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2024-08-2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通用9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篇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

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二、严格公开招标,规范审批程序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规定,凡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规避招标。

进一步做好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我市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所确定的招标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其招标内容。

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条件。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不得确定为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确有特殊情况需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项目法人应按照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招标内容的变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招标核准部门重新核准,市重点建设项目还须由原审批部门转报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越权审批,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规范BT、BOT等融资项目的建设行为,严禁借BT、BOT之名规避招标。凡属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融资、担保以及政府土地收益用于投资的项目,需采用BT、BOT方式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T、BOT融资单位,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仍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按项目审批权限报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转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审批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项目审批部门转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严格公告发布,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应严格按规定在国家或市政府指定的媒介《重庆商报》和“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也可在有关行业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利于社会监督。

四、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规定组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外聘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出的评委应具有与评标专家相当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报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扩充、完善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行业评标专家库。要加快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建设,实现网上异地抽取评标专家,为远郊区县(自治县、市)招标评标提供支撑。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和准入清出,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对评委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评标纪律约束,评标委员会组成后应由行政监督部门向评委宣读《评委守则》和有关纪律规定。评标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评委与外界尤其是投标人的联系。

五、改进方法,不断增强招标的科学性、客观性

招标资格审查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资格审查一般应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提倡在工程的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同时,也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对履约有风险的,应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实行风险履约担保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采取无标底最高限价招标。若采用有标底招标,其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计算评标标底的一项因素,但其权重不得超过50%。

六、加强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机构行为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其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活动。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一律实行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不得突破上下浮动范围。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开展业务,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再登记备案或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严把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批、准入关,招标代理机构“人、财、物”等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不得与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和退出制度。对代理工作中出现挂靠、出让代理资格、泄露专家名单,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强监督,逐步完善招投标监督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制定综合性政策,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核准的招标内容进行招标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

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完善投诉渠道并及时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施工、监理等参建队伍的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查处中标后未经批准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守信用的投标人,清退出场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全市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腐败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理顺部门职责。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具体的措施,切实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篇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篇3

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1]12号

颁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1-12-1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投标人进行加分。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九、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十、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实名办理业务,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三、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守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招标项目全部资料的保存工作,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资格预审评审、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的依据。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开标、评标等活动和招标投标有关主体进行实时监督。

十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十八、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办理,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加强对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考核。

十九、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05]12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篇4

厅发〔2011〕48号

2011年7月4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的群众上访投诉反映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分配不公平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在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和分配公平。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今年全区计划建设38.54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完成6万套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用地,确保今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切实抓好建设资金筹集政策的落实。一是严格执行提取土地出让成交价5%—7%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二是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有缺口的地区要把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国债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是千方百计拓宽新的融资渠道,借鉴保障性住房建设先进地区经验,积极组建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原则,通过土地划拨、政府贴息、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二)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要实行单报、单列,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落实的地区,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土地指标、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积极探索建设用地的其他解决途径,可采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5%—10%保障性住房。政府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让时,可把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也可利用产业园区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切实加强和改进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一)规范各项建设程序和行为。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责任,严厉打击虚假招标、串标和挂靠资质投标以及不履行施工图纸审查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对验收过程中参建各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竣工验收。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分户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增强质量安全意识,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加强施工现场和进场材料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进场材料见证取样负责,保证送检材料的相符性和真实性。严格控制水泥、钢材、预拌混凝土以及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半成品的进场验收环节,做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对砌体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用砂浆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计量施工,严格落实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以及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制度。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监管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转变监督模式,大力推进差别化管理,重点采用抽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管。要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同投标文件提供人员资格的相符性,严厉查处非法分包和挂靠问题。加大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构件强度和使用功能方面的监督抽查、检测力度,对监督抽查、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处理并做好监督记录。依法对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检测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确保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盟市要建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牧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牧区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牧民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苏木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牧区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牧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五)深入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执法专项检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详细检查方案,严格检查标准,采取盟市自查、自治区督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检查履行工程建设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人员资格的一致性以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材料检测试验、施工设备安全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出借、挂靠资质,明招暗定、手续不全、质量低劣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现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隐患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保障房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把保障性住房分配好、管理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进一步规范准入审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确定保障条件标准,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的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要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日常管理。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应采取电脑排位公开摇号的方式,轮候期限及摇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注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要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以及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强化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分配要确保有限的资源让低收入家庭享有,必须完善和强化退出机制,形成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定期不定期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行之有效的退出管理办法。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要责令其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四、坚持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建设、分配、管理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在建设环节,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开工项目信息,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建设。在分配环节,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即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和报纸等公开媒体公示,分配结果在当地指定媒体公布。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各环节阳光操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分配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分配情况;分管领导要密切跟踪项目实施、保障房分配的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设标准、住房分配公平合理。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全力,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办好。

