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探索与实践

2024-08-16

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探索与实践(共6篇)

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探索与实践 篇1

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探索与实践

本文以赤峰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用为例,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出发,探讨了这种系统目前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建议.

作 者:王立峰 WANG Lifeng 作者单位:内蒙古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赤峰,024000刊 名:内蒙古环境科学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ENVIRONMENTAL SCIENCES年,卷(期):200921(6)分类号:X84关键词:环境保护 重点污染源 自动监控

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探索与实践 篇2

关键词:安全运行,人工智能,实时数据,分析处理

电力系统的安全生产会影响着它的发展, 因此需要全面的了解认识, 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的因素, 有利于避免发生状况, 进一步的发展。加深对自动化调度系统的认识, 可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自动化调度系统可以对电力系统进行实时的监控, 对出现的故障及时处理, 还能够对检测到的实时数据进行收集、分析、管理、记录, 再生成报表。

1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1.1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性、维修要求和性价比来对其进行分类。按照电力系统中的短路阻抗值可以分成最大和最小的两种运行方式, 在实际的运行中, 这两种运行方式可以根据工作的要求来进行相互的转换。电力系统中的阻抗值最小的时候, 其运用方式就是最大, 阻抗值小的时候电力系统发生短路中的电流最大, 最大运行方式是用来对开关电器的稳定性进行校验。相反电力系统中的阻抗值最大的时候, 其运用方式就是最小, 最小运行方式是用来对机电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进行校验。

1.2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因素会有很多, 简单的可以将因素分成:人为因素、设备因素、自然因素三种。然而最为普遍的就是自然因素。在电力系统日常的维护和检修中, 开关被拉断, 带电的回路和临时接地体结合等这些都是人为因素。设备和线路使用时间过长老化、设计不合理等都是设备因素。还有在读设备进行常规检查的时候, 设备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退出系统, 会导致设备发生暂态过压的事故, 会造成把固体绝缘击穿, 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这些都是设备因素, 应该尽量的避免。

1.3电力系统在进行设计的时候, 会充分的把自然因素考虑到, 但广泛的输电线路和设备分布, 决定自然因素依然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中的关键。例如:雷电对架空路线的影响、暴风雨对输电线路的影响、不明确的外来物体造成的影响。架空路线在被雷电击中的时候, 雷电会利用接地线流入大地, 不会严重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如果输电线路被雷电击中, 会引起线路发生高暂态点压, 导致绝缘子串闪络的事故发生。天气恶劣发生暴风雨、冰雹时也会对引起输电线事故。还有发生交通事故将电线杆倒塌, 也会造成电路系统出现短路的事故。

2自动化调度系统与电力系统的运行

2.1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中最关键的推力就是自动化调度系统的发展。自动化调度系统在不断的进行更新换代, 不仅能将信息技术的发展表现出来, 还能保证着电力系统稳定安全的运行, 可持续的发展。自动化调度系统在上世纪就已经出现了专用机和操作系统, 发展到现在能够满足安全分区和保护的新系统, 其中经历了四个发展的阶段。中间的两个阶段分别是双机热备用系统和功能分布式系统。公共信息模型和可缩放矢量图形标志的应用都是自动化调度系统中应该具有的, 可以进行远程维护和网上浏览等操作。从专业发展到通用, 再发展到集中, 再发展到分布, 至今发展到可以收集实时监控的数据, 国内的建模技术处于全球中的先进水平。

2.2电力系统在快速的发展, 对自动化调度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多。例如: (1) 电力系统中的电网规模和互联性能不断的增加, 这就要求自动化调度系统能够对大量的数据和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处理, 虽然以往的自动化调度系统可以一次就将系统中大量的信息进行处理, 对电网中稳态水平上的监控进行分析, 但是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 会要求自动化调度系统不仅仅要能够将动、静和暂态都结为一体的大量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还要能够将把一次和二次系统的同步建模, 进行收集和分析。除此之外, 自动化调度系统还要能够把市场中实际的用电量和电网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要确保物理和综合经济的稳定性。 (2) 电力系统中的动态行为不断的扩大和复杂, 以往的电能管理系统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的协调功能需求, 因此自动化调度系统需要将单一的监控和分析转变为安全协调和广域保护结合的综合性和平台化的系统。

