求,目前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下气力抓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首先,要狠抓源头治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根本在于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源头。新建和改扩建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可能对职工安全健康造成伤害和目前难以有效预防职业伤害的设备与材料;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防护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要组织好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其次,要实行科学防治。积极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生产布局以及科学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

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要强化劳动保护观念,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动态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好煤矿职工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三,要坚持严格管理。各类煤矿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引导煤矿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时报告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对于具有有效期规定的用品、材料等,应当按期更换。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健康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报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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