(二)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适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后期管理工作日益繁重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充实工作人员,切实做好住房保障政策的制订、实施、监督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基本建设监管实际情况,加快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信息化监管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和建筑市场的监管,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三)强化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格实行按月统计通报制度,根据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启动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盟市,要约谈和问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分配方面发生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当地党政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大力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舆论引导,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和住房分配环节出现的问题,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篇5

公室

侯政办〔2009〕79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

祥谦镇、上街镇、白沙镇、大湖乡、廷坪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库区村:

根据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移文〔2008〕129号)和市移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榕移字〔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后扶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环节,切实做好我县后扶项目实施工作,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按照省、市移民局要求,为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我县在完成〘闽侯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闽侯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修编基础上,需要组织论证、筛选、储备一批符合省里确定的重点投向、移民群众急需解决、涉及民生问题、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库区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好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并经公示(需附公示相片)后上报县移民办备案,所有入库的项目都必须附现状照片作为备案第一手资料进行储备。凡列入年度计划和申请省市专项资金的项目均从储备库中安排,项目储备库建立后一般不做变更,特殊情况报送上级移民局审批。

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

为简化项目的前期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移民局的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调整如下:

1.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2.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3.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移民资金投资为辅(指移民资金未达到总投资50%)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主要投资部门规定执行。

4.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在上报项目计划前完成,原则上前期文件必须包括初步设计文件(50万以上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等,使项目达到可实施程度。

三、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一要进一步明确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为项目所在移民村的村委会;对于项目规模较大,涉及两个以上移民村的,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申报、筹资、实施、管护负总责。

二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项目,严格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简易邀请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06〕66号)文件精神执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中央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所有后扶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都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

三要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各业主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好项目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落实专业工程监理制度,按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采用公开招标来确定;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通过邀请3家(含)以上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招标来确定。总投资在20万元

以下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应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库区所在乡镇参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投资主体要求,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四、加强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是检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和基础。

一要及时组织验收。我县涉及的库区村数多、工作量大而专业人员少,各库区村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作好自验工作,收集好项目资料和验收资料并归档后上报县移民办备案,由县移民办相对集中组织初步验收并将验收意见上报省、市移民局,待省、市移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预留款拨付和项目移交。

二要提高验收质量。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移民资金投资为辅(移民资金未达到总投资50%)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移民管理部门派人参加,移民管理部门不再另行组织验收。主要投资部门的验收材料要收集归入项目档案。移民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验收工作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其中,总投资在2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必须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自验,由乡镇组织相关单位和乡镇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并将项目资料和自验材料收集归档,报县移民办申请验收;总投资在25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乡镇组织自验,县移民办组织初验,并由县移民办将项目资料和验收材料

上报省、市移民局申请最终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要签署意见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存档。

五、严格资金报账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移民资金报账管理,规范报账票据及防止以拨代支、支出不合理等问题,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要明确报账申请单位。实行承包的工程和项目,由承建单位作为报账申请单位;未实行承包的工程和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报账申请单位。报账单位要根据合同规定和施工进度,认真整理报账凭证资料,及时进行资金报账。原则上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在备齐项目资料、搞好项目验收的基础上,报账单位必须及时报账,确保后扶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规范报账资料审核程序。由移民村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报账单位提报的报账资料必须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由村委会负责人在报账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送所属乡镇审核;由乡镇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报账单位提报的报账资料由乡镇审核。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资料审核,并由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在报账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乡镇公章。

三要严格报账凭证审核。县移民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报账单位提供的报账凭证,确保真实合法有效,坚决杜绝白条报账、收款收据报账等行为。

六、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我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分散在5个乡镇17个建制村,既有经济发达的平原地区也有相对经济落后的山区,库区和移

民安置区所在建制村基础设施建设现状、村财经济实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后扶资金投入与具体需求之间矛盾比较突出。为了更好地调动业主单位的积极性、有效地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更大地发挥后扶资金的效益、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上,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我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对每年省移民局核定我县的移民项目资金合理进行统筹安排,重点优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方面突出存在的问题,实现移民资金效益最大化。

七、做好直补资金发放对象增减处理工作

直补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处理涉及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库区村要认真作好扶持期内直补资金发放对象的核增核减工作,及时上报人员变动花名册,对按规定增补的直补资金发放对象,所增加的人数指标从本县登记到村指标中调整解决。对按规定核减的直补资金发放人数指标,统筹使用,作为登记到村人数,用于项目扶持。所核减的指标,可以作为核减人数所在村的登记到村指标,也可以调剂到其他村。具体由县政府在尊重移民意愿、有利维护稳定的前提下研究确定。

八、规范年度结余资金使用

年度结余资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当年直补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减员等原因而停发的资金;二是当年已实施项目竣工决算金额少于预算批准金额而结余的资金;三是分户实施项目所结余的资金。以上三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移民管理部门将本年度结余资金来源、金额以及拟实施的项目上报市移民