3结语

自动化调度系统的发展不仅是特高压电网的需求, 还是互联大电网发展的基本条件。自动化调度系统要发展成综合性的系统, 具有:集数字、智能、标准和市场化等。电力系统在市场的发展中, 也会由于各种原因引其电力系统市场化和系统安全出现冲突, 因此自动化调度系统的发展中, 需要增加在市场环境中对电网安全性进行分析的功能, 实现输电能力与安全稳定性的计算。

了解和认识自动化调度系统, 对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具有很大的意义和作用, 也掌握了自动化调度系统的发展历史和趋势。社会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是自动化调度系统的有利条件, 相信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 自动化调度系统能在更大规模的电力系统网络中很好的运行。

参考文献

[1]冯新民, 贾林杰.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的应用研究与探索[J].科技风, 2012 (23) :46.

[2]李彪.可视化智能调度系统在地区电网中的开发与应用[D].山东大学, 2012.

[3]陈星莺, 陈楷, 刘健等.配电网智能调度模式及关键技术[J].电力系统自动化, 2012, 36 (18) :22-26.

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探索与实践 篇3

关键词: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管理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建设,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日渐完善对系统的运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对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管理,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为我国的水利调度和防汛等工作提高精准的数据,促进各流域水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1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构成和分类概述

目前水利事业的现代化发展离不开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有效利用,其是水利事业自动化、智能化发展的重要构成要素,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由水文传感器、数据采集终端(RTU)、数据传输信道、通信设备、应用软件、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等部分构成,其分类主要是按信息传输和所处不同位置来划分,其中按照信息传输方式可划分为有线传输(ISDN)、公用电话线(PSTN)、无线传输短波、超短波(UHF/VHF)、卫星和移动短信(GSM、CDMA、GPRS)等;按照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所处的不同位置又可将系统分为遥测站、中继站(地面站、网管中心)和中心站。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主要作用是实时采集、传输、处理、存储管理以及预报和发布江河、水库和该流域的降雨量、水位以及流量等水情信息,该系统将计算机、电子、通信、遥感等多种学科和技术综合起来,通过综合运用这些技术实现各个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有效应用对促进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2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管理

2.1 加强系统运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一,制定全面、科学的运行规范。为了保障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能够正常、稳定地运行,管理部门应综合分析该系统所辖区域的具体实况,制定出全面、科学并行之有效的系统运行管理规范和系统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将运行规范贯穿于系统运行、操作、管理以及故障维修等各个工作环节当中,使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在负责本岗位职责时有章可循,通过严格落实规范要求和标准保障系统运行的整个过程都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从而为相关部门提供精准的数据。第二,编制详细的系统运行报告。为了更详细地掌握和了解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运行情况,系统的操作、管理以及维修部门要相互配合,编制详细的系统运行报告,系统运行报告主要由系统的每日运行报告、月度运行报告、年度运行报告以及汛期运行报告组成,运行报告的内容要包含遥测站系统的通信情况、故障及处理情况、数据精度分析、系统尚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等。汛期运行报告要格外地注意,做好汛前和汛后的系统运行情况分析和统计,保障汛期的水文测报的精度。通过分析、总结以及比较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运行报告可以基本掌握系统的运行情况,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行,为水利部门提供准确的水文情报。

2.2 完善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管理机构的建设

如今,科学的发展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速度的加快都推动了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大规模建立,从而转变了系统中信息量和信息传输机制,使基层中心站(分局)的管理、运维等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其工作重点逐渐细化到水情数据的甄别、统计、处理以及对设备的运维和管理。面对新形势下的系统运行管理主要应从以下两点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在基层中心站(分局)中设立由专业、专职人员负责系统管理的机构或部门,根据系统运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制定管理部门和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具体明确,同时配备系统巡检必须的设备和备品备件,专项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自动测报系统,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其次,转变信息传输模式,有效缓解基层中心站(分局)的管理压力。遥测站采集到的水文数据直接传输到中心站(省一级),由省一级中心站再将数据分发,这样可减轻中间环节的数据管理压力,提高数据传输的效率,有效缩短了基层中心站(分局)的工作时间,同时进一步提高省级中心站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