局,并由市移民局审核汇总后将结余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省移局审批。

九、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要抓紧做人口登记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县移民管理部门应收集好人口登记档案资料,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整理分类、装订归档。需归档的资料有:移民户主提报的人口登记申请表,村委会、户籍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人口登记表,村级分户汇总表,村、乡、县三级人口汇总表,以及移民搬迁补偿底册、身份证明等有关人口登记的凭证和依据,公示通告的有关资料等。

二要及时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及时做好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应收集归档的资料有:项目公示、项目通告、施工前相片、前期文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预算书、财审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监管记录、隐蔽工程报告书、投资构成、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工程决算书、竣工图、竣工验收书(工程竣工验收书上必须要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移民管理机构和参加验收单位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初步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提供的决算审计报告或工

程造价审核意见)、项目竣工后相片、标志牌相片、项目移交单等。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篇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 (林场) 、国有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 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 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 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 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 结合需要与可能,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 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 要抓紧审批, 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 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以原地安置为主, 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 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 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 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 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 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 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 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依法实施征收,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 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服务方式,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 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 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 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 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 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 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 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 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 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 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 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 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 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 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 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 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 支持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 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 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 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 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 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 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吸引社会资金, 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 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 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 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 完善工作机制, 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 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 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 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篇7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创新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了以砂矿为主的矿产资源管理,推行了采矿权招标拍卖办法,增加了政府收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开始步入正轨。但从前段全市矿产资源管理总体情况看,砂矿资源的管理已基本到位,其它矿种的管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证开采现象

普遍存在。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采矿业户140家,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只有一半左右,特别是粘土矿和石矿,办证率更低。无证非法开采失去监督管理,不能纳入全市矿业发展规划,乱采乱挖,破坏不可再生的资源,导致政府收益流失。二是无序开采问题严重。有些单位和企业以及采矿业户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不顾市场需求,盲目扩大产量,竟相压级压价出售,产出效益非常低。三是采矿权、矿产资源任意买卖。有的单位和基层村委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以承包的方式任意买卖采矿权和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源大量流失。四是安全隐患非常突出。全市涉及到爆炸物品的80多家矿山企业,都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贮存、管理混乱,厂(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超层越界、陡壁开采现象严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运销管理工作,把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推向新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改革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下步,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市对矿产资源实行市场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开矿光荣、违法采矿必纠的浓厚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也要动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宣传攻势,强化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观念和开矿必须依法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意识,使矿产国有、有偿使用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二、加快矿产资源市场化运作进程。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所有探矿、采矿企业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让采矿权。自2003年7月1日起,市国土、矿管部门要按照“五个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全市矿产资源规范管理工作。

一是统一规划定点。市矿管部门要根据《龙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和生态环保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采近期计划;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统一定点,严格限定开采范围、深度和开采量;要建立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业可持续发展;市矿管部门根据规划和管理规定,对采矿点的设立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是统一采矿权评估。对全市所有的建筑、建材用矿产资源,按矿种、矿产品质量及不同的开采条件,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点,聘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法进行矿业权评估,作为采矿权有偿出让的依据和标准。

三是统一有偿出让。停止一切无偿方式授予采矿权,新办矿山企业或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一律有偿出让;所有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以评估价作底价,最后成交价为全部采矿权价款(含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水土流失防治费、道路补偿费等);采矿许可证到期的,需补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价款后,方可参预采矿权竞买。

四是统一收费标准。在出让采矿权的同时,其它需要买受人依法依规缴纳的各项费用一并收取;买受人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后,除办理各项有效证件需再缴工本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到矿区收费;中标人或买受人支付的采矿权价款,扣除交易成本,其余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政府按4:3:3的比例在市、乡镇(街道)、村之间分配。

五是统一运销管理。出售矿产品必须使用带税章标记的销售发票,并按《全国票据统一管理办法》管理使用。矿产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销售、收购、运输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矿产品准运证后,方可从事经营运输活动。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篇8

(宛政办〔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六创一迎”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2010-2012年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等精神,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出现了全民参与、你追我赶、群策群力、狠抓快上的良好局面,村镇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为打造和谐生态宜居南阳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市“六创一迎”工作的关键年,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由于规划建设水平和资金筹措等多种因素,当前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发展还不平衡,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等现象。一是“星级小城镇”创建工作短期行为明显,晋星前抓一阵,晋星后不能保持,脏乱差现象严重,影响了全市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二是农村大部分村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六乱”现象比较突出,整体面貌没有明显改观;三是2009年省政府为全市121个建制镇投资建设了生活垃圾中转站,部分建制镇应配套建设的“三通一平”工程至今没有完全落实,导致垃圾中转站不能正常运行,造成新的垃圾围村、围镇,基层群众意见较大;四是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个别试点县对危房改造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滞后;五是全市村镇绿化率和绿化水平较低,急需在短时间内提升。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调查了解和解决村镇建设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做好村镇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以“绿、洁、畅、亮、美”的新形象,迎接第七届全国农运会顺利召开。