2.3 加强系统的定期巡检维护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稳定运行必须有定期巡检和维护来保证,因此应建立健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定期巡检维护体制,确保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稳定、高效地运行。定期巡检维护需要专业的设备和工具,因此在系统的中心站应配置相关的巡检、维护机械设备和工具,包括仪表和备件等,从而为遥测站的检修工作提供方便,保障遥测站的检修工作能够及时、高效地完成。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定期巡检和维护工作主要是检查遥测站外部设备、天线以及遥测终端机等装置,保障遥测站外部设备的良好性能;天线附近不存在遮挡信号的障碍物;遥测终端机的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规范标准。同时清洁设备外部、太阳能光板、天线并对这些关键部位进行除尘作业;对雨量筒、雨量漏斗以及雨量翻斗进行灰尘和污物的清理工作,保障这些设施的精度;调整雨量计翻斗的限位螺丝,利用量杯来校核雨量计精度,加水测试雨量计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功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通过加强系统的定期巡检和维护,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总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作为水文预测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水利工程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强对其运行管理,有利于为相关决策人员提供精确的数据和信息,提高防汛和调度及充分利用水资源等水利工程综合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嘉鑫.天古崖水库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D].太原理工大学,2011.

[2]杨晓华.基于WEB的水库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研究与设计[D].山东农业大学,2012.

[3]张国学,彭凌.三峡枢纽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管理模式研究[J].人民长江,2011,10:70-72.

[4]杨学伟,魏玲,杨延伟.流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新思路探析[J].水电自动化与大坝监测,2011,05:74-76.

[5]李振强,罗志唐,乐国兴.梅州市清凉山水库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建设与管理[J].水电自动化与大坝监测,2013,04:49-53.

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探索与实践 篇4

依照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参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教程”有关内容,为了规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流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档案,下面就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具体规程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应安装、已安装以及正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

二、具体要求

1、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础信息档案

要求排污单位对所安装的每台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基础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如下12个项目: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合同(排污单位与设备厂家签订的合同文本);

环保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拟定的安装计划,以及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及批复等文字资料);

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验收意见(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

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设备厂家出具的相关材料); 联网报告(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联网证明材料); 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设备产品认证文书);

设备出厂合格证;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 不少于168小时正常运行监测历史数据记录;

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囗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流程图);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和排污节点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和排污管线布置图。

2、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355-2007、HJ/T76-2007)制定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制度内容应包含如下项目。

污水在线监测数据报表(日报、月报、年报),在连续排放情况下,自动监测仪至少每2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12个监测数据;间隙排放期间,根据厂家的实际排水时间确定应获得的监测值,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报表(日报、月报、年报),烟气连续自动监测仪至少每1小时获得一个平均监测数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排除全过程记录备案制度,排污单位应留存巡查记录、运营商通报文书、企业故障报告、环保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给予的批复文书、维修过程手工监测数据报表、设备修复启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所有排污企业统一使用国家定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表格式。(污水自动监控设备应配备使用的记录表格: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日常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月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年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准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标准溶液核查结果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应配备使用的记录表格: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校准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校验测试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维修记录表、易耗品更换记录表、标准物质更换记录表)

三、监管措施

1、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导市直属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建档、立册工作;

2、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监督本辖区内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建档、立册工作,对因不建立设备档案、运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使用制式表格记录,影响到全市污染总量减排整体工作的排污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市环境监察支队定期抽查落实情况,对工作滞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

3、第三方运营单位负责协助排污企业整理档案材料,按照管理要求填写、使用运行维护记录,对设备故障要严格按照处理时限采取修复、更换备机等必要措施,并第一时间通报排污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实施现场抽查、定期考核等措施,对违反运行管理考核规定的运营商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探索与实践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施运行要求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十四条 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六条 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运行委托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等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确认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出现检查不合格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运行监督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二)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组织参与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的监督。

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是指列入国控、省控、市控及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重点监控企业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单位包括社会化运行单位和自运行单位。

社会化运行是指已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其提供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自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从事其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或组织如实举报设施运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给予奖励,并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探索与实践 篇6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环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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