二、主要工作和目标

(一)全面落实“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工作

以“六创一迎”工作为目标,以“星级小城镇”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星级小城镇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为标准,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抓纲带目、以点带面、各具特色”的原则,全面落实“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到乡镇建设管理工作年初有计划目标、季度有讲评排序、年终有考核总结,确保今后3年每年有1-2个乡

镇进入星级镇行列,30%以上的五星级以下乡镇晋级;部分地域广、人口少、经济总量小、建设质量高、管理规范的三、四星级小城镇设立“示范镇”,享受与上一星级同等优惠政策;环境卫生差、管理秩序乱、城镇建设水平低的乡镇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降级。

(二)狠抓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按照“村容整洁”的要求,各县市区要继续深入抓好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所辖15%以上的行政村建成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示范村,2010年底前所有行政村完成村容村貌整治工作,基本消灭“六乱”现象。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制度规范”的原则,加快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展示农村建设新风貌。根据《南阳市“六创一迎”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2010年县乡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创建〔2010〕3号)要求,至2012年,3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试点村和示范村的标准,70%的农村集镇达到村镇创优标准。

(三)搞好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运行和管护工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3号)和省政府的通知,2010年,全市要建成85个乡级生活垃圾中转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选址、建设、运行和管理维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到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抓紧时间完善2009年建制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收尾工作,确保2010年6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行。积极做好乡级垃圾中转站的选址工作,垃圾中转站选址要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方便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方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扎实做好开工前“三通一平”和人力物力准备,待省政府任务下达后,立即投入施工,确保2010年底前完工并投入运行,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立“组保洁、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打好基础。

(四)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根据省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要求,2010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在6000户以上。淅川县、桐柏县、南召县、社旗县5月份以前要做好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收尾工作,完成2010年危房改造的前期调研,选准危房改造对象,摸清明后两年危房改造的底数。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危房改造资金;强化技术服务,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完善档案与产权登记,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有改造任务的县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等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今后3年危房改造工作如期完成,并力争走在全省前列。

(五)继续抓好村镇绿化美化工作

要抓住春季植树植绿的黄金季节,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工作,不断提高村镇绿化率和绿化水平。坚持不懈抓好乡村围村林、行道树、庭院绿化美化工程和村镇游园等公共绿地建设,形成生态功能、经济功能与景观效果俱佳的村镇植被系统。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指导、帮助移民新村、迁村并点村、整体搬迁村等新村的绿化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力争一次设计到位,分步实施,力争到2012年全市乡镇建成区绿化率达到35%以上,农村绿化率达到40%以上。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对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把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作为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建设和谐南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督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的督查落实,及时掌握情况,上报、通报工作进度,表彰先进。对工作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严格进行问责。

(三)加强宣传。各县市区要根据村镇建设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危房改造及绿化美化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村镇建设的成果和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村镇建设管理向更高层次迈进。二○一○年四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篇9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2001-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29号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抢抓机遇、跨越式发展的目标,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决定》(津政发〔2000〕56号),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将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明确督查工作的基本任务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基本保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把督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强化督查意识,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实效,使督查工作在推动决策落实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督查工作涉及的内容很多,其基本任务是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二、严肃认真地做好决策督查工作

决策督查包括:全市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督查;政府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或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督查;《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主要工作的督查,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项工作的督查等。决策督查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抓紧抓好。要随时了解情况,加强信息反馈,认真负责地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在反馈情况时,要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注意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提供具有辅助决策价值的情况和建议。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决策督查事关重大,政策性强,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三、三、严谨细致地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专项督查包括:上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去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交办事项后,要确定专人督办,尽快办结。查办件一般应在两周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并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因情况特殊确需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督查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办。专项督查工作量大,时效性强,必须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对延误查办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四、四、确定督查职能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督查工作任务繁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自身建设。督查工作头绪繁多,必须合理划分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交由我市办理事项的督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和交待办理事项的督查;《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主要工作的督查;市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项工作的督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落实情况的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确定督查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可在办公室设立督查科,牵头负责督查工作;暂未设立专门机构的,要由办公室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并安排专人具体承办督查事项。

五、五、努力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运作,切实做到记载完整,传递快捷,督促有力,检查认真,反馈及时,实现不漏、不拖、不误、不错。要坚持报告制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政府决策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疏通渠道,加强联系,建立起上下畅通、灵敏便捷的督查网络。要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为督查机构配备计算机和必要的通讯、交通等设施,逐步实现办公手段现代化。要规范督查程序,凡需下级办理并报告的事项,要填写《督查通知单》,及时下发有关部门。为了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要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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